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思達】晚清“禮法之爭”的“正俗”困境與反思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3-12-15 09: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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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禮法之爭(zheng) ”的“正俗”困境與(yu) 反思

作者:高思達

來源:《浙江師範大學學報》(社會(hui) 科學版)2020年第1期

摘    要:晚清“禮法之爭(zheng) ”的實質,在於(yu) 以何種方式“辨風正俗”,安定地方秩序,重塑中央政權的“大一統”框架。古人論“風俗”,擬天象地,與(yu) 政治溝通,以“禮樂(le) 之文”教化萬(wan) 民。但是時值清季亂(luan) 世,中西文化錯綜交雜,民眾(zhong) 文化層次不一,政治需求不盡相同。因此無論是“禮教”還是“法治”,一旦進入“教—學”的層麵,均無法以一方權威的方式落實。“正俗”折戟背後的問題在於(yu) :新政改革已經越過了早期張之洞所主張的“中體(ti) 西用”之論而上升到了中西方對“道”(文化話語係統)的爭(zheng) 奪。由此而思,基於(yu) 中西國情不同,無論何種改革,都需要考慮作為(wei) 社會(hui) 實情之特殊性的存在,以期實現大框架下的多元和諧共存。

 

作者簡介:高思達,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研究生院哲學博士,現為(wei) 清華大學國學研究院博士後


 

清朝疆域遼闊,在社會(hui) 秩序較為(wei) 穩定的康、雍、乾三代,統治者尚能通過“禮治”的方式,透過“一體(ti) 之仁”的理念,實現“一統”視域下的“群分”,差異格局中的相對平等。[1]逮至清季,內(nei) 外矛盾交織錯綜,地方勢力坐大,人口流動加速,外洋風氣滲入,“大一統”框架岌岌可危。麵對各地不一的民情風俗,怎樣才能“移風易俗”“清明禮教”,是攔在當時政改運動麵前的一道難題,其中尤以晚清“禮法之爭(zheng) ”最為(wei) 引人注目。“禮法之爭(zheng) ”是一場圍繞《大清新刑律草案》是否有違禮教的問題而展開的曆時多年的爭(zheng) 論。盡管以沈家本、楊度等人為(wei) 代表的“法理派”與(yu) 以張之洞、勞乃宣等人為(wei) 核心的“禮教派”在主張修律變革和收回治外法權的立場上保持態度一致,但對於(yu) 是否在《新刑律》中繼續堅持“禮法合一”這一傳(chuan) 統框架,雙方各執己見,爭(zheng) 辯不休。關(guan) 於(yu) 這場影響中國近現代法製建設的大討論,當代學界或從(cong) 法律條款的研究入手,分析其中的得失利弊;或從(cong) 法哲學的角度展開,闡述其中的禮法分合問題。 1然而,究晚清之國情,考事態之源流,“禮法之爭(zheng) ”的實質在於(yu) 以何種方式能夠盡快地安定社會(hui) 秩序,恢複中央政權的統治。換言之,麵對義(yi) 和團運動的爆發,八國聯軍(jun) 的入侵,清政府的屈辱訂約,整個(ge) 晚清社會(hui) 自上至下均處於(yu) 一派頹勢之中,而家財兩(liang) 空、顛沛流離的平民階層遭受的苦難尤為(wei) 深重。因此,如何安定流民、穩定地方秩序,如何重建社會(hui) 運行規則並進而實現外禦強敵,成為(wei) 清末新政最需急迫解決(jue) 的課題。然而,彼時中國之“禮教民情”是什麽(me) ?究竟是運用“以禮正俗”還是采取“以律治俗”的手段?結合“風俗”的文義(yi) 闡釋和晚清的社會(hui) 背景來探究以上問題,也許可以從(cong) 另一側(ce) 麵來分析這場“禮法之爭(zheng) ”給中國近代社會(hui) 和思想界帶來的轉折意義(yi) ,並對進一步理解俗、禮、法三者之間的互動關(guan) 係產(chan) 生新的思考。


一、風俗與(yu) 政教

 

“俗”之義(yi) ,據《說文》本指小鳥多次練習(xi) 振翅起飛的一種表現形態;遷延至人,則象征互相模仿效法之後形成的一套固定行為(wei) 。既為(wei) 外在動作,故“俗”在先秦儒家典籍文獻中,常與(yu) “禮”並聯出現。《周禮·大宰》記八種措施“以治都鄙”,其中“六曰禮俗,以馭其民”,鄭玄注“禮俗,婚姻、喪(sang) 記舊所行也”,賈公彥疏雲(yun) “俗謂婚姻之禮,舊所常行者為(wei) 俗”;[2]《禮記·曲禮》言“入國而問俗”,孔穎達疏“俗謂常所行也”。[3]101此皆謂“俗”乃舊法相沿襲不變之規程。

