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磊】“不隱於親”“重罪不可容隱”與儒家家國倫理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3-03-24 23:28:37
標簽:家國倫理

“不隱於(yu) 親(qin) ”“重罪不可容隱”與(yu) 儒家家國倫(lun) 理

作者:宋磊(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研究院)

來源:《孔子研究》2023年第1期


 

摘    要:許多學者根據孔子“不隱於(yu) 親(qin) ”的評價(jia) ,認為(wei) 儒家主張隻有攘羊這樣的小罪可以容隱,而受賄枉法這樣的重罪不可以容隱,並把後世法律中謀反等重罪不可容隱製度的淵源追溯至此。然而此觀點所依據的是兩(liang) 個(ge) 獨立案件結合成的孤證,忽視了先秦儒家在解決(jue) 道德兩(liang) 難困局時思維的複雜性。“重罪不可容隱”與(yu) “不隱於(yu) 親(qin) ”在適用場域和內(nei) 在精神上都有較大的差異,更可能是漢儒以君權為(wei) 本位的思想與(yu) 親(qin) 親(qin) 相隱原則相互協調的產(chan) 物。在親(qin) 親(qin) 與(yu) 尊尊難以兼得的情況下,儒家根據身份、關(guan) 係的不同在家國之間反複權衡,最大限度地調和了親(qin) 情與(yu) 公義(yi) ,奠定了中國古代家國倫(lun) 理的基本格局。

 

作者簡介:宋磊,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研究院博士後,主要研究方向為(wei) 中國古代法律史


 

“親(qin) 親(qin) 相隱”是中國古代的一種重要法律製度,也是儒家所一貫倡導和力主推行的,因而在被稱為(wei) “一準乎禮”1的唐律中對其做了詳細規定。《唐律疏議·名例》載:“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qin) 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wei) 隱……皆勿論。”【2】可是唐律緊接著就對可以容隱的罪行作了限製:“若犯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後附疏曰:“議曰:謂謀反、謀大逆、謀叛,此等三事,並不得相隱。”【3】謀反、謀大逆和謀叛等嚴(yan) 重危害君權的行為(wei) 都是不允許容隱的,子孫有告發的義(yi) 務。“可見家族與(yu) 國,忠與(yu) 孝,在並行不悖或相成時,兩(liang) 皆維持,但在兩(liang) 者互相衝(chong) 突而不能兩(liang) 全時,則國為(wei) 重,君為(wei) 重,而忠重於(yu) 孝,所以普通的罪許子孫容隱,不許告訐,而危及社稷背叛君國的重罪,則為(wei) 例外。”【4】唐律中將“親(qin) 親(qin) 相隱”和“重罪不可容隱”兩(liang) 種製度有機結合起來,較為(wei) 妥善地解決(jue) 了家與(yu) 國之間的對立和衝(chong) 突,在家國關(guan) 係問題上“得古今之平”【5】。

 

許多學者根據《左傳(chuan) ·昭公十四年》中“不隱於(yu) 親(qin) ”的記載,認為(wei) 孔孟時代的儒家主張隻有攘羊這樣的小罪才可以容隱,而受賄枉法等罪行不得隱瞞,進而將唐律中“重罪不可容隱”製度的淵源追溯於(yu) 此,表明當時的儒家已經在哪些罪行可以容隱、哪些罪行不可容隱之間劃分出了一條清晰的界限,妥善地解決(jue) 了司法中家國之間的矛盾。【6】然而“不隱於(yu) 親(qin) ”是孔子針對某一具體(ti) 案件做出的評判,僅(jin) 僅(jin) 以此為(wei) 據就做出上述判斷似顯武斷。“不隱於(yu) 親(qin) ”與(yu) “重罪不可容隱”在適用場域和內(nei) 在精神上都有較大的差異,不宜將二者直接等同。唐律中“重罪不可容隱”體(ti) 現的君權在根本上壓過父權、國明顯重於(yu) 家的思想與(yu) 孔孟時代儒家的主張並不完全一致,更應是專(zhuan) 製君權形成以後的產(chan) 物。

 

近些年來,學界對於(yu) “親(qin) 親(qin) 相隱”的研究可謂成果豐(feng) 碩,但是對於(yu) “不隱於(yu) 親(qin) ”“重罪不可容隱”這一維度的研究還稍顯薄弱,存在需要進一步商榷、辨明之處。對此問題的研究,可以豐(feng) 富儒家家國倫(lun) 理思想。

 

一、孔孟時代儒家解決(jue) 道德兩(liang) 難的思想是複雜多元的

 

《論語·子路》載:“葉公語孔子曰:‘吾黨(dang) 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dang) 之直者異於(yu) 是。父為(wei) 子隱,子為(wei) 父隱,直在其中矣。’”《論語正義(yi) 》載:“《說文》雲(yun) :‘證,告也’。”7孔子反駁了葉公提出的子應告父的觀點,認為(wei) “父為(wei) 子隱,子為(wei) 父隱”才是“直”的表現,體(ti) 現了儒家對親(qin) 情的維護。《左傳(chuan) ·昭公十四年》載:叔魚斷邢侯與(yu) 雍子爭(zheng) 田一案時,由於(yu) 叔魚娶雍子之女而袒護雍子,使本來無罪的邢侯敗訴,邢侯憤而殺雍子與(yu) 叔魚。韓宣子問叔向如何處置三人,叔向(叔魚的哥哥)主張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就可以了。結果是“乃施邢侯而屍雍子與(yu) 叔魚於(yu) 市”。對此仲尼曰:“叔向,古之遺直也。治國製刑,不隱於(yu) 親(qin) 。三數叔魚之惡,不為(wei) 末減。”由於(yu) 叔向不袒護自己的弟弟叔魚,孔子稱讚他“不隱於(yu) 親(qin) ”,是“古之遺直”,體(ti) 現了儒家對公義(yi) 的尊崇。

