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忠信】傳統血緣社會組織自治的財團法人運作模式——北宋“範氏義莊”之契約性意義初釋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2-12-29 21:07:54
標簽:
範忠信

作者簡介:範忠信,男,西元一九五九年生,湖北英山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先後供職中國社科院台灣所、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杭州師範大學、華僑(qiao) 大學,兼任中國法律史學會(hui) 第八屆執行會(hui) 長。著有《情理法與(yu) 中國人》《中國法律傳(chuan) 統的基本精神》《中西法文化的暗合與(yu) 差異》等。

傳(chuan) 統血緣社會(hui) 組織自治的財團法人運作模式——北宋“範氏義(yi) 莊”之契約性意義(yi) 初釋

作者:範忠信

來源:《華東(dong) 政法大學學報》2022年第6期


    要:北宋名臣範仲淹始創並持續運行九百年的蘇州“範氏義(yi) 莊”,是傳(chuan) 統中國民間社會(hui) 組織自治實踐的典範。以“義(yi) 田”或家族基金式財團法人為(wei) 自治經濟基礎,以五服內(nei) 宗親(qin) 為(wei) 自治團體(ti) 成員,以祀祖聚族、扶貧濟困、獎學勵誌為(wei) 自治公益的目標,這一組織成功地彌補了國家公共管理和服務的嚴(yan) 重不足。範氏義(yi) 莊符合今日民法學上的社團、財團兩(liang) 種法人定義(yi) ,它是中華民族在契約文明、自治文明方麵為(wei) 人類共同價(jia) 值所作貢獻的典型樣本之一。


關(guan) 鍵詞:範氏義(yi) 莊; 財團法人; 社會(hui) 自治; 契約文明;

 

作者簡介:範忠信,華僑(qiao) 大學特聘教授,法學博士。




一、引言

 

關(guan) 於(yu) “範氏義(yi) 莊”,史學界早已有過很多研究。那些研究,所注意的主要是以下幾個(ge) 問題:一是關(guan) 於(yu) 範氏義(yi) 莊“封建”集體(ti) 土地所有製及租佃關(guan) 係研究,二是關(guan) 於(yu) 範氏義(yi) 莊在聚合族眾(zhong) 、強化族權、維係宗法秩序方麵的功能研究,三是關(guan) 於(yu) 範氏義(yi) 莊在民間慈善救濟及其輔助國家“荒政”方麵的功能研究,四是關(guan) 於(yu) 範氏義(yi) 莊在道德教化暨儒家倫(lun) 理實踐方麵的作用研究。【1】這些研究,從(cong) 馬克思主義(yi) 唯物史觀出發,試圖闡發義(yi) 莊現象在傳(chuan) 統中國的本質屬性,總結義(yi) 莊的曆史角色和運行規律,雖有很多成就,但也有一定缺憾。以受巴黎公社、十月革命影響形成的工農(nong) 革命理念去評價(jia) 千年前華夏先賢創造的基層血緣社會(hui) 自治模式,以蘇維埃意識形態是非標準去評估華夏先賢對人類文明共同遺產(chan) 的貢獻,可能會(hui) 在不知不覺中限製了我們(men) 的觀察視野和視力,使我們(men) 不知不覺中失卻了曆史研究者本應具備的人類文明共同價(jia) 值立場。在範氏義(yi) 莊已成既往七十年之後,若能跳出昔日思維範式的限囿,若能從(cong) 人類文明進化視角出發,從(cong) 人類精神和製度文明之共同價(jia) 值立場出發,對範氏義(yi) 莊曆史創舉(ju) 所蘊含的自治性、契約性、市場性內(nei) 涵加以進一步深入考察闡發,則範氏義(yi) 莊的“普世性”和“現代性”價(jia) 值才有可能重新發揚光大。


二、範氏義(yi) 莊創舉(ju) 背景:契約文明與(yu) 唐宋變革

 

