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誌強】線性思維、化約主義與高台“說教”—評梁濤等學者對“親親相隱”等相關文本的誤讀

欄目: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4-03-06 21: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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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性思維、化約主義(yi) 與(yu) 高台“說教”

——評梁濤等學者對“親(qin) 親(qin) 相隱”等相關(guan) 文本的誤讀

作者:張誌強

來源:作者惠賜本站

時間:2014年3月6日

 

 

 

摘要梁濤等學者按自己主觀需要,運用有學術爭(zheng) 議的出土資料,構造自己想象的“學理”,錯誤地解讀了“親(qin) 親(qin) 相隱”等案例。該研究思路存在幾個(ge) 誤區:第一、以線性思維解讀儒家經典,形成早期儒家思想是從(cong) 簡單原始的“情”逐漸發展為(wei) 抽象僵硬的“理”之機械的線性過程,將早期儒家從(cong) 孔子到荀子,分別拴在“情”與(yu) “理”對立衝(chong) 突的這樣一條直線上,依次定性“衝(chong) 突”嚴(yan) 重程度的大小,構造早期儒家從(cong) 孔子到孟子“腐敗”程度逐漸加深的“學理”;第二、以化約主義(yi) 的方法解讀儒家經典,將當代社會(hui) 中腐敗等複雜問題,簡單化約為(wei) 儒家思想與(yu) 現代化的問題;第三、把情理絕對地對立起來,把人情都講成私情,再設置空洞的“普遍正義(yi) ”的“理”作為(wei) 立足點,將自己作為(wei) “人子”之天然存在的主體(ti) 身份拱手讓渡,抽離於(yu) 活生生的生活世界之外,最終自陷道德矛盾的困境。儒家倫(lun) 理與(yu) 其中有關(guan) “親(qin) 親(qin) 相隱”的論說,其實都是極為(wei) 複雜的問題。複雜性的問題不能簡單處理,在理解上應避免直線式思考與(yu) 非此即彼的方式。以終極信仰與(yu) 道德的普遍性為(wei) 背景的儒家的角色倫(lun) 理、處境倫(lun) 理的體(ti) 驗方式,飽含著具體(ti) 理性,以簡單抽象的方式去對待,在理解上或不能相應。

 

關(guan) 鍵詞孔子  孟子  儒家  親(qin) 親(qin) 相隱  線性思維  化約主義(yi)  

 

“親(qin) 親(qin) 相隱”等案例的相關(guan) 討論在持續了近十年之後,以正方於(yu) 2011年出版《<儒家倫(lun) 理新批判>之批判》曾告一段落。倘若回顧一下,“親(qin) 親(qin) 相隱”等案例已經被某些人士做出了各種各樣的另類誤讀和過度發揮,或從(cong) 構造“血緣親(qin) 情”與(yu) “社會(hui) 道義(yi) ”簡單對立的角度出發,斷定這就是腐敗;或借對“直躬證父”之抽象行為(wei) 的讚賞,實質卻以現代民主、法製視角苛求古人等等,諸如此類,不勝枚舉(ju) 。但無論如何,這些論述都有一個(ge) 共同結論:認為(wei) 孔孟儒家為(wei) 古今“腐敗”的源頭,或者孔孟儒家與(yu) “腐敗”存有關(guan) 聯。

 

針對這些嚴(yan) 重誤讀或惡意栽贓,郭齊勇、範忠信、楊澤波、胡治洪、丁為(wei) 祥、龔建平、林桂榛、陳喬(qiao) 見先生等都有駁正,在學理上進行正本清源的工作。由於(yu) 容隱權的伸張亦是現實法治建設的需要,經郭齊勇先生草擬,全國人大代表彭富春先生提交了關(guan) 於(yu) “親(qin) 親(qin) 相隱”的提案(2007年),已於(yu) 當年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製工作委員會(hui) 的肯定,並於(yu) 20123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hui) 議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中部分地得到體(ti) 現。[]新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充分說明孔孟儒家“親(qin) 親(qin) 相隱”的內(nei) 在精神是符合現實需要的,因為(wei) 它源於(yu) 人性的基本關(guan) 懷。由此可見,學理首先應立足於(yu) 現實,一味空談“回歸學理”的口號不切實際。郭先生等一貫主張發掘儒家的優(you) 秀思想資源,辯證吸收,為(wei) 現代社會(hui) 發揮力所能及的作用。

 

然而近年來,有的從(cong) 事儒學史研究的學者,利用一些尚無定論的地下出土資料,增字解經,做出了比外行人士更為(wei) 大膽的驚人解讀:早期儒家從(cong) 孔子、曾子到子思、孟子,“隱”的程度是不斷加深的。潛在之意就是,早期儒家幾乎均與(yu) “腐敗”有關(guan) 聯,隻不過程度大小不同而已。這是從(cong) 事儒學思想史、出土簡帛研究的梁濤先生的主張。[這種來自專(zhuan) 業(ye) 同行的論調甫一出現,郭先生與(yu) 筆者就予以了明確糾偏,著重指出了該文謬誤存在的背後深刻根源:主觀地將作為(wei) 動物本能自然反應的“情”,與(yu) 抽象空洞的“理”簡單對立起來,以之作為(wei) 理解先秦儒家思想的“預設”。

 

至於(yu) 梁濤、顧家寧師徒新近撰寫(xie) 的大作(以下簡稱“新作”),[]筆者拜讀之後,認為(wei) 新作行文思路與(yu) 前作如出一轍,不但沒有從(cong) 根本上改正筆者對其指出的錯誤根源,而且回避了筆者針對其文指出的一些學術規範問題。有鑒於(yu) 此,對於(yu) 梁濤先生前後二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讀者完全可以參看筆者已回應的文章。[]本文撰寫(xie) 的重點,是想以梁濤先生為(wei) 代表的這樣一種“新經學”為(wei) 反例,著重論述該研究思路的幾個(ge) 典型誤區:1、預設立場的線性思維。2、化約主義(yi) 的主觀取舍。3、情理二分的高台“說教”。

 

一、預設立場的線性思維

 

