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皇權的限度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賜稿
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七四年歲次癸卯八月初八日癸未
耶穌2023年9月22日
今天許多人以為(wei) 皇帝一定是口含天憲、出口為(wei) 敕,但這一想象並不合宋朝史實。我仔細考究過宋代君主所受到的種種約束,其完備性可謂為(wei) 曆代所不及,既有其他王朝共有的一般性約束,也有其他王朝所無的特別約束。
兩(liang) 宋三百餘(yu) 年,從(cong) 未誕生過一個(ge) 獨裁的君主,倒是著名的權相出現了一大串,我們(men) 可以列出一個(ge) 長名單:王安石、蔡京、秦檜、韓侂胄、史彌遠、賈似道,等等。宋代可能沒有很好地解決(jue) 權相專(zhuan) 製的問題,但君權則是受到了有效限製。
我將宋朝君主所受到的約束歸納為(wei) 10項。下麵我們(men) 一一考察。
天·誓約·道理
首先讓我們(men) 從(cong) 古代帝王心目中最不可褻(xie) 瀆的神秘力量——“天”說起。
在秦始皇建立帝製之後,皇帝是至高無上的,漢代時董仲舒提出“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 ,才在皇權之上設置了一個(ge) 更高位階的“天道”,將“絕對皇權”改造成“相對皇權”。現在受過理性啟蒙的人們(men) 似乎難以想象古人對於(yu) 天的敬畏,但對於(yu) 古人來說,他們(men) 確實相信上天有一雙眼睛盯著人間,並通過災異向失德的統治者提出警告。元豐(feng) 八年(1085),神宗皇帝駕崩,太皇太後垂簾聽政,呂公著這麽(me) 告訴太皇太後:“天雖高遠,日監在下,人君動息,天必應之。若修己以德,待人以誠,謙遜靜愨,慈孝忠厚,則天必降福,享國永年,災害不生,禍亂(luan) 不作;若慢神虐民,不畏天命,則或遲或速,殃咎必至。”
對天的敬畏,也確實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了宋朝君主的行為(wei) ,如鹹平六年(1003),“有星孛於(yu) 井(宿)、鬼(宿),大如杯,色青白,光芒四尺餘(yu) ”,這一反常的天象讓宋真宗誠惶誠恐,對宰相說,“朕德薄,致茲(zi) 謫見,大懼災及吾民,密邇誕辰,宜罷稱觴之會(hui) ,以答天譴。” 生日Party都不敢舉(ju) 行了。
而熙寧二年(1069),當宰相富弼聽聞有人在宋神宗麵前“言災異皆天數,非關(guan) 人事得失所致者”,感到非常憂慮:“人君所畏惟天,若不畏天,何事不可為(wei) 者?此必奸人欲進邪說,以搖上心,使輔弼諫爭(zheng) 之臣無所施其力,是治亂(luan) 之機,不可以不速救。”立即“上書(shu) 數千言,力論之”。從(cong) 科學理性的角度來看,那位跟神宗說“災異非關(guan) 人事得失”的臣僚似乎很有道理;但從(cong) 政治邏輯的角度來說,富弼的憂慮無疑更具智慧:君主敬天,才不敢一意孤行;若出於(yu) 祛魅,將君主對天的敬畏消解掉,隻會(hui) 有利於(yu) 皇權專(zhuan) 製主義(yi) 的生成。
後來神宗暫罷新法,很大程度上也是出於(yu) 對天的敬畏。我們(men) 知道,熙寧變法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熙寧六年七月至七年三月,又遇上了大旱災,“東(dong) 北流民,每風沙霾曀,扶攜塞道,羸瘠愁苦,身無完衣。並城民買(mai) 麻糝麥麩,合米為(wei) 糜,或茹木實草根,至身被鎖械,而負瓦楬木,賣以償(chang) 官,累累不絕”。
有一個(ge) 叫做鄭俠(xia) 的小官,不忍看流民流離失所,繪成《流民圖》,上書(shu) 宋神宗,請求罷去新法,並說:“如陛下行臣之言,十日不雨,即乞斬臣宣德門外,以正欺君之罪”。神宗皇帝“反複觀圖,長籲數四,袖以入,是夕,寢不能寐”。翌日,詔令“青苗、免役權息追呼,方田、保甲並罷,凡十有八事。民間歡叫相賀”;“越三日,大雨,遠近沾洽”。
