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濤】“絕地天通”的層累建構與曆史素地——兼評學界的三種詮釋進路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3-01-12 12:23:21
標簽:絕地天通
梁濤

作者簡介:梁濤,男,西曆一九六五年生,陝西西安人。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副院長,《國學學刊》執行主編。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山東(dong) 省“泰山學者”特聘教授。 中國孔子研究院高級研究員,文化部“孔子文化獎”推選委員會(hui) 委員,孟子研究學會(hui) 副會(hui) 長兼秘書(shu) 長,荀子研究學會(hui) 副會(hui) 長兼秘書(shu) 長。主要研究中國哲學史、儒學 史、經學史、出土簡帛等,出版《郭店竹簡與(yu) 思孟學派》、《孟子解讀》、《儒家道統說新探》等,其中《郭店竹簡與(yu) 思孟學派》獲多項人文社科獎。入選北京市社科理論人才“百人工程”,中國人民大學“明德學者”,教育部“新世紀優(you) 秀人才”,北京市“四個(ge) 一批”社科理論人才等。

“絕地天通”的層累建構與(yu) 曆史素地——兼評學界的三種詮釋進路

作者:梁濤

來源:《中國哲學史》2022年第6期


摘要:關(guan) 於(yu) “絕地天通”的傳(chuan) 說和記載,雖包含有曆史的素地,但也經過了後人的層累建構,需要經過分析、梳理。陳來教授利用宗教學、人類學的成果指出,《國語·楚語下》“民神不雜——民神雜糅——絕地天通”三階論不可信,古代宗教實際經曆了“民神雜糅——絕地天通”兩(liang) 個(ge) 階段,對“絕地天通”的研究具有重要意義(yi) 。徐旭生的宗教改革說、張光直的權力壟斷說揭示了“絕地天通”的思想意義(yi) ,但也存在深化和完善的必要。“絕地天通”發生於(yu) 原始社會(hui) 末期的父權家族階段,這是理解“絕地天通”的核心和關(guan) 鍵,“民神雜糅”並不是指人人都為(wei) 巫,家家都為(wei) 巫,而是指每個(ge) 家族乃至宗族都有自己的神,都可以與(yu) 神溝通。“絕地天通”也不是指完全斷絕人與(yu) 天的溝通,而是壟斷祭天的權力,將其掌握在少數人手裏。這裏的天已不是家族的祖先神,而是超越其上的至上神,誰壟斷通天的權力也就掌握了人間的統治權。顓頊也不是指某一具體(ti) 人物,而是對各地宗教改革活動和宗教人物的概括。

 

關(guan) 鍵詞:絕地天通;民神雜糅;層累;素地;陳來

 

 

“絕地天通”是古代社會(hui) 的重大事件,對理解古代宗教、倫(lun) 理、刑法乃至文明的起源,有著重要的參考價(jia) 值,曆來受到學者的關(guan) 注。但與(yu) 其他曆史事件一樣,“絕地天通”在長期的流傳(chuan) 中也經曆了“層類”的建構過程,如何剝離後人的附會(hui) ,還原曆史素地,揭示其思想史意義(yi) ,便成為(wei) “絕地天通”研究中的一個(ge) 重要問題。近代以來的學者如徐旭生、張光直、陳來等都對這一問題表示極大的關(guan) 注,但由於(yu) 問題意識不同,觀察的角度不同,對“絕地天通”的解讀亦有所不同。大致而言,以上三位學者分別提出了宗教改革說(徐旭生)、權力壟斷說(張光直)、巫師專(zhuan) 業(ye) 化說(陳來)的不同詮釋進路,在文獻解讀與(yu) 思想闡發上均有所獲,不僅(jin) 厘清了“絕地天通”中含混不清的問題,也為(wei) 後人的研究奠定了基礎。本文擬對以上三種詮釋進路做出考察、分析,總結其得與(yu) 失,並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個(ge) 人的一管之見。今年正值陳來教授七十大壽,謹以此文表示祝賀。

 

 

“絕地天通”的記載見於(yu) 《尚書(shu) ·呂刑》《國語·楚語下》《山海經·大荒西經》等文獻,其中以《國語·楚語下》的記載最為(wei) 詳盡:

 

昭王問於(yu) 觀射父,曰:“《周書(shu) 》所謂重、黎實使天地不通者,何也’若無然,民將能登天乎?”

 

對曰:“非此之謂也。古者民神不雜。民之精爽不攜貳者,而又能齊肅衷正,其智能上下比義(yi) ,其聖能光遠宣朗,其明能光照之,其聰能聽徹之,如是則明神降之,在男曰覡,在女曰巫。是使製神之處位次主,而為(wei) 之牲器時服。而後使先聖之後之有光烈,而能知山川之號、高祖之主、宗廟之事、昭穆之世、齊敬之勤、禮節之宜、威儀(yi) 之則、容貌之崇、忠信之質、禋絜之服而敬恭明神者,以為(wei) 之祝。使名姓之後,能知四時之生、犧牲之物、玉帛之類、采服之儀(yi) 、彝器之量、次主之度、屏攝之位、壇場之所、上下之神、氏姓之出,而心率舊典者為(wei) 之宗。於(yu) 是乎有天地神民類物之官,是謂五官,各司其序,不相亂(luan) 也。民是以能有忠信,神是以能有明德,民神異業(ye) ,敬而不瀆,故神降之嘉生,民以物享,禍災不至,求用不匱。

 