 

除與(yu) “禮”相聯之外,“俗”亦常與(yu) “風”相提並列,並延續至今。“風”之本義(yi) ,為(wei) 一自然現象,受地貌和氣流的作用,因時因地而成。在古人的感受中,四季之“風”各有不同,《禮記·月令》按照孟春、季夏、孟秋之序,描述風之剛柔輕緩,以配四時之儀(yi) ;《白虎通義(yi) ·八風》章載:“風者,何謂也?風之為(wei) 言萌也。養(yang) 物成功,所以象八卦。”[4]作為(wei) 自然現象的“風”,與(yu) 時間方位相合,由此而具有了政治視角的含義(yi) 。與(yu) 此屬性相關(guan) 的,則是“風”的教化功能。《孝經序》開章明言:“朕聞上古,其風樸略”,邢昺疏“風,教也。樸,質也。略,疏也。言上古之君貴尚道德,其於(yu) 教化則質樸疏略也”。[5]12-13“風”一方麵照拂萬(wan) 民,表現出極大的包容性和廣泛性;另一方麵,又從(cong) 自然義(yi) 引申為(wei) 政教義(yi) ,從(cong) 而顯化其與(yu) 聖人神道設教的緊密聯係。而與(yu) “風”之上述內(nei) 涵相關(guan) 聯的“俗”——即“風俗”本義(yi) ——也就勾連了天與(yu) 地、無形之時空與(yu) 有形之人世了。故“風俗”一詞,《漢書(shu) ·地理誌》有言:“凡民函五性之常,而其剛柔緩急,音聲不同,係水土之風氣,故謂之風;好惡取舍,動靜亡常,隨君上之情欲,故謂之俗。”[6]1466“風”與(yu) “俗”是地理與(yu) 政治的結合,是自然和教化的相配,是萬(wan) 民和在上位者之間牽連的外化。總之,“風俗”一詞的含義(yi) 衍變,是政治勢力逐步介入的結果,其與(yu) 教化的關(guan) 係亦隨之深入。

 

那麽(me) ,什麽(me) 是“風”象征的教化內(nei) 容?又為(wei) 何要“移風易俗”?“俗”之內(nei) 容,一則是舊法沿襲之不變議程——可視為(wei) 祖宗之法不可易之根本傳(chuan) 統,二則在民眾(zhong) 之中有極為(wei) 廣泛的認同基礎,是群體(ti) 同構性生活的產(chan) 物。然而,“民者,冥也,冥然罔知,率彼愚蒙,牆麵而視,或訛音鄙句,莫究本源,或守株膠柱,動多拘忌”,[7]在民智尚未得到提升的時代,麵對種種問題,民眾(zhong) 往往生而不知己之所來,行而不明手足所措,茫茫然不通言語,處在集體(ti) 無意識中。群體(ti) 中的個(ge) 人便不再是他自己,他變成了一個(ge) 人雲(yun) 亦雲(yun) 、毫無主見之徒,集體(ti) 的無意識代替個(ge) 體(ti) 的有意識,成為(wei) 群體(ti) 行為(wei) 發生時的基本心理狀態。彼時,有“自誠明”的聖人,憂民之不敏,故設樂(le) 以導民,製禮以化民,此乃《孝經·廣要道》之言“移風易俗莫善於(yu) 樂(le) ,安上治民莫善於(yu) 禮”。[5]50從(cong) 中可以窺見,“俗”之非易不可,實乃迫於(yu) 現實情況之暗昧與(yu) 緊急,亦和“作《易》者,其有憂患乎”殊文而通義(yi) 。其教化內(nei) 容,針對“易俗”而言,則莫善於(yu) “樂(le) ”。

 

“樂(le) ”之可為(wei) 教化,與(yu) 其通人之情有關(guan) 。基於(yu) 人之喜怒哀樂(le) 的情感普遍性,“樂(le) ”可以最大程度地調動人的情緒,關(guan) 聯彼此的心境。司馬遷在《史記·樂(le) 書(shu) 》之中詳細地表述了樂(le) 教的施用和成效:

 

是故清明象天,廣大象地,終始象四時,周旋象風雨;五色成文而不亂(luan) ,八風從(cong) 律而不奸,百度得數而有常;小大相成,終始相生,倡和清濁,代相為(wei) 經。故樂(le) 行而倫(lun) 清,耳目聰明,血氣和平,移風易俗,天下皆寧。故曰“樂(le) 者樂(le) 也”。君子樂(le) 得其道,小人樂(le) 得其欲。[8]1141

 