梁先生從(cong) 事儒學史、出土簡帛研究,自詡為(wei) “新經學”,號召要“對儒家經典作出更具有創造性的詮釋和闡發”。[]然而其研究思路是:在缺乏足夠的學術證據和嚴(yan) 謹的學術考證的情況下,擇取部分尚無定論的地下出土資料,增字解經,預設解讀立場,主觀選擇解讀的先後順序,構造出早期儒家從(cong) 孔子到孟子“腐敗”程度逐漸加深的“學理”。下以梁先生對《論語》中“直”的理解為(wei) 例進行說明,梁先生在新作中說:

 

由直率、率真到公正、正直需經過一個(ge) “下學上達”的提升過程,直作為(wei) 一個(ge) 德目,即代表了由情及理的實踐過程,亦稱直道,直是一個(ge) 功能性概念,而非實體(ti) 性概念。

 

《論語》論“直”,並非皆就情理融通的層麵而言,而是大致可分為(wei) 由淺及深的三個(ge) 層次。[⑥]

 

於(yu) 是,梁先生就把《論語》第十七篇《陽貨》和第八篇《泰伯》中出現的“直”,先放在理解“直”的淺層次上,以表達“率性、質樸、樸實”之意。然後把《論語》第十五篇《衛靈公》和第二篇《為(wei) 政》中出現的“直”,放在理解“直”的公正、正直層麵上,以表達“直”和“義(yi) ”的結合。最後列舉(ju) 同樣出自第十五篇的《衛靈公》的另外一“直”,放在理解“直”的最高層次上,以表達此“直”已經上升到了“直道”,是最高的“直”,是情理交融的“直”。[]

 

通過這樣一次重新排列組合,“親(qin) 親(qin) 相隱”章在梁先生的研究下,獲得“更具有創造性的詮釋和闡發”了——“直”是一個(ge) 由情及理的“線性”過程,一開始是質樸的、原始之情,中間要“下學而上達”,要和“義(yi) ”結合,到最後才能變成“情理交融”的“直道”,而“親(qin) 親(qin) 相隱”章中的“直”正需要按照這樣的思路理解。於(yu) 是,根據梁濤先生“新經學”的研究方法,《論語》中出現的“直”就好像是被予以了編號,按其論述的需要,先後“出場”,成為(wei) 了一條直線上的傀儡。

 

如果問題僅(jin) 僅(jin) 是這樣,那還不足以說明這種研究思路的危害所在。其最大的危害在於(yu) 誤導讀者的思路:《論語》中所有的“直”如果獲得這樣一種解釋,即由情及理的“過程性”之單向度、線性化的概念,那麽(me) “親(qin) 親(qin) 相隱”章中“直在其中”之“直”,當然也就隻能按照這種“過程性”概念的定義(yi) ,抽象為(wei) 簡單空洞的“質樸”之“情”。這樣一來,孔子對“攘羊”事件的評價(jia) ,當然也就不再是公正、正直了,而僅(jin) 僅(jin) 是出於(yu) 對血緣親(qin) 情的本能自然反應。由此可見,梁濤先生對《論語》中的“直”,之所以要預先安排解讀的先後順序,其目的是為(wei) 了說明“‘父子互隱’之‘直’,隻能在‘直行’而非‘直道’的意義(yi) 上去理解”[],這樣便可以得出結論:孔子在“直躬證父”的案例中不但沒有是非觀念,而且還存在含糊不清的地方,如梁先生所言“留給後人一個(ge) 謎團,引起種種誤解和爭(zheng) 議”[]等等。

 

由於(yu) 梁濤先生在從(cong) 事儒學史研究之外,又從(cong) 事簡帛研究,於(yu) 是利用簡帛等出土材料來解釋儒學思想,就成為(wei) 梁先生的不二法門了。但梁先生運用地下出土材料,卻做出了一個(ge) 令人震驚的舉(ju) 動——為(wei) 《論語》增字解經:“為(wei) 全麵反映孔子、儒家思想起見,‘親(qin) 親(qin) 相隱’章應根據《內(nei) 禮》的內(nei) 容補充一句:[隱而任之,則直道矣。]” []這樣,梁先生一口氣就為(wei) 《論語》加了八個(ge) 字,不惟如此,這八個(ge) 字中又出現了一次“直道”之“直”。也就是說,《論語》在梁先生那裏,除了既可以增字之外,也可以在安排好解讀《論語》之“直”的先後順序的基礎上,根據自己解讀的需要,再增添一個(ge) “直”。

 

眾(zhong) 所周知,經典詮釋中最忌諱的是為(wei) 了自己的需要去改動古籍,增字或減字。我國經學的經典傳(chuan) 承,雖曆經“五經”、“九經”乃至“十三經”的演變,但除了見到疏解經文的各種“注”、“疏”、“解”、“正義(yi) ”等浩如煙海的古人著作外,尚且還沒有哪位學者是根據自己的需要增字解經(偽(wei) 造古書(shu) 除外)。即使是在文字訓詁和文獻考據鼎盛的清代,也沒有發現哪位學者是通過增字來疏通文本意涵——即便是一個(ge) 字形上的糾正,學者都須盡可能地蒐集所有內(nei) 證、旁證,講究“無一字無出處,無一字無來曆”,其辛苦功夫如明儒顧炎武所言“庶幾采山之銅”。然而即使是這樣,學者也不能保證自己的結論就是不刊之論,閻若璩《尚書(shu) 古文疏證》和毛奇齡《尚書(shu) 古文冤詞》的互相拮抗就是例證。但遺憾的是,梁先生在為(wei) 《論語》增字解經時,既沒有明確的文獻學依據,也沒有信服的訓詁學依據。

 

如果說這就是所謂“新經學”在“方法”層麵上的運用,那接下來筆者必須從(cong) 學理考據的層麵上認真指出以下兩(liang) 點:

 

其一、梁先生所加八個(ge) 字中的“隱而任”三字,是上海博物館藏楚竹書(shu) 《內(nei) 禮》篇中的“而任”三字。梁先生直接訓讀為(wei) “隱而任”,是存有較大學術爭(zheng) 議的。筆者曾經查閱相關(guan) 資料以及相關(guan) 研究成果發現,“而任”之“”能否訓讀為(wei) “隱”,學界實際上是有多種看法的。“”字,起碼有“吝”、“”、“憐”、“離”等多種解釋。例如著名學者饒宗頤先生就曾兩(liang) 度堅持“”應該讀為(wei) “吝”字。[11]李零在新近出版的著作中,也認為(wei) 該字訓讀為(wei) “吝”更好。[12]梁先生在前後二作中均沒有對“”字的爭(zheng) 議問題做出明確說明,而是引用、默認魏宜輝先生的解讀,[13]實際上是在回避這一存有學術爭(zheng) 議的問題,把爭(zheng) 議之論當成確然之論。

