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玉順】意誌自由與社會正義:孟子“可欲之謂善”命題闡釋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3-07-28 10:01:13
標簽:可欲之謂善
黃玉順

作者簡介:黃玉順,男,西元一九五七年生,成都人,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哲學博士。曾任四川大學哲學係教授,現任山東(dong) 大學儒學高等研究院教授。著有《易經古歌考釋》《超越知識與(yu) 價(jia) 值的緊張——"科學與(yu) 玄學論戰"的哲學問題》《麵向生活本身的儒學--黃玉順"生活儒學"自選集》《愛與(yu) 思——生活儒學的觀念》《儒學與(yu) 生活——"生活儒學"論稿》《儒家思想與(yu) 當代生活——"生活儒學"論集》《生活儒學講錄》等。

意誌自由與(yu) 社會(hui) 正義(yi) :孟子“可欲之謂善”命題闡釋

作者:黃玉順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布,原載《江蘇社會(hui) 科學》2023年第4

 

【提要】孟子“可欲之謂善”是一個(ge) 極其深刻的命題,它揭示了意欲與(yu) 道德之間的關(guan) 係,特別是揭示了意誌自由與(yu) 社會(hui) 正義(yi) 之間的關(guan) 係。“欲”意味著自由意誌;但主觀的意誌自由並不等於(yu) 客觀的社會(hui) 自由,前者需要在實際的意誌行為(wei) 中才能實現。而“可”則確定了實現意誌自由的條件,即符合社會(hui) 正義(yi) 。為(wei) 此,意誌行為(wei) 必須遵守社會(hui) 規範,即“禮”;但實際上既有的社會(hui) 規範未必就是正義(yi) 的。當社會(hui) 規範正義(yi) 時,遵守這種規範就是“可欲”的道德行為(wei) ,否則必將導致意欲之間的衝(chong) 突,從(cong) 而導致自由意誌無從(cong) 實現;但當社會(hui) 規範不正義(yi) 時,拒斥或廢除這種不正義(yi) 的規範而選擇或建立正義(yi) 的規範才是自由意誌的體(ti) 現,也才是“可欲”的道德行為(wei) ,否則就是“同流合汙”的“鄉(xiang) 原”。重建規範的價(jia) 值根據乃是正義(yi) 原則,即“義(yi) ”;而正義(yi) 原則的內(nei) 涵是博愛的精神,即“仁”。但是“仁義(yi) ”並不意味著否定私欲,因為(wei) 私欲也是一種自由意誌,而社會(hui) 正義(yi) 的主旨正是為(wei) 了處理自由意誌之間的利益衝(chong) 突。不僅(jin) 如此,公域的社會(hui) 規範建構恰恰出自私欲的“推擴”,即意誌行為(wei) 超越私域的“差等之愛”而訴諸公域的“一體(ti) 之仁”,亦即在“仁義(yi) ”的“推擴”中、從(cong) 而在正義(yi) 的社會(hui) 規範中實現意誌自由。

 

【關(guan) 鍵詞】孟子;欲;可;善;自由意誌;正義(yi)

 

孟子有一個(ge) 命題:“可欲之謂善。”[1] 這個(ge) 命題所蘊含的深刻思想和重大意義(yi) ,尚未得到足夠充分的重視和揭示。這是一個(ge) 全稱判斷,即:凡是可以欲求的,就叫作“善”。“欲”(desire)是人類的一種普遍心理,“善”(good)是道德哲學的最高範疇;而“可”(allowed、permitted)則是對“欲”的限定,即實現意欲的條件,亦即道德上的“應然”(ought to)。但要注意:這個(ge) 命題並不是對“善”的定義(yi) ,也不是對“欲”的定義(yi) ,而是揭示意欲與(yu) 道德之間的關(guan) 係,特別是揭示意誌自由與(yu) 社會(hui) 正義(yi) 之間的關(guan) 係。

 

一、欲:自由意誌的普遍性

 

孟子所說的“欲”,即意欲、意誌。一個(ge) 人感觸外物(包括人),就會(hui) 產(chan) 生情感反應(當下而產(chan) 生情緒、長久而形成感情)[2];這種情感又會(hui) 導致對這個(ge) 人或物“想做什麽(me) ”的意欲。正如《禮記》所說:“人生而靜,天之性也;感於(yu) 物而動,性之欲也”;於(yu) 是產(chan) 生各種情感,諸如“其哀心感者”“其樂(le) 心感者”“其喜心感者”“其怒心感者”“其敬心感者”“其愛心感者”。[3] 這種“性之欲”也就是所謂“意誌”(will、volition)。如孟子說“親(qin) 之,欲其貴也;愛之,欲其富也”[4],這是指向他人的意欲或意誌。至於(yu) 指向自身的意欲或意誌,如孟子說:“拱把之桐梓,人苟欲生之,皆知所以養(yang) 之者。至於(yu) 身,而不知所以養(yang) 之者,豈愛身不若桐梓哉?弗思甚也!”[5] 這是說“愛身”的情感導出“養(yang) 身”的意欲或意誌。由此可見,意欲或意誌並不是什麽(me) “理性”(包括康德所謂“實踐理性”)的產(chan) 物,而是情感的結果。正如梁漱溟所指出:“如見好花則向前賞觀,聞惡臭則退後掩鼻,雖無所謂意誌,而意誌已存於(yu) 其間。”[6] 這裏的“向前賞觀”“退後掩鼻”,就是“意誌行為(wei) ”(volitional behavior)。這是由情感而意欲、由意誌而行動的序列。

 

在《孟子》中,“欲”與(yu) “意”“誌”是同義(yi) 詞,均表示情欲、意欲、意誌。例如齊宣王說“將以求吾所大欲”,並對孟子表示“願夫子輔吾誌”[7],這裏的“欲”即“誌”。又如孟子表示“千裏而見王,是予所欲也。不遇故去,豈予所欲哉?……予然後浩然有歸誌”[8],這裏的“欲”與(yu) “誌”也是同義(yi) 詞。又如孟子談到“說《詩》者,不以文害辭,不以辭害誌;以意逆誌,是為(wei) 得之”[9],這裏的“誌”指詩人的情感意誌[10],“意”指讀者的情感意誌,“以意逆誌”是說兩(liang) 者情感意誌的吻合。這是漢字“誌”“意”的本義(yi) ,正如許慎所說:“誌,意也”;“意,誌也”。[11]

 

(一)意欲的自由意誌性

 

意欲就是意誌,但它是否就是自由意誌(free will)?

