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傑 賈麗豪】政體評價新角度:責任政體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3-05-18 14:50:01
標簽:責任政體

政體(ti) 評價(jia) 新角度:責任政體(ti)

作者:李林傑、賈麗(li) 豪

來源:作者賜稿伟德线上平台發布,原載台灣《科技整合月刊》8卷4期

 

摘要:繼古希臘以來,政體(ti) 分類學構成政治學探討的重要內(nei) 容。當下盛行的政體(ti) 分類學是「民主-威權」二元範式,但存在著「民主濫用」與(yu) 「民主失真」的流弊,究其原因在於(yu) 既往政體(ti) 分類學的純形式化問題,需從(cong) 注重於(yu) 政黨(dang) 數量概念的誤區,走向民族概念與(yu) 三維層次。通過擴大對政體(ti) 的詮釋功能主義(yi) 的視角,以及民族性要素的抽取,本文提出「責任性」的概念作為(wei) 新政體(ti) 分類的標準。通過從(cong) 時間軸與(yu) 空間軸衍生出「責任性」的要素,並落實還原為(wei) 要素在政體(ti) 層麵的體(ti) 現於(yu) 具象,從(cong) 而擬出了「責任政體(ti) 」的標準,並以中國為(wei) 例加以詮釋與(yu) 還原。於(yu) 文末本文提煉出增益政體(ti) 責任性的兩(liang) 個(ge) 進路:一個(ge) 主義(yi) ,多種路徑;一個(ge) 政黨(dang) ,多種政策,供學界評判思考。當下的政體(ti) 分類敘事存在對於(yu) 「民主威權」二元範式的過度聚焦,本文提出的「責任政體(ti) 」作為(wei) 新的政體(ti) 分類學念,助益於(yu) 在新範式下錨定中國政體(ti) 的定位。

 

關(guan) 鍵字:政體(ti) 、責任政體(ti) 、政體(ti) 分類、新角度、中國


作者簡介:李林傑,四川大學國際關(guan) 係學院博士生,賈麗(li) 豪,四川大學國際關(guan) 係學院碩士生

 

壹 政體(ti) 分類學的簡述

 

從(cong) 古希臘時代的曆史學家昔羅多德〔Herodotus〕(公元前430年前後/2005)的著作中,就已經開始論述政體(ti) 問題。古希臘城邦林立,政體(ti) 種類繁多,在古希臘先賢中,柏拉圖〔Plato〕(缺失/1986)將掌權人數和統治者質量作為(wei) 政體(ti) 劃分的兩(liang) 個(ge) 標準,經過亞(ya) 裏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26年/1965)進一步的修飾,通過將執政者人數和執政者目的這兩(liang) 個(ge) 標準對政體(ti) 進行劃分,將政體(ti) 分為(wei) 君主製、貴族製、共和製、僭主製、寡頭製和平民製六類。前三種也被稱為(wei) 正宗政體(ti) ,後三種稱為(wei) 變態政體(ti) 。亞(ya) 裏士多德的政體(ti) 劃分標準也受到了其後思想家的認可,西方古典時代的波利比烏(wu) 斯〔Polybius〕(缺失/2021)、西塞羅〔Cicero〕(公元前51/2006),中世紀的阿奎那〔Aquinas〕(缺失/1963),啟蒙時期的孟德斯鳩〔Montesquieu〕(1748/2012)、盧梭〔Rousseau〕(1762/2003)等,他們(men) 大致上也都是按照此標準來進行政體(ti) 劃分,將統治者人數多少劃分為(wei) 君主製、貴族製、民主製,以及各種變體(ti) ,這樣的劃分法被稱為(wei) 三分法。

 

到了馬基雅維利〔Machiavelli〕時期,傳(chuan) 統的三分法逐漸被二分法所取代,更多的思想家將政體(ti) 劃分為(wei) 君主政體(ti) 和共和政體(ti) ,尤其從(cong) 博丹〔Bodin〕(1576/2003)提出國家主權的概念後,許多思想家將主權者人數作為(wei) 政體(ti) 劃分標準之一。從(cong) 洛克〔Locke〕(1689/2022)開始,將立法權的隸屬關(guan) 係作為(wei) 政體(ti) 劃分標準,根據掌握立法權的人數,將政體(ti) 分為(wei) 君主製、寡頭製和民主製。啟蒙時代以前的思想家們(men) 所推崇的理想政體(ti) 或混合政體(ti) ,主要是根據德性原則來劃分,將政體(ti) 分為(wei) 正當政體(ti) 或是不正當政體(ti) 。而對於(yu) 啟蒙時代之後的思想家們(men) ,理想政體(ti) 或混合政體(ti) 的說法已經逐漸失去了意義(yi) ,傳(chuan) 統的政體(ti) 劃分方法的德性原則逐漸轉向自由原則,即「如何統治的問題以及據以評判統治製度優(you) 劣的個(ge) 人利益原則」(劉訓練,2017,頁24),以此為(wei) 基礎的政體(ti) 劃分,也變為(wei) 了君主政體(ti) 與(yu) 共和政體(ti) 的二分法,但這是早期現代的二分法,隨著啟蒙思想家對於(yu) 自由、平等、民主等觀念的探討,民主政體(ti) 的內(nei) 涵與(yu) 古典時期大不相同,而這一政體(ti) 也逐漸被認可接受,隨之民主政體(ti) 與(yu) 非民主政體(ti) 的二分法也成為(wei) 政體(ti) 分類討論的主流。

 

美國學者亨廷頓〔Huntington〕(1991/2013)認為(wei) 自19世紀初到20世紀初的第一波民主化浪潮開始,世界共經曆了三次民主化浪潮,民主政體(ti) 受到越來越多國家所擁護。而隨著每一次的民主化浪潮的退去,所建立的民主政體(ti) 又會(hui) 有回潮現象,即走向民主的反麵,成為(wei) 非民主政體(ti) 。在亨廷頓的著作中為(wei) 了避免語義(yi) 的混淆,將其統稱為(wei) 威權政權。亨廷頓對威權政體(ti) 的界定,影響了廣大學術界對威權主義(yi) 對理解,將「民主-威權」作為(wei) 政體(ti) 的二分法,對政體(ti) 進行分類。同時也由於(yu) 對威權主義(yi) 或威權政權的界定還存在著混淆,學術界對威權主義(yi) 不斷設置限製詞,比如「官僚威權政體(ti) 」、「後極權威權主義(yi) 」、「協商威權主義(yi) 」、「韌性威權主義(yi) 」等等,可見吉列爾莫·奧唐奈〔Guillermo O'Donnell〕(1973/2008)、胡安·林茲(zi) 〔Juan Jose Linz〕(2000)等人的著作。而自上世紀70年代後,學術界對政體(ti) 的劃分紛紛陷入到民主-威權二元劃分中,近些年國內(nei) 外學者就政體(ti) 分類理論的創新始終沒有突破民主-威權二分法的路徑,即使提出了要進行新的政體(ti) 分類,但角度仍然是政體(ti) 是否體(ti) 現了民主。

 

但民主這一詞過於(yu) 意識形態化,包含著「民主」對於(yu) 「威權」的價(jia) 值優(you) 先性,導出「民主濫用」的問題;同時它的劃分標準過於(yu) 形式化,存在著「民主失真」的問題。首先,「民主」作為(wei) 一種曆史性意識形態,在曆史生成中成為(wei) 政府合法化機製的唯一政治正確途徑,由此導致的是「民主的濫用」,所有現代社會(hui) 均以「民主政體(ti) 」標簽與(yu) 詮釋自身政治形態,並以「專(zhuan) 製」或「威權」界定與(yu) 評判競爭(zheng) 社會(hui) 的體(ti) 製,「民主-威權」二分法已遭到濫用,被用作實現地緣政治目標的手段;其次,「民主-威權」的劃分方式過於(yu) 形式化,存在著片麵界定的可能性,任何話語權力均能依托自身的話語邏輯,對於(yu) 自身政治形態給予發生學意義(yi) 上的「權力來源於(yu) 人民」的詮釋,從(cong) 而使得「民主的界定」很大程度上取決(jue) 於(yu) 話語權力的聲量,「民主-威權」二分法在實踐上也失去了標準所應具有的公正性。且「民主的濫用」與(yu) 「民主的失真」有著內(nei) 在的聯係,正因為(wei) 「民主的失真」,導致民主政體(ti) 的界定存在片麵界定的可能,而民主又是唯一政治正確的政府合法化機製,由此導致了民主本身的「濫用」與(yu) 「泛化」,又反過來加深了民主政體(ti) 的「失真」。

 

貳 從(cong) 政黨(dang) 到民族:走出既有政體(ti) 分類的誤區

 