唐宋之際是中國曆史上的一個(ge) 非常變革時期。自宋至今,已有很多學者認識到了那個(ge) 時代的中國巨變。陳寅恪先生曾言:“華夏民族之文化,曆數千載之演進,造極於(yu) 趙宋之世。後世衰微,終必複振。”【2】按先生之意,兩(liang) 宋文明是華夏大地在漢民族主治下所能達到的最高境界,此後元、明、清三代文明在整體(ti) 境界或水準上反不及宋代。這種說法,自有一定道理。至於(yu) 近年有人延伸日本學者說辭提出“崖山之後再無中華”論,【3】當然是有偏頗的,但對我們(men) 理解唐宋之際社會(hui) 巨變不無啟迪。

 

日本學者內(nei) 藤湖南先生曾高度評價(jia) 宋代文明的曆史地位:“唐代是中世紀的結束,而宋代則是近世的開始。”他認為(wei) ,宋代發生的近代性巨變,主要有“從(cong) 政治上來說,在於(yu) 貴族政治的式微和君主獨裁的出現”,“人民的地位亦有顯著變化……人民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意義(yi) 更加確實”,還有選官製度的變化、黨(dang) 爭(zheng) 性質的變化、貨幣經濟發展程度變化、學術文藝性質變化,等等。【4】他的觀點,被後人概括為(wei) “唐宋變革論”。內(nei) 藤湖南之弟子宮崎市定進而提出了“宋代近世論”。他認為(wei) ,“中國宋代實現了社會(hui) 經濟的躍進、都市的發達、知識的普及,與(yu) 歐洲文藝複興(xing) 現象比較,應該理解為(wei) 並行和等值的發展。因而宋代是十足的東(dong) 方的文藝複興(xing) 時代”,“宋代社會(hui) 可以看到顯著的資本主義(yi) 傾(qing) 向,呈現了與(yu) 中世社會(hui) 的明顯差異”。【5】

 

在宋史學者吳鉤的心目中,宋代甚至是“現代的拂曉時辰”。他認為(wei) ,相對於(yu) 前代而言,宋代在土地私有權進一步確認、大規模富餘(yu) 農(nong) 業(ye) 人口流入城市和工商業(ye) 、街市製形成、海外貿易發達、商業(ye) 信用製發達、商業(ye) 化深入特別是工商業(ye) 稅比重超越農(nong) 業(ye) 稅、貨幣化程度加深等多方麵,有了劃時代的巨變。在商業(ye) 化、市場化、貨幣化、城市化、工業(ye) 化、契約化、流動化、平民化、平等化、功利化、福利化、擴張化、集權化、文官化、法治化的萌芽性指標方麵,“這些涉及經濟變遷、社會(hui) 轉型與(yu) 政治構建的近代化指標,在宋朝一齊出現了嗎?是的,它們(men) 一齊出現了”。【6】

 

宋代作為(wei) 中國近世開始的相關(guan) 論爭(zheng) ,因知識儲(chu) 備不足,筆者無力參與(yu) 討論。但兩(liang) 宋文明遠比後世的元、明、清三代更具有近代的屬性,特別是在雇傭(yong) 勞動、土地權利流轉、商業(ye) 與(yu) 貨幣、市場與(yu) 外貿、文官製度、學術思想等方麵,大幅度超越唐代,亦為(wei) 後世三代所不及,則是讀宋史後難拒的感覺。宋文明與(yu) 近代文明精神銜接或價(jia) 值一致的屬性,即使不持“唐宋變革論”,我們(men) 似乎也無法忽視。

 