琴瑟黃鍾之屬,擬天法地,音質渾厚深遠,頗能與(yu) 慎終追始之意相合,亦能動蕩血脈而通流精神。“故樂(le) 所以內(nei) 輔正心而外異貴賤也;上以事宗廟,下以變化黎庶也。”[8]1161樂(le) 教與(yu) 禮教之不同在於(yu) ,禮教束人情於(yu) 外,肅穆有節,威儀(yi) 萬(wan) 方,冥冥然而知君子之不可侵犯,默默然而知情欲之適度。樂(le) 教則與(yu) 此稍有出入,樂(le) 由心出,洋洋乎盈耳,陶冶心誌,手舞足蹈,自然和樂(le) ,聞簫韶之音而慕先賢先聖,奮發事功而德澤天下。因此,對於(yu) 君子而言,疏遠禮教則暴滿之行發於(yu) 外,疏遠樂(le) 教則奸邪之作生於(yu) 內(nei) ,禮重外而樂(le) 重內(nei) 。然而,不管是禮教抑或樂(le) 教,其實質均不離政治教化的作用,《禮記·樂(le) 記》言“禮以道其誌,樂(le) 以和其聲,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禮、樂(le) 、刑、政,其極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3]1253因此,審音而可以知政,辨樂(le) 而可以觀風,風俗與(yu) 政教之間建立起了某種相互感通的關(guan) 係。

 

風俗與(yu) 政教之間的緊密關(guan) 係,往往於(yu) 朝代交替、社會(hui) 動蕩之時最為(wei) 顯著。以漢代為(wei) 例。漢初,高祖初定天下,謂陸賈“試為(wei) 我著秦所以失天下,吾所以得之者何,及古成敗之國”,[8]2362陸氏作《新語》以述存亡之征。其中語及“風俗”者有論:

 

禮義(yi) 不行,綱紀不立,後世衰廢;於(yu) 是後聖乃定五經,明六藝,承天統地,窮事察微,原情立本,以緒人倫(lun) ,宗諸天地,纂修篇章,垂諸來世,被諸鳥獸(shou) ,以匡衰亂(luan) ,天人合策,原道悉備,智者達其心,百工窮其巧,乃調之以管弦絲(si) 竹之音,設鍾鼓歌舞之樂(le) ,以節奢侈,正風俗,通文雅。[9]

 

在此,陸賈認為(wei) ,世道衰微,人倫(lun) 殆盡,社會(hui) 秩序混亂(luan) ,奸邪行為(wei) 橫行,此乃風俗不得不正的時代原因;而“正俗”的方式,則是基於(yu) 人與(yu) 人之間的情感共鳴,法先王之政教,興(xing) 絲(si) 竹之樂(le) 音,重建敬天法祖的血緣秩序。陸賈此論,依然不離對“聖人”治世的某種期待,隻不過其言外之意實指漢高祖,希望高祖能吸取夫差、智伯極武而亡、秦任刑法而滅的教訓,仿行五經先聖之典,重視“正俗”的積極作用。但陸賈於(yu) 此書(shu) 中並未明確道出“正俗”為(wei) 何如此重要的原因,此與(yu) 其身處朝代之開局、對將來之美政尚有多方麵選擇和籌劃有關(guan) ;換句話說,彼時的“正俗”僅(jin) 僅(jin) 是對上一朝代乃至春秋之世的教訓總結,實質則在於(yu) 如何借“正俗”的手段安撫剛剛進入漢朝秩序的黔首,使得飽經戰亂(luan) 的底層社會(hui) 得以自立,這一點也和漢初推行的“與(yu) 民休養(yang) 生息”的國策有一定的聯係。隨後,漢武帝之時,國力強盛,興(xing) 太學,廣置博士。董仲舒上以賢良對策,言:

 

夫萬(wan) 民之從(cong) 利也,如水之走下,不以教化堤防之,不能止也。是故教化立而奸邪皆止者,其堤防完也;教化廢而奸邪並出,刑罰不能勝者,其堤防壞也。古之王者明於(yu) 此,是故南麵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為(wei) 大務;立太學以教於(yu) 國,設庠序以化於(yu) 邑,漸民以仁,摩民以誼,節民以禮,故其刑罰甚輕而禁不犯者,教化行而習(xi) 俗美也。[6]2178

 

