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安琪】製禮與化民:《大清通禮》與清代基層社會秩序構建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4-11-28 16:26:02
標簽:

製禮與(yu) 化民:《大清通禮》與(yu) 清代基層社會(hui) 秩序構建

作者:賈安琪(清華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

來源:《孔子研究》2024年第5期

 

摘要:在傳(chuan) 統中國,“道一風同”被視為(wei) 地方社會(hui) 的理想秩序。唐宋以來,統治者製禮以教化天下的政治理想,在規範層麵,通過公私禮書(shu) 協力完成。出於(yu) 對明末風俗頹敗、四民秩序混亂(luan) 的反思,清朝統治者在構建禮法體(ti) 係時,進一步加強國家法律對基層社會(hui) 的控製。在《大清通禮》中補充士庶禮儀(yi) 的相關(guan) 內(nei) 容,並突出《通禮》簡明易守的規範性格成為(wei) 清朝統治者伸張皇權、推行教化的重要舉(ju) 措。但是,形式上趨於(yu) 完備的《大清通禮》在各地的頒行情況並不理想。隨著道光朝續纂《通禮》及依據《會(hui) 典》《通禮》製作的“簡明規條”的刊布,《大清通禮》的相關(guan) 內(nei) 容得到更為(wei) 廣泛的應用與(yu) 普及,對基層社會(hui) 秩序的構建與(yu) 維係產(chan) 生了積極作用。

 

關(guan) 鍵詞: 《大清通禮》  “簡明規條”  禮治  社會(hui) 秩序 


移風易俗、興(xing) 行教化是曆代統治者治理天下的共同舉(ju) 措。唐宋以降,為(wei) 了應對科舉(ju) 考試的需求、平民社會(hui) 的興(xing) 起與(yu) “大一統”集權統治下形成的“郡縣空虛”,朝廷摒棄了“禮不下庶人”的製禮觀念,試圖以“禮下庶人”的方式構建基層社會(hui) 秩序。[1]作為(wei) 官方禮製的集中表達,國家禮典承載著王朝統治者教化天下的政治理想,成為(wei) 朝廷推進禮製下移的重要載體(ti) 。目前學界對官修禮典教化功能的討論主要圍繞唐宋禮典及《大明集禮》展開,[2]對《大清通禮》(以下簡稱《通禮》)的關(guan) 注尚不充分。[3]本文將《大清通禮》的製定置於(yu) 禮製下移的曆史進程中進行考察,結合《通禮》的內(nei) 容與(yu) 實踐,探索在“大一統”王朝統治下,清朝統治者利用《大清通禮》化民成俗、鞏固基層社會(hui) 秩序的過程。

 

一、《大清通禮》與(yu) 清廷以禮治世的治道轉型

 

唐宋時期,為(wei) 順應“禮下庶人”的禮製發展趨勢,官方試圖通過在國家禮典中編入庶人禮儀(yi) 內(nei) 容,積極承擔教化天下的重任。以北宋末年官方禮典《政和五禮新儀(yi) 》為(wei) 標誌,庶人禮儀(yi) 在國家禮典中明列卷目,實現了由“禮不下庶人”向“禮下庶人”的轉捩,這是國家製禮活動的重要進展。[4]但是,這些由朝廷推行的禮典在內(nei) 容製作與(yu) 實施效果上卻不盡如人意。即便是標舉(ju) “惟官民之製特詳”[5]的《政和五禮新儀(yi) 》,也因內(nei) 容“疏略抵牾”[6]“便於(yu) 立文,不知達俗”[7]等原因,很快遭到罷廢,難以真正實現訓民正俗的教化功能。與(yu) 之相對,由私人編修的規範冠婚喪(sang) 祭儀(yi) 製和日用倫(lun) 常的家禮文本因應科舉(ju) 與(yu) 庶民社會(hui) 需求,而在基層社會(hui) 流行開來。最具代表性的家禮類禮書(shu) 如《朱子家禮》(又稱《文公家禮》,以下簡稱《家禮》)借助朱熹的學術、政治地位風靡天下,被諸多士庶家族沿襲與(yu) 傳(chuan) 承,逐漸成為(wei) 不同社會(hui) 階層皆可接受的禮儀(yi) 典範。[8]

 

《朱子家禮》在民間的傳(chuan) 播及影響力的擴大受到王朝統治者的高度關(guan) 注,並成為(wei) 其伸張皇權的重要憑借。與(yu) 宋元時期以私禮之情申公禮之義(yi) 的禮治模式不同,明初儒學獨尊朱子,並將《朱子家禮》的地位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洪武元年(1368)明政府頒令“民間婚娶,並依《朱子家禮》”[9]。永樂(le) 中,“頒《文公家禮》於(yu) 天下”[10]。針對這些舉(ju) 措,學界認為(wei) 《朱子家禮》被官方禮製所吸納,其性質由私人編撰、私相授受的家禮著作,變成為(wei) 官方認可、體(ti) 現官方意誌的國家禮典[11],可謂酌見。雖然自洪武三年(1370)撰成《大明集禮》後,明廷又陸續製定《孝慈錄》《洪武禮製》《禮儀(yi) 定式》等書(shu) ,但根據史料來看,《朱子家禮》的官方禮典地位並未因此而喪(sang) 失。嘉靖十八年(1539),南京兵部尚書(shu) 湛若水請求“申禮製以馴民俗”,表示“我朝品官士民自有《禮儀(yi) 定式》,而冠婚喪(sang) 祭悉從(cong) 《文公家禮》。”[12]萬(wan) 曆年間,陝西提學副使李維楨也稱:“冠婚喪(sang) 祭服舍器用具載《朱子家禮》及《大明會(hui) 典》等書(shu) ,諸生一一遵守。”[13]可見,直到明中後期,《朱子家禮》一直持續發揮作用。與(yu) 之相對,作為(wei) 國家禮典的《明集禮》對基層社會(hui) 秩序施加的影響,並不宜過高估計。其一,《明集禮》乃洪武初製,且帶有濃厚的儀(yi) 禮色彩,不便行用;其二,《明集禮》雖然延續了《政和五禮新儀(yi) 》以來為(wei) 庶人製禮的傳(chuan) 統,但隨著中央集權的不斷強化,在內(nei) 容上呈現出“帝王之禮擴張,官民之禮收縮”的態勢[14];其三,直到嘉靖朝重修刊布之前,《明集禮》一直“藏之中秘,見之者鮮”[15]。這在客觀上製約了其社會(hui) 教化功能的發揮。《朱子家禮》在地域社會(hui) 盛行的時代,朝廷製定的禮儀(yi) 典章在維護基層社會(hui) 秩序方麵所起到的作用主要體(ti) 現於(yu) 補充《朱子家禮》傳(chuan) 導明朝家禮新製之不足。[16]官修禮典與(yu) 《家禮》文本並舉(ju) 以教化天下成為(wei) 明代禮治之新模式。對此,張文昌指出:“一部由著名理學家私撰之‘家禮’,如今正式成為(wei) 國家禮典的一部分,與(yu) 官方所修撰之國家禮典並行,這或許是中國禮典傳(chuan) 統另一關(guan) 鍵性的突破。”[17]

 

明廷借助《家禮》聲勢構建、維係基層社會(hui) 秩序的治理模式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從(cong) 趙克生、王誌躍等學者對《朱子家禮》傳(chuan) 播方式及影響的考察來看,無論是地方轉移風俗,還是庶民聯宗造祖,都離不開《朱子家禮》。[18]但是,敦崇《朱子家禮》也引發了新問題。《家禮》雖然以國家威信為(wei) 依托,但畢竟不是今王定製,而是由前朝士大夫私人所撰,且真偽(wei) 存疑。在此情況下,坊間對《家禮》的考證、注解與(yu) 改編蔚然成風。隨著心學興(xing) 起,明代士人“緣俗而以先王之意雜就之”[19]的禮學態度日盛,改編《家禮》師心自用者大有人在。楊廉稱:“《朱子家禮》一書(shu) ,後人增附大多,愈繁愈亂(luan) 。”[20]議禮家聚訟紛紜,臆說橫行,殊乏成規。一些士人非但沒有竭力維護禮教,反而帶頭衝(chong) 擊禮教。晚明治理危機中出現的風俗頹敗、秩序混亂(luan) 的一麵,不得不令朝野上下重新反思基層社會(hui) 所應采取的治理模式。[21]

 