顯然,天作為(wei) 節製人間君權的超驗之維,在宋代政治運行過程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當然,這種來自於(yu) 天的約束非宋朝所獨有,不過接下來我們(men) 要說的另一道約束君主的超驗之維,則是宋代獨有的,那就是“誓約”。誓約為(wei) 宋太祖所立,每一任嗣君即位之初,都必須恭讀這份誓約。對誓約一事記述最詳者,為(wei) 署名陸遊的《避暑漫抄》:
藝祖(即宋太祖)受命之三年,密鐫一碑,立於(yu) 太廟寢殿之夾室,謂之誓碑。用銷金黃幔蔽之,門鑰封閉甚嚴(yan) 。因敕有司,自後時享及新天子即位,謁廟禮畢,奏請恭讀誓詞。是年秋享,禮官奏請如敕,上詣室前,再拜升階,獨小黃門不識字者一人從(cong) ,餘(yu) 皆遠立庭中。黃門驗封啟鑰,先入焚香、明燭、揭幔,亟走出階下,不敢仰視。上至碑前,再拜,跪瞻默誦訖,複再拜而出,群臣及近侍皆不知所誓何事。
自後列聖相承,皆踵故事,歲時伏謁,恭讀如儀(yi) ,不敢漏泄。雖腹心大臣如趙韓王、王魏公、韓魏公、富鄭公、王荊公、文潞公、司馬溫公、呂許公、(呂)申公,皆天下重望,累朝最所倚任,亦不知也。
靖康之變,犬戎入廟,悉取禮樂(le) 祭祀諸法物而去,門皆洞開,人得縱觀。碑止高七八尺,闊四尺餘(yu) ,誓詞三行。一雲(yun) :“柴氏子孫有罪不得加刑,縱犯謀逆,止於(yu) 獄中賜盡,不得市曹刑戮,亦不得連坐支屬。”一雲(yun) :“不得殺士大夫及上書(shu) 言事人。”一雲(yun) :“子孫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
靖康末年,徽宗、欽宗兩(liang) 帝被金人所擄,有一位叫做曹勳的官員隨徽宗北狩,未久他有了一個(ge) 機會(hui) 逃歸南方,臨(lin) 行前,徽宗向他囑托國事:“歸可奏上(指宋高宗),藝祖有約,藏於(yu) 太廟,誓不誅大臣、言官,違者不祥。故七祖相襲,未嚐輒易。”
我們(men) 應該怎麽(me) 理解這份誓約呢?你可以說它是太祖的遺詔,但更準確地說,這其實是宋皇室與(yu) 上天之間的立約,趙宋的君主如果違背誓約,則“天必殛之”。在天受到人間敬畏的時代,這樣的“誓約”具有比一般的遺詔更大的約束力。從(cong) 曆史事實來看,兩(liang) 宋三百多年,皇帝也確實不敢違背這份誓約。
隻有宋高宗破過例、開過殺戒,於(yu) 建炎元年(1127)殺了“伏闕上書(shu) ,力詆和議”的太學生陳東(dong) 、布衣歐陽澈。這可能因為(wei) 當時處於(yu) 戰時狀態;而且,在靖康之變中倉(cang) 促登基的趙構本人,不可能知道有這麽(me) 一塊藏於(yu) 太廟夾室的誓碑,也未親(qin) 曆“恭讀誓詞”的莊重儀(yi) 式,即使聽曹勳轉述過“誓不誅大臣言官”的太祖遺訓,畢竟跟對著誓碑立毒誓的感受不一樣。
不管怎樣說,趙構殺上書(shu) 言事之人,無疑背叛了太祖立下的誓約,不必替他辯護。數年後,他本人也不得不為(wei) 誅殺陳東(dong) 與(yu) 歐陽澈之舉(ju) 表示悔罪:“朕初即位,昧於(yu) 治體(ti) ,聽用非人,至今痛恨。贈官推恩,猶未足以稱朕悔過之意,可更贈官賜田。雖然,死者不可複生,追痛無已。”
如果我們(men) 對比其他王朝,不管是漢唐,還是明清,都有許多士大夫因為(wei) 言論罪而受戮,就會(hui) 相信宋朝君主跟上天的這項立約是多麽(me) 的難能可貴。
在宋朝,還有一道對君主的約束也具有超驗的性質,那便是“道理”。其淵源也是來自宋太祖:“太祖皇帝嚐問趙普曰:天下何物最大?普熟思未答間。再問如前,普對曰:道理最大。上屢稱善。” 開國皇帝認同“道理最大”,即意味著承認權力不是最大、皇權不是最大,皇權之上,還有“道理”。君主雖號為(wei) 至尊,但在“道理”之前不能不低頭:“天下惟道理最大,故有以萬(wan) 乘之尊而屈於(yu) 匹夫之一言” 。
