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大軒 著《重新認識中華法係》出版暨序言
《重新認識中華法係》
國家哲學社會(hui) 科學成果文庫
著者:龍大軒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3年5月版
裝幀:精裝
字數:627千字
定價(jia) :198.00元
內(nei) 容簡介
本書(shu) 綜合百餘(yu) 年來的研究成果對中華法係進行重新認識,認為(wei) 中華法係是一套涵蓋古代中國法律之製度、思想和文化的知識體(ti) 係,曆經夏、商、西周的“禮•刑”時代,春秋戰國、秦的“法•律”時代,漢到清朝的“禮法”時代,至清末“西學東(dong) 漸”方始解體(ti) ;曾經對日本、朝鮮、安南等國的法製進程產(chan) 生深遠影響。這一體(ti) 係以“仁”為(wei) 文化基因,將仁所統率的諸如“孝悌忠信禮義(yi) 廉恥”的人倫(lun) 道德,以及“仁民愛物”“民胞物與(yu) ”的自然道德,有機融入法律的各種因子之中,形成法律與(yu) 道德協同發力的運行機製,引領法製建設始終朝著天理、國法、人情相統一的理想目標且歌且行。挖掘中華法係的經驗智慧是傳(chuan) 承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的重要舉(ju) 措,必能為(wei) 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體(ti) 係提供充分的文化自信。
作者簡介
龍大軒,1965年生,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國家萬(wan) 人計劃教學名師、全國高校黃大年式教師團隊“中華法文化傳(chuan) 播教育教師團隊”負責人、中央廣播電視總台《法律講堂》主講專(zhuan) 家。主要研究領域為(wei) 法律史學、法律文化學、民族習(xi) 慣法學。主要著作有《道與(yu) 中國法律傳(chuan) 統》《道路與(yu) 理念:中華法文化趣論》《漢代律家與(yu) 律章句考》《鄉(xiang) 土秩序與(yu) 民間法律:羌族習(xi) 慣法探析》等。
目錄
第一章 重新認識中華法係總論
第一節 中華法係研究範式的形態與(yu) 變遷/001
一、考證學外衣下的托古改製範式/002
二、大陸法係法理學範式/005
三、革命法學範式/008
四、現代法學範式/010
五、從(cong) 移植法學到特色法學/012
第二節 “律令說”之由來與(yu) 流行/016
一、“律令說”創自日本學者/017
二、日本學者對“律令說”局限性的反思/022
三、“律令說”在中國的流行/023
第三節 以“律令說”移治中國古代法的局限/026
一、“律令說”難以囊括古代中國的法曆史/027
二、“律令說”難以涵蓋古代中國的法體(ti) 係/030
第四節 中華法係是禮法體(ti) 係/034
一、“禮法”釋義(yi) /035
二、“禮法”的構成/041
三、“禮法”的曆史/046
第五節 禮法視野下的法律史成說再審視/049
一、成文法與(yu) 不成文法?/049
二、罪刑法定與(yu) 非法定?/057
三、人治與(yu) 法治?/064
四、情勝法與(yu) 法勝情?/068
第二章 重新認識中華法係的體(ti) 製流變
第一節 禮·刑時代:上古社會(hui) 到夏商西周/077
一、禮起源於(yu) 原始人的祭祀/077
二、“禮”即“法”之成因/079
三、禮的主要內(nei) 容/089
四、禮與(yu) 刑的關(guan) 係/090
五、禮刑時代法律體(ti) 係之特征/092
第二節 法·律時代:春秋戰國秦/098
一、禮之弱化/099
二、刑之變革/102
三、律之崛起/108
第三節 禮法時代:漢至清/111
一、禮法時代的禮典體(ti) 係/116
二、禮法時代的律(令)典與(yu) 會(hui) 典體(ti) 係/246
三、禮法時代的民間法律規則體(ti) 係/361
第四節 法治時代:清末法製改革以來/392
第三章 重新認識中華法係的精神特質
第一節 以“仁—禮”架構為(wei) 基礎邏輯/400
一、人的本質在於(yu) 仁人之心/403
二、由仁心而發展為(wei) 仁政/420
三、禮法之治是仁政的有形模式/426
第二節 以“孝—忠”關(guan) 係為(wei) 價(jia) 值內(nei) 核/432
一、仁心蘊含於(yu) 孝道倫(lun) 理/432
二、以孝治天下維係政法理念/436
三、移孝於(yu) 忠的暗線邏輯/451
第三節 以“信—義(yi) —廉—讓”為(wei) 精神輔翼/458
一、禮法精神輔翼之一:信/458
二、禮法精神輔翼之二:義(yi) /473
三、禮法精神輔翼之三:廉/483
四、禮法精神輔翼之四:讓/490