 

1.一般性的“自由意誌”觀念。這裏不必糾纏於(yu) 自由意誌究竟是超驗的“實踐理性”,還是經驗的產(chan) 物,抑或是神的規定,因為(wei) 這些永無休止的爭(zheng) 議所討論的都是自由意誌的來源問題,而不是它本身如何;更不必糾纏於(yu) 自由意誌是否存在,因為(wei) 假如不承認它的存在,人們(men) 就不必為(wei) 其行為(wei) 負責,而這顯然是社會(hui) 公共生活所不能容許的。因此,有學者談到孟子時指出:“對倫(lun) 理道德秩序的維護乃儒學之要務,所以即使在‘自由意誌’詞匯缺席的情況下,儒家也必須明確何為(wei) 惡之根源,以說明判定究責對象時的根據與(yu) 標準。”[12] 其實不僅(jin) 如此,是否具有自由意誌,乃是人與(yu) 動物的一個(ge) 根本區別。承認自由意誌的存在,這並不是理性的推論,而是社會(hui) 生活的要求。

 

因此,這裏隻需確定:自由意誌本身的根本特征就是意誌的“自由”;而“意誌自由”(volitional freedom)即意味著個(ge) 人的意欲不受外來幹預,亦即朱熹所強調的“非他人所能預”[13]。意誌“自由”的首要內(nei) 涵,顧名思義(yi) ,就是“由己”[14],而表達為(wei) “我欲”[15]。在這個(ge) 意義(yi) 上,意欲就是自由意誌。

 

盡管“‘自由意誌’是一個(ge) 現代哲學的概念,它在中國古代的觀念世界中似乎處於(yu) 某種隱伏狀態”[16];“孟子隻是具有‘自由意誌’的觀念,而非提出一個(ge) 明晰的‘自由意誌’概念,更沒有對其展開較為(wei) 詳盡的論證”;但這也說明,孟子“隱伏狀態”的“欲”“誌”“意”雖不是自由意誌的“概念”,卻無疑是自由意誌的“觀念”。所以,王國維認為(wei) ,“孟子之為(wei) 持定命論者而兼亦持意誌自由論者”[17];李澤厚甚至說,孟子“將個(ge) 體(ti) ‘自由意誌’提高到與(yu) 天地相通的神秘又神聖的高度,便抓住了哲學倫(lun) 理學的核心”[18]。

 

這是因為(wei) 自由意誌的觀念是社會(hui) 的倫(lun) 理生活或道德生活的必然要求,成中英說:“儒家獨特的被人性自覺接納的自由意誌,是其自我理念中道德成立的根基。”[19] 確實,自由意誌或意欲顯然是道德的基礎。但唯其是基礎,它並不是道德本身。這就是說,“自由意誌”是一個(ge) “前道德的”(pre-moral)概念。唯其如此,這種“欲”與(yu) 道德上的“善”之間的關(guan) 係才需要“可”來加以確定。

 

2.孟子“欲”的自由意誌特征。在古今儒者中,孟子的自由意誌觀念最為(wei) 鮮明突出。他指出:“以順為(wei) 正者,妾婦之道也。居天下之廣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誌與(yu) 民由之,不得誌獨行其道;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謂大丈夫。”趙岐注:“從(cong) 君順指(旨),行權合從(cong) (縱),無輔弼之義(yi) ,安得為(wei) 大丈夫也!”[20] 朱熹集注:“廣居,仁也;正位,禮也;大道,義(yi) 也。”[21] 這就是說,自由意誌絕非順從(cong) 他人的意誌,而是堅持自己的獨立意誌。孟子自己的意誌選擇,就是居於(yu) 仁、立於(yu) 禮、行於(yu) 義(yi) ;為(wei) 此,既拒絕君主“威武”權力的幹預,也排除“富貴”“貧賤”境遇的幹擾。

 

關(guan) 於(yu) “威武不能屈”的意誌堅持,孟子謂之“不動心”:“公孫醜(chou) 問曰:‘夫子加齊之卿相,得行道焉,雖由此霸王不異矣。如此則動心否乎?’孟子曰:‘否,我四十不動心。’”孟子以北宮黝為(wei) 例,“不受於(yu) 萬(wan) 乘之君”,“無嚴(yan) 諸侯;惡聲至,必反之”,趙岐注:“我誌氣已定,不妄動心有所畏也”;“無有尊嚴(yan) 諸侯可敬者也;以惡聲加己,己必惡聲報之”。[22] 一個(ge) 人之所以能夠“威武不能屈”,是因為(wei) “誌氣已定”,即有自己的自由意誌。這就是說,真正的“勇氣”是“誌氣”,即自由意誌的表現。

 

正是由於(yu) 獨立的自由意誌,才能“威武不能屈”而藐視權力:“說大人,則藐之,勿視其巍巍然。堂高數仞,榱題數尺,我得誌弗為(wei) 也;食前方丈,侍妾數百人,我得誌弗為(wei) 也;般樂(le) 飲酒,驅騁田獵,後車千乘,我得誌弗為(wei) 也。在彼者,皆我所不為(wei) 也;在我者,皆古之製也。吾何畏彼哉?”[23] 朱熹集注:“藐焉而不畏之,則誌意舒展。”[24]

 

有諸侯召見孟子,孟子認為(wei) 非禮而拒見,並說:“‘誌士不忘在溝壑,勇士不忘喪(sang) 其元。’孔子奚取焉?取非其招不往也”;“枉己者,未有能直人者也”。趙岐注:“人當以直矯枉耳,己自枉曲,何能正人?”[25] 朱熹引楊氏說:“何其不自重也,枉己其能直人乎?古之人,寧道之不行,而不輕其去就。”[26] 所謂“枉己”是說枉曲自己的意誌,不能“自重”。孟子認為(wei) ,如果自己所持的乃是“直道”,那就寧死也要堅持自己的自由意誌。因此,孟子說:“吾未聞枉己而正人者也,況辱己以正天下者乎?聖人之行不同也,或遠或近,或去或不去,歸潔其身而已矣。”[27] 他讚美伯夷:“非其君不事,非其友不友。……是故諸侯雖有善其辭命而至者,不受也。不受也者,是亦不屑就已。”[28]

 

關(guan) 於(yu) “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孟子的類似表達還有:“士窮不失義(yi) ,達不離道。窮不失義(yi) ,故士得己焉;達不離道,故民不失望焉。古之人,得誌,澤加於(yu) 民;不得誌,修身見於(yu) 世。窮則獨善其身;達則兼善天下。”[29] 朱熹集注:“言不以貧賤而移,不以富貴而淫”;“得己,言不失己也”。[30] 所謂“不失己”,就是不喪(sang) 失自己的自由意誌。

 

