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為(wei) 什麽(me) 宋朝能收到比明朝多10倍的商稅?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賜稿
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七三年歲次壬寅臘月十九日戊辰
耶穌2023年1月10日
在宋代,商稅特指一般商品的過稅(相當於(yu) 流通稅)與(yu) 住稅(相當於(yu) 營業(ye) 稅),市舶抽分、坑冶抽分、房產(chan) 交易課稅、酒稅及其他專(zhuan) 賣收入、場坊拍賣收入都不包含在商稅統計數目之內(nei) 。北宋中後期,商稅收入(單指過稅加住稅,不含其他來自工商業(ye) 的稅費)常年保持在800至1000萬(wan) 貫之間。不妨與(yu) 明代的工商稅歲入比較一下,據黃仁宇統計,1570—1590年期間(隆慶—萬(wan) 曆年間),鈔關(guan) 稅、商品稅、蕃船抽分、房地契稅、竹木抽分、礦銀、漁課等來自工商業(ye) 的總收入,合計943000兩(liang) 銀。如果按一兩(liang) 白銀約等於(yu) 一貫錢的比率折算,明王朝的工商稅總收入隻有宋朝商稅收入的10%。
為(wei) 什麽(me) 宋政府能夠征收到遠比明王朝(以及其他王朝)多得多的工商稅呢?
一種解釋是,宋代的商稅率遠高於(yu) 明代。事實是不是如此?宋朝的法定商稅率為(wei) 5%(過稅2%+住稅3%),明代對一般商品的征稅包含鈔關(guan) 稅與(yu) 商品稅(相當於(yu) 過稅與(yu) 住稅),鈔關(guan) 稅率維持在0.2%至3%之間,商品稅維持在3%至6%之間。可見宋明兩(liang) 代的法定商稅率相差並不甚遠。
另一種解釋是,宋政府在商稅征收過程中存在著嚴(yan) 重的重複征稅、變著花樣收稅的問題。應該說,這個(ge) 問題確實是存在的,所以宋人說:“古者刻剝之法,本朝皆備”,“筦榷貨財,網利太密”。但單靠“刻剝”,宋政府是決(jue) 不可能“剝削”到比明王朝多出10倍的商稅額的。要說“刻剝”,明代萬(wan) 曆年間的礦監稅使才達到“刻剝”的頂峰,皇帝派出的礦使與(yu) 稅使遍天下,“一買(mai) 一賣,無物不稅,無處不稅,無人不稅”,以致“三家之村,雞犬悉盡;五都之市,絲(si) 粟皆空”。但二十餘(yu) 年間,礦監稅使也隻給內(nei) 庫搜刮到1000萬(wan) 兩(liang) 銀子而已。
因此,上麵兩(liang) 個(ge) 解釋都是缺乏說服力的。合理的解釋也有兩(liang) 個(ge) :
其一,宋王朝建立了一套完備、健全、覆蓋全國各城市的商稅征收係統。宋政府在都城、州城、縣城以及大的市鎮都設有商稅務,熙寧十年(1077),宋朝共有商稅務2060處,而明初的商稅征收機構隻有462處,清中葉更是減少到34處。到了晚清時為(wei) 征收厘金,清王朝的地方政府才重建了比較完備的商稅征收機關(guan) 。
其二,宋代的商品經濟發達程度足以支撐800至1000萬(wan) 貫的商稅。據劉光臨(lin) 教授的研究,宋代商稅重點城市集中在河流沿岸,這些沿河城市貢獻一半的商稅額,“充分揭示以水運為(wei) 基礎的長途貿易是宋代商稅征收的主要對象”;另有31個(ge) 縣城、市鎮的商稅額超過了所隸屬的州城,說明可征收的商稅額與(yu) 所在城市的商品經濟發展水平息息相關(guan) ,而與(yu) 城市的行政級別沒有必然關(guan) 係。
總而言之,宋王朝的商稅收入是建立在發達的城市工商業(ye) 、健全的商稅征收體(ti) 係的基礎上的,並不是說官府想要“刻剝”就可以“刻剝”到那麽(me) 多稅錢的。
最後的問題是,宋政府對商稅的“貪婪”究竟是促進,還是妨礙了商品經濟的發展?許多論者囿於(yu) 朱熹提出的“古者刻剝之法,本朝皆備”的指控,認為(wei) 是後者。但我們(men) 認為(wei) 是前者。理由如下:
當宋政府將征稅的重心從(cong) 農(nong) 業(ye) 稅轉移到工商稅之上,勢必要培育、維護市場,積極發展工商業(ye) ,因為(wei) 殺雞取卵隻能圖一時之快,放水養(yang) 魚方是長遠之計。而為(wei) 了發展工商業(ye) ,宋政府需要修築運河、橋梁,以方便物流、客流往來;需要開放港口,以鼓勵海外貿易;需要熱切開發銅礦,以獲得充足的鑄錢資源;需要積極鑄錢、投放於(yu) 市場,以滿足人們(men) 交易之需;需要建立金融匯兌(dui) 機構,以服務於(yu) 長途貿易;需要發行信用貨幣,以便於(yu) 商人快捷達成交易;需要成立“工商銀行”,以向商人提供經營資本的貸款;需要製訂合同法、擔保法、借貸法、買(mai) 賣法、牙人法、市舶法等民商法律,以對付日益複雜的貿易形態與(yu) 利益糾紛;需要保護私人財產(chan) 權,以激勵商民放心地追逐財富、積累財富;需要允許市民隨處開店、夜間營業(ye) 、自主定價(jia) ,以及人口自由流動,使商業(ye) 得以充分展開;需要創新市場機製,使商業(ye) 機構更加適應市場……
所有的這一切,並不是我們(men) 想象中的邏輯推論,而全都是出現在宋代中國的事實。
責任編輯:近複
【上一篇】“程門立雪”背後的家風故事
【下一篇】【劉強】論杜甫的經學與(yu) 詩學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