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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包公能審判自己的侄子嗎?
—— 宋朝的司法製度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惠賜伟德线上平台
時間:2014年6月14日
京劇《赤桑鎮》是一出很有名的包公戲,改編自清代公案小說《三俠(xia) 五義(yi) 》,被當成“優(you) 秀劇目”保留下來,說的是,包拯年幼便父母雙亡,由嫂子吳妙貞撫養(yang) 成人。吳妙貞的兒(er) 子(即包拯侄子)包勉任蕭山縣令,貪贓枉法,被人檢舉(ju) 。奉旨出巡的包拯親(qin) 審此案,查明真相後,下令鍘死親(qin) 侄子包冕。嫂子吳妙貞趕到赤桑鎮,哭鬧不休,責包拯忘恩負義(yi) 。包拯則婉言相勸,曉以大義(yi) 。兩(liang) 個(ge) 角色在舞台上有一段對唱:
吳妙貞:“你昧了天良!國法今在你手掌,從(cong) 輕發落又何妨。”
包拯:“弟也曾前思後義(yi) 想,徇私舞弊犯王章。”
吳妙貞:“手摸胸膛想一想,我是包勉他的娘。”
包拯:“還望嫂娘多體(ti) 諒,按律嚴(yan) 懲法製申張。”
吳妙貞:“你休要花言巧語講,恩將仇報負心腸。想當年嫂嫂將你來報養(yang) ,衣食照料似親(qin) 娘。你與(yu) 那包勉俱一樣,長大成人習(xi) 文章。龍虎之年開科場,高榜得中伴君王。到如今作高官你國法執掌,你不該鍘死包勉喪(sang) 盡天良。我越思越想氣往上撞,你是個(ge) 人麵獸(shou) 心腸。”
包拯:“勸嫂娘息雷霆弟有話講,且落坐細聽我表敘衷腸。自幼兒(er) 蒙嫂娘訓教撫養(yang) ,金石言永不忘銘記心旁。前輩的忠良臣人人敬仰,哪有個(ge) 徇私情賣法貪贓。到如今我坐開封國法執掌,殺贓官除惡霸伸雪冤枉。未正人先正己人己一樣,責己寬責人嚴(yan) 怎算得國家棟梁。小包勉犯王法豈能輕放,弟若徇私上欺君下壓民,敗壞紀綱我難對嫂娘。”
吳妙貞:“聽包拯一席話暗自思想,他忠心秉公正而忘私方算得蓋世的忠良。恨我兒(er) 他不該貪贓罔上,按律條鍘包勉理所應當。”
經包拯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吳妙貞終於(yu) 明白過來,於(yu) 是叔嫂和睦如初。
這出《赤桑鎮》的包公戲,本意是要表現包拯大公無私、大義(yi) 滅親(qin) 、執法如山的“青天”形象。不過略受過現代法學訓練的人一眼就可以看出其中有“不對勁”的地方:由親(qin) 叔叔來審判親(qin) 侄子,合適嗎?且不說親(qin) 手將親(qin) 人送上鍘刀在人情上有多麽(me) 殘忍,單就司法程序而言,誰能保障一名法官在審判親(qin) 人時,能夠做到完全的秉公執法,而不受私情的半點影響?為(wei) 了解決(jue) 這個(ge) 問題,《赤桑鎮》隻好將“包青天”往極端裏塑造,看起來不但是“鐵麵無私”,簡直就是“鐵麵無情”了。
(資料圖:《赤桑鎮》舞台照)
今天確實有評論者從(cong) 司法程序的角度對《赤桑鎮》提出質疑:包公鍘侄,隻讓人看到實體(ti) 的正義(yi) (因為(wei) 貪官最終受到國法的嚴(yan) 罰),而看不到程序的正義(yi) (因為(wei) 戲劇中沒有法官回避製)。評論者又進一步作出論斷:“這正體(ti) 現中國人從(cong) 古至今一直關(guan) 注的是訴訟裁判結局的公正性——‘實體(ti) 正義(yi) ’,而忽略了法律程序和司法裁判過程的正當性——‘程序正義(yi) ’。”隻有到了“現代法治社會(hui) ”,為(wei) 了保障司法的公正,才“產(chan) 生了法官回避製度”。
強調司法的程序正義(yi) 當然是對的。但這位批評者與(yu) 《赤桑鎮》的創作者都誤會(hui) 了宋代的司法製度,誤以為(wei) 包公鍘侄是中國法律文化傳(chuan) 統的反映——隻不過《赤桑鎮》想借此強化包青天的鐵麵無私,而批評者則想指出中國司法傳(chuan) 統中“程序正義(yi) ”的缺失。
然而,所謂的“包公鍘侄案”決(jue) 不可能發生在宋朝。毫不客氣地說,這類公案故事隻是那些對宋代司法製度非常無知的後世文人的瞎編。因為(wei) 在事實上,宋代的司法非常講求程序,我在5月29日的《南方周末》上發表了一篇長文《宋代司法的程序正義(yi) 》,論述了宋朝設立的非常縝密、繁複的司法程序,有興(xing) 趣的朋友不妨找來看看。這裏我想再補充介紹一點宋代的司法回避製度,來證明《赤桑鎮》之不符合史實,以及批評者之無的放矢。