董氏此言,在於(yu) 重教育之功用,教育興(xing) 而風俗正。當是時,科舉(ju) 未行,有資格入太學者,或為(wei) 貴戚之後,或為(wei) 孝廉之選,社會(hui) 習(xi) 俗之美實有賴於(yu) 此等人物。觀董子之意,尚未跳脫孔子所謂“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的觀念範圍,並有將此“德風—德草”論擴大的趨勢。在《春秋繁露·身之養(yang) 重於(yu) 義(yi) 》篇章中,董氏據《詩》“示我顯德行”語,認為(wei) “先王顯德以示民,民樂(le) 而歌之以為(wei) 詩,說而化之以為(wei) 俗”,[10]聖王修德於(yu) 己身,推而擴之,小民如沐春風,和樂(le) 自然,長久而成為(wei) 習(xi) 氣,此乃儒生“推己而及人”的同心圈理論,同樣也是寄太平世理想於(yu) 一代明君的政治觀。然而,明君不常有,社會(hui) 治亂(luan) 隨時發生變化,逮及東(dong) 漢末年,權臣紛爭(zheng) ,王權式微,秩序崩壞,民俗不倫(lun) 。應劭有見於(yu) 此,作《風俗通義(yi) 》。其文開篇即道明寫(xie) 作的目的在於(yu) “今王室大壞,九州幅裂,亂(luan) 靡有定,生民無幾。私懼後進,益以迷昧,聊以不才,舉(ju) 爾所知,方以類聚,凡十一卷,謂之《風俗通義(yi) 》”。[11]應劭此作與(yu) 陸賈、董仲舒之不同在於(yu) ,他身處一個(ge) 明君無望、禮教無序、抬眼前方即是萬(wan) 丈深淵的時代,文中常常流露出文人自救救民、明知不可為(wei) 而為(wei) 之的凜然之氣。其論雖不離章句訓詁,然頗有批俗求是之見。值得重視的是,應氏將“辨風正俗”視為(wei) 政治得以清明的首要條件,這就打破了“聖人”自上而下以化民的治理秩序,反之以俗而致雅、由下而正上,可謂是亂(luan) 世治理之創建,亦為(wei) 晚清亂(luan) 世提供參考。

 

綜而言之,“風俗”之義(yi) ,擬天象地,因各地水土不同而互異,自然無為(wei) 而未加雕飾;然古之政治本與(yu) 四方八風相關(guan) ,以天意而比附人政,故“風俗”遂和政教溝通。“正俗”之行,實“聖人”憫民人之蒙昧,憂大道之不顯,故以樂(le) 教導之,以期陶心暢誌而移風易俗。然亂(luan) 世之中,聖不出世,惟士肩任,期以俗達雅,導民風氣,此亦究“俗”者不可不思。


二、晚清“禮法之爭(zheng) ”的現實困境

 

自鴉片戰爭(zheng) 之後,原本堅守“鎖國”政策的清政府被迫開放門戶,國家主權逐漸淪落外洋之手。在之後的七十年中,南有太平天國起義(yi) ,北有義(yi) 和團運動,外有中法戰爭(zheng) 、甲午慘敗、八國聯軍(jun) 侵華,下至地方,上達朝廷,幾乎再沒有人能渾渾噩噩地活在“天朝上國”的美夢之中。光緒二十六年(1900)十二月,在經曆庚子事變以後,那拉氏於(yu) 西安避難之際,借皇帝之口正式下諭變法,實行新政。次年五月,湖廣總督張之洞聯合兩(liang) 江總督劉坤一會(hui) 銜上折,此即“江楚會(hui) 奏變法三折”,內(nei) 有“恤刑獄”條,分別提議“禁訟累”“省文法”“重眾(zhong) 證”“修監羈”“教工藝”“恤相驗”“改罰鍰”“派專(zhuan) 官”等。[12]1415-1420晚清修律由此拉開序幕。由此可見,日後成為(wei) “禮教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的張之洞,實是倡議修律的領頭人。

 

關(guan) 於(yu) “法理派”和“禮教派”的分歧焦點,其實並不在“變”與(yu) “不變”的問題上,而是在“如何變”和“變的程度”問題上。簡言之,雖然“法理派”重視修律過程中“不戾乎我國曆世相沿禮教民情”,但仍然強調需“模範列強”“齊一法製”,而“禮教派”則認為(wei) “父子之親(qin) ”“君臣之義(yi) ”是“我國立法之本,大本不同,故立法獨異”。[13]由此看來,“禮法之爭(zheng) ”已然上升成為(wei) 意識形態之爭(zheng) ,觸及晚清政府統治合法性的立腳點。

 

盡管雙方為(wei) 了“禮法分合”問題爭(zheng) 辯不休,然而在實施層麵上果真能如其中一派所願嗎?換言之,在一個(ge) 政局穩定的年代,地方政府尚且需要當地鄉(xiang) 紳的配合而完成基層治理;動蕩時代,社會(hui) 秩序由早先的相對靜態模式進入流民時期,百姓逃難,生存堪憂,加之彼時民智未開,不通文墨者比比皆是。倘於(yu) 此時推行“禮教”或者“法治”,其成效可想而知,當於(yu) 世事庶幾無補。

 