 

此外,“而任”所在的竹簡,如何和其它簡進行順序上的編連,也存在較大爭(zheng) 議。[14]就連梁先生自己也承認:“現存的《內(nei) 禮》十支簡關(guan) 係是複雜的,沒有必要非要將其編連在一起,保持適當的存疑,效果可能更好。”[15]但梁先生明明在論述過程中,反對簡八接簡六,讚成簡六和簡七編在一起解讀,可見其自相矛盾。更重要的是,關(guan) 於(yu) 《內(nei) 禮》文獻的性質,學界至今並沒有足夠證據,能夠完全肯定它是曾子一派的著作,而梁文中卻把這一存有爭(zheng) 議的問題當作行文的前提和背景。

 

其二、由於(yu) 梁先生在研究過程中,缺乏起碼的學術嚴(yan) 謹性,往往把未定之論當成前提論述,且在行文中多使用推測、猜測等語句,“硬傷(shang) ”較多,導致其學術品質下降。以下針對其舊文再舉(ju) 一例。梁先生說:“不簡,不行;不匿,不察於(yu) 道。有大罪而弗大誅之,不行也;有小罪而弗舍也,不察於(yu) 道也。簡之為(wei) 言猶練也,大而顯者也;匿之為(wei) 言也猶匿匿也,小而隱者也。簡,義(yi) 之方也;匿,仁之方也。”[16]但是,簡文中的“顯”字,原簡作“晏”;而“隱”字,原簡作“訪”。此二字,帛書(shu) 《五行》分別作“罕”、“軫”。學界一般讀“晏”為(wei) “罕”;“訪”為(wei) “診”的訛字,“診”讀作“軫”,多也。

 

梁先生還說:“‘練’,指白色熟絹,引申為(wei) 實情。” [17]這種訓釋很難說是正確的。“練”在文中應作動詞用,與(yu) 下文“匿匿”相對。“練”,是指練絲(si) 而使之潔白之義(yi) 。《說文》:“練,湅繒也。”引申之,正與(yu) “大而顯者”意合。此外,梁文說:“《五行•說》的解釋是‘不以小愛害大愛,不以小義(yi) 害大義(yi) 也。’‘小愛’, 可理解為(wei) 親(qin) 親(qin) 之愛;‘大愛’,則可指仁民愛物之愛。‘小義(yi) ’、‘大義(yi) ’意與(yu) 此相近,前者指父母親(qin) 人的義(yi) ,後者指對民眾(zhong) 國家的義(yi) 。”[18] 但是,“小愛”、“大愛”具體(ti) 指什麽(me) ,梁先生並沒有搞清楚,就以“可理解”“則可指”等詞做了強行灌入的解讀。

 

刨去梁文中有失學術嚴(yan) 謹性的問題,筆者在對梁文的行文思路認真分析後認為(wei) :梁先生之所以如此“解讀”,恐為(wei) “親(qin) 親(qin) 相隱”等問題,尋找地下出土簡帛文獻的支撐“依據”——以子思《五行》等相關(guan) 出土文獻為(wei) 中心,以便串連整個(ge) 早期儒家,[19]再通過對早期儒家從(cong) 孔子到孟子各自“隱”的程度的比較,就能夠“回歸”出這樣一個(ge) “學理”:早期儒家從(cong) 孔子到孟子,“隱”的程度是不斷加深的,所以其“情”與(yu) “理”的對立衝(chong) 突也是不斷升級的,這種“對立衝(chong) 突”在《孟子》中“竊父而逃”“封象有庳”等案例中達到了頂峰,從(cong) 而給讀者造成這樣一種印象:早期儒家從(cong) 孔子到孟子“腐敗”的程度也是不斷加深的,其中孟子的“腐敗”程度是最嚴(yan) 重的。

 

筆者認為(wei) ,以梁濤先生為(wei) 代表的這樣一種研究思路,本質上是以線性思維解讀“親(qin) 親(qin) 相隱”等案例。其主要特點表現在兩(liang) 方麵:一、利用部分地下出土材料,按主觀需要對儒家經典的部分重要概念(例如“直”“隱”等),預設解讀的先後順序,以便形成早期儒家思想是從(cong) 簡單原始的“情”逐漸發展為(wei) 抽象僵硬的“理”之機械的線性過程。二、預設早期儒家必然存在血緣親(qin) 情與(yu) 社會(hui) 正義(yi) 相“衝(chong) 突”之現象的“立場”,將早期儒家從(cong) 孔子到荀子,分別拴在“情”與(yu) “理”對立衝(chong) 突的這樣一條直線上,依次定性“衝(chong) 突”嚴(yan) 重程度的大小,構造早期儒家從(cong) 孔子到孟子“腐敗”程度逐漸加深的“學理”。

 

線性思維在學理上的危害主要在於(yu) 兩(liang) 點:一、簡單、粗暴地將儒家思想的豐(feng) 富意涵,化約為(wei) 若幹組二元對立衝(chong) 突的“概念”組合(例如“情”與(yu) “理”、“人情”與(yu) “道義(yi) ”、“仁”與(yu) “孝”等)。這種單線性的演進過程,客觀上易對儒家思想的其它豐(feng) 富資源視而不見,無法做到從(cong) 整體(ti) 上通觀儒家思想,返回頭來又造成解讀經典的狹窄視野和錯誤方法;二、誤導學界研究思路——讓學界以為(wei) ,孔孟儒家在處理“親(qin) 情”與(yu) “道義(yi) ”時本身就存在問題,沒有看到孔孟儒家恰恰是首先主動把人類這一普遍難題提出來、並且采取符合時代條件的合理措施的事實,而這些恰恰是儒家自我擔當精神的體(ti) 現。

 

二、化約主義(yi) 的主觀取舍

 

