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為何說日本排汙是對國際法與人類前途的“汙染”?

欄目: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23-08-31 19: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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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

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為(wei) 何說日本排汙是對國際法與(yu) 人類前途的“汙染”?

作者:田飛龍(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來源:中國新聞社

時間:孔子二五七三年歲次癸卯七月十四日己未

          耶穌2023年8月29日

 

2023年8月24日,日本單方麵啟動排放福島核汙染水,撕裂了國際社會(hui) ,損害了人類環境安全、食品安全與(yu) 可持續發展的共同基礎,破壞了國際法基本原則和人類整體(ti) 前途。這一天將成為(wei) 國際法、全球化和人類文明史的“至暗時刻”。

 

這種“至暗性”不僅(jin) 體(ti) 現在日本排汙決(jue) 定對人類共同利益的深刻侵害上,還體(ti) 現在自詡領導世界現代化與(yu) 製度文明走向的美西方的偏頗袒護上。甚至作為(wei) 核安全領域最重要國際組織的國際原子能機構也被卷入其中,該機構發布的專(zhuan) 業(ye) 評估報告之證明力與(yu) 法律效力遭到日本政府的單方麵誇大和濫用。這進一步凸顯了國際法秩序與(yu) 全球核安全治理製度的深刻危機化。

 

排汙決(jue) 定進一步導致日本失信於(yu) 亞(ya) 洲鄰國,導致其在近代以來的“脫亞(ya) 入歐”進程上再次狂飆突進,其現代化過程具有狹隘民族主義(yi) 和霸權依附主義(yi) 的混雜特征。排放之日,開啟的是有關(guan) 國際法與(yu) 人類前途的大辯論和複雜鬥爭(zheng) 的帷幕,這一場鬥爭(zheng) 事關(guan) 人類文明的製度基礎和演變方向。

 

以鄰為(wei) 壑與(yu) 非法排汙

 

日本排汙決(jue) 定是單方麵違反國際法的非法行為(wei) 。實際上,從(cong) 福島核事故發生以來,圍繞核汙染水排放方案問題一直存在激烈的法律和技術爭(zheng) 議。所謂法律爭(zheng) 議,涉及任何排放方案是否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核安全公約》等相關(guan) 國際法文件規定的公約義(yi) 務,其實施行為(wei) 發生侵害後果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以及國際社會(hui) 可以采取何種監督和補救措施。所謂技術爭(zheng) 議,涉及核汙染水通過何種處理係統、達到何種檢驗標準才能滿足排放的合法性與(yu) 安全性要求。從(cong) 日本政府的全過程行為(wei) 來看,既不符合國際法的義(yi) 務要求,也未采取最合理的技術處理方案。排汙決(jue) 定建立在單方、不法、不合理、不可控的基礎上,不僅(jin) 對本國國民健康安全及產(chan) 品來源地發展利益造成持久損害,也對全人類特別是周邊國家的環境安全、食品安全、人民健康安全與(yu) 可持續發展利益造成嚴(yan) 重損害。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立了涉及核汙染水處理的主要法定義(yi) 務與(yu) 標準要件,即防控義(yi) 務、禁止以鄰為(wei) 壑義(yi) 務、合作義(yi) 務與(yu) 審慎義(yi) 務之四大義(yi) 務。

 

 

 

日本福島核電站。視覺中國供圖

 

第一,防控義(yi) 務原則。據公約第194(1)條規定,“各國應適當情形下個(ge) 別或聯合地采取一切符合本公約的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製任何來源的海洋環境汙染”。這是防控義(yi) 務的原則規定,要求締約國承擔“防止”“減少”和“控製”海洋汙染的法定義(yi) 務,日本政府的排汙決(jue) 定不能滿足上述原則要求。

 