第四章 重新認識中華法係的時代價(jia) 值
第一節 從(cong) 家觀念到天下理想/505
一、作為(wei) 中華法係精神支點的家族觀念/505
二、傳(chuan) 統生活方式與(yu) 家族觀念/507
三、由“家”而“天下”的理想與(yu) 實踐/509
第二節 倫(lun) 理型法律傳(chuan) 統的現代意義(yi) /511
一、從(cong) 天下觀念到國家觀念的轉化/511
二、文明衝(chong) 突中的社會(hui) 倫(lun) 理與(yu) 政治分離/513
三、儒家對社會(hui) 倫(lun) 理和政治分離矯正之功效/516
第三節 家庭倫(lun) 理的時代價(jia) 值/518
一、家庭之義(yi) 務/519
二、家庭於(yu) 個(ge) 人、家族之意義(yi) /520
三、家庭於(yu) 社會(hui) 之意義(yi) /522
第四節 修己安人的做人倫(lun) 理/526
一、群己之辨/526
二、“信”之倫(lun) 理/528
三、“德性”之倫(lun) 理/532
四、“義(yi) 利”之倫(lun) 理/533
第五節 倫(lun) 理法精神的現代性轉換/535
一、從(cong) 家庭倫(lun) 理責任走向社會(hui) 公共責任/535
二、從(cong) 傳(chuan) 統倫(lun) 理本位的己/人結構走向現代平等的人/人結構/537
結 語 大經大法:中華法係的精神指引
一、從(cong) 韓愈的“大經大法”說起/543
二、“大經大法”與(yu) 禮法體(ti) 係/546
三、失落的“大經大法”/550
主要參考文獻/558
索引/583
後記/601
序言
作者 | 龍大軒
中華法係作為(wei) 世界五大法係之一,是一套卓然不群且數千年傳(chuan) 承不息的國家治理體(ti) 係,涵蓋了整個(ge) 古代中國法律的製度、思想和文化。它起自三代,發展於(yu) 秦漢,定鼎於(yu) 《唐律》,沿襲至清末,有著自身獨特的演進規律和精神氣質,展示了中華民族的偉(wei) 大創造力和深厚的法製文明,曾經對日本、朝鮮、安南等周邊國家產(chan) 生了深遠影響。黨(dang) 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傳(chuan) 承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道路。值此之際,對中華法係進行重新認識,挖掘其間的經驗智慧以繼承創新,既是時代的重任,亦是學者的使命。
早在2013年,我牽頭申報的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重新認識中華法係”得以立項,遂組織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梁健、秦濤講師,洛陽師範學院法學與(yu) 社會(hui) 學院鄧長春副教授,石家莊學院法學院朱祥海副教授,共同對課題內(nei) 容進行研究,並按期順利結項。通過長期的研習(xi) 、思考,我們(men) 對承載著豐(feng) 富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元素的中華法係,有了更為(wei) 深入的心得體(ti) 會(hui) ,形成了一些新認識。
01 重新認識中華法係的緣由
“法係”一詞,乃由日本學者穗積陳重首倡。1884年,他率先提出了“法族”的概念,後又改稱“法係”,蓋為(wei) 日語中“法律係統”的縮略語。20世紀初,中國學者始以“法係”之說展開學術研究,現有史料顯示,當以一位筆名為(wei) “攻法子”的留日學生為(wei) 最早。1903年,他在《政法學報》第2期刊發《世界五大法係比較論》的文章,且在文中提到中國法係是世界五大法係之一。法係的研究視角,就是將一套為(wei) 多個(ge) 國家和地區共同使用的法律係統視為(wei) 同一法律家族。在這一家族中,此國和彼國的法律有著相同的文化基因。在中外學者的研究成果之中,無論是將世界上的法律係統分為(wei) 五大法係,還是七大法係,擬或十六大法係,中華法係都傲居其一。
到20世紀20—40年代,國內(nei) 出現了研究中華法係的熱潮,湧現出一批代表性論著,甚至提出了“複興(xing) 中華法係”的主張,意圖通過弘揚傳(chuan) 統法文化的優(you) 點和長處,以增強中華民族的自信心和凝聚力。自80年代以來,學界對中華法係的研究給予了更高程度的重視,出現了前所未有的興(xing) 盛繁榮,相關(guan) 的論著雲(yun) 湧蜂出,可謂成果豐(feng) 碩、異彩紛呈,對中華法係的淵源流變、時空範圍、指導思想、製度建設、社會(hui) 成因、實質特征等問題,進行了多角度、全方位的探究,為(wei) 更進一步厘清中華法係的麵相、擷取其間的精華做出了不可磨滅的學術貢獻。
