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土文獻印證秦漢大一統國家的民族治理
作者:齊繼偉(wei) (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古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
來源:中國社會(hui) 科學網
時間:孔子二五七六年歲次乙巳二月十九日丙戌
耶穌2025 年3月18日
秦漢是中國統一多民族國家形成與(yu) 發展的奠基時期。在這一時期,中國實現了空前規模的大一統,建立了中央集權的多民族大一統政治格局。秦漢“大一統”疆域的擴展、“華夷共祖”民族治理觀念的形成,以及民族治理製度的頒行,推動了大一統國家的民族治理實踐,豐(feng) 富了大一統國家治理的內(nei) 涵。自此,“大一統”成為(wei) 曆代民族治理的政治傳(chuan) 統和國家統一、民族發展的曆史主流,對我國統一多民族國家的形成發展產(chan) 生了重要的影響。
大一統疆域的擴展
公元前221年,秦朝實現統一。麵對北方匈奴的威脅,秦始皇“使將軍(jun) 蒙恬發兵三十萬(wan) 人北擊胡,略取河南地”。其又取閩越地,置閩中郡;取嶺南越地,置南海郡、桂林郡、象郡,擴大了秦朝的統治疆域。至此,西至甘寧,北至內(nei) 蒙古,東(dong) 至渤海及遼河以東(dong) ,南至嶺南的廣大地區,實現了政治上的統一。
漢初社會(hui) 經濟凋敝,漢政權對於(yu) 少數民族采取“守內(nei) 安外”的邊疆民族策略,表現為(wei) :一是與(yu) 匈奴和親(qin) ;二是封東(dong) 甌、閩越為(wei) 外諸侯;三是與(yu) 占據嶺南三郡的南越遣使通好。漢興(xing) 七十年後,社會(hui) 經濟得到恢複和發展,國力強盛。漢武帝三次北擊匈奴,奪取河南地、陰山、河西地,在此設置朔方、酒泉、武威、敦煌、張掖五郡。在南方地區,漢武帝先後平定東(dong) 甌、閩越,遷其民於(yu) 江淮之間。隨後又平定南越,以其地分建儋耳、珠崖、南海、蒼梧、鬱林、合浦、交趾、九真、日南等郡。南越改郡後,嶺南與(yu) 內(nei) 地的聯係更為(wei) 緊密,促進了嶺南地區經濟文化的發展及民族之間的融合。在西南地區,漢武帝先後設置犍為(wei) 郡、牂牁郡、越巂郡、益州郡等,將西南各族人民納入統一多民族的編戶民體(ti) 係。在東(dong) 北地區,漢武帝元狩四年(前119)北擊匈奴,“因徙烏(wu) 桓於(yu) 上穀、漁陽、右北平、遼西、遼東(dong) 五郡塞外,為(wei) 漢偵(zhen) 察匈奴動靜……始置護烏(wu) 桓校尉,秩二千石,擁節監領之,使不得與(yu) 匈奴交通”。公元前109年,漢軍(jun) 攻入朝鮮半島,設置樂(le) 浪、玄菟、真番、臨(lin) 屯四郡。東(dong) 漢以後,隨著大批烏(wu) 桓人不斷內(nei) 遷,漢朝對東(dong) 部郡縣內(nei) 烏(wu) 桓的統轄方式發生轉變,烏(wu) 桓也逐漸由朝貢部落向編戶齊民轉變,加速了北方各民族的融合。
秦漢疆域的鞏固與(yu) 開拓,促進了中原地區與(yu) 邊疆民族地區的融合發展,各民族地區上雜居共處,文化上兼收並蓄,經濟上相互依存,情感上相互親(qin) 近,為(wei) “六合同風,九州共貫”的民族共存理念的構建提供了基礎條件。
華夷共祖的民族治理觀念
先秦時期,孔子雖然提出“用夏變夷”及“四海之內(nei) ,皆兄弟也”,但這一時期“夷夏之防”“內(nei) 諸夏而外夷狄”的民族思想仍占主導地位。秦漢統一多民族國家建立以後,中央集權的君主專(zhuan) 製政體(ti) 下的大一統格局逐漸形成。疆域統一成為(wei) 政治現實,各民族在同一國度之內(nei) 相互交流、融合,為(wei) 漢代“華夷共祖”的民族治理理念的提出和確立提供了客觀依據和現實可能。
“華夷共祖”的民族治理理念,在《史記》中表現得尤為(wei) 明確。首先,《史記》將四夷納入列傳(chuan) 之中,分別記載了匈奴、南越、東(dong) 越、朝鮮、西南夷和西域等六個(ge) 區域少數民族的曆史。其次,主張各民族同祖共源,均為(wei) 黃帝後裔。如《史記》載“匈奴,其先祖夏後氏之苗裔也”,“閩越王無諸及越東(dong) 海王搖者,其先皆越王句踐之後也”,“朝鮮王滿者,故燕人也”。再次,據《史記》記載,早在大禹時期就出現了“五服製”,四夷已經與(yu) 中央政權之間形成了隸屬關(guan) 係。在《史記》的四夷列傳(chuan) 中,更是用“保南藩”“葆守封禺為(wei) 臣”“葆塞為(wei) 外臣”“請為(wei) 內(nei) 臣受吏”等形容南越、東(dong) 越、朝鮮及西南夷與(yu) 漢政權的關(guan) 係,說明“華夷共祖”的民族治理觀念已經深入人心,已經成為(wei) 這一時期史家的基本常識。