宋代社會(hui) 巨變或革命性進步的要害在於(yu) 契約化。英國史學家梅因認為(wei) :“所有進步社會(hui) 的運動,迄今為(wei) 止,是一個(ge) ‘從(cong) 身份到契約’的運動。”【7】他所說的“身份”,是指個(ge) 人對父權製家族或其他先賦的、固定不變的群體(ti) 的隸屬關(guan) 係;任何個(ge) 人都無力憑自主意誌和個(ge) 人努力來擺脫家庭或其他群體(ti) 的束縛,無力自主地為(wei) 自己創設權利和義(yi) 務。而所謂“契約”,則是指個(ge) 人可以通過自由訂立協議而為(wei) 自己創設權利、義(yi) 務和社會(hui) 地位。“從(cong) 身份到契約”的過程,其實就是個(ge) 人不斷走向自由和獨立的過程,是個(ge) 人人格發生根本性變化的過程。從(cong) 這一判斷的立場出發,我們(men) 審視中國社會(hui) 和製度進步史,可以發現,從(cong) 夏商周三代到晚清近世的變化,也是一個(ge) 從(cong) 身份到契約的進化曆程。在這一曆程中,個(ge) 人對先天群體(ti) (單位)的依附因素逐漸減弱,個(ge) 體(ti) 人格獨立、意思自治的因素逐漸增強。

 

北宋名臣範仲淹創設的“範氏義(yi) 莊”,正應放到這一曆史大視野中去認識和評價(jia) 。隻有抓住“範氏義(yi) 莊”的“契約性”本質,我們(men) 才能真正準確理解和闡釋這一貌似傳(chuan) 統的宗族組織所蘊含的“現代性”和“普世性”文明價(jia) 值。

 

範氏義(yi) 莊的“現代性”和“普世性”,我們(men) 應該從(cong) 兩(liang) 重意義(yi) 上去認知或理解。一方麵,雖然以先天的血緣關(guan) 係為(wei) 紐帶,但義(yi) 莊所連接的組織並不同於(yu) 此前的傳(chuan) 統士族的宗族組織:義(yi) 莊組織更加平民化,更有人民自發結社、公益互助的基層社團自治的屬性,更有自主自願、意思自治的契約屬性。另一方麵,義(yi) 莊具有後世基金會(hui) (財團法人)的經濟組織屬性:通過設置專(zhuan) 用於(yu) 特定公益目的之財產(chan) ,設置執行公益目的意圖的組織機構,以財產(chan) 的契約化組合運作方式,實現基層血緣社會(hui) 組織的慈善公益職能。這兩(liang) 個(ge) 方麵是相輔相成的:前者是從(cong) 社會(hui) 成員的契約式“人之聚合”而言,後者是從(cong) 社會(hui) 資源的契約式“財之聚合”而言。由此視角考察,我們(men) 發現,範氏義(yi) 莊的現代性正存於(yu) 其濃鬱的契約性之間。


三、範氏義(yi) 莊為(wei) 自發自主的契約性社會(hui) 互助組織

 

人類社會(hui) 文明進步,以人類個(ge) 體(ti) 之間自發自主社會(hui) 組織的發達為(wei) 重要標誌之一。社會(hui) 文明進步水平越高,個(ge) 人間自發自主社會(hui) 組織越發達。反之,這樣的組織越少,說明社會(hui) 文明程度越低。

 

傳(chuan) 統中國基層社會(hui) 很少有個(ge) 體(ti) 間自主自發的社會(hui) 組織,其最常見的基層組織是宗法組織。傳(chuan) 統的血緣宗法社會(hui) 組織,從(cong) 原始社會(hui) 的父係氏族組織轉變而來。早在西周時期,這種宗法組織就很發達,並與(yu) 國家政治組織重合。在秦代,庶民的宗法社會(hui) 組織因商鞅變法而有所弱化,但到漢代宗法組織又進一步加強。到魏晉南北朝時期,原有的宗法家族組織進而兼有門閥士族的宗法政治組織屬性。到唐代,宗法社會(hui) 組織仍兼有家國一體(ti) 的政治組織屬性,宗族是士大夫及其親(qin) 族們(men) 的專(zhuan) 有血緣社會(hui) 政治組織形態,普通百姓家庭直到唐代仍無所謂宗族組織和宗族譜牒。唐太宗命人編修《氏族誌》,仍有以國家權力厘清宗法社會(hui) 組織之基層政治功能的意圖,是國家官方對門閥士族的宗族世係譜牒的整理與(yu) 認可。

 