及少昊之衰也,九黎亂(luan) 德,民神雜糅,不可方物。夫人作享,家為(wei) 巫史,無有要質。民匱於(yu) 祀,而不知其福,烝享無度,民神同位。民瀆齊盟,無有嚴(yan) 威。神狎民則,不蠲其為(wei) ,嘉生不降,無物以享。禍災薦臻,莫盡其氣。

 

顓頊受之,乃命南正重司天以屬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屬民,使複舊常,無相侵瀆,是謂絕地天通。”

 

由於(yu) 陳來教授對這段文字做了詳細梳理,考察了其曆史素地與(yu) 層累建構,故我們(men) 先介紹、分析陳來教授的觀點。陳教授對“絕地天通”的解讀,主要集中在《古代宗教與(yu) 倫(lun) 理——儒家思想的根源》一書(shu) 中,從(cong) 副標題就可以看出,他主要關(guan) 注的是儒家思想的根源問題。他說:“對中國文化的曆史結構而言,尋找決(jue) 定曆史後來發展的‘軸心’,不能僅(jin) 僅(jin) 著眼在春秋戰國,更應向前追溯,或者用雅斯貝斯的語言,在注重軸心時代的同時,我們(men) 還應注重‘前軸心時代’,這對研究儒家思想的起源或根源來說,更是如此。”[1]故他是把巫覡文化看作儒學的源頭或根源,將“絕地天通”看作由“巫”到“儒”的一個(ge) 重要環節來進行考察。在《國語》中,觀射父論及“民神不雜”時,不僅(jin) 提到巫、覡,還說到祝、宗以及五官,認為(wei) 他們(men) 的職責都是為(wei) 了使“民神異業(ye) ,敬而不瀆”。對此陳來教授分析說,“按照此說,在中國原始宗教的第一階段上,已有專(zhuan) 職事神的人員,而一般人則從(cong) 事其他社會(hui) 職業(ye) ,不參與(yu) 事神的活動,這叫做民神不雜,民神異業(ye) 。在原始宗教的第二階段上,人人祭祀,家家作巫,任意通天,這叫做民神雜糅、民神同位。其結果是祭品匱乏,人民不再得到福佑。在第三階段上,絕地天通,恢複民神不雜的秩序。”[2]這樣按《楚語》所述,中國上古的原始宗教實際經曆過三個(ge) 階段:“民神不雜、民神異業(ye) ——民神雜糅、家為(wei) 巫史——絕地天通、無相侵瀆。表麵上看,這好像是一種正、反、合的辯證演進,但這樣的一種演變,並不是宗教自身自然演化過程的體(ti) 現。”[3]陳來教授認為(wei) 《楚語》所述並不能反映古代宗教的自然演變,顯然是意識到,“中國上古傳(chuan) 說的一個(ge) 問題是,像《楚語》中記載的這種傳(chuan) 說,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保留了原生線索和原生情景,又在多大程度上染著西周文化的色彩,往往並非一目了然”[4]。也就是說,上古傳(chuan) 說都經曆了一個(ge) 不斷層累的過程,雖然包括有一定曆史的素地,但二者往往混雜在一起,不容易做出明確區分,而曆史研究恰恰是要透過後世的層累去發現曆史的素地。另外,根據弗雷澤等人類學家的研究成果,雖然上古確實存在“家為(wei) 巫史”的階段,如澳大利亞(ya) 人都是巫師,每個(ge) 人都幻想自己能通過交感巫術來影響他的同伴或自然的過程。“然而,弗雷澤及人類學的知識告訴我們(men) ,‘民神不雜’的狀態不可能是最原始的文化——宗教狀態,而‘民神雜糅’倒是原始文明早期的普遍情形。”[5]這個(ge) 判斷非常重要,說明陳來教授對《楚語》所述真偽(wei) 的判別,已不限於(yu) 目前學界流行的二重證據法,而更多是采用陳寅恪先生倡導的“取外來之觀念,以固有之材料互相參證”[6]。當然,史實真偽(wei) 的考辯,邏輯推理無疑是十分重要的。宗教與(yu) 其他事物一樣,也應該是經曆了從(cong) 簡單到複雜的發展,但《楚語》所述,顯然與(yu) 此不符。“《楚語》記載的少皥時代的巫似乎是一種祭祀程序的功能操作者,這究竟是否為(wei) 上古社會(hui) 巫覡的原生情景,就值得懷疑。《楚語》敘述的祝宗巫史職能的清晰分化,更像是商周文化特別是西周文化的現象。觀射父的講法隻是把民神異業(ye) 的理想狀況賦予上古,以便為(wei) 顓頊的宗教改革提供一種合法性。而顓頊時代的文化還未發展到宗廟昭穆、禮節威儀(yi) 燦然大備的程度。”[7]陳來教授的這個(ge) 推理應該是可以成立的。

 

