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嘉】德治與無為:法治視野下的儒道治理思想互補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4-04-15 12:43:08
標簽:
李德嘉

作者簡介:李德嘉,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現任職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著有《“德主刑輔”說之檢討》(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

德治與(yu) 無為(wei) :法治視野下的儒道治理思想互補

作者:李德嘉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表,原載《孔子研究》2024年第2期


摘要:“無為(wei) 而治”是儒道兩(liang) 家共同的社會(hui) 治理目標,具有相近的社會(hui) 治理價(jia) 值追求,其特點是強調統治者減少行政幹預,最終實現“垂拱而治”的治理效果。兩(liang) 者的區別在於(yu) ,儒家期待以“德政-德教-德治”的方式治理社會(hui) ,實現“化成天下”的治理成效,最終達到“無為(wei) 而治”。而儒家“德治”本身,不僅(jin) 強調君主具有政治德行操守,而且要求君臣率先垂範,推行“德教”,又具有有為(wei) 的一麵,難免與(yu) “無為(wei) ”的理想相互矛盾。對於(yu) 道家而言,“無為(wei) ”既是目標,又是手段,同時也是一種理想的政治德性。“無為(wei) 而治”所包含的治理智慧,不僅(jin) 與(yu) 現代法治的目標不相衝(chong) 突,而且可以增加現代法治的價(jia) 值維度。

 

作者簡介:李德嘉,法學博士,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wei) 中國法律史、法律

 

不僅(jin) 道家講“無為(wei) ”,實際上儒家也講“無為(wei) ”,隻不過二者在“無為(wei) ”的內(nei) 涵、方法和路徑上都有著顯著區別。儒家首先提出了“無為(wei) 而治”的概念,《論語·衛靈公》中就有“無為(wei) 而治者,其舜也與(yu) ?”的說法,而這也是在古代文獻中第一次出現“無為(wei) 而治”的概念。如果詳細比較儒道兩(liang) 家關(guan) 於(yu) “無為(wei) ”的態度和認識,儒家的“無為(wei) 而治”與(yu) 其德治的社會(hui) 治理主張相結合,“無為(wei) 而治”是實施“德治”的結果而不是手段,作為(wei) 治理手段的“德治”是以“有為(wei) ”的方式實現無為(wei) 自化的結果,最終目標是“垂拱而治”。而道家對待“無為(wei) ”的態度則相對更為(wei) 徹底,“無為(wei) ”不僅(jin) 是一種社會(hui) 治理方式,更是一種政治的價(jia) 值,通過“無為(wei) ”最終實現百姓“自化”的目的。過去的研究中,注重對儒家“德治”和道家“無為(wei) ”做差異性的研究,而忽視了兩(liang) 者對“無為(wei) 而治”結果的共性追求。通過對“德治”與(yu) “無為(wei) ”之異同進行研究,尤其是從(cong) 社會(hui) 治理的角度考察其中所共同追求的政治目標,分析兩(liang) 種不同社會(hui) 治理模式的意義(yi) ,有助於(yu) 我們(men) 進一步加強對儒道思想互補性的認識,更有助於(yu) 我們(men) 深入理解儒道思想對於(yu) 現代法治的可能貢獻。

 

一、殊途同歸:老子“無為(wei) ”與(yu) 孔子“無為(wei) 而治”的異同

 

“無為(wei) 而治”的概念,出自《論語·衛靈公》,其原文如下:

 

子曰:“無為(wei) 而治者,其舜也與(yu) ?夫何為(wei) 哉?恭己正南麵而已矣。”

 

孔子之所以在這裏提出“無為(wei) 而治”的概念,主要是為(wei) 了突出舜在治國理政中的特點。孔子認為(wei) ,舜之所以能夠實現“無為(wei) 而治”的治理目標,主要是因為(wei) 舜能夠做到“恭己正南麵”。何晏注雲(yun) :“言任官得其人,故無為(wei) 而治。”【1】之後儒生解經,主要是從(cong) 官員選任的角度來理解“無為(wei) 而治”,認為(wei) 舜之所以能夠實現“無為(wei) 而治”的治理效果,就在於(yu) 其選拔任用德才兼備的官員於(yu) 合適的崗位,使社會(hui) 得到良善治理。而朱熹對此句的理解則直指儒家的“德治”思想,朱熹認為(wei) :“無為(wei) 而治者,聖人德盛而民化,不待其有所作為(wei) 也。”【2】其實無論“任官得人”抑或“德盛而民化”,都是儒家“德治”思想的不同麵向而已。儒家之“德治”,具有“律己”和“治人”的兩(liang) 個(ge) 不同麵向,同時兩(liang) 個(ge) 不同麵向又是有機統一的。

 