 

叔魚所犯的罪行明顯重於(yu) 《論語·子路》所載之攘羊者,因此不少學者提出:儒家認為(wei) 隻有攘羊這樣的小罪才可以容隱,而受賄枉法等重罪不可容隱,從(cong) 而妥善處理了家國之間的矛盾。如俞榮根認為(wei) :“‘父子相隱’是有限度的,允許相隱的隻是小義(yi) 。在關(guan) 係到國家、君主、國法等所謂大義(yi) 上,不但不能‘相隱’,還應當‘大義(yi) 滅親(qin) ’。”【8】馬作武認為(wei) “前者之所以該隱,是因為(wei) 偷羊乃小愆,無關(guan) 宏旨……而後者是賣法鬻獄的大罪,關(guan) 係到根本的統治秩序和利益”【9】。如果真的如此,那麽(me) 比受賄枉法重的犯罪都應該不徇私情、大義(yi) 滅親(qin) ,然而事實卻並不是這樣的。《春秋公羊傳(chuan) ·閔公二年》記載,慶父兩(liang) 次弑君,他的兄弟季友“緩追逸賊”即故意放跑他,被認為(wei) 符合“親(qin) 親(qin) 之道”。慶父兩(liang) 次弑君,其罪行遠遠重於(yu) 叔魚受賄枉法,季友故意放跑他卻被認為(wei) 符合“親(qin) 親(qin) 之道”。《孟子·盡心上》記載,孟子認為(wei) 舜的父親(qin) 殺人後,作為(wei) 天子的舜應該竊負而逃,雖然他要因此付出失去天下的代價(jia) 。在孟子看來,即便是父親(qin) 犯有殺人這樣的重罪,都不應當違背親(qin) 情而不隱於(yu) 親(qin) 。【10】“小罪可以隱,大罪不可隱”的說法依據的是兩(liang) 個(ge) 獨立案件結合而成的孤證,並無充分的史料支撐。

 

西周在禮的指導下建立了宗統與(yu) 君統緊密結合的典型宗法製國家,《詩經·大雅·公劉》中的“君之宗之”正是其真實寫(xie) 照。在這種家國一體(ti) 、親(qin) 貴合一的體(ti) 製中,家與(yu) 國、忠與(yu) 孝之間不存在明顯的衝(chong) 突。然而春秋時期的宗法製隨著禮崩樂(le) 壞而逐漸瓦解,“政治組織中所含的血緣成分有愈來愈少的現象”11,造成家國、忠孝之間產(chan) 生激烈的衝(chong) 突和對抗,不斷出現“君之直臣”就是“父之暴子”(《韓非子·五蠹》)這種極端現象。儒家崇尚周禮,主張克己複禮,但禮的兩(liang) 個(ge) 基本精神“親(qin) 親(qin) ”與(yu) “尊尊”之間出現了難以調和的矛盾,於(yu) 是時人不得不頻繁麵對此類棘手的道德兩(liang) 難問題。

 

孔孟時代的儒家在解決(jue) 道德兩(liang) 難問題時力圖兼顧家國,不得不在親(qin) 情與(yu) 公義(yi) 上反複權衡調和,不可避免地出現有時偏重家、有時偏重國的現象,而且關(guan) 係、身份等因素的不同都可能會(hui) 影響最終結果,不能一概而論。譬如叔魚案中受賄枉法的不是叔向的弟弟而是他的父親(qin) ,那麽(me) 叔向應該很難做出“三數叔魚之惡,不為(wei) 末減”這樣的行為(wei) ,至少這樣赤裸裸地曆數其父之罪、使其遭受戮屍之刑的行為(wei) 斷不會(hui) 得到孔子的讚許。又如,如果不是舜的父親(qin) 殺人而是他的弟弟殺人,他竊負而逃的做法可能會(hui) 有虧(kui) 公義(yi) ,孟子應該會(hui) 為(wei) 他設計其他的調和之法。“不隱於(yu) 親(qin) ”是針對叔魚案中的特定場域提出的12,若直接據此得出受賄枉法以上的重罪不可容隱的結論,則忽視了儒家思想的複雜性。明確規定哪些可以隱、哪些不能隱,更應是儒家思想製度化以後的產(chan) 物。

 

二、“不隱於(yu) 親(qin) ”與(yu) “親(qin) 親(qin) 相隱”不是一組嚴(yan) 格對應概念

 