縱觀梁先生包括論戰反方對“親(qin) 親(qin) 相隱”的討論,在引經據典時,絕大多數都是引用儒家經典《論語·子路》篇。但是,論戰反方包括梁先生均忽略或者回避了以下事實:“直躬證父”的案例,並不隻出現於(yu) 《論語》中,而是同時又見於(yu) 《莊子·盜蹠》、《韓非子·五蠹》、《呂氏春秋·當務》、《淮南子·泛論》等文本。這些經典的年代跨度範圍大致為(wei) 春秋時期至西漢時期,其思想學派歸屬分別為(wei) 道家、法家、雜家等,均與(yu) 儒家思想存在不同程度的抵牾。詳見下表:

 


由上表可知,就“其父攘羊” 
[20]的事件來說,除韓非法家者流以“直於(yu) 君而曲於(yu) 父”為(wei) 由,主張直接處死生身父親(qin) 之外,其餘(yu) 諸家均與(yu) 孔子的評論相似或者相近。但是,反方論者在討論“直躬證父”的案例時,均不約而同地以儒家經典《論語》為(wei) 主要依據進行說理。因此,筆者要問的是:為(wei) 什麽(me) 除了韓非法家之外,與(yu) 孔子結論相近或者相似的其它經典都沒有被判定為(wei) “腐敗”,而唯獨孔孟儒家卻一再被當成攻擊的活“靶子”呢?既然論者一貫強調“正義(yi) ”“道義(yi) ”(抽象),那為(wei) 什麽(me) 不引用同樣也錄入了“直躬證父”案例的韓非法家著作來論述呢?以法家“殺父”的處理措施作為(wei) 文本依據,不是反而能更好地說明“公正”和“正義(yi) ”嗎? 

 

原因當然有很多,但以下幾點恐怕是論戰反方包括梁先生都心照不宣的理由:其一,《論語》相對於(yu) 其它經典來說,問世最早,[21]而在現有的傳(chuan) 世文獻中,“直躬證父”的案例又恰好在《論語》中有記錄。其二,《論語》是儒家學說的首要經典,其背後的孔孟儒學在中國文化史上影響大、根基深。儒家思想在一定意義(yi) 上,幾乎等同於(yu) 中國古代文化本身。在中國傳(chuan) 統文化的譜係中,人們(men) 在探討一個(ge) 文化問題或者哲學問題的根源時,再也找不到比引用儒家經典更有說服力的曆史根據了。

 

於(yu) 是,論戰反方包括梁先生紛紛選擇《論語·子路》篇所錄“直躬證父”之案例為(wei) 切入點。這樣,在極力論證儒家的“親(qin) 親(qin) 相隱”與(yu) 腐敗有關(guan) 的問題上,就能做到既有文獻學的“合法依據”,又能借《論語》在中國文化中的巨大影響力,自覺不自覺地將傳(chuan) 統文化等同為(wei) 儒家思想一脈,傳(chuan) 統與(yu) 現代化的問題也就潛在地、被簡單化約為(wei) 儒家思想與(yu) 現代化的問題。根據“現代化是對傳(chuan) 統的揚棄”的社會(hui) 學觀點[22],在追溯當代社會(hui) 中種種不合理現象的曆史源頭時(例如腐敗、獨裁、守舊等問題),幾乎被等同為(wei) 傳(chuan) 統的儒家思想,自然就會(hui) 位於(yu) “首當其衝(chong) ”的位置了。以梁濤先生為(wei) 代表的研究思路,以及論戰反方看似符合現代社會(hui) 精神的各種論述,均為(wei) 這種研究思路的典型體(ti) 現。

 

然而,我們(men) 似乎沒有注意到另一更重要的問題:既然“親(qin) 親(qin) 相隱”等相關(guan) 案例與(yu) “腐敗”相關(guan) ,既然孔孟儒家為(wei) 古今“腐敗”的源頭,那麽(me) 《論語》《孟子》的作者,在成書(shu) 過程中為(wei) 什麽(me) 還要錄入這些案例?筆者相信,論戰反方包括梁先生大概都不會(hui) 認為(wei) ,《論語》《孟子》的作者錄入這些案例,是為(wei) 了在兩(liang) 千多年之後,等著被他們(men) 定性為(wei) “腐敗”或者“隱而任之”。筆者倒是願意相信,既然《論語》《孟子》能夠曆經兩(liang) 千多年的曆史傳(chuan) 承,流傳(chuan) 至今天,並且這些“腐敗”案例居然還能夠得以保留,一定不是毫無根據的。從(cong) 孔子、孟子對這些案例的應對措施,以及後世學者對這些案例的主流評價(jia) 來看,《論語》《孟子》錄入這些案例,絕非是盲目的,而是有其深刻的意義(yi) 。

 

鑒於(yu) 此,筆者認為(wei) 有的學者對“親(qin) 親(qin) 相隱”等案例的誤讀,均有意回避或者忽視了這樣一種認識:“親(qin) 親(qin) 相隱”等相關(guan) 案例,最早出自《論語》、《孟子》儒家經典,恰恰說明了孔孟儒家對親(qin) 情、正義(yi) 等問題有著清醒的認識。不但如此,儒家在這些不同案例中所表明的鮮明態度,以及所采取的符合時代條件的合理措施,充分說明了孔孟儒家正視這一基本事實——人間社會(hui) 不存在絕對的“情”或絕對的“理”,而是存在大量普遍道德原則與(yu) 具體(ti) 行為(wei) 相“衝(chong) 突”的情況。

 

就《論語·子路》中的“親(qin) 親(qin) 相隱”事例而言,楚國葉公對孔子隻是轉述了“直躬證父”的故事,葉公對這件事情並沒有表明任何態度。因此,從(cong) 嚴(yan) 格意義(yi) 上來說,孔子所答之言,也並不隻是對葉公的回應,而更多的是借此事例彰明儒家的態度和措施,因為(wei) 孔子並不隻是主張“子為(wei) 父隱”,而且還明確主張“父為(wei) 子隱”,可見孔子實際上是在關(guan) 切“直躬證父”背後更深層次的問題。從(cong) 孔子“吾黨(dang) 之直者異於(yu) 是”、“父為(wei) 子隱”之言來看,孔子深知葉公所言“直躬證父”,實際上是一件在生活當中人人都可能會(hui) 遇到的棘手難題。因為(wei) 按照一般理解,如果肯定葉公“直躬證父”的行為(wei) ,那麽(me) 損傷(shang) 父子之情;如果藏匿“其父攘羊”的行為(wei) ,那麽(me) 不合社會(hui) “道義(yi) ”。