與(yu) 明初統治者借《家禮》之手控製基層社會(hui) 不同,清初統治者雖然崇朱,但是在禮製方麵,卻沒有旗幟鮮明地表明態度。清人入關(guan) 後,禮製建設的重心主要集中在強化統治合法性及與(yu) 確立朝廷尊卑秩序相關(guan) 的郊廟宮朝儀(yi) 製之上,官民私禮規範尚未得到係統關(guan) 注。康熙朝時,雖然魏象樞、陳紫芝等人強調朝廷教化職責,呼籲頒發“禮書(shu) ”以維係世風民俗,但清廷官修禮典遲遲沒有製定出來,相關(guan) 士民之禮主要在《大清會(hui) 典》中略舉(ju) 大綱。[22]直到乾隆朝時,以《大清通禮》的纂修為(wei) 契機,清朝統治者才真正明確了對基層社會(hui) 的禮治模式。

 

乾隆皇帝於(yu) 即位之初即高度重視禮製在敦風厲俗方麵的作用,接連下發多道上諭表達整飭民間悖禮傷(shang) 化時俗的意向。[23]此舉(ju) 引發了朝野上下的一係列討論,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尹繼善與(yu) 甘汝來所上呈的奏議。

 

乾隆元年(1736)五月,雲(yun) 貴總督尹繼善敏銳地覺察到這位新君意欲在禮製建設上有所作為(wei) ,於(yu) 是在奏折中提出在民間推行《朱子家禮》以端風化的建議。其言曰:

 

伏查宋儒朱子所定《家禮》一書(shu) ,於(yu) 修身齊家之道,慎終追遠之宜,損益得中,斟酌盡善,無論貧富貴賤,自當人人率由。……仰祈皇上敕令天下臣民,一切祭祀婚喪(sang) 務遵《朱子家禮》,以為(wei) 準則。紳衿乃齊民表率,尤宜恪遵定製,以為(wei) 閭巷觀摩。或因時因地,其細微條目不能不少有異同,而大綱所在,萬(wan) 古不易。不得隨意增減,顯與(yu) 《家禮》背馳。……可否飭諭八旗佐領諄切曉示,務令官宦世家,俱設祠堂以為(wei) 之倡,一切大宗小宗之製,必須仿照《家禮》,不得參差草率。凡遇祭祀之時,伯叔兄弟共到祠堂以各展其愛敬。至於(yu) 儀(yi) 文之過於(yu) 繁重者,不妨從(cong) 簡,仍照滿禮而行。則道一風同,群相則效。[24]

 

結合尹繼善的上奏來看,他顯然想讓朝廷恢複明初禮治模式,即賦予《朱子家禮》官方禮典地位,以補充國家禮製對於(yu) 士庶規範的不足。當然,考慮到清朝少數民族政權的特殊性,他也提出分類治理的建議:一是飭令天下臣民(漢人),一切祭祀婚喪(sang) 務遵《朱子家禮》,不得隨意刪減。一是飭諭八旗佐領,務令官宦世家(滿人),仿照《家禮》,設置祠堂與(yu) 大宗小宗之製。其儀(yi) 文繁瑣者,可以從(cong) 簡,仍照滿禮而行。乾隆皇帝對尹繼善上奏的朱批十分值得玩味。其言曰:“此奏是。但其中尚有應斟酌者,必須盡美盡善,然後行之久而無弊,於(yu) 以化民成俗不難矣。若苟且從(cong) 事,亦不過虛文而已,究於(yu) 治道何補,待朕徐徐經理之。”[25]朱批雖稱讚尹繼善言之有理,但並沒有批準以朝廷名義(yi) 推行《朱子家禮》這一具體(ti) 舉(ju) 措。

 

在尹繼善上奏一個(ge) 月之後,兵部尚書(shu) 甘汝來奏請酌定“家禮”的奏議引起了乾隆皇帝的重視。甘汝來稱:

 

漢唐以後,代有典章,大約詳於(yu) 朝廟而略於(yu) 閭裏。宋儒司馬光、朱熹,明儒邱濬等所撰《家禮》一書(shu) ,簡易可法,然僅(jin) 私家用之,即其鄉(xiang) 人有不能盡化者。此蓋由於(yu) 教條不出於(yu) 上,而無講明切究以為(wei) 董率者之故也。……查前代雖有《儀(yi) 禮》《家禮》等書(shu) ,然儀(yi) 節繁委,字句纖瑣,且時代異製,服用不盡相符。至本朝《會(hui) 典》及政治全書(shu) ,雖開載詳明,無關(guan) 士庶之禮,且卷帙繁多,民間難以購藏。合無仰請聖裁,掄選廷臣,檢集前代禮書(shu) 並本朝《會(hui) 典》、政治全書(shu) 內(nei) ,摘取匯集,編定一書(shu) 。凡冠婚喪(sang) 祭一切儀(yi) 製,斟酌損益。務期明白簡易,士民易於(yu) 遵守。書(shu) 成之日,進呈禦覽,仰請欽定佳名,頒發直省府州縣學各一部。頒發到日,該府州縣轉行刊刻,布散紳衿士庶人等,務令家喻戶曉,雖窮鄉(xiang) 僻壤,無不周知。俾得是訓是行,一遵矩鑊。[26]

 

與(yu) 尹繼善奏折中推崇、借用《朱子家禮》的主張相比,甘汝來對《家禮》的態度更多的是反思與(yu) 批判。首先,甘汝來並沒有抬高《家禮》的位置,而是將其定位在“私家用之”的民間禮書(shu) 範疇,並明確提出“教條不出於(yu) 上”是導致《家禮》難以盡化鄉(xiang) 人的主要原因。其次,他指出《家禮》行用時確實存在時宜製殊、不堪行用的問題。有鑒於(yu) 此,他請求在前代禮書(shu) 和本朝《會(hui) 典》基礎上,由朝廷出麵,編定一書(shu) ,頒發至省州縣,布散士庶人等。“夫條教出於(yu) 上,則風俗成於(yu) 下,而僭越侈靡之習(xi) 不禁而自消。”[27]在他看來,士庶之禮隻有在國家強製力的保障之下,才能真正起到轉移風俗的效果。

 

甘汝來的這道奏議與(yu) 乾隆皇帝強化皇權、幹預教化的政治意圖不謀而合。乾隆元年六月二十三日,清帝正式下旨編修禮書(shu) (即《大清通禮》)。在上諭和禦製序中,乾隆皇帝對《大清通禮》的治理目標及其在清朝禮法體(ti) 係中的定位表達得非常明白。上諭提出:“應萃集曆代禮書(shu) 並本朝《會(hui) 典》,將冠婚喪(sang) 祭一切儀(yi) 製,斟酌損益,匯成一書(shu) 。務期明白簡易,俾士民易守。”[28]禦製序更是直接宣稱:“使家誦而戶習(xi) 之,於(yu) 以達之人倫(lun) 日用之間,興(xing) 孝悌而正風俗,則朕淑世牖民之意,或在斯乎,或在斯乎!”[29]這顯然是將整齊風俗、維持基層社會(hui) 秩序之責交由《大清通禮》完成。與(yu) 此同時,清帝也借機表達了對《朱子家禮》的態度。“六經之士,雖欲闡教正俗,然居下不獲。若考亭《家禮》、涑水《書(shu) 儀(yi) 》,黨(dang) 塾間以為(wei) 兔園陳策,其事不關(guan) 功令,故禮之通也於(yu) 是乎尤難。”[30]在他看來,私人編定的《家禮》“不關(guan) 功令”是禮教難以在民間推行的主要原因;而《大清通禮》作為(wei) 朝廷出麵製定的“令甲”,可以“圭臬群經,羽翼《會(hui) 典》”[31],更有助於(yu) 達成曆代聖王所期待的“總一海內(nei) 、整齊萬(wan) 民”[32]的治理效果。

 

二、《大清通禮》士民易守之禮典特色

 

由乾隆皇帝上諭及禦製序可知,清廷製定《大清通禮》的目的,除紹續禮統、昭示一代典章外,更希望《通禮》能夠發揮“化民成俗”的治世實效。為(wei) 此,《大清通禮》編纂過程中,不得不解決(jue) 兩(liang) 個(ge) 問題:其一,對下層禮儀(yi) 規製不足的問題;其二,禮製繁難、不便遵循的問題。

 

(一)《通禮》對士庶禮儀(yi) 之補充

 