在清理了後人的層累建構之後,陳來教授接著探討“絕地天通”中可靠的曆史素地。“絕地天通傳(chuan) 說中肯定性的信息是,它明確指出:第一,中國上古曾有一個(ge) ‘家為(wei) 巫史’即人人作巫、家家作巫的巫覡時代;第二,上古巫覡的職能是促使天地的交通;第三,中國曆史上的巫覡經曆了一個(ge) 專(zhuan) 業(ye) 分化的過程。……顓頊的‘絕地天通’政策,把少皥時代的‘家為(wei) 巫史’進化為(wei) 巫史的專(zhuan) 業(ye) 化,這是不是對少皥以前的一種恢複,無從(cong) 證明,也不重要。至於(yu) 說這一過程的最終結果是實現了事神權力的集中和壟斷,也還需要進一步的解讀,因為(wei) 我們(men) 可以想見,一個(ge) 較大的邦國,更不用說像夏商這樣擁有更大統一性統治的王朝,隻有兩(liang) 個(ge) 大巫,是根本不可能的,各個(ge) 部落、氏族的巫覡也不可能由帝顓頊的一聲號令而取消。”[8]陳來教授認為(wei) ,“絕地天通”傳(chuan) 說中可以肯定的曆史素地主要有三:(一)中國上古確實存在一個(ge) “家為(wei) 巫史”,人人作巫的巫覡時代。(二)巫覡的職能是促使天地的交通,具體(ti) 講也就是與(yu) 神靈的溝通。陳來教授同意張光直等人的說法,認為(wei) 巫類似於(yu) 薩滿,他們(men) 通過進入癲狂以升舉(ju) 天界,重現人與(yu) 天地間的交往。(三)顓頊的“絕地天通”是對巫的專(zhuan) 業(ye) 化,經此專(zhuan) 業(ye) 化之後,隻有職業(ye) 巫師可以通天,而一般民眾(zhong) 則被禁止與(yu) 天溝通了。至於(yu) 巫覡的專(zhuan) 業(ye) 化,是顓頊的創舉(ju) 還是恢複到之前少皥的時代,陳來教授對此存而不論。不過從(cong) 其論述來看,他還是認為(wei) ,古代宗教經曆了從(cong) 民神雜糅、人人為(wei) 巫師到民神不雜、巫師專(zhuan) 業(ye) 化的發展過程。值得注意的是,陳來教授不承認“絕地天通”是由重黎完成的,認為(wei) 這也應是後人的建構,理由是當時不可能隻有兩(liang) 個(ge) 大巫。這一判斷顯然與(yu) 其巫的專(zhuan) 業(ye) 化的詮釋進路有關(guan) ,如果真有巫的專(zhuan) 業(ye) 化,那一定也是一個(ge) 自然的過程,需要經曆較長的時間,正如陳來教授所質疑的,不可能因為(wei) “顓頊的一聲號令”便完成了。但這一以來,陳來教授實際把“絕地天通”的傳(chuan) 說解構掉了,顓頊與(yu) 重黎可有可無,而顓頊令重黎絕地天通不僅(jin) 見於(yu) 《國語》,還見於(yu) 其他文獻,應該是這一傳(chuan) 說中的重要素地,後世的詮釋隻應對其做出合理的解讀,而不應連事件本身都否定。

 

徐旭生對“絕地天通”的關(guan) 注,是與(yu) 其古史研究聯係在一起的。鑒於(yu) 顧頡剛等人疑古過勇,“走得太遠,又複失真”,故提出“怎樣來治傳(chuan) 說時代的曆史”的問題。在他看來,在神權極盛的時代,“大家離開神話的方式就不容易思想,所以這些傳(chuan) 說裏麵摻雜的神話很多,想在這些摻雜神話的傳(chuan) 說裏麵找出曆史的核心也頗不容易。由於(yu) 這些原因,所以任何民族曆史開始的時候全是頗渺茫的,多矛盾的。這是各民族共同的和無可奈何的事情。可是,把這一切說完以後,無論如何,很古時代的傳(chuan) 說總有它曆史方麵的質素、核心,並不是向壁虛造的。”[9]所以他主張考察古史傳(chuan) 說的素地,重建古史係統,他著名的三大部族集團說,就是在此基礎上提出的。徐氏認為(wei) 上古時代中華大地存在炎黃、東(dong) 夷、苗蠻三個(ge) 部族集團,隨著氏族的繁衍和發展,本來各自獨立的部落集團發生接觸,引發激烈戰爭(zheng) ,炎黃打敗了東(dong) 夷,殺其首領蚩尤。“從(cong) 前氏族林立的中國經過這一次大震蕩,就漸漸地合並起來,成了若幹的大部落。這實在是我國古代史上的一種巨大的變化。”[10]“炎黃以前,氏族的範圍大約還很小,社會(hui) 自身還沒有變化的傾(qing) 向,社會(hui) 秩序的問題還顯不出很重要。及至炎黃與(yu) 蚩尤大動幹戈以後,散漫的氏族擴大成部落,再擴大為(wei) 部落聯盟;社會(hui) 的新元素已經在舊社會(hui) 裏麵含苞和發芽,新舊的矛盾開始顯露,新舊的交替不久就要開始,社會(hui) 的秩序問題因此就漸漸地重要起來。從(cong) 前天人接近還感覺不到什麽(me) 樣的不便,可是在這個(ge) 時候就成了社會(hui) 自身的一種嚴(yan) 重的威脅。帝顓頊出來,快刀斬亂(luan) 麻,使少昊氏的大巫重為(wei) 南正‘司天以屬神’,……隻有他,或者說隻有他同帝顓頊才管得天上的事情,把群神的命令匯集起來,傳(chuan) 達下來,此外無論何巫不得升天,妄傳(chuan) 群神的命令。”[11]因此,他稱顓頊“是一位敢做大膽改革的宗教主”,“顓頊這一次關(guan) 於(yu) 宗教的改革對將來的社會(hui) 有很大的影響,實在是我國古史上第二個(ge) 巨大的變化。”[12]可見,徐先生關(guan) 注的是“絕地天通”這一宗教改革的曆史影響,將其看作華夏民族形成、發展中的重大事件。他還分析了《尚書(shu) ·呂刑》的材料,認為(wei) 所記載是華夏集團與(yu) 東(dong) 夷集團融合後,與(yu) 南方苗蠻集團的衝(chong) 突。“衝(chong) 突的表麵原因是由於(yu) 南方人民不肯采用北方的高級的巫教,‘弗用靈’。衝(chong) 突的結果是把南方的驩兜、三苗、檮杌各氏族完全擊敗,或分別流放;北方的大巫長,祝融深入南方以傳(chuan) 播教化……苗蠻對北方高級的宗教完全接受。”[13]但顓頊的宗教改革,為(wei) 何能夠促成了三大集團的融合,徐先生對此沒有對此做出分析、說明,其論證是不充分的。而正是在這一點上,張光直先生的權力壟斷說,對前者做出深化和補充。