既有的主流政體(ti) 分類標準在於(yu) 「威權-民主」的二分法,這一二分法,而民意對統治政權的存在與(yu) 繼續是否具有根本性的影響成為(wei) 二者的區別所在。此處預設的是「民意」作為(wei) 應然,在政權組織形式中所具備的價(jia) 值可欲性,並以此衡量政體(ti) 劃分乃至評價(jia) 之要素。此處實際上構成一種價(jia) 值主義(yi) 的界定進路,從(cong) 「應然」的「民意至上」概念輻輳出政權的組織原則線索,而非就「實然」的角度,自「可見性」的量化標準對政權組織原則加以提煉。

 

作為(wei) 中心概念的「民意」,主要量化為(wei) 一次又一次的「自由選舉(ju) 」,在此處「選舉(ju) 」本身亦不構成「威權政體(ti) 」與(yu) 「民主政體(ti) 」的區隔,而是落在「自由」這一前綴對於(yu) 「選舉(ju) 」的詮釋上,因此這一「量化」準則,仍然是以「應然」解釋「應然」,存在價(jia) 值概念的同義(yi) 重複。在「可見性」的標準下,測度「威權政體(ti) 」與(yu) 「民主政體(ti) 」區別的指標在於(yu) 「政黨(dang) 」:即是否具備兩(liang) 個(ge) 以上的競爭(zheng) 性政黨(dang) ,存在通過合法機製競取政權的可能性。這一標準是「可見的」,並量化為(wei) 「一黨(dang) 製事實狀態」與(yu) 「多黨(dang) 製事實狀態」兩(liang) 種不牽涉價(jia) 值定義(yi) 的區隔標準。「威權-民主」的二分法,在實用主義(yi) 路徑,而非價(jia) 值主義(yi) 路徑,則還原為(wei) 「一黨(dang) 製國家」與(yu) 「多黨(dang) 製國家」(含兩(liang) 黨(dang) 製)的區隔並存。「威權-民主」的二分法,有且隻有等價(jia) 於(yu) 「一黨(dang) -多黨(dang) 」二分法,這一分類本身方能擺脫價(jia) 值敘事,而走向事實敘事而成全「客觀性」,成為(wei) 有「可見性」的分類標準;而「政黨(dang) 」構成了這一二分法界定的敘事重心所在。

 

既有的「威權-民主」二分法,在「可見性」之量化標準下,事實上還原為(wei) 「一黨(dang) 製-多黨(dang) 製」標準,方構成事實敘事,其是憑借「政黨(dang) 要素」才構成敘述的「客觀性」,但這一要要素本身是缺乏「區分度」的。現代政體(ti) 都是一黨(dang) 製,這在中西方一樣,權力和主義(yi) 共同的政黨(dang) 不管多少,都是一黨(dang) 。既有的政黨(dang) 界定途徑,有「理念路徑」與(yu) 「權力路徑」兩(liang) 大類,較符合「理念路徑詮釋」的為(wei) 「使命型政黨(dang) 」,即追求實現某種意識形態為(wei) 政黨(dang) 目的,較符合「權力路徑詮釋」的為(wei) 「掮客型政黨(dang) 」,即追求實現或維係執政權力為(wei) 政黨(dang) 目的,而「權力」或「主義(yi) 」成為(wei) 界定政黨(dang) 的兩(liang) 大要素。如果「權力」或「主義(yi) 」相同或相近,則政黨(dang) 的分類本身缺乏「區分度」訴求的「清晰性」,構成無意義(yi) 的排列組合,政黨(dang) 的區分本身不構成「類本質差異」。

 

在當代,任何成熟的社會(hui) ,必然經曆典型的政治發展進程,完成成熟國家的建構。成熟國家的建構進程,在於(yu) 經曆或克服五個(ge) 階段的危機:認同危機、正當性危機、貫徹力危機、參與(yu) 危機與(yu) 分配危機,尤其是首要的認同危機,決(jue) 定一個(ge) 社會(hui) 共同體(ti) 能夠完成起碼的認同歸屬,而實現自身的運轉維係而不至於(yu) 解體(ti) 奔潰。認同危機,構成任何可持續的社會(hui) 共同體(ti) 必已經曆的危機。而認同危機的本質,在於(yu) 社會(hui) 有無全民共識的基礎性作用。

 

全民共識旨在在各階層、各種身份的人們(men) 各種利益訴求之間,有評判是非、協調利益關(guan) 係的共同標準,構成社會(hui) 成員對於(yu) 社會(hui) 前途與(yu) 運轉及其基礎建製等根本問題的基本取向與(yu) 看法,當社會(hui) 存在撕裂、利益難以調和、身份政治猖獗時,這些基本看法與(yu) 取向的一致使得社會(hui) 共同體(ti) 不至於(yu) 解體(ti) 而維持運轉,構成建設性的因素。而全民共識總是以一些列本源性的意識形態棱鏡,所窺測與(yu) 建構的,主流的意識形態敘事是對於(yu) 全民公司內(nei) 涵的取向或看法的基本線索。任何成熟的社會(hui) 均具備全民共識,任何全民共識都根植於(yu) 本源性的意識形態理念,因而任何有全民共識的社會(hui) 均共享一套本源性的意識形態敘事,後者作用於(yu) 社會(hui) 成員對於(yu) 根本問題加以看待的預設視角與(yu) 理解理路,而任何具備成熟性的社會(hui) 均共享這一套本源性的意識形態敘事,政黨(dang) 作為(wei) 前者的政治要素構成也棲身於(yu) 這一本源性意識形態敘事之下實現自身的合理化與(yu) 在地化。因而「主義(yi) 」本身,就具體(ti) 社會(hui) 共同體(ti) 內(nei) 部而言,不存在根本性的「區分度」;而「權力」要素本身對於(yu) 任何政黨(dang) 而言,多是「無差別性」的概括,即任何有實力與(yu) 意願的政黨(dang) ,均以執政權訴求納入本當黨(dang) 綱之中。權力和主義(yi) 共同的政黨(dang) 不管多少,都是一黨(dang) 。

 

既有的「威權-民主」二分法,在「可見性」之量化標準下,事實上還原為(wei) 「一黨(dang) 製-多黨(dang) 製」標準。而從(cong) 「權力」與(yu) 「主義(yi) 」對政黨(dang) 做事實性區分後,任何成熟社會(hui) 共同體(ti) 內(nei) 的政權組織形式,事實上均可還原為(wei) 「一黨(dang) 製」,即由同一「類本質」的主義(yi) 訴求與(yu) 權力訴求的政黨(dang) 事實執掌政權。以美國的兩(liang) 黨(dang) 政治為(wei) 例,二者均是共享一套自由主義(yi) 話語作為(wei) 本源性意識形態,同受一種對於(yu) 社會(hui) 建製之根本問題的一致看法與(yu) 取向,以實現社會(hui) 自身的自維持。二者的主要訴求差異,則體(ti) 現在墮胎、移民、環保、減稅等具體(ti) 政策差異,後者作為(wei) 政策性議題不構成政黨(dang) 作為(wei) 概念本身的充要命題的區分界定。因而,現代政體(ti) 都是一黨(dang) 製,這在中西方一樣,權力和主義(yi) 共同的政黨(dang) 不管多少,都是一黨(dang) 。如上文所述,任何成熟的社會(hui) 均具備全民共識,後者作為(wei) 意識形態命題造就這一社會(hui) 共同體(ti) 中不同政黨(dang) 的「本質定義(yi) 」與(yu) 「共享紐帶」。政黨(dang) 對於(yu) 政治議程的影響是直接性的,而全民共識則與(yu) 各社會(hui) 共同體(ti) 的政治議程息息相關(guan) ,不光定義(yi) 了不同的政黨(dang) 、也定義(yi) 了不同的政治。

 

從(cong) 「政黨(dang) 」轉移到「全民共識」,是對政治事實更精準的把握,而後者見之於(yu) 「民族」的概念中,作為(wei) 曆史生成而成全路徑鎖定。從(cong) 「政黨(dang) 」到「民族」,構成對政治現實更本質的測度。德國曆史法學派薩維尼主張,法的發展隻能追溯到民族精神那裏,道出了「法」與(yu) 構成曆史生成與(yu) 現況約束的「民族性」的關(guan) 係,「民族性」是耦合現況與(yu) 未來,聯係動態與(yu) 靜態,勾連狀態與(yu) 生成的中心概念,是對於(yu) 「民族」本身作為(wei) 社會(hui) 建構的建構過程及其成果的抽象,是一種曆史性、有機性的提煉與(yu) 總結。政治構造物,並非由立法者隨意創製,而是作為(wei) 民族意識中鮮活的信念——如同民族的語言、道德、風俗——被把握的。誠然,某種政治信念也為(wei) 立法者所頒布出來,但其發展和變化卻深深植根於(yu) 曆史,是隨著時代的變幻而有機發展的。「民族性」決(jue) 定了「全民共識」,後者構成一係列具體(ti) 社會(hui) 中「政治大廈」的基石,民族在實踐中對政治的不斷變化的需求就成為(wei) 了政治信念與(yu) 構造的承擔者,亦構成對於(yu) 各個(ge) 具體(ti) 社會(hui) 之政治運作更切近的理解視角所在。對政治或者政體(ti) 的理解,需要從(cong) 「政黨(dang) 」走向「民族」,由「二維」走向「三維」。

