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冠男】古代司法實踐中的“恤刑”理念

欄目:文化雜談
發布時間:2025-03-21 08: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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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司法實踐中的“恤刑”理念

作者:羅冠男(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副院長)

來源:《學習(xi) 時報》

時間:孔子二五七六年歲次乙巳二月二十日丁亥

          耶穌2025年3月19日

 

在古代,刑罰發揮著維護國家政權、穩定社會(hui) 秩序的重要作用,受到曆代統治者的高度重視。據《尚書(shu) ·康誥》記載,周公旦曾告誡康叔封應當合理運用刑罰來治理國家:“用其義(yi) 刑義(yi) 殺,勿庸以次汝封。”隨著刑罰製度的逐步建立與(yu) 完善,中國古代法律文化中逐漸孕育出了“恤刑”的傳(chuan) 統。恤刑,指在實施刑罰的過程中應當對犯人抱有憂憫、體(ti) 恤之心,避免刑罰的過度適用。恤刑原則展現了中華法係的精華,有著深厚的思想理論基礎,並隨著曆史發展在實踐中進一步法律化、製度化。

 

在思想層麵,恤刑理念主要起源於(yu) 我國古代的儒家思想。早在先秦時期,孔子繼承並發展西周時期“明德慎罰”的思想,倡導“仁者愛人”“為(wei) 政以德”,主張以禮為(wei) 主、禮刑並用,認為(wei) 執政者應當用道德教化來治理人民,不可專(zhuan) 任刑罰。孟子進一步提出了“仁政”的觀點,認為(wei) 執政者治理國家應當愛民、重民,刑罰的目的在於(yu) 教化百姓,而不僅(jin) 僅(jin) 是懲罰。基於(yu) 此,儒家主張恤刑、反對酷刑,認為(wei) 執行刑罰時應當具有矜恤之意,以達到教化百姓和引導社會(hui) 正向發展的目的。

 

在儒家經典文獻中,恤刑的理念頻繁出現。例如,《尚書(shu) ·舜典》中關(guan) 於(yu) 帝舜製刑的記載,就明確表達了恤刑的思想:“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孔穎達疏雲(yun) :“惟此刑罰之事,最須憂念之哉。憂念此刑,恐有濫失,欲使得中也。”這裏的“惟刑之恤”,指在施刑時應當懷有憂恤之心,確保刑罰輕重適中,避免濫用。《禮記·曲禮上》也提到了西周時期對老幼犯罪減免刑罰的相關(guan) 規定:“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yu) 耄,雖有罪,不加刑焉。”

 

在立法層麵,對老年人、幼童、婦女等特定群體(ti) 予以優(you) 待,是中國古代成文法中恤刑理念的主要體(ti) 現。漢初,儒家思想逐漸成為(wei) 正統法律思想。西漢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輔”的治國理念,得到了當時統治者的重視和支持。漢朝的統治者為(wei) 了顯示“仁政愛民”,以西周“矜老恤幼”“三赦”等原則為(wei) 基礎,數次發布特敕詔令,對老年人、幼童、病人以及婦女等特殊群體(ti) 在定罪量刑上給予特別優(you) 待,對恤刑理念正式進入成文法體(ti) 係起到了重要作用。兩(liang) 漢以降,隨著法律儒家化的發展,曆朝曆代均以明文規定的形式為(wei) 恤刑的法律化作出了諸多嚐試。

 

作為(wei) 法律儒家化的集大成之作,《唐律疏議》被形容為(wei) “一準乎禮”,在恤刑方麵的規定比前代更加詳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是後世恤刑立法的典範。如《唐律疏議·名例律》為(wei) 老、幼、廢、疾者規定了不同的刑事責任:“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 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shang) 人者,亦收贖,餘(yu) 皆勿論。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唐律對老、幼、廢、疾者進行區分,允許他們(men) 免刑或適用贖刑,使得刑罰與(yu) 他們(men) 實際的生理、心理狀況相契合,從(cong) 而更好地實現對特定群體(ti) 的關(guan) 懷和保護。值得一提的是,在確定犯人是否符合恤刑的標準時,唐律也表現出了寬免的特征:一方麵,當犯人犯罪時未達到年齡或疾病的標準,但事發時達到標準的,仍按“老”“疾”對待;另一方麵,當犯人犯罪時尚年幼,但事發時已長大成人的,仍按“幼”對待。對於(yu) 孕婦犯罪亦有特別規定:“諸婦人犯死罪,懷孕,當決(jue) 者,聽產(chan) 後一百日乃行刑。”在刑罰之外,《唐律疏議·斷獄律》還免去了對特殊群體(ti) 的拷訊及作證的要求,以確保審理過程中的輕緩對待。

 

在司法層麵,中國古代將“親(qin) 親(qin) ”“尊尊”“恕及婦孺”“惡惡止其身”等儒家倫(lun) 理道德融入司法實踐,圍繞恤刑理念建立了一係列的特殊製度。這些特殊製度主要表現為(wei) 對獄囚的憫恤,在減少冤假錯案、教育感化囚犯方麵卓有成效,體(ti) 現了古代司法活動“寬猛相濟”的特色。例如,漢代製定了“錄囚”製度,即上級司法機關(guan) 官員定期審查下級司法機關(guan) 在押犯人的情況,以平反冤案、清理滯獄。通過錄囚,官員可以重新審視案件的判決(jue) 結果,對有疑點的案件進行複查,對確有需要的犯人給予救濟,確保其權益不受侵害。恤刑的核心在於(yu) 仁政與(yu) 德治,錄囚也被視為(wei) “善政”之舉(ju) ,有時甚至會(hui) 得到皇帝的支持,“唐太宗縱囚歸獄”就是曆史上有名的錄囚事件。

 

此外,北魏時期還出現了“存留養(yang) 親(qin) ”製度,即對某些犯人暫時免除或減輕刑罰,使其留在家中照顧年老或病重的直係親(qin) 屬,直至親(qin) 屬去世後再執行原判。存留養(yang) 親(qin) 旨在解決(jue) 罪犯家中無人侍養(yang) 老弱親(qin) 屬的問題,體(ti) 現了對生命的尊重,維護了“家”這一當時社會(hui) 的基礎單元的穩定性和延續性,是“仁政”“恤刑”的典型體(ti) 現。在此基礎上,清代確立了“秋審”製度,每年秋季對各省上報的死刑案件進行複核,以保證死刑判決(jue) 的準確性和公正性。秋審的結果分為(wei) “‌情實”“緩決(jue) ”“‌可矜”“‌留養(yang) 承祀”四種情形,其中的“‌留養(yang) 承祀”即由存留養(yang) 親(qin) 發展而來。通過秋審,可以對案件進行全麵審查,確保沒有冤情,同時對有特殊情況的犯人給予適當的寬宥。

 

中國古代恤刑傳(chuan) 統是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維護社會(hui) 秩序、調和社會(hui) 矛盾等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對於(yu) 當代法治建設仍然具有一定的現實借鑒意義(yi) 。恤刑傳(chuan) 統關(guan) 注個(ge) 體(ti) 的特殊情況,針對老弱病殘等群體(ti) 給予適當寬待,並且根據犯罪性質和情節采取差異化的處理方式,既維護了法律自身的權威性,又展現了法律的人性化,避免了機械司法可能產(chan) 生的不良後果。繼承並發展中國古代的恤刑傳(chuan) 統,不僅(jin) 能夠為(wei) 司法實踐注入更多的人文關(guan) 懷色彩,還可以進一步提升當代法治的曆史深度和文化認同感,為(wei) 新時代法治建設提供本土經驗支持和曆史文化滋養(yang) 。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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