首先,就“律己”的麵向而言,“律己”意味著對統治者及其統治行為(wei) 提出了正當性的要求,即統治者不僅(jin) 自身應該具有德性,而且所實施的統治行為(wei) ,包括政策、法令,也都要符合儒家之“德”的要求。從(cong) 現代法治的角度看,儒家對統治者及其統治行為(wei) 所提出的要求,不僅(jin) 是一種道德評價(jia) ,更是一種合法性的主張,即對於(yu) 一切統治行為(wei) 均應該思考其是否符合更高位階的規範要求,這在儒家而言,就是要符合“德”的內(nei) 在要求。所謂“任官得人”,不過是保證官僚集團本身具有良好德行、施政行為(wei) 符合儒家政治道德的要求的前提條件之一而已,這也是“恭己正南麵”的意思。

 

其次,就“治人”的麵向而言,儒家之“德治”期待通過教化的力量實現化民成俗,最終是依靠百姓的自覺而實現社會(hui) 的治理。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說,儒家之“德治”根本上是希望通過提高百姓的道德素養(yang) ,使百姓具有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條件,實現社會(hui) 的“自治”。就這個(ge) 理想而言,其實質是反對統治者以有為(wei) 的刑、政手段而對民間社會(hui) 加以幹涉。孟子說:“夫君子所過者化,所存者神,上下與(yu) 天地同流,豈曰小補之哉?”(《孟子·盡心上》)朱熹在分析德禮與(yu) 政刑的治理效用時亦強調雲(yun) :“然政刑能使民遠罪而已,德禮之效,則有以使民日遷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當深探其本也。”【3】這說明儒家的政治理想最終在於(yu) 化民成俗,使百姓日遷善而不自知,百姓自治,最終實現垂拱而治。

 

最後,就“律己”和“治人”的有機統一而言,二者均為(wei) 儒家“德治”主張的兩(liang) 個(ge) 不同麵向,缺一不可,互為(wei) 前提。就實現“德治”的主張而言,“律己”是前提,也就是說儒家“德治”首先要求統治者的統治符合正當性的要求,統治者首先應該“恭己正南麵”。孔子認為(wei)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cong) 。”(《論語·子路》)其意正說明為(wei) 政者所應具有的表率作用。“無為(wei) 而治”則是儒家“德治”所欲實現的政治效果,最終目的是要實現垂拱而治的政治理想。而德禮教化,則是實現儒家“德治”目標所采取的手段。

 

“無為(wei) ”,則是老子提出的重要概念,在《老子》一書(shu) 中一共出現十二次。圍繞“無為(wei) ”這一概念,老子提出了一係列治理主張。如果探究“無為(wei) ”在《老子》中的本義(yi) ,必須將之與(yu) “自化”的概念相聯係。《老子》提出:

 

道常無為(wei) 而無不為(wei) 。侯王若能守,萬(wan) 物將自化。化而欲作,吾將鎮之以無名之樸。無名之樸,亦將不欲。不欲以靜,天下將自正。(《老子》第三十七章)

 

故聖人雲(yun) :“我無為(wei) ,而民自化;我好靜,而民自正;我無事,而民自富;我無欲,而民自樸。”(《老子》第五十七章)

 

從(cong) 這些表述中,我們(men) 可以發現,《老子》之“無為(wei) ”最後所期待的目標乃是“萬(wan) 物自化”。所謂“無為(wei) ”與(yu) “好靜”“無事”“無欲”互為(wei) 表裏,可以說清淨無欲正是“無為(wei) ”的具體(ti) 表現,而這些要求也都是針對有為(wei) 政治所提出的。“好靜”要求統治者的政令應該保持穩定,不要恣意妄為(wei) 而使百姓無所措手足。所以《老子》中指出“多言數窮”,統治者層出不窮的政策法令將加速其走向窮途末路。老子發現,法令越頻繁,變化越快,前後矛盾就越大,百姓就越無所適從(cong) ;禁忌越多,百姓就越手足無措;法網越密,百姓就越犯法。正所謂:

 

天下多忌諱,而民彌貧;民多利器,國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物滋彰,盜賊多有。(《老子》第五十七章)

 

“無事”與(yu) “好靜”意義(yi) 相似,如果“好靜”強調統治者清淨自然,政令穩定,“無事”則是要求統治者避免以任意政令來滋擾民間生活。針對統治者的任意政令,老子甚至主張“不言”。他說:“聖人處無為(wei) 之事,行不言之教”(《老子》第二章)。二者易知易行,且受益無窮。然而,“不言之教,無為(wei) 之益,天下希及之。”(《老子》第四十三章)不言之教實則是不教,不教才是真正的教,老子進而又提出:

 

是以聖人欲不欲,不貴難得之貨;學不學,複眾(zhong) 人之所過。以輔萬(wan) 物之自然而不敢為(wei) 。(《老子》第六十四章)

 

“無欲”,是希望統治者減少私欲。統治者的私欲是無為(wei) 政治的最大威脅,統治者有欲則必有為(wei) ,有為(wei) 必然增加對民間的滋擾。無論戰爭(zheng) 、課稅、徭役,凡此種種,無一不是為(wei) 滿足統治者之私欲而增加百姓的負擔。統治者做到“好靜”“無事”“無欲”,自然可以實現“無為(wei) ”的政治。這樣的“無為(wei) ”政治,有學者認為(wei) 頗具有自由的意義(yi) 。胡適認為(wei) :“凡是主張無為(wei) 的政治哲學,都是幹涉政策的反動。因為(wei) 政府用幹涉政策,卻又沒幹涉的本領,越幹涉越弄糟了,故挑起一種反動,主張放任無為(wei) 。”【4】而陳鼓應則認為(wei) :“‘無為(wei) ’主張,產(chan) 生了放任的思想——充分自由的思想。”【5】

