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cong) 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看中華文明的突出特性
作者:周利生 周強(分別係江西師範大學副校長、馬克思主義(yi) 學院教授,江西師範大學馬克思主義(yi) 學院講師)
來源:《光明日報》
時間:孔子二五七五年歲次甲辰四月十五日丙戌
耶穌2024年5月22日
【學思踐悟】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文化傳(chuan) 承發展座談會(hui) 上深刻闡釋了中華文明的突出特性,強調隻有全麵深入了解中華文明的曆史,才能更有效地推動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更有力地推進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文化建設,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源遠流長、博大精深,是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中華文明突出的連續性、創新性、統一性、包容性、和平性,也充分體(ti) 現在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中。
中華文明具有突出的連續性,這是對中華文明曆史厚重感的深層解讀。自古以來,我國形成了世界法製史上獨樹一幟的中華法係,積澱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夏商時期揭開以法度治理國家的帷幕,西周時期確立“明德慎罰”、禮刑結合的觀念,兩(liang) 漢時期“以儒為(wei) 主、德刑並用”,唐宋時期的“德禮為(wei) 本”“義(yi) 利並重”,明清時期的“明刑弼教”“參漢酌金”,在承襲中發展的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恒久綿長、與(yu) 世推移。
朝代興(xing) 替更迭、治亂(luan) 興(xing) 衰、周而複始,但其間蘊含的法律文化精髓縱向傳(chuan) 承、從(cong) 未中斷,“民惟邦本”的民本思想,“唯法為(wei) 治”的實踐理念,“法德同源”的治政方式,“法安天下”的價(jia) 值追求等,凝聚生成一個(ge) 內(nei) 涵豐(feng) 富的法律文化譜係,充分證明了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的生生不息。
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的傳(chuan) 承積澱,鑄就了沿革清晰、輝煌燦爛的中華法係。中華法係形成於(yu) 秦朝,至隋唐時期日趨成熟,《唐律疏議》是這一時期代表性的法典。宋元明清時期,在沿革、傳(chuan) 承、發展的基礎上,相繼形成了影響深遠的《宋刑統》《至元新格》《大明律》《大清律》等成文法典。在曆史發展中淬煉而成的中華法係彰顯了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自我發展、回應挑戰的主體(ti) 性與(yu) 生命力,也反映了中華文明一脈相承的連續性。
中華文明具有突出的創新性,這是對中華文明內(nei) 生動力的高度概括。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守正不守舊、尊古不複古,因應時局,不斷創新,凝聚成為(wei) 中華民族的法治命脈。西周的禮、刑、誓與(yu) 誥,秦朝的律、令、式、廷行事,兩(liang) 漢的律、令、科、比,隋唐的律、令、格、式,兩(liang) 宋的律、敕、令、格、式、例、條法事類,明清的會(hui) 典、省例等法律形式不斷演化,其發展脈絡、基本走向體(ti) 現了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守正創新的內(nei) 在機理。
不斷演變的法典文籍是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創新發展的有形載體(ti) 。春秋時期,子產(chan) “鑄刑鼎”、鄧析編“竹刑”、李悝作《法經》,成文法典初現雛形;商鞅改法為(wei) 律,創製秦律六篇;漢代在繼承的基礎上加以創新,製成九章律;唐朝將唐律與(yu) 律疏互動融合,編訂《唐律疏議》,標誌著法典文籍走向繁榮鼎盛,其影響延續至明清。隨著法律形式的不斷演化、法典文籍的不斷演變,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中的法治理念不斷演進。春秋時期,管仲提出“正民之德”,主張國之四維“禮義(yi) 廉恥”;兩(liang) 漢時期倡導“德主刑輔、先教後刑”,創設“春秋決(jue) 獄”;隋唐時期提出“一準乎禮”,突出禮教精神,強調禮法合一;明清時期的法治理念轉向實用主義(yi) ,提出“明刑弼教”“因俗製律”等理念。從(cong) 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的演變發展曆程中,我們(men) 可以清晰地感受到中華文明的創新性。
中華文明具有突出的統一性,這是對中華文明牢固凝聚特性與(yu) 國家大一統曆史的深刻揭示。“道”“術”“情”有機結合,構成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多元一體(ti) 的價(jia) 值取向。“道”即天理,將自然、倫(lun) 理、道德、正義(yi) 等原則納入法治範疇;“術”即國法,乃根據統治階級意誌創設;“情”即人情,屬柔性因素,如“緣情製罰”“法不外乎人情”。“道”“術”“情”相互作用,儒、法、道、墨、釋相互融匯,共同形塑傳(chuan) 統社會(hui) 的大一統格局。
中華法治文化發展進程,呈現了多民族法律理念交匯融合的統一性。南北朝時期的北魏孝文帝以中原漢族法律為(wei) 參照製定《北魏律》,元朝融合漢族法律文化頒布《至元新格》,清朝“參漢酌金”製定《蒙古律例》《回疆則例》等,生動展現了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是各民族在法律及其製度等方麵共同的智慧結晶,是不斷交流融合的結果。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蘊含“壹法”“一尊”理念,具有向內(nei) 凝聚的精神追求。秦掃六合、製《秦律》,“除疑定法”“皆有法式”,以法律製度鞏固大一統格局;漢承秦製、作《九章律》,“德主刑輔”“禮律融合”,深化大一統意識;隋唐至明清,沿襲統一的法律製度進一步細化行為(wei) 規範,大一統一直是法律製度的核心價(jia) 值。
