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製裁國安法官是反法治的霸權衝動

欄目: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23-05-27 01:11:19
標簽:國安法官、霸權
田飛龍

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製裁國安法官是反法治的霸權衝(chong) 動

作者:田飛龍(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布,原載“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微信公眾(zhong) 號

 

美國國會(hui) 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hui) (CECC)早前發布涉港報告,提議對至少29名香港的國安法官施以製裁。美國的國家安全沒有邊界,卻對中國香港地區的國安法司法程序實行非法幹預和長臂管轄,打壓履行法治核心責任的司法官員,這在本質上是反法治的。國際法沒有任何授權規範支持美國這種長臂製裁,美國國內(nei) 法更不能作為(wei) 對他國司法程序和司法官員施以管轄的合法依據。

 

美國長臂製裁所依靠的僅(jin) 僅(jin) 是非法律的強製力量,是一種在所謂美式民主與(yu) 普適價(jia) 值光環掩護下的叢(cong) 林式攻擊行為(wei) 。由於(yu) 缺乏任何符合法治原則的合法性基礎,美國長臂製裁受到各國批判和否定,甚至其核心盟友如加拿大、法國、歐盟等都製定有針對美方的阻斷法案。2021年中國通過《反外國製裁法》也有類似的涉外法治鬥爭(zheng) 的針對性。中國國家立法機關(guan) 還在緊密推進製定《對外關(guan) 係法》,目的在於(yu) 進一步建立健全涉外法治體(ti) 係,提供更完整的法律工具箱用於(yu) 反製美國、西方非法幹預。

 

CECC報告援引的是美國兩(liang) 部涉港立法:2019年《香港人權與(yu) 民主法案》及2020年《香港自治法案》。前者是對香港黑暴勢力提供的外部保護傘(san) ;後者是對《港區國安法》的幹預性反製。早在1992年美國即製定《香港政策法》以幹預香港事務,而上述兩(liang) 部法律在美國涉港立法體(ti) 係中屬於(yu) “幹預增強法案”。

 

這是兩(liang) 部基於(yu) 美式帝國霸權的幹預主義(yi) 法案,幹預理由是香港“人權”、“民主”、“自治”受到特區和中國政府的製度性打壓,反對派人物遭到公權力鎮壓。這兩(liang) 部法律實施以來,美國已多次啟動涉港製裁,類別包括出口管製、貿易製裁、人員製裁和部分金融製裁,特首和中央涉港部門首長均被納入製裁序列。但美國一直沒有宣布製裁法官,背後原因當然不是美國尊重香港法治和司法獨立,而是忌憚對法官的製裁引起全世界對美國法治異化的質疑和反彈。

 

美國從(cong) “服務型霸權”轉向“壓製型霸權”

 

美國雖實際享有全球性的霸權,惟這種霸權畢竟缺乏國際法基礎和各國人民的政治同意,從(cong) 而隻能是一種“事實霸權”——在其道德自律和良性運轉時表現為(wei) “服務型霸權”;在其道德自虧(kui) 和惡性發作時表現為(wei) “壓製型霸權”。

 

PerryAnderson教授在其《原霸:霸權的演變》一書(shu) 中提及霸權的雙重要素:強製力+同意。從(cong) 美式霸權的實際演變來看,其內(nei) 在的“強製力”日益超限膨脹,而“同意”的比例與(yu) 可得性日漸衰竭。從(cong) 曆史規律來看,愈是霸權衰落之際,霸權主體(ti) 對平等挑戰者的存在性和發展趨勢就愈是敏感、焦慮,從(cong) 而引發霸權主體(ti) 的非理性攻擊衝(chong) 動。指向中美關(guan) 係新冷戰對立的所謂“修昔底德陷阱”,是西方霸權思維的典型體(ti) 現。

 

美式霸權正在經曆從(cong) “服務型霸權”向“壓製型霸權”的曆史和政治轉型。在美式霸權轉入“下半場”的特殊階段,美國本身將構成全球和平發展的主要障礙——它不再是全球正義(yi) 和製度公共品的主要供給者,而日益成為(wei) 純粹自私性的霸權利益的頑固維護者。若霸權利益需要,美國不惜跟國際法及人類根本利益為(wei) 敵。美國背叛美國、背棄初心、屈從(cong) 私欲和私利,這種帝國自反現象,在人類文明史上並不鮮見。

 

美提議製裁港法官具四重違法性

 

美方提議的製裁香港國安法官具多重違法性:其一,法源上的違法性,即授權美國執法部門實施製裁的《香港人權與(yu) 民主法案》和《香港自治法案》,不具國際法基礎和合格管轄權,是一種叢(cong) 林式自我授權,是美國自詡的“世界警察權”自我裝扮,本質是一種國際法上的不法行為(wei) ,可引發被製裁對象的正當報複和反製,而反製行為(wei) 反而是有國際法基礎和合法性;

 

其二,製裁法官對法治原則的違反,即製裁香港國安法官,是對香港法治和司法獨立的冒犯及攻擊,可視為(wei) 對人類社會(hui) 法治原則的規範性否定,是美國霸權對普遍法治價(jia) 值的淩駕和損害;其三,製裁行為(wei) 的決(jue) 策者和實施者構成對製裁對象的非法侵權,不僅(jin) 可能引發正當反製,還可以就製裁侵權的具體(ti) 危害後果發起獨立訴訟,以法治方式追究美國非法製裁者的責任;

