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義(yi) 兼備
——孔子“親(qin) 親(qin) 相隱”新解
作者:孫偉(wei) (北京市社會(hui) 科學院哲學研究所研究員)
來源:中國社會(hui) 科學網-
時間:孔子二五七五年歲次甲辰五月十二日壬子
耶穌2024年6月17日
最初引起學術界有關(guan) “親(qin) 親(qin) 相隱”爭(zheng) 論的是《論語·子路》中的一段話:“葉公語孔子曰:‘吾黨(dang) 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dang) 之直者異於(yu) 是。父為(wei) 子隱,子為(wei) 父隱,直在其中矣。’”很明顯,孔子與(yu) 葉公的對話完全圍繞著“父攘羊”這個(ge) 具體(ti) 的案例進行。葉公認為(wei) ,正直的人要對自己父親(qin) 偷羊的行為(wei) 加以作證。孔子則認為(wei) ,正直的人不應當告發和舉(ju) 證自己父親(qin) 的罪過,而理應為(wei) 父親(qin) 隱瞞過錯。那麽(me) ,兒(er) 子究竟應不應該為(wei) 父親(qin) 隱瞞過錯呢?在這裏,對“直”的理解成為(wei) 關(guan) 鍵。
何為(wei) “直”
有學者認為(wei) ,這段對話中的“直”可能並非指正直,而是指率直。假如用這種方式來理解,那麽(me) 這段話就是孔子在讚揚一個(ge) 率直、真性情之人的做法。然而,孔子說:“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這就是說,人在走向德性之路時應該無時無刻不將自己的行為(wei) 訴諸禮的規範約束之下。在這一前提下,孔子應該不會(hui) 隻是單純地讚揚一種沒有加以任何德性規範的情感。孔子說:“恭而無禮則勞,慎而無禮則葸,勇而無禮則亂(luan) ,直而無禮則絞。”在這裏,孔子顯然認為(wei) ,一個(ge) 人如果隻具備“直”的素質而無“禮”的規範,就會(hui) 導致“絞”,即說話尖刻刺人。孔子又說:“好直不好學,其蔽也絞。”在這些語境中,“直”並不是一個(ge) 完全正麵的概念,而是包含了負麵、消極的因素。
但在《論語》的另外一些篇章中,“直”又是一個(ge) 正麵的概念,比如“直哉史魚!邦有道,如矢;邦無道,如矢”,“舉(ju) 直錯諸枉,則民服;舉(ju) 枉錯諸直,則民不服”,“斯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等。可以看到,在孔子這幾處明確讚揚“直”的語境中,“直”又可以被理解為(wei) 一個(ge) 正麵的、兼顧情義(yi) 二者的概念。這種對於(yu) “直”的多元化解讀並不意味著《論語》中的“直”是一個(ge) 在邏輯上互相矛盾的概念。“直”在不同語境中的不同使用方式,可能說明這個(ge) 概念本身起源於(yu) “率直”之義(yi) ,又在此基礎上融合了禮義(yi) 的規範而成為(wei) 更具道德規範性的“正直”概念。《論語》中並非隻有“直”具有這種特征。“勇”也有類似的用法,譬如“知者不惑,仁者不憂,勇者不懼”中的“勇”顯然是具有正麵意義(yi) 的概念,是融合了禮義(yi) 的“勇”,而“勇而無禮則亂(luan) ”中的“勇”則是負麵的、未加禮義(yi) 規範的“勇”。所以,對“直”等個(ge) 別概念的解讀一定要與(yu) 整體(ti) 的語境相符。如果整體(ti) 的語境是正麵、肯定、讚揚的,那就可以將之理解為(wei) 融合了禮義(yi) 的高層次的概念;如果整體(ti) 的語境是負麵、否定的,那就應當是指基於(yu) 原始情感的初級層次概念。依這種方式來理解“父攘羊”的這段對話,就可以看出,孔子完全是在讚揚“直”這種品行,而並非指責。因此,這裏的“直”就可以理解為(wei) 一種兼顧禮義(yi) 與(yu) 情感的“正直”。
對於(yu) 孔子來說,人的任何行為(wei) 都不應該隻是情感性的,而是應當融合社會(hui) 的禮儀(yi) 規範和個(ge) 體(ti) 的理性自覺。在《論語·陽貨》中,孔子“三年之喪(sang) ”的主張就充分反映了這一點。宰我問道:“三年之喪(sang) ,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為(wei) 禮,禮必壞;三年不為(wei) 樂(le) ,樂(le) 必崩。”孔子回答:“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後免於(yu) 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sang) ,天下之通喪(sang) 也。予也,有三年之愛於(yu) 其父母乎?”宰我質問孔子,三年之喪(sang) 時間未免過長,可能會(hui) 導致禮樂(le) 的荒廢。而孔子則認為(wei) ,三年之喪(sang) 其實就是禮儀(yi) ,這一禮儀(yi) 融合了個(ge) 人內(nei) 心的真實情感和外在的規範形式。如果缺乏內(nei) 心的真實情感而隻去單純地完成外在的禮儀(yi) 形式,那禮儀(yi) 形式便隻是軀殼,沒有什麽(me) 實質意義(yi) 。同樣的道理,如果隻重視內(nei) 在的真實情感而忽略了外在的形式規範,那麽(me) 情感的釋放和紓解就會(hui) 變得無序而不定。因此,三年之喪(sang) 的時間看似很長,卻是子女對父母真摯情感的必要表現。隻有發自內(nei) 心的真情實感與(yu) 外在的禮儀(yi) 形式或社會(hui) 義(yi) 務相匹配時,才有助於(yu) 仁的養(yang) 成和禮的建構。
我們(men) 可以看到,人對自己父母的愛是自然而真摯的,但即便是這種自然之愛也需要禮的限定和規範。因此,如果說一個(ge) 人的行為(wei) 隻是率直,對於(yu) 孔子而言,他一定缺少了更重要的東(dong) 西,那就是仁或禮。“直而無仁”或“直而無禮”一定不是孔子所願意看到的。因此,結合該字所處的肯定性文本語境,我們(men) 有理由認為(wei) ,孔子所說的“直”應該是指“正直”這種德性。那麽(me) ,正直的人怎麽(me) 會(hui) 替父親(qin) 隱瞞過錯呢?可能會(hui) 有人認為(wei) ,孔子此時是情感戰勝了理性,然而對於(yu) 秉持“吾道一以貫之”的孔子來說,會(hui) 有這樣的意外情況發生嗎?