從(cong) “道理”二字,宋朝理學家姚勉推演出一個(ge) 完整的“道統譜係”:“天開我朝,道統複續。藝祖皇帝問趙普曰:‘天下何物最大?’普對曰:‘道理最大。’此言一立,氣感類從(cong) ;五星聚奎,異人間出:有濂溪周惇頤倡其始,有河南程顥程頤衍其流,有關(guan) 西張載翼其派;南渡以來,有朱熹以推廣之,有張栻以講明之。於(yu) 是天下之士亦略聞古聖人之所謂道矣。” “道理”被闡釋為(wei) “道統”,具有超驗的永恒價(jia) 值,由士大夫發現並闡發出來。
另一位理學家真德秀則將“道理”闡釋為(wei) “公議”:“臣聞天下有不可泯沒之理,根本於(yu) 人心、萬(wan) 世猶一日者,公議是也。自有天地以來,雖甚無道之世,破裂天常、隳壞人紀、敢為(wei) 而弗顧者,能使公議不行於(yu) 天下,不能使公議不存於(yu) 人心。善乎先正劉安世之論曰:公議即天道也。”
不管將“道理”解釋成道統,還是公議,它都高於(yu) 君權,並且其闡釋權不歸君主,而歸士大夫。
祖宗法·條貫·國是
如果說,作為(wei) 道統之所係的“道理”有點類似於(yu) “自然法”的概念,那麽(me) 宋人念茲(zi) 在茲(zi) 的“祖宗法”,則類似於(yu) “習(xi) 慣法”的概念。
宋明兩(liang) 代最重祖宗法。宋朝每有新君登基,都要強調一遍對“祖宗成規”的忠誠:太宗即皇帝位,申明他將“恭稟遺訓,仰承法度,不敢逾違”;真宗即位,亦稱“先朝庶政,盡有成規,務在遵行,不敢失墜”;仁宗即位,誠惶誠恐說“凡百機務,盡有成規,謹當奉行,不敢失墜”;英宗即位,還是重申“悉有成規,惟謹奉行”;神宗即位,也是謙稱“雖寡德之未類,敢舊章之或隳”……
不過,宋明二朝祖宗法的形成機製又有很大差別,明朝的祖宗法是由開國皇帝朱元璋親(qin) 手訂立、頒行的成文法,要求子孫永世遵守:“今令翰林編輯成書(shu) ,禮部刊印以傳(chuan) 永久。凡我子孫,欽承朕命,無作聰明,亂(luan) 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非但不負朕垂法之意,而天地、祖宗亦將孚佑於(yu) 無窮矣!” 宋代的祖宗法,卻不是哪一個(ge) 皇帝製定的,而是由一係列先帝故事、習(xi) 慣、慣例、故典所組成。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這些故典與(yu) 慣例的整理,通常都是由士大夫群體(ti) 來完成,士大夫在篩選、闡釋祖宗法的過程中,毫無疑問融入了儒家的治理理想,因而,宋朝的祖宗法甚至不能說是哪一位趙宋皇帝本人的意思,而是士大夫集體(ti) 塑造出來、經過漫長時間形成的非成文憲法性慣例。
祖宗法旨在約束君主行為(wei) 、確立政治運行原則,這一點跟規範士民行為(wei) 的一般性法律有著本質性的差異。當現任君主做出不符合儒家理想的行為(wei) 時,士大夫集團往往就會(hui) 搬出祖宗法,令君主不得不作出讓步。宋真宗曾經想給他寵信的內(nei) 侍劉承規討個(ge) 節度使的名銜,宰相王旦即以“陛下所守者,祖宗典故,典故所無,不可聽也”為(wei) 由,斷然拒絕了真宗皇帝的要求。
在非成文的憲法性慣例之外,宋朝當然也有規範皇室行為(wei) 的成文法,叫做“條貫”。開國之初,宋太祖已意識到條貫乃是預防後世君主肆意妄為(wei) 的妙法:“太祖即位,嚐令後苑作造熏籠。數日不至,太祖責怒。左右對‘以事下尚書(shu) 省、尚書(shu) 省下本部、本部下本曹、本曹下本局,覆奏,又得旨,複依,方下製造,乃進禦。以經曆諸處,行遣至速須數日’。太祖怒曰:‘誰做這般條貫來約束我?’左右曰:‘可問宰相。’上曰:‘呼趙學究來!’趙相既至。上曰:‘我在民間時,用數十錢可買(mai) 一熏籠;今為(wei) 天子,乃數日不得。何也?’普曰:‘此是自來條貫,蓋不為(wei) 陛下設,乃為(wei) 陛下子孫設,使後代子孫若非理製造奢侈之物、破壞錢物,以經諸處行遣,須有台諫理會(hui) 。此條貫深意也。’太祖大喜,曰:‘此條貫極妙!若無熏籠是甚小事也。’”
按照宋朝的條貫,內(nei) 廷要增添幾隻取暖用的“熏籠”,需經過繁複的程序,層層審批,走完這些程序,最快也得幾個(ge) 工作日。其間如果台諫覺得不妥,還可以駁退回去。宋太祖草莽出身,對這樣的條貫開始時很不耐煩,但經過宰相趙普的解釋,太祖就明白過來了,廟堂不比民間,民間可以用數十錢買(mai) 一熏籠,皇室的用度取之民脂民膏,當然需有條貫約束,否則後世君主揮霍無度,豈不後患無窮?