“禮教”或“法治”於(yu) 亂(luan) 世之中失效,實有事例可證。清末思想家劉鹹炘曾描述“禮”與(yu) “俗”於(yu) 漢唐之後的衍變關(guan) 係:“漢以後則不周於(yu) 人倫(lun) ,唐以後更不通乎俗變。不周於(yu) 人倫(lun) 者,行於(yu) 朝廷而亡於(yu) 鄉(xiang) 裏;不通乎俗變者,王製為(wei) 俗所不遵,俗傳(chuan) 為(wei) 儒者所不許。”[14]“禮”與(yu) “俗”猶如讀書(shu) 作文,必先周閱博覽,方能提煉思想精粹。凡是在上之政欲達下民者,必有與(yu) 下民之心相契、與(yu) 下民之習(xi) 相合者,如此群眾(zhong) 基礎之上,方可施展。執禮者逢朝代交替之際,泥於(yu) 古禮而不知變通,致使古禮因不通人情而招謾罵,“禮”之失承亦由此啟,此即劉氏謂之“製作未當”。彼時清末新政,除為(wei) 了修訂法律而設立的“修律館”之外,還有為(wei) 刪訂《大清通禮》而設置的“禮學館”,2然“禮學館”實為(wei) 一名存實亡之機構。禮學館於(yu) 宣統元年(1909)頒布新式禮製,其中包括《滿漢文武丁憂人員章程》,明令官員不分滿漢,於(yu) 父母逝世日起,均守喪(sang) 三年。然而在實施過程中,滿漢官員或在喪(sang) 期上折請求留任,或以“奪情”為(wei) 借口而不顧父母三年之喪(sang) 。在儒家禮製傳(chuan) 統中,“三年之喪(sang) ”為(wei) 天下之通喪(sang) ,上至天子,下至庶人,無不應當遵循。孔門弟子宰予抱怨“三年之喪(sang) ”為(wei) 時太久,孔子斥其為(wei) “不仁”,原因在於(yu) 守喪(sang) 乃為(wei) 感恩父母養(yang) 育,此亦基於(yu) 人倫(lun) 之情而作。如今,朝廷官員為(wei) 一己之私利,毫不顧忌聖人禮製,置“親(qin) 親(qin) ”而不顧,讀書(shu) 人尚且如此,況論黔首?禮製於(yu) 安穩社會(hui) 秩序之不同,由此可得管窺。

 

“禮學館”“正俗”的作用如此無力,負責法律修訂的“修律館”的進程亦是難得民心。根據清末各省奏報籌辦憲政的史料,時任北洋大臣袁世凱上奏明言天津的普法情況:

 

地方自治為(wei) 我國創辦之事,非先以預備則不能實行。目前教育未周,識字之民尚少,設有誤會(hui) ,流弊滋多,乃遴派曾習(xi) 法政熟識士風之紳士為(wei) 宣講員,周曆城邦宣講自治利益,複編印法政官話報,分發津屬州縣以資傳(chuan) 習(xi) ,並將自治利益編成白話,張貼廣告,以期家喻戶曉,振聾發聵。[15]720

 

不僅(jin) 天津如此,作為(wei) 清人“龍興(xing) 之地”的奉天,亦麵臨(lin) 同樣情況:

 

自治製度,雖采擇各國之成規,尤宜調查本地之舊慣……自非就本地舊慣詳晰調查,因勢利導,則施行之時,必至格不相入而徒托空言.[15]717

 

晚清法律普及之難,一是以一法而遍全國,各省各地風土民情差異頗異,倘若碰到與(yu) 當地民風民俗相違背之處,則導致普法運動流產(chan) ,浙江巡撫所謂“同一國家之民,乃因省分不同而所受利害大相懸殊;竊恐政治與(yu) 風俗積久遂成習(xi) 慣,數年之後,二十餘(yu) 行省將成為(wei) 政俗不同之二十餘(yu) 國矣”[15]708正是此意;二是普法的前提條件,在於(yu) 百姓普遍有文化自覺性,而以當時識字率之低,平民非但不識律例為(wei) 何物,反而易被豪強汙吏蒙騙,以至於(yu) 備受勒索敲詐。禦史蕭丙炎上折言“各省辦理地方自治,督撫委其責於(yu) 州縣,州縣複委其責於(yu) 鄉(xiang) 紳,鄉(xiang) 紳中公正廉明之士,往往視為(wei) 畏途,而劣監刁生,運動投票得為(wei) 職員及議員與(yu) 董事者,轉居多數”,[15]757即為(wei) 當時州縣地方自治(晚清新政內(nei) 容之一)的其中一部分醜(chou) 惡現象。

 