然則,潮起宜勇破風浪,潮落當靜付沉思。仔細筢梳百餘(yu) 年來關(guan) 於(yu) 中華法係的思與(yu) 想、述與(yu) 著,其中似乎也有些遺珠之憾、可商之論。由此引發我們(men) 對一些既有觀點產(chan) 生疑問:中華法係是以律令為(wei) 中心的法律係統嗎?“諸法合體(ti) ”是中華法係的形式特征嗎?中華法係真是一套不具有確定性的“卡迪式”法律體(ti) 係嗎?如此等等,雖然持論者自有其理據,但在如今看來,仍然還有可商榷的餘(yu) 地。尤為(wei) 緊要的是,法係注重的是法律內(nei) 在的文化基因問題。是什麽(me) 樣的基因使得中華法係如此“長壽”,以至傳(chuan) 承數千年而不絕?這些基因能不能被相對準確地探尋出來,能不能進行細分,以便剖析出其中所包含的文化元素?如何將中華法係固有的文化基因傳(chuan) 承到當代法律係統中來,從(cong) 而構建起古今一貫的法治文脈?凡此種種,現有研究成果似乎著墨不多、用力不足。圍繞這些問題的反思,引領我們(men) 對中華法係逐漸形成了一些相對統一的看法。雖然不免有自以為(wei) 是之嫌,但敝帚也需自珍。故願呈奉於(yu) 茲(zi) ,以就教於(yu) 方家。
譬如,在時間範圍上,我們(men) 以為(wei) 中華法係主要經曆了三個(ge) 大的曆史時段:(1)夏商西周的“禮·刑”時代。“禮”乃行為(wei) 規範,“刑”為(wei) 製裁手段。此時的法律由這兩(liang) 大板塊構成,形成“出禮入刑”的施運模式,具有罪刑非法定的特征。(2)春秋戰國秦的“法·律”時代。麵臨(lin) 禮崩樂(le) 壞的時代格局,春秋戰國時將以前的“刑”修改發展成“刑書(shu) ”,後來又演變為(wei) “法”,商鞅再改法為(wei) “律”。其進步之處在於(yu) 將犯罪與(yu) 刑罰之間做了一一對應的規定,出現了罪刑法定主義(yi) 的傾(qing) 向。“法”“律”出現之後,遂與(yu) “禮”分離,形成法律與(yu) 道德分而治之的模式,所謂“棄禮任法”,並被統一後的秦朝推廣到全中國。(3)漢朝到清末的“禮法”時代。此一時期,將曾經被拋棄的禮重新引入法當中來,實則開啟了法律與(yu) 道德結合的進程。禮的精神、原則甚至相應的具文,都紛紛滲入法律之中。經兩(liang) 漢的引禮入法,曆魏晉南北朝之禮法結合,到隋唐的禮法合一,形成“德法合治”的治理模式,中華法係至此得以定型。宋元明清相沿不改,直到清末仿行西法、修訂新律方始解體(ti) 。
又譬如,在實質特征上,我們(men) 以為(wei) 中華法係是以“和合”為(wei) 總體(ti) 特征的。《說文》曰:“和,調也。”所有看似對立的事物都可以通過“和調”而彼此勾連,形成對立統一關(guan) 係。周太史史伯稱之為(wei) “和實生物”,孔子謂之“和而不同”。“和合”是中華文化最重要的思維方式之一。中華法係作為(wei) 中華文化的一部分,其創設運行也無不體(ti) 現出這樣的思維特征:(1)其體(ti) 係構織不是單純的律令體(ti) 係,而是以禮法為(wei) 統率的“禮(儀(yi) )典體(ti) 係”、“律(令)典體(ti) 係”與(yu) “習(xi) 慣法體(ti) 係”彼此之間的“和合”。(2)其在國家製定法層麵,也不是“諸法合體(ti) ”的編纂模式,而是“律”與(yu) “令”“格”“式”“敕”“例”等的和而不同。“天子詔所增損,不在律上者為(wei) 令。”律與(yu) 其他各種法律形式,原本就沒有編在一起,何談“合體(ti) ”?而是通過刑的方式將彼此鏈接起來,形成一個(ge) 有機的法律係統。或許稱作“諸法和合”更為(wei) 恰當。(3)其罪刑關(guan) 係不是“卡迪式”法所謂的沒有確定性,也不是單純的罪刑非法定。如果說夏商西周表現為(wei) 單純的罪刑非法定主義(yi) ,春秋戰國秦轉向了單純的罪刑法定主義(yi) ,那麽(me) 成熟之後的中華法係則是二者的和而不同。“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窮塞,故使大臣釋滯;事有時宜,故人主權斷。”“主者守文”指主管官吏嚴(yan) 格依照律令條文辦案,是罪刑法定的原則。“大臣釋滯”“人主權斷”則是比附類推的做法,是罪刑非法定的原則。兩(liang) 種不同的法律原則以“和合”的態勢共存於(yu) 同一套法律係統之中。
02 探尋中華法係的文化基因
誠然,厘清中華法係中的上述種種問題非常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去發現潛藏於(yu) 深處的文化密碼與(yu) 遺傳(chuan) 基因。這也是學術之所以令人心馳神往的魅力所在。