從(cong) 實際的情況來看,這一條貫對於(yu) 宋朝君主是有約束力的,如宋仁宗“好食糟淮白魚”,然而按“祖宗舊製,不得取食味於(yu) 四方”,所以“無從(cong) 可致”,一直過不了吃一頓糟淮白魚的嘴癮。後來,還是宰相呂夷簡家中有糟淮白魚,呂夫人便給皇後送了兩(liang) 筐魚。又如宋代的內(nei) 廷嬪妃,例分五等,各有俸錢,皇帝不能隨便給寵愛的嬪妃升工資,曾有幾名妃子纏著宋仁宗“請降禦筆進官”,皇帝答應了,“取彩箋書(shu) 某宮某氏特轉某官”,至給俸日,這幾名妃子“各出禦筆乞增祿”,但有司以不合條貫為(wei) 由,“悉退回”,眾(zhong) 妃隻好找皇帝投訴,將禦筆彩箋撕掉,說:“元來使不得。”仁宗“但笑而遣之”。
除了不成文的憲法性慣例(祖宗法)、成文的普通法(條貫),宋朝還有一項特定時期內(nei) 施行的機製——“國是”,也對君主構成了約束。
所謂“國是”,是指君主與(yu) 士大夫集團共同商定、製訂的“基本國策”。北宋前期崇尚“異論相攪”,“異論相攪”有好處,眾(zhong) 人均能各抒己見,暢所欲言;但也有壞處——莫衷一是,爭(zheng) 吵不休。熙寧年間,朝廷為(wei) 順利推行新法,變“異論相攪”為(wei) “共定國是”,“國是”確立下來之後,皇帝與(yu) 廷臣都共同遵守,不可再爭(zheng) 執不下,用南宋初宰相李綱告訴高宗的話來說,“古語有之雲(yun) :‘願與(yu) 諸君共定國是’。夫國是定,然後設施注措以次推行,上有素定之謀,下無趨向之惑,天下事不難舉(ju) 也。”
“國是”非君主一人決(jue) 定,而必須與(yu) 執政大臣協商,達成君臣共識;而且,“國是”對君主與(yu) 大臣均有約束力,皇帝想單獨更改“國是”,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大臣則可以借“國是”掣肘皇權。元豐(feng) 五年(1082),宋神宗有意兼用變法派與(yu) 保守派,“欲取新舊人兩(liang) 用之”,說“禦史大夫非司馬光不可”。但宰相蔡確不同意,理由就是“國是方定” ,若起用保守派領袖司馬光,恐怕會(hui) 動搖變法的“國是”。神宗還能怎樣?隻好放棄司馬光。
“國是”的概念在北宋神宗朝形成之後,一直貫穿至南宋時期,如南宋秦檜執政期間,“和議”便是國是。
經筵·史官·公議
前麵我們(men) 提到的司馬光,當過史館檢討、翰林侍讀學士,這兩(liang) 個(ge) 職務又代表了另外兩(liang) 項約束君主的機製:史官製度與(yu) 經筵製度。
經筵是一項特殊的教育製度,以帝王為(wei) 教化的對象,旨在通過講筵,讓帝王了解和吸取曆代興(xing) 亡的教訓、熟悉和接受儒家的經義(yi) 。但經筵不僅(jin) 僅(jin) 是禦前教育,從(cong) 更深層次看,經筵乃是一項精妙的政治製度,目的在於(yu) 用儒家義(yi) 理馴化皇權,用儒家的話來說,這叫做“格君心之非”,“君德成就責經筵” 。
宋朝是經筵製度發展成熟的時期,國家設立了專(zhuan) 門的機構(講筵所)和經筵官(翰林侍讀、侍講),訂立了經筵的法規(《講筵式》),有固定的講筵時間(每年二月至端午、八月至冬至,通常為(wei) 隔日一講)、講筵場所(北宋為(wei) 邇英閣,南渡後一般稱講筵閣)與(yu) 講筵科目(講經與(yu) 講史)。宋朝君主不管是有為(wei) 之君(如神宗、孝宗),還是庸常之君(如真宗、英宗),都比較溫良,這跟經筵的教化是分不開的。
傳(chuan) 統的史官製度也是讓君主心存顧忌的力量。呂公著曾告誡宋神宗:“人君一言一動,史官必書(shu) 。若身有失德,不惟民受其害,載之史策,將為(wei) 萬(wan) 代譏笑!故當夙興(xing) 夜寐,以自修為(wei) 念。以義(yi) 製事,以禮製心,雖小善不可不行,在小惡不可不去。” 因此,如果君主在乎身後的曆史聲名,行事就不能不有所顧忌:“宋太祖一日罷朝,俯首不言者。久之。內(nei) 侍王繼恩問其故,上曰:‘早來前殿指揮一事,偶有誤失,史官必書(shu) 之,我所以不樂(le) 也。’”
