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法理”概念中的人與(yu) 治
作者:彭巍(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特聘副研究員)
來源:中國社會(hui) 科學網
時間:孔子二五七六年歲次乙巳正月十七日甲寅
耶穌2025年2月14日
“法理”是古已有之的中國本土概念,最早出現於(yu) 《漢書(shu) ·宣帝紀》中的一段話:“孝宣之治,信賞必罰,綜核名實,政事文學法理之士鹹精其能。”乃班固評價(jia) 宣帝的“讚”語。目前,學界主要以兩(liang) 種方式解釋這一最早的“法理”概念。一是作字麵的、狹義(yi) 的理解,認為(wei) 這是指法律,或與(yu) 法律運行相關(guan) 的職能。二是作引申的、寬泛的理解,認為(wei) 在法律規範、法律製度及法律職業(ye) 之外,還包括法律及其內(nei) 在的規律、意旨及正當性,而且以儒家思想為(wei) 基礎。但在圍繞法律本身的解讀之外,還應當注意“法理”概念在古代文獻中主要被用於(yu) 評述“人”或“治”的特定語境和用法。
在對“人”的能力和品格的描述中,有如“明法理”“工法理”“明練法理”“明達法理”“明識法理”“練達法理”“詳練法理”“精練法理”“精達法理”“雅長法理”“曉暢法理”“留意法理”“通於(yu) 法理”等表達。在闡發“法理”對“治”的意義(yi) 和價(jia) 值時更是出現了許多震爍古今的名言,如“匠萬(wan) 物者以繩墨為(wei) 正,馭大國者以法理為(wei) 本”“莫不資法理以成化,明刑賞以樹功者也”“不習(xi) 經史,無以立身;不習(xi) 法理,無以效職”“推經旨以飾吏事,本法理以平人心”“言必出於(yu) 公實,行必落於(yu) 法理”。可以說,古代“法理”概念既能夠用以表達具體(ti) 個(ge) 人的特定品格,還能用以表達國家治理的重要遵循。既與(yu) “人”緊密相連,是一群明法通經、奉法循理的“法理之士”;又與(yu) “治”密切相關(guan) ,是嚴(yan) 以察吏、寬以馭民的“法理之治”。
法理之士:
明法通經、奉法循理之“人”
在《漢書(shu) 》的語境中,“法理之士”是對宣帝治下官吏的概稱,這些官吏既是“循吏”,是“良吏”,亦是“文吏”。
“循吏”往往“奉職循理”,奉公盡職,按原則行事,秉持“法令所以導民也,刑罰所以禁奸也”,可以讓百姓安樂(le) 、風俗淳美。如“循吏”典範黃霸,任廷尉屬官期間“獨用寬和為(wei) 名”“數決(jue) 疑獄,庭中稱平”,而且善於(yu) 治理地方,“力行教化而後誅罰”“以外寬內(nei) 明得吏民心,戶口歲增,治為(wei) 天下第一”。從(cong) 《漢書(shu) 》記載看,“循吏”在治理地方期間大都善於(yu) 運用法律,能有效處理獄訟。
“良吏”,就是好的官員,在法律運用上也多有可圈點處。《漢書(shu) 》稱宣帝時期“漢世良吏,於(yu) 是為(wei) 盛,稱中興(xing) 焉”。如尹翁歸“為(wei) 政雖任刑,其在公卿之間清潔自守,語不及私,然溫良謙退,不以行能驕人,甚得名譽於(yu) 朝廷”。韓延壽“上禮義(yi) ,好古教化”,與(yu) 郡中長老“議定嫁娶、喪(sang) 祭儀(yi) 品,略依古禮,不得過法”。又如張敞,“緣飾儒雅,刑罰必行,縱赦有度,條教可觀”,兼用儒家教化和法家刑罰。既是“良吏”又是“酷吏”的嚴(yan) 延年,任河南太守期間以出入人罪的方式抑強扶弱,所製案卷竟能讓人無從(cong) 推翻,使“吏民莫能測其意深淺,戰栗不敢犯禁”。
“文吏”,是宣帝所謂“能使生者不怨,死者不恨”的“治獄之吏”。宣帝認為(wei) ,刑獄攸關(guan) 百姓性命,運用刑罰的目的是製止奸邪之徒,讓良善的民眾(zhong) 得以安穩生活,官吏既然負責獄訟,就應當使承受刑罰後還活著的人和死去的人都沒有怨恨,讓受刑之人對審理活動和所受刑罰都心悅誠服。正因如此,這種官吏被稱為(wei) “文吏”,而非“法吏”。如京兆尹趙廣漢在一次解救人質活動中,勸服劫犯釋放人質後,不僅(jin) 跪謝劫犯不殺人質,還在關(guan) 押期間以酒肉款待劫犯,為(wei) 伏誅的劫犯準備棺材並允諾安葬,劫犯臨(lin) 刑都說“死無所恨”。