 

“竊父而逃”“封象有庳”兩(liang) 個(ge) 事例則隻出自《孟子》,先秦時期鮮見其它經典有記錄這個(ge) 案例。後世經典在談論這兩(liang) 個(ge) 故事時,幾乎都是引用《孟子》文本。在孟子師徒自我設計的故事中,由於(yu) 大舜既被設計為(wei) 事件的當事人,又被設計為(wei) 事件的判決(jue) 者,二者角色同時集大舜一身。因此,就一般的理解來看,大舜在麵對舜父殺人、舜弟象為(wei) 惡多端這一不爭(zheng) 事實時,如果大舜包庇乃父乃弟,將踐踏國家法製和公權力;但如果大舜懲治乃父乃弟,則必須承受親(qin) 手割斷父子兄弟之情的處境。與(yu) “直躬證父”事例相比,大舜麵臨(lin) 的處境更為(wei) “艱難”。由此可見,《孟子》在人類普遍準則與(yu) 具體(ti) 行為(wei) 相“衝(chong) 突”的問題上,比《論語》提得更加尖銳,並作了更深層次的思考。

 

按一般觀點看,“直躬證父”“竊負而逃”“封象有庳”等案例均為(wei) 典型的二難事件,二難事件之所以為(wei) “二難”,就在於(yu) 它是一種非此即彼的線性選擇。然而,將這些案例錄入《論語》《孟子》的編撰者,在麵對這一相當棘手的問題時,並沒有跳入“非此即彼”的陷阱中。作為(wei) 案例的設計者,他們(men) 深知解決(jue) 二難事件的根本辦法,就在於(yu) 消解“二難”二字。就不請自來的羊誤入父親(qin) 羊圈的道德問題來說,孔子絕不會(hui) 肯定“攘羊”的行為(wei) 就是正確的,更不會(hui) 主動“藏匿”父親(qin) 的“攘羊”行為(wei) ——孔子要彰明“直躬”公開告發其父行為(wei) 是沽名“買(mai) 直”的行為(wei) ,它看似公正,實則虛偽(wei) 。而今人用“隱”字,則往往含有積極的“藏匿”義(yi) 。事實上,“隱”字在《論語》中本身就有明確的解釋:“言及之而不言謂之隱”(《論語·季氏》)。清人劉寶楠《論語正義(yi) 》沿用《說文解字》將“隱”注為(wei) “蔽”,又引鄭玄注《禮記•檀弓》“事親(qin) 有隱而無犯”的“隱”:“隱謂不稱揚其過失也”。《正義(yi) 》接著說:“蓋子之事親(qin) ,當時微諫,諭父母於(yu) 道,不致有過誤。若不幸而親(qin) 陷不義(yi) ,亦當為(wei) 諱匿。”[23]也就是說,在儒家的語境中,假如有兒(er) 子遇到這樣的事,不隻是隱諱不公開,同時還要在私底下微諫,和風細雨地批評父親(qin) ,講清道理,讓他把不請自來的羊,送還給羊的主人。由此可見,孔子駁斥葉公的深刻用意是想告訴世人,在人類普遍存在道德原則和具體(ti) 行為(wei) 相衝(chong) 突的客觀情況下,親(qin) 情與(yu) 道義(yi) 之二者絕不是“非此即彼”的對立關(guan) 係,而是完全可以在維護社會(hui) 大義(yi) 的前提上,一方麵不公開宣揚以維係父子親(qin) 情,另方麵又須私底下勸諫父親(qin) 以向善,二者均不可偏廢。

 

而“竊負而逃”章則是孟子師徒自我巧妙設計的倫(lun) 理兩(liang) 難,其高超的智能絕非直線式的批評者所能理解。一方麵,《孟子》設計大舜在整個(ge) 事件中並沒有下達過任何具體(ti) “命令”,因為(wei) 作為(wei) 大法官的皋陶,自覺抓捕瞽瞍是其天職所在,並不待舜之命令。另方麵,《孟子》又設計舜放棄天子職責,為(wei) 乃父殺人自我流放,以說明舜心目當中存有公權力的概念,否則大舜完全可以利用天子權力免去父之死罪,但是舜絲(si) 毫沒有這樣做。可知,《孟子》此設計在於(yu) 點醒世人:舜於(yu) 皋陶不僅(jin) 僅(jin) 是君臣關(guan) 係,而且也是最高行政權力與(yu) 最高大法官的代表,兩(liang) 者各依據其原則行事,不僅(jin) 不魯莽,而且有利於(yu) 遏製腐敗。大舜對於(yu) 乃父殺人、乃弟之頑惡,不但沒有隱匿其過,反而明確以其特有的方式,將瞽瞍、乃弟之罪公布於(yu) 世,並予以了符合曆史情境及儒教精神的罰罪。足見,在孟子的思想世界中,“權”(權力)與(yu) “法”是並列獨立的。實際上,孟子與(yu) 桃應師徒假設的舜的應對方略,既維護了司法公正,又避免了公權力的濫用,而以放棄公權力、自我放逐到不毛之地來保全忠孝、情法之兩(liang) 邊。至於(yu) “放象有庳”章的設想離不開周代分封製的背景,分封像是一種政治智慧,實即流放象,並派人予以管束。根據西方哲學“提出問題比解決(jue) 問題更重要”的一貫口號,孟子師徒能夠自我設計二難事例並成功解決(jue) 問題,恰好從(cong) 一定意義(yi) 上反映了孟子思想的前瞻性。

 

因此,對於(yu) 論戰反方,乃至專(zhuan) 業(ye) 從(cong) 事儒學史研究的梁濤先生來說,之所以會(hui) 誤讀“親(qin) 親(qin) 相隱”等案例,原因就在於(yu) 文本依據的主觀取舍和化約主義(yi) ,導致其難以領會(hui) 《論語》、《孟子》所錄入、設計的二難事例,正是孔孟儒家主動自我辯難和擔當意識的表現,反而自陷二難事例之“非此即彼”的解讀陷阱,同時自作主張地也為(wei) 孔孟做了一個(ge) “非此即彼”的選擇。

 

三、情理二分的高台“說教”

 