“華夷共祖”民族治理觀念的確立,是先秦以來以黃河流域為(wei) 中心的民族融合和大一統思想曆史積澱的結果。它既是對大一統學說的成功檢驗,也是對該理論的豐(feng) 富和發展。
民族治理的製度保障
隨著秦漢統一多民族國家的建立,秦漢王朝對少數民族地區設置專(zhuan) 門的管理製度。秦設“屬邦”,為(wei) 管理少數民族的機構,見於(yu) 出土簡牘及秦兵器銘文。據學者研究,在秦統一前,屬邦具有中央與(yu) 地方雙重屬性,管理歸服“臣邦”和有蠻夷聚居的“道”;統一後,屬邦與(yu) 內(nei) 史、郡平級,主要在隴西地區轄有縣、道,管轄界內(nei) 蠻夷和秦人。秦始皇三十三年之後,境內(nei) 蠻夷全部劃歸郡下之道,由國家官吏行使管理職責,基本實現了郡縣一元化。道中蠻夷本有繳納賨錢即免徭賦的政策,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蠻夷被征發屯戍,實際上同於(yu) 編戶,故徼內(nei) 蠻夷的編戶化也逐漸達成。漢代沿用秦製,在少數民族地區同樣設“屬邦”。因避漢高祖劉邦諱,改屬邦為(wei) 屬國、典屬國。屬國內(nei) 部的管理仍按少數民族的舊有製度,任用其族君長,將其封為(wei) 侯、王等進行統一管理,中央則派屬國都尉,領兵鎮撫。
關(guan) 於(yu) 屬邦內(nei) 部的管理,睡虎地秦簡中有《屬邦律》,《法律答問》中也有涉及民族問題的法律。如《屬邦律》規定:“道官相輸隸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稟年月日,受衣未受,有妻毋(無)有。受者以律續食衣之。”說明少數民族地區已被納入中央行政的管轄之下,故其需要履行相應的國家義(yi) 務。此外,《法律答問》中還涉及維護少數民族特殊利益的法律解釋。如:少數民族鬥毆傷(shang) 害了秦人,可以用作為(wei) 貨幣的布來撫慰,不同於(yu) 華夏編戶民要被處於(yu) 耐刑、完城旦刑或貲二甲的處罰;少數民族首領犯罪,量刑時可以從(cong) 輕論處,或給予贖免;法律禁止臣邦人離開君長和逃離秦的屬境;所謂“真臣邦君公”,其父母必須都是臣邦人;臣邦人與(yu) 秦女通婚,其子仍為(wei) “秦人”;隨同出使的邦徒、偽(wei) 使不返回,少數民族的使臣不用連坐。這些都體(ti) 現出秦律對於(yu) 屬邦人的優(you) 待和照顧。
漢代改“屬邦”為(wei) “屬國”,在法律上仍延續了秦的民族治理政策。張家山漢簡及新出湖北荊州市胡家草場西漢墓M12漢簡中也有《蠻夷律》,胡家草場西漢簡中與(yu) 蠻夷相關(guan) 的法律還有《蠻夷雜律》《蠻夷複除律》《蠻夷士律》《上郡蠻夷間律》等,內(nei) 容涉及分封、拜爵、徭役、賨賦、除罪、朝見等諸多事項。如:“律,變(蠻)夷男子歲出賨錢,以當徭賦。”“蠻夷君當官大夫,公諸侯當大夫、右大夫、左大夫,徹公子當不更。”“蠻夷長死,欲入禾粟戎葬者,許之。邑千戶以上,入四千石;不盈千戶,入二千石;不盈百戶,入千五百石;不盈五十戶及毋邑人者,入千石。”蠻夷可以通過繳納賨賦來抵衝(chong) 徭役;蠻夷君長的等級劃分參照了秦漢時期的二十等爵製;漢代對於(yu) 蠻夷地區采取了“因俗而治”的管理模式,民族首領可以通過“入禾粟”的方式保留“戎葬”習(xi) 俗。
《禮記·王製》載:“廣穀大川異製,民生其間者異俗……修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禮記·王製》的這一思想,基本上構建了曆代大一統王朝的民族治理政策。無論是秦漢時期的屬邦(屬國),還是唐朝的羈縻州府,抑或明清時期的土司製,這一思想及理念較好地解決(jue) 了邊疆民族的統一與(yu) 自治問題,形成了中國古代“天下一統”“因俗而治”“和而不同”的民族治理傳(chuan) 統。總之,秦漢時期對於(yu) 少數民族的民族治理實踐,極大地豐(feng) 富了“大一統”國家治理的內(nei) 涵,為(wei) 後世多民族大一統王朝的民族治理積累了寶貴的曆史經驗。
(本文係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大曆史觀下的中華文明突出特性研究”(23VLS001)階段性成果)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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