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亦】宗法的意義:《要命的地方》讀後

欄目:書評讀感
發布時間:2023-12-22 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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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亦

作者簡介:曾亦,男,西元一九六九年生,湖南新化人,複旦大學哲學博士。曾任職於(yu) 複旦大學社會(hui) 學係,現任同濟大學人文學院哲學係教授,經學研究所所長,兼任複旦大學儒學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思想史研究中心研究員、上海儒學研究會(hui) 副會(hui) 長。著有《本體(ti) 與(yu) 工夫—湖湘學派研究》《共和與(yu) 君主—康有為(wei) 晚期政治思想研究》《春秋公羊學史》《儒家倫(lun) 理與(yu) 中國社會(hui) 》,主編《何謂普世?誰之價(jia) 值?》等。

宗法的意義(yi) :《要命的地方》讀後

作者:曾亦(同濟大學人文學院教授)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表,原載中國社會(hui) 科學報

時間:孔子二五七四年歲次癸卯十一月初八日壬子

          耶穌2023年12月20日

要命的地方——家庭、生育與(yu) 法律

趙曉力 著

“文化:中國與世界”新論
ISBN:978-7-108-07679-3
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23年11月


透過眼前這部新書(shu) ,不難發現《要命的地方:家庭、法律與(yu) 生育》一書(shu) 的作者趙曉力教授借助法律學者特有的細膩,通過對幾部文學作品的閱讀,挖掘出背後的法律問題。其中尤其讓我感興(xing) 趣的那幾篇文章,深入小人物現實生活的分析,討論了數千年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的宗法性,分析現代思想所批判的封建禮教如何影響這些小人物的日常生活。

 

早在2011年,趙曉力教授和我都參加了複旦大學思想史研究中心在浙江莫幹山舉(ju) 辦的一次小型學術討論會(hui) 。當時我倆(lia) 在前往莫幹山的路上,閑談時聊及當時剛頒布不久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曉力兄對這一司法解釋表示擔憂,認為(wei) 新規定將夫妻關(guan) 係的性質改變為(wei) 搭夥(huo) 做生意而已。而我卻認為(wei) ,在傳(chuan) 統社會(hui) 的家庭中,妻子財產(chan) 本就不曾真正融入家庭財產(chan) ,家庭財產(chan) 正是通過父係單側(ce) 繼承的方式才得以維持其完整性。我隨後進一步撰文,結合傳(chuan) 統經學的相關(guan) 理論,並對世界各國關(guan) 於(yu) 夫妻財產(chan) 分割的律條進行了考察,認為(wei)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guan) 規定不僅(jin) 符合儒家傳(chuan) 統倫(lun) 理,而且有利於(yu) 維持目前家庭的穩定。其實,1950年《婚姻法》中就區分了“共同財產(chan) ”和“家庭財產(chan) ”兩(liang) 個(ge) 不同概念,夫妻財產(chan) 構成了“共同財產(chan) ”,但不等於(yu) “家庭財產(chan) ”。由於(yu) 20世紀80年代以前中國普通家庭談不上多少財富積累,所以兩(liang) 者的實際差別並不明顯。然而,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房價(jia) 的攀升,兩(liang) 者出現了顯著的不同,即基於(yu) 夫妻關(guan) 係存續期間形成的“共同財產(chan) ”,相較於(yu) 包含雙方父母贈予的“家庭財產(chan) ”,所占比重越來越小。我認為(wei) ,2001年修正《婚姻法》及曆次司法解釋所作出的新規定,正是對當前社會(hui) 現實變化的深刻反映。最後,我還在那篇文章中指出,如果著眼於(yu) 未來夫妻關(guan) 係的進一步發展,英美等國家所實行的分別財產(chan) 製,或許更有利於(yu) 解釋夫妻間在財產(chan) 分割上的矛盾。固然這種新規定有悖於(yu) 過去《婚姻法》保護離異女性經濟生活的精神,但世易時移,這種保護在當代或許不免不合時宜,且有悖於(yu) 男女平等的通行觀念。

 