乾隆皇帝在詔修禮書(shu) 的上諭中稱,漢唐以後對“閭閻車服、宮室、飲食、嫁娶、喪(sang) 祭之紀,皆未嚐辨其等威、議其度數。”[33]此語雖有誇大之嫌,卻反映出清朝統治者對前代禮典庶民之禮規製不足問題的充分關(guan) 注。《大清通禮》順應“禮下庶人”的發展趨勢,除規定朝廟大典之外,不僅(jin) 為(wei) 官員製禮,也致力於(yu) 為(wei) 庶士、庶人製禮。

 

“禮者,先王因乎人之情而為(wei) 之節文,以立民紀者也。而冠、昏、喪(sang) 、祭之禮為(wei) 尤重。”[34]這四種禮儀(yi) 在人倫(lun) 日用中貫徹上下、尊卑、內(nei) 外、貴賤的禮教秩序,具備敦本重倫(lun) 、移風易俗、聯宗收族的重要功能。所謂“冠以示成人,昏以正男女,喪(sang) 以哀親(qin) ,祭以追遠。”[35]它們(men) 與(yu) 區分等級身份的冠服之製及序長幼尊卑的相見禮、鄉(xiang) 飲酒禮等禮儀(yi) 規範相配合,共同維持基層社會(hui) 禮儀(yi) 秩序。在“禮下庶人”的曆史進程中,北宋末年編定的《政和五禮新儀(yi) 》具有“承前草創,啟後規模”的重要地位,庶民禮儀(yi) 首次單獨成為(wei) 一個(ge) 明確而詳細的禮儀(yi) 等級。[36]但就其內(nei) 容來看,所涉及的私家禮儀(yi) 主要是冠、婚、喪(sang) 三禮,祭禮中隻有“品官時享家廟儀(yi) ”,並未下及庶民百姓。此外,賓禮中亦沒有官民相見儀(yi) 的相關(guan) 內(nei) 容。明初編定的《明集禮》所載祭祀之製同樣隻詳述品官而不及庶人,“其時享於(yu) 寢之禮,大概略同於(yu) 品官焉。”[37]書(shu) 成後所議之禮亦未收入,直到嘉靖重刊時才稍作補充。這不僅(jin) 導致禮典中官民相見禮等禮製內(nei) 容缺失,而且也使其他士庶禮儀(yi) 在細節上存在諸多缺漏。民間冠婚喪(sang) 祭諸製更多依賴被禮典化的《朱子家禮》行事。《大清通禮》承唐宋以來“禮製下移”之勢,意欲取代前代禮典及廣為(wei) 流行的《朱子家禮》以規範士庶生活秩序,必須對民間日用常行的人生禮儀(yi) 做出完備規製。基於(yu) 滿洲禮俗,“男女幼皆剃發,僅(jin) 存辮髻,非冠無以禦寒,故攜抱之子皆加冠焉,而斯禮遂廢”,[38]清朝國家禮製中僅(jin) 存冠服之製而無冠禮內(nei) 容。這也是清朝禮製的一大特色。除此之外,《大清通禮》對於(yu) 士庶婚禮、喪(sang) 禮、祭禮均有明確規定,其相關(guan) 內(nei) 容按照等級順序,排列於(yu) 品官禮儀(yi) 之後。對於(yu) 《政和五禮新儀(yi) 》《明集禮》中缺乏的官民相見禮,《通禮》亦有所涉及。《通禮》不僅(jin) 詳細記述了各級官員相見禮,而且對士庶交往活動進行規範,通過製定士賓友相見禮、受業(ye) 弟子見師長之禮以及卑幼見尊長禮等,實現尊卑有序,民知禮讓的禮治秩序。道光朝修訂《通禮》時,進一步補充了乾隆《通禮》中缺漏的冠服製度,[39]使《大清通禮》在形式上完成對士庶社會(hui) 生活的全麵覆蓋。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與(yu) 《政和五禮新儀(yi) 》《明集禮》等前代禮典區隔“品官”及“庶人”禮製不同,[40]《大清通禮》於(yu) 禮目上再作細分,“庶士之禮”[41]被另立篇目作為(wei) 一個(ge) 單獨的禮儀(yi) 等級,形成以皇帝及皇室成員、品官、庶士、庶人為(wei) 主體(ti) 的四元等級結構。以凶禮為(wei) 例,《大清通禮》除列明列聖、列後大喪(sang) 及皇室成員喪(sang) 禮外,分別規定了“品官喪(sang) ”“庶士喪(sang) ”“庶人喪(sang) ”。根據禮目來看,“品官喪(sang) ”分為(wei) 初終、襲、小殮、大殮、成服、朝夕奠等24個(ge) 儀(yi) 式環節;“士喪(sang) 禮”將其刪並為(wei) 8個(ge) 儀(yi) 式環節,分別是初終襲殮、成服朝夕奠、扶喪(sang) 奔喪(sang) 、啟賓至葬、反哭至祔、祥禫、忌日奠、拜掃;“庶人喪(sang) ”又進一步刪去“扶喪(sang) 奔喪(sang) ”一節。這一編排方式,使不同社會(hui) 主體(ti) 的儀(yi) 式環節和服用規格產(chan) 生區別,彼此不可僭越。這一方麵強化了《大清通禮》區分政治等級的功能,有利於(yu) 重整晚明以來被商業(ye) 化社會(hui) 動搖了的以士為(wei) 中心建立的四民秩序;另一方麵,根據社會(hui) 階層的不同分別製禮,使前代禮典含混於(yu) 品官、士庶禮儀(yi) 中的儀(yi) 式細節被進一步明確,便於(yu) 適應不同主體(ti) 的行禮需求。百姓力有所及,即可自行操辦。

 

(二)《通禮》的規範與(yu) 實用麵向

 

清人談及前代禮典時稱:“皆有文無實,煩冗而不適於(yu) 用”[42]“以備掌故則有餘(yu) ,不能盡見諸施行也”[43]。鑒於(yu) 前代禮典推行不暢的教訓,為(wei) 了使《大清通禮》能夠被切實行用,乾隆皇帝提出了“明白簡易”“士民易守”的編纂宗旨,以此為(wei) 指導,禮儀(yi) 的規範性與(yu) 實用性成為(wei) 清廷製禮時的重要考量因素。

 

1、明確編纂模式,突出規範效力。

 

以儒家三禮經為(wei) 理論基礎,以“五禮”為(wei) 結構形式,是西晉《新禮》以來形成的禮典傳(chuan) 統。但是,基於(yu) 不同政治社會(hui) 背景,曆朝禮典在具體(ti) 內(nei) 容編排上亦存在諸多不同之處。比如《大唐開元禮》注重發揮“今王定製”原則,載存現行儀(yi) 製;《太常因革禮》則強調“因革為(wei) 禮”特色,記錄開國以來朝廷已行禮文的前後變革。[44]《大明集禮》在編纂時,先於(yu) 各禮文開篇處設置“總敘”,總括禮製淵源;再分別禮目敘述曆代禮製變遷;最後記錄本朝通行儀(yi) 注。對於(yu) 這一編排方式,張文昌認為(wei) 整體(ti) 上兼采唐宋禮典特色[45];而吳恩榮、楊豔秋等學者則更強調《明集禮》“稽古”的一麵,即禮典的大量篇幅被用於(yu) 追溯三禮與(yu) 前代禮製,這與(yu) 唐宋禮典作為(wei) 本朝示範的性質有所不同。也正是這種製禮方式,使《大明集禮》難以成為(wei) 實踐層麵的禮典。[46]

 

