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江蘇師範大學與青海師範大學雙聘教授南傑·隆英強:公法為主導的中華法係何以體現人本精神?

欄目:演講訪談
發布時間:2024-04-11 21: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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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師範大學與(yu) 青海師範大學雙聘教授南傑·隆英強:公法為(wei) 主導的中華法係何以體(ti) 現人本精神?

受訪者:南傑·隆英強

采訪者:潘雨潔

來源:中國新聞網

時間:孔子二五七五年歲次甲辰二月廿七日己亥

          耶穌2024年4月5日

 

熱門電影《第二十條》中,“我們(men) 辦的不是案子,而是別人的人生”“法律的權威來自老百姓最樸素的情感期待”等台詞,折射出中華法治文化中的人本主義(yi) 精神,引起觀眾(zhong) 情感共鳴。回顧曆史,古代中國如何兼顧“天理、國法、人情”綜合治理國家?公法內(nei) 容為(wei) 主導的中華法係何以體(ti) 現人本主義(yi) 精神?

 

中國第一位漢藏雙語法律史學博士、第一位漢藏雙語法理學博士後,江蘇師範大學與(yu) 青海師範大學雙聘教授、江蘇師範大學漢藏法律文化與(yu) 法治戰略研究中心主任南傑·隆英強近日接受中新社“東(dong) 西問”專(zhuan) 訪,回答上述問題。

 

現將訪談實錄摘要如下:

 

中新社記者:古代中國法製文明遵循哪些基本思想?

 

南傑·隆英強:延續發展幾千年的中華法製文明,在不同曆史時期一直堅持“民惟邦本,本固邦寧”的德政思想,“重民愛民”的文化土壤培育出“德主刑輔、明德慎罰”“寬仁慎刑,愛惜人命”等法製文明理念,重人倫(lun) 、尚德性,重教化、輕刑責。

 

從(cong) 西周時期開始,“禮樂(le) 刑政”綜合為(wei) 治與(yu) 天理、國法、人情協調統一的治國理政方略貫穿曆代中央王朝。“禮”即國家施政的準則和製度;“樂(le) ”包含陶冶德性的文化、思想、情操等;“刑”不單指刑罰,也是法的通稱;“政”主要是設官分職,建立政權機構。“禮樂(le) 刑政”是中華法製文明發展過程中動態的完整體(ti) 係,在此基礎上又綜合考慮地理環境、社會(hui) 經濟、民族習(xi) 慣、風土人情等因素,實現因地、因時、因事、因族、因人而治。

 

禮法互補和德法兼修的思想綜合治理了數千年的中國古代社會(hui) 。其以禮為(wei) 主導,以法為(wei) 準繩;以禮行法、以法明禮;兼顧“恤民仁政”與(yu) “治世公平”。事前預防和善治導民等法治智慧,牽動著整個(ge) 國家機器的有效運轉。

 

中新社記者:公法為(wei) 主導的中華法係有哪些主要特點?在其實踐與(yu) 發展中如何堅持“人本主義(yi) ”?

 

南傑·隆英強:中國古代社會(hui) 長期注重王權和皇權及公權力的神聖與(yu) 權威,推動了公法內(nei) 容占主導地位的集權製國家的發展。中華法係的基本特點是“刑法為(wei) 主、諸法並存”,延續千年,至今依然發揮一定作用。

 

 

 

2023年12月3日,在G7382次列車上,乘務人員向旅客普及法律知識。周圍 攝

 

同時,中國重曆史記載的傳(chuan) 統,推動了成文法的發達。曆代王朝和各民族政權都非常看重擁有代表性的成文法典,都采用了刑法為(wei) 主、諸法混合編纂的結構形式,詳細、連貫地記載其承上啟下的法製文明之發展脈絡。

 

具體(ti) 而言,在西周與(yu) 春秋戰國時期,中華法製文明便已形成早期發達形態,並製定出中國曆史上第一部係統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經》;自秦漢始,中國統一多民族國家的政治和社會(hui) 基礎得到初步奠定,成文法修訂並與(yu) 有效習(xi) 慣法整合,推動中華法典集大成之作《唐律疏議》的形成;在“參漢酌金”立法指導思想下,清朝繼承前朝法製成果、改善弊端,古代中國國家法與(yu) 邊疆少數民族習(xi) 慣法、民間法達到協調發展的巔峰。

 

 

 

《法經》作者李悝坐像。陸欣 攝

 

縱觀曆史,中華法係不斷走向“成文化、法典化”,即在法律法規製度化、司法製度體(ti) 係化的同時,立法技術、執法水平、法製化的理論思想和基本原則均達一定高度,推動封建統治的中央集權不斷趨於(yu) 文明、成熟。

 

與(yu) 此同時,中國古代走“由判決(jue) 到立法”的法律發展道路,《尚書(shu) 大傳(chuan) 》稱“夏刑三千條”,多為(wei) 處理具體(ti) 案件的判決(jue) ,而這些判決(jue) 又作為(wei) 其後處理同類案件的依據和標準。曆朝曆代都重視判例和司法文書(shu) 及法律解釋,使中華法係走出了國家成文法與(yu) 民間習(xi) 慣法兼而有之、同步互補的“混合法”發展道路,始終堅持“人本主義(yi) ”法製文明精神理念,避免法律工具化。

 

中新社記者:中國曆史上,不同民族間的法製文明如何交流借鑒?有何共性?