《中國大百科全書(shu) ·法學》“親(qin) 親(qin) 相隱”條載:“(親(qin) 親(qin) 相隱是)中國封建刑律的一項原則,指親(qin) 屬之間有罪應當互相隱瞞,不告發和不作證的不論罪,反之要論罪。”【13】張晉藩認為(wei) :“這種在一定的親(qin) 屬範圍內(nei) 互相隱罪,法律不予製裁,或減輕處罰,就是‘親(qin) 親(qin) 得相首匿’的刑法原則。”【14】“親(qin) 親(qin) 相隱”是親(qin) 屬之間有罪時應當互相隱瞞,這與(yu) 孔子“子為(wei) 父隱,父為(wei) 子隱”的說法頗為(wei) 一致。然而與(yu) 一般的“親(qin) 親(qin) 相隱”不同,在叔魚案中叔向並不是與(yu) 案件無關(guan) 的第三方,而是與(yu) 案件審理結果直接相關(guan) 的公權力者,其“不隱於(yu) 親(qin) ”的選擇具有案件審理者不枉法裁判的意味。

 

西周和春秋時期實行的是“議事以製,不為(wei) 刑辟”(《左傳(chuan) ·昭公六年》)的司法。對於(yu) “議事以製,不為(wei) 刑辟”,孔穎達疏解:“聖王雖製刑法,舉(ju) 其大綱,但共犯一法,情有深淺,或輕而難原,或重而可恕,臨(lin) 其時事,議其重輕,雖依準舊條,而斷有出入,不預設定法,告示下民,令不測其淺深,常畏威而懼罪也。”沈家本對這種司法的解釋也很精要:“其中情之同異、罪之輕重細微節目,仍在臨(lin) 時之擬議。”【15】這種司法的特點是不預先明確規定如何定罪量刑,而是臨(lin) 時議其輕重。再看處理這個(ge) 案件時的具體(ti) 過程:先是“宣子問罪於(yu) 叔向”,叔向就如何處罰此三人提出了自己的意見——“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然後分別指出三個(ge) 人的罪狀,提出應當按照“皋陶之刑”來處理。孔子稱讚他“治國製刑”時不隱於(yu) 親(qin) ,也就是說叔向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是以司法審判者的角色出現的。楊伯峻注曰:“製刑亦治國之大事,而於(yu) 其親(qin) 不包庇隱蔽也。”【16】楊景凡、俞榮根也認為(wei) “叔向對這個(ge) 案子公平處斷”【17】,即叔向的評論實際上是在處理這個(ge) 案件。那麽(me) 叔向處罰叔魚也就像後世清官在審理案件時大義(yi) 滅親(qin) 、不枉法裁判一樣,秉直裁判、直接陳述自己的觀點,而不利用自己的身份與(yu) 權力為(wei) 叔魚減輕罪責,所以才被孔子稱為(wei) “古之遺直”。

 

石碏殺子案同樣如此。在陳國抓捕弑君的公子州籲和石厚是石碏一手策劃的,此時石碏可被認定為(wei) 處理此案的公權力者,所以他殺子被讚譽為(wei) “大義(yi) 滅親(qin) ”。帛書(shu) 《五行》篇載:“不簡不行,不匿,不辯(辨)於(yu) 道。有大罪而大誅之,簡;有小罪而赦之,匿也。有大罪弗誅,不行;有小罪而弗赦,不辯(辨)於(yu) 道。簡之為(wei) 言也,猶賀(衡),大而罕者。匿之為(wei) 言也,猶匿匿(慝),小而軫者。簡,義(yi) 之方也;匿,仁之方也。”【18】梁濤認為(wei) “猶匿匿”中的第二個(ge) “匿”應讀為(wei) “昵”,指親(qin) 近,匿就是要隱匿親(qin) 近者的過失,而是否可以為(wei) 親(qin) 近者隱匿罪行主要取決(jue) 於(yu) 罪行輕重。【19】《五行》篇說的是斷獄時親(qin) 屬有大罪就誅殺,有小罪者則為(wei) 之隱惡,如此則既不虧(kui) 大義(yi) 又照顧親(qin) 情。這與(yu) 以上兩(liang) 個(ge) 案件的原則近乎一致,都說明在儒家看來行使公權力者在權衡家國關(guan) 係時要更多偏向於(yu) 公義(yi) 一些。由此可見弟子桃應給孟子出的難題有多麽(me) 刁鑽:是舜的父親(qin) 殺人而不是弟弟或者兒(er) 子,這就站在了親(qin) 情的製高點上;舜不是一般的公權力者而是禪讓製下的天子,這就站在了公義(yi) 的製高點上。作為(wei) 天子的舜不能“隱於(yu) 親(qin) ”,必須讓法官皋陶依法斷案;但當他放棄天子之位變成普通百姓時,使父親(qin) 免罹刑獄就成為(wei) 最先選擇。當然,舜竊負而逃的解決(jue) 方案充滿理想色彩,現實中如果出現公權力者之父犯重罪這種極端的情況,石奢放走父親(qin) 然後自殺領罪的做法在當時或許是最好的調和之道。這表明“不隱於(yu) 親(qin) ”雖然多了一些公義(yi) ,但仍受身份、關(guan) 係等因素的影響。

 