由上述討論可知,無論是“禮教重建”還是“律法改革”,在彼時動蕩的社會(hui) 中,均無法施展功效,平定民心。“近日民心已非三十年前之舊;羨外國之富,而鄙中土之貧;見外兵之強,而疾官軍(jun) 之懦;樂(le) 海關(guan) 之平允,而怨厘局之刁難;誇租界之整肅,而苦吏胥之騷擾。於(yu) 是民從(cong) 洋教,商掛洋旗,士入洋籍,始由否隔,寖成渙散”。[12]1428新政未行之前,民心外向,清人統治之根基搖搖欲墜;新政拖拉之際,諭令朝發夕改,萬(wan) 民手足無措。上無穩定潛行之製,無法成為(wei) 榜樣,下則各自成派,紛擾無序,民俗於(yu) 是大壞。


三、以何為(wei) “學”?——清末教育改革的折戟與(yu) 反思

 

“禮法之爭(zheng) ”的實質意義(yi) ,在於(yu) 整頓民俗,背後的關(guan) 切點在於(yu) 以何種方式“辨風正俗”。無論是張之洞主張之“禮教乃人之為(wei) 人之必需”,還是勞乃宣宣言“法律須符合人心民情”之內(nei) 容,雙方均重視對作為(wei) 個(ge) 體(ti) 之“民”(“人”)的教化和導引意義(yi) ,楊貞德即認為(wei) 這是一種“將普遍主義(yi) 之禮教下降為(wei) 特殊主義(yi) 的論說”,[16]誠為(wei) 其然。

 

“教化”之義(yi) ,雖有時代背景的差異,但是對於(yu) “去昧”的強調則始終如一。作於(yu) 東(dong) 漢末年之應劭的《風俗通義(yi) 》,分別從(cong) 皇霸、正失、愆禮、過譽、十反、聲音、窮通、祀典、怪神、山澤等十個(ge) 方麵糾正民間傳(chuan) 說之荒謬怪誕,論者以堅實的禮學基礎為(wei) 知識背景,先行以民間故事傳(chuan) 聞,後加以案語明辨是非,使得掌故清晰,義(yi) 理彰顯,堪為(wei) 亂(luan) 世民間價(jia) 值的重樹者。及至明代,雖非動蕩之世,然有識之士依舊重視民之教化,廣設書(shu) 院,立為(wei) 學政。如呂坤曾撰《修舉(ju) 學政》,其中有言:“宋儒有言,學校之政不修,教化陵夷,風俗頹敗,世道之衰,所從(cong) 來久遠。其在今日,所謂有書(shu) 而無學,有士而無師,人才不三代,非士之罪也。國家既以訓迪責教官,又以提調責守令,乃學政不修,而但責之士,何以異於(yu) 五穀不熟而但責之五穀哉?”[17]由此可以窺得,教化與(yu) 正俗往往相伴而行。正俗者,非空言而民自成,須得導之以學,教之以文,方可得而化之。

 

清末諸臣,已有見於(yu) “學”之功用,因此積極改革教育,以期廣開民智,肩及西洋。出使考察西洋之大臣戴鴻慈、端方等人歸國後聯合奏議,指出歐美諸國的政治,“知本原所在,教育為(wei) 先”。而之所以興(xing) 教育的目的,則是為(wei) 了“維萬(wan) 法之本原”。戴氏指出,中國古來就有道德、法律自治的傳(chuan) 統,《論語》謂“君子懷德,君子懷刑”即在於(yu) 強調德、法並重。當今亂(luan) 世,治術之所以不行,乃在於(yu) “民誌浮動”。“民”於(yu) “國”而言,實為(wei) “政治之本原”。既然本原動搖,因此一切包括修律普法在內(nei) 的舉(ju) 措,於(yu) 國政皆無效,遑論學西政以變法。究其根本,問題出在“無行法之人,則名存而實亡,飾貌效顰,而神乃不似;無守法之人,則少數人倡舉(ju) 之,而多數人破壞之,如是者雖百廢俱興(xing) ,亦百興(xing) 而百廢”。[15]965-967

 

光緒三十二年(1906),雲(yun) 貴總督岑春煊上奏,在“興(xing) 學”的基礎之上提出了“重民德”的主張:

 

國有興(xing) 立,以民為(wei) 本,民德不良,雖有治術,而無從(cong) 措手,故舉(ju) 行新政,必自興(xing) 學教民始。民之智能技藝,可師仿他國,獨至民德,則數千年文化之漸染,風俗之遺傳(chuan) ,必就我所自有者修而明之,不能以彼易此。[15]975

 