 

叁 合適的政體(ti) 分類學矯正

 

一、責任之民族性

 

在社會(hui) 文化領域,人們(men) 界定某個(ge) 問題的角度,往往帶來對於(yu) 該問題性質的理解與(yu) 體(ti) 認,並伴隨著與(yu) 之相應的問題之解答理路;而如果界定問題的角度出了偏差,那麽(me) 其後的性質體(ti) 認與(yu) 解答理路亦會(hui) 出現偏差;比如民主一詞的背後,預設了道德與(yu) 非道德之二分法視角,並潛藏了普遍化這一道德追求的民主使命。而界定的角度,當是在一定的視角下開啟的界定,這往往根植於(yu) 特殊文化的脈絡中。特定文化脈絡中的核心概念,構成界定之角度的聚焦點,由此輳幅認知、詮釋乃至意義(yi) 附加所在,支撐起對於(yu) 社會(hui) 文化總體(ti) 的解釋框架;而建立在聚焦點的對焦之上,肯認其背後的性質體(ti) 認與(yu) 解答理路,形成框架之內(nei) 的邏輯自洽與(yu) 機理一致。但問題在於(yu) ,這一聚焦的核心概念,總是根植於(yu) 特定社會(hui) 文化領域曆史生成的產(chan) 物,用某一核心概念作為(wei) 聚焦點,所形成的視角以詮釋另一異質社會(hui) 文化領域的總體(ti) 風貌,則會(hui) 帶來視差。所謂視差,指涉緣由於(yu) 視角不當而造成的錯誤知覺,而以錯誤的聚焦點支撐起對於(yu) 異質社會(hui) 文化領域總體(ti) 的性質體(ti) 認與(yu) 解答理路。

 

中西「視差」的切入點,在於(yu) 對待權力乃至於(yu) 政府,於(yu) 根本上之價(jia) 值預設之不一致。是基本肯定的立場看待權力乃至於(yu) 政府,還是於(yu) 基本否定之視角看待權力乃至於(yu) 政府。儒學對於(yu) 政府乃至於(yu) 權力的看待是基本正麵的,並以對實際存在之政治傳(chuan) 統乃至於(yu) 權威之基本肯定前提下,著手對於(yu) 治理問題的政治論述;西學對於(yu) 政府乃至權力的看待則基本消極,稍有正麵者界定為(wei) 「必要之惡」,即承認其必要性,但於(yu) 性質上仍定義(yi) 為(wei) 「惡」之物。兩(liang) 種立場之不同,可能殊異於(yu) 二者各自迥異的人性觀,乃至於(yu) 宗教「罪性」思想之有無,但立場之不同是存在的,並可引以為(wei) 「視差」之切入點,剖析各自實質的「聚焦」所在。

 

對於(yu) 政府乃至於(yu) 權力,與(yu) 其相對應的褒貶兩(liang) 端之態度為(wei) :一在於(yu) 小政府立場,認為(wei) 管的越少之政府即為(wei) 最好之政府,二在於(yu) 大政府立場,認為(wei) 積極的政府可以增進社會(hui) 的團結與(yu) 和諧,促進個(ge) 人與(yu) 公益之平衡;前者是由對政府乃至權力之基本否定預設自然衍生,後者則由基本肯定之預設。合理化二者的分別是,大政府的弊端或小政府的利得傳(chuan) 導至個(ge) 人本位,以及大政府的利得或小政府的不足如是傳(chuan) 導:即大政府威脅個(ge) 人權利,與(yu) 大政府助益個(ge) 人利得;或小政府助益個(ge) 人權利,與(yu) 小政府不利個(ge) 人利得。與(yu) 公權力相對應的概念在於(yu) 私權利,二者構成反題,對於(yu) 公權力的基本否定立場,等同對於(yu) 私權利的基本肯定態度,由小政府、壞政府之導出,聚焦於(yu) 「權利」概念之上。將公權力合理化的命題,在於(yu) 公權力憑借公共資源之施用,助益個(ge) 人利得;而施用到利得得以導出的關(guan) 鍵預設在於(yu) 公權力能「履行責任」,「責任」即是政府乃至權力被訴求之施用公共資源以助益個(ge) 人利得,公權力助益個(ge) 人利得與(yu) 公權力能較好履責乃是同義(yi) 命題,大政府、好政府所導出的聚焦點,則在於(yu) 「責任」。「權利政治」與(yu) 「責任政治」各自構成,由不同之政府與(yu) 權力預設切入,所得之各自合理化之必要「聚焦」所在,成為(wei) 價(jia) 值性命題「視差」之關(guan) 鍵。

 

在西學的認知框架中,核心的價(jia) 值概念詞匯在於(yu) 以自由所詮釋的「權利」。權利的詞源學來源,根植於(yu) 西方社會(hui) 文化的曆史演進之中,從(cong) 古希臘時代的「公民權利」、古羅馬時代的「民法權利」、日耳曼時代的「習(xi) 慣權利」到近代的「自然權利」與(yu) 「自由權利」等,權利構成西學認知框架的聚焦點所在。由是,在政治的應然定義(yi) 上,秉持權利第一之觀點,由自由權利藉憑幾何圖式的設計與(yu) 推演出政府與(yu) 社會(hui) 乃至個(ge) 人的權利領域與(yu) 權利邊界,憑借不可驗證的「天賦權利」藉由「完備理性」設計與(yu) 規劃出各領域與(yu) 各部分的清晰權利邊界來。視角的切入點是殊異的,在彼此的視線內(nei) 呈現出各自自足:以「自由權利」的預設推衍出社會(hui) 、政府與(yu) 個(ge) 人的「權利界限」,以各自的自由狀態作為(wei) 「善」的合法性證成,基於(yu) 一種「天賦-權利-自由-製衡」的邏輯論證線條,構成西學觀察社會(hui) 政治總體(ti) 的粗框架。憑借實力的加持,西學的製衡取向被普遍主義(yi) 化,帶來民主-專(zhuan) 製分類學在政治話語上的優(you) 勢地位,而不具備票決(jue) 民主特點的諸多社會(hui) 文化總體(ti) ,基於(yu) 「製衡取向」的聚焦失敗,被化約與(yu) 整合入「專(zhuan) 製政體(ti) 」,東(dong) 方政治也是一例,構成政治力主導判斷力的又一顯例。

 

不同於(yu) 西學於(yu) 價(jia) 值關(guan) 切上,執著於(yu) 權利訴求的根本性,中學一開始便立足於(yu) 政治作為(wei) 一種治理者與(yu) 被治者相互關(guan) 係之責任性的理解,在複雜的政治事務中,重要不是憑借不可驗證的「天賦權利」藉由「完備理性」設計與(yu) 規劃出各領域與(yu) 各部分的清晰權利邊界來,而是「治者」在實然已有的權力資源上,本身對被治者樹立起應有的、指涉各個(ge) 複雜麵向的「責任」,並約以成文。「權利政治」與(yu) 「責任命題」成為(wei) 東(dong) 西政治的分界線所在。「責任命題」與(yu) 「權利政治」、「責任取向」於(yu) 「製衡取向」構成東(dong) 西學的分野。

 

所謂「責任命題」與(yu) 「權利政治」的分野,牽係到儒學與(yu) 西學在政治問題領域之根本價(jia) 值關(guan) 切的分野,也即對於(yu) 權力乃至政府之作用的根本價(jia) 值判斷之差異:是將權力在本源上認定為(wei) 善還是惡,是將政府之作用在根本上認定為(wei) 「充分之善」還是「必要之惡」,前者基於(yu) 對於(yu) 權力乃至政府之肯定上對「責任」的關(guan) 切,後者立足對於(yu) 權力乃至政府之否定上對「權利」的堅持。價(jia) 值命題是存在視差的,也在根本呈現出價(jia) 值要素的平等,某一價(jia) 值語境中的中心命題,移植入另一價(jia) 值命題中當呈現「價(jia) 值衰減」,不能成全另一價(jia) 值尺度裁判下的既有「價(jia) 值完滿」。視差是有趣的,如果將儒學的價(jia) 值語境聚焦為(wei) 「責任」,而西學的價(jia) 值命題還原為(wei) 「權利」,所形成的是平等價(jia) 值要素間的「視差」。如果移情於(yu) 這一「視差」,那麽(me) 問題之界定、理解、體(ti) 認乃至解答理論,將會(hui) 煥然一新。