第二,禁止以鄰為(wei) 壑義(yi) 務。公約第194(2)條規定:“各國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在其管轄或控製下的活動的進行不致使其他國家及其環境遭受汙染的損害,並確保在其管轄或控製範圍內(nei) 的事件或活動所造成的汙染不致擴大到其按照本公約行使主權權利的區域之外。”這是禁止“以鄰為(wei) 壑”之法理義(yi) 務在公約上的直接體(ti) 現,要求締約國承擔禁止跨境環境汙染的法定義(yi) 務。如果各國均采取將自身損害轉嫁他國或人類共同環境基礎的處理方式,該公約設定的基本保護目標和法律價(jia) 值就會(hui) 落空,甚至造成國家間的持久紛爭(zheng) 和國際環境的“公地悲劇”。

 

 

 

2023年8月25日,中國常駐聯合國副代表耿爽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舉(ju) 行的聯大全會(hui) 上表示,中方呼籲國際社會(hui) 共同敦促日本政府立即停止核汙染水排海。廖攀攝

 

第三,國際合作義(yi) 務。該義(yi) 務規定於(yu) 公約第197-200條,要求締約國承擔處理全過程的製定計劃、合理通知、防控合作及危險補救等綜合性義(yi) 務,從(cong) 日本政府已有的合作計劃與(yu) 實踐來看,不能滿足國際合作義(yi) 務的充分要求,各國提出了諸多質疑和抗議。

 

第四,審慎義(yi) 務。公約第300條規定了禁止權利濫用的審慎義(yi) 務,即:“締約國應誠意履行根據本公約承擔的義(yi) 務並應以不致構成濫用權利的方式,行使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管轄權和自由。”日本政府濫用了公約權利,並誇大利用了國際原子能機構的評估報告,誤導國民和國際社會(hui) 將報告作為(wei) “排汙通行證”,違反了審慎義(yi) 務。

 

除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立的有關(guan) 義(yi) 務之外,在專(zhuan) 業(ye) 化的核安全領域還存在若幹國際公約,主要包括《核安全公約》《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等。國際原子能機構在承擔這些核安全公約標準維護與(yu) 履約監督方麵具有關(guan) 鍵的監管職責,應當起到重要的依法監督作用,但從(cong) 福島核汙染水排放過程的監督實踐來看,該機構未能盡到合格責任,一定程度上陷入了專(zhuan) 業(ye) 性與(yu) 權威性的信任危機之中。

 

在義(yi) 務違反與(yu) 監管缺失的條件下,加上部分美西方國家的自私庇護,日本肆意尋求核汙染水排放“一路綠燈”,完全不顧及國內(nei) 民眾(zhong) 的民主抗議、周邊國家的嚴(yan) 重關(guan) 切及人類健康安全利益的根本損害。日本政府的決(jue) 定是典型的以鄰為(wei) 壑、貽害眾(zhong) 生的失德、非法決(jue) 定。

 

 

 

2023年8月16日,韓國全國漁民會(hui) 總聯盟的漁民在全羅南道高興(xing) 郡沿海一帶舉(ju) 行集會(hui) ,抗議日本核汙染水排海。劉旭攝

 

自然公敵與(yu) 人類危機

 

日本核汙染水排放決(jue) 策過程缺乏國際法合法性與(yu) 國內(nei) 法的民主正當性,在國際社會(hui) 的普遍質疑與(yu) 國內(nei) 民眾(zhong) 的強烈抗議下逆勢決(jue) 策,可謂冒天下之大不韙。部分美西方國家基於(yu) 霸權利益和盟友關(guan) 係對日本的決(jue) 定采取了庇護放縱的立場,是集團政治利益淩駕國際法與(yu) 人類整體(ti) 前途的典型表現。這種“群惡化”的損害人類共同利益的亂(luan) 象,折射出日本“脫亞(ya) 入歐”之現代化道路的內(nei) 在道德缺陷與(yu) 西方式現代化和全球化的霸權自私本性,日本精致功利地模仿和利用了個(ge) 別西方國家的國際法“雙重標準”與(yu) 霸道實踐。核汙染水排海,汙染了公海及周邊國家領海,造成人類健康安全的持久威脅。在未來數十年由排汙進程帶來的高度不確定風險及其複雜鬥爭(zheng) 中,人類社會(hui) 將陷入持續性的道德與(yu) 製度危機之中。