因此,“法理之士”並非專(zhuan) 司法律或刑獄的廷尉等官吏的代稱,而是泛指一類具有良好法律素養(yang) 、善於(yu) 斷獄並擅長運用法律治理地方的官吏。這些“法理之士”不僅(jin) 長於(yu) “法理”,在“政事”“文學”上也頗有建樹。就“政事”而言,黃霸等人都以“治行”見長;就“文學”而論,許多官吏都曾專(zhuan) 門拜師學習(xi) 《春秋》《尚書(shu) 》等儒家經典,甚至以通曉經典獲得官職。不僅(jin) “法理之士”常常通曉“文學”並長於(yu) “政事”,“政事文學之士”也大都明於(yu) “法理”。所謂“政事文學法理之士鹹精其能”一語,並非分指三類官吏,而是一種統稱。如果從(cong) 知識結構、入仕途徑、曾任官職這些偏形式的角度強行對宣帝時期的官吏進行分類,不足以反映這種通經明法的綜合素質。《宋史》記載:“宋之中葉,文學法理,鹹精其能。”也是這個(ge) 意思,而不是將士大夫區分為(wei) “文學”“法理”兩(liang) 類群體(ti) 。
法理之治:
嚴(yan) 以察吏、寬以馭民之“治”
《漢書(shu) 》中“孝宣之治”一語,並非“宣帝時期的治理”這般價(jia) 值無涉的描述,而是“宣帝時期天下大治”之意。“治”是“治世”,本身就是對治國成效的肯定。“信賞必罰,綜核名實”是宣帝治國之術,“政事文學法理之士鹹精其能”等語,則是對治國成效的描繪。
宣帝“信賞必罰,綜核名實”,就是對獎賞遵守承諾,對處罰嚴(yan) 格執行,全麵考察官吏的名位與(yu) 實績是否相符。“賞罰”和“名實”兩(liang) 對範疇是對宣帝治國手段的高度概括。“賞”與(yu) “罰”、“名”與(yu) “實”,在先秦法家思想中都是實現“法”“術”之治的關(guan) 鍵。循“名”以責“實”,以職位和職務來要求官員履行職責,是人君控製臣下的手段,這是“術”的運用。對守法者“賞”,對違法者“罰”,才能保證“法”成為(wei) 官吏民眾(zhong) 一切行動的標準和依據,這是對“法”權威性的保障。這也表明了宣帝之治的法家基調,漢代史籍處處可見宣帝對法家政製特別是法律之治的重視和貫徹。但宣帝之治並非專(zhuan) 任刑名。《漢書(shu) ·元帝紀》記錄了宣帝的著名教誨:“漢家自有製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這段話直白地表達了宣帝的治國之道。
宣帝兼采王道和霸道之所長,大量任用通曉儒家經典、能夠施行教化的官吏,同時以法律規章嚴(yan) 格約束和管理官吏,使奸邪之人不敢弄法,百姓的生產(chan) 生活得以安寧,成就了中興(xing) 之世。呂思勉論及漢家“霸王道雜之”時曾言:“宣帝所謂霸,便是法家;所謂王,是儒家;以霸王道雜之,謂以督責之術對付官僚階級,以儒家寬仁之政對待人民。質而言之,便是‘嚴(yan) 以察吏,寬以馭民’,這實在是最合理的治法。”“政事文學法理之士”正是在這一治國理念中湧現的一群有治理才能、能夠實現儒家善治的官吏。
自《漢書(shu) 》以來,中國古代“法理”概念始終表達著“治理”含義(yi) ,強調法律在治理活動中的運用,注重法律的施行過程和現實成效,這與(yu) 今天深受西方學術及學科專(zhuan) 門化影響形成的通常理解有較大差別,後者主要關(guan) 注法律本身,尤其是靜態視角的原理、原則、道理、規律等內(nei) 容。古代“法理”概念的這種含義(yi) 是儒法諸家思想融合的結果,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觀念的核心。近年來,當代中國法理學研究中對政法話語進行法理詮釋的研究,對法律運行和法治實踐進行法理提升的研究,以及“法理思維”“法理中國”等新概念的提出和廣泛傳(chuan) 播,都表現出與(yu) 中國古代“法理”概念在思維和觀念上的內(nei) 在一致性。甚至可以說,這是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在當代法治實踐和法學研究中的複興(xing) 。
(本文係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中國傳(chuan) 統法理的創造性轉化與(yu) 創新性發展研究”(22CFX052)階段性成果)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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