當然,要讓君主對曆史心存敬畏,史官的獨立性非常重要。在宋朝,保持史官的獨立性是士大夫的一項共識。北宋人劉燾在太學讀書(shu) 時,閱讀《史記》,看到書(shu) 中有“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之句,便跟同窗誇口說:“明日考試,我必用此句。”第二天太學考試,出的策論題是“論《神宗實錄》”,與(yu) 軍(jun) 事毫無半點關(guan) 係。但這難不倒劉燾,他答道:“秉筆權,猶將也,雖君命有所不受。”結果他的策論獲得第一名的評分。這裏值得注意的不是劉燾的急智,而是宋人關(guan) 於(yu) 曆史書(shu) 寫(xie) 的認識:史官具有獨立的“秉筆權”,不受君命所左右。
按宋朝慣例,君主與(yu) 大臣議事的任何場合,都需要有史官在場。這跟現代政治中的電視直播有著類似的功能,都是政治透明度的體(ti) 現,隻不過一個(ge) 是即時公開,一個(ge) 是留給曆史與(yu) 後人。宋哲宗時,“大臣上殿,有乞屏左右及史官者”,即這個(ge) 大臣想跟皇帝秘密商議事情,要摒退左右與(yu) 史官。但起居舍人(史官)呂陶堅決(jue) 抵製,他說,“君臣議事,屏左右已不可,況史官乎?大臣奏事而史官不得聞,是所言私也。”哲宗最後隻好下詔,確立了今後議事時史官必須與(yu) 聞的原則。
上麵我們(men) 還提到真德秀推崇的公議。真氏對公議有進一步闡發:“公議,天道也。侂胄違之,則違天矣。天其可違乎?故善為(wei) 國者,畏公議如畏天,則人悅之,天助之。” 公議當然也是一道束縛君主的繩索。曆代王朝中,宋代可以說是最尊重公議的朝代,宋人自己認為(wei) ,“本朝治天下,尚法令、議論。”如果君主行事不合法度與(yu) 公論,往往會(hui) 受群臣抗議。
宋寧宗初即位,出現了專(zhuan) 斷的苗頭:“進退宰執,移易台諫,甚者方驟進而忽退之,皆出於(yu) 陛下之獨斷,而大臣不與(yu) 謀,給舍不及議。”當時朱熹為(wei) 經筵講官,不客氣地告誡皇帝:“正使實出於(yu) 陛下之獨斷,而其事悉當於(yu) 理,亦非為(wei) 治之體(ti) ,以啟將來之弊。況中外傳(chuan) 聞,無不疑惑,皆謂左右或竊其柄,而其所行又未能盡允於(yu) 公議乎!” 在宋人看來,君主不可專(zhuan) 斷,即使君主作出的裁斷是正確的、“悉當於(yu) 理”,這樣做“亦非為(wei) 治之體(ti) ”;為(wei) 治之本乃是服從(cong) 朝廷的公議。
至此,我們(men) 已介紹了九項約束君主的機製:天、誓約、道理、祖宗法、條貫、國是、經筵、史官、公議。其中,“不得殺士大夫及上書(shu) 言事人”的誓約、“天下惟道理最大”的君臣共識、“共定國是”的機製,都是宋代獨有;其他幾項雖非宋朝獨有,卻以宋製最為(wei) 發達。
政體(ti) 結構
我們(men) 馬上要說到的第十道約束,對君權構成了最為(wei) 有力的掣肘,這便是宋朝強大的士大夫集團,或者說,是宋朝特別的政體(ti) 構造。
在宋朝,“與(yu) 士大夫共治天下”是君臣的共識,士大夫成為(wei) 治理國家的主體(ti) ,而不是君王的工具。曆代王朝當中,宋朝的政體(ti) 可以說是最為(wei) 純粹的士大夫政體(ti) 。盡管君主具有最尊崇的地位,最高的裁決(jue) 權,又是百官的權力源,但按宋人的理想,君主的最佳狀態是作為(wei) 主權的象征、道德的楷模、禮儀(yi) 的代表,並不需要具體(ti) 執政;國家的治理權由一個(ge) 可以問責、更替、士大夫組成的政府執掌。用現代政治學概念來說,這叫做“虛君共和”;用宋人自己的話來說,叫做“權歸人主,政出中書(shu) ” 。
在這樣一種由士大夫主導的政體(ti) 中,專(zhuan) 斷的君權是難以展開的。如果君主意欲攬權,馬上就會(hui) 遭受士大夫集團的強烈抗議:“今百司各得守其職,而陛下奈何侵之乎?”“天子而侵宰相之權,則公道已矣!”