“親(qin) 親(qin) 相隱”是指親(qin) 屬之間可以在罪行被發現前為(wei) 其隱瞞或者在案件發生後不去作證;而“不隱於(yu) 親(qin) ”是指在罪行已經被發現並進入審判階段時,作為(wei) 有能力影響裁判結果的人員不利用自己的職責包庇罪犯而使自己的親(qin) 人減輕罪責。雖然“親(qin) 親(qin) 相隱”與(yu) “不隱於(yu) 親(qin) ”都體(ti) 現出了家與(yu) 國、親(qin) 情與(yu) 法律的兩(liang) 難境地,但當事人的道德責任卻有著很大的不同:“親(qin) 親(qin) 相隱”是作為(wei) 與(yu) 案件無關(guan) 的第三人對親(qin) 屬的犯罪行為(wei) 進行隱瞞,體(ti) 現的是對家內(nei) 道德的堅守;“不隱於(yu) 親(qin) ”則是作為(wei) 案件審理者已經進入“公”場域、行使公權力,不能因家內(nei) 倫(lun) 理之“私”破壞公德。前者屬於(yu) “門內(nei) 之治”時的“恩掩義(yi) ”,後者屬於(yu) “門外之治”時的“義(yi) 掩恩”。【20】後世的“重罪不可容隱”與(yu) “親(qin) 親(qin) 相隱”是一組對應概念,兩(liang) 者相互補充、此消彼長。“不隱於(yu) 親(qin) ”出現在公務領域裏,體(ti) 現儒家對公德的肯定和讚賞,與(yu) “重罪不可容隱”有著很大的不同,顯然不能將後者的淵源追溯到前者這裏。這兩(liang) 種倫(lun) 理困境不但在當時有一定的差別,在以後更是漸行漸遠、具有不同的宿命:隨著公務領域裏親(qin) 屬回避等製度的發展完善,“不隱於(yu) 親(qin) ”的困境基本得到了解決(jue) ,而家庭領域裏的“親(qin) 親(qin) 相隱”則在無數學者的呐喊聲中逐漸回歸。

 

三、孔孟時代尚無“重罪不可容隱”製度產(chan) 生的條件

 

“不隱於(yu) 親(qin) ”與(yu) “重罪不可容隱”有著很大的不同,“不隱於(yu) 親(qin) ”更偏向於(yu) 指掌握公權力者不枉法包庇親(qin) 屬,而唐律中的“重罪不可容隱”是指與(yu) 案件無關(guan) 的第三人在親(qin) 屬犯重罪時必須告發,不宜將兩(liang) 者等同對待。值得注意的是,《唐律疏議》中規定隻有謀反、逆、叛等三事不得容隱,受賄枉法、殺人放火等它罪皆在容隱之列,這說明:一方麵唐律對家內(nei) 倫(lun) 理給以充分尊重,嚴(yan) 格限製大義(yi) 滅親(qin) 的製度空間;另一方麵,“重罪不可容隱”體(ti) 現公義(yi) 勝過親(qin) 情的旨向並不明顯,反而更鮮明地彰顯君權在根本上高於(yu) 父權。孔孟時代沒有“重罪不可容隱”製度,也不具備產(chan) 生這一法律製度的條件。

 

(一)孔孟時代血親(qin) 為(wei) 重、父先君後的觀念獲得廣泛認可

 

雖然不能得出孔孟時代的儒家主張在家國之間發生衝(chong) 突時更偏向於(yu) 父先君後的結論,但其時血親(qin) 為(wei) 重的觀念確實大行其道。《史記·宋微子世家》載微子言:“父子有骨肉,而臣主以義(yi) 屬。故父有過,子三諫不聽,則隨而號之;人臣三諫不聽,則其義(yi) 可以去矣。”微子的這種說法鮮明地道出了當時人們(men) 對君父關(guan) 係的認識。《春秋公羊傳(chuan) ·定公四年》:“父不受誅。”何休注:“不受誅,罪不當誅也。”“子複仇可也”何休注:“資於(yu) 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本取事父之敬以事君,而父以無罪為(wei) 君所殺。諸侯之君與(yu) 王者異,於(yu) 義(yi) 得去,君臣已絕,故可也。”也就是說人臣像對待父親(qin) 一樣對待君主,當父親(qin) 無罪不應受誅而被君主誅殺時,君臣之義(yi) 就已斷絕,子女甚至可以向君主複仇。伍子胥率吳軍(jun) 攻入楚國鞭楚平王屍,正是臣子向君主複仇的典型案例。《國語·楚語下》記載,吳軍(jun) 破楚,楚昭王逃到鄖,鄖公之弟懷想弑君來為(wei) 父親(qin) 報仇。他說:“平王(昭王之父)殺吾父,在國則君,在外則仇也。見仇弗殺,非人也。”事未成,昭王後來賞賜了懷,還說:“或禮於(yu) 君,或禮於(yu) 父,均之,不亦可乎”。意圖弑君以報殺父之仇可以獲得君主的理解和寬宥,說明在當時血親(qin) 為(wei) 重、父先君後觀念的盛行。

 