 

核汙染水排海的具體(ti) 違法性與(yu) 危害性是顯著的:

 

其一,國際原子能機構評估報告隻是技術谘詢報告,是國際專(zhuan) 業(ye) 監管機構的技術援助性質的分析報告,不是具有合法性確認作用的核準報告或許可報告,不能作為(wei) 排放的合法性依據,也不能豁免日本政府決(jue) 定引發的任何後果責任。

 

其二,評估報告僅(jin) 基於(yu) 日本方麵指定的議題、數據和樣本進行技術分析,不能作為(wei) 對核汙染水安全性的完全分析與(yu) 科學評估,其工作程序與(yu) 標準存在局限性和誤導性,從(cong) 而導致其證明力十分有限,但日本方麵片麵誇大和濫用了評估報告的證明力和法律效力。

 

其三,日本政府的決(jue) 策過程沒有合理回應國內(nei) 民眾(zhong) 及周邊國家的正當關(guan) 切,對排放決(jue) 定帶來的潛在、長期、不可逆的風險性缺乏責任心和有力措施,一味地追求以鄰為(wei) 壑,追求將風險成本和損害轉嫁到人類共同的海洋及其他國家,是對人類社會(hui) 的環境致害行為(wei) ,也是對民主、法治、人權與(yu) 國際法秩序的踐踏行為(wei) 。

 

 

 

2023年8月24日,香港島各界聯合會(hui) 成員到日本駐港領事館位於(yu) 香港交易廣場的辦事處外集會(hui) ,強烈反對日本政府將福島核汙染水排放入海。李誌華攝

 

其四,排汙周期長,危害性不可測量和控製,其長期和巨大的環境致害責任將轉化為(wei) 對日本的道德、政治和法律追責,日本政府及其下一代將麵臨(lin) 又一次的、人類麵前的“戰敗”恥辱和責任。

 

其五,部分美西方國家在這一決(jue) 定過程中扮演了極不負責的協同侵害角色,將霸權利益和盟友利益置於(yu) 人類利益甚至本國國民利益之上,必將有損其所謂對人類社會(hui) 道德價(jia) 值與(yu) 發展前途的代表權與(yu) 主導權。

 

日本排汙決(jue) 定沉重打擊了人類文明進步與(yu) 全球化共同命運的理想和追求,是一種“自我公敵化”的國際政治敵意行為(wei) 和國際法上的不法行為(wei) 。麵對來自日本排汙過程的各種權益侵害,各國采取反製行動就成為(wei) 正當和必要的製度選擇,全球治理的危機程度與(yu) 全球化產(chan) 業(ye) 鏈的波動風險將會(hui) 升高,從(cong) 而進一步凸顯了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的“驚濤駭浪”特征與(yu) 風險性。

 

 

 

2023年8月24日,日本民眾(zhong) 在位於(yu) 東(dong) 京千代田區的東(dong) 京電力公司總部附近舉(ju) 行集會(hui) ,強烈反對日本政府當天啟動福島核汙染水排海作業(ye) 。朱晨曦攝

 

正當反製與(yu) 秩序重思

 

縱觀人類文明史,某種霸權秩序下的集體(ti) 行為(wei) 越瘋狂,就越是該秩序走向瓦解與(yu) 新秩序得以創生的曆史契機。從(cong) 曆史進步的辯證法來看,絕望之地本身孕育著希望的種子,排汙帶來的“至暗時刻”是舊秩序的癌變,卻可能加速新秩序的到來。包括中國在內(nei) 的國際社會(hui) 應當承擔這一新秩序所需的道德、鬥爭(zheng) 與(yu) 創製責任。

 