倘若進一步觀察,以梁先生為(wei) 代表的研究路徑在解讀儒家經典時,還存在一個(ge) 暗而不彰的傾(qing) 向——把經典看成是一種充滿內(nei) 在“緊張”、內(nei) 在“衝(chong) 突”以及內(nei) 在“對立”之機械、僵硬的文本,以及一種靜態的對象性文本,而沒有看到儒家經典的言說方式其實是將生活世界與(yu) 文本表述融合為(wei) 一的,是“即存有即活動”的(牟宗三語),嚴(yan) 重忽略了儒家經典豐(feng) 富內(nei) 涵的一貫性和開放性。比如,梁先生就曾多次發問“但既然在孔子那裏,‘不隱於(yu) 親(qin) ’已被界定為(wei) 一種公正、正直,那麽(me) 我們(men) 又如何能將與(yu) ‘不隱於(yu) 親(qin) ’截然相對的‘父為(wei) 子隱,子為(wei) 父隱’同樣賦予‘是非曲直’乃至‘明辨是非’的含義(yi) 呢?這豈不是自相矛盾嗎?”、“試問,難道不是《論語》的‘其父攘羊’、《孟子》的‘竊負而逃’在客觀上觸及了‘情’與(yu) ‘理’的對立和衝(chong) 突嗎?”[24]等諸如此類的問題。

 

眾(zhong) 所周知,我們(men) 在閱讀《論語》《孟子》時常常會(hui) 發覺,儒家經典對於(yu) 同一事情或者同一概念常常有多種表述,甚至相反的論述也不少見。就《論語》而言,孔子說“仁”,就有許多不同表述:“克己複禮”為(wei) “仁”,“愛人”也為(wei) “仁”;“仁者”是“人”,“仁者”同時也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仁”既是“恭、寬、信、敏、惠”,同時還是“忠恕”之道;“仁之則”既是“出門如賓,承事如祭”,也是“己所不欲,勿施於(yu) 人”。

 

又比如孔子說“禮”。《論語·先進》中雲(yun) :“子路問:‘聞斯行諸?’子曰:‘有父兄在,如之何其聞斯行之?’冉有問:‘聞斯行諸?’子曰:‘聞斯行之。’公西華曰:‘由也問聞斯行諸,子曰,‘有父兄在’;求也問聞斯行諸,子曰,‘聞斯行之’。赤也惑,敢問。’子曰:‘求也退,故進之;由也兼人,故退之。’”子路、冉有各自向孔子發問了同一個(ge) 問題,但孔子的回答卻是截然相反的兩(liang) 個(ge) 答案。

 

再比如孔子說“直”。同樣是“直”,孔子在“直躬證父”的故事中,把“直”解釋為(wei) “子為(wei) 父隱,父為(wei) 子隱”,而在叔向大義(yi) 滅親(qin) 的故事中,把“直”則界定為(wei) “不隱於(yu) 親(qin) ”。[25] 同樣都是麵對親(qin) 人,孔子對“隱”的論述也“截然不同”:對於(yu) “攘羊”,孔子認為(wei) 父子互隱即為(wei) “直”;對於(yu) 叔向“不隱於(yu) 親(qin) ”,同樣也評價(jia) 為(wei) “古之遺直”。

 

《孟子》中更有大量類似這樣的論述,且比《論語》討論更為(wei) 廣泛和深刻。《孟子·離婁上》雲(yun) :“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親(qin) ,禮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權也。”男女雖然授受不親(qin) ,這是禮製原則,可是如果嫂子溺水不救,那就是“豺狼”,也就是孟子所說的“禽獸(shou) ”。《孟子·萬(wan) 章上》又雲(yun) :“告則不得娶。男女居室,人之大倫(lun) 也。如告,則廢人之大倫(lun) ,以懟父母”。在儒家的語境中,男女生兒(er) 育女,繁衍後代,是人之大倫(lun) 。在父母不同意的情況下,倘若不告訴父母,既能避免父母生氣,又能避免“不孝有三,無後為(wei) 大”之更不孝的行為(wei) 。

 

可見,《論語》《孟子》之所以會(hui) 以“截然相反”的言說方式進行,就是要向人們(men) 揭示:事物表麵兩(liang) 端“對立”的現象本來就是生活世界的“常態”,如何具體(ti) 權衡、分辨,把握事物的全體(ti) ,才是關(guan) 切所在。《論語·子罕》雲(yun) :“吾有知乎哉,無知也,有鄙夫問於(yu) 我,空空如也,我叩其兩(liang) 端而竭焉。” 孔子“叩其兩(liang) 端而竭焉”的原因,就在於(yu) “鄙夫來問,必有所疑,惟有兩(liang) 端,斯有疑也”[26],而“叩其兩(liang) 端”的目的,正是“先還問其所疑,而後即其所疑之兩(liang) 端,而窮盡其意,使知所向焉”[27],意思是要不斷地從(cong) 兩(liang) 個(ge) 對立的方麵追問,在兩(liang) 個(ge) “極端”之間找到動態統一平衡的契機,具體(ti) 分析,靈活處理,辯證綜合。《孟子·盡心下》又雲(yun) :“子莫執中。執中為(wei) 近之。執中無權,猶執一也。所惡執一者,為(wei) 其賊道也,舉(ju) 一而廢百也。”《孟子·梁惠王上》中又說:“權,然後知輕重”。孟子繼承了孔子的“執兩(liang) 用中”的思想,進一步提升為(wei) “執中有權”的理念。孟子尤其著重強調對“執中無權,猶執一也”的否定,原因就在於(yu) “執一”正是指以“一條直線”式的思維看待世界,而沒有認識到世界的深刻本質在於(yu) “權”(非今人所言“權術”)。《論語·子罕》中又說:“可與(yu) 共學,未可與(yu) 適道;可與(yu) 適道,未可與(yu) 立;可與(yu) 立,未可與(yu) 權”——“權”在一定意義(yi) 上,甚至超越了“學”和“道”。

 