 

二、責任之全景性

 

既往所有的政體(ti) 分類標準都存在一種問題:純形式化的問題。執著於(yu) 政體(ti) 在形式層麵的分類與(yu) 界定,而忽視政體(ti) 實際運行狀態中的麵向澄清與(yu) 過程還原,而實際上均是屬於(yu) 對於(yu) 政體(ti) 的「二維層麵」的定義(yi) 與(yu) 詮釋,或者是執著於(yu) 主權者人數的形式劃分,或者是著重於(yu) 最高領導者產(chan) 生機製的形式差異,都是可以還原為(wei) 「二維層麵」的形式要素的堆積與(yu) 構建。但政體(ti) 本身,是植根於(yu) 具體(ti) 的活生生的社會(hui) 現實之中的,「二維層麵」的形式要件實質上是鑲嵌在「三維層次」的實質內(nei) 容中的。「社會(hui) 內(nei) 容」本身對於(yu) 「政體(ti) 形式」的優(you) 劣及良惡與(yu) 否,具有根本上的決(jue) 定力,「三維層次」的空間環境本身可以起到矯正或者扭曲「二維層麵」的政體(ti) 形式,造就政體(ti) 實質麵向呈現的不同樣貌,而後者實際上是對於(yu) 政體(ti) 真實性的最好詮釋。純形式化的政體(ti) 分類界定,造就的是既有政體(ti) 分類標準對於(yu) 政體(ti) 本身在「二維層麵」的片麵描述,忽略了其在「三維層次」空間環境中的實質麵向的呈現,而如果既有的政體(ti) 分類標準帶有「價(jia) 值評價(jia) 因素」,則會(hui) 導致該「價(jia) 值評價(jia) 因素」的實質評判之失真。因而,有必要導出合適的政體(ti) 分類學矯正,從(cong) 「三維層次」的概念錨定政體(ti) 分類的標準。

 

首先對於(yu) 政體(ti) 本身,需要作能容納「三維層次概念」的擴大詮釋。政體(ti) 是國家的政治、統治形態,即國家政治體(ti) 係運作的形式,其本身是具有抽象性的形式範疇。抽象的概念是不能憑借自身得到自我的呈現,必須通過外物來證成自身的存在於(yu) 展示,藉由外物的反映達到對自身的詮釋與(yu) 界定。政體(ti) 得以藉由而表現自身的有兩(liang) 個(ge) 方麵,一是形塑政體(ti) 的憲法文本,作為(wei) 產(chan) 生政府的前提條件,達成對於(yu) 政體(ti) 「靜態的說明」,二是政體(ti) 本身所創造的政府的活動進程,作為(wei) 政府產(chan) 生後的結果,達成對於(yu) 政體(ti) 「動態的說明」。前者構成政體(ti) 之「死的現實」,後者構成政體(ti) 之「活的現實」。「死的現實」與(yu) 「活的現實」共同闡釋了政體(ti) 的真正麵向,構成了政體(ti) 圖景的全麵呈現。

 

其次對於(yu) 標準概念的選取,需把握政體(ti) 圖景呈現應有的「三維層次性」,本文建議選擇功能主義(yi) 的進路得出標準的概念。從(cong) 功能主義(yi) 的角度,避免純規範界定的理念爭(zheng) 議與(yu) 實證難題,將政體(ti) 功能發揮程度的好壞作為(wei) 政體(ti) 分類的根本依據,將理念準繩與(yu) 實證界定下沉至政體(ti) 之功能層麵,即形塑一個(ge) 怎麽(me) 樣的政府的能力;而在界定政府好壞之層麵,則以功能主義(yi) 思路一以貫之,考察什麽(me) 概念能作為(wei) 政府基本功能所係。從(cong) 而能實現這一政府功能的政府,即是能實現自身功能的政體(ti) ,而這樣的政體(ti) 標準構成了新的政體(ti) 分類學。

 

以責任性為(wei) 界定政府的基本功能之準線,是具有超曆史的適用性的。從(cong) 強道德意義(yi) 出發,政府是作為(wei) 社會(hui) 委托的代理人之身份履行管理的職能,對管理對象負起責任是正常的委托代理關(guan) 係下判斷政府良惡之準線,關(guan) 乎政府運行的合法性;從(cong) 弱道德意義(yi) 出發,政府作為(wei) 管理者,其自身施政過程的盡責情況影響到被管理者的反饋與(yu) 再輸入,從(cong) 而關(guan) 係到該政府持續運行的合理性基礎。不論是強道德還是弱道德,二者均要求政府將責任性作為(wei) 自身運行的基本價(jia) 值與(yu) 根本訴求,這具有跨越曆史的普世性,從(cong) 而避免了話語爭(zheng) 議。由此,以責任性作為(wei) 了功能發揮情況的基本判斷準則。因此,政體(ti) 是否具備責任性,即能否實現自身應有的功能,也即是否能形塑一個(ge) 本身功能良好的政府,成為(wei) 政體(ti) 劃分的新依據。而「責任性」本身,在對於(yu) 政體(ti) 的擴大詮釋中展示自身,通過政體(ti) 「死的現實」與(yu) 「活的現實」,分別得到「靜態的說明」與(yu) 「動態的說明」,從(cong) 而在政體(ti) 中得以呈現自身。

 

肆 責任性的詮釋

 

對於(yu) 「責任性」的詮釋,由於(yu) 需要擺脫既有「民主-威權」二分法帶來的單一價(jia) 值訴求之凸顯乃至滿溢,需要對其加以「整全性」的理解,而後者是建立在對於(yu) 概念的知識性理解之上的,將概念本身作為(wei) 一個(ge) 知識範疇加以把握,從(cong) 而考量其中應有的各種「整全性」訴求的價(jia) 值要素,達到概念本身內(nei) 涵的豐(feng) 富與(yu) 包容。

 

如果將「責任性」的概念作知識性的考察,那麽(me) 需要一定的形式要件確定其中應納入的價(jia) 值要素得以承載的架構基礎,後者通過提供一種線性的維度在其中得以考慮各種應有價(jia) 值要素的位置與(yu) 坐標。康德的先驗要素論,提供了一切對知識性要素加以界定與(yu) 澄清,所必須的先驗形式要素。康德認為(wei) ,一切知識都是以經驗開始的,但並不是所有的知識都來源於(yu) 經驗。在經驗中有其來源的知識是經驗性知識;完全不依賴於(yu) 任何經驗所發生的知識是先天知識;先天知識中完全沒有摻雜(徐娜,2010,頁50)。

 

任何經驗性的東(dong) 西的知識是純粹知識。先驗的立場是對象對我們(men) 可能的條件,即對象得以成為(wei) 現象的條件,先驗是先天知識得以形成的條件。而時間與(yu) 空間,充當了我們(men) 得以理解知識性概念的先天形式要素,構成了一切之時性概念的先天直觀形式。外部的一切經驗,隻有通過時間與(yu) 空間的表現,才能展示自身而成全自身的經驗性內(nei) 涵,而時間、空間構成了我們(men) 詮釋與(yu) 界定概念的先天形式要件,作為(wei) 先驗觀念要素支撐概念本身所具有的其他經驗性要素。因而,對於(yu) 「責任性」的詮釋,也可以通過時間、空間提供的參照架構,作為(wei) 理解其所具有價(jia) 值要素的承載平台,即是對於(yu) 該概念的理解可以從(cong) 時間、空間兩(liang) 條軸線出發,而以此為(wei) 基點衡量其「整全性」訴求的各種價(jia) 值要件。

 

