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雲生】為什麽說“法不外乎人情”?

欄目:文化雜談
發布時間:2025-03-10 01: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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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wei) 什麽(me) 說“法不外乎人情”?

作者:劉雲(yun) 生(廣州大學法學院教授)

來源:中國社會(hui) 科學報

時間:孔子二五七六年歲次乙巳二月初八日乙亥

          耶穌2025年3月7日

 

春秋衛國大臣石碏的兒(er) 子石厚附從(cong) 州籲,密謀發動政變,刺殺桓公自立。石碏忍無可忍,聯合陳國,抓住了州籲和石厚。州籲最危險,立馬就被殺掉了;石厚是石碏的兒(er) 子,大家都下不去手,還勸石碏念在父子之情,放過兒(er) 子。石碏卻認為(wei) 兒(er) 子為(wei) 虎作倀(chang) 、助紂為(wei) 虐,不殺不僅(jin) 難以維護法律的權威,也難以維護政治的統一,所以專(zhuan) 門派了獳羊肩到陳國處死石厚。《左傳(chuan) 》高度評價(jia) 了石碏的義(yi) 舉(ju) ,為(wei) 了法律正義(yi) 和國家安全,不惜依法處死弑君的兒(er) 子,這是典型的大義(yi) 滅親(qin) 。

 

法不容情與(yu) 大義(yi) 滅親(qin)

 

大義(yi) 滅親(qin) 是法不容情的最有力注腳,有利於(yu) 維護法律的尊嚴(yan) 和權威,彰顯“天子犯法與(yu) 庶民同罪”的公平正義(yi) 理念。但必須留意的是,大義(yi) 滅親(qin) 是法不容情的極端呈現,當法和情發生尖銳衝(chong) 突的時候,特別是涉及父母子女的親(qin) 子之情,雖然法律有明確規定,也必須關(guan) 注所謂的“義(yi) ”是否屬於(yu) 真正的“大義(yi) ”,是否達到維護法律正義(yi) 、國家安全的道義(yi) 高度。如果僅(jin) 僅(jin) 是出於(yu) 私利、私欲甚至個(ge) 人怨憤而弑父殺子,顯然就不是所謂“大義(yi) ”。

 

比如武則天式的大義(yi) 滅親(qin) 就值得懷疑。章懷太子李賢升任太子後,對親(qin) 媽臨(lin) 朝稱製構成了實質性威脅,再加上有人拱火挑撥,武則天就派手下搜集太子謀反的證據,要依法殺子,連唐高宗出麵說情都不行,理由很簡單,態度很強硬:兒(er) 子要造親(qin) 媽的反,天地不容,大義(yi) 滅親(qin) ,赦無可赦。據史料考察,武則天為(wei) 了自己的政治寶座,憑著個(ge) 人喜怒以法律的名義(yi) 不僅(jin) 逼死兒(er) 子,還利用酷吏殺人無數,實在稱不上什麽(me) 大義(yi) 。這就在法和情之間增加了一個(ge) 最重要的變量:義(yi) ,還必須大義(yi) ,才能滅親(qin) 。換言之,雖然我們(men) 提倡法不容情,但說到大義(yi) 滅親(qin) 還是要慎之又慎,因為(wei) 法律一旦摧毀碾壓了親(qin) 情,甚至被用來戕害骨肉,法律本身是否合於(yu) 正義(yi) 就值得懷疑。

 

法律為(wei) 什麽(me) 要尊崇情理?

 

“法不容情”強調的是法的剛性和權威,“法不外乎人情”強調的則是法律與(yu) 人情之間的契合協調。法的剛性之外,為(wei) 什麽(me) 還要尊崇人情?歸根到底,這涉及法律和道德的關(guan) 係。中國自古主張“法無德不立”“為(wei) 政以德”,強調道德對法律的絕對影響力。西方也同樣重視法律與(yu) 道德的兼容協調。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就提到兩(liang) 個(ge) 相互關(guan) 聯的觀點:“缺少道德的法律皆是徒勞”,“法律之內(nei) ,應有天理人情在”。英國曆史學家富勒也說過:“人類受製於(yu) 法律,法律受製於(yu) 情理。”當然,在法學界流傳(chuan) 最廣、影響最大的還是傑爾蘇和烏(wu) 爾比安等人的名言:“法是關(guan) 於(yu) 善良和公正的藝術。”

 

為(wei) 什麽(me) 中西法文化都高度重視道德對法律的影響力?理由有二:一是情理是道德訴求的呈現方式,也是建構法律的內(nei) 核和基座;二是法律必須維護最基本的人情人道,才能合於(yu) 最低限度的公平正義(yi) 。換言之,法律必然具備剛性,但絕不能無視柔情。中國傳(chuan) 統法文化反對重刑主義(yi) ,根本原因就在於(yu) :刑法雖然可以懲治惡行,但其本身也具有惡性。作為(wei) 一種必須的、合理的惡,稍有不慎,刑法就可能違情悖理,轉換為(wei) 真正的惡。

 

《舊唐書(shu) ·刑法誌》載:貞觀四年,全國被判死刑者隻有29人;到了貞觀六年暴漲到390人之多。唐太宗很疑惑,也很憤怒:不到兩(liang) 年,死刑犯怎麽(me) 多出十幾倍?答案就在唐太宗自己身上。貞觀五年,間歇性精神病人李好德非議朝政,依法當判死罪。大理寺丞張蘊古認為(wei) ,這人有病,依法應當赦免。唐太宗也同意赦免。然而,張蘊古去了監獄,當麵傳(chuan) 達了好消息,還和精神正常的李好德下了一盤棋。後來禦史緊追不放,認為(wei) 李好德的哥哥是刺史,張蘊古官官相衛,幫人脫罪。唐太宗很生氣,一聲令下,間歇性精神病人保住了小命,精神正常的張蘊古卻丟(diu) 了性命。雖然唐太宗殺完張蘊古就後悔了,但影響立竿見影:凡在有罪無罪之間的,在輕罪重罪之間的,審判者為(wei) 了保住腦袋,會(hui) 毫不猶豫宣判有罪重罪,大唐的死刑犯數據瞬間飆升。