《道德經》雲(yun) :“不失其所者久,死而不亡者壽。”自近代以來,雖然中華法係外顯的形式載體(ti) 已逝,但其內(nei) 含的文化基因猶存。多有論者反複申言,孝悌忠信、禮義(yi) 廉恥、仁者愛人等理念,“至今仍然深深影響著中國人的生活”。忠孝信義(yi) 一類的價(jia) 值觀,在傳(chuan) 統社會(hui) 既是婦孺皆知的道德觀念,也是身體(ti) 力行的法律準則。依法律演進史的眼光觀之,這些就是中華法係的文化基因。它不因朝代更迭便訇然斷裂,亦不因製度變革就戛然而止,而如春雨潤物般化入民眾(zhong) 心靈深處,代代相傳(chuan) 。在這種道德元素和法律元素同構的法文化模式中,道德所褒揚的,法律必予維護;法律所製裁者,道德則予貶斥。這與(yu) 西方強調法律與(yu) 道德應當有明確邊界的法文化迥異其趣。
傳(chuan) 統道德名目眾(zhong) 多,但可以用一個(ge) 總概念“仁”來加以統攬。著名哲學家馮(feng) 友蘭(lan) 先生說:“《論語》中亦常以仁為(wei) 人之全德之代名詞……惟仁亦為(wei) 全德之名,故孔子常以之統攝諸德。”認為(wei) 忠孝節義(yi) 悌禮智信廉恥等各種德目,全都包含在“仁”的範疇之中。何為(wei) 仁?孟子曰:“仁,人心也。”“仁”即人心,指人內(nei) 在的心智,也就是判斷是非、善惡、真假的能力。依朱熹之言,仁乃是“天理”“人情”;用王陽明的話來表達就是“良知”;用今天的話說即常情、常理、常識。將這種心智推運到人與(yu) 人、人與(yu) 物的關(guan) 係上,便是梁啟超先生所說的“同類意識”,你希望別人怎樣對待你,你就應該怎樣去對待別人;你希望自然萬(wan) 物怎樣回報你,你就應該怎樣去對待自然萬(wan) 物,這就是老百姓常說的“將心比心”。雖然現在的人認為(wei) 自然物象沒有“心”的意識活動,但古人並不這樣看。
將“仁”這種同類意識推運於(yu) 人與(yu) 人的關(guan) 係上,就產(chan) 生了“孝悌忠信禮義(yi) 廉恥”等倫(lun) 理道德,或曰人倫(lun) 道德。正如《說文·人部》所釋:“仁,親(qin) 也,從(cong) 人從(cong) 二。”其字形構造為(wei) “人”與(yu) “二”的結合,意指用親(qin) 的態度去處理人與(yu) 人的關(guan) 係。運用於(yu) 父子之間,便有了“父慈子孝”的要求;運用於(yu) 夫妻之間,便有了“夫婦以義(yi) ”的要求;運用於(yu) 君臣上下之間,便有了“君仁臣忠”的要求;運用於(yu) 長幼之間,就有了“兄友弟恭”的要求;運用於(yu) 普通社會(hui) 關(guan) 係之間,則有了“朋友有信”的要求。同理,將仁這種同類意識推運到人與(yu) 物的關(guan) 係上,就產(chan) 生了“仁民愛物”“民胞物與(yu) ”的自然道德。先秦思想家慎到說:“法,非從(cong) 天下,非從(cong) 地出,發於(yu) 人間,合乎人心而已。”人倫(lun) 道德抑或自然道德,都不過是人心的外化;要維護這些道德,就得有相應的法律製度。欲維護人倫(lun) 秩序,就有了倫(lun) 理法律製度;要維護自然秩序,就有了生態法的規範。或者說,隻有根據這些道德要求來製定和實施的法律製度,才能符合人心、激發良知,才是良法;反之則不然。中華法係的演變發展,正體(ti) 現了這樣的思維邏輯和實踐邏輯。故簡而言之,“仁”就是中華法係的文化基因(見圖0-1)。
我們(men) 的祖先將“仁”視為(wei) 法律的核心基礎,並將其孕育成為(wei) 一套法律係統的文化基因,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經曆了漫長的時光和廣泛的實踐,才逐漸發展成熟,最終生長出特立於(yu) 世、獨具風采的中華法係。
縱向考察,中華法係的文化基因從(cong) 孕育、生長到成熟,經曆了漫長的曆史過程。呂思勉先生在《先秦史》中說:“古有禮而已矣,無法也。”夏商西周以“禮”為(wei) 治,並用“刑”來保障其實施,禮既具備道德的特征,又具有法律的功用。這一千餘(yu) 年的治理實踐,培育了法律元素與(yu) 道德元素同構的基因坯胎,且已具雛形。降至春秋戰國禮崩樂(le) 壞,原有的禮失去了構建秩序的功能,各諸侯國紛紛進行法製改革。約在公元前6世紀下半葉,鄭國、晉國等將以前的刑從(cong) 禮中剝離出來,進行專(zhuan) 門立法,製定《刑書(shu) 》,鑄“刑鼎”;後來魏國李悝以此為(wei) 基礎,“撰次諸國法,著《法經》”。“法”作為(wei) 一種嶄新的行為(wei) 規範登上曆史舞台;商鞅變法時,又“改法為(wei) 律”。當“法”“律”出現之後,禮逐漸被拋棄在法律之外,不再由國家強製力保障實施而變為(wei) 道德,中國的道德與(yu) 法律從(cong) 此分離。對這種變化,孔子曾痛惜不已,力求恢複三代的禮治,然而往者不可諫,來者猶可追,於(yu) 是他提出了“仁”的概念,用以補救禮治失落的不足。據統計,作為(wei) 孔子語錄的《論語》一書(shu) 中,仁字出現了109次。他說:“人而不仁,如禮何?”人若是缺乏內(nei) 心的仁,光有禮樂(le) 製度也難以約束。換言之,禮作為(wei) 具象的製度易變,仁作為(wei) 抽象的精神卻長久;隻要能抓住仁這一核心,並用以指導製度設計與(yu) 改造,人間法製必將獲得永不枯竭的生命力。孟子承其旨趣,大力倡揚“仁政”。到孔孟這裏,“仁”作為(wei) 法律製度賴以存續與(yu) 發展的文化基因的這一奧秘,首次得到揭示和強調。後世學者對此給予高度評價(jia) ,郭沫若先生在《十批判書(shu) 》中譽之為(wei) “人的發現”。