同時,對於(yu) 「責任性」的詮釋,要置於(yu) 政治性的語境中加以考慮,即在時間與(yu) 空間軸線上生發的價(jia) 值點,需要經過「政治」的「過濾」才能被納入「責任性」的理解與(yu) 界定中。對於(yu) 「責任性」的理解,需要具備「政治性」。對於(yu) 「政治」的詮釋,政治學中有兩(liang) 個(ge) 經典性論斷,一則是伊斯頓的政治觀,將政治界定為(wei) 社會(hui) 價(jia) 值的權威性分配,在英美自由主義(yi) 的語境下凸顯了政治的「經濟-技術性」,二則是卡爾.施密特的政治觀,將政治界定為(wei) 敵友區分,在歐陸自由主義(yi) 的語境下凸出了政治的「嚴(yan) 肅-對立性」。兩(liang) 種政治觀導出的,是對於(yu) 政治兩(liang) 個(ge) 麵向的理解,前者指向社會(hui) 共同體(ti) 的「內(nei) 向維度」,後者涉及社會(hui) 統一體(ti) 的「外向麵相」。綜合兩(liang) 者,得出的對於(yu) 「責任性」的「政治」語境理解,一來有「內(nei) 向」與(yu) 「外向」的分殊,二來有「經濟-技術」與(yu) 「嚴(yan) 肅-對立」的共容。一切應有的「整全性」價(jia) 值訴求,需要在「政治性」導出的這兩(liang) 種濾網下才能呈現自身,成為(wei) 應有的價(jia) 值要素,這構成了對於(yu) 價(jia) 值要件的約束條件。

 

在時間的軸線上詮釋「責任性」的理解,得出來的「責任性」的三個(ge) 維度:過去、當下與(yu) 未來。一個(ge) 特定社會(hui) 的特定政體(ti) 或者政府,是嵌入於(yu) 一個(ge) 具體(ti) 的社會(hui) 之中,按胡適的話說,也就是嵌入於(yu) 一個(ge) 「不朽的大我」之中。這個(ge) 「不朽的大我」是在特定的當下,建立在與(yu) 過去的連續性及未來的開放性相結合的基礎上。「不朽的大我」之所以「不朽」,即是因為(wei) 它並有過去、現在與(yu) 未來。因而特定政體(ti) 的責任性,在於(yu) 這個(ge) 政體(ti) 能對這個(ge) 「不朽的大我」無窮的過去、無限的當下與(yu) 無盡的未來負起責任,能產(chan) 生一個(ge) 可以對此三個(ge) 麵向均負此責任的政府,這構成評估政體(ti) 責任性的三個(ge) 層麵,意味著「責任性」並非是隻是立足於(yu) 當下的功利性概念,也是貫穿過去、現狀與(yu) 將來這一時間軸線的整全性概念。在過去、當下、未來三個(ge) 基點上,錨定「政治性」的價(jia) 值要素,可以得出「責任性」內(nei) 涵的三個(ge) 維度:「曆史責任」、「治理責任」與(yu) 「道德責任」。對於(yu) 過去負起責任,在於(yu) 對於(yu) 本社會(hui) 一脈相承的文化的繼承,意味著一個(ge) 特定政體(ti) 與(yu) 其賴以建立的社會(hui) 之曆史的平衡,即「曆史責任」;對現在負起責任,在於(yu) 對於(yu) 本社會(hui) 複雜萬(wan) 千的現狀的適應,意味著一個(ge) 特定的政體(ti) 與(yu) 其賴以建立的社會(hui) 之現狀之契合,即「治理責任」;對未來負起責任,在於(yu) 對於(yu) 本社會(hui) 麵向未來的發展之善的方向的努力,意味著一個(ge) 特定的政體(ti) 能承擔起它所賴以建立的社會(hui) 的願景,即「道德責任」。置於(yu) 政治語境中,「曆史責任」牽涉到對於(yu) 我群之界定與(yu) 對於(yu) 他群之排斥,體(ti) 現了政治的「嚴(yan) 肅-對立」維度,凸顯了曆史文化的合法性;「治理責任」指涉對於(yu) 此群體(ti) 的經濟技術麵相的治理,體(ti) 現了「經濟-技術」維度,凸顯了功能績效的合法性;「道德責任」通向對於(yu) 此群體(ti) 麵向善的開放可能性,這種善的開放性是民意人心所向,既為(wei) 經濟-技術發展所必須,又為(wei) 我群-他群分殊所要求,凸顯了民意人心的合法性。三種責任均服務於(yu) 本政權乃至本社會(hui) 的自我維持,「曆史責任」關(guan) 乎政體(ti) 的自洽能力,一個(ge) 與(yu) 具體(ti) 社會(hui) 的過去相隔絕的政體(ti) 始終會(hui) 因為(wei) 異質性問題,無法有效的嵌入該社會(hui) ;「治理責任」關(guan) 乎政體(ti) 的績效能力,隻有一個(ge) 能實現對特定社會(hui) 有效治理並產(chan) 出良好績效的政體(ti) ,才能在這個(ge) 社會(hui) 中自我維持;「道德責任」關(guan) 乎政體(ti) 的更新能力,意味著一個(ge) 嵌入並維持在具體(ti) 社會(hui) 的政體(ti) 能通過自我更新,麵對文明演進潮流時保持一種善的開放性,才能為(wei) 社會(hui) 的發展奠定善的方向性,否則這個(ge) 社會(hui) 將會(hui) 陷入停滯乃至萎縮。

 

在空間的軸線上詮釋「責任性」的理解,得出來「責任性」的兩(liang) 個(ge) 麵向:內(nei) 向與(yu) 外向。從(cong) 空間的維度闡釋「責任性」的麵向,導出來的是兩(liang) 種視角,即外向感知與(yu) 內(nei) 向感知。前者即從(cong) 客體(ti) 的外部對其進行觀察或認識,其特點是觀察對象位於(yu) 觀察者外麵,還原為(wei) 「我群」與(yu) 「他群」的並立關(guan) 係中加以考察,是外向的視角;後者即感知者從(cong) 內(nei) 部某處觀察某物乃是主客對立的感知模式,其對象仍在感知者之外,還原為(wei) 立足於(yu) 本群的「向內(nei) 省察或感知」,是內(nei) 向的視角。(維之,2010,頁41)由此導出的是評估政體(ti) 責任性的兩(liang) 種視角:一是從(cong) 「我群」與(yu) 「他群」的並立關(guan) 係中導出「我群」應有的責任性;二是從(cong) 「我群」作為(wei) 一個(ge) 主體(ti) 向內(nei) 省察或感知導出的「我群」應有的責任性。而在「內(nei) 向」與(yu) 「外向」兩(liang) 個(ge) 維度導出的責任性,均訴求對於(yu) 本政權乃至本社會(hui) 的存續,後者本質上如前所述構成了責任性真實源泉。加以「政治性」的過濾錨定,在「外向」層次上導出的是「領土責任」與(yu) 「獨立責任」,二者均是在「我群」與(yu) 「他群」的並立關(guan) 係中關(guan) 係本政權乃至本社會(hui) 存續所必須的,前者是在「量」的層麵上加以界定,關(guan) 係事物的表象;後者是在「質」的層麵上加以界定,關(guan) 係事物的本質。而在「內(nei) 向」層次上,導出的是「統一性責任」與(yu) 「多元性責任」,二者均是在「我群」作為(wei) 一個(ge) 主體(ti) 向內(nei) 省察與(yu) 探求,由於(yu) 存續的迫切性導出的訴求,前者是在「量」的層麵上加以界定,要求社會(hui) 共同體(ti) 在表層上的統一性與(yu) 秩序性,後者是在「質」的層麵上加以界定,訴求社會(hui) 共同體(ti) 在實質上的多元性與(yu) 多樣性,由此保持本社會(hui) 的活力從(cong) 而支撐社會(hui) 存續的長遠要求。用政治的維度加以闡釋,「領土責任」與(yu) 「獨立責任」主要是在「嚴(yan) 肅-對立性」的語境下,在「我群」與(yu) 「他群」的並立中訴求社會(hui) 的存續;而「統一性責任」與(yu) 「多元性責任」,主要是在「經濟-技術性」的思維中,立足於(yu) 「本群」中訴求社會(hui) 的存續,後者要求社會(hui) 成分的統一性與(yu) 多樣性之並存。兩(liang) 個(ge) 麵向的四種責任也均服務於(yu) 本政權乃至本社會(hui) 的存續問題,「領土責任」與(yu) 「獨立責任」均是在外向視角下謀求本社會(hui) 的存續,通過否認其他一些集體(ti) 乃至界定他們(men) 的身份,達到本群的維持存續,而「統一性責任」與(yu) 「多元性責任」則是在內(nei) 向視角下謀求本社會(hui) 的維持存續,通過綜合乃至分析本群的社會(hui) 構成,通過本群的自我肯定謀求本社會(hui) 的維持存續問題。

 

因而,在對「責任性」的詮釋中,引入時間、空間作為(wei) 理解的先驗軸線,並在「政治性」訴求的約束條下,過濾出責任應由的內(nei) 涵:排列在時間軸上的「曆史責任」、「治理責任」與(yu) 「道德責任」,以及坐落於(yu) 空間軸上的,外向的「領土責任」、「獨立責任」與(yu) 內(nei) 向的「統一性責任」和「多元性責任」。

