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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宋王朝建立了11世紀最大的商業(ye) “托拉斯”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賜稿
節選自 吳鉤新書(shu) 《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
自熙寧五年至七年王安石罷相,這三年間,受非議最多的一項新法,是“市易法”。現在我們(men) 就來講講“市易法”及其麵臨(lin) 的挑戰。
在京市易務設立之初,是一個(ge) 編製不大的商業(ye) 中介機構,隻設監官二員、提舉(ju) 官一員、勾當公事官一員,以及若幹加盟的在京行人、牙人,啟動資金隻有一百萬(wan) 貫錢,主營業(ye) 務有一:為(wei) 客商與(yu) 京師行人搭建一個(ge) 交易平台,並為(wei) 行人提供收購商貨的貸款;副營業(ye) 務有三:1)向行人賒賣官物,2)替三司采購政府用品,3)收蓄轉賣一部分貨物。從(cong) 後三種業(ye) 務來看,市易務又如一個(ge) 貿遷物貨的商品批發公司。
作為(wei) 一個(ge) 交易平台,市易務的運作方式是:凡客商(賣方)販運貨物到京師,可前往市易務投賣,然後,由市易務召加盟的鋪商(買(mai) 方)前來看貨,鋪商若看中某項貨物,即可向市易務借支現金購貨,而不用先期投入本錢,半年後或一年後再將本息還給市易務,半年期利息10%,一年期利息20%。這樣,客商與(yu) 鋪商若選擇在市易務這個(ge) 平台上交易,則客商可以立即收到現款(由市易務代付),而避免被拖欠貨款;鋪店可以免支本錢買(mai) 入商貨(由市易務代付),不過需要向市易務支付利息;市易務也有利可圖——可以獲得利息收入。
今天電商平台的營運模式,走的不就是當年王安石設市易務的思路?你看,一家電商平台就如一個(ge) 市易務,吸引網店(賣方)與(yu) 消費者(買(mai) 方)來這裏完成交易,消費者在這裏購物,可以選擇信用支付,即由平台墊付購物款,日後再償(chang) 還給平台,當然,平台可能會(hui) 征收手續費或者利息。整個(ge) 運行模式跟宋朝的市易務是一樣的。
作為(wei) 一個(ge) 商品批發公司,市易務一般不參與(yu) 瑣碎的零售活動,而是以賒賣形式向零售商供貨,從(cong) 中賺取年利率20%的利息。這一經營模式可以概括為(wei) “官本商營”。華裔漢學家黃仁宇稱“‘市易法’不能集中於(yu) 批發業(ye) 務,以致執行者自己成為(wei) 零售商,到街上去賣果賣冰,甚至‘賣梳樸即梳樸貴,賣脂麻則脂麻貴’,為(wei) 神宗親(qin) 譴責”,實是讀史不細,受了保守派對變法之不實指控的誤導。
市易務還負有平準城市物價(jia) 的職能:“朝廷設市易司於(yu) 京師,以售四方之貨,常低昂其價(jia) ,使高於(yu) 兼並之家,低於(yu) 倍蓰之直,而官不失二分之息,則商賈自然無滯矣。”即在物價(jia) 過低時,市易務以略高於(yu) 市價(jia) 購買(mai) 貨物;在物價(jia) 過高時,又以略低於(yu) 市價(jia) 出售貨物,以此削弱大商人囤積貨物、操縱物價(jia) 的能力。至少從(cong) 設市易務的初衷來說,是存有平準物價(jia) 、摧抑兼並之意旨的,設計思路顯然來自常平倉(cang) 製度,所以魏繼宗將他設想的市易機構取名為(wei) “常平市易司”。