為(wei) 了說明具體(ti) 政治過程中政體(ti) 結構對於(yu) 君權的約束與(yu) 掣肘,我們(men) 不妨來看看元豐(feng) 改製之後一道詔敕(即俗稱的“聖旨”)的出台流程。你要是以為(wei) 宋朝的皇帝喝一聲“擬旨”,然後口授一道聖旨,聖旨馬上就成為(wei) 效力至高無上的法律,那肯定是被古裝電視劇誤導了。實際上,宋朝君主的詔敕,從(cong) 草擬到生效,需要經過非常嚴(yan) 密的程序。
詔敕當然是以君主的口吻書(shu) 寫(xie) ,以君主的名義(yi) 發布,君主當然可以直接授意擬旨,但更常見的情況是,宰相機構先將意見寫(xie) 成劄子(這個(ge) 意見往往要經廷臣合議),進呈皇帝,獲認可,再授意起草詔敕。不管旨意來自皇帝本人,還是出自宰相機構,都歸中書(shu) 省的中書(shu) 舍人起草(大除拜的內(nei) 製則由翰林學士起草),並不是說皇帝指定哪一個(ge) 親(qin) 信太監大筆一揮就能夠變成一道聖旨。
宋代中書(shu) 舍人的職責有二,一為(wei) “製詞”,即根據君主或宰相的旨意起草詔敕,這個(ge) 旨意宋人稱為(wei) “詞頭”,中書(shu) 舍人有一項特權:如果他覺得詞頭不合法度,可以拒絕草詔,這叫做“封還詞頭”,是宋朝法律明確賦予中書(shu) 舍人的權力:“事有失當及除授非其人,則論奏封還詞頭” 。宋仁宗朝時,蔡襄當知製誥,“每除授非當職,輒封還之;帝遇之益厚” 。
如果中書(shu) 舍人認為(wei) 詞頭並無什麽(me) 失當,或者他懶得多事,總之將詔敕起草好了,也寫(xie) 得很漂亮,便可以進呈皇帝“禦畫”(認可),形成“錄黃”(因其以黃紙抄寫(xie) )行下。草擬的程序至此結束。
但錄黃的行下也要走複雜程序:“授門下省,令宣之,侍郎奉之,舍人行之。” 即由中書(shu) 令、中書(shu) 侍郎、中書(shu) 舍人依次在錄黃上簽名(不過宋代通常不置中書(shu) 令,例由尚書(shu) 右仆射兼中書(shu) 侍郎行使相權,宣奉詔書(shu) ),這叫做“宣奉行”,然後才付門下省。宋代中書(shu) 舍人的第二個(ge) 職責,就是“宣行”錄黃:“授所宣奉詔旨而行之” 。
由於(yu) 草詔的中書(shu) 舍人與(yu) 宣行的中書(shu) 舍人未必是同一個(ge) 人(因為(wei) 中書(shu) 舍人是輪值的),如果宣行的中書(shu) 舍人認為(wei) 詔敕不當,他有權拒絕“宣行”,即拒絕在錄黃上簽名,實際上就是駁回詔敕。元祐元年(1086)七月,時任中書(shu) 舍人的蘇軾就駁回了一道計劃“給散青苗錢斛”的錄黃:“所有上件錄黃,臣未敢書(shu) 名行下”,因為(wei) 蘇軾堅持認為(wei) ,自熙寧變法以來,發放青苗錢貸款已演變成一項惡法,“二十年間,因欠青苗至賣田宅雇妻女投水自縊者,不可勝數,朝廷忍複行之歟”?