此後,我了解到曉力兄也在繼續關(guan) 注此問題,並與(yu) 多人有過討論,發表了不少相關(guan) 文字。2016年,我讀到曉力兄的一篇文章,題名《祥林嫂的問題——答曾亦曾夫子》。文章對魯迅的《祝福》和《孤獨者》兩(liang) 篇小說進行了分析,通常的觀點認為(wei) 魯迅的這兩(liang) 篇小說意在批判封建禮教造成了祥林嫂和魏連殳兩(liang) 人的悲劇,不過曉力兄卻從(cong) 中讀出了禮教正麵作用在魯迅所處時代的遺失。雖然文章標題顯是回應我的,但是我一則疏於(yu) 寫(xie) 作,二則對文學小說素無特別的興(xing) 趣,沒有當即回應曉力兄的文章。去年曉力兄又寫(xie) 了一篇討論宗法的長文,我亦產(chan) 生了回應的想法,隻是因為(wei) 家中多事,始終無暇動筆。直到前幾天,曉力兄將新書(shu) 《要命的地方》寄給我,我翻閱下來,裏麵赫然就有《祥林嫂的問題》和《魏連殳的自戕》這兩(liang) 篇文章,顯係由早些年討論《祝福》和《孤獨者》的那篇文章擴充而來,於(yu) 是我決(jue) 心一定要作個(ge) 回應,了結彼此多年的心願。

 

首先,我們(men) 還是先討論一下《祥林嫂的問題》這篇文章。曉力兄在該書(shu) 後記中寫(xie) 到,通常讀者會(hui) 認為(wei) 祥林嫂之死是禮教吃人的結果,然而,如果我們(men) 深入體(ti) 現宗法精神的古代法律,不免會(hui) 得出相反的結論:不僅(jin) 祥林嫂的改嫁,更包括賀家大伯的收屋,看似是導致祥林嫂悲劇的根本原因,實際卻恰恰違背了封建禮教的精神。按照當時的正統禮法,隻要婦人願意守誌,那麽(me) 族人就應該為(wei) 賀老六立嗣,這樣祥林嫂就不至於(yu) 再次流落到魯鎮做工,或許也不會(hui) 有後來的死了。換言之,封建禮教的初衷是保護祥林嫂的,而不是導致祥林嫂悲劇的直接原因。

 

不過,2014年曉力兄初次發表該文時,似乎還沒有深入禮教具體(ti) 內(nei) 容層麵的探討,於(yu) 是我揣測,曉力兄彼時大概認為(wei) 祥林嫂悲劇的根源仍在於(yu) 妻子不能繼承丈夫的財產(chan) ,才有了賀家大伯收屋的舉(ju) 動。相反,如果按照現在民法有關(guan) 夫妻共同財產(chan) 的規定,妻子不僅(jin) 能夠占有共同財產(chan) 的一半份額,尤其在夫死無子的情況下,更是可能繼承超過一半的夫妻共同財產(chan) ,這樣自然就不會(hui) 有祥林嫂的悲劇了。然而,值得追問的是,雖然祥林嫂一類的婦女沒有悲劇了,夫家的人卻可能會(hui) 蒙受更多的不幸:賀老六的財產(chan) 是祖上傳(chuan) 下來的,而不源於(yu) 夫妻的共同勞動,一個(ge) 外來的女子憑什麽(me) 分割夫家世代積累下來的財產(chan) ?

 

《要命的地方》附錄中還有《女兒(er) 也是傳(chuan) 後人》這篇學理性很強的文章,充分體(ti) 現了曉力兄近年在經學方麵的學養(yang) 和思考,代表了曉力兄在理論上的自我完善。近些年來,浙江出現了“兩(liang) 頭婚”這種新現象。曉力兄大概從(cong) 這種現象中看到了男女平等繼承的某種因素,有著悠久的文化淵源,即符合古代中國法律關(guan) 於(yu) 妻子“承夫分”的規定,因而似乎對“兩(liang) 頭婚”頗為(wei) 關(guan) 注。其實,這種現象違背了曉力兄此前的主張。基於(yu) 夫妻共同生活而形成共同財產(chan) ,由夫妻二人平等分割,這反而接近英美分別財產(chan) 製的做法。曉力兄在文中嚐試進行了新的理論探索,即追溯到《公羊傳(chuan) 》“為(wei) 人後為(wei) 之子”的說法,認為(wei) 這正是古代宗法製的體(ti) 現,聲稱從(cong) 理論上“為(wei) 人後者”不局限於(yu) 男性,而“兩(liang) 頭婚”正是貫徹了“女兒(er) 也是傳(chuan) 後人”這一雙係繼嗣的精神,可以說是“對中國傳(chuan) 統宗法製的返本開新”。