為(wei) 方便缺乏本錢的小商戶購貨,市易務批發貨物通常采取賒賣的方式,從(cong) 市易務進貨的小商戶不需要拿出現錢,掛賬即可,然後在半年內(nei) 或一年內(nei) 還款並支付利息(半年利率10%,一年利率20%)。所謂“官不失二分之息”,便是指賒賣的年息。
不過,市易務作為(wei) 一個(ge) 商業(ye) 機構,當它運轉起來之後,必然會(hui) 自然而然地遵循商業(ye) 的邏輯。這個(ge) 商業(ye) 邏輯就是追逐利潤:“率皆賤以買(mai) ,貴以賣,廣收贏餘(yu) 。”這也是“市易法”深受詬病的地方。
而且,在“廣收贏餘(yu) ”的利益動力的驅動下,在京市易務的組織規模與(yu) 經營業(ye) 務迅速擴張,不再僅(jin) 僅(jin) 是一個(ge) 交易平台,一個(ge) 商品批發公司。
熙寧五年七月五日,市易務與(yu) 榷貨務合署,以市易務為(wei) 上界,以榷貨務為(wei) 下界;七月十四日,在京商稅院、雜賣場、雜買(mai) 務亦並隸市易務。你看,市易務三月底才成立,至七月初,不足四個(ge) 月的時間,便合並了榷貨務、商稅院、雜賣場、雜買(mai) 務四個(ge) 官營商業(ye) 機構,組織規模一下子擴張了好幾倍。
雜買(mai) 務,“掌和市百物,凡宮禁、官府所需,以時供納”;雜賣場,“掌受內(nei) 外幣餘(yu) 之物,計直以待出貨,或淮折支用”。由於(yu) 市易務的業(ye) 務包括賒賣官物、采購政府用品,將雜買(mai) 務與(yu) 雜賣場兼並進來,算是順理成章的事。
至於(yu) 都商稅務,“掌收京城商旅之算,以輸於(yu) 左藏”,是京城的商稅征收部門,它並入市易務,意味著市易務獲得了在京城征收商稅的權力,這也為(wei) 未來市易務開征免行錢與(yu) 市例錢搭好了組織構架。
榷貨務則掌茶、鹽榷貨的專(zhuan) 賣,並發行鹽鈔、茶引、空名度牒等有價(jia) 證券,兌(dui) 付便錢、關(guan) 子、交引等票據。它與(yu) 市易務合署,意味著市易務獲得了從(cong) 事專(zhuan) 賣與(yu) 金融業(ye) 務的資格。
熙寧六年十二月,京師的市易機構又兼並了抵當所:“市易司市利錢量留支用外,十萬(wan) 貫並送抵當所出息,準備支充吏祿。其抵當所令都提舉(ju) 市易統轄。”抵當所本是開封府檢校庫設立的放貸機構,現在它從(cong) 檢校庫中獨立出來,劃歸市易機構管轄,稱“市易抵當”。也就是說,市易機構的業(ye) 務又擴展到抵押貸款領域。
市易抵當提供給市民的貸款品種十分豐(feng) 富,比如“開封祥符縣給散民錢,有出息抵當銀絹、米麥、緩急、喪(sang) 葬之目,如此七八種”,以致讓保守派士大夫憂心忡忡:“小民無知,但見官中給錢,無不願請,積累數多,實送納不得。”市易抵當的利息為(wei) 半年期10%,一年期20%,與(yu) 民間高利貸相比,可以說是低息貸款,所以才十分受商民歡迎。
元豐(feng) 年間,朝廷考慮到“抵當之法才行於(yu) 畿邑,外邑殊未施行”,又批準給諸路撥款充抵當本錢,在各州縣設立市易抵當所,設置原則是“諸路各量閑要州、縣,興(xing) 置市易抵當;僻小縣分不可興(xing) 置處,不置”。換言之,凡商業(ye) 稍繁盛的城市,基本上都設立了市易抵當機構,即建成一個(ge) 覆蓋麵十分廣大的城市金融網絡。
市易機構的貸款與(yu) 賒賣業(ye) 務,主要采用“立保賒錢”與(yu) “抵當賒錢”兩(liang) 種方式。宋人說:“市易舊法,聽人賒錢,以田宅或金銀為(wei) 抵當,無抵當者,三人相保則給之,皆出息十分之二,過期不輸息,外每月更罰錢百分之二。”換成現在的說法,即抵押貸款(或賒賣)與(yu) 擔保貸款(或賒賣)。