 

如果比較《老子》與(yu) 《論語》關(guan) 於(yu) “無為(wei) ”的異同,可以看到儒道兩(liang) 家的共同點是都期待“自化”,就是百姓的自我治理,通過“自化”,進一步淡化統治者有為(wei) 政治的意義(yi) ,也就是實現“垂拱而治”。一方麵,如果從(cong) 老子的整個(ge) 思想體(ti) 係來檢視“無為(wei) ”思想,我們(men) 可以發現老子的“無為(wei) ”和順應規律之“道”有著密切的聯係。老子認為(wei) ,人和天道有著內(nei) 在的統一關(guan) 係。因此,人間的治理之道也應該效法“道”的要求,即“法自然”。這裏的自然指的是一種自然而然的發展狀態。老子要求統治者治理國家應該順應自然的要求,不妄為(wei) 不妄作,對百姓實行一種“不幹涉”的政策。老子的“無為(wei) ”思想包含了一種政治理想:良好的政治應該使百姓能夠在寬鬆的社會(hui) 環境中自由發展,忘記政府的存在,就如同魚在水中自由遊動而忘記水的存在一樣。另一方麵,較之於(yu) 刑、政的治理手段,儒家之德禮是一種較為(wei) 柔和的統治手段,可以減少統治者以強製性的統治方式幹涉民間生活秩序,從(cong) 而減少國家權力的幹預。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說,儒家之崇尚“德治”與(yu) 老子強調的“無為(wei) ”有著相通的價(jia) 值理念。過去,人們(men) 對於(yu) 儒家“德治”的解讀過多地強調其“人治”的意義(yi) ,但梁啟超對於(yu) 儒家的“人治”觀有著不同的理解,他說:“儒家固希望聖君賢相,然所希望者,非在其治民蒞事也,而在其‘化民成俗’”【6】。可見,儒家“德治”的目的在於(yu) 化民成俗,通過養(yang) 成一種儒家所期待的社會(hui) 習(xi) 慣,而形成良好的社會(hui) 秩序。牟宗三認為(wei) :“德禮是從(cong) 根上轉化。喚醒其德性之心,使其自己悱啟憤發,自能恥於(yu) 為(wei) 非作惡而向善。故德治是歸於(yu) 每一個(ge) 人自身人格之站立及完成,以此為(wei) 宗極,則政刑隻是助緣,乃原則上或目的上可以廢除者。”【7】牟宗三的看法則更傾(qing) 向於(yu) 從(cong) 個(ge) 體(ti) 人格的角度來解讀儒家“德治”的意義(yi) ,儒家的“德治”具有完善個(ge) 體(ti) 人格,從(cong) 而實現個(ge) 體(ti) 人格之自由與(yu) 尊嚴(yan) 的價(jia) 值。

 

儒道之所不同者在於(yu) :儒家之“化”是君子德教之結果,最終實現化民成俗,是有為(wei) 之政治教化而產(chan) 生的無為(wei) 之政治效果;道家之“化”,則是期待百姓自為(wei) ,然後實現“自化”“自正”“自富”“自樸”,無論方法、手段還是最終結果,道家都堅持“無為(wei) 之益”。此外,在儒家看來,“無為(wei) 而治”是德治模式產(chan) 生的治理效果,但“無為(wei) ”本身並不是君主所應具備的政治美德。而道家則將“無為(wei) ”本身視作是一種德性,尤其是統治者順應天道的政治美德,“無為(wei) ”本身就具有政治德性的意義(yi) 。

 

二、德治:儒家實現“無為(wei) 而治”的方法路徑

 

儒家“德治”的治理方法可以概括為(wei) “施德政”與(yu) “行德教”兩(liang) 個(ge) 方麵,這兩(liang) 個(ge) 方麵是相互聯係的有機整體(ti) 。就德教的推行而言,前提是統治者有德,即意味著不僅(jin) 統治者自身具有德行,而且其所推行的政治也應該符合“德”的要求,可以說施行德教的前提是統治者推行德政。而就德政而言,儒家又以教化的權力來解釋德政的具體(ti) 內(nei) 涵。在儒家看來,良好政治的外在體(ti) 現是“近者悅而遠者來”,實現這一目標當然不能靠武力征服或在國際社會(hui) “秀肌肉”,而是需要通過內(nei) 修德政,然後通過德化的方式使人自覺服從(cong) 統治。所以,“行德教”又是“施德政”的具體(ti) 內(nei) 容和體(ti) 現。

 