清廷在編纂《通禮》時曾對該書(shu) 編纂模式及編次體(ti) 例進行討論,爭(zheng) 議主要圍繞是否在禮典中保留古製、追本溯源展開。按照禮臣最初的設想,在“五禮”框架下“先舉(ju) 現定章程為(wei) 本文,次詳其揖讓升降為(wei) 儀(yi) 節,又次為(wei) 考證,又次為(wei) 正俗。”[47]“正俗”一條的設置可以因應“禮下庶人”的禮製發展趨勢並回應乾隆皇帝整飭風俗計劃。“考證”一條的設置則是對《明集禮》“稽古定禮”編纂模式的承襲,並借此表達清廷紹續禮統、鑒古宜今的政治意圖。然而,保留古製難以避免內(nei) 容繁複、重點模糊的弊病。正如吳元安所稱:“若又博綜百代,義(yi) 蘊未免宏深;遍采諸家,篇牘不無繁重。”[48]這顯然與(yu) 乾隆皇帝上諭中所提出的“明白簡易,士民易守”的編纂宗旨相背離。乾隆十二年(1747),禮部受到《會(hui) 典》體(ti) 例變革啟發,重新確定了《通禮》的編纂模式,並對其編次體(ti) 例進行係統性調整,“奏請依仿唐《開元禮纂》規模,采取見行儀(yi) 注,準‘五禮’篇目另加編纂。”[49]在此過程中,“禮時為(wei) 大”的製禮原則成為(wei) 其最重要的考量因素。“禮部為(wei) 刪正繁曲,一斷以國朝製度。”[50]在這一編纂模式下,不僅(jin) 原有“考證”條目及追溯禮製沿革的相關(guan) 內(nei) 容被徹底刪除,而且本朝已行之舊典也不再記錄。《通禮》在最終呈現的規範形態上更具“法條化”特色,禮典的規範與(yu) 教化功能得以充分彰顯。

 

2、簡化內(nei) 容編排,強調實用功能。

 

無論是官修禮典還是私家儀(yi) 注,禮文繁縟都是阻礙禮儀(yi) 推廣的重要因素。本著“大禮必簡”的原則,禮典編纂至明代,禮儀(yi) 簡化成為(wei) 新的禮製趨勢。[51]這一趨勢被清人承襲,並進一步突出禮典的實用功能。

 

首先,《通禮》對前代禮書(shu) 所保留的非必要儀(yi) 式環節進行大量刪減,並在細節上注意觀照現實人情因素。比如,《儀(yi) 禮》《禮記》喪(sang) 禮“初終”後原有“皋複”一節,“所謂升屋而號是也”[52],用以表達孝子期盼複生之念,《開元禮》《五禮新儀(yi) 》《家禮》皆仍之,明禮亦仿此,但是《通禮》在製定時則刪去此節。吳榮光對《通禮》考訂時曾做出解釋,“蓋古禮有可有可無者”[53]。同類情況也出現在家祭儀(yi) 式中,《通禮》在品官、庶士家祭三獻(庶人酌酒三次)後,均省略了《朱子家禮》保有的“侑食”“闔門”“啟門”三節。考慮到庶人以力田為(wei) 本業(ye) ,不必竭終歲之勤供一朝之用,《通禮》又進一步放鬆對庶人家祭祭前齋戒與(yu) 備物的要求。《明集禮》品官、庶人婚禮中詳盡規定“書(shu) 辭”“答辭”的內(nei) 容,在《通禮》中亦不作具體(ti) 限製。這些禮儀(yi) 環節的刪改並非任意為(wei) 之,而是禮臣在“搜訂前聞,折中令甲”[54]的基礎上完成的。禮以義(yi) 起,又緣情製。在製禮者看來,隻要禮義(yi) 不悖於(yu) 古,具體(ti) 儀(yi) 式細節可以適當兼顧民情,使禮典歸於(yu) 簡易的同時,便於(yu) 黎庶持循。

 

其次,禮製體(ti) 係得到進一步簡化。與(yu) 前代禮典博覽廣搜、圖文並茂的內(nei) 容編排相比,清人對《大清通禮》有著更為(wei) 明確的功能定位。《通禮》“所重在行禮儀(yi) 節”,除不記載禮製沿革之外,器物形製及相關(guan) 圖示亦略之不錄。在“五禮”結構之下,按照行禮順序對各項禮儀(yi) 的主體(ti) 過程進行描述。為(wei) 了進一步強化文本內(nei) 容的層次性,《通禮》采取“比事類推”的方式,簡化書(shu) 寫(xie) 各禮中儀(yi) 文相同的部分,書(shu) 曰“如某儀(yi) ”“與(yu) 某儀(yi) 同”等,以省繁複;對於(yu) 儀(yi) 式冗長、繁雜者,則在每節之後酌加標目,書(shu) “右某事”別之,使禮儀(yi) 製度銜接更加緊湊連貫,查閱起來也更為(wei) 方便。[55]

 

《大清通禮》的編寫(xie) 以立士民之矩鑊為(wei) 目標,充分考慮貫徹執行的要求,真正做到了“約而賅,詳而不縟”[56],得到了朝野上下的認可。四庫館臣盛讚其“與(yu) 前代禮書(shu) 鋪陳掌故,不切實用者迥殊。”[57]光緒朝《南宮縣誌》也稱:“惟《大清通禮》所列冠婚喪(sang) 祭,等級分明,儀(yi) 節該備,士庶皆當恪守遵行,彬彬乎文質得中矣。”[58]

 

三、《大清通禮》在民間的傳(chuan) 播及其影響

 

“禮不難行於(yu) 上,而欲其行於(yu) 下者難也。”[59]雖然通過《大清通禮》的製作,使士庶禮儀(yi) 得到相當程度的補足。但是,這些專(zhuan) 門製定的儀(yi) 文製度,能否真正滲透到日常生活之中,並對社會(hui) 秩序產(chan) 生規範影響,有待深入考察。

 

(一)《大清通禮》的頒行情況

 

《大清通禮》的纂修雖然以“達於(yu) 人倫(lun) 日用”為(wei) 目標,但其成書(shu) 之初卻“弆板內(nei) 府”,以致“直省士民鮮得見聞”[60]。嘉慶以前,人心淳樸、俗尚儉(jian) 質,各地官員尚能勉力維持風俗。隨著盛世餘(yu) 暉的消亡殆盡,白蓮教、天理教起義(yi) 帶來的社會(hui) 動蕩與(yu) 失序局麵亟須挽救。在恢複與(yu) 重建社會(hui) 秩序的過程中,負有教化職責的地方官員將轉移風俗的希望重新凝聚到《大清通禮》之上。嘉慶二十三年(1818),湖北巡撫張映漢上呈奏折稱:“臣曆任以來,采風問俗,近日士大夫家鮮見此書(shu) 。其坊間所刻《家禮》,時易製殊,誠難遵守。至閭閻黎庶則並此不知矣,於(yu) 以禮齊民之道未有秉承。”[61]請求頒發《通禮》並準其照刊,廣行頒示。嘉慶皇帝也認識到了《大清通禮》作為(wei) “朝野率由之準”的重要性,決(jue) 意重振《通禮》化民成俗之功用,下旨“著武英殿按照省分各印給一部,各該督撫派人祗領,照刊流播,俾士民共識遵循,用昭法守。”[62]

 

《通禮》下發不久,河南道監察禦史朱鴻即指出乾隆朝所纂《通禮》閱時已久,其間多有奉旨增改之處,請求改正頒行。[63]隨後,《通禮》的修訂工作被提上日程,並於(yu) 道光四年(1824)完成續修。根據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收錄的各地官員的謝恩奏折來看,截至道光六年(1826)十二月,道光《通禮》已經陸續頒給各省督撫學臣。[64]一些地方誌中也記載了道光朝頒發《通禮》之事,如湖南《石門縣誌》稱:“道光時奉頒禦製《大清通禮》二部四套”[65],浙江《東(dong) 陽縣誌》顯示,該縣藏書(shu) 中有《大清通禮》一部,十二本,係道光七年(1827)頒。[66]廣東(dong) 、山東(dong) 、河北、貴州、雲(yun) 南等各省地方誌中均有貯藏《通禮》的記錄。根據這些地方誌表述,朝廷雖然將《大清通禮》下發至州縣一級,但貯存數量有限,這自然難以達成統治者所希冀的“家喻戶曉”的理想狀態。為(wei) 了擴大儀(yi) 文製度的行用效力,清廷在頒行方式上進行變通——從(cong) 官方法律文本中擇出婚喪(sang) 冠服等事宜中最切於(yu) 官民的條款,輯成便於(yu) 傳(chuan) 播的“簡明規條”,以便鄉(xiang) 野流布。

 