因此,孟子強調“立誌”:“伯夷目不視惡色,耳不聽惡聲;非其君不事,非其民不使;治則進,亂(luan) 則退;橫政之所出,橫民之所止,不忍居也;思與(yu) 鄉(xiang) 人處,如以朝衣朝冠坐於(yu) 塗炭也;當紂之時,居北海之濱,以待天下之清也。故聞伯夷之風者,頑夫廉,懦夫有立誌。”[31] 伯夷本是君主的嫡長子,然而“伯夷之風”卻是自甘為(wei) 民,不與(yu) 權力合作,顯示了強大的自由意誌。

 

唯其如此,孟子強調“尚誌”:“王子墊問曰:‘士何事?’孟子曰:‘尚誌。’曰:‘何謂尚誌?’曰:‘仁義(yi) 而已矣。殺一無罪,非仁也;非其有而取之,非義(yi) 也。居惡在?仁是也。路惡在?義(yi) 是也。居仁由義(yi) ,大人之事備矣。’”趙岐注:“尚,貴也”;孫奭疏:“為(wei) 士者當以誌為(wei) 尚也”。[32] 朱熹集注:“尚,高尚也”,“高尚其誌而已”。[33] 所謂“尚誌”,就是崇尚自己的自由意誌,以自由意誌為(wei) 高貴。固然,孟子自己的意誌選擇是“居仁由義(yi) ”;但下文討論“正義(yi) ”問題將闡明,“仁義(yi) ”不僅(jin) 僅(jin) 是“大人”或“士”的“高尚”事情,也是普通民眾(zhong) 的事情,即“居仁由義(yi) ”其實是公共生活的基本需要,即是社會(hui) 正義(yi) 的基本要求。

 

(二)自由意誌的普遍性

 

既然自由意誌就是意欲,顯而易見,自由意誌乃是普遍存在的,即任何人都有自己的自由意誌,因為(wei) 它是人區別於(yu) 動物的一個(ge) 基本特征。

 

關(guan) 於(yu) 自由意誌的普遍性,孟子有許多論說。例如,“丈夫生而願為(wei) 之有室,女子生而願為(wei) 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34];又如,“人亦孰不欲富貴?”[35] 孟子指出:“富,人之所欲”;“貴,人之所欲”;“好色,人之所欲”;“人少則慕父母,知好色則慕少艾,有妻子則慕妻子”。趙岐注:“慕,思慕也”;“艾,美好也”。[36] 任何人都愛富貴、愛父母、愛美女、愛妻子兒(er) 女。這些情欲或意欲乃是人的天性:“形色,天性也。”[37] 具體(ti) 來說,“口之於(yu) 味,有同嗜焉;耳之於(yu) 聲也,有同聽焉;目之於(yu) 色也,有同美焉。至於(yu) 心,獨無所同然乎?”[38] 它們(men) 都是“人皆有之”的意欲、普遍具有的意誌。

 

因此,孟子遊說諸侯,往往是訴諸其欲望,而勸其施行仁政,即通過滿足人民的欲望來滿足自己的欲望:“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與(yu) 之聚之;所惡,勿施爾也。”[39] 這裏,孟子充分肯定了人民的欲望的普遍性、正當性。

 

例如,齊宣王表示“將以求吾所大欲也”,孟子指出:“然則王之所大欲可知已:欲辟土地,朝秦楚,蒞中國而撫四夷也。以若所為(wei) ,求若所欲,猶緣木而求魚也。”孟子並未否認、而是承認齊宣王的“欲”本身,即認為(wei) “王天下”是“可欲”的,隻是指出其實現這個(ge) 欲望的路徑是南轅北轍的,正確的路徑是滿足人們(men) 的欲望:“今王發政施仁,使天下仕者皆欲立於(yu) 王之朝,耕者皆欲耕於(yu) 王之野,商賈皆欲藏於(yu) 王之市,行旅皆欲出於(yu) 王之塗,天下之欲疾其君者皆欲赴愬於(yu) 王。其若是,孰能禦之?”仁政的具體(ti) 措施則是:“王欲行之,則盍反其本矣:五畝(mu) 之宅,樹以之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畝(mu) 之田,勿奪其時,八口之家可以無饑矣;謹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義(yi) ,頒白者不負戴於(yu) 道路矣。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饑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40] 這些措施,不外乎滿足人民生存和發展的欲望或意誌。

 

二、可:意誌行為(wei) 的規範性

 

前引孟子說齊宣王“以若所為(wei) ,求若所欲,猶緣木而求魚”表明,主觀的意誌自由並不等於(yu) 客觀的社會(hui) 自由,前者需要在實際的意誌行為(wei) 中實現,而這是有條件的。孟子以“可”(allowed、permitted)確定了實現意誌自由的條件。顯然,現實的自由不是“為(wei) 所欲為(wei) ”。這就要區分主觀的自由意誌與(yu) 客觀的意誌行為(wei) 。意誌行為(wei) 必須符合正義(yi) 的社會(hui) 規範,即“禮”[41]。為(wei) 此,筆者曾給出一個(ge) 普遍的“自由”概念,即:“‘自由’指個(ge) 人的意誌行為(wei) 在正義(yi) 的社會(hui) 規範內(nei) 不受他人幹預。”[42] 這就是說,當社會(hui) 規範正義(yi) 時,唯有遵守這種社會(hui) 規範的意誌行為(wei) 才是“可欲”的道德行為(wei) ,如通常所說的“法無禁止即自由”;否則人人為(wei) 所欲為(wei) ,必將導致意欲之間的衝(chong) 突,從(cong) 而終究誰也無法實現意誌自由。

 

(一)可:意誌行為(wei) 的道德要求

 

孟子認為(wei) ,意欲的可與(yu) 不可,歸根到底是出於(yu) 自己的取舍,即出於(yu) 自由意誌。他說:“可以仕則仕,可以止則止,可以久則久,可以速則速,孔子也”[43];“可以速而速,可以久而久,可以處而處,可以仕而仕,孔子也”[44]。孔子看起來“無可無不可”[45],乃是自由意誌的“自取”:“不仁而可與(yu) 言,則何亡國敗家之有?有孺子歌曰:‘滄浪之水清兮,可以濯我纓;滄浪之水濁兮,可以濯我足。’孔子曰:‘小子聽之!清斯濯纓,濁斯濯足矣,自取之也。’夫人必自侮,然後人侮之;家必自毀,而後人毀之;國必自伐,而後人伐之。《太甲》曰:‘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活。’此之謂也。”[46] 這是說“不仁者”也是“可與(yu) 言”的,關(guan) 鍵在於(yu) 自己取其“濁”還是取其“清”,即在於(yu) 自己的自由意誌的選擇取舍:“所以考其善不善者,豈有他哉?於(yu) 己取之而已矣。”[47]

 