 

伍 「責任性」的政體(ti) 體(ti) 現

 

衡量或評價(jia) 一個(ge) 主體(ti) 是否具備應有的責任性,實質上指稱的是責任性能否在該主體(ti) 上得到呈現,而合適的評價(jia) 標準在於(yu) 「心跡之判」:「心跡既二分,利害不兩(liang) 提」,從(cong) 動機與(yu) 行為(wei) 兩(liang) 個(ge) 範疇界定責任性是否得到呈現,一是訴求有履行責任的動機,二是訴求有履行責任的行為(wei) 。動機與(yu) 行為(wei) 實質上並沒有嚴(yan) 格的對應關(guan) 係,好的動機可以產(chan) 生壞的行為(wei) 結果,而壞的行為(wei) 動機亦可能無意間產(chan) 生好的行為(wei) 後果,但兩(liang) 者畢竟都是責任性呈現的考察範疇,因而對於(yu) 兩(liang) 者適宜采取並舉(ju) 的分析態度,給予分別的考察。

 

從(cong) 量化的標準來分析,那麽(me) 對於(yu) 動機的測度遠遠難於(yu) 對於(yu) 行為(wei) 的測度。一個(ge) 主體(ti) 的行為(wei) 後果,可以充當該主體(ti) 是否履責的真實行為(wei) 說明,「履責行為(wei) 」是容易被量化把握與(yu) 見證的,見之於(yu) 「履責效果」。而在當下關(guan) 係高度複雜化的社會(hui) 中,對於(yu) 真實顯露之動機的界定絕非易事。不過一個(ge) 主體(ti) 「履責宣示」亦可視作具有「履責動機」的必要不充分條件,它是對於(yu) 「動機說明」的最弱條件:一個(ge) 主體(ti) 單單憑借「履責宣示」,不足以判斷其是否具備真實的「履責動機」,但倘若主體(ti) 缺乏起碼的「履責宣示」,那麽(me) 談何具有履責的動機。因此,從(cong) 量化的標準而言,「履責行為(wei) 」的界定易於(yu) 「履責動機」的界定,然而後者依然可以通過「履責宣示」得到最弱意義(yi) 上的呈現與(yu) 表露。

 

從(cong) 溯源的標準來分析,即動機與(yu) 行為(wei) 何者對於(yu) 責任的履行更具有根本原因的角度上,那麽(me) 「履責動機」對應於(yu) 「履責行為(wei) 」而言更具有優(you) 先性,即對一個(ge) 主體(ti) 的履責動機的評判,在價(jia) 值性上要優(you) 於(yu) 履責行為(wei) 效果的評判。從(cong) 極端上說,一個(ge) 主體(ti) 缺乏好的「履責行為(wei) 」,但卻具有恒久之好的「履責動機」,在長遠上一定會(hui) 達成好的動機之變現,根本上重塑當下「履責行為(wei) 」的呈現;而一個(ge) 主體(ti) 當下具有好的「履責行為(wei) 」但卻缺乏起碼的「履責動機」,則不能長久保持「履責行為(wei) 」的良性呈現。前者在最壞的可能性下,仍然可以視作通向善的「試錯過程」,而後者在最好的可能性下,不過是一個(ge) 隨時伴隨著毀滅危險的「偶然結果」,因而「動機」較「行為(wei) 」更具有優(you) 先性。

 

從(cong) 量化的標準加以分析,導出的是「履責行為(wei) 」較「履責動機」更為(wei) 清晰的呈現,前者見之於(yu) 「履責效果」的界定,後者隻能通過「履責宣示」得到最弱意義(yi) 的說明;但從(cong) 溯源的標準來分析,「履責動機」在責任之承擔方麵,較於(yu) 「履責行為(wei) 」更具有根本性與(yu) 優(you) 先性。兩(liang) 者合論,則「履責宣示」與(yu) 「履責行為(wei) 」大體(ti) 可以視為(wei) 同一位階的衡量標準,評判主體(ti) 的責任性承擔情況,充當評價(jia) 主體(ti) 責任性的範疇。

 

將責任性呈現的主體(ti) 定位於(yu) 政體(ti) ,亦是在於(yu) 政體(ti) 的「履責動機」與(yu) 「履責行為(wei) 」的分別展現,前者反映為(wei) 「履責宣示」,後者見之於(yu) 「履責效果」。政體(ti) 是國家的政治、統治形態,即國家政治體(ti) 係運作的形式,其本身是具有抽象性的形式範疇。抽象的概念是不能憑借自身得到自我的呈現,必須通過外物來證成自身的存在於(yu) 展示,藉由外物的反映達到對自身的詮釋與(yu) 界定。政體(ti) 得以藉由而表現自身的有兩(liang) 個(ge) 方麵,一是形塑政體(ti) 的憲法文本,作為(wei) 產(chan) 生政府的前提條件,達成對於(yu) 政體(ti) 「靜態的說明」,二是政體(ti) 本身所創造的政府的活動進程,作為(wei) 政府產(chan) 生後的結果,達成對於(yu) 政體(ti) 「動態的說明」。前者構成政體(ti) 之「死的現實」,後者構成政體(ti) 之「活的現實」,共同闡釋了政體(ti) 的真正麵向。而憲法文本作為(wei) 靜態的現實,對應於(yu) 政體(ti) 的「履責動機」,說明了政體(ti) 本身的「履責宣示」;政府進程作為(wei) 能動的現實,對應於(yu) 政體(ti) 的「履責行為(wei) 」,達致對於(yu) 政體(ti) 「履責效果」的說明,共同構成了成評估政體(ti) 責任性的兩(liang) 重維度:政體(ti) 的「履責意識」與(yu) 「履責能力」。體(ti) 現在憲法文本上的政體(ti) 的「履責意識」,用於(yu) 反映政體(ti) 本身宣示意義(yi) 上的「履責動機」;體(ti) 現在政府進程上的政體(ti) 的「履責能力」,用於(yu) 反映政體(ti) 本身效果意義(yi) 上的「履責行為(wei) 」,由此再講時間軸與(yu) 空間軸上的責任概念加以引入,構成責任性的政體(ti) 體(ti) 現的坐標。

 

首先是引入時間軸上的責任概念。

 

從(cong) 政體(ti) 的「履責意識」來看,一來,反映於(yu) 該政體(ti) 對過去的責任性,即「曆史責任」,即是在該政體(ti) 本身具有同運作於(yu) 其中的社會(hui) 之文化延續的「傳(chuan) 承意識」,從(cong) 必要條件來說,即該政體(ti) 的憲法文本,具有對於(yu) 本社會(hui) 一脈相承的曆史文化的傳(chuan) 承與(yu) 肯定的承諾或宣示;二來,反映於(yu) 該政體(ti) 對當下的責任性,即「治理責任」即是政體(ti) 對於(yu) 其所管理的社會(hui) 具有的「治理意識」,從(cong) 必要條件看,則是政體(ti) 的憲法文本,具有對於(yu) 本社會(hui) 的良好治理承諾與(yu) 治理宣示;三來,反映於(yu) 該政體(ti) 對於(yu) 未來的責任性,即「道德責任」,即是政體(ti) 對於(yu) 其所管理的社會(hui) 具有的「道德意識」,從(cong) 必要條件來講,體(ti) 現在政體(ti) 的憲法文本,具有對於(yu) 該社會(hui) 發展願景的美好承諾與(yu) 係統規劃的安排體(ti) 現。

 

從(cong) 政體(ti) 的「履責能力」來看,一來,反映於(yu) 該政體(ti) 對過去的責任性,即「曆史責任」,即是該政體(ti) 在「活的現實領域」,具有維係與(yu) 延續運作於(yu) 其中的社會(hui) 曆史文化的「傳(chuan) 承能力」,該政體(ti) 創造的政府,具有同該社會(hui) 一脈相承的文化取向的契合性,製度現狀本身具有「曆史文化合法性」;二來,反映於(yu) 該政體(ti) 對於(yu) 當下的責任性,即「治理責任」,即是該政體(ti) 在「活的現實領域」,具有助益於(yu) 政府產(chan) 生長久的治理績效的能力,體(ti) 現在該政體(ti) 創造的政府具備良好的社會(hui) 治理能力,製度現狀本身具有「功能績效合法性」;三來,反映於(yu) 該政體(ti) 對於(yu) 未來的責任性,即「道德責任」,即是該政體(ti) 在「活的現實領域」,具有支撐社會(hui) 在善的方向保持基本的開放性空間,體(ti) 現在該政體(ti) 創造的政府有對於(yu) 社會(hui) 未來美好願景的支持性,製度現狀本身具有「民意人心合法性」。