根據筆者搜集的史料來看,道光以後,清廷共有五次大規模刊發“簡明規條”的情形(詳見表1)。除第一次是摘錄《會(hui) 典》條文刊刻頒行之外,自鹹豐(feng) 元年(1851)起,後四次刊刻“簡明規條”均是以《會(hui) 典》《通禮》所載官民禮製為(wei) 依據纂輯而成。就鹹豐(feng) 元年頒行的“簡明規條”內(nei) 容來看,[67]該章程共計19條,其中婚禮3條,主要規定官民婚禮所用執事、鼓樂(le) 、章服以及婚宴規格;喪(sang) 禮5條,主要規製官民喪(sang) 禮所用棺罩、鞍馬等各類陳設以及發引時所用之靈車役夫數額;冠服11條,詳細規定了官民人等頂戴、服飾、器用之定製。“官民競尚奢華,於(yu) 風俗人心大有關(guan) 係。”[68]“簡明規條”之刊行主要是為(wei) 了打擊民間崇尚奢靡之不良風氣以節省物力,這與(yu) 晚清內(nei) 憂外患時局之下急劇變化的政治經濟形勢關(guan) 係密切。在清人傳(chuan) 統觀念中,“天地生財止有此數。用之者節,則物力裕而可以流通;耗之者多,則物力窮而無從(cong) 滋息。”[69]麵對外國奇技淫巧滌蕩民誌,白銀外流、錢價(jia) 日賤的社會(hui) 現實,以禮為(wei) 治,辨別等威,使不同社會(hui) 主體(ti) 各安其分,進而實現風俗淳樸是清廷編定“簡明規條”根本之圖。在此背景下,以等級製度為(wei) 基礎設立的禁奢條例自然成為(wei) “簡明規條”的核心內(nei) 容。在“簡明規條”擇取過程中,由於(yu) 《通禮》所重在行禮儀(yi) 節而不在器物規格,實際上采自《通禮》者僅(jin) 有6條,主要用於(yu) 彌補《會(hui) 典》規範之不足,這也符合《通禮》製定之初“羽翼《會(hui) 典》”的功能定位。盡管如此,在晚清政府自上而下整飭奢靡風俗運動中,“簡明規條”的頒發在客觀上仍然促進了《會(hui) 典》《通禮》所代表的“今製”向基層社會(hui) 滲透,使《大清通禮》部分條款以另一種形式得以“飛入尋常百姓家”。

 

表1:清廷“簡明規條”刊刻情況[70]


 

 

(二)王朝官員、士紳等以禮正俗的教化實踐

 

在清代,負有教化職責的王朝官員、掌控文化權力的士紳精英與(yu) 兼具血緣、地緣優(you) 勢的宗族組織共同構成維係基層社會(hui) 秩序的重要力量。[71]《大清通禮》想要真正向百姓施加影響,既需要王朝官員切實履行職責,將朝廷法令下及私家,自上而下地改造鄉(xiang) 民生活;也需要以士紳為(wei) 主體(ti) 的地方精英、宗族組織積極參與(yu) ,維護禮治秩序及精神,自下而上地教化百姓以促進政治。

 

在朝廷督責之下,《大清通禮》士庶禮製規條很快被地方官員應用於(yu) 以禮正俗的教化實踐中。根據史料來看,將《通禮》條款出示曉諭,抨擊時俗;遇有僭越者,即行禁止,依律治罪,是地方官員履行教化職責的主要方式。道光年間,李璋煜在江寧任職時,針對當地百姓殯儀(yi) 銘旌僭越、娶婦輿用違製等行為(wei) ,一方麵飭令行戶不準製造違式銘旌彩轎等物,另一方麵將《通禮》中“銘旌”“婦輿”條款摘出曉諭百姓,明確表達違禮以律治罪的態度。“自示之後,勿得違僭,不遵禮製。婦家訛索受害者,準赴有司喊稟。如不痛改積習(xi) ,仍敢違僭,知而故犯,律有明條。”[72]以“出禮入刑”的運作機製,保障《通禮》的實施。蘇州地方崇尚浮華,“銘旌功布,僭越崇儀(yi) ,石獸(shou) 豐(feng) 碑,釀成訟案”[73],為(wei) 了轉移風俗,裕魯山也采取以《通禮》、律例相糾正的解決(jue) 辦法,要求百姓循禮始終。《裕中丞示諭》強調:“要知《通禮》頒自朝廷,官民悉應遵守。嗣後務各捐除舊染,依禮而行。凡禮所不載者,毋或妄增益。”[74]作為(wei) 執行朝廷教化政策的地方官,他們(men) 在施政過程中,更加關(guan) 注民間習(xi) 俗與(yu) 國家禮製相違背進而引發社會(hui) 問題的方麵。因此,告示中所涉及的法律依據,並不限於(yu) 朝廷頒發的“簡明規條”,而是針對當地風俗選擇《大清通禮》及會(hui) 典、律例等法律文本中的相關(guan) 條文,這體(ti) 現了地方官員依據《通禮》認真履職、端正民間風俗的積極態度。

 

清代官員中不乏精通禮學的知識精英,他們(men) 憑借自身學識對《通禮》文本進行考證與(yu) 闡發,利用其政治文化影響力,與(yu) 社會(hui) 下層士紳共同承擔起士人“闡教正俗”的社會(hui) 責任。吳榮光是活躍於(yu) 嘉道時期的學者型官員,曾任湖南布政使、巡撫兼湖廣總督。其選取當朝禮法製度,悉心考訂編著的《吾學錄》對湖南當地影響很大。很多當地望族都是通過《吾學錄》了解《會(hui) 典》《通禮》內(nei) 容的。湖南安化劉氏在族譜中對該書(shu) 極力稱讚:“南海吳氏,敬取二書(shu) ,為(wei) 之節錄,加以論次,所以正禮俗之趨向,為(wei) 夫婦與(yu) 知能也。”[75]晚清名宦黃彭年的《陶樓文鈔》中曾收錄了不少與(yu) 官員、學者的往來信件,其中不乏援引《通禮》為(wei) 他人答疑解惑、指導禮儀(yi) 實踐的內(nei) 容。比如在《與(yu) 梁羲初書(shu) 》中就曾圍繞送葬之禮如何安排展開討論。在黃彭年看來,對於(yu) 《通禮》沒有規定的“開路神”習(xi) 俗,既然是方相遺製,又被《家禮》采用,則用之似無妨;而若是《通禮》對於(yu) 該項儀(yi) 節有明確規定,則民間禮俗就斷不可用。因此,他堅決(jue) 反對與(yu) 《通禮》“以書(shu) 謝賓”相違背的“百日內(nei) 先行謝孝之說”。[76]

 

“紳衿乃齊民表率”[77],《通禮》教化功能的展開也離不開以士紳為(wei) 主體(ti) 的地方精英的參與(yu) 。與(yu) 為(wei) 政一方的地方官員相比,他們(men) 雖然缺乏朝廷賦予的行政權力,但在學識、名望等方麵仍具優(you) 勢地位,對《通禮》在民間的普及與(yu) 實施起到示範、引導作用。晚清學者王振綱,掛冠歸養(yang) 後,以學問精深、事親(qin) 至孝聞名鄉(xiang) 裏。生母病逝,“葬祭皆遵《通禮》”,在其感染下“京畿東(dong) 南學者,翕然向風,浸浸乎仁孝之行,遍庠序間矣。”[78]長寧縣縣學諸生李德騫,學精品粹,有誌世道,撰寫(xie) 《士庶昏喪(sang) 遵製正俗議》,對照《通禮》《會(hui) 典》及律例逐條指出民間婚喪(sang) 習(xi) 俗僭越違禮之事,以正邑俗僭奢之風。[79]醴陵縣儒生文元輔選取《大清通禮》中為(wei) 閭閻所易知者編為(wei) 《宜民錄》,為(wei) 窮鄉(xiang) 僻壤不知典禮者提供行禮依據,端正循習(xi) 之訛。[80]

 

在朝廷官員、地方文化精英的推崇下,《大清通禮》得到宗族組織的高度認可,在編定族譜時提倡遵循《通禮》,指導宗族成員的社會(hui) 生活。貴州遵義(yi) 黎氏《家祭規條》中稱:“行禮節文,《大清通禮》所載,斟酌古今,盡善盡美,今應篤守而行。”[81]廣東(dong) 香山韋氏抄撮《通禮》完成《冠婚喪(sang) 祭節錄》,並收錄於(yu) 族譜,使族人之考禮者得以參稽。[82]在國家政治權力的主導下,宗族日用之家禮逐漸向《通禮》靠攏,呈現“禮典化”特色。[83]宗族成員少而習(xi) 之,長而安之,長此以往,有力地強化了國家對基層社會(hui) 的控製。

 

(三)《大清通禮》對基層社會(hui) 的影響及其局限

 