關(guan) 於(yu) “施德政”,儒家強調統治者的自身行為(wei) 要符合規範,不僅(jin) 要求統治者個(ge) 人,還要求整個(ge) 統治集團都能夠以身作則。這不僅(jin) 需要統治者注重個(ge) 人德性,還必須做到“任官得人”,要求整個(ge) 官僚集團都奉行儒家的政治道德。而所謂“施德政”,在先秦儒家的論述中有兩(liang) 個(ge) 方麵的內(nei) 涵:其一是正名。正名是儒家政治哲學中的核心概念,其意義(yi) 在於(yu) 為(wei) 政治行為(wei) 尋求正當性的標準,也就是政治的規範。這也是儒家“德治”的核心要義(yi) ,儒家之“德”為(wei) 評價(jia) 現實政治提供了道德性的標準和尺度。陳來認為(wei) :“自西周以來逐步發展了一種思想,即認為(wei) 在現行的政治秩序之後還有一個(ge) 道德法,政治運行必須合於(yu) 某些道德要求,否則就必然導致失敗。”【8】如果與(yu) 西方法律思想相比較,儒家之“德”與(yu) 西方的“自然法”觀念有異曲同工之妙,為(wei) 現實的政治法律製度提供了“高級法”的背景。【9】子路曾問孔子從(cong) 政之後的首要任務是什麽(me) ?孔子答複說:“必也正名乎?”孔子認為(wei) ,正名的意義(yi) 在於(yu) :“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le) 不興(xing) 。禮樂(le) 不興(xing) ,則刑罰不中。”(《論語·子路》)對於(yu) “禮樂(le) 不興(xing) ,則刑罰不中”的解釋,邢昺認為(wei) :“禮所以正君臣父子之別,明男女長幼之序,故可以安上化下,風移俗易。”【10】可見,傳(chuan) 統經學對於(yu) 儒家“正名”的意義(yi) 主要是從(cong) “移風易俗”的角度來闡發的,儒家認為(wei) 社會(hui) 風俗的改變是自上而下的,需要由統治者大力推動才能實現。其二是王道。儒家政治哲學有所謂“王霸之辨”的概念,所謂“王道”與(yu) “霸道”實際就是儒者對於(yu) 現實政治提出的評判標準。荀子以“義(yi) ”作為(wei) 區分王、霸的關(guan) 鍵,他認為(wei) :“義(yi) 立而王,信立而霸”(《荀子·王霸》)。在這裏,“義(yi) ”是儒家對於(yu) 政治正當性所確立的道德性標準之一,所謂“行一不義(yi) ,殺一無罪,而得天下,王者不為(wei) 也。”(同上)對於(yu) “王道”概念的闡發,孟子的態度最有意思,孟子說:“以力假仁者霸,霸必有大國;以德行仁者王,王不待大。”(《孟子·公孫醜(chou) 上》)為(wei) 何孟子要說“王不待大”呢?這或許與(yu) 孟子對於(yu) 政治的看法有關(guan) 。“善政,民畏之;善教,民愛之。善政得民財,善教得民心。”(《孟子·盡心上》)可見,孟子認為(wei) 政治權力從(cong) 根本上不可能獲得民心,無論如何施行權力,都隻能使“民畏之”,而不能產(chan) 生“民愛之”的效果。隻有教化的力量,能夠使百姓心悅誠服地順從(cong) 統治。

 

關(guan) 於(yu) “施德教”,儒家教化的目的在於(yu) 化民成俗,促進社會(hui) 自治的實現。因此,梁啟超評價(jia) 儒家的政治思想說:“明乎此義(yi) ,則知儒家所謂人治主義(yi) 者,絕非僅(jin) 恃一二聖賢在位以為(wei) 治,而實欲將政治根基於(yu) ‘全民’之上。”【11】可見,這樣的政治思想雖然被梁啟超定義(yi) 為(wei) “人治”,其本質卻與(yu) 現代法治並不衝(chong) 突。相反,法治社會(hui) 更需要個(ge) 人意識的覺醒和個(ge) 體(ti) 人格的完善,這有賴於(yu) 塑造一種具有現代社會(hui) 價(jia) 值理念的公民人格。如何在法治社會(hui) 的環境中,健全公民的獨立人格和道德意識,傳(chuan) 統社會(hui) 中儒家士人君子春風化雨、潤物成俗的方式值得現代法治社會(hui) 中的公民教育效法和學習(xi) 。法治社會(hui) 中是否需要個(ge) 人的道德素養(yang) 及如何培育個(ge) 人的道德素養(yang) ,其實可以從(cong) 儒家的德教經驗中汲取養(yang) 分。有學者指出:“在傳(chuan) 統教育機製中,經學對於(yu) 士人們(men) 來說,不僅(jin) 是知識,而且是興(xing) 趣、是信念、是信仰。”【12】正是通過儒學知識體(ti) 係的經學化、信仰化,儒家的倫(lun) 常、價(jia) 值體(ti) 係、道德標準逐漸以一種潛移默化的方式成為(wei) 傳(chuan) 統社會(hui) 士人君子的生活方式,並借助士紳階層對於(yu) 社會(hui) 的整合力量,影響了整個(ge) 社會(hui) 的價(jia) 值係統。