 

解鈴還須係鈴人。貞觀六年冬至,唐太宗親(qin) 臨(lin) 監獄,將390多名死刑犯全部放回家過年,要求來年回監。後來這些人如數如期回監,唐太宗一高興(xing) ,立馬全部赦免死罪。大唐的死刑率也漸次走低,回歸正常。後來白居易寫(xie) 詩說“怨女三千出後宮,死囚四百來歸獄”,高度讚揚唐太宗的恤刑善舉(ju) 。但後來的歐陽修不買(mai) 賬,寫(xie) 下《縱囚論》,嚴(yan) 厲譴責唐太宗搞政治作秀,濫用人情,損害法律的剛性。此處不討論白居易和歐陽修的是非對錯,但有一點無可非議:唐太宗殺掉張蘊古就深刻反省,沒有再殺人立威,反倒是通過縱囚的方式喻示法官慎刑恤刑,無論如何都體(ti) 現了對生命和人性的尊重。

 

情、理與(yu) 法如何統一兼顧?

 

“法不外乎人情”涉及兩(liang) 個(ge) 維度:一個(ge) 是立法維度,法律是人情的提煉和抽象;另一個(ge) 是司法維度,當法律和人情衝(chong) 突時,法官不僅(jin) 要循法而動,還必須充分考量人道和人倫(lun) 。這就要求法官裁判時必須設身處地,推己及人。亞(ya) 當·斯密在《道德情操論》中特別指出,設身處地、推己及人是一種天性,從(cong) 中可以開發出兩(liang) 種美德:一是作為(wei) “旁觀者”,能夠體(ti) 諒他人,獲得公正、仁慈的道德力量;二是作為(wei) 自我觀照者,隨時要警醒克製,尊重他人的尊嚴(yan) 、自由和名譽。

 

這就涉及另一個(ge) 問題,情與(yu) 法有沒有可能協調?還是以大義(yi) 滅親(qin) 為(wei) 例。為(wei) 什麽(me) 大義(yi) 滅親(qin) 需要慎之又慎?因為(wei) 法律的剛性隨時可能刺破親(qin) 情,實現了個(ge) 案的表象正義(yi) ,但其代價(jia) 卻是親(qin) 情毀滅、家庭碎裂。曆史上有人稱武則天為(wei) “凶母”,就是因為(wei) 她濫用大義(yi) 滅親(qin) 的立法精神和法律條文,既曲解了法律,也背離了人道。試想,如果法律高度獎勵或強迫兒(er) 子舉(ju) 報父親(qin) ,妻子舉(ju) 報丈夫,首先喪(sang) 失的就是人倫(lun) 人道,無數家庭的破裂換來的所謂正義(yi) 算是什麽(me) 樣的正義(yi) ?所以,中國有了“親(qin) 親(qin) 相隱”的法律傳(chuan) 統。美國、德國、意大利等國涉及親(qin) 人犯罪時,其近親(qin) 屬都享有“豁免權”,警察、檢察官、法官都不得強行要求其對親(qin) 人做出不利的陳述,最終保持了公法和私情的必要平衡。

 

這種情理法合一的精神在民事案件中也很突出。北宋名臣張詠擔任杭州知州期間裁判了一個(ge) 案件:有富翁病危時立下遺囑,將十分之三家產(chan) 留給年僅(jin) 三歲的小兒(er) 子,十分之七留給女婿。這既不合法,也不合情理。後來小孩子長大了,起訴到杭州府。換一般官員,無非就兩(liang) 種選擇:要麽(me) 判定遺囑屬臨(lin) 終亂(luan) 命,違法悖理,當堂塗抹,遺產(chan) 歸子;要麽(me) 判定遺囑真實有效,維持原狀。但張詠從(cong) 反常遺囑中找到了人性人情的關(guan) 節點:要是富翁臨(lin) 終將絕大部分財產(chan) 留給年幼的兒(er) 子,女婿貪財,會(hui) 千方百計害死妻弟;女婿得到最多的財產(chan) ,反而會(hui) 謹遵遺命,關(guan) 照幫助小舅。於(yu) 是,果斷下判:財產(chan) 七分歸子;三分歸婿。後人高度讚譽張詠既能“謹持法理”,還能“深察人情”。當事人反應如何?富翁的兒(er) 子和女婿對判決(jue) 雙雙感動,哭拜而去。遺產(chan) 糾紛解決(jue) 了,兩(liang) 家的親(qin) 情也保住了。

 

“法不容情”和“法不外乎人情”是傳(chuan) 統中國司法辯證思維的高度凝練,既強調法律的權威,也承認人情的變量。“法不外乎人情”更有力地證明:法律從(cong) 來都不是冰冷如鐵的法條,法官也不是無知無覺的傀儡,司法判決(jue) 更不是單純的走過場式的證據確證和行為(wei) 定性。法律是有溫度的製度設置,法官是有人性的能動主體(ti) 。正因如此,傳(chuan) 統司法才能在激活法律溫度的同時,不斷提升人性的高度。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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