 

其次是引入空間軸上的責任概念。

 

從(cong) 政體(ti) 的「履責意識」來看,首先反映於(yu) 政體(ti) 對於(yu) 外向視角的責任性範疇,即「領土責任」與(yu) 「獨立責任」,政體(ti) 本身具備在國際環境中捍衛自身統一性與(yu) 獨立性的存續訴求,從(cong) 必要條件來說,則是政體(ti) 的憲法文本,堅持與(yu) 捍衛本族群的領土完整與(yu) 法理獨立,不支持任何放棄領土,或者依附強權的法律承諾;其次反映於(yu) 政體(ti) 對於(yu) 內(nei) 向視角的責任性範疇,即「統一性責任」與(yu) 「多元性責任」,政體(ti) 本身具備在社會(hui) 視野中捍衛自身社成的秩會(hui) 構序統一性與(yu) 成分多樣性的存續訴求,從(cong) 必要條件來說,則是政體(ti) 的憲法文本,捍衛與(yu) 突出本族群社會(hui) 的秩序統一性,寬容與(yu) 保護本族群社會(hui) 的成分多元性,政體(ti) 在維係本社會(hui) 的秩序與(yu) 活力發麵,均具備法律支持要件。

 

從(cong) 政體(ti) 的「履責能力」來看,首先反映於(yu) 政體(ti) 對於(yu) 外向視角的責任性範疇,即「領土責任」與(yu) 「獨立責任」,即是政體(ti) 在「活的現實領域」,將堅持與(yu) 捍衛本族群的領土完整與(yu) 法理獨立的存續訴求能夠加以變現,納入所創造的政府進程的議事日程中,體(ti) 現為(wei) 一些列真實的政府活動進程,作為(wei) 捍衛領土完整與(yu) 國家獨立的現實進程的支撐,具有製度現狀的「捍衛性能力」,維持本社會(hui) 族群的獨立與(yu) 完整;其次反映在政體(ti) 對於(yu) 內(nei) 向視角的責任性範疇,即「統一性責任」與(yu) 「多元性責任」,即是政體(ti) 在「活的現實領域」,將捍衛自身社成的秩會(hui) 構序統一性與(yu) 成分多樣性的存續訴求能夠加以變現與(yu) 落實,將文本意義(yi) 上的「履責宣示」能變現為(wei) 切實的政府政策的運行麵貌,見之於(yu) 通過政府真實的活動進程對於(yu) 秩序性與(yu) 多元性的維係與(yu) 保留,前者導出的是製度現狀的「介入性能力」,從(cong) 而將秩序性訴求加以實現;後者導出的是製度現狀的「包容性能力」,從(cong) 而將多元性訴求加以達致。

 

由此,通過對於(yu) 「政體(ti) 」概念的擴大性詮釋,將其還原為(wei) 「動態的現實」與(yu) 「靜態的現實」,再從(cong) 「行為(wei) 」與(yu) 「動機」的範疇二分,可以將時間軸與(yu) 空間軸的諸多責任概念,在「政體(ti) 」範疇上加以錨定與(yu) 體(ti) 現。

 

陸 責任政體(ti) :以中國為(wei) 例

 

對應於(yu) 「責任性」的政體(ti) 體(ti) 現,可以錨定與(yu) 評估中國的政體(ti) ,在「履責意識」與(yu) 「履責能力」兩(liang) 個(ge) 維度去判定該政體(ti) 責任性的有無與(yu) 強弱,從(cong) 而得出中國的政體(ti) 是否在「死的現實」與(yu) 「活的現實」所敞開的擴大詮釋的政體(ti) 全貌上,具有責任政體(ti) 的特質所在。

 

首先是考察「履責意識」維度上的責任概念的具象。

 

從(cong) 政體(ti) 責任的「時間軸線」來看,主要考察作為(wei) 政體(ti) 的「死的現實」之憲法文本,有無切近於(yu) 「傳(chuan) 承意識」、「治理意識」與(yu) 「道德意識」的文本宣示或承諾,由此作為(wei) 擔負起對過去、現在與(yu) 未來的責任性的履責動機的必要條件說明。由於(yu) 中國現實體(ti) 製,乃是黨(dang) 治國家,因而黨(dang) 的綱領性檔,亦可以作為(wei) 憲法文本的補充性說明。由此可以在憲法及黨(dang) 綱中錨定責任概念的具象。

 

「傳(chuan) 承意識」體(ti) 現在憲法序言部分。「中國是世界上曆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chuan) 統。」明確指出了,該政體(ti) 具有對於(yu) 本社會(hui) 一脈相承的曆史文化的傳(chuan) 承與(yu) 肯定的承諾或宣示,且在後文又強調了該政體(ti) 同二十世紀以來的革命傳(chuan) 統一脈相承。「治理意識」則以「操作性方法」的形式呈現在序言部分與(yu) 總綱部分,通過對於(yu) 黨(dang) 治國家治理績效曆史的總結與(yu) 回顧,以及未來推動進一步治理的綱領性原則與(yu) 方針的規範與(yu) 確認,在「操作性方法」的意義(yi) 上構成了「治理意識」的梳理與(yu) 說明。「道德意識」也集中體(ti) 現在憲法序言部分。「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hui) 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wei) 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li) 的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構成了典型意義(yi) 上的「道德宣示」或「道德承諾」。

 

從(cong) 政體(ti) 責任的「空間軸線」來看,主要考察作為(wei) 政體(ti) 的「死的現實」之憲法文本或憲製性檔,有無契合於(yu) 承擔「領土責任」、「獨立責任」與(yu) 「統一性責任」、「多元性責任」的文本陳述或表述,由此構成擔負起在內(nei) 向視角與(yu) 外向視角而言,對於(yu) 空間存在形式的社會(hui) 應當履行的責任與(yu) 關(guan) 懷,作為(wei) 必要說明條件而說明對該向度上的責任的履責動機。

 

在憲法文本與(yu) 憲製性檔內(nei) ,可以找到對於(yu) 「領土責任」與(yu) 「獨立責任」的宣示與(yu) 承諾,前者主要體(ti) 現於(yu) 文本內(nei) 對於(yu) 台灣、香港與(yu) 澳門問題的闡述中,如「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ye) 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nei) 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後者則是突出體(ti) 現於(yu) 有關(guan) 外交原則的論述中,如關(guan) 於(yu) 「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nei) 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贏開放戰略」的論述。與(yu) 之相應的是「統一性責任」與(yu) 「多元性責任」,則集中體(ti) 現在民族問題領域的闡述與(yu) 敘事中,典型的陳述如「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hui) 主義(yi) 民族關(guan) 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在維護民族團結的鬥爭(zheng) 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yi) ,主要是大漢族主義(yi) ,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yi) 。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其次是考察「履責能力」維度上的責任概念的具象。

 

從(cong) 政體(ti) 責任的「時間軸線」來看,主要考察政體(ti) 在「活的現實領域」,即在政體(ti) 安排下的真實的政府活動進程中,能否反映出該政體(ti) 所創造的政府在製度進程中,對於(yu) 「曆史責任」、「治理責任」與(yu) 「道德責任」的真實履行,由此作為(wei) 履責能力的見證,支撐其對於(yu) 政體(ti) 運作於(yu) 其中之社會(hui) 的過去、現在與(yu) 未來的責任履行。而從(cong) 政體(ti) 責任的「空間軸線」來看,集中考察政體(ti) 在「活的現實領域」,即在政體(ti) 安排下的真實的政府活動進程中,能真實得將堅持與(yu) 捍衛本族群的領土完整與(yu) 法理獨立的存續訴求加以變現,納入所創造的政府進程的議事日程中,能真實得捍衛自身社成的秩會(hui) 構序統一性與(yu) 成分多樣性的存續訴求加以變現與(yu) 落實,既具有製度現狀的「捍衛性能力」,又具有製度現狀的「介入性能力」與(yu) 「包容性能力」,從(cong) 而承擔政體(ti) 在內(nei) 向視角與(yu) 外向視角而言,對於(yu) 空間存在形式的社會(hui) 應當履行的責任與(yu) 關(guan) 懷。

 