但這恰恰也表明,這種取舍的“應然”並非隨意的,而是有標準或準則的,因為(wei) “清濁”本身就是一種道德判斷,即“考其善不善”;“作孽”也是一種道德批判。所以,孟子說:“可以取,可以無取,取傷(shang) 廉。可以與(yu) ,可以無與(yu) ,與(yu) 傷(shang) 惠。可以死,可以無死,死傷(shang) 勇。”[48] 顯然,這裏的選擇標準也是道德規範。

 

例如,“公孫醜(chou) 曰:‘伊尹……放太甲於(yu) 桐,民大悅。……賢者之為(wei) 人臣也,其君不賢,則固可放與(yu) ?’孟子曰:‘有伊尹之誌,則可;無伊尹之誌,則篡也。’”[49] 這就是說,臣下是否可以放逐君上,這取決(jue) 於(yu) 這個(ge) 臣下具有怎樣的“誌”。這裏所蘊含的同樣是道德規範的要求。

 

這就是說,意誌自由的實現,即主觀的自由意誌落實為(wei) 客觀的意誌行為(wei) ,是有道德條件的。孟子講“可欲之謂善”並不是說“欲”是善,而是說“可欲”是善。這個(ge) “可”乃是孟子思想的一個(ge) 極其重要的範疇,而向來被忽略了。在孟子的思想中,“可”標誌著意誌行為(wei) 的道德性。孟子認為(wei) ,意誌行為(wei) 應當符合道德,否則就是無恥:“人不可以無恥。無恥之恥,無恥矣。”[50] 這就是孔子講的“行己有恥”[51]。例如交友:“不挾長,不挾貴,不挾兄弟而友。友也者,友其德也,不可以有挾也。”[52]

 

有人根據“士無事而食,不可也”而質問孟子:“後車數十乘,從(cong) 者數百人,以傳(chuan) 食於(yu) 諸侯,不以泰乎?”孟子回答:“非其道,則一簞食不可受於(yu) 人;如其道,則舜受堯之天下,不以為(wei) 泰”;自己乃是“守先王之道,以待後之學者”,“子何尊梓匠輪輿而輕為(wei) 仁義(yi) 者哉?”[53] 孟子認為(wei) 自己的行為(wei) 是“為(wei) 仁義(yi) ”,乃是道德行為(wei) ,所以並無“不可”。

 

1.禮法之“可”。這裏所謂“道”“德”,是有具體(ti) 的“禮法”內(nei) 涵的。在當時的話語中,“法”通常指刑法,而“禮”則泛指一切社會(hui) 規範,有時甚至包括“法”在內(nei) 。[54] 孟子認為(wei) ,意誌行為(wei) 應當符合禮法。例如,“萬(wan) 章曰:‘今有禦人於(yu) 國門之外者,其交也以道,其饋也以禮,斯可受禦與(yu) ?’曰:‘不可。《康誥》曰:“殺越人於(yu) 貨,閔不畏死,凡民罔不譈。”……夫謂非其有而取之者,盜也。’”趙岐注:“以兵禦人而奪之貨,如是而以禮道來交接己,斯可受乎?孟子曰:不可受也。”[55] 雖然行為(wei) 符合饋贈之禮,但其饋贈之物卻是“殺人越貨”非法所得,所以“不可”接受。

 

同理,孟子指出:君主如果“無罪而殺士,則大夫可以去;無罪而戮民,則士可以徙”[56]。君主大權在握,但如果殺無罪之人,就是違法犯罪的行為(wei) ,這是絕對“不可”容忍的。因此,孟子這樣回答“可否殺人”的問題:“今有殺人者,或問之曰:‘人可殺與(yu) ?’則將應之曰:‘可。’彼如曰:‘孰可以殺之?’則將應之曰:‘為(wei) 士師則可以殺之。’”[57] 朱熹集注:“士師,獄官。”[58] 這就是說,唯有司法官員乃“可”依法殺人。

 

2.仁義(yi) 之“可”。但是,“禮法”並非判斷意誌行為(wei) “可”與(yu) “不可”的終極根據,禮法背後的價(jia) 值根據乃是“仁義(yi) ”(詳下)。否則就是在道德上“自暴自棄”:“自暴者,不可與(yu) 有言也;自棄者,不可與(yu) 有為(wei) 也。言非禮義(yi) ,謂之自暴也;吾身不能居仁由義(yi) ,謂之自棄也。”[59]

 

所謂“仁”,本質上是一種真誠的情感,這是“義(yi) ”與(yu) “禮”的根據。例如,滕定公薨,世子征求孟子的意見之後,“定為(wei) 三年之喪(sang) ”,但是“父兄百官皆不欲”,都表示“不可”,於(yu) 是孟子指出:“孔子曰:‘君薨,聽於(yu) 塚(zhong) 宰,飦粥,麵深墨,即位而哭。百官有司,莫敢不哀,先之也。……’在世子。”結果“及至葬,四方來觀之,顏色之戚,哭泣之哀,吊者大悅”,趙岐注:“喪(sang) 尚哀,惟當以哀戚感之耳。”[60] 朱熹集注:“三年之喪(sang) ,惻隱之心,痛疾之意,出於(yu) 人心之所固有者”,“是以至此而哀痛之誠心發焉”。[61] 這就是說,三年之喪(sang) 並非出自僵死的“禮”的規定,而是出自本真的“仁”的情感,這是禮法規範的本源,也是道德的本源。

 

舉(ju) 一個(ge) 極端的例子,在孟子看來,合乎仁義(yi) 的弒君行為(wei) ,就是正當的行為(wei) :“(齊宣王)曰:‘臣弒其君,可乎?’曰:‘賊仁者,謂之賊;賊義(yi) 者,謂之殘。殘賊之人,謂之一夫。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弒君也。’”[62] 當時,臣下誅殺君上,這當然是非禮非法的行為(wei) ;但是,誅殺暴君的行為(wei) 卻是“可欲”的,因為(wei) 這種行為(wei) 是仁義(yi) 的、道德的。

 

這就意味著禮法規範並非意誌行為(wei) “可欲”的終極條件;當合乎仁義(yi) 時,非禮非法的行為(wei) 也是“可欲”的道德行為(wei) 。這種“仁→義(yi) →禮”之間的奠基關(guan) 係乃是孟子正義(yi) 論的理論邏輯(本文第三節將展開論述)。[63]

 