隨著王朝官員、地方精英教化活動的不斷推進,《大清通禮》逐漸由文本付諸實踐,對基層社會(hui) 秩序的構建與(yu) 維係產(chan) 生積極影響。

 

《通禮》對基層社會(hui) 施加的影響首先體(ti) 現在對等級秩序的維護與(yu) 社會(hui) 風俗的維係方麵。這是禮的社會(hui) 價(jia) 值之所在。由晚清統治者推行禮製的上諭可知,其所擔心的社會(hui) 失序局麵是“民間狃於(yu) 積習(xi) ,仍複奢侈相沿,僭禮越分,漫無限製”[84],而維護等級秩序、保持淳樸風俗的最佳手段,就是人們(men) 能夠相互遵守朝廷為(wei) 其製定的品節。這是當時統治者對基層社會(hui) 治理所作出的構想。在國家力量層層滲透與(yu) 家族法規耳濡目染之下,《大清通禮》對家族、社會(hui) 形成有效約束。很多地方婚嫁喪(sang) 祭等禮儀(yi) 活動、衣食住行等生活方式能夠基本做到依禮而行。據光緒朝《容縣誌》記載,“祭禮,曾任秩官者,每自立家廟,祭品、祭儀(yi) 悉依《通禮》而行;亦有聯合族人營建祠堂,其祭費或出於(yu) 祀田,或醵金以辦。至農(nong) 家貧戶,亦於(yu) 所居室內(nei) 堂虔奉木主,歲時奠告,得庶人薦寢之義(yi) 。”[85]道光《重修平度州誌》稱,該地循分守節,“題旌、易主、塋兆、墓碑並依《通禮》”[86]。在規範非禮行為(wei) 的過程中,《大清通禮》對革除民間陋俗、建立文明鄉(xiang) 風也具有積極意義(yi) 。新化風俗多不如禮,喪(sang) 祭常用佛事。當地名儒鄒文蘇率子弟講求《會(hui) 典》《通禮》之製,使鄉(xiang) 裏頗知禮意,“斥浮屠巫覡,即婚禮亦不至於(yu) 嬉戲。”[87]在官方禮製下移過程中,雖然各地風俗基於(yu) 曆史沉澱與(yu) 文化傳(chuan) 統的不同具有一定的差異性,但在《大清通禮》影響下,地方社會(hui) 向著理想的地方社會(hui) 秩序逐步前進。

 

《通禮》在維護統治合法性、強化國家認同方麵所起到的積極作用同樣值得關(guan) 注。這涉及到新製度長期浸潤下,民間舊觀念轉化的問題,也是清朝統治者堅守“禮時為(wei) 大”製禮原則背後更為(wei) 深遠的用意。通過《大清通禮》“標準化”的儀(yi) 式程序,清廷“總一海內(nei) ,整齊萬(wan) 民”治理目標雖然未必盡數達成,但拓展了朝廷教化範圍,加深了朝廷法令的影響力。根據史料顯示,清初典章未備,各地沿用明朝舊製、改編《朱子家禮》自用自專(zhuan) 現象屢見不鮮,而隨著《大清通禮》及“簡明規條”的頒行,民間逐漸形成了以《會(hui) 典》《通禮》為(wei) 尊的守法理念。涼亭朱氏在編修家禮時明確表達遵循時王之製,“一代有一代之禮,生其時者宜奉時王之製。……今則《大清通禮》《大清會(hui) 典》製作明備,不必沾沾《家禮》之是守矣。”[88]湖南寧鄉(xiang) 易氏編定《祀儀(yi) 》時也表示:“朱子《家禮》凡參神、降神、辭神,皆用四拜,此宋時禮也。《通禮》貝勒、貝子已下至於(yu) 庶人,皆一跪三叩首,今用之,不敢違製也。”[89]在“出禮入刑”運作機製的加持下,為(wei) 了保持安穩生活狀態,避免受到官府的責難,百姓不得不在民間儀(yi) 式中努力建立與(yu) 國家禮典的聯係,盡量在國家容忍的框架內(nei) 發展自己的禮俗,這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他們(men) 對王朝統治合法性的認可和“大一統”國家的認同。

 

當然,在討論《大清通禮》對基層社會(hui) 影響的過程中也應該注意到官方禮製的實踐情況並不像朝廷期望的那樣無往不利。首先,朝廷為(wei) 了推行禮製所變通頒發的“簡明規條”的內(nei) 容主要圍繞婚嫁喪(sang) 祭中不得僭越之儀(yi) 製展開而不涉及行禮儀(yi) 節,這並不足以滿足詩禮之家之治禮需求,也不能徹底解決(jue) 《通禮》文本的頒行不廣問題。根據史料來看,各地抱怨查閱《通禮》困難之聲從(cong) 未斷絕。“第苦草野之頒行未廣,黎庶之聞見無由。”[90]官民無所法守,《通禮》教訓正俗的作用自然難以盡數施展。其次,清廷在續纂《通禮》過程中,受乾嘉以來複興(xing) 漢禮思潮影響,好古而欲盡禮,沒有充分考慮社會(hui) 環境與(yu) 現實情況,導致《通禮》部分儀(yi) 節不合時用。清末重修《通禮》時即指出:“道光禮有依據古製而與(yu) 今不合者,如今人居室之製,堂不必有東(dong) 西階,士大夫不盡有廟。雖有廟,多與(yu) 宗族共之。行禮皆於(yu) 寢,不於(yu) 廟。”[91]各地不得不結合自身實際進行變通。再次,社會(hui) 底層百姓們(men) 安土重遷,受地方風俗習(xi) 慣影響較大。但各地的風俗習(xi) 慣、生產(chan) 生活需求與(yu) 帝國提倡的統治秩序並非完全吻合,使《通禮》轉移風俗的實踐難以達到理想效果。道光朝《永州府誌》就曾提到《通禮》要求依禮及時安葬與(yu) 民間惑於(yu) 風水停棺不葬的習(xi) 俗之間的衝(chong) 突:“《通禮》士三月而葬,庶人逾月而葬,倘難卒辦,亦不可以久延。蓋死者以歸土為(wei) 安,停柩不葬,禮律各有明禁。今乃有望後人富貴,惑於(yu) 風水之說,停柩多年者,不惟忘親(qin) ,而且犯律。”[92]此類行為(wei) ,盡管地方官員屢次禁止,民間的固有觀念與(yu) 積習(xi) 卻仍然難以扭轉。此外,朝廷基於(yu) 節欲去爭(zheng) 、維護等級秩序的考慮,對消費資源進行等級分配與(yu) 人們(men) 的實際消費水平及追求美好物質生活的欲望相違背。人們(men) 往往並不滿足也不願局限於(yu) 朝廷為(wei) 他們(men) 安排的生活方式。富商巨戶“婚嫁喪(sang) 葬,堂室飲食,衣服輿馬,動輒費數十萬(wan) 。”[93]福格在《聽雨叢(cong) 談》中曾專(zhuan) 門提到朝廷禮儀(yi) 規則本身存在的問題,“禁止服色,辨其等威可耳。若使富人悉服布素,必致令有不行。令既不行,又難治以峻法,枉事更張,毫無利益。如其果行,則商賈不通,衣冠褦襶,更失中華文物之盛,徒使慳吝富兒(er) 遂其鄙陋之欲矣。”[94]對此,清朝統治者雖深有體(ti) 會(hui) ,但並未得出妥善解決(jue) 之道,隻能通過不斷地申明定製、強調地方官的教化之責來擴大朝廷法製的影響力。

 

結語

 

在廣土眾(zhong) 民的“大一統”時代,如何對基層社會(hui) 進行有效管控是王朝統治者不得不麵對的重要問題。“治天下之道,莫大於(yu) 教養(yang) 二端。”[95]鑒於(yu) 禮儀(yi) 教化在社會(hui) 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唐宋時期發展的“禮下庶人”取向成為(wei) 明清兩(liang) 代官方禮製推進的主旨。與(yu) 明代抬高《朱子家禮》法律地位以納民軌物的治理模式不同,清朝在禮法體(ti) 係構建時堅守“條教出於(yu) 上”的治理原則,希望自上而下地利用朝廷政令強化對基層社會(hui) 的控製,使人們(men) 的日常行為(wei) 規範符合官方認可的禮儀(yi) 秩序,最終成為(wei) 國家政治場域的重要構成。《大清通禮》的製定及其在民間的推展,正是清帝“大一統”觀念在日常生活向度展開的重要途徑。

 

