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吳鉤】“嶽陽樓記”背後的一起腐敗故事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賜稿
節選自 吳鉤《宋仁宗:共治時代》
範仲淹《嶽陽樓記》開篇即說:“慶曆四年春,滕子京謫守巴陵郡”。滕子京為(wei) 何會(hui) 謫守巴陵郡,這裏有一個(ge) 比較有趣的故事。
大約慶曆三年(1043)七八月,陝西四路馬步軍(jun) 都部署鄭戩給朝廷發來報告,檢控前任知渭州張亢“在渭州過用公使錢”、知慶州滕宗諒(即滕子京)之前在知涇州任上,亦“枉費公用錢十六萬(wan) 緡”。隨後,監察禦史梁堅對張亢、滕宗諒發起彈劾:張亢“出庫銀給牙吏往成都市易,以利自入”;滕宗諒“用過官錢十六萬(wan) 貫,有數萬(wan) 貫不明,必是侵欺入己”。
這裏我們(men) 需要先弄明白一個(ge) 概念:什麽(me) 是“公用錢”、“公使錢”。
簡單地說,公使錢是朝廷撥給領有節度使兼使相、節度使、節度觀察留後、觀察使、防禦使、團練使、刺史等榮銜的長官的個(ge) 人津貼,“皆隨月給受,如祿奉焉”。公使錢的數額,依長官的官階分為(wei) 若幹等,從(cong) 五百貫至二萬(wan) 貫不等。長官可以自由支配屬於(yu) 他的公使錢:“舊製,刺史以上所賜公使錢得私入”;“方鎮別賜公使錢,例私以自奉,去則盡入其餘(yu) ”;“(公使錢)不隸州府,(長官)自以親(qin) 吏領之,歲杪上計則入其餘(yu) ”。
公用錢則是朝廷撥給中央機構與(yu) 地方政府的特別辦公經費,主要用於(yu) 出於(yu) 公務需要的宴請、招待、饋贈、捐贈、補助。公用錢的數額,“隨州郡大小立等,歲自二百貫至五千貫止”,如宋真宗年間,朝廷撥給廣州的公用錢為(wei) “五十萬(wan) ”錢(500貫)。公用錢必須由知州與(yu) 通判聯署簽字才可以領用,“皆長吏與(yu) 通判署籍連署以給用”,每一筆支出都要在賬籍上登記清楚,接受審計。
不過宋朝人經常將“公用錢”也寫(xie) 成“公使錢”,以至於(yu) 讀史的人也常常將公用錢與(yu) 公使錢的性質弄混淆了。
我們(men) 也可以說,宋朝的公用錢與(yu) 公使錢相當於(yu) 我國台灣地區實行的“特別費”。今日台灣地區的“特別費”其實也分為(wei) 兩(liang) 塊:其中二分之一需要用票據報銷,並接受審查,類似於(yu) 宋代的公用錢;另外二分之一則由行政長官按月簽字領取,自由支配,無須記賬、結算,類似於(yu) 宋代的公使錢。大家應該記得,2007年馬英九曾被檢察官檢控在台北市長任內(nei) 涉嫌貪汙“特別費”。但法官最後裁定,行政長官簽字領取的那一半“特別費”,為(wei) “法定薪資外之實質補貼”,馬英九不存在貪汙“特別費”的行為(wei) 。
時光倒流回到一千年前,張亢與(yu) 滕宗諒麵臨(lin) 的指控,跟馬英九差不多。不過,有一點我們(men) 應該先說明:張亢、滕宗諒涉嫌濫用的,是屬於(yu) 地方政府公務經費性質的公用錢,而不是屬於(yu) 長官個(ge) 人津貼性質的公使錢。
慶曆年間,戰爭(zheng) 造成的沉重財政負擔已將朝廷搞得焦頭爛額,連仁宗皇帝與(yu) 後宮嬪妃都要節衣縮食,以裁減浮費,守邊的將領竟然大手大腳濫用公用錢,甚至侵吞公款,孰可忍孰不可忍?所以,仁宗見到禦史的彈章,震怒,派太常博士燕度前往邠州(今陝西彬縣)成立一個(ge) 臨(lin) 時法庭,“鞫其事”,調查張亢、滕宗諒究竟有沒有貪汙公款。