儒家主張“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論語·顏淵》),一旦走出家門為(wei) 人臣,就要盡到臣子的義(yi) 務,做到“事君盡禮”(《論語·八佾》),“事君,能致其身”(《論語·學而》),“事君,敬其事而後其食”(《論語·衛靈公》)。隻不過對君的忠是有條件的,必須是“君使臣以禮”(《論語·八佾》)和“邦有道”(《論語·衛靈公》)。而孔子基於(yu) “立愛自親(qin) 始,教民睦也”【21】的一貫主張,認為(wei) 孝應當是“無違”,即“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論語·為(wei) 政》)。《郭店楚墓竹簡》中直接提出了父先君後的思想。《語叢(cong) 一》載:“父子,至上下也。兄弟,至先後也。”“君臣、朋友,其擇者也。”【22】《六德》載:“為(wei) 父絕君,不為(wei) 君絕父。”【23】李零認為(wei) :“作者明顯強調的是,‘親(qin) 親(qin) ’重於(yu) ‘尊尊’,而不是服製規格。”“早期儒家認為(wei) ,父子是親(qin) 情,君臣是義(yi) 務,前者不可選擇,而後者可以選擇。國君不好,可去可據,而父親(qin) 不可以。這是兩(liang) 者的基本區別。”【24】劉樂(le) 賢也認為(wei) :“當服父喪(sang) 與(yu) 服君喪(sang) 衝(chong) 突時,可以將君服做減省,而不是為(wei) 服君喪(sang) 而去減省父喪(sang) 。引申而言,當然可以說是以血緣關(guan) 係為(wei) 重,也就是說父子關(guan) 係重於(yu) 君臣關(guan) 係。”【25】《郭店楚簡》中的這種說法在曆史上絕非孤證與(yu) 絕響,《說苑·修文》:“齊宣王謂田過曰:‘吾聞儒者喪(sang) 親(qin) 三年,喪(sang) 君三年,君與(yu) 父孰重?’田過對曰:‘殆不如父重。’王忿然怒曰:‘然則何為(wei) 去親(qin) 而事君?’田過對曰:‘非君之土地,無以處吾親(qin) ;非君之祿,無以養(yang) 吾親(qin) ;非君之爵位,無以尊顯吾親(qin) 。受之君,致之親(qin) 。凡事君,所以為(wei) 親(qin) 也。’宣王邑邑而無以應。”

 

唐律中規定謀反等重罪不得容隱的法令體(ti) 現的是君權在根本上高於(yu) 父權的原則,是專(zhuan) 製主義(yi) 中央集權製度建立後的產(chan) 物,顯然與(yu) 孔孟時代的儒家思想不符。

 

(二)孔孟時代還未形成絕對的忠君思想

 

《論語·八佾》載孔子曰:“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孟子也說:“君之視臣如手足,則臣視君如腹心;君之視臣如犬馬,則臣視君如國人;君之視臣如土芥,則臣視君如寇讎。”(《孟子·離婁下》)在孔孟看來君臣關(guan) 係應當是相互的,不存在後世絕對的“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忠君觀念。在孔子看來,君臣關(guan) 係更加像朋友關(guan) 係,是有道則和、無道則止的。故《論語·先進》載:“所謂大臣者,以道事君,不可則止。”童書(shu) 業(ye) 認為(wei) :“在孔子心目中,似唯宗法貴戚大臣如王子比幹‘諫而死’始為(wei) 合理。故孔子事魯定公及季桓子,君、卿不聽其言,即離魯而遊說列國,‘幹七十二君’。彼時蓋無‘忠臣不事二主’之觀念。”【26】孔子尚且如此,何況其他人呢。

 

不僅(jin) 如此,在當時人看來君位是可易的。《左傳(chuan) ·襄公十四年》:“師曠侍於(yu) 晉侯。晉侯曰:‘衛人出其君,不亦甚乎?’對曰:‘或者其君實甚。……夫君,神之主也,民之望也。若困民之主,匱神乏祀,百姓絕望,社稷無主,將安用之?弗去何為(wei) ?’”《左傳(chuan) 》中記載的“衛人出其君”這件事,以及西周“國人暴動”時驅逐了暴虐的周厲王,都是百姓驅逐困民之主的典型案例。晁福林認為(wei) :“春秋各國君主因為(wei) 虐民而被驅逐出國或被殺之事,每每見於(yu) 史載,卿大夫之間的鬥爭(zheng) 也多以民眾(zhong) 輿論導向為(wei) 利器。”【27】由此可見,君位可易、暴君可以被驅逐已經成為(wei) 當時的“一般知識、思想與(yu) 信仰”【28】。孟子說得更為(wei) 直接,《孟子·萬(wan) 章下》載:“齊宣王問卿,孟子曰:‘王何卿之問也?’王曰:‘卿不同乎?’曰:‘不同。有貴戚之卿,有異姓之卿。’王曰:‘請問貴戚之卿。’曰:‘君有大過則諫,反覆之而不聽則易位。’王勃然變乎色。曰:‘王勿異也。王問臣,臣不敢不以正對。’王色定,然後請問異姓之卿。曰:‘君有過則諫,反覆之而不聽,則去。’”認為(wei) 卿有貴戚之卿和異姓之卿的區別,當君主有過錯時,二者都有勸諫的義(yi) 務;而當反複勸諫君主都不聽時,貴戚之卿可以讓君主易位,異姓之卿可以離去。也就是說,二者都不必忠於(yu) 有過錯而又不聽勸諫的君主,區別在於(yu) ,貴戚之卿負有宗族責任,異姓之卿卻可以不合則去。《左傳(chuan) 》載孔子稱“弑君”的趙盾為(wei) “古之良大夫”(《左傳(chuan) ·宣公二年》)。《左傳(chuan) ·宣公四年》載:“凡弑君:稱君,君無道也;稱臣,臣之罪也。”《左傳(chuan) ·文公十六年》載:“書(shu) 曰:‘宋人弑其君杵臼。’君無道也。”童書(shu) 業(ye) 認為(wei) :“此類思想皆屬早期儒家之思想,孟子以後即基本上不可見。”【29】

 