就「曆史責任」、「治理責任」與(yu) 「道德責任」而言,首先,政體(ti) 所創造的政府,具有同該社會(hui) 一脈相承的文化取向的契合性,製度現狀本身具有「曆史文化合法性」,體(ti) 現在「中央集權」、「士人政府」、「富之教之」等原則或理念在製度要素或政策成分中的體(ti) 現,其次,政體(ti) 在「活的現實領域」,具有助益於(yu) 政府產(chan) 生長久的治理績效的能力,體(ti) 現在該政體(ti) 創造的政府具備良好的社會(hui) 治理能力,製度現狀本身具有「功能績效合法性」,直接表現為(wei) 改革開放後四十年治理績效積累所見證的製度的績效產(chan) 出能力;最後,政體(ti) 創造的政府有對於(yu) 社會(hui) 未來美好願景的支持性,製度現狀本身具有「民意人心合法性」,突出體(ti) 現在製度現狀本身對於(yu) 馬克思主義(yi) 思想掛帥的明確與(yu) 堅持,由此導出的「社會(hui) 主義(yi) 精神文明建設」以政府為(wei) 主導承擔維係社會(hui) 公序良俗的責任,支撐社會(hui) 未來發展向善的可能性加以敞開。就「捍衛性能力」、「介入性能力」與(yu) 「包容性能力」而言,「捍衛性能力」突出體(ti) 現在製度安排下的真實政府活動進程,對於(yu) 領土完整與(yu) 國家獨立的維係能力,直接反映於(yu) 台灣、香港、澳門事務的機構設立及其合預期的功能運轉,以及獨立自主和平外交事業(ye) 的合預期開展,導出對於(yu) 本社會(hui) 完整與(yu) 獨立的捍衛能力之見證;「介入性能力」突出體(ti) 現於(yu) 製度現狀對於(yu) 社會(hui) 統一性維係的製度安排與(yu) 製度能力上,相關(guan) 國家強力機構的設立及其實際進程中的合目的運轉,體(ti) 現政體(ti) 安排下形塑的政府對於(yu) 該社會(hui) 內(nei) 部統一性秩序的支撐能力,並以低犯罪率與(yu) 高安全度作為(wei) 參考數據的支撐;「包容性能力」則突出體(ti) 現在製度安排與(yu) 實際政府進程中,對於(yu) 社會(hui) 多元成分構成而導出的廣泛代表性訴求的回應,以國家權力機關(guan) 的代表名額分配的製度安排及其現實進程為(wei) 例,均堅持了代表名額在應然與(yu) 實然層麵的廣泛代表性原則,導出權力機關(guan) 構成本身的社會(hui) 群體(ti) 多元性代表內(nei) 容,又如民族區域自治製度及其實際進程運作,也突出體(ti) 現了對於(yu) 多元民族身份歸屬的製度包容能力。

 

柒 餘(yu) 論:責任性深化路徑——開放與(yu) 平衡

 

衡量或評價(jia) 一個(ge) 主體(ti) 是否具備應有的責任性,實質上指稱的是責任性能否在該主體(ti) 上得到呈現,而合適的評價(jia) 標準在於(yu) 「心跡之判」:即是否具備「履責動機」與(yu) 「履責能力」,而見之於(yu) 政體(ti) 責任性評價(jia) ,即是落在時間軸線與(yu) 空間中線諸多中介標準的履責情況,則「履責能力」與(yu) 「履責動機」二者構成責任性敘事的重心所在。就中國的政體(ti) 而言,整體(ti) 來論:「一個(ge) 主義(yi) 」構成對於(yu) 「履責動機」敘事的中心依托,「一個(ge) 政黨(dang) 」構成對於(yu) 「履責能力」敘事的中心依托,二者輻輳於(yu) 時間軸線與(yu) 空間軸線諸多中介,建構出中國政體(ti) 的責任性麵貌。

 

然而,人對於(yu) 事物現象的認知,總是依托於(yu) 一定的認知框架的,後者由一種思維模式構成,決(jue) 定分析的起點、焦點與(yu) 要素所在,並將這些概念綜合到既設的框架中,導出分析的結果所在。不同的認知框架,由於(yu) 要素提煉的不同、及其不同權重與(yu) 比例的形式構成,往往決(jue) 定了內(nei) 容的體(ti) 認與(yu) 定義(yi) 本身,認知框架作為(wei) 形式是鑲嵌在我們(men) 對於(yu) 事物或現象的內(nei) 容理解中的。不同的認知框架,可以勾連出不同的意義(yi) 結果來,通過重新提煉要素的立基點,重新歸屬各個(ge) 要素的某種相對份額,經由新的知性形式過濾後,會(hui) 呈現出新的內(nei) 容情境之展現與(yu) 詮釋。認知框架對於(yu) 問題分析的重要性可見一斑。前述的「履責動機」與(yu) 「履責能力」均是在「原因-結果」這一框架中得到界定的,動機與(yu) 能力均是作為(wei) 導出責任性的原因,而被加以抽象與(yu) 提煉的。每種框架或範式都具有不完備性,因而解讀與(yu) 詮釋必然帶有局限性的偏差,而框架或範式的反濟意義(yi) 則助益於(yu) 矯正這種局限性。助益於(yu) 責任性提升的路徑,可以藉由認知框架的反濟:由「原因-結果」範式,轉向「方法-目的」範式。不是在「履責能力」與(yu) 「履責動機」的意義(yi) 上,而是在如何助益於(yu) 履責之「手段」上加以提升。

 

任何有效的手段,本身應內(nei) 涵「開放性」。以「水」作為(wei) 運行之圖解,呈現出「開放性」要素的重要意義(yi) :「夫兵形象水。水之行避高而趨下,兵之行避實而擊虛。水因地而製流,兵因敵而製勝。」水正是依托「無常形、無常勢」的極端變化性,內(nei) 涵著最強的穿透力與(yu) 鍥而不舍的毅力。一種布置與(yu) 操作隻有在不斷更新之下才會(hui) 產(chan) 生功效,也才可能作為(wei) 機製工具,而任何一種布置,一旦固定之後,其內(nei) 在的可能性會(hui) 逐漸消失殆盡。而作為(wei) 一種布置的戰略,亦要保證最大的開放性可能,才能保證持續不斷的力量為(wei) 其帶來優(you) 勢所在,通過交替作用的布置可能性帶來恒常更新之功效來。手段的開放與(yu) 平衡,不僅(jin) 是手段的有效性訴求所恒需,亦是對於(yu) 任何政治困境應有的矯正方法,政體(ti) 責任性的提升,亦在於(yu) 維持手段層麵的「開放」與(yu) 「平衡」。

 

如前文所述,「一個(ge) 主義(yi) 」構成對於(yu) 「履責動機」敘事的中心依托,在「一個(ge) 主義(yi) 」維係不變易的前提下,探索「一個(ge) 主義(yi) ,多種路徑」,讓社會(hui) 建製的手段層麵議題,而非目的層麵議題,保持應有的開放性;「一個(ge) 政黨(dang) 」構成對於(yu) 「履責能力」敘事的中心依托,在「一個(ge) 政黨(dang) 」維係不變易的前提下,探索「一個(ge) 政黨(dang) ,多種政策」,讓社會(hui) 治理的政策層麵議題,而非方向層麵議題,保持應有的平衡度,助益於(yu) 在「履責手段」上,達到對於(yu) 責任性能力的提升與(yu) 改進。

 

在根本建製與(yu) 基礎法律設施維持不變的情況下,這一責任性能力的改進可以反溯前文所提及的「民族性」,在法律源頭之縫隙靠民族性智慧彌合,構成一種作風解決(jue) 、態度解決(jue) 、思維解決(jue) 的近路,實現「履責手段」應有的開放與(yu) 平衡。應有的「民族性智慧」之一,在於(yu) 一種「政策的中性」,可以從(cong) 《管子》和《鹽鐵論》尋找智慧,可以從(cong) 毛澤東(dong) 的《論十大關(guan) 係》中尋找智慧。這些治理經典「吾道一以貫之」,都反映出中國政策哲學的核心,即「輕重」、「平準」、「均衡」。

 

無論是「輕重政策學」還是「平準政策學」,核心點都是政府中性的治理政策,即所有的治理政策都是為(wei) 了實現各部分之間的均衡,從(cong) 而實現可持續的治理進展。(鄭永年,2022)如在作風、態度與(yu) 思維上維係這種中性政策取向,不排斥社會(hui) 建製的手段層麵議題應有之開放性,與(yu) 社會(hui) 治理的政策層麵議題應有之平衡性,而加以「用中」,助益於(yu) 製度能力本身責任性能力的替升與(yu) 改善。

 

捌 結語

 

如前文所述,本文提出的「責任政體(ti) 」作為(wei) 新的政體(ti) 分類學概念,可能對於(yu) 當下的「民主-威權」二分範式會(hui) 是一個(ge) 有力的參考替換。更重要的是,這種新的政體(ti) 分類學,有益於(yu) 破除「民主-威權」二分範式在實踐中已造成的流弊與(yu) 濫用,並在新的範式下找尋我國政體(ti) 的定位。期待在政體(ti) 分類學的話語上,有一次範式反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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