範仲淹站出來替兩(liang) 名老部下辯護:滕宗諒被指控挪用十六萬(wan) 貫公用錢,實是受了誣告,因為(wei) 這十六萬(wan) 貫錢中,包含了十五萬(wan) 貫涇州諸軍(jun) 請用的錢數物料,“豈可諸軍(jun) 請受亦作宗諒使過”?滕宗諒“舊日疏散,又好榮進,所以招人謗議”。至於(yu) 張亢,盡管“不能重慎,為(wei) 事率易”,但“昨在渭州,亦無大段過犯”。
範仲淹建議:邠州的臨(lin) 時法庭可先勘鞫幹連人,並取來錢帛文帳磨勘,如果發現滕宗諒與(yu) 張亢“顯有欺隱入己”的罪證,再逮捕他們(men) 勘鞫;如果二人並無“欺隱入己”,隻“差人取問,分析緣由,入急遞聞奏,別取進止”。範仲淹還說,“乞以臣此奏宣示台諫官,候勘得滕宗諒、張亢卻有大段乖違過犯及欺隱入己,仰台諫官便更彈劾,臣甘與(yu) 二人同行貶黜。”
但燕度在調查“公用錢案”時,卻發現滕宗諒居然將登記“公用錢”的賬簿銷毀了,這是怎麽(me) 回事?原來,滕宗諒為(wei) 人豪邁,講義(yi) 氣,不希望領取“公用錢”的人受到牽連,所以幹脆“悉焚其籍,以滅姓名”,隻承認自己花了三千貫“公用錢”,用於(yu) 招待“諸部屬羌之長千餘(yu) 人”。
張亢倒是爽快,供認自己曾“借公用錢買(mai) 物”,但“事未發前,已還納訖”;也曾“將公用錢回易到利息買(mai) 馬”,即以“公用錢”為(wei) 本錢做生意,以獲得的利潤購買(mai) 戰馬;還曾將一部分接待費贈送給“遊索之人”,“自甘伏罪,乞不追究遊索之人”。
負責調查“公用錢案”的燕度可不是省油的燈,將所有稍受牽連的人全都抓起來,“枝蔓勾追,直使盡邠州諸縣枷杻”,“囚係滿獄”。不審出滕宗諒與(yu) 張亢的罪證決(jue) 不罷休。另一位宋朝驍將狄青由於(yu) “曾隨張亢入界”,也被“勾追照對”;燕度還發出文牒,劾問正在陝西巡邊的樞密副使韓琦。
燕度的做法,受到諫官歐陽修的抗議:“今燕度本令隻勘滕宗諒使過公用錢,因何劾問大臣議邊事?顯是節外生事,正違推勘敕條。況樞密副使是輔弼之任,宣撫使將君命而行,本藉重臣,特行鎮撫。今若無故遭一獄吏侵欺,而陛下不與(yu) 主張,則今後奉君命出使者,皆為(wei) 邊鄙所輕”;而狄青“本武人,不知法律,縱有使過公用錢,必非故意偷慢,不過失於(yu) 檢點,致誤侵使而已。……謹備邊防,正藉勇將,況如青者無三兩(liang) 人,可惜因些小公用錢,於(yu) 此要人之際,自將青等為(wei) 賊拘囚,使賊聞之,以為(wei) 得計”。
歐陽修強烈建議:別選官員調查“公用錢案”,盡早“取勘結絕”,將燕度“別付所司,勘罪行遣”。不過仁宗沒有同意這麽(me) 做。
現任知渭州尹洙也替狄青辯解:“臣竊見自來武臣,將所賜公使錢,諸雜使用,便同己物。其狄青於(yu) 公用錢物,即無毫分私用。……伏望聖慈垂察,特降朝旨,曉諭狄青,庶令安心,專(zhuan) 慮邊事。”仁宗同意了。
燕度在陝西調查了三四個(ge) 月,就掌握的證詞、證據而言,都未能證實張亢與(yu) 滕宗諒將公用錢“侵欺入己”。平心而論,張亢與(yu) 滕宗諒都不像是私吞公用錢的貪官,但這兩(liang) 個(ge) 人花錢都十分大方,張亢“好施輕財,凡燕犒饋遺,類皆過厚”;滕宗諒“尚氣,倜儻(tang) 自任,好施與(yu) ”,因此,若說他們(men) “枉費公用錢”,應該是確鑿無疑的。滕宗諒的犯罪情節尤其嚴(yan) 重,因為(wei) 他將賬本燒掉了,公用錢是怎麽(me) 花的,又是哪些人接受了饋贈,成了一筆糊塗賬。
那麽(me) ,應該如何處分張亢與(yu) 滕宗諒呢?