 

在追溯雙係繼嗣曆史淵源的過程中,曉力兄注意到,早在明律中,已有妻子“承夫分”的明確規定,尤其是從(cong) 近百年來種種婚姻家庭法規的演變曆史來看,“兩(liang) 頭婚”的出現其實有著深厚的曆史文化根源。其實,妻承夫分的法律規定,就現存古代法律文獻來看,最早可追溯到唐代的《戶令》:“諸應分田宅者及財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則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別與(yu) 聘財。姑姊妹在室者,減聘財之半。寡妻妾無男者,承夫分。”其後,宋《戶令》也有同樣規定。不過,這些規定不同於(yu) 民國以後的法律精神,即未賦予妻子以完全的繼承權,而是有條件限製的。首先,夫死無子,妻才允許“承夫分”。其次,妻不得改嫁,須在家守誌。最後,妻必須為(wei) 亡夫立嗣,並將代為(wei) 繼承的財產(chan) 轉移給嗣子。顯然,這些前提條件都是出於(yu) 延續男性宗祧的目的,與(yu) 近代基於(yu) 保護婦女精神的女子繼承權用意是完全不一樣的。從(cong) 本質上說,妻雖然允許“承夫分”,但並不是夫家財產(chan) 的所有者,而隻是代為(wei) 管理者,相當於(yu) 現代法律講的“代位繼承”。

 

可見,古代法律中關(guan) 於(yu) “妻承夫分”的規定,目的仍然在於(yu) 夫家財產(chan) 的保護和宗祧的延續。至於(yu) “兩(liang) 頭婚”的性質,實則不同於(yu) 目前《民法典》所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chan) 下的相互繼承,反而近於(yu) 歐美的分別財產(chan) 製,雖然具有雙係繼承的形式,卻是為(wei) 了維護夫妻各自婚前家庭財產(chan) 的完整性和姓氏的延續。而且,這種製度很大程度上依賴能誕育兩(liang) 個(ge) 以上子女的偶然概率,尤其偏好男性子嗣,畢竟男子對於(yu) 家庭財產(chan) 的保存和增值有著更大的優(you) 勢。

 

關(guan) 於(yu) 妻承夫分的古代法律規定,本質上是宗法製的大宗收族功能廢棄後的補救辦法,實非西周宗法的本意,或許起源較唐律更早,畢竟早在春秋中晚期,原初的西周宗法就已逐漸崩潰了。曉力兄大概看到了目前家庭財產(chan) 繼承製所麵臨(lin) 的種種問題,而對於(yu) “兩(liang) 頭婚”這種民間自發形成的新探索,抱有一定的理論期望,並為(wei) 之溯源到某種曆史合理性,不過這種理論期望能否實現,我們(men) 隻能拭目以待罷了。

 

那麽(me) ,古代宗法的意義(yi) 何在呢?清代學者程瑤田認為(wei) ,宗法之道在於(yu) “以兄統弟”,即在親(qin) 親(qin) 之情中建立尊尊的原則,其目的則在摶聚諸親(qin) 屬為(wei) 一尊卑有序的血緣共同體(ti) 。因此,對於(yu) 魏連殳來說,作為(wei) 承重孫,卻承受著遠離親(qin) 情的孤獨,但對於(yu) 維係整個(ge) 共同體(ti) 來說,個(ge) 體(ti) 的孤獨卻是必要的犧牲,畢竟人類不同於(yu) 動物,有著超越血親(qin) 之上的更高追求。並且,我們(men) 最後看到,當繼祖母去世時,魏連殳的痛哭又實現了宗法對承重者的情感要求,此時,為(wei) 人後者與(yu) 所後者在情感上成為(wei) 真正的母子了。

(責任編輯:近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