宋代在司法審判的各個(ge) 環節,都設置了非常嚴(yan) 格而周密的回避製。
首先是法官與(yu) 訴訟當事人之間的回避。法院受理了一起訴訟案,所有參與(yu) 進審判的法官人等,如果發現與(yu) 訴訟的原告或被告有親(qin) 戚、師生、上下級、仇怨關(guan) 係,或者曾經有過薦舉(ju) 關(guan) 係者,都必須回避。宋代的司法回避實行“申報製”,開庭之前,各位在回避範圍之內(nei) 的法官自行申報,再由當地政府核實,“自陳改差,所屬勘會(hui) ,詣實保明”。
有回避責任的法官如果不申報呢?許人檢舉(ju) 、控告。不用說,這自然是為(wei) 了避免法官的裁斷受到私人關(guan) 係、私人情感的影響,出現假公濟私、公報私仇的情況。如果包拯的侄子因為(wei) 貪贓枉法而被告上法院,那包拯必須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提出回避,決(jue) 不可能親(qin) 自審訊侄子案。
對人命關(guan) 天的要案,宋人更是特別強調回避,北宋末的一條立法說,“今後大辟,已經提刑司詳覆,臨(lin) 赴刑時翻異,令本路不幹礙監司別推。如本路監司盡有妨礙,即令鄰路提刑司別推”。大辟重罪,即使已經複核過,若臨(lin) 刑時犯人喊冤,也要立即停止行刑,由本路提刑官委派法官重新審理,請注意,負責重審的法官必須是“不幹礙”之人,包括跟犯人沒有親(qin) 嫌、仇怨,未曾審理過本案,與(yu) 前審法官不存在利益相關(guan) 。如果本路找不到符合“不幹礙”條件的法官,就從(cong) 鄰路中找。包公戲中常見的什麽(me) “龍頭鍘”“虎頭鍘”“狗頭鍘”,可以當堂鍘人,當然也是虛構出來的狗血情節。
其次是法官與(yu) 法官之間的回避。在一起案子的審判過程中,負責審訊、錄問、檢法的三個(ge) 法官,也不能有親(qin) 嫌關(guan) 係,否則必須回避,即便是同年關(guan) 係,也應當回避。如果是複審的案子,複審法官或與(yu) 原審法官有親(qin) 嫌關(guan) 係,也需要回避,法院“移勘公事,須先次契勘後來承勘司獄(複審官)與(yu) 前來司獄(原審官)有無親(qin) 戚,令自陳回避。不自陳者,許人告,賞錢三百貫,犯人決(jue) 配”。對隱瞞回避義(yi) 務的法官,處罰非常嚴(yan) 厲,“決(jue) 配”。
宋代司法回避製中還有一項回避非常有意思:按發官回避。即由官方按發的案件,按發官本人不得參與(yu) 審理,必避回避;案子需要申報上級法司,由上級法司組織不幹礙的法官組成法庭進行審理。“如係本州按發,須申提刑司,差別州官;本路按發,須申朝廷,差鄰路官前來推勘。”宋人所說的“按發”,有點像今天的“公訴”,“按發官”則相當於(yu) “公訴人”。今天我們(men) 會(hui) 覺得“公訴人回避”很不可思議,但如果我們(men) 回到曆史現場,馬上就會(hui) 發現這一回避機製的設置很合理。
傳(chuan) 統中國實行的是審問式訴訟,公訴人如果參與(yu) 審判,就相當於(yu) 是既當原告又當仲裁官,這對被告人是很不公平的。宋朝未能發展出抗辯式訴訟,這是事實,但宋人顯然已認識到,公訴人不可同時當仲裁官。那麽(me) 在審問式訴訟的模式下,讓按發官回避便是最優(you) 的選擇了。
此外,緝捕官也不可以參與(yu) 推勘,他們(men) 的責任隻是抓捕到犯罪嫌疑人,至於(yu) 嫌犯是不是真的有罪,該判什麽(me) 刑,他們(men) 是不允許插手的。
甚至上下級法官之間也要回避——即有親(qin) 嫌關(guan) 係的法官不能成為(wei) 上下級,宋代立法規定:“提點刑獄司檢法官於(yu) 知州、通判、簽判、幕職官司理、司法參軍(jun) (錄事、司戶兼鞫獄、檢法者同),亦回避。”
這樣的司法回避製度,可以說已經嚴(yan) 密得無以複加了。批評者聲稱“中國人從(cong) 古至今一直關(guan) 注的是訴訟裁判結局的公正性——‘實體(ti) 正義(yi) ’,而忽略了法律程序和司法裁判過程的正當性——‘程序正義(yi) ’”,這顯然是“錯把馮(feng) 京當馬涼”,誤將戲劇當成曆史了。
現在我們(men) 看到的許多包公戲,實際上都是從(cong) 元代之後的“包公案”劇目與(yu) 話本小說改編而成的,其時宋朝的司法製度已經湮滅,坊間底層文人對曆史無知,隻為(wei) 表達某種“中心思想”,編造了許多包公戲。今人如果據此去理解宋朝的司法製度,那無異是緣木求魚。
責任編輯:李泗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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