然而掃平先秦亂(luan) 世、一統中國的秦朝並未采用儒家的主張,而是推行“棄禮任法”的法製政策,最終出現了賈誼所說“仁義(yi) 不施”“本末並失”的困境,導致二世而亡。徵於(yu) 前朝得失,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之後,曆代王朝皆采“禮法並用”“德主刑輔”之策,“仁”的文化基因被重新激活,且得到大力嗬護,到唐朝形成禮法合一的施運模式,凡是道德所反對的,法律必給予製裁;道德所讚揚的,法律則予以維護。誠如《明史·刑法一》所言:“唐撰律令,一準乎禮以為(wei) 出入。”中華法係的文化基因至此定型、成熟,宋元明清遺傳(chuan) 不休。由漢到清的兩(liang) 千年間,在自身基因的支配下,中華法係生發出一係列頗具傳(chuan) 承價(jia) 值的思想、原則和製度。如“法尚簡略”“以民為(wei) 本”“情法兩(liang) 平”“世輕世重”的法律思想;強化道德與(yu) 法律銜接的“親(qin) 屬相隱”“準五服以製罪”“矜恤折獄”“刑罰用中”的法製原則;追求天理國法人情相統一的“存留養(yang) 親(qin) ”“輕重相舉(ju) ”“錄囚”“慮囚”,以及死刑“覆奏”等製度,無不展現了“仁”的精神,推動了法律和道德的有機融合,從(cong) 而使中華法係鑄就出卓然不群的稟賦。正如清末大理院正卿張仁黼所說:“數千年來禮陶樂(le) 淑,人人皆知尊君親(qin) 上,人倫(lun) 道德之觀念,最為(wei) 發達,是乃我國之國粹,中國法係即以此。”
橫向剖析,中華法係既以仁所統率的道德為(wei) 基因,其運行機製主要表現為(wei) 兩(liang) 大價(jia) 值取向。一方麵,法律製度的設計創製以仁義(yi) 道德為(wei) 指導。當法律中出現背離常情常理的內(nei) 容,則依道德對之進行立改廢釋。如秦朝有強製告奸的法律規定,父子夫妻之間也不例外。雲(yun) 夢秦簡《法律答問》載:“夫有罪,妻先告,不收。”漢承秦製,早期亦有“重首匿之科”的單行法,嚴(yan) 重傷(shang) 害親(qin) 屬倫(lun) 理。到漢宣帝時,便以詔令形式予以廢改:“父子之親(qin) ,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yu) 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規定父子、夫婦、祖孫之間相互包庇犯罪不追究法律責任,形成“親(qin) 親(qin) 得相首匿”原則,唐朝襲之而為(wei) “同居相為(wei) 隱”。法乃人定規則,不可能對社會(hui) 現狀包羅無遺,當法律條文出現與(yu) 天理人情相對立的狀況,更需要用道德情理進行解釋,做出合理變通。《太平禦覽》載,漢代一女子的丈夫死於(yu) 海難,母親(qin) 將其改嫁。漢律有文:“夫死未葬,法無許嫁。以私為(wei) 人妻,當棄市。”若機械依照律文將其處死,雖然合法卻大悖情理。董仲舒引用禮義(yi) 加以變通:“婦人無專(zhuan) 製恣擅之行,聽從(cong) 為(wei) 順”。該女為(wei) “尊者所嫁”,非私為(wei) 人妻,“不當坐”。這種以道德詮釋作為(wei) 有效司法解釋的審判方式,史稱“《春秋》決(jue) 獄”,又曰“仁義(yi) 法”,取得了良好社會(hui) 效果。唐朝出現嚴(yan) 格的罪刑法定原則之後,“《春秋》決(jue) 獄”淡出法製舞台,但對情法不符的案件,仍然會(hui) 在“斷由”部分用道德進行說理,以引導判決(jue) ,所謂“屈法以伸情”是也。
另一方麵,法律製度的實施運行以維護仁義(yi) 道德為(wei) 追求。古代法皆依道德而立,通常情況下,違反道德的行為(wei) ,自然會(hui) 違反法律,徑依律令規定處置,便能達到維護道德的目的。然則“法之設文有限,民之犯罪無窮。為(wei) 法立文,不能網羅諸罪”。一旦出現社會(hui) 危害性大而法律又無規定的行為(wei) ,便會(hui) 給司法機關(guan) 帶來難題:製裁則有損法律權威,放任則妨害道德尊嚴(yan) 。如南朝劉宋時張江陵罵母,致其上吊自殺,當處棄市之刑,結果剛好遇到大赦。按照當時的製文,毆打父母處梟首,遇大赦也不予赦免;但罵詈父母遇大赦能否赦免,沒有明確規定。朝廷討論該案時,大臣孔淵之認為(wei) :“夫題裏逆心,而仁者不入,名且惡之,況乃人事。故毆傷(shang) 咒詛,法所不原,詈之致盡,則理無可宥。”建議按毆打父母的規定處張江陵梟首,不予赦免,得到皇帝認可。