 

張光直對“絕地天通”的解讀,是建立在他關(guan) 於(yu) 中西文明起源的新說之上的。張先生認為(wei) ,就世界範圍來看,文明的產(chan) 生,即從(cong) 原始社會(hui) 向階級社會(hui) 的轉變有兩(liang) 種基本方式:一種以人與(yu) 自然關(guan) 係的改變為(wei) 契機,通過技術的突破,依靠生產(chan) 工具和生產(chan) 手段的變化引起社會(hui) 的質變;另一種則以人與(yu) 人關(guan) 係的改變為(wei) 主要動力,技術沒有大的突破,而主要是通過政治權威的建立與(yu) 維持開創了一個(ge) 新的時代。前者以兩(liang) 河流域的蘇美爾文明為(wei) 代表,其特征是金屬工具在生產(chan) 和灌溉中大規模運用,貿易的擴展以及文字對經濟的促進等,它成為(wei) 近現代西方文明的主要來源。後者則以瑪雅—中國文化為(wei) 代表,其特征是政治權威的崛起與(yu) 社會(hui) 分層的形成,金屬不是運用於(yu) 生產(chan) ,而是運用於(yu) 宗教與(yu) 政治活動中。[14]從(cong) 這一視域出發,張光直突出巫覡與(yu) 政治權力的關(guan) 係,將宗教與(yu) 政治權威的興(xing) 起聯係在一起。他說:“這則神話是有關(guan) 古代中國巫覡最重要的材料,它為(wei) 我們(men) 認識巫覡文化在古代中國政治中的核心地位提供了關(guan) 鍵的啟示。天,是全部有關(guan) 人事的知識匯聚之地。……獲取這種知識的途經是牟取政治權威。古代,任何人都可借助巫的幫助與(yu) 天相通。自天地交通交絕之後,隻有控製著溝通手段的人,才握有統治的知識,即權力。”[15]一句話,古代中國宗教與(yu) 政治統治是聯係在一起的,掌握了通天權也就掌握了統治權,反之亦然。故“絕地天通”既是宗教改革,也是政治改革,是通過宗教達到對權力的壟斷。在張先生看來,“文明是物質財富積聚的體(ti) 現,它既是政治權威興(xing) 起的結果,也是它存在的條件。……但在中國,資源(文明)的最初積聚,是通過政治手段(國家社會(hui) )而不是技術突破來實現的。”[16]所以雖然已進入青銅時代,但青銅製作的農(nong) 具卻寥寥無幾,農(nong) 業(ye) 工具仍然用木、石、角、骨製造,青銅主要被用來做禮器、兵器。“這種使用模式成為(wei) 中國青銅時代最顯著的特征,青銅主要與(yu) 儀(yi) 式與(yu) 戰爭(zheng) 聯係在一起,‘國之大事,在祀與(yu) 戎’。”[17]這構成中國古代文明的獨特路徑,即不是通過生產(chan) 、技術的突破,而是利用對祭祀、暴力的壟斷形成政治權威,實現財富的積聚,而“絕地天通”正是這一發展路徑中的重要事件。張光直的解讀強調了巫覡與(yu) 政治權威的關(guan) 係,有其合理之處,一定程度上解釋、說明了為(wei) 何顓頊的宗教改革,會(hui) 促成政治權威的崛起與(yu) 統一國家的形成。但他對《國語》“絕地天通”的解讀是比較簡單的,既沒有對其做層累與(yu) 素地的分析(如陳來教授),也沒有將其與(yu) 古代民族的具體(ti) 曆史聯係在一起(如徐旭生教授),其關(guan) 注點主要在於(yu) “絕地天通”如何促成了政治權威的崛起。由於(yu) 其觀點是建立在中西文明新說之上的,故不可避免地帶有推論的性質。另外,張先生是將夏商周三代作為(wei) 一個(ge) 整體(ti) 看待的,將其均視為(wei) 通過神權與(yu) 暴力的壟斷以實現財富積聚類型,這樣無形中就誇大了“絕地天通”對後世的影響,而無視三代內(nei) 部宗教觀念的變化,尤其是周人“敬德保民”“以德配天”的思想史意義(yi) 。

 

 

