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西津】中國曆史上的民間結社
欄目:儒教社團
發布時間:2012-05-10 08:00:00
中國曆史上的民間結社
作者:賈西津(清華大學教授,NGO研究所副所長)
來源: 《陽光》2012年4月30日
民間組織在中國越來越成為一個熱點話題。但西方社會舶來的“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第三部門”等等詞匯,往往難以與中國民間組織發展的現象恰當對應。
曆史上民間結社的特點
中國社會中的結社活動和各種互助行為、慈善相關組織有著悠久的曆史。這些組織被稱為“民間”結社。有學者考證,中國突破血緣、家庭或氏族的結社活動興起於春秋以後。中國曆史上的結社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五種類型:
第一類是政治性結社。春秋末期隨著新興地主階級的產生就出現有政治結盟,東漢時期朋黨的形成是政治性結社的代表。朋黨主要指官僚士大夫的結黨,在此之外還有戚黨、太子黨、閹黨等,是以同門、同道、同鄉等為紐帶結成的政治幫派。至明代漸出現近代政黨的雛形。清末民初政黨勃盛,特別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以建立形形色色的學會為起始,出現一批改良、立憲取向的政治性社團,如1895年設立的“強學會”,其後陸續設立的“保國會”、“粵學會”、預備立憲公會、憲政會、憲政公會等。
第二類是文化學術性結社。文化學術性社團是中國傳統結社中較為發達的一種。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學術繁榮、百家爭鳴,就有各種學術集團應運而生,嚴格意義上的學術社團則興起於魏晉之後的各種形式的文人結社,《魏氏春秋》中記載的“竹林七賢”,常被看作最早的文人社團。文化學術性社團有多種表現形式,最重要的包括:
1)“詩社”和“文會/社”為代表的文學社團。前者是文人雅士間崇尚風雅、以詩會友的文學團體,後者主要是宋代科舉製度盛行以後,士子共同研習經典、會客會文的集團。
2)以講學會為主的學術社團。早期有帶學派性質的學術團體,如儒家學派、墨學團體等。宋元之間講學的書院盛興,如著名的嶽麓、嵩陽、白鹿洞、應天府等四大書院。明代講學會還演變出“讀書社”、“明經會”、“經社”、“讀史社”、“文藝會”、“經濟會”、“博雅會”等各種形式。清乾隆以後,理學衰微,講學會一度沉寂,直至清末在西方思想的震動下,各種新式學會相應崛起,例如“誌學會”、“教育會”、“公法學會”、“南學會”、“強學會”等。
3)多種多樣的文藝社團,包括:宋元時期各種戲劇、曲藝人員結成的同業“書會”,各種劇“社”等。其成員既有出身貴族的官僚文人,也有大量失意文人和倡優等。另有以“謎社”、“茶社”、“酒社”、收藏結社等為代表的娛樂性社團。
文人結社,成為文人士子獲得超脫境界、進入仕途、傳教民眾、實現在野的政治抱負等等目標的途徑,體現了多重功能。
第三類是經濟互助性結社。最初的舊式經濟合作製度就是“合會”,俗稱“蟠桃”,是會員間相互救濟金融的組織。各省還有“集會”、“邀會”、“請會”、“聚會”、“做會”、“賒會”等稱謂,又通稱“義助會”。合會出現於隋代,在唐宋時期得到全麵發展,並發展出多樣形態,如自願結合耕作的鋤社、金融互助的錢會、共同輪充鄉裏職役的保正會、輪值社廟會飲的吃會、祭社、共同集資應酬婚喪嫁娶諸事的搖會、集資救濟的義賒會等等。所謂“合”,就是集眾人之資辦事的意思,涉及的內容包括勞作互助、金融互助、共同負擔地方事務等,具有勤儉儲蓄、相互保險、扶危濟貧等多方麵功能,是民間自行組織起來應對無法獨自承擔的事務的方法。除了民間互助組織,自宋代以後,還有士大夫賢士們設立義倉、社倉,以及借行義田、義莊、義役等,兼具濟貧和維護家族聲望的功能,成為家族互濟製度的典範。經濟互助型會社中另一種重要形式是行業性結社,主要包括同行工商業者集中經營的市“肆”模式,以及後來發展起來的商業行業的會館、行會、商會等。
第四類是慈善團體。中國古代社會規模最大的慈善救濟事業是國家救濟的“荒政”製度,以及依靠家庭和宗族的力量實施的救濟。佛教傳入之後,在“行善”的理念下推動了宗教慈善事業發展,如福田院、安濟坊等慈善機構大量設立。16世紀以後的明代,同善會作為一種新型善會興起,其主要任務是濟貧,但與以前的救濟組織有所不同,它的救濟對象不拘泥於家族或者特定身份成員,麵向世俗問題而不以宗教傳教為目的。清代的善會更加多樣化,並開始建立更具有固定性的善堂,所行善舉領域廣泛,常常諸善並舉。
第五類是秘密結社。民間各種秘密結社活動早在先秦就存在,宋元便有一些秘密的“會”,明代這些“會”漸趨組織化,至清代達到極盛。秘密結社既是下層平民謀求生路和聲音的反映,又帶有與政府統治秩序對抗的政治色彩,同時也帶著類似黑社會組織的種種弊端。