 

值得指出的是,儒家以德教方式所實現的社會(hui) 與(yu) 哈耶克所謂“自生自發型”社會(hui) 秩序之間具有某種暗合。其實,現代法治秩序並不是人為(wei) 理性建構的產(chan) 物,而是通過社會(hui) 習(xi) 慣的長期積澱而形成,這就是哈耶克所提出的“自發型秩序”。哈耶克認為(wei) :“人類社會(hui) 中存在著種種有序的結構,但它們(men) 是許多人的行動的產(chan) 物,而不是人之設計的結果。”【13】促使人們(men) 遵守那些自發性規則並且形成自生自發的社會(hui) 秩序的支配性因素是所謂“默會(hui) 知識”,他指出:“人們(men) 之所以使用這些傳(chuan) 統和製度,乃是因為(wei) 它們(men) 對他們(men) 而言是一種可資運用的工具:它們(men) 是累積性發展的產(chan) 物,而絕不是任何個(ge) 人心智設計的產(chan) 物。”【14】傳(chuan) 統社會(hui) 秩序恰恰是通過儒家士人君子的潛移默化之功所形成,儒家德教的內(nei) 容並不是聖人所設計,而是來自於(yu) 人性之常的“百姓日用而不知”的仁義(yi) 之道。滋賀秀三在論述傳(chuan) 統家族法律秩序中的實體(ti) 法和家族習(xi) 慣法之間的關(guan) 係時指出:“家族生活那樣的被認為(wei) 與(yu) 法相比不如說情誼更容易支配的領域裏,更讓人感到驚奇的,卻是在人們(men) 的意識中清楚地確定著的、對每個(ge) 人來說那些是他被人所承認的權利,並基於(yu) 這些共有規範來使事務得到處理。由此,不用期待成文法的存在,在這個(ge) 意義(yi) 上自然地刻在人們(men) 的意識中並活生生地發揮著作用的具有法的性質的論理,我想稱之為(wei) 法意識,換言之也可以稱之為(wei) 自然法。”15這裏被滋賀秀三稱之為(wei) “自然法”的存在於(yu) 民間百姓日常生活中的法意識,實際上就是由儒家德教以潛移默化方式所形成的社會(hui) 習(xi) 慣。

 

需要進一步討論的問題是,民間百姓日常生活中的“法意識”究竟是儒家所設計並以潛移默化方式形成的社會(hui) 道德,還是民間自我產(chan) 生的習(xi) 慣而由儒家精英所確認並發揚光大的倫(lun) 理秩序?其實,這兩(liang) 者兼而有之。一方麵,儒家德教中對百姓進行教化的原本是父子夫妻相處的“常道”,也就是百姓日常所實踐的生活倫(lun) 理,並不是拔高的道德要求。董仲舒提出《春秋》為(wei) “仁義(yi) 法”,他認為(wei) “仁”與(yu) “義(yi) ”其實體(ti) 現了儒家在“治人”和“正己”兩(liang) 個(ge) 方麵的區別:“仁之法在愛人,不在愛我;義(yi) 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春秋繁露·仁義(yi) 法》)所謂“治人”之法其實就是儒家德教的內(nei) 容,董仲舒認為(wei) 君子應該以“仁”治人,強調寬惠容眾(zhong) ,即以百姓日常所實踐的生活倫(lun) 理來進行教化。而君子對於(yu) 自己,則應該以“義(yi) ”正己,以“聖人”為(wei) 標準提高自身的道德追求。另一方麵,儒家所倡導的君臣父子這樣的倫(lun) 常秩序,經由“出禮入刑”的法律製度設計,成為(wei) 傳(chuan) 統社會(hui) 法律製度的核心價(jia) 值和基本原則。正是因為(wei) 傳(chuan) 統社會(hui) 中儒家之禮與(yu) 國家之法在實質上具有一致性,所以人們(men) 守法就是遵守儒家之禮;反過來說,傳(chuan) 統社會(hui) 中的人隻要能夠遵守儒家之禮,自然不會(hui) 違反法律,從(cong) 而可以實現“刑措而不用”的效果。所謂“刑措而不用”,並不是否認刑罰或法律製度對於(yu) 社會(hui) 治理的作用,也並不是一種可以根本上消滅刑罰的幼稚期待,隻是儒家希望通過教化減少刑政手段的運用,從(cong) 而減少刑罰製度對於(yu) 民間正常生活秩序的影響。

 

三、“無為(wei) ”之德:老子對統治者的德性要求

 

老子的“無為(wei) ”有兩(liang) 個(ge) 不同層次的內(nei) 涵:其一是作為(wei) 社會(hui) 治理手段的“無為(wei) ”,強調統治者應該以“不幹預”的方式對待民間社會(hui) ,讓百姓“自為(wei) ”“自化”,社會(hui) 自然發展;其二是作為(wei) 統治之德的“無為(wei) ”,即“無為(wei) ”本身就是一種政治美德,以“無為(wei) ”的要求來約束、評價(jia) 統治者的政治行為(wei) 。過去學者對“無為(wei) ”的理解,更側(ce) 重於(yu) 方法和手段方麵,往往沒有注意到老子的“無為(wei) ”其實也是一種政治道德。