在以往學者研究的基礎上,我們(men) 有可能對“絕地天通”的曆史素地與(yu) 層累建構做出進一步分析和梳理。根據陳來教授的研究,古代宗教的第一階段是“民神雜糅”,而非傳(chuan) 統所記載的“民神不雜”。這一階段的情況是:“民神雜糅,不可方物;夫人作享,家為(wei) 巫史。”(《國語·楚語下》)韋昭注:“方,別也。物,名也。”[18]故方物是指不能對民神做出區分、分別。下一句的理解頗有歧義(yi) ,韋昭注:“夫人,人人也。享,祀也。”[19]故“夫人作享”是說家族成員都可以參與(yu) 到家族的祭祀活動中。“家為(wei) 巫史”的“為(wei) ”當訓為(wei) 有。《孟子·滕文公上》:“夫滕,壤地褊小,將為(wei) 君子焉,將為(wei) 小人焉。”趙岐注:“為(wei) ,有也。”[20]是說家族內(nei) 部已經有了專(zhuan) 門的巫,執行祭神活動。以往學者將該句理解為(wei) 人人都作巫,家家都作巫,是不成立的,也不符合古代宗教的一般情況。沒有材料表明,古代存在著一個(ge) 人人為(wei) 巫的階段,弗雷澤所說更有可能是巫術衰落後流落民間的情況,而非巫術的原生形態。以往學者誤把這裏的“家”當作了後世的小家庭,把家直接等同於(yu) 人,故得出錯誤的結論。其實這裏的家並非後世的小家庭,而是父權家族。所謂父權家族是以父家長為(wei) 核心的家庭組織,它是早期氏族組織長期發展演變的結果,一般由父家長與(yu) 若幹代子女組成,成年子女雖然可以組成家庭,成為(wei) 小家長,但他們(men) 沒有經濟獨立權,父家長利用對家族經濟活動的管理壟斷了家族的財產(chan) 。為(wei) 了維護對家族的統治,他們(men) 竭力壓製小家長的“個(ge) 性”。因此,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nei) ,家族財產(chan) 集中在父家長手裏,雖然也出現了私有製——父家長私有製,但不同於(yu) 個(ge) 體(ti) 私有製,它不僅(jin) 沒有瓦解父權家族,反而強化了父家長的統治。由於(yu) 父家長占有了家族財產(chan) ,在家族內(nei) 部取得了支配一切的權力,父家長不僅(jin) 擁有對家族財產(chan) 的絕對所有權,還擁有司法審判權以及宗教祭祀權。[21]關(guan) 於(yu) 父權家族,恩格斯將其概括為(wei) :“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內(nei) ,二是父權。”並說“它以縮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後來在社會(hui) 及其國家中廣泛發展起來的對立”。[22]因此,父權家族的出現,是人類文明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標誌著在社會(hui) 生活的一切製度上,在人與(yu) 地和人與(yu) 人的關(guan) 係上的革命。

 

一個(ge) 家族,從(cong) 起源上可以追溯到久遠的祖先,這位祖先因對家族發展創立巨大功業(ye) ,被視為(wei) 家族精神的象征,為(wei) 全體(ti) 家族成員所崇拜。祖先崇拜一經產(chan) 生,便成為(wei) 家族的共同信仰,對維係家族的統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為(wei) ,家族雖然建立在共同的血緣關(guan) 係之上,但從(cong) 實質上說,共同的宗教信仰才是家族的標誌。家族在血緣關(guan) 係上不一定要保持統一,它可以容納無血緣關(guan) 係的外來人,如家族中的婦女和非自由人,然而家族在宗教信仰上卻一定要保持一致,一個(ge) 外來人加入新家族時,必須放棄原來信奉的舊神,改奉家族的新神。因此,“古代家族不近於(yu) 自然的團體(ti) ,而近於(yu) 宗教的團體(ti) 。”[23]由於(yu) 祭祀是溝通人與(yu) 神關(guan) 係的重要手段,是世俗權力和政治秩序的合法性來源,故父家長往往利用祭祀權強化對家族的統治。在家族內(nei) 部,父家長壟斷祭祀權,是主祭,其他成員在家長率領下,參加祭祀活動,這就是“人人作享”。祭祀需要專(zhuan) 業(ye) 的巫師與(yu) 神靈相溝通,需要巫師的參與(yu) ,這就是“家有巫師”。由於(yu) 祭祀是家族內(nei) 部的活動,外人不得參與(yu) ,祭神是對其先祖的尊崇和敬仰,因此會(hui) 在所有家族成員之間產(chan) 生強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使所有成員團結在家長的周圍,這種作用稱為(wei) “收族”(《禮記·大傳(chuan) 》:“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

 