實踐中摸索的經驗到唐朝積澱為(wei) 定製,《永徽律疏·賊盜律》疏議曰:“金科雖無節製,亦須比附論刑。豈為(wei) 在律無條,遂使獨為(wei) 僥(jiao) 幸”,對此類疑難案件,不能任其逍遙法外,而應逐級上報,由高級官員“量情為(wei) 罪”。“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法律評價(jia) 服從(cong) 於(yu) 道德評價(jia) ,長期置身於(yu) 這種法律生活中,民眾(zhong) 養(yang) 成“德法同物”的法心理,莫不視道德為(wei) 最低行為(wei) 底線而不敢越雷池半步,在不知不覺中形成自律習(xi) 慣,循規守法便內(nei) 化為(wei) 人生信條。以至法國啟蒙思想家伏爾泰就說:“中國人最深刻了解、最精心培育、最致力完善的東(dong) 西是道德和法律。”
03重提“複興(xing) 中華法係”的意義(yi)
20世紀20-40年代,從(cong) 學者到政要皆描繪出複興(xing) 中華法係的美好願景,但受限於(yu) 國力與(yu) 時局,這種願景雖然美好但並不現實。時隔數十年後,中國已徹底解決(jue) 了絕對貧困問題,全麵建成小康社會(hui) ,經濟總量長期穩居世界第二,已從(cong) “富起來”向“強起來”的宏偉(wei) 目標奮力邁進。但“強”絕不僅(jin) 僅(jin) 是經濟上的強大,也包括文化、法律等各方麵的強大。因而,重提複興(xing) 中華法係的話題,正當其時。
法律歸根到底是文化的一個(ge) 方麵。中華文化是世界上絕無僅(jin) 有且數千年一脈相承的文明奇跡,中華法係也應該成為(wei) 數千年傳(chuan) 承不絕的法治奇觀。複興(xing) 中華法係,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正是時代賦予今人的曆史使命。但複興(xing) 不是複古,而是在傳(chuan) 承中創新、在繼承中發展,使中華法係成為(wei) 古今一貫、繼往開來的法治文脈。如果說複興(xing) 前的中華法係,體(ti) 現為(wei) 中國古代長期凝聚而成的有機法律係統,包括夏商西周的“禮·刑”體(ti) 係,春秋戰國秦的“刑·律”體(ti) 係和由漢到清的“禮法”體(ti) 係,可稱作“傳(chuan) 統中華法係”;那麽(me) 複興(xing) 後的中華法係,則表現為(wei) 日臻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可稱作“新時代中華法係”。
首先,複興(xing) 中華法係是傳(chuan) 承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的需要。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中華法係凝聚了中華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優(you) 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們(men) 傳(chuan) 承。”複興(xing) 中華法係不是照搬故有的典章製度和法律條文,而是將其中的優(you) 秀思想和理念運用於(yu) 當代法治建設之中,用以推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不斷完善。
比如,傳(chuan) 承中華法係的“大一統”思想,對深入理解“堅持黨(dang) 對全麵依法治國的領導”有著文化支撐意義(yi) 。大一統思想主張“法權出一”“畫一之法”,並用自然之道來論證其合理性,認為(wei) 自然界以“一”作為(wei) 權威,“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wan) 物”,建構起自然秩序;人世間的法律也應該以“一”為(wei) 權威,在法製建設上要保持集中統一領導,如此才能符合自然天道,表現出強烈的自然哲學意蘊。當代社會(hui) 要做到政令暢通,同樣需要有一個(ge) 強有力的統治中心,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就是這個(ge) 中心。“古人講的‘六合同風,九州共貫’,在當代中國,沒有黨(dang) 的領導,這個(ge) 是做不到的。”落實到全麵依法治國中,“黨(dang) 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之魂”,必須貫徹到黨(dang) 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上,這是我國法治同西方資本主義(yi) 國家的法治最大的區別。