3.天意之“可”。在孟子看來,根據“仁義(yi) 禮”來決(jue) 定意欲的“可”與(yu) “不可”,這樣的“人意”根本上是“天意”,所以,孟子訴諸形而上的“天”:“沈同問:‘燕可伐與(yu) ?’吾應之曰:‘可。’彼然而伐之也。彼如曰:‘孰可以伐之?’則將應之曰:‘為(wei) 天吏則可以伐之。’”[64] 趙岐注:“天吏者,天使也。為(wei) 政當為(wei) 天所使,誅伐無道,故謂之‘天吏’也。”[65] 在孟子心目中,“天”是具有意誌的“上帝”[66];而天吏則“是上帝委派到人間來的官吏”[67],他的使命是貫徹執行“天意”。這是一個(ge) 重要的道德原則:人的自由意誌不能違背天的意誌。

 

4.民意之“可”。上述所謂“天意”,實質上是民意,這是孟子關(guan) 於(yu) 天人之際的一個(ge) 基本觀點。他指出,“天與(yu) 之”其實是“人與(yu) 之”(民與(yu) 之),並引證《尚書(shu) 》“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68] 例如,“國君進賢……左右皆曰賢,未可也;諸大夫皆曰賢,未可也;國人皆曰賢,然後察之;見賢焉,然後用之。左右皆曰不可,勿聽;諸大夫皆曰不可,勿聽;國人皆曰不可,然後察之;見不可焉,然後去之。左右皆曰可殺,勿聽;諸大夫皆曰可殺,勿聽;國人皆曰可殺,然後察之;見可殺焉,然後殺之。故曰:國人殺之也。”[69] 這就是說,君主與(yu) 官員的意誌,應當取決(jue) 於(yu) 人民的意誌,這是一個(ge) 重大的政治道德原則。

 

人民的最大民意,就是能夠擁有恒常的維持生計的產(chan) 業(ye) :“民之為(wei) 道也,有恒產(chan) 者有恒心,無恒產(chan) 者無恒心。苟無恒心,放僻邪侈,無不為(wei) 已。及陷乎罪,然後從(cong) 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為(wei) 也?”趙岐注:“恒產(chan) ,則民常可以生之業(ye) 也。”[70] 朱熹集注:“罔,猶羅網。”[71] 君主不讓人民擁有恒常的產(chan) 業(ye) ,卻對他們(men) 施以刑法,這是對人民設置羅網,是絕對不“可為(wei) ”、不道德的行為(wei) 。

 

因此,孟子強調,君主的欲望“與(yu) 百姓同”才是“可以”的:“王曰:‘寡人有疾:寡人好貨。’對曰:‘昔者公劉好貨。……居者有積倉(cang) ,行者有裹囊也,然後可以爰方啟行。王如好貨,與(yu) 百姓同之,於(yu) 王何有?’”[72] 這就是說,君主可以有自己的利欲,但前提是讓人民滿足同樣的利欲,這樣才是“可欲”的道德行為(wei) 。

 

(二)禮:意誌行為(wei) 的規範條件

 

關(guan) 於(yu) 意誌行為(wei) “可”與(yu) “不可”的問題,在上述禮法、仁義(yi) 、天意、民意各個(ge) 層次中,僅(jin) 就禮法層麵而論,其實是規範倫(lun) 理學的課題。在中國古典話語中,社會(hui) 的規範(norm)及其製度(institution),概稱為(wei) “禮”。

 

在孟子看來,“禮”是意誌行為(wei) 的規範。孟子指出,意誌必有欲求,但需“求之有道”:“求則得之,舍則失之,是求有益於(yu) 得也,求在我者也;求之有道,得之有命,是求無益於(yu) 得也,求在外者也。”[73] 這裏,“求在我”是內(nei) 在的自由意誌,“求在外”是意誌行為(wei) 的外在規範。孔子也有類似的表達:“富與(yu) 貴,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處也。貧與(yu) 賤,是人之所惡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74] 這裏的關(guan) 鍵是“求之有道”。何謂“道”?孟子說:“(國君)欲見賢人而不以其道,猶欲其入而閉之門也。夫義(yi) ,路也;禮,門也。惟君子能由是路出入是門也。”[75] 這是一種比喻:“道”即“路”,亦即“義(yi) ”,它通向“門”即“禮”,亦即意誌行為(wei) 的社會(hui) 規範。

 

這樣的“禮”,孟子謂之“規矩”:“離婁之明,公輸子之巧,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員(圓)。……聖人既竭目力焉,亟之以規矩準繩,以為(wei) 方員平直,不可勝用也。……上無道揆也,下無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義(yi) ,小人犯刑:國之所存者,幸也。……上無禮,下無學,賊民興(xing) ,喪(sang) 無日矣!”[76] 這同樣是一種比喻,“規矩”本義(yi) 指工匠的圓規和直矩,以比喻禮法,即行為(wei) 準則,亦即意誌行為(wei) 的社會(hui) 規範。

 

例如,婚姻有其規矩:“丈夫生而願為(wei) 之有室,女子生而願為(wei) 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鑽穴隙相窺,逾牆相從(cong) ,則父母、國人皆賤之。”[77] 當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隻是前現代社會(hui) 的婚姻規矩;但是,現代性的婚姻也有相應的社會(hui) 規範及其製度。

 

又如,市場也有規矩:“季孫曰:‘……人亦孰不欲富貴?而獨於(yu) 富貴之中有私龍斷焉。’古之為(wei) 市也,以其所有,易其所無者,有司者治之耳。有賤丈夫焉,必求龍斷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為(wei) 賤,故從(cong) 而征之。”[78] 所謂“龍斷”,今作“壟斷”,形容獨占市場利益。朱熹集注:“龍斷,岡(gang) 壟之斷而高也”;“左右望者,欲得此而又取彼也;罔,謂罔羅取之也”。[79] 顯然,壟斷違背了公平交易的規矩,即違反了商品交換的市場規範與(yu) 製度。

 

總之,必須“合禮”,即遵守社會(hui) 規範與(yu) 製度,才是“可欲”的意誌行為(wei) 。

 

三、仁—義(yi) —禮:意誌自由的正義(yi) 性

 

但是,既有的社會(hui) 規範即“禮”未必就是正義(yi) 的。上文討論了意誌行為(wei) “可”與(yu) “不可”的問題所涉及的禮法、仁義(yi) 、天意、民意各個(ge) 層次,已經表明“合禮”並非“可欲”的終極標準。當社會(hui) 規範不正義(yi) 時,恰恰不是遵守這種規範,而是拒斥或廢除這種不正義(yi) 的規範,而選擇或建立正義(yi) 的規範,才是自由意誌的體(ti) 現,也才是“可欲”的道德行為(wei) 。否則,就是“同流合汙”的“鄉(xiang) 原”:

 