在此,岑春煊強調兩(liang) 點:一是一國興(xing) 發的基礎,不在於(yu) 外在的技術手藝,而在於(yu) 民德的開發,而教育正是民德興(xing) 盛的必要條件;二是教育的內(nei) 容需貼合本國國情,貿然采用西式教育,不符合彼時清朝百姓的風俗傳(chuan) 統。因此,岑氏進一步明言:“中國教民之製,三代盛時,至詳極備,而所恃以為(wei) 民之具,則莫切乎禮。禮者介乎道德、法律之間,而於(yu) 日用事物,各定其當然之則。”[15]975可見,岑氏主張的教育,依然尚未脫離傳(chuan) 統禮教的框架。

 

盡管戴鴻慈、岑春煊均主張興(xing) 學堂、辦教育,但是比較二人主張,戴氏似更著眼於(yu) “教民知法”,岑氏則更偏重於(yu) “教民守禮”。然而,無論是“知法”還是“守禮”,於(yu) 時局大勢終究遲差。自光緒三十一年(1905)廢科舉(ju) 起,沒有了名譽和官位的誘引,舊式學堂對於(yu) 科舉(ju) 士子們(men) 而言已經逐漸失去存在意義(yi) ;代之而起的,是講究實學的新式學校。新舊學堂交替之際,彼時的教育界早已一派亂(luan) 象。且不說教育內(nei) 容蕪雜紛亂(luan) ,學校製度更是毫無威信可言。根據翰林院編修陳驤的反映,實業(ye) 學堂的學生,在理應參加期考的暑假前期,竟以天氣炎熱為(wei) 由,請求免考。學堂監督給這些學生安排了涼爽的時段考試,不料諸生依舊不滿,公然糾眾(zhong) 罷課,隨後罷考,喧囂哄亂(luan) 。[15]990國內(nei) 之學生如此,留學歸來之洋生亦是過猶不及:“前者留學生至,各督撫頂而戴之,如獲拱璧,其品學之優(you) 劣不計也;今則留學生至,掩耳疾走,深閉固拒,如遘蛇蠍。”[15]995今昔留學生對比,其境遇仿佛鬧劇一般,頗令人奇歎而心中悲沉。

 

地方教育之亂(luan) ,上達朝廷之聞。光緒三十三年(1907),清廷下詔,整頓學務,其中之學旨頗可深思:

 

……總之,以聖教為(wei) 宗,以藝能為(wei) 輔,以禮法為(wei) 範圍,以明倫(lun) 愛國為(wei) 實效,若其始敢為(wei) 離經叛道之論,其究必終為(wei) 犯上作亂(luan) 之人,蓋藝能不優(you) ,可以補習(xi) ,智識不廣,可以觀摩,惟此根本一差,則無從(cong) 挽救,故不率教必予屏除,以免敗群之累,違法律必加懲儆,以防履霜之漸。[15]1001

 

此詔內(nei) 容尤需注意者,在於(yu) 其“禮”“法”並提。所謂“離經叛道”而“終為(wei) 犯上作亂(luan) ”者,依然不出禮教之孝道。古來忠孝並行,劉寶楠引《曾子立孝》章“是故孝子善事君,弟弟善事長”一語評論:“是言孝悌之人必為(wei) 忠臣順下,而不好犯上、不好作亂(luan) 可無疑矣。”[18]由此而外化的禮秩,通常表現為(wei) “家—國—天下”的一貫。但同時,“違法律必加懲儆,以防履霜之漸”,清廷依然重視法製在社會(hui) 治理體(ti) 係中的作用。較之自立憲以來而引發的諸多與(yu) “禮法之爭(zheng) ”相關(guan) 的辯論,那拉氏與(yu) 幕後政權操控者們(men) 采取了禮法兼采、雙管齊下的措施。此種教育國策的製訂與(yu) 宣告,幾乎與(yu) 曆代的王朝統治者們(men) 如出一轍,但是對於(yu) 晚清的時代背景而言,其直麵的是推崇實功的西洋教育製度,加之因科舉(ju) 廢除而心生不滿的士人學子糾集滋事,信奉“天演”思想的新式學生亟圖所以自立自強之道,清季的教育改革折戟於(yu) 學潮之中,終究難敵時勢推演。

 