從(cong) 北宋開始,這一情形發生了重大變化。變化的要害在於(yu) ,宗族組織,成為(wei) 士族和庶民共有的血緣社會(hui) 組織形態,新型的平民化宗族組織大麵積出現,普通百姓家族也開始修譜建祠以聚合族眾(zhong) ,宗族組織不再隻是基於(yu) 人們(men) 的血緣宗法身份關(guan) 係而形成,它開始具備個(ge) 人間自主組合(盡管仍以血緣關(guan) 係為(wei) 紐帶)以圖共同安全和福利的契約組織屬性。

 

範氏義(yi) 莊正是這樣一種新型的契約型社會(hui) 組織。

 

慶曆年間,時任資政殿學士的範仲淹向朝廷奏請以蘇州天平山白雲(yun) 寺為(wei) 蘇州範氏祭祖追福之所,是為(wei) 範氏祖廟或祠堂之始;皇祐元年 (1049年),範仲淹以其節省的俸祿在蘇州吳、長二縣購得“附郭良田”十餘(yu) 頃,置為(wei) 範氏族田(“義(yi) 田”),“以歲給宗族;雖至貧者不複有寒餒之憂”。皇祐二年(1050年),範仲淹親(qin) 訂義(yi) 田收益分配管理章程曰《義(yi) 莊規矩》。幾年後,範仲淹回姑蘇與(yu) 親(qin) 族會(hui) 聚,正式稽核族人,續修族譜,確認正式登記在冊(ce) 族人為(wei) 90口。隨後,範仲淹將蘇州故居靈芝坊擴大重建,令族人聚居於(yu) 此,作為(wei) 義(yi) 宅;又於(yu) 義(yi) 宅內(nei) 興(xing) 辦私塾,教育族中子弟,是為(wei) 義(yi) 學。【8】至此,一種新型宗族社團組織形態,各方麵構件基本完備。

 

這一宗族組織,既沒有完全仿行周代古宗法模式,也沒有采行魏晉至唐的門閥譜牒製,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創製了有別於(yu) 古製的“義(yi) 莊製”。這一組織,在以下幾個(ge) 方麵具備不同於(yu) 傳(chuan) 統宗族組織的顯著特征,即此前曆代並未凸顯的契約型社會(hui) 組織特征。

 

第一是宗族組織形成原則不同。傳(chuan) 統宗族組織是“有宗而後有族”,亦即先追溯共同祖宗(始祖)為(wei) 根,再梳理家族血緣支係的延伸支脈譜係,並不論是否聚族而居。範氏義(yi) 莊則不同,它以“尊祖莫大於(yu) 合族,合族莫先於(yu) 立宗”【9】為(wei) 原則,亦即先在既有聚族而居的同姓多個(ge) 家庭基礎上“立宗收族”,先以同宗名義(yi) 聚合族人為(wei) 一團體(ti) ,再進而追溯共同始祖以固紐帶。因而這一宗族組織,更有鄉(xiang) 民之間區域性鄰裏互助組織的屬性。《續定義(yi) 莊規矩》規定“身不在平江府者,其米絹鈔並勿給”,【10】這等於(yu) 規定,即使本族宗親(qin) ,若不在平江府轄區範圍內(nei) ,也不可作為(wei) 成員加入這一福利性組織團體(ti) 。這裏更強調的是屬地性準入權,而不是原有宗法組織的屬人性成員資格。隻不過,在結成地緣性社會(hui) 組織時,仍一定程度上考慮血緣資格而已,這與(yu) 別的社會(hui) 組織有所不同。這一血緣互助組織的在冊(ce) 成員,起初不過90人;到南宋慶元年間(1195-1201),已經發展至450人左右。【11】不過,直到現代,天平山範氏這一支,據說仍未過千人。

 

第二是內(nei) 部組織管理體(ti) 係不同。蘇州天平山範氏將古宗法的“別子為(wei) 祖”原則加以變通,按“昆弟子侄之通宦籍者”分為(wei) 十六房(支),“十六房之後俱列小宗”;【12】無論嫡庶,得官者便得立宗。十六房各統族眾(zhong) ,接受大宗(以主奉即宗子為(wei) 首領)指揮。宗族內(nei) 部的組織法則(宗法),在這裏實際上已經轉化為(wei) 民間社會(hui) 團體(ti) 內(nei) 部的組織和管理機製。【13】