如果負責宣行的中書(shu) 舍人並無異議,便可在錄黃上簽名,表示通過,這叫做“書(shu) 行”,然後發至門下省審核。
門下省的審核程序為(wei) :“若製詔、宣誥下與(yu) 奏鈔、斷案上,則給事中讀之,侍郎省之,侍中審之。” 即由給事中、門下侍郎、侍中依次審讀、簽字(不過宋代通常也不置侍中,例由尚書(shu) 左仆射兼門下侍郎行使相權,審讀詔書(shu) ),實際上負責審核錄黃的就是給事中。給事中如果認為(wei) 詔敕不當,也有權力封駁。宋代給事中封駁詔敕的權力也是法定的:“若政令有失當、除授非其人,則論奏而駁正之。” 即將錄黃駁回去,不予通過。我們(men) 舉(ju) 個(ge) 例子:南宋初,有個(ge) 叫做王繼先的禦醫,因為(wei) 治好了高宗之病,高宗想封他為(wei) “武功大夫”,旨下,被給事中富直柔封駁,因為(wei) 這種破例的人事任命不合宋代的“伎術官法”。高宗說,“這是特例,繼先診視之功實非他人比,可特令書(shu) 讀行下,仍諭以朕意。”富直柔不屈不撓,再次封駁。最後高宗不得不“屈意從(cong) 之,所有已降指揮可更不施行”。
給事中若是對錄黃沒啥意見,則簽署下自己名字,表示審核通過,這叫做“書(shu) 讀”。按照程序,給事中審讀通過之後,宰相(尚書(shu) 左仆射兼門下侍郎)方得簽名。若宰相在給事中“書(shu) 讀”之前先署了名,則為(wei) 違製。元豐(feng) 五年(1082),門下省吏人將奏鈔先送門下侍郎王珪簽署,再送給事中審核,給事中舒亶馬上提出抗議,認為(wei) 此事“自非執政大臣(暗指王珪)怙權擅事、輕蔑朝廷,即是吏史憑附大臣,沮壞法令”。神宗皇帝隻好下詔將承辦此事的吏人“送門下省別加重罰”。
顯然,中書(shu) 舍人不“書(shu) 行”、給事中不“書(shu) 讀”,都對皇帝的聖旨構成了合法的封駁:“凡事合經給事中書(shu) 讀並中書(shu) 舍人書(shu) 行者,書(shu) 畢即備錄、錄黃過尚書(shu) 省給劄施行。如不可行,即不書(shu) 而執奏,謂之繳駁。”
一道詔敕經過中書(shu) 舍人“書(shu) 行”與(yu) 給事中的“書(shu) 讀”之後,才可以付尚書(shu) 省執行,接受詔敕的尚書(shu) 省長官也需要在敕尾簽字(由於(yu) 宋代不置尚書(shu) 令,以尚書(shu) 左右仆射為(wei) 尚書(shu) 省長官,所以尚書(shu) 左仆射兼門下侍郎、尚書(shu) 右仆射兼中書(shu) 侍郎需要再簽一次名)。三省長官的簽名,體(ti) 現的是宰相對於(yu) 詔敕的副署權。以君主名義(yi) 詔告天下的所有敕命,都需由宰相副署、且以政府為(wei) 出敕機關(guan) 頒發下去,“非經二府(指三省與(yu) 樞密院)者,不得施行” ,換言之,沒有宰相副署的皇帝敕命,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宰相副署,既體(ti) 現了君權的受限、相權的行使,同時也表示詔敕出自宰相,宰相對它負責:“(詔敕)雖有不當,天下亦皆曉然,知其謬出於(yu) 某人,而人主不至獨任其責” 。因為(wei) 君主是不能負責任的,隻能由副署的宰相負責。也所以,君主不可以直接發布詔敕、指揮政府,富弼曾警告宋神宗:“內(nei) 外事多陛下親(qin) 批,事事皆中,亦非為(wei) 君之道;況事有不中;咎將誰執?”