因此,“民神雜糅”實際反映的是原始社會(hui) 末期父權家族階段的宗教情況,其特點是人神相通,人人都可以參與(yu) 享神,家家都有巫史。由於(yu) 古代社會(hui) 是以家族為(wei) 單位的,負責祭祀的是父家長,參與(yu) 祭祀的主要限於(yu) 家族成員。這種早期巫教雖然對整合家族關(guan) 係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明顯的局限。特別是隨著家族的不斷繁衍、分化,在家族的基礎上形成更高一級的宗族,在宗族的基礎上又形成更高一級的氏族,以及超越氏族和宗族之上的部落聯盟時,其局限性就顯得十分明顯了。主要表現是“烝享無度,民神同位。民瀆齊盟,無有嚴(yan) 威”,由於(yu) 神人的界限不夠明確,不同氏族的神也沒有隸屬關(guan) 係,故影響範圍有限,無法促進社會(hui) 的分層,樹立政治權威,形成政治共同體(ti) 。“齊盟”猶言同盟,“同盟是氏族間或部落間的事情,也是有關(guan) 社會(hui) 秩序的事情,可是幾乎人人全能傳(chuan) 達神意,來幹涉它,那樣的煩瀆,那‘齊盟’還能有什麽(me) ‘嚴(yan) 威’呢?”[24]沒有更高的神靈,不同氏族間的人們(men) 自然缺乏精神上的向心力,對於(yu) 盟誓也就不以為(wei) 意了。於(yu) 是到顓頊主政時,“乃命南正重司天以屬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屬民,使複舊常,無相侵瀆,是謂絕地天通”。顓頊的宗教改革主要包括三個(ge) 方麵:一是提出了超越宗族、氏族之上的天神,作為(wei) 更高的精神信仰。二是“絕地天通”,禁止與(yu) 天神任意交通,設立專(zhuan) 門的巫覡——重,壟斷了祭祀天神的特權。三是在專(zhuan) 業(ye) 巫覡之外,設立管理民事的官員——黎。經顓頊的改革後,早期巫教被以天為(wei) 至上神的信仰所代替,古代宗教進入一個(ge) 新的發展階段。需要說明的是,“絕地天通”並非完全隔絕人與(yu) 天的交通,而是將交通的權力壟斷在少數人手裏。天也不再是各個(ge) 氏族信奉的祖先神,而是更高的神靈,是超越地域性的至上神。各個(ge) 家族祭祀祖先神的傳(chuan) 統雖然仍然保留,但祭天隻能是少數人的特權。由於(yu) 古代社會(hui) 宗教與(yu) 權力的密切關(guan) 係,壟斷了通天權也就壟斷了世俗的統治權。原來各個(ge) 氏族都有自己的祖先神,現在則有更高的至上神——天,而信奉天的權威自然也就要臣服於(yu) 壟斷了通天權的部族首領,故顓頊的改革實際是為(wei) 部族國家提供了宗教信仰。“絕地天通”可能最早發生在顓頊所屬的華夏部落聯盟,後又擴展到東(dong) 夷部落聯盟和苗蠻部落聯盟。前者即《楚語下》所記,後者則見於(yu) 《尚書(shu) ·呂刑》關(guan) 於(yu) “絕地天通”的記載。

 

 

《呂刑》一篇,《史記·周本紀》稱“甫侯言於(yu) 王,作修刑辟。……命曰《甫刑》。”《國語·周語》韋昭注:“謂周穆王之相甫侯所作《呂刑》也。”“甫”通“呂”。本篇主要記載周穆王關(guan) 於(yu) 勤政慎罰的誥辭,因其主要反映了穆王之相呂侯的思想,故稱《呂刑》。其文雲(yun) :

 

若古有訓,蚩尤惟始作亂(luan) ,延及於(yu) 平民,罔不寇賊,鴟義(yi) 奸宄,奪攘矯虔。苗民弗用靈,製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爰始淫為(wei) 劓、刵、椓、黥。越茲(zi) 麗(li) 刑並製,罔差有辭。民興(xing) 胥漸,泯泯棼棼,罔中於(yu) 信,以覆詛盟。虐威庶戮,方告無辜於(yu) 上。上帝監民,罔有馨香德,刑發聞惟腥。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報虐以威,遏絕苗民,無世在下,乃命重黎,絕地天通,罔有降格。

 

《呂刑》完成於(yu) 周人之手,是從(cong) 勝利者華夏的立場記述曆史的,故其文字多有誇誕、不實之處。當時王朝國家尚未形成,自然不存在“作亂(luan) ”的問題,真實情況應該是隨著華夏部族向南方的擴張,與(yu) 蚩尤為(wei) 代表的苗蠻部族發生激烈衝(chong) 突,《呂刑》的作者從(cong) 正統觀念出發,故稱蚩尤“始作亂(luan) ”。“苗民弗用靈”,“靈”訓為(wei) 令。苗民不聽從(cong) 誰的命令呢?當然不是其祖先神的命令,而應當是新的天神的命令,也就是顓頊以天神的名義(yi) 發布的命令。徐旭生先生認為(wei) 是指南方的苗民不肯采用北方的高級巫教,[25]也就是顓頊改革後出現的天神教,是有道理的。為(wei) 了與(yu) 華夏部族對抗,苗蠻部落製作了“五虐之刑”,也稱作法。其中“劓”是割鼻,“刵”當為(wei) “刖”之誤,是砍足,“椓”是宮刑,“黥”是臉上刺字。劓、刖、椓、黥,再加上大辟即為(wei) 五刑。“越茲(zi) 麗(li) 刑並製,罔差有辭”,越茲(zi) ,於(yu) 是。麗(li) ,施行。並,通“摒”。差,擇也。於(yu) 是施行刑罰,摒棄法製,不管對方的陳述。這是斥責蚩尤濫用刑罰,殺戮無辜。其實五刑是五種懲罰手段,其實施的對象主要是戰爭(zheng) 的俘虜,主要針對的是外族人。陳顧遠稱:“我族初用五虐之刑,當亦專(zhuan) 對異族而設,凡同族有罪,或屏諸四夷不與(yu) 同中國,若《舜典》‘流共工,放驩兜’是也。”[26]關(guan) 於(yu) 五刑,梁啟超曾推測其出自苗族,“五刑為(wei) 苗族所創,其跡甚明”,“自黃帝迄今於(yu) 舜禹,我族與(yu) 苗族為(wei) 劇烈之競爭(zheng) ,卒代之以興(xing) 。於(yu) 是彼族之文明,吸收以為(wei) 我用。刑法於(yu) 是起焉”。[27]梁氏之說未必恰當,其實華夏族也實行過五刑。《尚書(shu) ·舜典》記舜命皋陶之言:“皋陶,蠻夷猾夏,寇賊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注:用),五服三就。”皋陶所掌的五刑針對的是犯境的蠻夷,其擔任的官職——士,應該主要是軍(jun) 事性的。至於(yu) 士成為(wei) 理官,掌訴訟,乃是以後的事情,說明華夏同樣推行過針對外族人的刑罰。[28]《國語·魯語》記魯大夫臧文仲曰:“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鑿,薄刑用鞭撲,以威民也。古大者陳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五刑三次,是無隱也。”這裏所說的五刑雖然具體(ti) 內(nei) 容與(yu) 苗民的五刑有所不同,但就其為(wei) 刑罰、暴力而言則是一致的。出現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wei) 在早期國家形成過程中,各個(ge) 部族均發生過激烈的戰爭(zheng) ,最初可能發生在氏族之間,後又擴大到部族之間,苗蠻如此,華夏亦如此。《淮南子·天文訓》稱:“昔者共工氏與(yu) 顓頊爭(zheng) 為(wei) 帝。”這應該是爭(zheng) 奪部落聯盟的統治權。《兵略訓》亦稱:“顓頊嚐與(yu) 共工爭(zheng) 矣……共工為(wei) 水害,故顓頊誅之。”這應該是為(wei) 了爭(zheng) 奪水資源,或者為(wei) 了治水而發生戰爭(zheng) 。由於(yu) 當時生產(chan) 力落後,尚沒有將俘虜變為(wei) 奴隸的條件,故對於(yu) 戰爭(zheng) 中的俘虜,需要有一套懲罰的手段和方法,並根據刑罰的輕重,分別在野外、市集和朝廷三個(ge) 場所進行處罰。這就是《舜典》所說的“五服三就”,《呂刑》所說的“五刑三次”。

