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別被電視劇騙了,宋代的聖旨其實是這麽出台的

欄目:鉤沉考據
發布時間:2024-07-26 0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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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別被電視劇騙了,宋代的聖旨其實是這麽(me) 出台的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賜稿

          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七五年歲次甲辰六月十七日丁亥

          耶穌2024年7月22日

 

 

 

(上圖是個(ge) 鬧劇!)

 

我們(men) 看古裝影視作品,往往會(hui) 覺得以前的君主金口玉言,口出為(wei) 敕,口含天憲,是吧?皇帝如果心血來潮,或者想辦某一件事,就會(hui) 喝一聲:“傳(chuan) ——擬旨!”然後口授一道聖旨。聖旨寫(xie) 出來,馬上就是效力至高無上的法律,誰敢有異議,就是“抗旨”的大罪。假如你相信這是真的,那你就被狗血電視劇帶進陰溝裏了。

 

事實上,君主的詔書(shu) 從(cong) 草擬到生效,通常都需要經過非常嚴(yan) 密的程序。我們(men) 以宋朝為(wei) 例,來看看正常情況下,所謂“聖旨”的出台流程。所有的聖旨,都是以君主的名義(yi) 發布,君主當然有權力直接授意擬旨,但更為(wei) 常見的情況,是宰相機構先將意見寫(xie) 成劄子(這個(ge) 意見往往要經廷臣合議),進呈皇帝,獲認可,再授意草詔。

 

不管這旨意是來自皇帝本人,還是出自執政的宰相機構,按照宋朝的製度,當它進入草詔的程序,一般都歸中書(shu) 省的中書(shu) 舍人(元豐(feng) 改製前為(wei) 知製誥)起草,並不是說皇帝指定哪一個(ge) 親(qin) 信太監大筆一揮就成。

 

元豐(feng) 改製後,中書(shu) 舍人的職責有二,一為(wei) “製詞”,即根據皇帝的旨意(這叫“詞頭”)起草詔書(shu) 。但宋代的中書(shu) 舍人又有一項特權:如果他覺得“詞頭”不合法度,無論這詞頭出自皇帝的意思,還是宰相的意思,他都可以拒絕草詔,這叫做“封還詞頭”,是宋朝法律明確賦予中書(shu) 舍人的權力:“事有失當及除授非其人,則論奏封還詞頭”。宋仁宗朝時,蔡襄當知製誥,“每除授非當職,輒封還之;帝遇之益厚”。

 

中書(shu) 舍人若“封還詞頭”,而皇帝又固執地非要下詔不可,那麽(me) 可以由次舍人草詔,但次舍人同樣可以“封還詞頭”。理論上,隻要中書(shu) 舍人達成“拒不草詔”的一致意見,便可以將一道不適宜的詔書(shu) “扼殺於(yu) 萌芽狀態”。

 

不妨來看一個(ge) 例子:宋神宗熙寧三年(1070),參知政事王安石欲將自己的親(qin) 信、新法的支持者李定破格提拔為(wei) “監察禦史裏行”,皇帝也同意了。但李定這個(ge) 人人品很壞,聲名很臭,知製誥宋敏求即拒絕起草任命李定的詔書(shu) ,封還詞頭,並於(yu) 三天後辭職;接替他的另外兩(liang) 名知製誥蘇頌、李大臨(lin) ,也以“愛惜朝廷之法製”為(wei) 由,再次封還詞頭。為(wei) 讓李定順利通過任命,神宗與(yu) 王安石免去蘇頌與(yu) 李大臨(lin) 之職,任命聽話的人當知製誥,總算將李定弄進中央政府當了禦史。

 

如果負責草詔的中書(shu) 舍人認為(wei) 詞頭並無什麽(me) 失當,或者他懶得多事,總之將詔書(shu) 起草好了,也寫(xie) 得很漂亮,便可以進呈皇帝“禦畫”(簽署畫押),“錄黃”(抄在黃紙上)行下。但這不代表詔書(shu) 就能夠順利地頒發下去,還要經中書(shu) 舍人“宣行”,這就涉及到宋代中書(shu) 舍人的另一項職權:“授所宣奉詔旨而行之”。

 

由於(yu) 草詔的中書(shu) 舍人與(yu) 宣行的中書(shu) 舍人未必是同一個(ge) 人(因為(wei) 中書(shu) 舍人是輪值的),如果宣行的中書(shu) 舍人認為(wei) 詔書(shu) 不當,他還有權拒絕“署敕行下”,即拒絕在錄黃上簽名,實際上就是駁回詔書(shu) 。元祐元年(1086)七月二十九日,時任中書(shu) 舍人的蘇軾就駁回了一道計劃“給散青苗錢斛”的錄黃:“所有上件錄黃,臣未敢書(shu) 名行下。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如果負責宣行的中書(shu) 舍人並無異議,便可簽名表示通過,這叫做“書(shu) 行”,再由中書(shu) 省長官(宰相)署名,發至門下省審核。

 

