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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宋朝的公租屋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賜稿
選自吳鉤《宋潮:變革中的大宋文明》
如果我們(men) 生活在北宋東(dong) 京,作為(wei) 外來人口,想在京城購買(mai) 一套房子,確實非常困難;不過,在京城租房卻甚是容易,因為(wei) 京城的房屋租賃市場十分發達:滿大街都是房地產(chan) 中介,叫做“莊宅牙人”;“富家巨室,競造房廊,賃金日增”,放盤招租的房屋很多;宋政府也向市場投放了大批公共租賃房,並成立一個(ge) 叫做“店宅務”的機構來管理公屋。
租金低廉
店宅務,北宋初稱“樓店務”,太平興(xing) 國年間更名“店宅務”,南宋時又恢複“樓店務”之稱。宋朝的京城及各州縣均設有店宅務,“掌官邸店,計直出僦及修造繕完”,即負責政府公屋的建造、維修、租賃及管理,如南宋臨(lin) 安府的樓店務,“額管三百人”;明州有樓店務地,“計二萬(wan) 九千九百三十丈二尺五寸”;蘇州的樓店務租金收入,一年多達“五萬(wan) 四千二百貫有奇”。
若論規模最大者,無疑當屬北宋京師店宅務、南宋臨(lin) 安樓店務。北宋京師店宅務分左右廂,天禧元年(1017),左右廂店宅務名下共有23300間公租房;天聖三年(1025),公屋數目增加到26100間;熙寧十年(1077),店宅務轄下的公屋有14626間,別墅有164所,空地有654段。如果以東(dong) 京常住人口20萬(wan) 戶(100萬(wan) 人)、每戶需要住房一間計算(古人說的一間房,不是指一個(ge) 房間,而是指一開間),京師店宅務管理的公租房可以供應大約10%的東(dong) 京人口居住。
這麽(me) 多公屋是從(cong) 哪裏來的?主要有幾個(ge) 來源:1)宋政府在官地上建造的;2)政府出資購買(mai) 的;3)罪犯被充公的房產(chan) ;4)商民舉(ju) 借官債(zhai) 未能償(chang) 還而被沒收的抵押物業(ye) ;5)戶絕入官的房產(chan) 。這些物業(ye) 都被納入店宅務管轄,用於(yu) 出租。
那麽(me) 店宅務公屋的租金高不高呢?恰好《宋會(hui) 要輯稿》收錄有幾份左右廂店宅務公屋數目及租金收入總額的數據,所以不難計算出北宋京城的公租房的租金水平。
天禧元年(1017),汴京左右廂店宅務名下共有23300間公租房,當年收到租金共140093貫,平均每間房的年租金約6貫,月租金為(wei) 500文錢;天聖三年(1025),京城店宅務轄下的公租房為(wei) 26100間,當年的租金收入為(wei) 134629貫,平均每間房屋的年租金約5貫多一點,月租為(wei) 400多文錢。大中祥符五年(1012),左廂店宅務收錢88757貫,右廂店宅務民錢54792貫,合計143549貫,未知當年左右廂店宅務轄有多少間公屋,但顯然應該在23300—26100間之間,我們(men) 按25000間計算,平均每間年租金約5.7貫,月租不足500文錢;大中祥符七年(1014),“詔店宅務年納課利十四萬(wan) 一百九十七貫並送內(nei) 藏”,這年店宅務的房錢收入為(wei) 140197貫,還是按25000間公屋算,平均每間年租金5.6貫,月租460文。
大中祥符八年(1015)的一道減租法令也透露了店宅務公屋的租金水平並不高:“正月詔,市中延燔官舍,其修益訖移居者,免僦居二十日;應僦官舍居,賦直十五錢者,每正(元旦)、至(冬至)、寒食免三日之直。”當時,由於(yu) 店宅務有一批公屋發生了火災,朝廷決(jue) 定,凡房屋被燒、需要搬遷整修的人家,可以安排在政府公屋免費居住二十天;凡租住店宅務公屋、日租金15文錢以下的貧困住戶,逢正至寒食節,可免收三日房租。日租15文錢,月租即450文,跟我們(men) 上麵的計算結果差不多。
所以,我們(men) 基本可以確定,北宋前期,京師店宅務轄下公屋,平均月租金當在500文錢左右。請注意,這是京師公租房月租金的平均值,實際上,店宅務放租的房屋各個(ge) 檔次的都有,既有尋常平房,也有比較高檔的宅子,還有一些簡陋的破屋。麵向高收入階層的高檔公屋,月租肯定不止500文錢;而簡陋的公屋,一般來說,隻有低收入者才會(hui) 租住,月租應該在500文以下,天聖年間,一位臣僚說,“舊例,(店宅務)於(yu) 本地內(nei) 破得屋一間,日掠十錢者,月計四百。”可見陋屋的月租才400文錢。