 

第三是宗族組織管理人員產(chan) 生機製不同。《範氏家乘》中有規定:“自後主奉者,例由合族公舉(ju) 。”【14】主奉即宗子,即這一社團的最高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係通過公開推舉(ju) 或選舉(ju) 產(chan) 生。十六房都被看作是小宗,即社團的分支單位,“諸房選擇子弟一名管勾”,【15】“管勾”即負責人,由“主奉”委任或由各房(支)推舉(ju) 。其內(nei) 部管理職員的產(chan) 生機製,有民主選舉(ju) 或協商的因素。其“公舉(ju) ”所授予的法人代表權威,與(yu) 傳(chuan) 統宗族依據血緣或宗法先天具有的父權性質的族權(家長權)是相當不同的。

 

第四是自訂社團組織章程並呈報國家備案。在範氏宗族組織建設過程中,很注重製度章程建設。一方麵是通過修譜製定了家族組織的行為(wei) 規範,如《範氏家乘》中有範仲淹親(qin) 立《範氏家訓》;另一方麵,範仲淹親(qin) 定了範氏義(yi) 莊事業(ye) 管理規範,即《義(yi) 莊規矩》。前者以宗族組織一般秩序,特別是族眾(zhong) 管理、祭祀管理規範為(wei) 主,後者以義(yi) 莊財產(chan) 管理、資產(chan) 經營、收益分配規範為(wei) 主。這些規範,通過向國家呈報備案或審批的方式,取得國家認可或授權,【16】與(yu) 今天的社會(hui) 組織向國家民政管理部門呈送章程接受審查並備案的情形相似。

 

第五是宗族組織的法人屬性完善。自範氏義(yi) 莊開始,族譜、族產(chan) 、祠堂三位一體(ti) 的模式,已經成為(wei) 宗族社會(hui) 組織的一般組織形態。這種完善的宗族結構是範氏義(yi) 莊所首創,或由範氏義(yi) 莊最早確立典範。與(yu) 此前的宗族組織相比,範氏義(yi) 莊更有法人組織形態。它有固定的法人名號(“義(yi) 莊”堂號)、場所(祠堂及義(yi) 莊其他固定辦公場所)、機構(主奉、各房管勾等),還有法人獨立財產(chan) (義(yi) 田、義(yi) 宅、義(yi) 學等合族共有財產(chan) ),它當然可以以義(yi) 莊名義(yi) 獨立地享有民事權利並承擔相關(guan) 民事義(yi) 務和責任。

 

從(cong) 範仲淹範氏義(yi) 莊創舉(ju) 開始,曆代有識之士紛紛仿效,民間自發的、平民化的、自治性質的、祠堂族譜族產(chan) 三者齊備的血緣社會(hui) 組織“義(yi) 莊”逐漸大盛。有學者考察,僅(jin) 蘇州府範圍內(nei) ,明清兩(liang) 代先後創設了很多義(yi) 莊,如申文定公義(yi) 莊、吳氏繼誌義(yi) 莊、陳文定公義(yi) 莊、陶氏潯陽義(yi) 莊、唐氏義(yi) 莊、袁氏義(yi) 莊、弋氏臨(lin) 海義(yi) 莊、蕭江義(yi) 莊、陸氏義(yi) 莊、蔣氏義(yi) 莊、翁氏義(yi) 莊、周氏義(yi) 莊、楊氏義(yi) 莊、顧氏義(yi) 莊等十餘(yu) 家,【17】全國共有多少家簡直無法統計。設立財團法人(基金會(hui) )性質的“義(yi) 莊”成為(wei) 很多家族實施家族組織自治、完成家族公益事業(ye) 的不二選擇,成為(wei) 自宋至民國九百年間基層社會(hui) 自治的最穩定、最有生命力的運作模式。

 