中華文明具有突出的包容性,這是對中華文明開放品格的深刻凝練。春秋戰國時期,儒法兩(liang) 家代表人物,著書(shu) 立說、經國維政,“為(wei) 政以德”“德主刑輔”的儒家思想與(yu) “緣法而治”“一斷於(yu) 法”的法家思想交流碰撞;西漢董仲舒主張“獨尊儒術”,輔以法家思想,提出外儒內(nei) 法的治政理念,開啟了儒法交融合流的曆史趨勢;至唐朝時期,法律“一準乎禮”,儒法合流的傳(chuan) 統法律文化實現成熟定型。儒法合流的發展趨勢,體(ti) 現了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不斷汲取各種養(yang) 分、保持開放的取向。
秦朝以降,已基本形成刑事法律、身份法律、財產(chan) 法律、司法製度等融合共生的法律體(ti) 係,並一直延續至明清時期。其涵蓋了定罪量刑的原則與(yu) 刑罰標準、婚姻家庭製度與(yu) 繼承製度、土地私有權與(yu) 債(zhai) 權關(guan) 係、司法機構與(yu) 訴訟審判製度等,涉及法律的功能與(yu) 作用、法律的實施與(yu) 執行、司法的公正與(yu) 公信力等,法律體(ti) 係的疊加共振構築了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的包容格局與(yu) 因俗而治的包容政策。
近代,在西法東(dong) 漸的曆史波濤中,傳(chuan) 統中華法係的影響日漸式微,但其本身並未戛然而止,而是在兼收並蓄中繼續探索。清末修律,“參酌古今、博輯中外”,汲取西方法律製度與(yu) 法治觀念,相繼製定了《欽定憲法大綱》《大清新刑律》等成文法典,雖有其階級局限性,但其背後的正反張力開啟了中國法治的近代化之路,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以開放的胸懷映現了中華文明突出的包容性。
中華文明具有突出的和平性,這是對中華民族最深層次的精神血脈的形象刻畫。和平性既是中華民族顯著的文化印記,也是中華民族深層的法治基因。和諧息訟、群己合一,營造和睦氛圍,為(wei) 形塑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的和平性提供了向心力。以和為(wei) 貴、和諧息訟是中華民族念茲(zi) 在茲(zi) 的理想狀態。秦漢時期,“告不審”“輟耕相讓”等息訟製度已現雛形。明洪武時期專(zhuan) 設調解作為(wei) 訴訟前置程序,將民間調解分為(wei) 申明亭調解、鄉(xiang) 甲約議調解,以酌理揆情的和諧息訟方式,達到群己合一的目標追求。清代更是提倡“篤宗族以昭雍睦,和鄉(xiang) 黨(dang) 以息爭(zheng) 訟”。在各級官員看來,解決(jue) 矛盾糾紛的最好辦法,就是通過禮俗教化百姓,盡可能減少糾紛的發生;而在糾紛發生後,也力爭(zheng) 通過士紳鄉(xiang) 賢、宗族親(qin) 友的調處,盡量避免打官司、傷(shang) 和氣,體(ti) 現了貴和的法理精華。
我國古代社會(hui) 主要是農(nong) 業(ye) 自然經濟,和睦相處既是統治者的希望,更是廣大民眾(zhong) 的共同需要和願望。和諧是中華文化的價(jia) 值準則和價(jia) 值目標。千百年來,中國人民怕的就是動蕩,求的就是穩定,盼的就是天下太平。人們(men) 解決(jue) 糾紛的最高標準就是“和為(wei) 貴”,古代官吏在審判中更是以避免訴訟、注重調解、息事寧人為(wei) 能事,形成了“盛世無訟”等儒家法律理想。法安天下、交通成和,在數千年的曆史演進中,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影響遍及域外,魅力超越國界,有力促進了周邊國家與(yu) 地區的社會(hui) 和諧,為(wei) 世界和平發展、共同繁榮發揮了重要的曆史作用。
傳(chuan) 統鄉(xiang) 規民約立約宗旨明確,始終強調立約目的在於(yu) 正風厚俗、以禁非為(wei) 、以全良善、和息止訟、以儆愚頑、親(qin) 愛和睦、消除怨恨、守望相助、相勸相規、相交相恤、互為(wei) 扶持、以講律法、不違法律,呈現出中華德禮法製文化的獨特精神氣質。傳(chuan) 統鄉(xiang) 規民約以“公共”為(wei) 立約原則,具有鄉(xiang) 村社會(hui) 契約性質。無論經由何種方式產(chan) 生的鄉(xiang) 規民約,均始終堅持“共議”“公議”“商定”“公定”的公共性原則。鄉(xiang) 規民約體(ti) 現的是鄉(xiang) 民的共同意誌,調整的是鄉(xiang) 民的共同利益關(guan) 係。傳(chuan) 統鄉(xiang) 規民約接通國家“德禮法製”與(yu) 民間社會(hui) 規約,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做到“有規而循”。所謂“朝廷有法律,鄉(xiang) 黨(dang) 有禁條”,“法律維持天下,禁約嚴(yan) 束一方”,“國有律法,民有鄉(xiang) 規”等,正是對國家法律與(yu) 鄉(xiang) 規民約之關(guan) 係以及鄉(xiang) 規民約的性質及其自治功能的高度概括。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強調:“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蘊含豐(feng) 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華文化的瑰寶。”深刻理解和把握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的發展曆程與(yu) 特性,發掘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的深厚底蘊和豐(feng) 富滋養(yang) ,推動其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是賡續中華文脈,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的重要途徑,也是汲取傳(chuan) 統智慧,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的有力支撐。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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