為(wei) 了使《大清通禮》深入基層社會(hui) ,達成化民成俗的治理效果,清廷在製禮時不僅(jin) 注意增加士庶禮製內(nei) 容,而且在編纂模式、儀(yi) 節編排等方麵極力彰顯禮典的規範性與(yu) 實用性,以完善製度供給。麵對乾嘉時期《大清通禮》頒行不力的現實情況,清朝統治者也適時調整頒發方式,及時修訂《通禮》內(nei) 容,以擴大官方禮製的行用效力,穩定晚清社會(hui) 失序的局麵。雖然清朝統治者對禮典製定和傳(chuan) 播的幹預程度已經超越前代,王朝官員、地方精英也通過各種方式積極促成《通禮》在基層社會(hui) 的普及與(yu) 應用,但是,《通禮》在付諸實踐的過程中並不如預想的那般所向披靡。這一方麵與(yu) 禮典本身存在的問題有關(guan) ;另一方麵也表明,民間文化有其自身的邏輯和生存空間,並不會(hui) 輕易地被化導與(yu) 取代。

 

注釋
 
[1]關於“郡縣空虛”的形成過程及其與“禮下庶人”關係的討論,參見羅誌田:《地方的近世史:“郡縣空虛”時代的禮下庶人與鄉裏社會》,《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5期。該文強調地方精英在教化鄉民方麵的重要性和能動性,提供的是一種“自下而上”建構鄉裏社會的非國家視角。本文圍繞官修禮典的教化功能展開,研究取向是“自上而下”的。
 
[2]相關研究,參見張文昌:《製禮以教天下:唐宋禮書與國家社會》,台北:台灣大學出版中心,2012年;王美華:《禮製下移與唐宋社會變遷》,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年;趙克生:《明代國家禮製與社會生活》,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吳恩榮:《明前期國家禮製的定型及其對政治與社會秩序的構建》,《江蘇社會科學》2019年第1期;梁健:《〈大明集禮〉撰刊與行用考述》,《西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1期。
 
[3]目前學界對《大清通禮》的專題研究主要集中於兩個方麵:一是對《大清通禮》法律地位的辨析;二是對《大清通禮》纂修情況的考察。參見呂麗、張金平:《〈大清通禮〉的法律地位》,《當代法學》2014年第4期;彭孝軍:《〈欽定大清通禮〉修纂考述》,《保定學院學報》2021年第3期;賈安琪:《〈大清通禮〉纂修新探》,《古代文明》2023年第1期。
 
[4]楊誌剛:《“禮下庶人”的曆史考察》,《社會科學戰線》1994年第6期。
 
[5](清)紀昀總纂:《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卷八十二《史部三十八·政書類二》,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138頁。
 
[6](宋)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八十四《禮一·論考禮綱領》,王星賢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2182頁。
 
[7]《宋大詔令集》卷一百四十八《政事一·禮樂上》,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548頁。
 
[8]關於《朱子家禮》的編纂過程及其影響的討論,參見楊誌剛:《論〈朱子家禮〉及其影響》,《朱子學刊》1994年第1輯;楊誌剛:《〈朱子家禮〉:民間通用禮》,《傳統文化與現代化》1994年第4期;潘斌、屈永剛:《朱子〈家禮〉的編撰及現代啟示》,《孔子研究》2015年第5期;王誌躍:《明代〈朱子家禮〉傳播新探》,《社會科學戰線》2016年第2期。
 
[9]《明會要》卷十四《禮九》,北京:中華書局,1956年,第235頁。
 
[10]《明史》卷四十七《禮一·吉禮一》,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1224頁。
 
[11]楊誌剛:《〈朱子家禮〉:民間通用禮》,《傳統文化與現代化》1994年第4期。
 
[12]《明世宗實錄》卷二三一,嘉靖十八年十一月己亥,台北:“中研院”曆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第4755頁。
 
[13](明)李維楨:《陝西學政》,楊一凡、李守良編:《古代地方條約輯存》第7冊,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1年,第244頁。
 
[14]吳恩榮:《明初“五禮”體係的重建與唐宋以來的禮製趨向》,《史林》2018年第6期。
 
[15](明)鍾芳:《鍾筠溪集》,周濟夫點校,海口:海南出版社,2006年,第392頁。
 
[16]趙克生:《修書、刻圖與觀禮:明代地方社會的家禮傳播》,《中國史研究》2010年第1期。
 
[17]張文昌:《製禮以教天下:唐宋禮書與國家社會》,第456-457頁。
 
[18]參見趙克生:《修書、刻圖與觀禮:明代地方社會的家禮傳播》,《中國史研究》2010年第1期;王誌躍:《明代〈朱子家禮〉傳播新探》,《社會科學戰線》2016年第2期。
 
[19](明)張祥鳶:《華陽洞稿》卷一《家禮考訂序》,《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第132冊,濟南:齊魯書社,1997年,第523頁。
 
[20](明)楊廉:《楊文恪公文集》卷四十五《慰費子克》,《續修四庫全書》集部第1333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85頁。
 
[21]關於明末清初士人階層反思晚明治理危機、提出禮治思想過程的討論,參見王汎森:《權力的毛細管作用:清代的思想、學術與心態》,台北:聯經出版公司,2013年,第41-87頁。
 
[22]參見(清)魏象樞:《請頒禮製疏》,羅振玉輯:《皇清奏議》卷十九,南京:鳳凰出版社,2018年,第416-418頁;(清)陳紫芝:《請編輯禮書疏》,羅振玉輯:《皇清奏議》卷二十二,第483-485頁。
 
[23]如雍正十三年(1735)十一月,命喪葬循禮。(《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雍正十三年十一月丁酉,《清實錄》第9冊,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260頁。)乾隆元年(1736)五月,訓江南、浙江風俗。(《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九,乾隆元年五月庚戌,《清實錄》第9冊,第469-470頁。)
 
[24]《奏為請飭敦崇禮教以端風化事》,乾隆元年五月初八日,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藏,檔號:04-01-14-0002-005。
 
[25]《奏為請飭敦崇禮教以端風化事》,乾隆元年五月初八日,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藏,檔號:04-01-14-0002-005。
 
[26]《奏請酌定家禮一書頒發直省學宮事》,乾隆元年六月十三日,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藏,檔號:04-01-38-0002-014。
 
[27]《奏請酌定家禮一書頒發直省學宮事》,乾隆元年六月十三日,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藏,檔號:04-01-38-0002-014。
 
[28]《欽定大清通禮》卷首《上諭》,長春:吉林出版集團,2005年,第2頁。
 
[29]《欽定大清通禮》卷首《禦製序》,第2頁。
 
[30]《欽定大清通禮》卷首《禦製序》,第2頁。
 
[31]《欽定大清通禮》卷首《禦製序》,第2頁。
 
[32]《欽定大清通禮》卷首《上諭》,第2頁。
 
[33]《欽定大清通禮》卷首《上諭》,第2頁。
 
[34]陳建華、王鶴鳴主編:《中國家譜資料選編·禮儀風俗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9頁。
 
[35]陳建華、王鶴鳴主編:《中國家譜資料選編·禮儀風俗卷》,第14頁。
 
[36]王美華:《禮製下移與唐宋社會變遷》,第61頁。
 
[37]《明集禮》卷六《吉禮六·品官家廟》,《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649冊,台北: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172頁。
 
[38]陳建華、王鶴鳴主編:《中國家譜資料選編·禮儀風俗卷》,第34頁。
 
[39]由於清廷先後纂成兩部《大清通禮》,為示區分,將乾隆朝纂修成書的《大清通禮》簡稱為乾隆《通禮》,道光朝修訂的《大清通禮》簡稱為道光《通禮》。乾隆《通禮》擬定編次體例時,重在行禮儀節,以“五禮”為綱,冠服之製散見於各禮之中,沒有單獨列出。道光朝修訂《通禮》時考慮到服物等差尤關名分,應與儀節並重,於“五禮”之後,增補“冠服通製”一門(第53卷),其內容囊括皇帝、皇室、品官及士民冠服之規定。
 
[40]《大唐開元禮》將皇帝及皇室以外的禮儀等級分為三品以上、四五品、六品以下三個階層,這與唐代品官等級劃分相關。根據《唐律疏議》三品以上執事官稱為“貴”,五品以上為“通貴”。九等官品依此一分為三,在《開元禮》中分卷專論。《政和五禮新儀》製定時,對品官禮儀進行合並縮減,統括於“品官”之下,未再以官品劃分階級。因此,從禮目上看,官民之禮隻分“品官”與“庶人”兩個禮儀等級,《明集禮》亦同。參見張文昌:《製禮以教天下:唐宋禮書與國家社會》,第304-305頁。
 