總之,在孔孟的年代,人們(men) 與(yu) 國君之間的關(guan) 係被定位為(wei) 像朋友之間的關(guan) 係,是可以選擇和放棄的,還沒有形成絕對的忠君觀念,甚至無道的君主被誅殺也會(hui) 得到認可,因而可以說當時還不具有產(chan) 生謀反等重罪不得容隱這一法律製度的條件。

 

四、重罪不可容隱是親(qin) 親(qin) 相隱與(yu) 專(zhuan) 製君權結合的產(chan) 物

 

到了荀子生活的戰國晚期,專(zhuan) 製君權日趨形成,大一統即將來臨(lin) ,儒家也在調整自己的君父關(guan) 係學說以為(wei) 即將到來的專(zhuan) 製大一統局麵作理論準備。《荀子·禮論》:“君之喪(sang) ,所以取三年,何也?曰:君者,治辨之主也,文理之原也,情貌之盡也,相率而致隆之,不亦可乎!《詩》曰:‘愷悌君子,民之父母!’彼君子者,固有為(wei) 民父母之說焉。父能生之,不能養(yang) 之,母能食之,不能教誨之,君者,已能食之矣,又善教誨之者也,三年畢矣哉!”荀子改變了孔孟對君父關(guan) 係的認識,明確提出了君主之恩大於(yu) 父母之恩的說法。經曆了秦焚書(shu) 坑儒這一浩劫之後的儒生更加懂得順應專(zhuan) 製君權的重要性,本著“義(yi) 不訕上,智不危身”【30】的原則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張以伺奉君主,而這也“標誌著儒生人格臣仆化的自覺”【31】。

 

董仲舒提出:“君臣、父子、夫婦之義(yi) ,皆取諸陰陽之道。君為(wei) 陽,臣為(wei) 陰;父為(wei) 陽,子為(wei) 陰;夫為(wei) 陽,妻為(wei) 陰。……王道之三綱,可求於(yu) 天。”【32】董仲舒用陰陽之道來定義(yi) 君臣、父子、夫妻關(guan) 係,把臣對君、子對父、妻對夫的依附與(yu) 從(cong) 屬關(guan) 係等同起來,從(cong) 而提出了維護君父權威的三綱思想。而在這三綱之中,君為(wei) 臣綱又是最重要的一環。《春秋繁露·為(wei) 人者天》:“唯天子受命於(yu) 天”,所以天下就應該“受命於(yu) 天子”。《春秋繁露·玉杯》:“春秋之法,以人隨君,以君隨天。”“故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春秋之大義(yi) 也。”《春秋繁露·王道通三》:“人主立於(yu) 生殺之位,與(yu) 天共持變化之勢,物莫不應天化。”對此蕭公權評論道:“君位之尊,可謂至極。”【33】王永祥也認為(wei) :“‘君為(wei) 臣綱’。此綱為(wei) 三綱之首,是最重要的一綱。”【34】

 

漢章帝建初四年召開了白虎觀經學會(hui) 議,這是一次由皇帝親(qin) 自裁決(jue) 的評議經學的重要會(hui) 議,班固根據諸臣的議奏撰集成《白虎通》。這次會(hui) 議旨在協調今古文經學之爭(zheng) 和解決(jue) 經學存在的問題,以期更好地為(wei) 鞏固君權服務,因而可以說《白虎通》是漢儒思想的總結與(yu) 集中體(ti) 現。《白虎通·爵》:“王者父天母地,為(wei) 天之子也。……帝王之德有優(you) 劣,所以俱稱天子者何?以其俱命於(yu) 天。”《白虎通·五行》:“子順父,妻順夫,臣順君,何法?法地順天也。”“君有眾(zhong) 民何法?法天有眾(zhong) 星也。”在《白虎通》中漢儒不但以帝王受命於(yu) 天來論證帝王權威的絕對性,還繼續發展了董仲舒的三綱思想。“在這三類關(guan) 係中,君為(wei) 臣綱,父為(wei) 子綱,夫為(wei) 妻綱。三綱不是並列關(guan) 係,其中君這一綱最高貴,最為(wei) 重要。社會(hui) 關(guan) 係猶如一個(ge) 大網,綱舉(ju) 而目張。《白虎通》對三綱的論述可謂集漢儒之大成。它的論述特點是把三綱進一步與(yu) 天人合一連為(wei) 一體(ti) ,使三綱更加神聖化與(yu) 絕對化。”【35】顯然,漢儒對君臣關(guan) 係、君父關(guan) 係的解讀與(yu) 以孔孟為(wei) 代表的儒家已經有了很大的不同,這也標誌著儒家思想在漢代已經同專(zhuan) 製君權緊密結合在一起,成為(wei) 維護專(zhuan) 製君權的理論體(ti) 係。

 

漢武帝時,董仲舒通過春秋決(jue) 獄開啟了法律儒家化的進程,以經義(yi) 決(jue) 獄的方式在法律中引入了親(qin) 屬容隱的原則。地節四年,漢宣帝下詔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漢書(shu) ·宣帝紀》)正式把“親(qin) 親(qin) 得相首匿”作為(wei) 刑法原則確定下來。此後多個(ge) 朝代的法律中都肯定了這一法律原則。《唐律疏議》是法律儒家化的集大成者,被稱為(wei) “一準乎禮”,其中采用了儒家一直倡導的親(qin) 親(qin) 相隱的原則。然而與(yu) 孔孟時代不同,唐代專(zhuan) 製君權早已形成,忠君思想已被普遍接受和認可,君權重於(yu) 父權的原則已經確立,這也就意味著唐律中的親(qin) 親(qin) 相隱製度已經不可能同孔孟時代相同,其必然因強大的君權而變異。因而可以說唐律等後世法製中的“重罪不可容隱”製度,正是漢儒的以君權為(wei) 本位的思想與(yu) 親(qin) 親(qin) 相隱原則相互協調的產(chan) 物。

