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紅軍】曆代禦史碑刻之十 李若星《直指按晉訓廉謹刑約言》碑:民之一絲一縷,皆民之命也

欄目:家風家訓、往聖先賢
發布時間:2025-01-03 10: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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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代禦史碑刻之十 李若星《直指按晉訓廉謹刑約言》碑民之一絲(si) 一縷,皆民之命也

作者:李紅軍(jun) (山西省臨(lin) 猗縣紀委監委)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時間:西曆2018年7月22日

 

 

 

《直指按晉訓廉謹刑約言》碑

 

《直指按晉訓廉謹刑約言》石碑刻於(yu) 明萬(wan) 曆四十二年(1614年),立於(yu) 臨(lin) 晉縣衙署所在地(今山西省臨(lin) 猗縣臨(lin) 晉鎮),現保存於(yu) 臨(lin) 猗縣博物館。石碑為(wei) 長方形,長95厘米,高71厘米,厚15厘米;碑文為(wei) 楷書(shu) ,從(cong) 右向左,凡31行,401字;碑文結字精緊內(nei) 斂,運筆平正穩健,由時任巡按山西監察禦史李若星撰發,臨(lin) 晉縣知縣楊名顯勒石。碑文如下:

 

直指按晉訓廉謹刑約言

 

今朝廷轄束有司,貪酷有禁,載在總約,字字斧铖,宜人知滌慮而毖後矣。乃今各州縣掌印官,誌趨清榮,心地慈祥者,固自有人;乃有朘剝民膏,草菅民命,政以賄成,貪以酷濟者,往往可屈指數也。

 

豈知民之一絲(si) 一縷,皆民之命也。為(wei) 民牧者,奈何通暮夜之金,重科罰之條,既濫準詞狀以明攘之,又批發衙官以陰攖之。百般巧取,一味漁獵,令煢煢小民家室破碎。無論汙蔑名節,玷辱官常,清夜捫思,於(yu) 心忍乎?無論機關(guan) 敗露,身名俱喪(sang) ,捆載而歸,寧常享乎?恐鬼神忌盈,亦陰瞰其室矣!興(xing) 言及此,熱腸冰冷,欲念全消矣。凡按屬有司,宜猛然思,憬然悟矣。

 

又,刑者不得已而加之民者也,用以明國法。殺一人正所以懼千萬(wan) 人,殺之實所以生之也。猶且體(ti) 天地好生之德,廣皇上欽恤之仁,不忍盡法以掩恩。況用以逞威漁獵,則敲骨吸髓,總是私意,上幹天地之和,下造子孫之孽,端由於(yu) 此矣。獨不思死者不可複生,絕者不可複續,人誰不愛其性命,又誰不愛其肢體(ti) 發膚。吾為(wei) 民父母,奈何淫刑以逞乎?今後各有司,非人命盜情捱刑不吐者,不得一概濫用夾拶致傷(shang) 民命,違者定以酷論。其佐貳首領,尤不許輕用夾拶,重大事情應夾拶者,呈堂官親(qin) 問。如有私置擅用,掌印官之不能鈐製佐領,可概見矣,定以罷軟論。

 

以上言貪言酷,總是常譚,本院竊思,天理良心,總不外此,願有司其深思之。

 

巡按山西監察禦史李若星撰發

臨(lin) 晉縣知縣楊名顯勒石

萬(wan) 曆四十二年正月吉旦

 

 

 

《直指按晉訓廉謹刑約言》碑文拓片

 

碑文名“直指按晉訓廉謹刑約言”,“直指”即:朝廷派到各地的巡視官員,漢代曾稱直指使者,“按晉”即巡按於(yu) 山西。

 

碑文首先一針見血,指出了“訓廉謹刑”的必要性:當今朝廷懲治貪官酷吏的禁令記載在總約之中,其語句字詞如刀劍斧鉞,直抵心靈,讓我們(men) 滌除私心雜念,發揮了懲前毖後的作用。雖然當前各地掌權的官吏多數都操守清廉、心地善良,但仍有部分官吏敲榨民脂民膏、草菅人命,他們(men) “政以賄成,貪以酷濟”。

 

上段“訓廉”:百姓一絲(si) 一縷來之不易,關(guan) 係身家性命。作為(wei) 百姓父母官,怎麽(me) 能“通暮夜之金,重科罰之條”,既明頒政令欺壓侵奪百姓,又暗示下屬擾亂(luan) 糾纏百姓。如此巧取豪奪、一味盤剝,必然造成百姓家破人亡,此類行徑損毀個(ge) 人名節、玷汙為(wei) 官之道,深夜捫心自問、於(yu) 心何忍?一旦行跡暴露,必然身破名裂,被捆綁而入獄,這樣的後果能否承受?更何況,鬼神在窺望我們(men) ,貪得無厭、惡貫滿盈,鬼神也定不饒恕。話講到這個(ge) 層麵,我內(nei) 心發冷,欲念全消,所有下屬官員,也都應該深思醒悟。

 

下段“謹刑”:刑罰是不得已而加之於(yu) 人民的,其目的是彰顯國家法律。懲罰一人是為(wei) 了教育成千上萬(wan) 之人,懲罰人是為(wei) 了讓更多人不被懲罰。上天愛惜生靈、朝廷心懷仁慈,都不允許濫用刑律。況且,為(wei) 私利而用刑,如敲骨吸髓,對上幹擾了天地和諧,對下造就了子孫罪孽,更是傷(shang) 天害理。人死不能複生,身體(ti) 傷(shang) 殘不能複原,沒有人不珍惜自己的性命,沒有人不愛惜自己的身體(ti) ,作為(wei) 百姓父母官,我們(men) 怎麽(me) 能為(wei) 了逞個(ge) 人威風而隨意摧殘他們(men) 的軀體(ti) 呢?從(cong) 今往後,各級官吏,一概不得濫用刑罰,如有違犯,定以酷吏論處。那些副職官員和管事頭目,尤其不許隨便使用酷刑,確需使用的,必須經主審官親(qin) 自把關(guan) 批準。若下屬執法人員擅自動用酷刑,隻能說明掌印的主審官失職,定以軟弱疲遝、不能勝任本職而論處。

 

兩(liang) 段“約言”之後,還有一句總結性的話:以上所說防止貪賄、酷刑兩(liang) 事,其實都是老生常談,總不外乎是天理良心,希望大家深思啊!

 

正文之後落款:巡按山西、監察禦史李若星撰發,臨(lin) 晉縣知縣楊名顯勒石。

 

李若星,河南息縣人,萬(wan) 曆三十二年(1604)進士。初授棗強縣(今河北棗強縣)知縣,居官正七品。後升任真定府(今河北正定縣)知府,居官正六品。李若星以品德廉潔和才幹超群,被朝廷所器重。1610年,李若星被提升為(wei) 朝廷侍禦史。1613年以禦史職出任山西巡按。此間,李若星奏請撤銷征稅使臣,減輕民負,政簡刑輕,風氣為(wei) 之一新。當時山西民眾(zhong) 讚譽李若星為(wei) “青天包拯”。1613年11月,山西發生水災,李若星請發帑賑貸。1615年4月,查實鎮國將軍(jun) 冒領祿米銀,奏請禮部嚴(yan) 加治其罪。1615年6月,彈劾山西參將蘇學詩不稱職,後朝廷將其革職。李若星一生忠耿正直,清廉為(wei) 官。巡按山西所撰發的約言,既有對官員的諄諄教導、訓誡提醒,又體(ti) 現了以人為(wei) 本、愛民為(wei) 民的高尚情懷,言詞懇切,發人深省。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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