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新勇】政府有權利讓“兒童遠離宗教”嗎?
欄目: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2-10-13 08:00:00
政府有權利讓“兒童遠離宗教”嗎?
——並非隻是由一條微博所引發的感想
作者:姚新勇(暨南大學教授)
來源:作者惠賜《儒家郵報》
時間:西曆2012年10月12日
請大家首先注意,我說的是“權利”而非“權力”。盡管人們一說到政府,首先想到的是“權力”,但是實際上,作為眾多的社會行為主體之一,盡管政府具有很多特殊性,但在本質上,它並不高於其他社會主體,它隻不過是為了諧調各社會主體的多樣性利益訴求而被創造或推舉出來的一種服務性、諧調性的組織。因此政府的行為,既不能淩駕於國家的憲法、法律之上,也不能淩駕於其他社會主體、組織機構之上。所以政府當然可能恰當或過當使用權力,但卻沒有“權利”隨便使用“權力”。“權利”涉及的是合法性與否,而“權力”往往則隻是“權勢”和“力量”。一個人、一個組織、包括一個政府,當然可能有權勢和力量,實施對他人或他機構的合法權利的侵犯,但從法理上來說,他們卻沒有這樣做的“權利”。因此,當我們看到一個要求兒童“遠離宗教,健康成長”的圖片時(https://weibo.com/at/weibo?leftnav=1&wvr=3.6#1349755180312),就有必要問:政府有關部門這樣做合情、合理、合法嗎?
宗教是信仰,但更是文化,而文化的本質之一是“習得”,即是通過自小的日常化的宗教接觸而獲得的一種文化習慣。一切成人都是從兒童成長起來的,我們難以想象一個人在其十八歲成人之前,遠離某種宗教而到其成人之後,會對這種宗教有所認知、了解,更不要說對其產生包含情感性的信仰了。所以既然國家的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或不信仰的自由,那麽就必須尊重並保護公民在成長為公民前的合法接觸宗教的權利。如果生硬地切斷了兒童與宗教的接觸的機會與權宜,那麽不僅是可能在變相地剝奪公民的信仰自由,也是在變相地侵犯一種文化,人為地幹擾甚至破壞某種文化的延續與發展。
世界上所有的傳統宗教,之所以能夠形成,被眾多的人所信奉,都有其深刻的民族、曆史、社會、文化的原因,對於這樣的文化性存在,政府首先的態度是尊重,而不是管理,更不是幹涉。如果政府或公民不理解這一點,而簡單地將文化的管理權無條件地賦予政府,那是非常危險的。文革時期之所以會出現所有文化的毀滅性破壞,恰恰在於我們將文化的發展、管理權,簡單地聽任國家和領袖拿走了,所以不僅是當時的紅衛兵,而且也包括我們每一個人,都可以以革命的名義,去對文化乃至於享有文化特征的身體實施暴力。所以盡管中國的社會製度有其特殊性,但政府也沒有權利,壟斷對於宗教事物及其他文化的延續發展管理權利。這種權利,在根本上是屬於社會,屬於公民的,而不是屬於政府或某個黨的。
當然,社會是複雜的,不同宗教的教義、訴求、性質也是不同的,不同宗教在特定曆史階段中的社會融洽性也是不同的,因此,為了更好地協調各個不同宗教之間的關係,更好地兼顧各種不同性質文化的協調發展,社會及公民有必要委托政府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一定的協調性管理。在這點上,我並不同意那種完全自由主義的理念,片麵地認為政府完全沒有權力管理宗教事務。其實這既根本不可能,同時完全放任也未必符合現代政教分離的社會原則。
比如說,憲法規定兒童接受教育的權力是不可剝奪的,哪怕是父母也沒有權利不讓自己年滿七周歲的孩子去學校接受教育。但是我們知道一些宗教,比如說藏傳佛教和伊斯蘭教,都有要求兒童從小出家或去經學堂學習培養的習軌,而種習軌與國家的教育法顯然是存在矛盾的。麵對這種兩難的矛盾,需要相關方麵的妥善協商處理。國家既不能簡單、粗暴地以法律的名義中止相關宗教習軌,而相關宗教組織,也不應片麵地強調自己的權利。在現實中,如果相關宗教習軌的落實是小範圍的,且沒有太大的社會衝擊性,國家完全應該尊重習軌,沒有必要非去落實教育法什麽的。但是如果相關宗教習軌的實施,成為了普遍性的情況(比如說出現了人數眾多的兒童早早地出家、學經),如果甚至出現了其他具有較大社會涉及麵的衝擊性情況,那麽國家進行合法、適度的幹預是必要的。比如說強製性要求兒童到學校接受教育。
但問題是國家的宗教事務幹預,必須是合法、適度且合情合理的。比如說在新疆,現在政府對於學生的非宗教性教育的重視程度越來越強,對於學生或教師參與宗教活動的禁止也越來越嚴,是有一定客觀原因的,也是有一定必要性的,我們不應簡單地以信仰自由而一概否定。但問題是,政府的相關對策、措施是否得當、合法?以伊斯蘭教說吧,它與穆斯林民眾的日常生活有密切關係,是一個高度“生活化的宗教”。如果穆斯林族群的兒童從小不去接觸相關的宗教兼文化生活性的活動,不了解這方麵的知識,不親身體驗感受,他們將來怎樣成為一個熟悉自己文化的公民呢?更不要說成為一個穆斯林教徒了。但是現在如果這樣,不是過不了幾十年,伊斯蘭教甚至穆斯林文化都會在中國消亡了嗎?