負責審核錄黃的門下省機構是給事中(元豐(feng) 改製前為(wei) “封駁司”)。給事中如果認為(wei) 詔書(shu) 不當,也有權力封駁。宋代給事中封駁詔書(shu) 的權力也是法定的:“若政令有失當、除授非其人,則論奏而駁正之。”即將錄黃駁回去,不予通過。

 

我們(men) 再來看一個(ge) 例子:南宋初,有個(ge) 叫做王繼先的禦醫,因為(wei) 治好了高宗之病,高宗想封他為(wei) “武功大夫”,旨下,被給事中富直柔封駁,因為(wei) 這種破例的人事任命不合宋代的“伎術官法”。高宗說,“這是特例,繼先診視之功實非他人比,可特令書(shu) 讀行下,仍諭以朕意。”富直柔不屈不撓,再次封駁。最後高宗不得不“屈意從(cong) 之,所有已降指揮可更不施行”。

 

給事中如對錄黃沒啥意見,便簽署下自己名字,表示審核通過,這叫做“書(shu) 讀”。給事中若未“書(shu) 讀”,門下省長官(宰相)先簽名,則為(wei) “違製”。顯然,中書(shu) 舍人不“書(shu) 行”、給事中不“書(shu) 讀”,都對皇帝的聖旨構成了合法的封駁:“凡事合經給事中書(shu) 讀並中書(shu) 舎人書(shu) 行者,書(shu) 畢即備錄、錄黃過尚書(shu) 省給劄施行。如不可行,即不書(shu) 而執奏,謂之繳駁。”

 

一道詔書(shu) 經過中書(shu) 舍人“製詞”、“書(shu) 行”與(yu) 給事中的“書(shu) 讀”等三道關(guan) 卡之後,如果都沒有發現問題,就可以成為(wei) 正式的政令,交給宰相機構的分支——尚書(shu) 省執行了。

 

 

 

但這裏我們(men) 還要補充一點:作為(wei) 正式政令的詔書(shu) ,必須有宰相副署。宰相如果不副署,詔書(shu) 也無法生效。北宋初乾德二年(964),範質等三位宰相同日辭職,宋太祖隨後任命趙普為(wei) 相。但在頒發任命詔書(shu) 時就碰上了一個(ge) 程序上的大麻煩:詔書(shu) 沒有宰相副署,不具備法律效力;而範質等宰相又已經辭職。太祖想從(cong) 權,對趙普說:“朕為(wei) 卿署之可乎?”趙普回答皇上:“此有司職爾,非帝王事也。”最後,還是由領有“同平章事”(宰相)銜的開封府尹趙匡義(yi) 副署,才簽發了這道詔書(shu) 。

 

詔書(shu) 生效之後,如果再發現詔書(shu) 有失當之處,該怎麽(me) 辦?還有最後一道關(guan) 卡——台諫。台諫擁有論列政令得失、審查詔書(shu) 乃至追改詔書(shu) 的法定權力:但凡“詔令不允、官曹涉私、措置失宜、刑賞逾製、誅求無節、冤濫未伸,並仰諫官奏論,憲臣彈舉(ju) ”。

 

說到這裏,我要將前麵提到的李定那個(ge) 例子補述完整:宋神宗與(yu) 王安石雖然通過更換知製誥的辦法,終於(yu) 如願以償(chang) 地將李定任命為(wei) “監察禦史裏行”,不過也別高興(xing) 得太早,禦史陳薦、林旦等人隨後又以李定拒絕為(wei) 母親(qin) 丁憂為(wei) 理由,展開對李定的彈劾,最後迫使李定狼狽辭職。

 

現在我們(men) 可以總結出宋朝時一道詔書(shu) 的出台程序了:皇帝授意詞頭——中書(shu) 舍人起草(此時中書(shu) 舍人有權封還詞頭)——錄黃行下——中書(shu) 舍人宣行(此時中書(shu) 舍人有權封駁錄黃)——給事中審核(此時給事中也有權封駁)——宰相副署(宰相若不副署,則詔書(shu) 無法律效力)——台諫彈劾。

 

在整個(ge) 流程中,各個(ge) 環節都對君主的權力構成製度性的監督與(yu) 製衡。以為(wei) 皇帝就可以口含天憲,那是狗血電視劇與(yu) “封建專(zhuan) 製”曆史敘事塑造出來的想象而已。

 

當然,宋代的君主也可以繞過中書(shu) 舍人草詔、給事中審核等法定程序,也不用宰相副署,直接下詔,這叫做“手詔”、“內(nei) 降”、“內(nei) 批”。曆史上也不鮮見。然而,這類私旨在法理上並不具備合法性,所謂“不由鳳閣鸞台,蓋不謂之詔令”也;政府也完全可以拒不執行,“凡不由三省施行者,名曰‘斜封墨敕’,不足效也”。宋仁宗朝時,宰相杜衍對皇帝私自發下的“手詔”,一概不予放行,“每積至十數,則連封而麵還之”,皇帝也拿他沒辦法,隻好稱讚他“助我多矣”。

 

從(cong) 所謂聖旨的出台程序來看,我們(men) 可以說,在政治正常時期,宋朝的君權是受到多重製度性製約的,皇帝不大可能“有權就是任性”。

 

責任編輯:近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