 

南傑·隆英強:中國法律史學泰鬥張晉藩先生指出,中華法係由各族人民共同締造,凝聚各民族的法律智慧,是各民族的法律文化與(yu) 法製經驗相互交流與(yu) 吸收的成果。

 

曆史上,中原王朝和少數民族政權間法製文明交流借鑒的例子很多。藏族等多民族法文化都深受《唐律疏議》影響。敦煌出土的古藏文文獻中,有許多藏文翻譯的《唐律》《論語》《左傳(chuan) 》等典籍,深受中原影響,吐蕃法律具有諸多與(yu) 唐律相似的特征,如重視立法活動、加強成文法典、民刑不分到民刑有分、佛教律法結合、諸法合體(ti) 等。再如清代民族眾(zhong) 多,形成了不同特色的區域性法文化,清政府從(cong) 中吸取精華形成民族法製集大成之作《欽定理藩院則例》。

 

在漫長曆史中,中國各民族間的政治、經濟、文化等交流往來從(cong) 未間斷。從(cong) 互相吸收、長期融合到共同發展,各民族在不同時空中實踐、豐(feng) 富、發展著中華法律文化,在製度建立和立法變革中都體(ti) 現出人文精神的共性。

 

 

 

2023年12月12日,市民在北京市國家圖書(shu) 館館藏法律文獻展上參觀。郭海鵬 攝

 

中新社記者:在中國傳(chuan) 統基層社會(hui) 中,哪些法律製度的理念和模式彰顯了“國法”與(yu) “人情”間的協調?

 

南傑·隆英強:傳(chuan) 統基層社會(hui) 治理單元中的“鄉(xiang) 規民約”,由民眾(zhong) 自主約定、自願加入,推行民主議事、公開賞罰。這種長期形成的本土文化重視感化和引導,重視社會(hui) 道德和倫(lun) 理準則,在國家法指引下,能夠綜合調解各種矛盾糾紛,作為(wei) 國法之外的柔性補充,有效維護鄉(xiang) 土社會(hui) 的秩序。

 

再如,中國民族地區在近現代大量發生的由財產(chan) 刑替代嚴(yan) 酷刑罰的“賠償(chang) 命價(jia) ”或者刑事和解案件證明,國家法與(yu) 少數民族習(xi) 慣法協調互動後,能夠同時彰顯出前者的優(you) 越性與(yu) 後者的人性化,兩(liang) 者在社會(hui) 治理功效上均具有標本兼治的重大意義(yi) 。

 

無論是中國刑法等國家製定法還是藏族“賠命價(jia) ”等少數民族刑事習(xi) 慣法,其主要目的都在於(yu) 解決(jue) 糾紛、平息矛盾、安撫受害人及其家屬。當這種理念適用於(yu) 認罪認罰從(cong) 寬製度時,就能夠準確及時懲罰犯罪、強化人權司法保障、節約司法資源、維護社會(hui) 和諧安定。

 

財產(chan) 刑替代嚴(yan) 酷刑罰的“賠償(chang) 命價(jia) ”之寬嚴(yan) 相濟的刑法理念,堅持尋求被害人和加害人合法權益的雙向保護,及時恢複雙方正義(yi) 及經濟倫(lun) 理價(jia) 值,保障人的生命權。始終為(wei) 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chang) 製度、刑事和解不起訴製度以及維護民族地區團結穩定等方麵發揮著難能可貴的作用。

 

 

 

2023年12月1日,在貴州省黔東(dong) 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縣台烈鎮寨頭村,法官向當地民眾(zhong) 進行普法宣傳(chuan) 。龍興(xing) 偉(wei) 攝

 

中新社記者:西方法學思想與(yu) 中國古代的法製文明模式有何共通之處?如何理解這種共通性的內(nei) 涵?

 

南傑·隆英強:德國著名的民法學家、曆史法學派領軍(jun) 人物弗裏德裏希·卡爾·馮(feng) ·薩維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主張,“法”的最好來源不是立法,而是習(xi) 慣,“隻有在人民中活著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薩維尼還認為(wei) ,成文法由習(xi) 慣法而生,而習(xi) 慣法又是從(cong) “民族精神”中長出、最有生命力的。

 

英國法學家亨利·梅因(Henry Maine)則把“法”當作發展過程來研究,認為(wei) 法律是世代相連的曆史產(chan) 物。他研究得出古代法典的重要特點:法典越古老,刑事立法越多;社會(hui) 發展水平越低下,民事立法越少,故刑法與(yu) 民法在法典中占比的不同成為(wei) 古代法律與(yu) 現代法律的重要區別。

 

這些西方法學家的思想都與(yu) 中國古代的法製文明模式相得益彰。法律文化在英美法係國家中獨特地表現了它的習(xi) 慣法、私法、判例法發達的功能屬性;而在古老的大陸法係國家或中國古代,卻充分體(ti) 現了公法、成文法、法典化、諸法並存為(wei) 主導的集權主義(yi) 功能屬性。

 

正如學者所言,法律史本質上是人類解放自身的曆史。人類正是在創造法律文化和法製文明的活動中,才能獲得自由。隻有尊重和愛惜生命,才能深入全麵地理解中華法製文明乃至東(dong) 西方法律文化相互吸收、融合與(yu) 沉澱的正義(yi) 價(jia) 值內(nei) 涵,最終以更加文明和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維護人類的幸福與(yu) 自由。(完)

 

受訪者簡介:

 

 

 

南傑·隆英強,藏族,法學博士,中國第一位漢藏雙語法律史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第一位漢藏雙語法理學博士後(中國人民大學),江蘇師範大學與(yu) 青海師範大學雙聘教授、江蘇師範大學漢藏法律文化與(yu) 法治戰略研究中心主任、江蘇師範大學“十四五”法學重點學科帶頭人、青海師範大學高原科學與(yu) 可持續發展研究院-高原民族文化研究團隊帶頭人。研究方向:法律史學、法理學、刑事訴訟法學、民族法學、法律語言學、漢藏雙語法律等。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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