20世紀的民間組織出現了一些新特點,它們既是民間傳統的延承,又受到西方理念和慈善模式的影響。這些新式社團的類型包括:1)學聯、工會、婦聯、青年團等革命性社團,以及在抗戰期間興起的各種戰地服務組織、救國會等政治性社團;2)各種“學會”、“研究會”、“學社”、“協會”等新式學術文化社團,它們一部分是清末洋務運動時期思想啟蒙和西學東漸的產物,另一部分是1920年—1930年代五四運動和新文化運動的產物;3)從傳統商會、行會延續而來,或者是伴隨民族工商業的興起而發展起來的新型行業組織;4)外國傳教士興建的傳承基督教義的各種慈善機構,它們也帶動了傳統互助組織和慈善組織的演化,形成新式慈善公益模式;5)在動蕩時局下活躍的幫會和秘密組織等。
對比西方公民社會發展曆程中的權利鬥爭和民間公益兩條主線,可以發現中國的民間組織具有這樣兩個特性:第一,以經濟上的互助互利和文化上的互友互娛為主,一般具有非權利性和非對抗性;第二,與王權構成製衡或對抗性的組織,一種是在官僚士大夫內部的結黨,另一種是民間的秘密社會,均屬於非公開的、被禁止和鏟除的對象。
中國“社會”的特征
與西方非營利部門發展的製度和文化背景相比,中國民間的結社活動不是在國家與社會分權的理念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從而也具有不同的特性。西方的“公民社會”起源於城邦文明,體現了公民對自身權利的要求,而中國的“社會”體現了在國家統一權力之下的民間活動空間。
中國“社會”一詞的發生起源於祭祀土地神的活動。早在殷商,已經形成有計劃的人為規定的居住聚集點,即“邑聚”,在采邑製的居住單位之上普遍立有“社”,商王在立邑的時候便有“祭社”之舉,每年定期祭祀社神的日子,人們聚會、慶典,逐漸固定為“社會”。唐以後在社祭活動發展的同時,逐漸演化出其他多種內容的“會”、“社”,前者以聯通共同興趣為主,如秋千會、茶山會、鬥雞會;後者是一些誌趣相投的聚徒結會的團體,如文社、詩社,以及行業性團體等。
可見,中國傳統的“社會”,是在理論上至高無上、沒有權界的“王權”之下的,在王權組織的情況下,或者在王權控製能力不及的領域形成的。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同時也有“天高皇帝遠”的民諺,和“王權不下縣”的建製,體現了這種國家與社會的關係特點。這種“社會”空間的最大特點是權利主要不是通過正式製度得以界定和保障,而是在與國家的互動中獲得的,有較大彈性。它不同於古希臘羅馬時期源於公民權利要求的城邦文明。
在理念上,與西方“慈善”(Charity或Philanthropy)和“公益”(Public Welfare)相對應的,中國本土文化中相關的“仁”、“義”、“善”、“慈”等詞匯,主要有兩個思想來源。最重要的思想淵源是儒家文化。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對於“仁”的理解,孔子說“仁者,愛人”。從愛人的心懷出發,必然會導致博施濟眾的行為,所以善舉也就是“仁”的體現,是愛人、助人的行為。在“仁”的思想指導下,傳統社會對於正義的原則有“利、義”之辯。孔子有言:“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儒家傳統是摒利取義的,它將利益、功利看作“人欲”的源流,從而達到“仁”的障礙;為形成仁道的社會秩序,人們必須輕利益,行義舉,至宋明理學更演繹為“明天理,滅人欲”。
慈善理念的另一個來源是漢傳佛教“善”、“慈”、“普濟”等思想的影響。明清以後的慈善組織在思想淵源上大多融合了儒、釋、道的精神,以善會、善堂為代表,普遍得以流行。儒家的“仁”、“義”和佛教“慈”、“善”的觀念構成了中國民間公益慈善的基礎。
中國非營利的理念淵源可以概括為“義”和“善”之行,它的特點是:其一,民間公益以完全摒除了“利”的因素的施舍救濟和佛教慈善的發展為主,與“利”形成相悖的關係;其二,以救濟為主導,很少涉及權利觀念。
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來,改革開放政策使中國社會發生了較大的轉型,社會結構從社會資源結構、社會區域結構、社會組織結構和社會身份結構等各方麵發生轉化,國家與社會關係進一步重構。近20年間明顯出現了國家控製鬆動、社會組織複興、個體權利增強、法治觀念逐步確立等新形勢。公民社會的話語和非營利部門的建構正是在這種條件下興起的。中國的非營利部門正在形成,但是在對它們進行分析的時候,不能忽視的背景是,無論從觀念傳承還是製度建構的角度而言,中國的非營利部門都不僅是西方製度文明傳入的結果,它們在很多方麵反映著中國“民間社會”的傳統。
來源: 《陽光》 | 來源日期:201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