因此,梁先生所提問的上述問題其實是對自己提的,正是因為(wei) 梁先生隻讀經典中“截然相對”的表麵論述,而沒有領會(hui) 到儒家經典的言說方式,恰好是借對事物表麵“衝(chong) 突”現象的描述,破除人們(men) 觀察世界的二元對立思維,當然不能不“自相矛盾”、“對立和衝(chong) 突”、“內(nei) 在緊張”了。事實上,在儒家經典的文本語境中,萬(wan) 物存有從(cong) 來都不隻是純粹知性的思考對象,而是與(yu) 人們(men) 所處的生活情境全息相關(guan) ,它始終以人之“無所逃於(yu) 天地之間”的真實客觀處境作為(wei) 言說的出發點,而從(cong) 不抽離於(yu) 自身之外。儒家經典其實是對“即存有即活動”的生活世界的文本表述。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講,儒家經典中所闡述的“理”擁有厚重的現實感,原因就在於(yu) 它們(men) 都從(cong) 人的真情、本情而來——能落實於(yu) 一個(ge) 人,也就能落實於(yu) 千萬(wan) 人。

 

筆者認為(wei) ,以梁先生為(wei) 典型的研究思路的要害,就在於(yu) 先把“情”私化,然後再設置一個(ge) 空洞的“普遍正義(yi) ”的“理”作為(wei) 立足點,以便自己最終“超越”其上,看似高明——處處兼顧情理,但其情隻是私情,其理是無根之理。這種研究思路其實是情、理二分的高台“說教”,一旦落實在其個(ge) 人的真實處境中,便會(hui) 轟然崩塌。因為(wei) 它將自己作為(wei) “人子”之天然存在的主體(ti) 身份拱手讓渡,抽離於(yu) 活生生的生活世界之外。鑒於(yu) 此,梁先生其實應該對自己追問所謂“普遍正義(yi) ”從(cong) 何而來,追問的結果最後如果不是走向上帝的啟示真理,便會(hui) 深陷道德矛盾的困境。

 

行文最後,筆者願針對有的學者對“親(qin) 親(qin) 相隱”等文本的誤讀,再次重申以下論述:“再過十年、三十年、五十年、一百年,後人不會(hui) 再討論這些問題,即使要討論,亦必須通過而不能繞過我們(men) ”[28]。因為(wei) ,論戰反方包括梁先生的諸多“大作”,從(cong) 某種程度上說均是借“親(qin) 親(qin) 相隱”爭(zheng) 鳴之“東(dong) 風”應機生發。至於(yu) 梁先生的相關(guan) 論述更是強有力地從(cong) 反麵印證了“即使要討論,亦必須通過而不能繞過我們(men) ”,這說明事情恰恰是大踏步地朝筆者“預期的方向發展”了。

 

梁先生要“超越立場,回歸學理”,實際上非但沒有“超越”,反而自陷儒家“腐敗”論的矛盾立場。梁先生一方麵認為(wei) :“從(cong) 實際的影響來看,它(筆者按:指《孟子》)往往成為(wei) 當權者徇私枉法、官官相護的理據和借口”、“孟子的這一設計不僅(jin) 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從(cong) 實際的後果看為(wei) ‘刑不上王父’提供了法理的依據,成為(wei) 帝王將相轉移罪責、徇私枉法的根據。” [29] 但另一方麵又在其文《作為(wei) 中華文化清流的孟學》中大談孟學的種種精神價(jia) 值,絲(si) 毫不提孟子思想有“落後”和“保守”的成分,並認為(wei) :“孟學在曆史上是以‘為(wei) 民眾(zhong) 代言’的身份出現的,與(yu) 民眾(zhong) 血肉相連、為(wei) 民請命是孟學的精神實質”、“孟學具有強烈的批判、抗爭(zheng) 精神,孟學史就是一部與(yu) 王權抗爭(zheng) 的曆史。”[30]可見孟學在梁先生心目中,在作為(wei) 中華文化的“清流”時,恐怕又是中華文化的“汙流”。因為(wei) 一部為(wei) “刑不上王父”提供法理依據、為(wei) 帝王將相轉移罪責的《孟子》以及孟學史,無論如何也是配不上“清流”二字的,更談不上是“一部與(yu) 王權抗爭(zheng) 的曆史”。

 

至於(yu) 梁先生將筆者指責為(wei) “舊經學思維模式”,這當然很有“道理”——梁先生既然敢為(wei) 經學典籍增字,使《論語》麵貌煥然一“新”,當然非“新經學”不可,但隻可惜徒有錯得離譜的“新”字,“經”字已經被梁、顧師徒讀沒了。

 

總之,以梁濤先生為(wei) 代表的研究思路,其實給了我們(men) 比外行人士更為(wei) 深刻的教訓:第一,儒家倫(lun) 理與(yu) 其中一個(ge) 有關(guan) “親(qin) 親(qin) 相隱”的論說,其實都是極為(wei) 複雜的問題。複雜性的問題不能簡單化,在理解上更應避免直線式思考與(yu) 非此即彼的方式。第二,以終極信仰與(yu) 道德的普遍性為(wei) 背景的儒家的角色倫(lun) 理、處境倫(lun) 理的生命體(ti) 驗,飽含著具體(ti) 理性,以簡單抽象的方式去對待,在理解上或不能相應。第三,對於(yu) 專(zhuan) 業(ye) 同時從(cong) 事儒學史研究和簡帛研究的專(zhuan) 業(ye) 工作者來說,應自覺避免這樣一種情況:不顧地下出土材料的學術爭(zheng) 議,徑自按自己主觀需要,構造自己想象的“學理”。

 

作者:張誌強,武漢大學哲學學院中國哲學專(zhuan) 業(ye) 博士研究生

 

(此文刊發於(yu) 《學術月刊》2014年第2期,發表時有刪節。)

 

【注釋】

 

[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製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

 

[梁濤:《“親(qin) 親(qin) 相隱”與(yu) “隱而任之”》,載《哲學研究》2012年第10期。

 

[詳見梁濤、顧家寧:《超越立場,回歸學理——再談“親(qin) 親(qin) 相隱”及相關(guan) 問題》,載《學術月刊》2013年第8期。

 

[詳見張誌強、郭齊勇:《也談“親(qin) 親(qin) 相隱”與(yu) “而任”——與(yu) 梁濤先生商榷》,載《哲學研究》2013年第4期。

 

[梁濤、顧家寧:《超越立場,回歸學理——再談“親(qin) 親(qin) 相隱”及相關(guan) 問題》,載《學術月刊》2013年第8期,第69頁。

 