其實不要夢想通過政府的嚴管嚴控,就會使某種宗教或宗教性文化消失。受到消亡威脅的宗教和文化,自然會想辦法自保,會采取各種合法或“非法”的方式加以抵抗。因此以新疆來說,如果當地政府不給穆斯林族群的孩子安排接觸的合適渠道,而是簡單地禁止,要求他們遠離。那麽不僅會傷害大多數穆斯林朋友的感情,加劇族群之間的緊張,抹黑政府的形象,而且必然會給地下講經堂等留下發展的空間,甚至會給分裂分子、恐怖分子,留下操弄的空間。
這裏不妨舉個例子。由於穆斯林文化傳統及地域自然氣候的原因,新疆的穆斯林婦女有戴頭巾的習慣(注意我不是指蒙麵紗,而指在頭上戴條漂亮的紗巾或絲綢巾),而且越是在正規的場合,女性一般越是需要帶上一條新頭巾,以示重視、莊重或喜慶,就如我們穿西裝、打領帶或著中山裝表示鄭重都是同一道理。我在新疆生活的時候,對於穆斯林女性這樣的裝飾司空見慣,雖不太明白其中的原由,但也都覺得很正常,知道那是人家的習慣,沒覺得什麽大不了的。而且也有不少漢族年輕女性效仿。一來遮陽擋風擋土,二來也增加服飾色彩。我們媳婦在新疆時,就有好幾條漂亮的頭巾。直到現在,有時從家鄉回來,我們還可能給內地的女性友人或師長,送條美麗的新疆風格的頭巾。但是現在,在新疆的不少學校,佩帶頭巾也被視作是宗教標誌而被明確禁止。這樣的禁令,我不知道是在神經過敏地提防一般普通的穆斯林民眾,還是在幹涉他人自由,抑或是為別有用心者操弄宗教或民族議題預留空間?
我們假設這樣一種場景,在新疆一所大學的畢業典禮上,一位即將畢業的女大學生由於興奮,忘記了學校的相關規定,畢業典禮的前一晚上接受了來自南疆為她慶賀的親屬的建議,戴上了一條鮮豔的紗巾去參加畢業典禮。在一片袒露的頭頂上,突然出現了一方亮麗的色彩,那是多麽美呀。但是如果別有用心者,將其解讀為是維吾爾女性無聲地抗議漢族政權文化霸權的旗幟,大家會怎樣想?如果負責學生政治思想管理的人員,發現了那方漂亮的頭巾,如臨大敵般的立即將那個學生召來,喝令她立即解除頭巾,並反複追問她這樣做的動機,那又會有在這樣女生和她的家人心中留下什麽樣的創傷?
因此不恰當、不合法的過度管理的後果,既可能是對他人合法權宜的粗暴幹涉,而且最終也很可能會形成這樣的惡性循環——“問題出現—嚴管—反應性抵製—再嚴管、打擊—再強烈的抵製、甚至暴力反抗—再嚴厲打擊……
其實,不僅是伊斯蘭教,像基督教、天主教等之類也是如此。我國政府一直采取嚴控“非公立教會”的管理措施,但嚴控的結果如何呢?所謂非法地下教會不僅沒有鏟除,而且早已在中國呈蔓延之勢,教民已達數千萬、上億。致使現在許多地方的政府,對於沒有批準的基督教、天主教教會組織的活動,越來越多地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地下教會”也越來越“地上化”了。這並不是政府不想管,而是沒有辦法再強管。所以,麵對公民權利意識日益高漲的新形勢,政府不改變過時專斷的宗教管理辦法能行嗎?當然,從另一個方麵講,對於基督教、天主教地下教會的管理之所以越來越鬆,也與越相關宗教活動本身與社會融洽度較高有一定的關係。也就是說,相關教會的大規模地擴張以及活動,並沒有給整體社會帶來什麽大的衝擊,而且在不少地方,實際還起到了撫慰人心,救助貧困、促進社會安定的作用。所以它們在形式上雖仍然不合法,但也慢慢具有了實質性的合法、公開性。
當然新疆的情況比較複雜,所以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加強對於非成年人或大專院校學生與宗教接觸的管理是必要的。但是管理的基礎仍然必須是合法、合情、合理,而且應該經由協商來實行,而不是政府單方麵地行政命令。政府應該考慮向全疆地區的人民及各種宗教及其他社會組織、機構,征求具體的針對未成年人的宗教教育的管理辦法,尋找出既讓廣大青少年及兒童接受良好的國家正規教育、又保障他們恰當接觸、了解、學習本民族宗教、文化的雙向途徑。而不應該像現在這樣,單純地動用公權力強製性地阻斷學生們與宗教的接觸,讓他們遠離宗教。這不僅不能保證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而且可能會反向刺激他們及其親朋好友,促使其中的一些人成為保衛自己宗教與文化的戰士。
政府、以及支持政府動用強勢權力的人應該明白,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接受教育和社會化的途徑,不隻是學校,還有家庭及其他非政府性的空間。如果因為實施簡單的強製管理,而帶來普遍的族裔性社會不滿,那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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