(範仲淹畫像)
範仲淹提出,張亢、滕宗諒薄懲即可,因為(wei) 他們(men) 都沒有侵吞公款,隻是濫用公用錢,張亢雖然存在借公用錢回易的情節,但根據編敕,“若將公使錢回易到別物公用,但不入己,更不坐罪”,至於(yu) 滕宗諒以公用錢“饋遺遊士故人”,也是本朝慣例。
範仲淹還告訴仁宗皇帝:“臣昨與(yu) 韓琦在涇州,同使公用錢,曾為(wei) 慶州簽判、秘書(shu) 丞馬倩身亡,本人家貧親(qin) 老,與(yu) 錢一百貫文;又涇州保定知縣、大理寺丞劉襲禮丁父憂,家貧起發不得,與(yu) 錢一百貫文;又虢州推官、監環州入中陳叔度丁父憂,家貧無依,與(yu) 錢五十貫文;又進士黃通來涇州相看,與(yu) 錢五十貫文。並是一麵將公使庫錢回易到利息相兼使用,即不曾侵使係省官錢。”如果這麽(me) 做有罪,那麽(me) “臣與(yu) 韓琦亦有上件與(yu) 人錢物罪狀,須至自劾”,請皇上也“將臣與(yu) 韓琦用錢事狀,一處定斷,以正典刑”。
樞密使杜衍卻“欲深罪滕宗諒”。杜衍的意見也不是沒有道理,因為(wei) 滕宗諒燒掉賬本的行為(wei) ,顯然是對國法的挑戰,性質可比張亢惡劣多了。
仁宗經再三權衡,決(jue) 定聽從(cong) 範仲淹之言,對張亢、滕宗諒都從(cong) 輕發落,於(yu) 慶曆四年(1044)正月,將張亢降為(wei) 四方館使、本路鈐轄;滕宗諒降一級官階,保留天章閣待製的榮銜,貶知虢州(今河南靈寶市)。
但是,仁宗對滕宗諒的從(cong) 輕發落受到禦史台的強烈反對。禦史中丞王拱辰上書(shu) 說:“賞罰者,朝廷之所以令天下也。此柄一失,則善惡不足以懲勸。今滕宗諒在邊,盜用公使錢,不俟具獄,止削一官,皆以謂所坐太輕,未合至公。張亢本列武臣,不知朝廷大意,不欲以督過之,臣不複言。宗諒則不然,事既發,乃將所支文曆,悉皆焚去。原心揣情,慢忽朝廷,非亢之比。”又說,如果不對滕宗諒嚴(yan) 肅處理,他就辭職不幹了:“臣所以不避而固爭(zheng) 者,誠恐來者相效,而陛下之法遂廢矣。臣明日更不敢入朝,乞賜責降一小郡,以戒妄言。”
監察禦史裏行李京也上章彈奏:“滕宗諒在慶州所為(wei) 不法,而朝廷止降一官,移知虢州。近聞興(xing) 元府西縣又奏,宗諒差兵士百八十七人,以驢車四十兩(liang) ,載茶三百餘(yu) 籠出引,逐處不得收稅。宗諒職在近侍,而亂(luan) 法太甚,仍慮昨來推劾狀中,猶未及販茶之事,宜奪天章閣待製,以懲貪墨之人。”
最後,仁宗不得不“用禦史中丞王拱辰之言”,在二月份重新下詔,將滕宗諒貶到蠻荒之地嶽州(今湖南嶽陽)。詔書(shu) 發布後,仁宗宣王拱辰赴禦史台上班,並安慰他:“言事官第自振職,勿以朝廷未行為(wei) 沮己,而輒請解去以取直名。自今有當言者,宜力陳無避。”
被貶知嶽州的滕宗諒卻不怎麽(me) 計較窮山惡水,上任不久,便決(jue) 定重新修葺嶽州的嶽陽樓。這一次,滕宗諒不敢動用公款,而是采用了類似“眾(zhong) 籌”的辦法——嶽州有不少“老賴”,欠債(zhai) 不還。滕宗諒便發布一個(ge) 通告:“民間有宿債(zhai) 不肯償(chang) 者,獻以助官,官為(wei) 督之”,意思是說,凡是討不回債(zhai) 款的債(zhai) 主,如果願意將他們(men) 的一部分債(zhai) 權捐獻給政府修建嶽陽樓,政府將協助他們(men) 追債(zhai) 。於(yu) 是“民負債(zhai) 者爭(zheng) 獻之,所得近萬(wan) 緡”。
滕宗諒自己掌管這筆巨款,“自掌之,不設主典案籍。樓成,極雄麗(li) ,所費甚廣”。按王拱辰的說法,滕宗諒從(cong) 中撈到了不少油水,“自入者亦不鮮焉”,可是“州人不以為(wei) 非,皆稱其能”。但王拱辰的說法並無證據,我不相信滕宗諒是貪贓之徒,因為(wei) 他去世時,身無長物,“及卒,無餘(yu) 財”。
嶽陽樓建成,滕宗諒請老朋友範仲淹寫(xie) 了那篇千古傳(chuan) 誦的《嶽陽樓記》;又請大書(shu) 法家蘇舜欽手書(shu) 《嶽陽樓記》,刻於(yu) 石碑;再請著名篆書(shu) 家邵觫為(wei) 《嶽陽樓記》石碑“篆額”,時人將滕樓、範記、蘇書(shu) 、邵篆合稱為(wei) “天下四絕”。
責任編輯:近複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