 

按照《呂刑》的說法,由於(yu) 苗民濫用刑罰,虐殺無辜——其實更有可能是對異族的征伐,敗壞了社會(hui) 風氣,於(yu) 是人們(men) 紛紛向上帝申述。“上帝監民,罔有馨香德,刑發聞惟腥。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報虐以威,遏絕苗民,無世在下。乃命重黎,絕地天通,罔有降格。”這裏的“上帝”指至上神,“皇帝”應指顓頊,顓頊打著同情無辜民眾(zhong) 的旗號,對反抗的苗民進行殺戮,同時命重黎斷絕天地交通,將祭祀權壟斷在自己手裏,不允許苗民與(yu) 天溝通,至此北方的高級巫教才傳(chuan) 播到南方,被苗蠻族所接受。可見,祭祀權與(yu) 統治權是聯係在一起的,軍(jun) 事征服往往要靠宗教祭祀來維護,而宗教祭祀的推廣也要借助刑罰的力量。據《國語·魯語下》:“昔禹致群神於(yu) 會(hui) 稽之山,防風氏後至,禹殺而戮之,其骨節專(zhuan) 車。”這裏的“群神”指各地部落首領,因為(wei) 具有祭祀各自部落神的權力,故被稱為(wei) 神。禹借殺防風氏,對其進行威嚇,逼迫其臣服於(yu) 自己。又據《左傳(chuan) ·哀公七年》:“禹合諸侯於(yu) 塗山,執玉帛者萬(wan) 國。”到塗山之會(hui) 時,[29]各地部落首領已自覺臣服,故不再稱神,而稱諸侯了。這樣隨著部族統一戰爭(zheng) 的完成,早期部族國家就進入夏商周的王朝國家。

 

《呂刑》與(yu) 《國語·楚語》均提到“絕地天通”,但所記並不完全相同。如前所述,“絕地天通”最早出現於(yu) 華夏部落,後來又推廣到苗蠻部落,《國語》與(yu) 《呂刑》可能是對這一過程的不同記載,其核心則是通過宗教改革壟斷政治權力,促進社會(hui) 分層,形成部族乃至王朝國家。另外,《呂刑》沒有提到顓頊,隻說到“皇帝”。[30]古代由於(yu) 宗教勢力強盛,古人稱帝顓頊、帝堯,“專(zhuan) 名前麵加一‘帝’字,很恰切地表明他們(men) 半神半人的性質。帝就是神,單稱‘帝’或加一字作‘皇帝’,而下麵不係專(zhuan) 名的,均指天神,並無真實的人格。”[31]從(cong) 一些記載來看,顓頊半人半神,具有很強的神性,可能由於(yu) 這個(ge) 原因,《呂刑》稱其為(wei) “皇帝”。顓頊不僅(jin) 具有很強的神性,身份也頗為(wei) 複雜。“一方麵,華夏集團的重要氏族,有虞氏、夏侯氏全對他行祖祭”,另一方麵,據《山海經·大荒東(dong) 經》、《帝王世紀》,他又像是屬於(yu) 東(dong) 夷集團。另外,顓頊又見於(yu) 《海外北》、《大荒北》、《海內(nei) 東(dong) 》、《大荒東(dong) 》、《大荒南》、《大荒西》,像他這樣東(dong) 西南北,“無遠弗屆”的情形,十分罕見。[32]這樣看來,顓頊可能不單指某一具體(ti) 人物,而是對各地宗教改革活動和宗教人物的概括。

 

綜上所論,“絕地天通”乃上古時代的重大事件,涉及宗教、政治、民族等眾(zhong) 多領域,對理解中國古代國家文明的起源具有重要意義(yi) 。但在長期的傳(chuan) 播中,關(guan) 於(yu) “絕地天通”的敘述不可避免地經曆了層累建構過程,加入後人附會(hui) 的內(nei) 容。這尤其體(ti) 現在《楚語下》中,陳來教授指出其“民神不雜”——“民神雜糅”——“絕地天通”三階段論不可信,其曆史素地隻可能包括“民神雜糅”——“絕地天通”兩(liang) 階段,清理了層累、附會(hui) 的內(nei) 容,具有重要意義(yi) 。同樣,《呂刑》從(cong) 華夏正統觀念出發,把“絕地天通”說成是對苗民濫用刑罰、殺戮無辜的懲罰,其實不論是苗蠻還是華夏,都試圖通過壟斷祭祀和刑罰完成部族的統一,進而建立王朝國家,隻不過華夏獲得最終的勝利,而苗蠻是失敗者而已。而且《呂刑》的說法也是自相矛盾的,既然已經“遏絕苗民,無世(注:嗣)在後”,將其趕盡殺絕,又有什麽(me) 必要以及針對誰來“絕地天通”呢?