 

五、結語

 

“親(qin) 親(qin) 相隱”是古今中外都較為(wei) 普遍存在的法律製度,但卻不斷有學者指責它會(hui) 因照顧親(qin) 情而造成“腐敗”。“不隱於(yu) 親(qin) ”成為(wei) 支持“親(qin) 親(qin) 相隱”論者反駁這種指責時的有力武器,儒家主張輕罪可以容隱而重罪不可容隱,這種說法或許令人欣羨,卻並不符合曆史事實。“親(qin) 親(qin) 相隱”是“門內(nei) 之治”而“不隱於(yu) 親(qin) ”是“門外之治”,兩(liang) 者不是一組嚴(yan) 格對應、相互補充的概念。依目前的史料來看,孔孟時代的儒家並無輕罪可以容隱而重罪不可容隱這樣清晰明確的原則:首先,“親(qin) 親(qin) 相隱”雖然是在直躬之父攘羊案中提出的,但孔子在闡述“父為(wei) 子隱,子為(wei) 父隱”這一思想時沒有加上任何限製性的條件;其次,《公羊傳(chuan) 》《孟子》等記載的“舜竊負而逃”“季友緩追逸賊”“石奢放走殺人的父親(qin) ”等體(ti) 現家國衝(chong) 突案件的主體(ti) 都是掌握公權力者,但舉(ju) 重以明輕,他們(men) 在“門外之治”時都不能做到“不隱於(yu) 親(qin) ”、大義(yi) 滅親(qin) ,那麽(me) 在“門內(nei) 之治”時就更難以如此了。

 

然而以此為(wei) 依據否定“親(qin) 親(qin) 相隱”存在的合理性是十分不當的,“親(qin) 親(qin) 相隱”隻是不讓家族成員之間相互告發,犯罪活動仍可通過家外人士告發而被發現。這種邏輯在法家主導下建立起來的秦律中都能夠體(ti) 現出來,譬如《睡虎地秦墓竹簡》中規定“主擅殺、刑、髡其子、臣妾”是“非公室告”,不允許子和臣妾控告,但又規定“擅殺子,黥為(wei) 城旦舂”【36】,“擅殺子”的罪行隻能通過家外人員告發等方式來偵(zhen) 破了。唐律中的“重罪不可容隱”製度規定隻有謀反、謀大逆、謀叛三事不可容隱,對於(yu) 殺人搶劫、受賄枉法等重罪都不要求家內(nei) 人員進行告發,而是把破案的希望寄托在家外人員的告發和公職人員的偵(zhen) 破上。因此這一製度不但體(ti) 現了君權根本上高於(yu) 父權,更體(ti) 現了“國”對“家”的照顧和尊重。

 

“不隱於(yu) 親(qin) ”要求掌握公權力者不以權謀私、枉法包庇親(qin) 屬,承載著儒家對公義(yi) 的追求與(yu) 向往。但是“不隱於(yu) 親(qin) ”也在經與(yu) 權之間變動——當犯罪者是行使公權力者的兒(er) 子或者弟弟時,大義(yi) 滅親(qin) 是比較容易做到的;但犯罪者是父親(qin) 等尊長時就需要代父受刑等調和之法了,甚至季友在麵對弑君既遂的兄弟慶父時都要“緩追逸賊”使其逃脫,事後再用永遠禁止他回魯國的方式補救。不可否認,這種權衡確實有可能造成腐敗,當行使公權力者不是聖賢而是“中人”時尤其會(hui) 如此。同樣必須考慮的是,科學完善的司法體(ti) 製中都會(hui) 設立親(qin) 屬回避等製度,以避免行使公權力者處於(yu) 道德兩(liang) 難的境地,在迫不得已之時才會(hui) 要求其大義(yi) 滅親(qin) 。因而“不隱於(yu) 親(qin) ”的發生頻率不會(hui) 太高,且不可輕易開啟。

 

宗法製瓦解造成的家國無法並重、忠孝難以兩(liang) 全的局麵是前一統社會(hui) 中人們(men) 所未經曆過的,“戰國時期社會(hui) 曆史的事實矛盾在邏輯思維中已不能不有所反映”【37】,無法找到沒有任何瑕疵的兩(liang) 全之法來破解這種倫(lun) 理困局。在指責儒家“腐敗”之餘(yu) ,我們(men) 可以看一下主張“夫妻交友不能相為(wei) 棄惡蓋非,而不害於(yu) 親(qin) ,民人不能相為(wei) 隱”(《商君書(shu) ·禁使》)的法家不是也被斥責為(wei) 殘害至親(qin) 、傷(shang) 恩薄厚、“親(qin) 親(qin) 尊尊之恩絕矣”(《史記·太史公自序》)嗎?在魚與(yu) 熊掌不可兼得時,儒家根據身份、關(guan) 係的不同在家國之間反複權衡,盡最大可能兼顧親(qin) 情與(yu) 公義(yi) 已是難能可貴的運作思路。一般情況下犯罪在整個(ge) 社會(hui) 中屬於(yu) 少數現象,因而需要為(wei) 親(qin) 屬隱罪的情況通常不會(hui) 大規模發生,並且家外人士的告發和偵(zhen) 查同樣可以發現這些犯罪。同時“重罪不可容隱”從(cong) 根本上維護了統治秩序、“不隱於(yu) 親(qin) ”盡可能地維護了公義(yi) ,它們(men) 相互配合將親(qin) 情能夠造成的腐敗降到了最低。付出了這些代價(jia) 卻可以維護家內(nei) 秩序的溫情和穩定,使“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外推理論和家國同構的治理模式得以有序展開。以後兩(liang) 千年的帝製中國都選用了這種模式,足以說明它是相對最優(you) 的方案。