 

老子特別重視“德”的意義(yi) ,從(cong) 某種程度上來說,“德”是老子思想中與(yu) “道”並重的概念。所以,人們(men) 又將《老子》五千言稱為(wei) 《道德經》,有《老子》五千言“盡言道德之意”的說法。老子自己也十分重視“德”的重要意義(yi) 而將“德”與(yu) “道”並稱,說:“萬(wan) 物莫不尊道而貴德。”“道”是萬(wan) 事萬(wan) 物運行變化的規律,而“德”就是事物所具有的本來屬性。“道”與(yu) “德”雖然並稱,然而兩(liang) 者的地位並不等同,實際上“道”是“德”的統帥,而“德”是“道”在社會(hui) 政治領域的具體(ti) 運用。既然“德”的概念如此重要,那麽(me) “德”在《老子》中又是什麽(me) 含義(yi) 呢?老子說:“生而不有,為(wei) 而不恃,長而不宰。是為(wei) ‘玄德’。”(《老子》第五十一章)由此可以發現,這個(ge) “玄德”實際上就是統治者的統治之“德”,有“德”的統治者必須做到養(yang) 育百姓而不據為(wei) 己有,推動了百姓的生活而不居功自偉(wei) ,作為(wei) 百姓的令長而不去宰製百姓。我們(men) 可以發現,上述“德”的要求與(yu) 前麵所闡述的“無為(wei) ”有一致之處,老子認為(wei) 統治者隻有保持自己的“德”,才能實行“無為(wei) ”的政治,統治者的個(ge) 人“德性”是實現“無為(wei) ”政治的重要保證。老子說:“上德無為(wei) 而無以為(wei) ”,實際就是將“無為(wei) ”視作一種“統治之德”。

 

當然,需要說明的是,在《老子》的行文中,並未將作為(wei) “治理手段”的“無為(wei) ”與(yu) 作為(wei) “統治之德”的無為(wei) 作明確的區分和界定,故兩(liang) 者之間實際上是一種相互依存的狀態。為(wei) 了深入討論作為(wei) “統治之德”的“無為(wei) ”,我們(men) 主要從(cong) 以下兩(liang) 個(ge) 方麵來加以說明。

 

第一,慈、儉(jian) 、不敢為(wei) 天下先

 

我有三寶,持而保之。一曰慈,二曰儉(jian) ,三曰不敢為(wei) 天下先。(《老子》第六十七章)

 

所謂“慈”,就是要求統治者豁達大度,不僅(jin) 要以德報德,而且要做到善以待人從(cong) 而“以德報怨”。擴大到政治治理方麵,“慈”的要求就是實行“寬容”的政治,反對以嚴(yan) 苛的法律威嚇百姓;以“無事”取天下,不以嚴(yan) 苛的法令去攪擾百姓的正常生活。所謂“儉(jian) ”,與(yu) 老子所常說的“無事”“不爭(zheng) ”相通,老子認為(wei) 統治者應該知足節儉(jian) ,不應奢華無度;統治者若是追求無盡的物欲,那麽(me) 百姓必然遭到盤剝。並且,統治者奢華的政風也必然會(hui) 使民風不再淳樸。所以老子主張統治者應該“去甚、去奢、去泰”,不要過分役使民力而追求奢華的生活。所謂“不敢為(wei) 天下先”,是說統治者應該居柔守弱,謙退善下。老子主張:

 

是以欲上民,必以言下之;欲先民,必以身後之。是以聖人處上而民不重,處前而民不害。(《老子》第六十六章)

 

統治者要想統治民眾(zhong) ,必須對民眾(zhong) 謙下,並且把自己的利益放在人民利益的後麵,這樣民眾(zhong) 才不會(hui) 感到被統治的負擔。這種謙退善下的品德實際上和前麵所述的“不爭(zheng) ”是一致的,隻有具備這樣的品質的統治者才能不與(yu) 民爭(zheng) 利,實現無為(wei) 政治。

 

第二,聖人不仁以百姓為(wei) 芻狗

 

天地不仁,以萬(wan) 物為(wei) 芻狗;聖人不仁,以百姓為(wei) 芻狗。(《老子》第五章)

 

這裏的“不仁”不是說聖人不仁不義(yi) ,而是指無所偏愛。仁者,愛也。愛,就是一種有偏見的感情,有愛就必然會(hui) 有所私。西方司法女神的諸般寶物之一就有蒙眼布,何也?蒙上雙眼就能使自己不分親(qin) 疏,而無所私。所以,聖人的統治也應該無所偏愛,無所私。老子認為(wei) ,聖人的統治應該如天地運行一般,法道而任自然,不應有所偏愛,一視同仁地聽任百姓自由發展。老子繼續說:“多言數窮,不如守中。”此處“多言”是指統治者教令繁苛,以頻繁的政策法令役使百姓,必然使治下的百姓日益貧窮。因此,聖人主張“守中”,放任百姓自為(wei) 。這一章是理解老子“無為(wei) ”政治的關(guan) 鍵,隻有統治者不以仁恩和偏愛治理國家,像天地一般無私,方能垂拱而治,任百姓自由生活。