說到這裏,我們(men) 要澄清一個(ge) 誤解——許多人可能都會(hui) 習(xi) 慣地認為(wei) ,聖旨必定是皇帝所發,但其實,宋朝的詔敕雖名為(wei) “聖旨”,通常卻不是皇帝發出的,而是宰相機構發出的;法理上,發布詔敕的合法機構是宰相,而非君主本人。
如果詔敕頒布生效之後又發現有失當之處呢,該怎麽(me) 辦?莫急,宋朝還設有一道關(guan) 卡——台諫。台諫擁有論列政令得失、審查詔敕乃至追改詔敕的法定權力:但凡“詔令不允、官曹涉私、措置失宜、刑賞逾製、誅求無節、冤濫未伸,並仰諫官奏論,憲臣彈舉(ju) ” 。仁宗皇帝便見識過台諫的厲害:“台諫官見(詔敕)有未便,但言來,不憚追改也” (關(guan) 於(yu) 宋朝宰相的副署權與(yu) 台諫的監督權,我們(men) 下一篇文章還會(hui) 講到,參見《宰執得以行之,台諫得以言之——相製相維的權力結構》一文))。
現在,我們(men) 可以總結出宋代一道詔敕的出台程序了:皇帝授意詞頭—中書(shu) 舍人起草(此時中書(shu) 舍人有權封還詞頭)—錄黃行下—中書(shu) 舍人宣行(此時中書(shu) 舍人有權繳駁錄黃)—給事中審核(此時給事中也有權封駁)—宰相副署(宰相若不副署,則詔敕無法律效力)—台諫追改詔敕。在整個(ge) 流程中,各個(ge) 環節都對君主的權力構成製度性的監督與(yu) 製衡。
餘(yu) 話
宋代之後,如此精密、繁複的詔敕出台程序不複再有;對於(yu) 君主的重重束縛,也被一一解除。
朱元璋廢除宰相製,是傳(chuan) 統政體(ti) 的一大變故。宰相製度既然作廢,過去一直存在的君權與(yu) 相權的相製相維,也就完全坍塌了。所以黃宗羲在《明夷待訪錄》“置相”篇中,劈頭宣布:“有明之無善治,自高皇帝罷丞相始也。”雖然明朝後來設立了內(nei) 閣製,但明內(nei) 閣不是政府的領袖,“不置官屬,不得專(zhuan) 製諸司。諸司奏事,亦不得相關(guan) 白” ,當然也不會(hui) 有副署權;其職不過是替皇上起草詔書(shu) ,以及草擬批答奏章的意見稿,相當於(yu) 唐宋時期的翰林學士與(yu) 中書(shu) 舍人。
不過,明代的政製尚保留一些約束君權的機製,比如,遇大臣出缺,由“廷推”產(chan) 生候選人;內(nei) 閣間或有封還皇帝意旨之舉(ju) ;六科給事中亦有封駁詔命之權。而這三個(ge) 機製到了清代就全都不存在了。
清廷將內(nei) 閣大學士的品秩提至一品,看似尊崇,實則上內(nei) 閣淪為(wei) 傳(chuan) 抄文書(shu) 的閑職;皇帝還建立了“廷寄”製度,廷寄的諭旨甚至不必經過內(nei) 閣抄發,更別說封駁了;清廷又設軍(jun) 機處,作為(wei) 皇帝的機要秘書(shu) 處,原來屬於(yu) 內(nei) 閣的權力轉移到軍(jun) 機處,但軍(jun) 機處同樣是皇權附庸,梁啟超幹脆將它比喻為(wei) “寫(xie) 字機器”:“軍(jun) 機大臣之奉上諭,則如寫(xie) 字機器將留聲機器所傳(chuan) 之聲,按字謄出耳。”
這些製度上的變化,也導致了唐宋詔敕與(yu) 明清聖旨存在形式上的巨大差異。我們(men) 去看唐宋的誥命,會(hui) 發現其誥文的起首,通常是一個(ge) “敕”字,或者是“門下”二字;而明清時期的誥命,往往以“奉天承運皇帝詔(製)曰”開頭。這說明什麽(me) ?說明唐宋時期的詔敕,例出自政府(“門下”代表宰相機構,“敕”字亦為(wei) 宰相所畫),是宰相領導的政府在行使執政權;而明清時期的聖旨,例出自內(nei) 廷,是“奉天承運”的皇帝直接行使權力。那麽(me) ,君主行權與(yu) 宰相行權有什麽(me) 差別嗎?有。第一,君主世襲,未必皆賢,而宰相可選賢與(yu) 能;第二,宰相行權,若出差錯,可以問責,而君主若出差錯,無法負責任。
唐宋誥命的誥詞之後,還有一大串簽名:提出詞頭的宰相、起草的中書(shu) 舍人、“書(shu) 行”的中書(shu) 舍人,“書(shu) 讀”的給事中、副署的宰相;而在明清人的誥命上,這一大串署名是沒有的,誥詞之後就是皇帝的鈐印“製誥之寶”。這又說明了什麽(me) ?說明唐宋詔敕的出台,需要經過層層審議的程序,每一個(ge) 簽名的官員都對詔敕負責;而明清誥命的出爐,盡管也有一套程序:“本部遇有應給誥敕官員,具本奏聞,仍具印信手本、開寫(xie) 合授散官並年籍腳色,送中書(shu) 舍人,候書(shu) 寫(xie) 完備,本部具印信手本送尚寶司,於(yu) 禦前用寶訖,具奏禦前頒給” ,但這裏除了具奏皇帝,其餘(yu) 的都僅(jin) 僅(jin) 是技術性程序,而不是政治性程序。宋人製詔過程中的繁複審議程序,在明清時期是完全看不到的。
責任編輯:近複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