中國宣布暫停進口所有的日本水產(chan) 品,其他一些國家也有跟進限製的措施。這是合法正當的保護本國食品安全與(yu) 國民健康的法律行動,也是對國際法秩序尊嚴(yan) 的支持與(yu) 維護。但也有不少西方國家繼續進口日本水產(chan) 品,由於(yu) 轉口貿易的存在,日本水產(chan) 品是否會(hui) 經由第三國(地區)流入中國,這是需要嚴(yan) 格防範的進口風險,需要對產(chan) 品來源地及流通環節加強執法核查和限製。此外,周邊國家還應共同形成長期的監測監督合作機製,收集環境致害證據,通過國內(nei) 法與(yu) 國際法不同渠道展開維權行動,以國際社會(hui) 的集體(ti) 行動和法治方式保持對日本的施壓和追責。同時,也應注意日本國內(nei) 民眾(zhong) 的反對聲音和力量,加強對日本政府及利益集團之私利、陰謀的揭發和批評,支持日本人民的民主問責和監督行動。

 

 

 

2023年8月12日,韓國民眾(zhong) 在首爾市中心集會(hui) ,反對日本將福島核汙染水排海。劉旭攝

 

近代以來,日本“脫亞(ya) 入歐”取得了一係列顯著的現代化製度和技術進步,甚至一躍而成為(wei) 東(dong) 亞(ya) 現代強國和國際社會(hui) 的列強之一,但日本現代化的最終歸屬是軍(jun) 國主義(yi) 和法西斯主義(yi) ,二戰結果給予了它相應的曆史和政治評定。戰後日本全麵倒向美國陣營,開展現代化重建,再次走向世界舞台的強國行列,但日本在國家道德與(yu) 人類社會(hui) 責任方麵並無切實反思和成長,反而熟練掌握了個(ge) 別西方國家的霸道邏輯和機會(hui) 主義(yi) ,並與(yu) 之結成更為(wei) 緊密的利益共同體(ti) ,試圖與(yu) 之一起成為(wei) 永久性的“人類統治者”。

 

隨著排汙危害性的呈現與(yu) 波及,全球範圍內(nei) 一係列貿易限製與(yu) 反製、產(chan) 業(ye) 鏈與(yu) 供應鏈重組以及全球市場的分裂進程將會(hui) 加速發生,全球性的環保組織與(yu) 人權組織也會(hui) 加速行動。盡管日本政府進行了全力布局和公關(guan) ,部分美西方國家提供了盟友性質的協同庇護,西方媒體(ti) 更是可能集體(ti) 失語,甚至聯合國與(yu) 國際組織的監管機製也可能因為(wei) 美西方的幹預而失效,但人類社會(hui) 總是存在良知和正義(yi) ,總有霸權和陰謀無法覆蓋與(yu) 控製的人群及區域,麵向人類和平發展與(yu) 共同命運的新秩序將會(hui) 在史無前例的鬥爭(zheng) 中誕生,這是人類文明新形態的光亮與(yu) 希望所在。

 

作者簡介:

 

 

 

田飛龍,法學博士,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hui) 習(xi) 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涉外法治專(zhuan) 家,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海峽兩(liang) 岸關(guan) 係法學研究會(hui) 理事,人民日報海外網智庫特聘專(zhuan) 家,北京黨(dang) 內(nei) 法規研究會(hui) 常務理事、澳門城市大學兼職教授等。2012-2023年曾任教於(yu)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yu) 社會(hui) 科學高等研究院/法學院。主要研究方向包括憲法與(yu) 政治理論、行政法、港澳台法、涉外法治、民族與(yu) 共同體(ti) 法。

 

譯有《聯邦製導論》《美國革命的憲法觀》等12部譯著。著有《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香港政改觀察》《政治憲法的中國之道》《香港新秩序》等8部專(zhuan) 著。在《法學評論》《環球法律評論》《政治與(yu) 法律》《學海》《南大法學》等核心期刊發表論文數十篇。入選“北京市國家治理青年人才計劃”(2019)。國內(nei) 知名青年憲法學者、政府事務谘詢專(zhuan) 家和公共專(zhuan) 欄作家,在海內(nei) 外學術界、智庫與(yu) 公共媒體(ti) 範疇享有較高的知名度與(yu) 影響力。

 

責任編輯:近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