 

其四,美國製裁提議鼓動了一種反法治的激進主義(yi) 和分離主義(yi) ,這種鼓動及其破壞法律秩序的後果,會(hui) 對全世界包括西方國家的法治信仰和製度安全造成“反噬”效應。

 

這一提議對法治原則、中美關(guan) 係、港美關(guan) 係及香港法治與(yu) 司法獨立,均造成破壞性的影響,是一個(ge) 顯然帶有敵意和攻擊性的冷戰式進程。這一提議毫無意外地遭到中國和特區政府堅決(jue) 反對,若其後續實施造成對中國或香港利益的具體(ti) 損害,必然引發反製。

 

港法院可承擔司法反製責任

 

CECC主席及其主要成員有可能因其極端反華及破壞香港法治和司法獨立的原因,在適當條件下遭受中國的反製性質製裁。正是在美國不斷加碼的對華非法製裁和長臂管轄刺激下,中國法治體(ti) 係建設開始聚焦反幹預、反製裁、反長臂管轄的立法、執法和司法體(ti) 係建設。一國兩(liang) 製範疇的涉外法律規範是中國涉外法治體(ti) 係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一國兩(liang) 製製度體(ti) 係重要組成部分。《反外國製裁法》在2021年因多重原因未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但並不意味中國政府不可以依據該法展開涉港涉外法律鬥爭(zheng) ,也不意味在美國非法製裁進一步升級的條件下不會(hui) 重啟法律納入的議程。

 

從(cong) 特區法律層麵來說,在美國涉港製裁的危害性不斷深化的條件下,特區政府需深入研究、檢討本港阻斷法案的現狀和立法完善的製度空間,甚至香港法院也可以承擔起司法反製的保護責任。一國兩(liang) 製範疇的涉外法律鬥爭(zheng) ,需中央和特區政府的高度互信及協調行動。

 

該報告顯然是針對今年香港國安法司法程序中的大案要案而來,即“黎智英案”和“非法初選47人案”。前者涉及港區國安法第29(4)條規定的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這一具體(ti) 條文描述的正是對香港特區或中國“進行製裁、封鎖或者采取其他敵對行動”,而黎智英作為(wei) 西方扶植反中亂(luan) 港勢力的總代理人,曾多次公開請求外國製裁中國或中國香港,CECC的製裁提議恰恰回應了黎智英的涉嫌違法犯罪行為(wei) 。

 

而後者涉及國安法第22條規定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大多數人是香港反對派政治骨幹,他們(men) 的涉嫌串謀行動威脅到香港特區的製度安全和管治權安全,是香港民主運動異化和走向“顏色革命”深淵的重要標誌。但這些顛覆性的行動,在美國勢力眼中卻屬於(yu) “亮麗(li) 的風景線”。

 

在上述案件依法審理過程中,美國報告的製裁提議是美國、西方幹預香港法治和司法獨立行動計劃的一部分。他們(men) 無非是要威脅香港國安法官,捆綁他們(men) 的海外利益或家族利益,迫使法官不敢或怠於(yu) 行使國安法授予的司法職責,甚至背棄他們(men) 的司法誓言和法治信仰。

 

可敬的是,香港法官沒有被外部勢力嚇倒,不可能屈從(cong) 於(yu) 非法的製裁恐嚇,最近有關(guan) 黎智英案代理權後續事宜的司法裁決(jue) 就充分證明這一點。在外部勢力的司法幹預和製裁威脅麵前,香港法官表現得愈專(zhuan) 業(ye) 、獨立,愈忠於(yu) 司法職守和法治信仰,香港法治和司法獨立的國際地位及聲譽就愈高。相反,美國的非法製裁愈頻繁、拙劣,愈有恐嚇性,美國法治的公信力和影響力就愈差,其霸權的規範性根基就愈鬆動。

 

美方製裁威脅推動中央更好地護港

 

總之,美國試圖通過製裁威脅幹預香港法治和司法獨立,壓製法官的自由心證和司法操守,進而破壞港區國安法實施及一國兩(liang) 製製度體(ti) 係的規範運行。這種反法治的霸權衝(chong) 動既毫無法理基礎,也不會(hui) 給美國帶來霸權利益的增進,不過是夕陽式“壓製型霸權”的又一次非理性衝(chong) 動而已。

 

回看香港在國安法下的民主法治體(ti) 係新秩序和新篇章,及香港在融合發展和全球化發展雙向進程中“由治及興(xing) ”的二次啟航與(yu) 進步,一國兩(liang) 製長期堅持的國家保護力量和製度杠杆活力,足以刺破美國所謂報告及其製裁提議的一切虛妄敘事和威脅陰霾。美國製裁威脅隻會(hui) 推動中央更好地從(cong) 法律製度上保護香港,也會(hui) 推動香港國安法官對國家憲法及國家安全的更忠誠理解和守護,更會(hui) 推動一國兩(liang) 製範疇涉外法治體(ti) 係的規範塑造和效力顯現。

 

責任編輯:近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