這一組織形態,如果簡單將其與(yu) 過去有父權製宗法族權組織屬性的,以身份製的人身依附屬性為(wei) 特征的舊式宗族組織等量齊觀,那肯定是不恰當的。有學者認為(wei) ,義(yi) 莊這類“自治而互助”的宗族組織,在一定程度上也成為(wei) 促進公共領域發育的社會(hui) 團結形式;這種倫(lun) 理性共同體(ti) 以宗族為(wei) 單位進行自我組織、自我管理、自我教化,從(cong) 而在地域社會(hui) 拓展出一定的自治性的空間。【18】其實,可以說,這種新型社會(hui) 組織的出現,是傳(chuan) 統的血緣身份製社會(hui) 組織向個(ge) 人間契約製社會(hui) 自治組織轉化的標誌。這一民間社會(hui) 組織形態的出現,正是宋代社會(hui) “近代化”屬性的重要標誌之一。

 

所謂“契約性”,其要害在於(yu) 個(ge) 體(ti) 人格相對獨立、相對意思自治。在範式義(yi) 莊的創立及管理經營中,充分體(ti) 現了這兩(liang) 種屬性。義(yi) 莊之內(nei) 雖有十六房(支)組織體(ti) 係,但義(yi) 莊這一互助福利社團成員全是以個(ge) 人身份而不是以家為(wei) 單位加入的,這一組織體(ti) 的成員是個(ge) 人而不是家戶。義(yi) 莊經營收益(土地租佃收入)分配,定期惠及全體(ti) 成員,且直接定額分配到每個(ge) 人,而不是分配到家庭。每個(ge) 家庭的奴婢,隻要在一定限額內(nei) ,也平等享受義(yi) 莊紅利分配。【19】義(yi) 莊的任何個(ge) 人都單獨有提出異議或投訴管理人員的權利,【20】宗族成員都可以自行選擇加入或退出義(yi) 莊福利係統。【21】這與(yu) 近代民法的自然人人格獨立及意思自治、契約自由觀念是深深相通的。


四、範氏義(yi) 莊為(wei) 族產(chan) 市場性運營的財團法人模式

 

除了自主自治的社會(hui) 組織屬性之外,範氏義(yi) 莊還有另一層特別屬性,那就是義(yi) 莊族產(chan) (義(yi) 田)被當作固定基金投入市場化經營(出租取息),義(yi) 莊成為(wei) 以族內(nei) 慈善濟助為(wei) 目的的財團法人。範仲淹創設義(yi) 莊,是在家族資本市場化管理經營方麵做出的曆史性創舉(ju) 或文明建設貢獻。這種市場化基金運營模式出現,也正是宋代社會(hui) “近代化”屬性的重要體(ti) 現之一。

 

按照大陸法係的民法理論,法人組織分為(wei) 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兩(liang) 種。按照今日我國《民法典》的設計,法人分為(wei) 營利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ye) 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團體(ti) 、基金會(hui) 、社會(hui) 服務機構等)。以此標準看範氏義(yi) 莊,從(cong) 財產(chan) 形態及其目的屬性來講,義(yi) 莊應該被視為(wei) 財團法人或非營利法人(基金會(hui) )。

 

按大陸法係民法理論,凡以捐助財產(chan) 集合而成,以謀取公益為(wei) 目的的社會(hui) 組織為(wei) 財團法人。財團法人由含特定公益目的之財產(chan) 集合而成,沒有成員和議事機構,僅(jin) 設有執行機構(如理事會(hui) )來處理財團法人的事務;法人的目的、活動範圍和宗旨,均由捐助人的意誌決(jue) 定。財團法人設立時必須經主管行政部門批準並進行登記,其章程必須報呈政府審查批準或登記備案。

 

按今日我國民法理論,非營利法人之一的基金會(hui) ,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chan) ,以從(cong) 事公益事業(ye) 為(wei) 目的,按照法律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建立基金會(hui)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為(wei) 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二)基金資財必須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三)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範氏義(yi) 莊正符合今日財團法人或基金會(hui) 之全部定義(yi) 。


第一,義(yi) 莊為(wei) 特定公益目的而設立。

 