 

老子所處的時代正是一個(ge) 君主不斷強化其權力以擴充本國實力的時代,在這樣的時代裏,老子看到了百姓因為(wei) 君主的不斷盤剝而日益貧困,所以,老子主張“無為(wei) ”的政治,要求君主放任百姓自然發展。實際上,君主的專(zhuan) 斷權力和人民的自由是對立的。要想實現百姓的“任自然”,就必須對君主的權力加以限製,否則,老子的所謂“法自然”就無法實現。老子非常清楚問題的症結所在,所以提倡“無為(wei) ”的政治,以圖減少君主專(zhuan) 斷權力對百姓的攪擾,實際目的在於(yu) 限製這種專(zhuan) 斷的權力。然而,在一個(ge) 權力不受控製的社會(hui) ,“無為(wei) ”之治終究隻能是一種設想。故而,嚴(yan) 複指出:“夫黃、老之道,民主之國之所用也。故能長而不宰,無為(wei) 而無不為(wei) 。”【16】於(yu) 是,老子隻能將希望寄托於(yu) 君主自身的德性上,希望君主應該具備一種符合“無為(wei) ”政治的德性。如有學者所說:“《老子》的‘無為(wei) 而治’,乃至《老子》的全部政治法律思想,實質上是一種道德治國論。”【17】

 

四、“我無為(wei) 而民自化”:儒道思想與(yu) 現代法治

 

老子之“無為(wei) ”與(yu) 儒家之“無為(wei) 而治”具有鮮明的共同特點,其目標都是希望統治者減少對民間的幹預和滋擾,最終實現百姓的“自為(wei) ”“自化”乃至於(yu) “自治”。所不同者在於(yu) ,老子更側(ce) 重於(yu) 以“無為(wei) ”作為(wei) 政治美德以約束統治者的行為(wei) ,使統治者不爭(zheng) 、不欲、不妄作,從(cong) 而實現百姓的“自化”。而儒家則希望以德政提高對為(wei) 政者的道德要求,同時以“善教”代替“善政”,培育民間百姓的素養(yang) ,從(cong) 而實現百姓“自治”。

 

現代法治的核心問題在於(yu) 解決(jue) 權力的問題,給誰賦權,如何用權,怎樣控權,是法治所關(guan) 注的核心問題。無論老子的“無為(wei) ”還是儒家的“無為(wei) 而治”,所體(ti) 現的都是一種柔性的權力觀。相較而言,儒家的權力觀偏向理性、柔和,儒家否定統治權力中帶有強製性、殺伐特征的政、刑,而呼籲運用德禮教化,以一種道德感召力來治理國家,其意義(yi) 在於(yu) 排除政與(yu) 刑這樣一種剛性的權力對民間自治所帶來的傷(shang) 害。而老子的權力觀更加消極,旨在限製權力。他不關(guan) 心權力能做什麽(me) ,有多大能量和威力,而關(guan) 注不能做什麽(me) 。在他那裏,政府機構越小越好,統治隊伍越小越好,權力越小越好。這與(yu) 當代的有限政府、製約權力、民主、憲政、共和等政法文明不僅(jin) 不排斥,而且完全一致。但是老子對待權力的態度卻跨越了時代,老子主張“無為(wei) ”的目的是要實現百姓的“自然”“自化”,所以老子主張統治者不得貪天下為(wei) 己有,不得濫用權力,不得侵害百姓的“自然”:

 

將欲取天下而為(wei) 之,吾見其不得已。天下神器,不可為(wei) 也。為(wei) 者敗之,執者失之。故物或行或隨;或噓或吹;或強或羸;或培或墮。是以聖人去甚,去奢,去泰。(《老子》第二十九章)

 

從(cong) 老子的權力觀來看,老子對於(yu) 權力的認識更趨近於(yu) 現代民主政治中的政府觀,政府不過是人民主權的代理人;也隻有居於(yu) 代理的地位,才能做到“不為(wei) ”與(yu) “不執”。儒家對於(yu) 權力也有公共性的主張,“大道之行,天下為(wei) 公”是儒家對理想社會(hui) 中公共權力的向往,漢儒鄭玄解釋“公”,認為(wei) “公猶共也”,即包含權力是天下人所共同掌握的意思。唐代孔穎達解釋所謂“公天下”,就是“不以天位為(wei) 己家之有而授子”,其中也含有“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之意。但是,儒家“公天下”與(yu) 老子將天下作為(wei) “神器”,中間還有一層差別。“公”與(yu) “私”相對,天下不為(wei) 一人所獨有,但權力可以為(wei) 一人所掌握,這時“公天下”的主張最終落實為(wei) 統治者的政治道德,即統治者應具有將權力公有的美德。而作為(wei) “神器”的權力,則“不可為(wei) ”“不可執”,既不能為(wei) 一人所私有,甚至於(yu) 不能為(wei) 具體(ti) 的人所行使。最終,老子的“權力觀”必然走向消極,既然權力“不可為(wei) ”,那麽(me) 索性就“無為(wei) ”,而放任百姓“自為(wei) ”。