平心而論,清末的這場自上而下的“以學正俗”運動之所以以敗局告終,其問題出在:在麵臨(lin) 西方壓迫情況下而不得不開展的立憲改革,已經越過了張之洞所主張的“中體(ti) 西用”之論而上升到了對“道”的爭(zheng) 奪。申言之,由“正俗”之實質目的而引發的“禮法之爭(zheng) ”乃至於(yu) 教育改革的折戟,其背後無不有社會(hui) 達爾文論的影子,因此與(yu) 其說“禮法之爭(zheng) ”是傳(chuan) 統意義(yi) 上政治治理方式的論辯,倒不如說是對中西文化話語權的爭(zheng) 奪。將進化論引入中國的嚴(yan) 複即認為(wei) ,儒家所主張的“君臣之相洽,刑禮之為(wei) 防,政俗之所成,文字之所教,吾儒所號為(wei) 治道人道”“去道遠矣!”[19]51-52儒家所論之“道”,不能“與(yu) 時推移”,必用不變之“道”,方可獲生存競爭(zheng) 之勝利。什麽(me) 是不變之“道”?嚴(yan) 複則舉(ju) “三角所區”“五點布位”“兩(liang) 間內(nei) 質”“六合中力”等數學公式為(wei) 例,證明此乃萬(wan) 世不易之“道”。簡言之,西法包括西政、西學應為(wei) 清廷改革之標準,所謂“中法之必變,變之而必強,昭昭更無疑義(yi) ,此可知者也”,[19]50隻有改變舊製度,才能實現中國之強盛。然而,彼時中國,國情複雜,並非一法一律可以具體(ti) 解決(jue) ,傳(chuan) 統禮俗尚未盡去,貿然改變人民習(xi) 以為(wei) 常的生活,往往會(hui) 傾(qing) 覆改革自身。梁治平先生針對清季“禮法之爭(zheng) ”指出:“特殊主義(yi) 的禮教派強調事物的個(ge) 別性與(yu) 地方性,在時間上注重曆史和當下,普遍主義(yi) 的法理派則相反,它主張整齊劃一,不承認例外。”[20]可見,盡管兩(liang) 方的初始之意甚美,但是法理派重視的“法治”的未來性則與(yu) 禮教派重視的“禮治”的曆史性和應時性相悖反,中西方的兩(liang) 種政治指導原則在此撞車,一時無解。事實上,法律的修改與(yu) 整體(ti) 框架的轉型,與(yu) 該國的政治、經濟發展狀況有莫大關(guan) 聯。試觀英法兩(liang) 國,均是在資本積累到一定程度之後方才推動了律法改革,英國通過《權利法案》而確立了君主立憲製,法國則通過了《法國民法典》;而彼時的清朝,向以“禮教”為(wei) 基本統治方式,既無原始資本的積累,又無法治觀念的普及。清季改革,由重“禮”、重“一體(ti) 之仁”的社會(hui) 而急遽進入新時代,象征立“道”之基的兩(liang) 千多年的舊倫(lun) 理規範被打碎,禮教思想被新生一代視為(wei) 落後腐朽而被拋棄,而年長一代對於(yu) 舊製則依然心存懷戀,以至於(yu) 《東(dong) 方雜誌》撰文《毀學堂竟成風氣耶?》,討論教育改革對傳(chuan) 統社會(hui) 改造之利弊。在此種環境中,無論是代表“禮教”的鄉(xiang) 村私塾還是象征“法治”的城市學堂,均與(yu) 朝廷“立憲”之初衷——“正俗”——相去甚遠,以至於(yu) 曾一度被清廷寄予綱紀重振之希望的新政改革,到頭來不僅(jin) 使得本身成為(wei) 各方的笑話,並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矛盾,間接引發了後來大規模的學生運動,清廷亦是加速了走向日薄西山的命運。


結 語

 

古之學者論“正俗”,皆與(yu) 政教相關(guan) 聯。“辨風正俗”實是社會(hui) 治理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項基本措施,其核心內(nei) 容在於(yu) “教化”。晚清以降,在麵對西方器物上的巨大優(you) 勢和地方社會(hui) 的混亂(luan) 不安,清廷亦是窮則思變,隻是變往何處,又該如何變革?“禮法之爭(zheng) ”的爆發,揭露了朝廷在新政改革中的新舊交雜和思路混亂(luan) 。推本逐源,新政改革觸及了儒家思想中的“道—器”關(guan) 係,特別是對“道”的理解,已然顛覆傳(chuan) 統“仁內(nei) 禮外”的框架而欲盡效西法。然而,在彼時,改革的步伐不僅(jin) 過求速成,並且不顧中國地方社會(hui) 之實情,其敗局亦是注定。由此而思,無論何種改革的進行,也許都需要考慮作為(wei) 社會(hui) 實情之特殊性的存在,尋找與(yu) 民眾(zhong) 心理的共通點,以期實現普遍性框架下的多元統一。


注釋
 
1相關著作有張晉藩:《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轉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張德美:《探索與選擇——晚清法律移植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高漢成:《簽注視野下的大清刑律草案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年版;黃源盛:《法律繼受與近代中國法》,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梁治平:《禮教與法律——法律移植時代的文化衝突》,上海書店出版社2013年版等。
 
2有關晚清“禮學館”的設立及其曆史作用,詳見李俊領:《禮治與憲政:清末禮學館的設立及其時局因應》,載《近代史研究》2017年第3期,第28-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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