再比如,傳(chuan) 承中華法係的“德主刑輔”思想,對貫徹“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治理方略有著文化涵養(yang) 意義(yi) 。西漢董仲舒提出:“天道之大者在陰陽。陽為(wei) 德,陰為(wei) 刑”;“刑者,德之輔;陰者,陽之助也”。這是“德主刑輔”的理論原型。該理論在兩(liang) 千年治國理政的實踐中得到了一貫的應用,正如朱元璋所說:“朕仿古為(wei) 治,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對善良民眾(zhong) 用道德禮義(yi) 加以引導,對刁頑之徒則用法律製度予以製裁。這是典型的兩(liang) 手抓、兩(liang) 手都要硬的治理策略,效果也是顯而易見的。“盡管古人對德法的地位和作用認識不盡相同,但絕大多數都主張德法並用。通觀我國古代曆史,法治和德治運用得當的時期,大多能出現較好的治理和發展局麵。”將這樣的智慧運用到當代法治實踐中,一方麵,用道德滋養(yang) 法律,推動法治建設健康發展,最大限度滿足人民群眾(zhong) 對公平正義(yi) 的訴求;另一方麵,用法律保障道德,促進以德治國深入落實,引導全社會(hui) 崇德向善。二者綜合為(wei) 用,道德與(yu) 法律的合力就能充分發揮出來。德法合治不但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道路的一個(ge) 鮮明特點”,也必將成為(wei) “新時代中華法係”區別於(yu) 其他法係的亮點。
此外,中華法係的優(you) 秀文化元素還有很多,如民本、無訟、和合、恤刑、慎罰、情理法相統一等思想理念,都值得我們(men) 去傳(chuan) 承創新。隻有牢記並弘揚自己的文化根本,才能為(wei)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塑造出更鮮明的中國形象、中國智慧和中國精神。
其次,複興(xing) 中華法係是構建中國特色法學體(ti) 係的需要。欲將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建設成“新時代中華法係”,還需要法學理論的支撐。盡管我國已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學體(ti) 係,但目前仍存在著學科設置克隆西方的情況比較突出、學術原創能力還不強、法學話語言必稱西方等現象,“學科體(ti) 係、學術體(ti) 係、話語體(ti) 係建設水平總體(ti) 不高”。複興(xing) 中華法係對建設中國特色的法學學科體(ti) 係、學術體(ti) 係、話語體(ti) 係有著重要意義(yi) 。
以話語體(ti) 係為(wei) 例來分析,早在百餘(yu) 年前,嚴(yan) 複在翻譯西方法學文獻時,就注意到“法”字在中西方語言中存在著重大差異:“西文‘法’字,於(yu) 中文有理、禮、法、製四者之異譯”。連“法”這個(ge) 法學領域使用頻率最高的詞匯,中西話語差異都如此巨大,足見構建中國特色法學話語體(ti) 係的重要性。又如“執法”和“司法”這兩(liang) 個(ge) 詞匯,由於(yu) 近代以來受西方法學話語的影響,將行政機關(guan) 執行法律稱作“執法”,將司法機關(guan) 施行法律稱作“司法”。在人民群眾(zhong) 看來,兩(liang) 者都是對法律的實施,無法分清執法和司法有什麽(me) 區別。當學者將法院、檢察院界定為(wei) 司法機關(guan) 時,老百姓會(hui) 問:在司法活動中承擔了大量工作的公安機關(guan) 算不算司法機關(guan) ?當學者將公安機關(guan) 定性為(wei) 執法機關(guan) 時,老百姓又會(hui) 問:各級政府部門中都有“司法局(部、廳)”,它們(men) 究竟是司法機關(guan) 還是執法機關(guan) ?這一係列法治實踐中的困惑,都是由缺乏中國特色法學話語體(ti) 係帶來的。
要厘清這些給民眾(zhong) 帶來困惑的法治話語,還需要回到中華法係的語境中去汲取文化營養(yang) 。如現行刑法將犯罪分為(wei) 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兩(liang) 類。人民群眾(zhong) 對“故意犯罪”的概念能夠理解,對“過失犯罪”就難以理解。學理上將過失分為(wei) “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yu) 自信的過失”,但在民眾(zhong) 看來,不管是“疏忽大意”還是“過於(yu) 自信”,前提都是“應當預見”;既然是應當預見,就不能叫“過失”。因為(wei) 在大多數普通群眾(zhong) 心目中看來,過失就是不能預見,怎麽(me) 會(hui) 構成犯罪呢?這不是因為(wei) 他們(men) 法治意識低下,而是因為(wei) 他們(men) 對過失的理解運用的是中國文化固有的思維。《唐律疏議》對“過失”的解釋:
“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即不可抗力、不可預見,相當於(yu) 現代刑法中的“意外”。對諸如此類不符合中國文化傳(chuan) 統的法學話語,需要用中華法係積澱的思想智慧去改造重構,讓廣大民眾(zhong) 能夠聽得懂、信得過、用得上,才能做到“以人民為(wei) 中心”,真正建立起中國特色的法學話語體(ti) 係。
最後,複興(xing) 中華法係是實現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的需要。習(xi) 近平法治思想指出:“要傳(chuan) 承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從(cong) 我國革命、建設、改革的實踐中探索適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時借鑒國外法治有益成果,為(wei) 全麵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夯實法治基礎。”這一經典論述表明兩(liang) 層重要含義(yi) 。
其一,中華民族的偉(wei) 大複興(xing) 需要有堅實的法治基礎。從(cong) 曆史上看,一個(ge) 國家和民族的繁榮昌盛,不僅(jin) 需要有強大的政治、經濟、文化基礎,也需要有先進的法治作為(wei) 支撐。唐朝作為(wei) 中國帝製時代的鼎盛時期,綜合國力居亞(ya) 洲之首,也是當時世界上最強大的國家之一,來唐朝覲見的國家有七十多個(ge) ,長期居住在長安的外國商客不下十萬(wan) 人;唐詩更是文學史上的千古絕唱。同時唐朝法製也很先進,傳(chuan) 承了曆代法製文明成果,形成禮(儀(yi) )典體(ti) 係、律(令)典體(ti) 係與(yu) 習(xi) 慣法體(ti) 係和合共生的法律係統,實現了禮與(yu) 法的完美結合,中華法係至此定型。其從(cong) 時間上影響及於(yu) 後世長達一千餘(yu) 年,宋、元、明、清基本沿襲了這一套法律體(ti) 係,隻有量的微調,而無質的改變;從(cong) 空間上影響了周邊諸多國家,日本、朝鮮、安南等國的法律製度,大都是學習(xi) 、仿行大唐而來,其文化基因與(yu) 唐朝法製保持著高度的相似性。由此可見,傳(chuan) 統中華法係既是大唐王朝走向輝煌的標誌,又是華夏民族保持榮光的法製基石。以此可推,新時代中華民族的偉(wei) 大複興(xing) 也必須有堅實的法治基礎作為(wei) 支撐。
其二,要夯實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的法治基礎,必須探索出適合自己的法治道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成立以來的一百年,我國在政治、經濟等各方麵取得了舉(ju) 世矚目的可喜成績,國家文化軟實力明顯提升,法治建設在走向現代化的同時,也逐漸擺脫西方法係的窠臼,建立起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值此向第二個(ge) 一百年建設現代化強國的目標奮進之際,也到了複興(xing) 中華法係的大好時機。具體(ti) 的方法就是從(cong) 傳(chuan) 統、革命、建設、改革等不同曆史時期中,去探索出一條適合中國自身的法治道路,這既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的必由之路,也是複興(xing) 中華法係的必由之路。走自己的道路,使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形成鮮明的中國特色;同時借鑒國外法治的有益經驗,使中國法治體(ti) 係保持開放性。隻有建成這樣的法治體(ti) 係,做到了“不忘本來,吸收外來”,兼具民族性和世界性的特征,才能夠形成一種不同於(yu) 世界其他法係的新型法係,那就是“新時代中華法係”。
書(shu) 不盡言,言不盡意。以上所列者三,既為(wei) 心得體(ti) 會(hui) ,亦為(wei) 心路曆程,以重新認識中華法係之反思始,以寄托複興(xing) 中華法係之夢想終。徘徊求索,或有所得,冀望對學術進步有所貢獻。
斯為(wei) 序,亦以為(wei) 願!
龍大軒
202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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