 

注釋
 
1(清)永瑢等:《四庫全書總目》,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第712頁。
 
2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41頁。
 
3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第141頁。
 
4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北京:中華書局,2003年,第66頁。
 
5(清)永瑢等:《四庫全書總目》,第712頁。
 
6 楊景凡、俞榮根:《孔子的法律思想》,北京:群眾出版社,1984年,第162-163頁;俞榮根:《儒家法思想通論》(修訂本),北京:商務印書館,2018年,第293-294頁;俞榮根:《應天理順人情——儒家法文化》,濟南:山東教育出版社,2020年,第35-36頁;武樹臣、馬小紅:《“尊尊”與“親親”——孔子的“直”與封建法製》,《文史知識》1991年第7期;馬作武:《孔子法思想辨正》,《法學評論》1998年第1期;李軍政:《由“親親相隱”到“齊之以禮”》,《光明日報》2013年12月16日,國學版。
 
7 (清)劉寶楠撰,高流水點校:《論語正義》,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536頁。
 
8 俞榮根:《儒家法思想通論》,第293-294頁。
 
9 馬作武:《孔子法思想辨正》,《法學評論》1998年第1期。
 
10 本案中舜的身份發生了轉變,舜為天子時屬於“門外之治”,而當舜放棄天子之位時,案件就變成了“門內之治”,與一般的親親相隱相同,然而此時並沒有要求他做到“不隱於親”。
 
11 管東貴:《從宗法封建製到皇帝郡縣製的演變》,北京:中華書局,2010年,第47頁。
 
12 鄧曉芒認為“親親相隱”是孔孟無條件推薦的,而“不隱於親”是孔孟有條件推薦的,叔向在以下三個條件下才選擇“不隱於親”:首先,自身是執法者;其次,弟弟叔魚已死;最後,犯罪者是自己的弟弟而非尊親屬。參見鄧曉芒:《再議“親親相隱”的腐敗傾向》,《學海》2007年第1期。
 
13 《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第475頁。
 
14 張晉藩:《中國古代法律製度》,北京: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2年,第294頁。
 
15 (清)沈家本撰,鄧經元、駢宇騫點校:《曆代刑法考》(二),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839頁。
 
16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北京:中華書局,2016年,第1517頁。
 
17 楊景凡、俞榮根:《孔子的法律思想》,第25頁。
 
18 龐樸:《帛書五行篇研究》,濟南:齊魯書社,1988年,第76頁。
 
19 梁濤:《“親親相隱”與“隱而任之”》,《哲學研究》2012年第10期。
 
20 梁濤:《“親親相隱”與“隱而任之”》,《哲學研究》2012年第10期。
 
21 楊朝明、宋立林主編:《孔子家語通解》,濟南:齊魯書社,2009年,第215頁。
 
22 荊門市博物館:《郭店楚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年,第196、197頁。
 
23 荊門市博物館:《郭店楚墓竹簡》,第188頁。
 
24 李零:《郭店楚簡校讀記》,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137-138頁。
 
25 劉樂賢:《郭店楚簡〈六德〉初探》,《郭店楚簡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86頁。
 
26 童書業:《春秋左傳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270頁。
 
27 晁福林:《從“民本”到“君本”——試論先秦時期專製王權觀念的形成》,《中國史研究》2013年第4期。
 
28 葛兆光認為:“在精英和經典的思想與普通的社會和生活之間,還有一個‘一般知識、思想與信仰的世界’。”並認為:“一般的知識、思想與信仰真正地在人們判斷、解釋、處理麵前的世界中起著作用。”參見葛兆光:《中國思想史·導論·思想史的寫法》,上海:複旦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3頁。
 
29 童書業:《春秋左傳研究》,第271頁。
 
30 (清)蘇輿撰,鍾哲點校:《春秋繁露義證》,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第13頁。
 
31臧知非:《“義不訕上,智不危身”發微——董仲舒春秋公羊學與漢代儒生的人格蛻變》,《蘇州大學學報》2000年第4期。
 
32 (清)蘇輿撰,鍾哲點校:《春秋繁露義證》,第350-351頁。
 
33 蕭公權:《中國政治思想史》,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278頁。
 
34 王永祥:《董仲舒評傳》,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280頁。
 
35 劉澤華、葛荃:《中國古代政治思想史》,天津:南開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245頁。
 
36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18、109頁。
 
37 溫公頤:《中國古代邏輯史》(上),天津:南開大學出版社,2019年,第3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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