孟子曰:“孔子不得中道而與(yu) 之,必也狂狷乎。狂者進取,狷者有所不為(wei) 也。”……萬(wan) 子曰:“一鄉(xiang) 皆稱原人焉,無所往而不為(wei) 原人。孔子以為(wei) 德之賊,何哉?”曰:“非之無舉(ju) 也,刺之無刺也;同乎流俗,合乎汙世;居之似忠信,行之似廉潔,眾(zhong) 皆悅之;自以為(wei) 是,而不可與(yu) 入堯舜之道,故曰‘德之賊’也。孔子曰:‘惡似而非者:……惡鄉(xiang) 原,恐其亂(luan) 德也。’君子反經而已矣……”[80]

 

這裏的“狂者進取”,正是因為(wei) 其意欲是“可欲”的;而“狷者有所不為(wei) ”,則是因為(wei) 其意欲是不“可欲”的。至於(yu) “鄉(xiang) 原”人格,卻是“同乎流俗,合乎汙世”,包括順從(cong) 世俗的不正義(yi) 的規範與(yu) 製度,這其實就是阿倫(lun) 特(Hannah Arendt)所說的“平庸之惡”(the banality of evil)。

 

所以,不正義(yi) 的“法”不必遵守,就此而論,即可以說:不僅(jin) “法無禁止即自由”,而且“法所禁止亦自由”。例如,齊王召見孟子,孟子稱病不見。景子認為(wei) 孟子違禮,因為(wei) 禮的規定是“君命召,不俟駕”。孟子回答:“豈謂是與(yu) ?曾子曰:‘晉楚之富,不可及也。彼以其富,我以吾仁;彼以其爵,我以吾義(yi) 。吾何慊乎哉?’…… 故將大有為(wei) 之君,必有所不召之臣;欲有謀焉,則就之。其尊德樂(le) 道,不如是不足以有為(wei) 也。”[81] 在孟子看來,不必遵行“君命召不俟駕”之禮,因為(wei) 這種禮所仗恃的是財富(彼以其富)與(yu) 權力(彼以其爵),而不是仁與(yu) 義(yi) 。這就是孟子講的“非禮之禮,非義(yi) 之義(yi) ,大人弗為(wei) ”,孫奭指出,這是“疑禮”[82],即對既有的社會(hui) 規範的質疑。

 

麵對不正義(yi) 的“禮”,孟子主張“反經”,即回到“經”。趙岐注:“歸於(yu) 常經,謂以仁義(yi) 禮智道化之。”[83] 這是完全正確的解釋。這個(ge) 問題其實是正義(yi) 論(theory of justice)的課題。

 

(一)孟子的正義(yi) 論

 

真正徹底的正義(yi) 論,其實也是一種倫(lun) 理學,但它不是規範倫(lun) 理學,而是為(wei) 規範倫(lun) 理學奠基的“基礎倫(lun) 理學”(foundational ethics)[84]。孟子的正義(yi) 論,是以“仁→義(yi) →禮”理論結構為(wei) 核心的思想體(ti) 係。[85] 所謂“反經”,就是回到比“禮”更為(wei) 根本的“仁義(yi) ”。《孟子》裏有一段著名的對話:“淳於(yu) 髡曰:‘男女授受不親(qin) ,禮與(yu) ?’孟子曰:‘禮也。’曰:‘嫂溺,則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親(qin) ,禮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權也。’”趙岐注:“權者,反經而善也。”[86]

 

這裏的“經”,就是比“禮”更為(wei) 根本、並為(wei) 之奠基的“仁”與(yu) “義(yi) ”。按孟子的正義(yi) 論,重建社會(hui) 規範的價(jia) 值根據,乃是正義(yi) 原則,即“義(yi) ”;正義(yi) 原則的內(nei) 涵,乃是博愛的精神,即“仁”。

 

1.義(yi) :正義(yi) 原則。按孟子的正義(yi) 論,“禮”隻有在符合某種更為(wei) 根本的價(jia) 值原則的時候,才是正義(yi) 的規範。這種價(jia) 值原則就是“義(yi) ”,也就是正義(yi) 原則(justice principle)。所以,孟子說:“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義(yi) 所在。”[87] 對於(yu) “言必信,行必果”這樣的行為(wei) 規範,未必總要遵守,而須視其是否符合正義(yi) 原則。

 

因此,判定一個(ge) 人的意欲是不是“可欲”,判斷的根本標準不是禮,而是義(yi) :“其所取之者,義(yi) 乎、不義(yi) 乎?”[88] 具體(ti) 而言:“非其義(yi) 也,非其道也,祿之以天下弗顧也,禦馬千駟弗視也;非其義(yi) 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與(yu) 人,一介不以取諸人。”[89]

 

2.仁:博愛精神。作為(wei) 正義(yi) 原則的“義(yi) ”,背後又有更為(wei) 根本的價(jia) 值根據,那就是“仁”。這裏所說的“仁”指博愛(universal love),即韓愈所說的“博愛之謂仁”[90],它是公域(public sphere)中的“一體(ti) 之仁”,超越了私域(private sphere)中的“差等之愛”。

 

由仁而義(yi) ,由義(yi) 而禮,就是孟子所說的“居仁由義(yi) ”[91]:“言非禮義(yi) ,謂之自暴也;吾身不能居仁由義(yi) ,謂之自棄也。仁,人之安宅也;義(yi) ,人之正路也”[92];“禮,門也。惟君子能由是路,出入是門也”[93]。這就是說,“禮”的前提是“義(yi) ”即正義(yi) 原則,“義(yi) ”的前提是“仁”即博愛精神。

 

(二)孟子的推擴論

 

這裏還應注意:“仁義(yi) ”並不意味著否定私欲。上文已討論過,私欲作為(wei) 意欲,也是一種自由意誌,而社會(hui) 正義(yi) 的主旨正是為(wei) 了處理不同意欲之間的利益衝(chong) 突,否則“禮”即社會(hui) 規範的建立就是沒有必要、毫無意義(yi) 的。

 

1.孟子對私欲的肯定。孟子並不反對利欲,因為(wei) 私欲的存在乃是不可回避的生活實情。這種生活情感及其意欲,荀子謂之“愛利”[94](愛則利之):愛己必欲利己,愛人必欲利人。[95]《荀子》記載了一段著名的對話:“子路入,子曰:‘由,知者若何?仁者若何?’子路對曰:‘知者使人知己,仁者使人愛己。’子曰:‘可謂士矣!’子貢入,子曰:‘賜,知者若何?仁者若何?’子貢對曰:‘知者知人,仁者愛人。’子曰:‘可謂士君子矣!’顏淵入,子曰:‘回,知者若何?仁者若何?’顏淵對曰:‘知者自知,仁者自愛。’子曰:‘可謂明君子矣!’”[96] 這就是說,仁愛是從(cong) 自愛開始的。在荀子心目中,自愛不僅(jin) 是正當的,而且是首要的。