四五百文錢的月租金水平,放在11世紀的東(dong) 京開封府,究竟是高了還是低了?不妨先跟當時開封府的私人房產(chan) 租賃價(jia) 格相比較。大中祥符年間,“衛國長公主嚐請市比鄰張氏舍,以廣其居。……及詢張氏,但雲(yun) 日僦錢五百,方所仰給。”張氏的宅第每日租金為(wei) 500文,月租即為(wei) 15貫。元祐年間,禦史中丞胡宗愈租住“周氏居第,每月僦直一十八千”,月租18貫。可見汴京的高檔住宅月租金當在十幾、二十貫上下。
而一般的住宅賃價(jia) ,每月少說也要幾貫錢。皇祐年間,蘇頌擔任大理寺丞、館閣校勘,“月俸共十七千,賃宅養(yang) 馬已費三之一”,17貫錢的三分之一即五六貫,當時養(yang) 一匹馬的費用大約每月2貫錢,扣除了養(yang) 馬成本,住房月租金需要三四貫錢。而店宅務的月均租金才四五百文錢,可謂低廉,其中月租400文左右的那部分房屋,實際上就是廉租房。
對於(yu) 汴京的中低收入市民來,每個(ge) 月四五百文錢的房租又是否承受得起?這得參照他們(men) 的收入水平與(yu) 當時的生活消費成本。根據多份宋代日工價(jia) 樣本以及程民生教授的研究,宋朝的一名中下層市民,不管是在官私手工業(ye) 當雇工,還是給富貴人家當傭(yong) 人,抑或是在城市擺個(ge) 地攤做小生意,日收入基本上都在100~300文錢之間。而當時維持一名成年人基本溫飽的日開支,大約是20文錢。每日15文錢上下的住房開支,相當於(yu) 每天吃飯的費用,大致是市井細民日收入的十分之一,絕不算高。
因此,生活在東(dong) 京的中下層市民家庭,如果家中有一名勞動力每日能賺200文錢,或者家中有兩(liang) 名勞動力,每人每日賺100文錢,那麽(me) 在刨掉衣食方麵的必要開支之後,每月四五百文的房租,還是支付得起的。如果家庭日收入不足100文,則溫飽堪憂,屬於(yu) 需要政府救濟的“不能自存者”。
其他優(you) 恤
除了租金低廉,店宅務公屋的租戶還可以享受到宋政府提供的一些優(you) 恤:
其一,宋政府會(hui) 不定期宣布減免房租,通常是在遇上災害天氣的時候,如大中祥符四年(1011)九月,因陰雨連綿,宋真宗詔:“京城民僦官舍者,免其直三日”;次年(1012)正月,又“以雪寒,店宅務賃屋者,免僦錢三日”;宣和七年(1126),宋徽宗詔,“在京官私房錢並減二分”;地方店宅務的房租也會(hui) 減免,宋英宗時,朝廷詔:“州縣長吏遇大雨雪,蠲僦舍錢三日,歲毋過九日,著為(wei) 令。”南宋亦時會(hui) 減免公屋租金,如淳熙八年(1181)閏三月,“減在京及諸路房廊錢什之三。德壽宮(指宋高宗)所減,月以南庫錢貼進”。
其二,宋政府禁止店宅務隨意增加公屋的租金。景德年間,“有司言,京師民僦官舍,居人獲利多而輸官少,乞增所輸,許奪賃。若人重遷,必自增其數。”店宅務向朝廷報告說,京城市民租賃公屋,由於(yu) 所納租金低廉,導致店宅務收入過少。請求政府批準提高賃價(jia) ,如果住戶不同意增租,店宅務有權中止跟他們(men) 的租賃合約。這樣,住戶如果嫌搬家太麻煩,必會(hui) 同意增加租金。但宋真宗拒絕了店宅務的這一請求:“豈不太刻耶?先帝屢常止絕,其申戒之。”
大中祥符三年(1010),朝廷幹脆立下一條法令:“在京店宅,自今止以元額為(wei) 定,不得輒增數剗奪。違者,罪在官吏。”設立定額租金,禁止店宅務提高房租,固然是出於(yu) 恤民之心,但這種靜態的管理方式有其弊端,那就是隨著經濟的發展、物價(jia) 的上漲,公屋的管理與(yu) 養(yang) 護成本會(hui) 增加,房租卻維持不變,店宅務便會(hui) 缺乏足夠的資金維修公屋,因此,到了宋仁宗天聖年間,由於(yu) “店宅務積年虧(kui) 少課利”,以致“失陷舍屋”,無力修葺,宋政府又決(jue) 定對“侵占官地、修蓋屋舍、收掠房錢”的形勢戶增收房租。
其三,租住公屋的貧困戶,還可以享有節日放免房租的優(you) 恤,大中祥符七年二月,宋真宗下詔:“貧民住官舍者,遇冬(冬至)、正(元旦)﹑寒食,免僦直三日,此節日放免之始也。”次年又詔:“應僦官舍居,賦直十五錢者,每正、至、寒食免三日之直。”這裏的“官舍”,即店宅務經營的公共租憑房。天聖年間,店宅務提高房租,但對廉租房住戶,則“慮其中有貧民供納不易,宜特與(yu) 免添長房錢”。