“親(qin) 親(qin) 相隱”中隻有“情”嗎
在“親(qin) 親(qin) 相隱”這一事件中,孔子強調兒(er) 子不能輕易地將自己的父親(qin) 訴諸法律的判決(jue) 。通常認為(wei) ,孔子是單純從(cong) 父子情感上進行考慮,而沒有考慮理性乃至法律的要求。但是,如果我們(men) 更深一層來看,就會(hui) 發現孔子的這一選擇不僅(jin) 是情感的需求,更是理性的需要。兒(er) 子如果因為(wei) 父親(qin) 犯過的一個(ge) 小錯就輕易地將其告諸法庭,就可能會(hui) 破壞父親(qin) 一直以來的名聲和今後可能的良好生活,而這顯然也並不是法律設立的初衷。法律的功能在於(yu) 通過製止可能的惡行來教導民眾(zhong) 正確地行動,引導民眾(zhong) 趨善避惡。雖然父親(qin) 可能犯了一個(ge) 小錯,但卻由於(yu) 兒(er) 子的告發而導致無法自己改正錯誤,進而破壞了整體(ti) 的倫(lun) 理生活。這顯然是孔子不願意看到的。事實上,雖然犯小錯的人總需要得到糾正,但這種糾正不應該由外力或法律來施加。兒(er) 子應當通過勸說使父親(qin) 了解到自己的錯誤,並及時糾正這一錯誤。孔子說:“事父母幾諫,諫誌不從(cong) ,又敬不違,勞而不怨。”這就是說,當父母犯了過錯時,兒(er) 子就要去規勸,如果父母不聽規勸,就要反複去勸說而不要有怨言。因此,兒(er) 子在父母犯錯時並不是要替代父母受過,而是要反複勸說父母,使之能夠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才能最終自覺糾正自己的錯誤。代父母受過恐怕並不是孔子在這句話裏所要表達的意思。錢穆先生認為(wei) ,《論語》此章“見父子家人相處,情義(yi) 當兼盡”。因此,孔子的這種方式既可以維護社會(hui) 的正義(yi) ,也可以顧及父子之間的情感,正所謂“至情大義(yi) 兼盡”。可以說,這樣一種方式兼顧了理性和情感的雙重需要。
當然,我們(men) 必須注意,孔子這種“親(qin) 親(qin) 相隱”的處理方式隻是針對小的過錯(如“攘羊”)而言的,而對於(yu) 嚴(yan) 重的犯罪行為(wei) (比如殺人等)則未必適用。這些大的犯罪行為(wei) 與(yu) 小過錯的本質區別在於(yu) ,它們(men) 顯然超越了能夠自我糾正的範圍,而牽涉到了更多人的生命和利益。對於(yu) 愛己及人的儒家來說,這樣一種行為(wei) 顯然是不能被接受的。即便是自己的父親(qin) 犯了這樣的過錯,也不能加以包庇,否則就會(hui) 破壞儒家一貫的倫(lun) 理原則。如果兒(er) 子包庇了父親(qin) 的罪行,那對被害人及其家庭就是不公正的。在這種情況下,即便可以暫時隱瞞這種罪行,但犯過的錯終究無法挽回,對他人的傷(shang) 害和對社會(hui) 正義(yi) 原則的破壞也是永久性的。而從(cong) 情感上來說,雖然兒(er) 子可以不去告發父親(qin) 而維護暫時的父子之情,但父子之間的感情未必不會(hui) 因為(wei) 這件事而遭到破壞,兒(er) 子也將永遠生活在情感與(yu) 道義(yi) 的心理糾結之中。因此,“親(qin) 親(qin) 相隱”是有一定限度的,它的前提是能夠自我糾正而不會(hui) 影響社會(hui) 正義(yi) 原則的小過錯或小過失。如果是影響他人和社會(hui) 正義(yi) 原則的大過錯甚至犯罪,則無論從(cong) 理性還是從(cong) 情感的角度上說,兒(er) 子都不能“為(wei) 父隱”。
可以看到,孔子對此事的判斷標準在於(yu) ,情義(yi) 必須兼備。隻有在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和個(ge) 體(ti) 情感需求同時得到滿足時,才能夠“親(qin) 親(qin) 相隱”,否則,要麽(me) 會(hui) 使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遭到破壞,要麽(me) 會(hui) 使個(ge) 體(ti) 情感和倫(lun) 理生活遭受打擊。由此我們(men) 也可以看出,孔子在處理“親(qin) 親(qin) 相隱”的問題上是針對每一種具體(ti) 境況而言的,並沒有一個(ge) 統一的、固定的答案。因而,我們(men) 切不可片麵地認為(wei) ,孔子在“親(qin) 親(qin) 相隱”這一問題上總是偏袒自己的親(qin) 人或隻重視情感的需求,而忽視了社會(hui) 正義(yi) 原則。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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