 

其實,孟子也有同樣的觀念。他反對“自暴自棄”[97],就是自愛的表現。他指出:“至於(yu) 身,而不知所以養(yang) 之者,豈愛身不若桐梓哉?”[98] 所謂“愛身”,就是愛己、自愛。愛己必然導向利己的意欲,這是“情感—意欲”的邏輯:“親(qin) 之,欲其貴也;愛之,欲其富也。”[99]

 

顯然,自愛是博愛的前提,即推己及人的邏輯起點。孟子說:“君子之於(yu) 物也,愛之而弗仁;於(yu) 民也,仁之而弗親(qin) 。親(qin) 親(qin) 而仁民,仁民而愛物。”[100] 從(cong) 對親(qin) 人的親(qin) 愛,到對人民的博愛,這是仁愛情感的“外推”;這裏邏輯地蘊涵著“反推”,其起點必定是自我的自愛、愛己。這也就是孟子的“推擴”思想。

 

2.私欲向公域的推擴。孟子不僅(jin) 不反對私欲,而且進一步闡明:公共生活的社會(hui) 正義(yi) ,正是私欲“推擴”的結果。公域的社會(hui) 規範建構,恰恰出自私欲的“推擴”,即超越私域的“差等之愛”而訴諸公域一視同仁的“一體(ti) 之仁”,亦即在“仁義(yi) ”的“推擴”中、從(cong) 而在正義(yi) 的社會(hui) 規範之“禮”中實現意誌自由。

 

“推”指由近及遠的推己及人。孟子說:“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運於(yu) 掌。《詩》雲(yun) :‘刑於(yu) 寡妻,至於(yu) 兄弟,以禦於(yu) 家邦。’言舉(ju) 斯心加諸彼而已。故推恩足以保四海,不推恩無以保妻子。古之人所以大過人者,無他焉,善推其所為(wei) 而已矣。”趙岐注:“善推其心所好惡”;“敬我之老,亦敬人之老;愛我之幼,亦愛人之幼”。[101] 朱熹集注:“必由親(qin) 親(qin) 推之,然後及於(yu) 仁民”,“皆由近以及遠,自易以及難”。[102] 所謂“推恩”是說“推愛”,即俗話說的“將心比心”,亦即將私人的自由意誌推廣為(wei) 人人平等、共同享有的意誌自由。這就正如孔子所說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103],“己欲立”“己欲達”是自愛、私欲的表現,“立人”“達人”是推擴的結果。

 

“擴”指擴大、推廣。孟子說:“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所以謂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見孺子將入於(yu) 井,皆有怵惕惻隱之心。……惻隱之心,仁之端也;羞惡之心,義(yi) 之端也;辭讓之心,禮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凡有四端於(yu) 我者,知皆擴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然(燃)、泉之始達。”趙岐注:“擴,廓也”,“廓而充大之”,“廣大之則無所不至”。[104] 朱熹集注:“擴,推廣之意。”[105] 將自己的私欲推廣為(wei) 公共的意誌,就是推擴。

 

私欲向公域的推擴,就是自由意誌的普遍化(universalization),即承認並尊重他人與(yu) 我同等的意欲。在孟子看來,社會(hui) 上有兩(liang) 種人:“仁者以其所愛及其所不愛;不仁者以其所不愛及其所愛。”[106] 前者能夠推擴,後者不能推擴。唯有能夠推擴,才是“仁義(yi) ”之人:“人皆有所不忍,達之於(yu) 其所忍,仁也;人皆有所不為(wei) ,達之於(yu) 其所為(wei) ,義(yi) 也。人能充無欲害人之心,而仁不可勝用也;人能充無穿窬之心,而義(yi) 不可勝用也。”[107] 這並不是什麽(me) 高不可攀的高尚境界,而是社會(hui) 公共生活的基本要求:唯有人人如此推己及人,才是“可欲”的道德行為(wei) ,由此才能建構公共生活之“禮”,即建立起正義(yi) 的社會(hui) 規範及其製度,最終才能人人實現自己的意誌自由。

 

注釋:
 
[1]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盡心下》,《十三經注疏》,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2777頁。
 
[2] 黃玉順:《愛與思——生活儒學的觀念》(增補本),四川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76‒94頁。
 
[3] 鄭玄注、孔穎達疏:《禮記正義·樂記》,《十三經注疏》,第2528、2527頁。
 
[4]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萬章上》,《十三經注疏》,第2735頁。
 
[5]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告子上》,《十三經注疏》,第2752頁。
 
[6] 梁漱溟:《人心與人生》,學林出版社1994年版,第16頁。
 
[7]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梁惠王上》,《十三經注疏》,第2672頁。
 
[8]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公孫醜下》,《十三經注疏》,第2699頁。
 
[9]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萬章上》,《十三經注疏》,第2735頁。
 
[10] 毛亨《詩大序》指出:“詩者,誌之所之也:在心為誌,發言為詩;情動於中,而形於言。”(《毛詩正義·周南·關雎·序》,《十三經注疏》,第269‒270頁)
 
[11] 許慎:《說文解字·心部》,中華書局1963年版,第217頁。
 
[12] 冒婉瑩:《“自由意誌”與孟子倫理究責的心性根據》,《管子學刊》2022年第4期,第54‒64頁。
 
[13] 朱熹:《論語集注·顏淵》,《四書章句集注》,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32頁。
 
[14]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顏淵》,《十三經注疏》,第2502頁。
 
[15]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述而》,《十三經注疏》,第2483頁。
 
[16] 高瑞泉:《隱顯之間:心學曆程中的“自由意誌”》,《學術月刊》2022年11月,第5‒16頁。
 
[17] 王國維:《原命》,《王國維遺書》第3冊,上海書店出版社1985年版,第572頁。
 
[18] 李澤厚:《倫理學新說述要》,北京: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19年版,第69−74頁。
 
[19] 成中英:《儒家的自我理念:論儒家哲學中的修己與自由意誌》,《孔子研究》2019年第2期,第5‒18頁。
 
[20]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滕文公下》,《十三經注疏》,第2710頁。
 
[21] 朱熹:《孟子集注·滕文公下》,《四書章句集注》,第266頁。
 
[22]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公孫醜上》,《十三經注疏》,第2685頁。
 
[23]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盡心下》,《十三經注疏》,第2779頁。
 
[24] 朱熹:《孟子集注·盡心下》,《四書章句集注》,第373頁。
 
[25]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滕文公下》,《十三經注疏》,第2710頁。
 
[26] 朱熹:《孟子集注·滕文公下》,《四書章句集注》,第265頁。
 
[27]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萬章上》,《十三經注疏》,第2738頁。
 
[28]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公孫醜上》,《十三經注疏》,第2691‒2692頁。
 