其四,開封市民租住店宅務公屋,房租從(cong) 簽約生效的第六日起算,前五日免租金,作為(wei) 給住戶搬家、收拾物件的期限:“每人戶賃屋,免五日,為(wei) 修移之限,以第六日起掠。”我覺得這是很人性化的規定。
其五,若是公屋需要拆遷,租戶還可以獲得若幹“搬家錢”,補償(chang) 標準是同批拆遷私屋業(ye) 主的一半。同時,政府劃撥另一塊官地,再修建公租房,供原租戶繼續租住:“賃房廊舍,候將來蓋造,仍依原間數撥賃”。
製度完備
宋代負責管理公租房的店宅務,有點像今天的物業(ye) 公司。京師的左右廂店宅務,先隸三司,元豐(feng) 改製後改隸太府寺,設有“監官四人、專(zhuan) 副四人、勾當官二人”,相當於(yu) 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經理;另有“掠房錢親(qin) 事官”各四五十名,相當於(yu) 業(ye) 務經理,負責招租、收租;又有“修造指揮”(維修工)各五百人。
店宅務有執勤製度,每晚必須安排一名負責人在務值班:“店宅務監官、專(zhuan) 典(專(zhuan) 副)並番宿本務”。凡尚未租出去的空屋,每天都派專(zhuan) 人看守,並由“掠房錢親(qin) 事官”貼出“賃貼子”(招租廣告),召人承賃。開封府負責監督店宅務對公屋的維護,大中祥符年間的一道詔令提出:“店宅務空閑屋舍,令開封府每月差職員點檢,無得縱人損壞。”
店宅務的賬目管理也非常周密、嚴(yan) 格。天聖五年(1027),“勾當店宅務”朱昌符提議在店宅務中推行一套極詳盡的賬簿管理:“本務全少簿曆拘管官物,以致作弊,有失關(guan) 防。近創置簿曆拘轄,甚得齊整。慮久遠不切從(cong) 稟,別致隳壞,乞傳(chuan) 宣下務,常切遵守。”獲批準。按照這一簿曆製度,店宅務每日需要登記的帳簿多達二十八種,包括舊管入庫簿、月納簿、退賃簿、賃簿、欠錢簿、納錢曆、場子曆、親(qin) 事官曆、卯曆、宿曆(值日表)、減價(jia) 簿、輟借物簿、出入物料簿、欠官物簿、新舊界倒塌屋簿,等等。管理之細,即使在今天看來,也足讓人驚歎。
由於(yu) 店宅務公屋的租金低於(yu) 市場價(jia) ,具有廉租房的性質,顯然會(hui) 激勵一部分人租賃公屋,再轉租他人,當起“二房東(dong) ”。這是不能允許的。因此,宋政府對租賃店宅務公屋的市民設置有資格審查程序。店宅務的管理者、工作人員是不準承租本務公屋的,“應監官、典押公文人員、作匠之類,若在京應管轄兩(liang) 務去處人吏,並不得承賃官宅、舍屋、地段,違者杖一百以上。”這麽(me) 規定自然是為(wei) 了防範店宅務舞弊營私。
在京城擁有房產(chan) 的市民,也不得承租汴京店宅務的公屋。凡租賃公屋,必須是自家居住,不得轉租給他人;租戶若購買(mai) 了房屋,必須退還店宅務公屋:“應宣借舍屋,須的是正身居止。如已有產(chan) 業(ye) ,卻將轉賃,委店宅務常切覺察,收管入官。自今悉如此例。”為(wei) 防止出現“二房東(dong) ”,宋政府要求,凡租住店宅務公屋的住戶,都需要填寫(xie) “賃曆”;退賃之時,“令監官躬往檢覆”,又“令先納舊曆,方得起移”。
另外,店宅務公屋的租戶是否可以自行改建房屋、租戶添修的那部分建築物產(chan) 權歸誰,這些細節性的問題宋政府亦有立法加以規範。如景德二年(1005)的一道法令稱,“店宅務舍屋欹墊人戶欲備材添修者,須約退賃時潤官不折動,即委監官相度,如不虧(kui) 官,亦聽。”大中祥符三年的一道法令說,“賃官屋者如自備添修,店宅務無得旋添僦錢,如徙居者,並聽拆隨。”
啥意思?意思是說,租住公屋者如果自己添修房屋,店宅務不能借故增加房租;退賃之時,如果租戶添修之物無礙於(yu) 房屋主結構,允許租戶拆走;如果拆動後影響房屋質量,則該添修物不準拆走,而歸屬於(yu) 官。如此規定,也算公道。
說到這裏,我們(men) 可以明確地說,宋王朝已經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備的城市公共租賃房製度。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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