【吳鉤】在宋代,每一個公民都有權利提出立法動議

欄目: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4-12-11 21: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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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在宋代,每一個(ge) 公民都有權利提出立法動議

作者:吳鉤

來源:新浪微博

時間:甲午年十月十六

           西曆2014年12月7日 


 

宋朝極重法治,立法頻繁。中國古代還沒有出現一個(ge) 諸如議會(hui) 那樣的民選立法機構,不過宋朝有專(zhuan) 門負責修訂、匯編法律的機關(guan) ,叫做“詳定編敕所”(又稱“修敕局”、“編修敕令所”、“詳定重修敕令所”)。編敕所由提舉(ju) 、同提舉(ju) 、詳定官、刪定官及若幹文吏組成,在編敕過程中,每個(ge) 立法官都可以對草案提出意見,但提舉(ju) 與(yu) 詳定官擁有對法律草案定稿的權力。所有的敕條均以皇帝的名義(yi) 頒行天下,但修敕的實際權力毫無疑問掌握在通曉法學的士大夫手裏。我們(men) 以為(wei) 皇帝“出口成敕”,說出來的話就能成為(wei) 法律,其實當然不是這麽(me) 回事兒(er) 。

 

我們(men) 這裏要討論的是,宋朝的民眾(zhong) 有沒有機會(hui) 參與(yu) 到國家的立法過程中?

 

答案是,有的。也許您想不到,宋人已經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立法民主”機製。宋人認為(wei) ,“自來先置局(修敕局),然後許眾(zhong) 人建言,而刪定須待眾(zhong) 人議論。”(《宋會(hui) 要輯稿•刑法》)這裏的“眾(zhong) 人”,包括朝中百官,也包括一般平民。立法不是由皇帝出口成敕,也不是由士大夫閉門造車,而是要經過“眾(zhong) 人”的充分辯論,擇其善者而從(cong) 之。“自來”二字,則表明立法須走“眾(zhong) 人議論”之程序乃是宋代一直實行的慣例。

 

那麽(me) 平民如何參與(yu) 立法呢?主要有三個(ge) 途徑:首先,任何人在任何時間都可以向州政府投狀,以書(shu) 麵形式提出立法的建議,再由州政府將意見書(shu) “繳申中書(shu) ”,上報中央。當來自各地的立法意見書(shu) 積累到一定程度時,即交給修敕局“刪定編修”。凡立法建議被采納之人,“量事酬賞,或隨材錄用”(《宋會(hui) 要輯稿•刑法》)。在這種激勵下,我相信宋代的民間一定產(chan) 生了一批“立法愛好者”,葉適所說的“極一世之人誌慮之所周浹,忽得一智,自以為(wei) 甚奇,而法固已備之矣”,我覺得便是那類“立法愛好者”。

 

其次,修敕局啟動立法程序之後,朝廷會(hui) 利用遍布各州縣的粉壁,出榜公告天下,征集立法建議。如南宋建炎四年(1130),朝廷決(jue) 定修敕,便命令各州縣政府“出榜曉示”,征求意見,“諸色人等陳言編敕利害”,均可到州縣衙門投書(shu) ,州縣政府收集後用“急腳遞”(宋代的加急快遞係統)送達京師進奏院,再由進奏院交給“詳定重修敕令所”。凡建議得到采用者,“即保明申朝廷,乞與(yu) 推恩”(《宋會(hui) 要輯稿•刑法》)。神宗朝修訂《熙寧編敕》,也是“詔中外集議,擇其可采者用之,有未便於(yu) 事理而應改者,上之尚書(shu) 省議奏”。《熙寧編敕》修訂了十年,到元豐(feng) 年間,才匯編成書(shu) ,頒行天下(《文獻通考•刑製》)。

 

真宗朝時修訂茶法,時任三司使(相當於(yu) 國家發改委主任)的陳恕,還幹脆邀請“茶商數十人,俾各條利害”。當時的爭(zheng) 論很激烈,茶商提出的方案,是茶的商業(ye) 利益盡歸商人,商人“取利太深”;官方的方案是國家專(zhuan) 營茶葉,利歸官府,商人“滅裂無取”。最後陳恕采納了折中的方案,“公私皆濟”,換言之,即吸收了商人的意見(《東(dong) 軒筆錄》卷一二)。

 

立法草案製訂出來了,還不能立即生效刊行,需要再向“在京刑法司、律學官吏”征求修改意見,因為(wei) “尚慮事理未盡”。這些法律專(zhuan) 業(ye) 人士的意見,“送提舉(ju) 詳定官看詳。如當改正,即改正刊印頒行”(《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四七)。

 

最後,法典經皇帝批準,頒布生效之後,如果民眾(zhong) 發現其中的缺陷,還可以向朝廷奏陳立法得失,並建議修訂。如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朝廷批準了詳定編敕所提出的一項動議:“官吏民庶等,如見得見行條貫有未盡未便,合行更改,或別有利害未經條約者,並許陳述。”(《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七八)當時盡管沒有立法議員,但如果一項立法受到的非議很多,是可以促使朝廷重新修法的。

 

宋朝這一製度化的“立法民主”機製,在中國曆史上是獨一無二的。我們(men) 從(cong) 其他王朝中找不到類似的製度。

 

責任編輯: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