 

學者普遍承認,“絕地天通”發生於(yu) 原始社會(hui) 末期,此時已進入父權家族階段,故對於(yu) “絕地天通”需要結合父權家族來理解。所謂“民神雜糅”並不是指人人都為(wei) 巫,家家都為(wei) 巫,而是指每個(ge) 家族乃至宗族都有自己的神,都可以與(yu) 神溝通。家族成員雖然均可參與(yu) 祭祀,但祭祀權實際是掌握在父家長手中的。古代社會(hui) 是以家族而不是個(ge) 人為(wei) 基本單位的,所以根本不存在人人都為(wei) 巫的情況。學者多強調,中國古代宗教是一種類似薩滿的巫教,其特點是通過巫覡與(yu) 神或天進行溝通。由於(yu) 父權家族階段已出現了祖先神,故這一時期的宗教信仰主要是祖先崇拜,巫是在這一信仰下活動的。同樣地,“絕地天通”也不是指完全斷絕人與(yu) 天的溝通,而是壟斷祭天的權力,將其掌握在少數人手裏。這裏的天已不是家族的祖先神,而是超越其上的至上神,誰壟斷通天的權力也就掌握了人間的統治權。從(cong) 這一點看,巫師專(zhuan) 業(ye) 化說雖然有一定根據,但顯然不足以揭示“絕地天通”的真正內(nei) 涵。稱“絕地天通”為(wei) 宗教改革當然可以成立,但也需要注意,這種宗教改革實際是將民眾(zhong) 排除在外,沒有為(wei) 民眾(zhong) 提供超越的精神信仰,而是為(wei) 王權的興(xing) 起提供了宗教的根據。因此,宗教改革說恐怕要與(yu) 權力壟斷說需要結合在一起,才可能對“絕地天通”做出全麵、合理的說明。另外需要說明的是,雖然“絕地天通”的事件顯示,中國古代文明走了一條壟斷宗教與(yu) 暴力的路徑,但這一文明之所以能長期延續,卻絕不僅(jin) 僅(jin) 是依靠排他性的宗教與(yu) 暴力,而是不斷有新的宗教、思想因素的注入。這些因素顯然已經突破了“絕地天通”的範疇,是其所無法概括和包含的了。

 

注釋
 
[1]陳來:《古代宗教與倫理——儒家思想的根源》,生活、讀書、新知三聯出版社1999年版,第5頁。
 
[2]同上,第23頁。
 
[3]同上,第26頁。
 
[4]同上。
 
[5]同上。
 
[6]陳寅恪:《王靜安先生遺書序》,《金明館叢稿二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219頁
 
[7]陳來:《古代宗教與倫理——儒家思想的根源》,第26頁。
 
[8]同上,第26-27頁。
 
[9]徐旭生:《中國古史的傳說時代》(增訂本),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22頁。
 
[10]同上,第6頁。
 
[11]同上,第83頁。
 
[12]同上,第6-7頁。
 
[13]同上,第8頁。
 
[14]張光直:《美術、神話與祭祀》,遼寧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頁。
 
[15]同上,第33頁。
 
[16]同上,第107頁。
 
[17]同上,第92頁。
 
[18]徐元浩:《國語集解》,中華書局2002年版,第515頁。
 
[19]同上。
 
[20](清)焦循:《孟子正義》上冊,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350頁。
 
[21]林耀華、莊孔韶:《父係家族及父權家族公社形態研究》,青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2頁。
 
[22]恩格斯:《家庭、私有製與國家的起源》,《馬克思恩克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49-50頁。
 
[23](法)法郎士著,李玄伯譯:《希臘羅馬古代社會研究》,上海文藝出版社1987年版,第26頁。
 
[24]徐旭生:《中國古史的傳說時代》(修訂本),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80頁。
 
[25]徐旭生:《中國古史的傳說時代》(增訂本),第8頁。
 
[26]陳顧遠:《中國法製史》,中國書店1988年版,第260頁。
 
[27]梁啟超:《論中國成文法編製之沿革得失》,《梁啟超法學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頁。除《呂刑》外,《墨子·尚同》也說到“譬之若有苗以五刑然”。
 
[28]關於皋陶,《左傳·昭公十四年》說:“《夏書》曰:‘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呂氏春秋·君守》說:“皋陶作刑。”《說苑·修文》:“皋陶為大理。”
 
[29]學者或認為,會稽與塗山為同一個地方,《國語》與《左傳》所記實際是同一次會盟。
 
[30]對於此“皇帝”,學者或據《國語》釋其為顓頊(鄭玄),或根據《呂刑》下文提及伯夷、禹、後稷而認為指舜(蔡沈),或認為指“偉大美善的上帝”(劉啟釪:《尚書校釋譯論》第4冊,中華書局2005年版,第1948頁)。
 
[31]徐旭生:《中國古史的傳說時代》(增訂本),第76頁。
 
[32]同上,第7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