義(yi) 莊設立目的是“以歲給宗族,(使)雖至貧者,不複有寒餒之憂”,【22】是“買(mai) 附郭常之田千畝(mu) ,號曰義(yi) 田,以養(yang) 濟群族。族之人日有食,歲有衣,嫁娶凶葬皆有贍”。【23】按《續定義(yi) 莊規矩》範純仁序言所述,義(yi) 莊設立的目的,是“所得租米,自遠祖而下諸房宗族,計其口數,供給衣食及婚嫁喪(sang) 葬之用”,是“置義(yi) 莊賙給宗族”。【24】其慈善救濟對象,並非僅(jin) 僅(jin) 對貧困族人,而是對全體(ti) 宗族成員。


第二,以一定數量(數額)的捐贈資產(chan) 作為(wei) 公益事業(ye) 基金。

 

範氏義(yi) 莊“基金”,最先來自範仲淹個(ge) 人捐贈。他將多年節省下來的俸祿用來購買(mai) 土地千畝(mu) ,作為(wei) 義(yi) 莊最初經營資本(猶今創設基金),其後世子孫又多次增捐土地增擴義(yi) 莊“本金”,【25】義(yi) 田麵積越來越大,至南宋後期義(yi) 田已增至3160多畝(mu) ,至清嘉慶二十年,範氏義(yi) 莊擁有義(yi) 田高達4892畝(mu) ,至清末增加到8000多畝(mu) ,【26】至民國末年則已經增加至20000餘(yu) 畝(mu) 。【27】這些土地,以租佃經營方式,出租給農(nong) 民耕種,以其利息(佃租)收入為(wei) 義(yi) 莊慈善事業(ye) 經費,與(yu) 今日基金運作模式完全一致。作為(wei) 義(yi) 莊資本的,除了義(yi) 田(含祭田、義(yi) 學田),還有祠堂、義(yi) 宅、義(yi) 倉(cang) 等。


第三,義(yi) 莊有規範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住)所。

 

範仲淹購置義(yi) 田時,其實已將義(yi) 田資產(chan) 視為(wei) 財團法人,“謂之義(yi) 莊”(人稱“範氏義(yi) 莊”),實為(wei) 這一基金會(hui) 的正式注冊(ce) 名稱。而族人“公舉(ju) ”出來管理義(yi) 莊事務的“主奉”(宗子)和“掌管人”及十六房(支)的“管勾”人員,還有提管、主計、出納、典籍、塾師以及房長佐理、催租等職員,都是這一基金會(hui) 的管理機構或工作人員。其範氏祠堂或其他辦公場所,即義(yi) 莊作為(wei) 基金會(hui) 的“固定住所”。

第四,義(yi) 莊有基金章程。

 

購置義(yi) 田之後,範仲淹主持製定了義(yi) 田收益支出規矩,即《文正公初定規矩》13條。此後,自宋至清,範仲淹次子範純仁、三子範純禮、五子範純粹,範仲淹五世孫範之柔,及其後曆代後裔,根據後來情勢變化,對義(yi) 莊規矩進行了十餘(yu) 次修訂,增加了上百項條款,稱《續定義(yi) 莊規矩》《清憲公續定規矩》等,使義(yi) 莊規矩逐漸發展成為(wei) 一部全麵而縝密的基金會(hui) 章程。對於(yu) 義(yi) 田收益分配、族人福利權益及義(yi) 務、管理者職責等,該章程之規定逐漸細致完善。這些章程,也多次報呈國家審查批準或備案,【28】借助國家的強製力鞏固其執行效力。


第五,義(yi) 莊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範氏義(yi) 莊以其義(yi) 田、房屋、船車等資產(chan) 為(wei) 本,以佃耕或租賃方式進行契約化、市場化經營,其利息收入即為(wei) 基金的獨立收入,按照章程用於(yu) 宗族內(nei) 扶貧幫困、獎助學業(ye) 、婚嫁喪(sang) 葬、舉(ju) 辦祭祀等目的,當然也可用於(yu) 與(yu) 此相關(guan) 的民事契約及其他民事活動,承擔與(yu) 此相關(guan) 的各種債(zhai) 務。