[41]據《大清會典》,庶士指“貢監生員有頂戴者”,這是對於庶士身份的基本界定。參見《欽定大清會典(乾隆朝)》卷五十《禮部·祠祭清吏司·家祭》,《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619冊,第440頁。
 
[42]《清朝文獻通考》卷一百二十五《王禮考一》,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5937頁。
 
[43](清)紀昀總纂:《四庫全書總目提要》,第2147頁。
 
[44]張文昌:《製禮以教天下:唐宋禮書與國家社會》,第228頁。
 
[45]張文昌:《製禮以教天下:唐宋禮書與國家社會》,第298-299頁。
 
[46]參見吳恩榮:《明初“五禮”體係的重建與唐宋以來的禮製趨向》,《史林》2018年第6期;吳麗娛主編:《禮與中國古代社會·明清卷》,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6年,第18頁。該書“明代章”的作者為楊豔秋、梁勇。
 
[47]《題為匯編禮書宜簡明事》,乾隆五年七月十六日,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藏,檔號:02-01-005-022728-0005。
 
[48]《奏為遵旨請修便民之禮書事》,乾隆五年閏六月十八日,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藏,檔號:04-01-01-0050-004。
 
[49]《題為會議禮部通禮館奉旨纂輯〈大清通禮〉業經完竣例準議敘禮部員外郎永柱等員事》,乾隆二十一年八月十四日,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藏,檔號:02-01-03-05340-006。
 
[50](清)王昶輯:《湖海文傳》卷五十四《墓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493頁。
 
[51]吳恩榮:《明初“五禮”體係的重建與唐宋以來的禮製趨向》,《史林》2018年第6期。
 
[52](清)吳榮光:《吾學錄初編》卷一六《喪禮二》,《續修四庫全書》第815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第167頁。
 
[53](清)吳榮光:《吾學錄初編》卷一六《喪禮二》,第167頁。
 
[54]《欽定大清通禮》卷首《禦製序》,第1頁。
 
[55]《欽定大清通禮》卷首《凡例》,第7頁。
 
[56]《欽定大清通禮》卷首《禦製序》,第2頁。
 
[57](清)紀昀總纂:《四庫全書總目提要》,第2147頁。
 
[58]光緒《南宮縣誌》卷八《風土》,清光緒三十年刻本。
 
[59](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六十九《民臣禮議》,《朱子全書》第23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3352頁。
 
[60]《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四五,嘉慶二十三年八月戊子,《清實錄》第32冊,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566頁。關於乾隆《通禮》頒行不力的原因,缺乏直接史料佐證,彭孝軍將其歸咎於乾隆中後期文字獄等政治文化高壓政策,此處略備一說。參見彭孝軍:《〈欽定大清通禮〉修纂考述》,《保定學院學報》2021年第3期。
 
[61]《奏請飭發〈通禮〉一部並準廣行頒示事》,嘉慶二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檔號:03-1578-055。
 
[62]《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四五,嘉慶二十三年八月戊子,《清實錄》第32冊,第566頁。
 
[63]《奏請酌修〈通禮〉一書事》,嘉慶二十四年六月初三日,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檔號:03-2160-015。
 
[64]根據筆者檢索,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中所收錄的上呈謝恩奏折的官員包括廣西巡撫蘇成額、四川總督戴三錫、江蘇巡撫陶澍、湖北巡撫楊懋恬、湖北學政王贈芳、河南巡撫程祖洛、貴州巡撫嵩溥、貴州學政許乃普、江西巡撫韓文綺、安徽巡撫鄧廷楨、浙江巡撫程含章、閩浙總督孫爾準等28人,上呈奏折時間分布在道光六年六月至十二月。
 
[65]同治《石門縣誌》卷五《典籍》,清同治七年刊本。
 
[66]道光《東陽縣誌》卷十《政治誌六·學校》,民國三年東陽商務石印公司石印本。
 
[67]鹹豐九年(1859)、同治三年(1864)所刻“簡明規條”均沿用鹹豐元年原議章程,光緒元年(1875)所刻“簡明規條”在條文內容上與鹹豐元年基本一致,故以鹹豐元年頒行之“簡明規條”為例,略作分析。
 
[68]《文宗顯皇帝實錄》卷四八,鹹豐元年十一月戊寅,《清實錄》第40冊,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654頁。
 
[69]《奏為風俗侈靡民生日困請旨崇儉禁奢事》,鹹豐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檔號:03-4091-029。
 
[70]資料來源:光緒《廣州府誌》卷四《訓典四》,清光緒五年刊本;《為刊刻頒發崇儉禁奢簡明規條章程十九條通行遵照事致內務府等》,同治三年七月初五日,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藏,檔號:05-13-002-000224-0009;《為頒發〈會典〉〈通禮〉內所開官民婚喪冠服等規條刊刻原議章程十九條通行各衙門遵照事致內務府等》,光緒元年八月二十一日,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藏,檔號:05-13-002-000250-0134。
 
[71]王洪兵:《清代鄉村治理多元協同模式的建構及其得失》,《江西社會科學》2021年第8期。
 
[72](清)李璋煜:《申明禮製示》,楊一凡、王旭編:《古代榜文告示匯存》第9冊,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第189頁。
 
[73](清)裕魯山:《訓俗條約·裕中丞示諭》,楊一凡、李守良編:《古代地方條約輯存》第9冊,第138頁。
 
[74](清)裕魯山:《訓俗條約·裕中丞示諭》,楊一凡、李守良編:《古代地方條約輯存》第9冊,第139頁。
 
[75]陳建華、王鶴鳴主編:《中國家譜資料選編·禮儀風俗卷》,第7頁。
 
[76](清)黃彭年:《陶樓文鈔》卷十二《與梁羲初書》,沈雲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第36輯,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年,第952-954頁。
 
[77]《奏為請飭敦崇禮教以端風化事》,乾隆元年五月初八日,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藏,檔號:04-01-14-0002-005。
 
[78](清)黃彭年:《陶樓文鈔》卷七《王重三先生墓表》,第567-568頁。
 
[79](清)李德騫:《士庶昏喪遵製正俗議》,(清)羅汝懷編纂:《湖南文徵》卷十四《議下》,長沙:嶽麓書社,2008年,第1480-1481頁。
 
[80]民國《醴陵縣誌》,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79頁。
 
[81]陳建華、王鶴鳴主編:《中國家譜資料選編·禮儀風俗卷》,第520頁。
 
[82]陳建華、王鶴鳴主編:《中國家譜資料選編·禮儀風俗卷》,第9頁。
 
[83]趙克生、安娜:《清代家禮書與家禮新變化》,《清史研究》2016年第3期。
 
[84]《德宗景皇帝實錄》卷二一,光緒元年十一月乙未,《清實錄》第52冊,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325頁。
 
[85]光緒《容縣誌》卷四《輿地誌·風俗》,清光緒二十三年刊本。
 
[86]道光《重修平度州誌》卷十下《誌三·風俗》,清道光二十九年刻本。
 
[87](清)鄒漢勳:《鄒叔子遺書七種》,蔡夢麒校點,長沙:嶽麓書社,2011年,第572頁。
 
[88](清)馬徵麟:《淡園文集》卷一《涼亭朱氏六修宗譜敘》,《清代詩文集匯編》第684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381頁。
 
[89]陳建華、王鶴鳴主編:《中國家譜資料選編·禮儀風俗卷》,第478頁。
 
[90]陳建華、王鶴鳴主編:《中國家譜資料選編·禮儀風俗卷》,第16頁。
 
[91]《禮學館酌擬凡例並開館情形》,《申報》1909年4月2日,第1張第5版。
 
[92]道光《永州府誌》卷五上《風俗誌》,長沙:嶽麓書社,2008年,第373頁。
 
[93](清)李鬥:《揚州畫舫錄》卷六《城北錄》,汪北平、塗雨公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60年,第148頁。
 
[94](清)福格:《聽雨叢談》卷八《禁止服飾》,汪北平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第172頁。
 
[95]《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二三,乾隆五年七月庚寅,《清實錄》第10冊,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806頁。

 

微信公眾號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