隨著放貸與(yu) 賒賣業(ye) 務的急速發展,債(zhai) 務繁忙,市易機構又成立了專(zhuan) 門催理欠款的部門與(yu) 工作人員。在京城,“市易催索錢物,凡用七十人,每人各置私名不下十人。掌簿籍行文書(shu) ,凡用三十餘(yu) 人,每人各置貼寫(xie) 不下五人,共約一千餘(yu) 人”。
另一方麵,在京市易務成立後,宋政府又陸續在熙州、河州、秦州、岷州、蘭(lan) 州、永興(xing) 軍(jun) 、瀛州、黔州等沿邊州郡,以及大名府、河南府、蘇州、常州、杭州、楚州、越州、福州、廣州等商業(ye) 重鎮設置市易務。熙寧六年十月,宋政府將在京市易務改為(wei) “都提舉(ju) 市易司”,把諸州市易務劃隸於(yu) 都提舉(ju) 市易司;熙寧八年二月,都提舉(ju) 市易司又提請“許本司移用錢物,度人物要會(hui) 處,分諸路監官置局,隨土地所產(chan) ,商旅所聚,與(yu) 貨之滯於(yu) 民者,皆可收斂”,神宗“從(cong) 之”。都提舉(ju) 市易司不但統轄諸州市易司,而且在商旅聚集的要會(hui) 處設立分支,開展商貿業(ye) 務。
至此,市易司發展成為(wei) 一個(ge) 龐大的官營商業(ye) 組織,內(nei) 部分成幾個(ge) 係統:匯兌(dui) 係統、賒賣係統、借貸係統、販易係統、和買(mai) 係統、征稅係統、理欠係統、簿籍會(hui) 計係統;擁有資產(chan) 一千五百萬(wan) 貫(約占財政歲入的六分之一,不含榷貨務的資產(chan) );其分支機構(包括設於(yu) 沿邊與(yu) 商業(ye) 重鎮的地方市易司、設於(yu) 各州縣市鎮的抵當所、局)遍布天下;所涉業(ye) 務非常廣泛,包括一般貿易、禁榷品貿易、邊境貿易、長途販易、舶來品收購、坑冶開發、政府購買(mai) 、市例錢與(yu) 免行錢征收、有息存款、抵押貸款,等等(參見楊師群:《北宋市易務及其官商業(ye) 務活動》,《中州學刊》1990年第5期)。
梁啟超認為(wei) ,“市易務實一銀行也。青苗與(yu) 市易二法皆與(yu) 今世銀行所營之業(ye) 近,青苗則農(nong) 業(ye) 銀行之性質也,市易則商業(ye) 銀行之性質也。”馬寅初則將“市易法”類比為(wei) “性質與(yu) 今日之工商銀行同”的金融組織,“同時亦為(wei) 貨物之流通機關(guan) ”。應該說,馬寅初的概括更為(wei) 準確一些,因為(wei) 在“市易法”的整個(ge) 組織構架中,與(yu) 商業(ye) 銀行接近的隻是都提舉(ju) 市易司轄下的市易抵當所。
毋寧說,都提舉(ju) 市易司更像是一個(ge) 超大規模的集團公司,其中在京市易上界是貿易公司總部,諸州市易司及設於(yu) 要會(hui) 處的局,是它的分公司;市易下界則是發行與(yu) 兌(dui) 付有價(jia) 證券的機構;抵當所是市易司旗下的商業(ye) 銀行,其營業(ye) 點遍布各州縣市鎮。單就京師市易務的人數而言,除了提舉(ju) 官、監官、勾當公事官及吏人之外,還有大量加盟商人、牙人,總人數“決(jue) 不會(hui) 下於(yu) 數千人”,“令人訝異不淺”(楊師群:《北宋市易務及其官商業(ye) 務活動》)。若加上其他地方的市易機構,整個(ge) 市易係統的經營人員無疑數以萬(wan) 計。毫不誇張地說,宋朝的都提舉(ju) 市易司堪稱是十一世紀最大的商業(ye) “托拉斯”,也是中國曆史上絕無僅(jin) 有的超級商業(ye) 組織。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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