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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中秋作者簡介:姚中秋,筆名秋風,男,西元一九六六年生,陝西人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guan) 係學院教授,曾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教授、山東(dong) 大學儒學高等研究院教授。著有《華夏治理秩序史》卷一、卷二《重新發現儒家》《國史綱目》《儒家憲政主義(yi) 傳(chuan) 統》《嵌入文明:中國自由主義(yi) 之省思》《為(wei) 儒家鼓與(yu) 呼》《論語大義(yi) 淺說》《堯舜之道:中國文明的誕生》《孝經大義(yi) 》等,譯有《哈耶克傳(chuan) 》等,主持編譯《奧地利學派譯叢(cong) 》等。 |
村委會(hui) 主任濫用權力現象存在於(yu) 不少村莊,這種現象實可稱為(wei) 村委會(hui) 主任專(zhuan) 權,而這種專(zhuan) 權直接源於(yu) 現有製度設計之疏漏。
村莊是最為(wei) 基層的社會(hui) 政治經濟共同體(ti) ,這裏的人們(men) 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相互熟識。曆史上,村莊一般采用“共和”模式治理,也即由村內(nei) 德高望重之人通過協商的方式共同治理,這些人士一般包括各族長老,村內(nei) 接受過較高程度教育的士紳,見多識廣的成功商人等。不同人士的權威固然有所差異,但並無顯著的地位差別,而是地位相當、進行共同治理的夥(huo) 伴。碰到公共問題,大家共同審議、協商,最後形成多數意見,並付諸實施。決(jue) 策過程的關(guan) 鍵是尋求和達成共識。
其實,這就是一種委員會(hui) 治理模式。當初設計村民自治製度,就應當順應這一曆史傳(chuan) 統,讓村民委員會(hui) 真正地按照委員會(hui) 製度運作。遺憾的是,製度設計者並未作如是想,而讓村委會(hui) 按照完全不同的機製運作。
根據目前的《村委會(hui) 組織法》,“村民委員會(hui) 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ju) 產(chan) 生。”換言之,村民從(cong) 一開始就分別選舉(ju) 產(chan) 生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他們(men) 分別帶著確定的身份組成村委會(hui) 。按照行政管理學理論,委員會(hui) 不同於(yu) 叫做部、廳、局的行政機構。最為(wei) 直觀的區別是,委員會(hui) 是由一群委員擔任共同負責人的,他們(men) 是一群承擔治理之責的夥(huo) 伴,其內(nei) 部沒有行政級別上的區別。可能需要一個(ge) 召集人也即主席,但這隻是一種禮儀(yi) 性職位。至於(yu) 整個(ge) 管理工作,是通過委員會(hui) 會(hui) 議的方式,由全體(ti) 或者相關(guan) 委員共同處理的。叫做部、廳、局的行政機關(guan) 則由部長、廳長、局長負責,副部長、副廳長、副局長是他的下屬,其職責是執行他作出的行政決(jue) 策。
村民委員會(hui) 叫做委員會(hui) ,然而,其產(chan) 生方式卻決(jue) 定了它並不是一個(ge) 真正的委員會(hui) 。因為(wei) ,選舉(ju) 環節就決(jue) 定了,甲是主任,乙是副主任,丙丁是委員。這三類人之間已經分出了嚴(yan) 格的行政等級,甲、乙、丙、丁四個(ge) 人不是共同治理村莊、通過會(hui) 議和審議的方式作出決(jue) 策的夥(huo) 伴。相反,後者必須接受甲的領導。村莊委員會(hui) 就是一個(ge) 一般性行政機構。
當然,這種名不副實現象不隻存在於(yu) 村委會(hui) 。各級政府都有若幹機構叫做“委員會(hui) ”,比如發展與(yu) 改革委員會(hui) ,而實際上,它們(men) 與(yu) 一般叫做部、廳、局的機構之人員設置、運作機製,沒有任何區別。簡單地說,它們(men) 都是行政首長主導。
這些行政機構名不副實,倒也沒有太大負麵後果,它本來就是一個(ge) 行政機構,隻不過由於(yu) 曆史原因而有一個(ge) 委員會(hui) 的名義(yi) 而已。但是,村委會(hui) 名為(wei) 委員會(hui) ,而按照一般行政機構模式運作,卻造成了嚴(yan) 重問題,因為(wei) ,村委會(hui) 是一個(ge) 政治性實體(ti) ,擁有治理村莊的全部權力。本來,這個(ge) 權力應由委員會(hui) 成員共享,但現在被集中到村委會(hui) 主任一人之手,副主任、委員的權力則需要主任授予。如果主任不授予,他們(men) 就沒有權力。很自然的,副主任、委員在重大問題上幾乎沒有決(jue) 策權力,他們(men) 根本無法抗衡主任。村委會(hui) 主任一個(ge) 人壟斷了決(jue) 策權,形成村委會(hui) 主任專(zhuan) 權現象。這樣的村委會(hui) 主任很容易與(yu) 鄉(xiang) 鎮、縣政府合作,而這種合作很可能忽略乃至侵害農(nong) 村的權益。這是鄉(xiang) 村諸多衝(chong) 突的製度根源。
解決(jue) 這個(ge) 問題的辦法就是給村委會(hui) “正名”:村民委員會(hui) 既然叫做委員會(hui) ,就應當切實按照委員會(hui) 製度運作。具體(ti) 地說,從(cong) 選舉(ju) 環節開始,村民選舉(ju) 產(chan) 生若幹名委員,這些委員組成村委會(hui) ,其間沒有主任、副主任之分。相反,委員會(hui) 實行集體(ti) 決(jue) 策製度,所有問題均須委員會(hui) 通過會(hui) 議的方式共同審議,作出決(jue) 策。為(wei) 便於(yu) 工作,當然可以設立主任,但主任由各委員按照某種規則輪流擔任,比如按照姓氏筆畫輪流,每人半年。他的職責隻是召集村委會(hui) 會(hui) 議,主持會(hui) 議,記錄委員會(hui) 的決(jue) 策,作為(wei) 村委會(hui) 的代表與(yu) 各方聯絡。
這不僅(jin) 合乎鄉(xiang) 村治理傳(chuan) 統,也是真正的國際慣例:國外大多數基層治理單位,比如市,都實行委員會(hui) 治理模式。基本上,委員會(hui) 治理就是基層治理最合適的形態。
來源:南方都市報20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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