[梁濤、顧家寧:《超越立場,回歸學理——再談“親(qin) 親(qin) 相隱”及相關(guan) 問題》,載《學術月刊》2013年第8期,第6162頁。以上論述又重複見於(yu) 梁濤《“親(qin) 親(qin) 相隱”與(yu) “隱而任之”》一文(《哲學研究》2012年第10期,第35頁),內(nei) 容為(wei) :“《論語》有時也稱‘直道’,而‘直’就代表了這樣一種由情及理的活動與(yu) 過程。‘直’與(yu) 《論語》中仁、義(yi) 等其他概念一樣,是一個(ge) 過程性、功能性概念,而非實體(ti) 性概念。”

 

[具體(ti) 論述見梁濤、顧家寧:《超越立場,回歸學理——再談“親(qin) 親(qin) 相隱”及相關(guan) 問題》(《學術月刊》2013年第8期),第62頁右欄下半部分。

 

[梁濤、顧家寧:《超越立場,回歸學理——再談“親(qin) 親(qin) 相隱”及相關(guan) 問題》,載《學術月刊》2013年第8期,第66頁。

 

[梁濤:《“親(qin) 親(qin) 相隱”與(yu) “隱而任之”》,《哲學研究》2012年第10期,第37頁。

 

[詳見梁濤發表在“儒家中國”網站上的同名文章《“親(qin) 親(qin) 相隱”與(yu) “隱而任之”》,儒家中國網站,“梁濤文集”,2012-10-01

 

[11] 見饒宗頤:《竹書(shu) 〈詩序〉小箋》,載上海大學古代文明研究中心、清華大學思想文化研究編《上博館藏戰國楚竹書(shu) 研究》,上海書(shu) 店2002年出版,第228231頁。

 

[12] 李零:《上博楚簡三篇校讀記》,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11頁。

 

[13] 梁濤、顧家寧:《超越立場,回歸學理——再談“親(qin) 親(qin) 相隱”及相關(guan) 問題》,載《學術月刊》2013年第8期,第66頁。

 

[14] 筆者在《也談“親(qin) 親(qin) 相隱”與(yu) “而任”》(《哲學研究》2013年第4期)一文第3839頁中,對“而任”相關(guan) 簡帛學術考據以及《內(nei) 禮》文獻性質作了清晰的說明,讀者請參閱。

 

[15] 梁濤、顧家寧:《超越立場,回歸學理——再談“親(qin) 親(qin) 相隱”及相關(guan) 問題》,載《學術月刊》2013年第8期,第67頁。

 

[16] 該釋文實際上原本出自周鳳五的《簡帛〈五行〉一段文字的解讀》一文,見“簡帛文獻對思想史研究的方法論啟示”工作坊論文,香港中文大學20126月。梁文未注明,直接用了周鳳五文。

 

[17] 見梁濤:《“親(qin) 親(qin) 相隱”與(yu) “隱而任之”》,載《哲學研究》2012年第10期,第38頁。

 

[18] 同上,第3839頁。

 

[19] 此觀點又請詳見梁濤《郭店楚簡與(yu) 思孟學派·結語》,標題為(wei) :“回到‘子思’去——儒家道統論的檢討與(yu) 重構”,第526537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該文認為(wei) 子思是早期儒學的關(guan) 鍵人物,其所代表的時代在早期儒學發展中處於(yu) 樞紐地位,因此回到“子思”去,就可以進行儒家道統論的“重構”。

 

[20] “攘”,高誘注曰:“凡六畜自來而取之者,曰攘也。”先秦時期,用來表述偷盜的含義(yi) ,有其本字“盜”。《論語·顏淵》雲(yun) :“季康子患盜,問於(yu) 孔子。孔子對曰:‘苟子之不欲,雖賞之不竊。’”

 

[21] 根據楊伯峻先生的說法,《論語》的著筆,當開始於(yu) 春秋末期,而編輯成書(shu) 則在戰國初期。而《莊子》《韓非子》均成書(shu) 最早在戰國晚期,《呂氏春秋》問世則不會(hui) 早於(yu) 戰國末期,《淮南子》則成書(shu) 於(yu) 漢代。

 

[22] 這種觀點肇始於(yu) 馬克斯·韋伯、斯賓塞的理論,之後的代表人物T.帕森斯、W.羅斯托、D.貝爾將這種理論形成“傳(chuan) 統—現代化”模式,該思潮認為(wei) 現代與(yu) 傳(chuan) 統是斷裂的,並認為(wei) 以資本主義(yi) 生產(chan) 方式為(wei) 代表的發展模式是現代化的唯一範本,第三世界不發達的原因在於(yu) 這些國家本身的社會(hui) 製度和文化傳(chuan) 統不利於(yu) 現代化的模式,此論說在之後的西方中心主義(yi) 達到了頂峰。但是,東(dong) 亞(ya) 經濟成功的模式和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充分證明這種模式是失敗的。近年來學界對這一問題已有大量檢討。詳見徐遠和:《儒家思想與(yu) 東(dong) 亞(ya) 社會(hui) 發展模式》,廣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747頁。

 

[23][清]劉寶楠著:《論語正義(yi) 》,《諸子集成》第一冊(ce) ,北京:中華書(shu) 局,1954年,第292頁。

 

[24] 見梁濤、顧家寧:《超越立場,回歸學理——再談“親(qin) 親(qin) 相隱”及相關(guan) 問題》,載《學術月刊》2013年第8期,第62頁、第6768頁。

 

[25] 仲尼曰:“叔向,古之遺直也。治國製刑,不隱於(yu) 親(qin) 。三數叔魚之惡,不為(wei) 末減。曰義(yi) 也夫,可謂直矣。”見楊伯峻編著:《春秋左傳(chuan) 注》第四冊(ce) ,中華書(shu) 局1981年版,第1367頁。

 

[26] 出自[]焦循《論語補疏》,轉引自[]劉寶楠:《論語正義(yi) 》(上),中華書(shu) 局1990年版,第333頁。

 

[27] 同上。

 

[28] 郭齊勇:《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序言》,見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頁。

 

[29] 梁濤:《“親(qin) 親(qin) 相隱”與(yu) “隱而任之”》,見《哲學研究》2012年第10期,第4142頁。

 

[30] 梁濤:《作為(wei) 中華文化清流的孟學》,見《光明日報》201274日,第011版。

 


責任編輯:泗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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