 

相對於(yu) 老子消極的“權力觀”,儒家認識到權力既有剛性、霸道的一麵,也有可以柔性行使、造福人民的一麵。所以,從(cong) 儒家的角度來說,其更願意將權力解釋為(wei) 道德和教化的力量。孟子有所謂“天爵”和“人爵”的區分:

 

有天爵者,有人爵者。仁義(yi) 忠信,樂(le) 善不倦,此天爵也;公卿大夫,此人爵也。古之人修其天爵,而人爵從(cong) 之。今之人修其天爵,以要人爵;既得人爵,而棄其天爵,則惑之甚者也,終亦必亡而已矣。(《孟子·告子上》)

 

所謂“天爵”,其實就是一種道德性的權力。在孟子看來,道德性權力應該置於(yu) 政治性權力之上。這也是儒家“政教合一”的政治理想,所謂“政”與(yu) “教”其實就是政治權力和道德權力的關(guan) 係,儒家認為(wei) 應該是合二為(wei) 一的,故天下應由“有德者居之”。同時,有德者應該把手中的政治權力改造為(wei) 道德權力,也就是教化的力量,統治者最大的政治不是管理與(yu) 法律,最為(wei) 重要的政治是推行教化,使百姓明禮儀(yi) 、知廉恥,最後能夠自我管理,從(cong) 而實現“垂拱而治”。從(cong) 這個(ge) 角度看,儒家對於(yu) 權力背後的正當性基礎的思考以及所提倡的柔性權力觀,對於(yu) 思考現代法治社會(hui) 中的權力觀念的重新塑造依然具有重要的意義(yi) 。有學者指出,挖掘古代儒家“禮法共治”的治理經驗,可以充分發揮個(ge) 人心靈自治、家庭自治、地方自治、社會(hui) 自治的功能,從(cong) 而減少剛性的法治觀與(yu) 機械執法所帶來的“後遺症”。18其實,儒家之“德治”或“禮法共治”,背後的治理理念是一致的。而且,其中最有價(jia) 值的地方在於(yu) :儒家希望個(ge) 人的心靈、德性與(yu) 家族、社會(hui) 的自我治理、國家的權力設置,三者之間能夠達成有機的整體(ti) ,最終實現一種理想的政治環境。

 

比較儒道之“無為(wei) ”觀念,我們(men) 發現無論儒道,其“無為(wei) 而治”的思想對於(yu) 當下的法治均有補益,尤其儒家以“德治”而實現“無為(wei) 而治”的想法可以溝通儒家與(yu) 道家的政治理念,尋得儒道之間的“最大公約數”。無論儒道,其“無為(wei) ”的本意都是要複歸“自然”,隻不過儒家之自然是人心人性,而道家之自然乃是大道之本真。儒道兩(liang) 家之共同點在於(yu) :任何脫離人心人性與(yu) 社會(hui) 經驗的製度設計都是不應該的,製度的構建不能脫離人性之自然。製度是否具有德性,全在於(yu) 能否使人性得以自由發展。

 

注釋
 
1(魏)何晏注,(宋)邢昺疏:《論語注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236頁。
 
2(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162頁。
 
3(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54頁。
 
4 胡適:《中國哲學史大綱》,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36-37頁。
 
5 陳鼓應:《老子今注今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6年,第53頁。
 
6 梁啟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99頁。
 
7 牟宗三:《政道與治道》,長春: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10年,第29頁。
 
8 陳來:《古代宗教與倫理:儒家思想的根源》,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347頁。
 
9 美國學者考文指出:“美國憲法的合法性、至上性以及它對尊崇的要求,同樣奠基一個共同的、已經確立的基礎之上,即人們深信有一種法高於人間統治者的意誌。”參見[美]愛德華·S·考文:《美國憲法的“高級法”背景》,強世功譯,北京:三聯書店,1996年,第5頁。
 
10(魏)何晏注,(宋)邢昺疏:《論語注疏》,第194頁。
 
11 梁啟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101頁。
 
12 徐慶文:《經學解體與儒學的現代轉換》,《山東社會科學》2010年第2期。
 
13 [英]弗裏德利希·馮·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一卷,鄧正來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第56頁。
 
14[英]弗裏德裏希·馮·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冊,鄧正來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第26頁。
 
15 [日]滋賀秀三:《中國家族法原理》,張建國、李力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0頁。
 
16 嚴複:《嚴複集》第四冊,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1079頁。
 
17 艾永明:《淺析〈老子〉的無為思想》,《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0年第3期。
 
18 參見廖可斌:《多維視角下的中國古代社會“禮法共治”模式》,《孔子研究》202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