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必使道路無啼饑之童
欄目:公益事功
發布時間:2013-02-06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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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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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使道路無啼饑之童
作者:吳鉤
來源:2012-11-25《南方都市報》
如果一名孤苦無依的兒童在宋代的州縣或都城流浪,那麽按照當時的製度安排,他被會送入附近的福利機構收養,由政府提供住宿、食物、衣食,並安排免費入學。這是宋代的一項社會救濟製度,名曰“慈幼”。
元代初期到過中國旅行的意大利商人馬可·波羅這樣記錄南宋的慈幼製度:“其國諸州小民之不能養其嬰兒者,產後即棄,國王盡收養之。記錄各兒出生時之十二生肖以及日曜,旋在數處命人乳哺之。如有富人無子者,請求國王賜給孤兒,其數惟意所欲。諸兒長大成人,國王為之婚配,賜之俾其存活,由是每年所養男女有二萬人。”
馬可·波羅來到臨安時,南宋已經滅亡,宋人的慈幼製度也已荒廢,他想必是聽宋朝的遺民回憶美好的前朝往事,所以他的記錄似乎帶有浪漫主義的想象成分,但即使如此,馬可·波羅的話大體上還是可信的,他說的其實就是南宋的“慈幼局”。
慈幼局於淳祐七年(1247年)創立於臨安,位於公益醫療機構——施藥局之側,這樣顯然有利於對患病嬰兒、幼童的救治。根據宋人吳自牧《夢粱錄》的記述,慈幼局是這樣運作的:“官給錢典雇乳婦,養在局中,如陋巷貧窮之家,或男女幼而失母,或無力撫養,拋棄於街坊,官收歸局養之,月給錢米絹布,使其飽暖,養育成人,聽其自便生理,官無所拘。若民間之人,願收養者聽,官仍月給錢一貫,米三鬥,以三年住支。”
寶祐四年(1256年),在臨安慈幼局運作成熟之後,宋廷又下詔要求“天下諸州建慈幼局”,次年,宋理宗又詔曰:“朕嚐令天下諸州置慈幼局……必使道路無啼饑之童。”這是一位宋代君主的慈幼理想。從元人的記錄來看,慈幼局設立之後,至少在京城臨安,已實現了宋理宗的理想,據元人鄭元祐的《山樵雜錄》,“宋京畿各郡門有慈幼局。蓋以貧家子多,輒厭而不育,乃許其抱至局,書生年月日時,局設乳媼鞠育之。他人家或無子女,許來局中取去為後。故遇歲侵,貧家子女多入慈幼局。是以道無拋棄之子女。若冬遇積雨雪,亦有賜錢例。雖小惠,然無甚貧者。此宋之所以厚養於民,而惠澤之周也。”這些記錄,可佐證馬可·波羅所言不虛。
除了慈幼局,南宋還出現了地方政府自行創立的其他兒童福利機構,如“散收養遺棄小兒錢米所”、“嬰兒局”、“慈幼莊”、“慈幼局”、“及幼局”,等等。名稱雖異,功能則跟慈幼局差不多。如嘉定十年(1217年),南宋理學家真德秀在建康府設立慈幼莊,收養因饑荒而被遺棄於道路的嬰兒和流離失所的流浪兒童,並撥置1300畝官田作為慈幼莊的恒產,訂立了完備的管理製度,四十餘年下來,還是“相仍不廢”。
這類專門的兒童福利機構是南宋時才出現的,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官辦孤兒院。北宋時,則主要由綜合性福利機構負責收養、賑濟棄嬰、孤兒、流浪兒童,如“福田院”負責收養京師汴梁的“老幼廢疾”,“廣惠倉”負責賑濟各州縣的“老幼貧乏不能自存者”,這其中便有嬰兒、兒童。
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北宋開始施行“居養法”,在各州設立“居養院”,“鰥寡、孤獨、貧乏不能自存者,官為養之,疾病者仍給醫藥”。棄嬰、孤兒、流浪兒童也送入居養院收養,對嗷嗷待哺的嬰兒,雇乳婦哺育;對幼童,則每人每日給予半升米。北宋末蔡京當政時,國家福利得到擴張,包括流浪兒童的福利也有提高:居養院成年人“日給粳米或粟米一升,錢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五文省,小兒減半”,又規定“孤貧小兒可教者,令入小學聽讀,其衣襴於常平頭子錢內給造”。也就是說,這些被遺棄或喪失親人的孤兒、流浪兒童獲得了免費接受教育的權利。
國家要對沒有親人養育的棄嬰、孤兒給予救濟,使他們避免死於非命,這是中國人源遠流長的福利觀念,也是一項古老的製度安排。在傳統話語中,福利製度叫做“保息”。《周禮》中記載了六種“保息”之法:“一曰慈幼,二曰養老,三曰振窮,四曰恤貧,五曰寬疾,六曰安富”,其中就有“慈幼”。南朝(公元6世紀)設立的“孤獨園”,應該是中國曆史上最早的具有收養孤兒功能的國家福利院:“凡民有單老孤稚不能自存,主者郡縣鹹加收養,贍給衣食,每令周足,以終其身。又於京師置孤獨園,孤幼有歸,華發不匱。若終年命,厚加料理。”不過在宋代之前,對孤幼的救濟還談不上製度化、普遍化、專業化。到宋代時,才逐漸建立起一整套覆蓋了“從搖籃到墳墓”的國家福利體係。明清時,國家福利又大為收縮,倒是民間慈善在宋代的基礎上蓬勃發展了起來。
不管是國家福利,還是民間慈善,都為社會不可或缺的救濟機製。八百年前的君主能立下這樣的理想:“必使道路無啼饑之童。”八百年後的人們是不是已經完全做到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