[29]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盡心上》,《十三經注疏》,第2764‒2765頁。
 
[30] 朱熹:《孟子集注·盡心上》,《四書章句集注》,第351頁。
 
[31]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萬章下》,《十三經注疏》,第2740頁。
 
[32]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盡心上》,《十三經注疏》,第2769頁。
 
[33] 朱熹:《孟子集注·盡心上》,《四書章句集注》,第359頁。
 
[34]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滕文公下》,《十三經注疏》,第2711頁。
 
[35]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公孫醜下》,《十三經注疏》,第2698頁。
 
[36]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萬章上》,《十三經注疏》,第2734頁。
 
[37]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盡心上》,《十三經注疏》,第2770頁。
 
[38]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告子上》,《十三經注疏》,第2750頁。
 
[39]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離婁上》,《十三經注疏》,第2721頁。
 
[40]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梁惠王上》,《十三經注疏》,第2672頁。
 
[41] 黃玉順:《中國正義論綱要》,《四川大學學報》2009年第5期,第32–42頁。
 
[42] 黃玉順:《論自由與正義——孔子自由觀及其正義論根據》,《四川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3年第1期,第95‒104頁。
 
[43]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梁惠王上》,《十三經注疏》,第2688頁。
 
[44]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萬章下》,《十三經注疏》,第2740頁。
 
[45]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微子》,《十三經注疏》,第2530頁。
 
[46]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離婁上》,《十三經注疏》,第2720頁。
 
[47]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告子上》,《十三經注疏》,第2752頁。
 
[48]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離婁下》,《十三經注疏》,第2729頁。
 
[49]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盡心上》,《十三經注疏》,第2769頁。
 
[50]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盡心上》,《十三經注疏》,第2764頁。
 
[51]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子路》,《十三經注疏》,第2508頁。
 
[52]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萬章下》,《十三經注疏》,第2742頁。
 
[53]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滕文公下》,《十三經注疏》,第2711頁。
 
[54] 黃玉順:《“刑”與“直”:禮法與情感——孔子究竟如何看待“證父攘羊”》,《哲學動態》2007年第11期,第12–18頁;《“直”與“法”:情感與正義——與王慶節教授商榷“父子相隱”問題》,《社會科學研究》2017年第6期,第109–117頁。
 
[55]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萬章下》,《十三經注疏》,第2743頁。
 
[56]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離婁下》,《十三經注疏》,第2725頁。
 
[57]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公孫醜下》,《十三經注疏》,第2697頁。
 
[58] 朱熹:《孟子集注·微子》,《四書章句集注》,第183頁。
 
[59]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離婁上》,《十三經注疏》,第2721頁。
 
[60]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滕文公上》,《十三經注疏》,第2701頁。
 
[61] 朱熹:《孟子集注·滕文公上》,《四書章句集注》,第253頁。
 
[62]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梁惠王上》,《十三經注疏》,第2680頁。
 
[63] 黃玉順:《孟子正義論新解》,《人文雜誌》2009年第5期,第9–22頁。
 
[64]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公孫醜下》,《十三經注疏》,第2697頁。
 
[65]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公孫醜上》,《十三經注疏》,第2690頁。
 
[66]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離婁下》,《十三經注疏》,第2730頁。
 
[67] 黃玉順:《天吏:孟子的超越觀念及其政治關切——孟子思想的係統還原》,《文史哲》2021年第3期,第86–103頁。
 
[68]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萬章上》,《十三經注疏》,第2737頁。
 
[69]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梁惠王上》,《十三經注疏》,第2679頁。
 
[70]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滕文公上》,《十三經注疏》,第2702頁。
 
[71] 朱熹:《孟子集注·滕文公上》,《四書章句集注》,第211頁。
 
[72]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梁惠王下》,《十三經注疏》,第2676頁。
 
[73]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盡心上》,《十三經注疏》,第2764頁。
 
[74]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裏仁》,《十三經注疏》,第2471頁。
 
[75]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萬章下》,《十三經注疏》,第2745頁。
 
[76]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離婁上》,《十三經注疏》,第2717頁。
 
[77]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滕文公下》,《十三經注疏》,第2711頁。
 
[78]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公孫醜下》,《十三經注疏》,第2698頁。
 
[79] 朱熹:《孟子集注·公孫醜下》,《四書章句集注》,第248頁。
 
[80]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盡心下》,《十三經注疏》,第2779‒2780頁。
 
[81]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公孫醜下》,《十三經注疏》,第2694頁。
 
[82]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離婁下》,《十三經注疏》,第2726頁。
 
[83]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盡心下》,《十三經注疏》,第2780頁。
 
[84] 黃玉順:《作為基礎倫理學的正義論——羅爾斯正義論批判》,《社會科學戰線》2013年第8期,第27–33頁。
 
[85] 黃玉順:《孟子正義論新解》,《人文雜誌》2009年第5期,第9–22頁。
 
[86]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離婁上》,《十三經注疏》,第2722頁。
 
[87]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離婁下》,《十三經注疏》,第2726頁。
 
[88]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萬章下》,《十三經注疏》,第2743頁。
 
[89]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萬章上》,《十三經注疏》,第2738頁。
 
[90] 韓愈:《原道》,《韓昌黎文集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3頁。
 
[91]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盡心上》,《十三經注疏》,第2769頁。
 
[92]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離婁上》,《十三經注疏》,第2721頁。
 
[93]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萬章下》,《十三經注疏》,第2745頁。
 
[94] 王先謙:《荀子集解·強國》,中華書局1988年版,第292頁。
 
[95] 參見黃玉順:《荀子的社會正義理論》,《社會科學研究》2012年第3期,第135–141頁。
 
[96] 王先謙:《荀子集解·子道》,第533頁。
 
[97]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離婁上》,《十三經注疏》,第2721頁。
 
[98]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告子上》,《十三經注疏》,第2752頁。
 
[99]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萬章上》,《十三經注疏》,第2735頁。
 
[100]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盡心上》,《十三經注疏》,第2771頁。
 
[101]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梁惠王上》,《十三經注疏》,第2670頁。
 
[102] 朱熹:《孟子集注·梁惠王上》,《四書章句集注》,第209‒210頁。
 
[103]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雍也》,《十三經注疏》,第2480頁。
 
[104]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公孫醜上》,《十三經注疏》,第2690‒2691頁。
 
[105] 朱熹:《孟子集注·公孫醜上》,《四書章句集注》,第238頁。
 
[106]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盡心下》,《十三經注疏》,第2773頁。
 
[107]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盡心下》,《十三經注疏》,第277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