五、義(yi) 莊管理的市場化與(yu) 民主化

 

前兩(liang) 節分別從(cong) “人之聚合”即社團法人角度和“財之聚合”即財團法人的角度,對範氏義(yi) 莊的現代性(契約性、自治性、市場性)進行了探討。在這些探討之後,我們(men) 還應進一步闡釋義(yi) 莊的“市場化”和“民主化”,亦即它與(yu) 傳(chuan) 統宗族組織和宗族事業(ye) 的典型區別。

 

首先,義(yi) 莊資產(chan) (義(yi) 田、祭田、義(yi) 學田,以及祠堂、義(yi) 宅和義(yi) 倉(cang) 等,後來還包括店鋪、車船等)經營的市場化。義(yi) 莊土地房屋租佃或租賃經營,營取穩定紅利或利息,這就是在北宋時期所能做到的最為(wei) 市場化的經營形態。更值得注意的是,《義(yi) 莊規矩》 規定“族人不得租佃義(yi) 田”,“族人不得租種義(yi) 莊田土”,“義(yi) 莊人力船車器用之類,(族人)諸位不得借用”,“義(yi) 莊不得典買(mai) 族人田土”,“義(yi) 莊費用雖闕,不得取有利(息)債(zhai) 負”,【29】更是體(ti) 現了市場化經營原則,旨在排除族人以親(qin) 族身份因素妨礙義(yi) 莊資產(chan) 市場化經營,防止族人與(yu) 外人間不正當競爭(zheng) ,防止管莊族人濫用職權為(wei) 親(qin) 屬謀私,防止義(yi) 莊參與(yu) 高利貸經營,旨在保障義(yi) 莊資產(chan) 經營的公平、公正與(yu) 合法。

 

其次,義(yi) 莊管理機製的市場化和民主化。義(yi) 莊在長達900年的存續中,其市場化、民主化的管理,除了主要管理職務(主奉、掌管人、管勾等)不是依血緣尊卑身份取得,而是依選舉(ju) 或協商方式選賢任能【30】之外,還主要有以下四個(ge) 方麵的特點。一是對於(yu) “義(yi) 莊規矩”未定事項的應急集體(ti) 公決(jue) 機製:“遇有(義(yi) 莊)規矩所載不盡事理,掌管人與(yu) 諸位共議定”,而“本位有妨嫌者”不得參與(yu) 。【31】二是選拔義(yi) 學教授的公議選任機製,“仍須諸位共議”(但“本位無子弟入學者不得與(yu) 議”【32】)。三是管理人員的契約責任機製,如催收義(yi) 田佃租(租息)有短缺時,須以自己在義(yi) 莊應享的月分配份額扣抵,以督促管理職員依約履責。【33】四是義(yi) 莊房屋維修等重大支出,以及對違規冒領福利(月米)的族人議定處罰,都需要管理人員和族眾(zhong) 在“文正公位”前集體(ti) 會(hui) 商並形成決(jue) 議。【34】

 

最後,強化民主考核機製並彈劾違規失職的職員。義(yi) 莊管理人員的履職情況,按“義(yi) 莊規矩”應由十六房族人來集體(ti) 考核。隻有考核合格,十六房共同出具保明實狀,義(yi) 莊管理人員才能如數領取他們(men) 的薪酬;如果考核不合格,沒有按要求履行自己的責任,則會(hui) 被扣除薪酬的一部分。【35】更為(wei) 可貴的是,排除人治模式,實現法治化管理,族眾(zhong) 可以依規彈劾不稱職的義(yi) 莊管理人員。《續定義(yi) 莊規矩》規定:“掌管人有欺蔽者,聽諸位具實狀同申文正位。”【36 】《清憲公續定規矩》規定:“掌莊子弟如有違犯,許諸房覺察,申文正位,委請公當子弟對眾(zhong) 點算,取見實侵數目……仍控告官府,乞行懲治。”【37】在文正公牌位前集體(ti) 彈劾並議定處罰,或議定向官府起訴,有相當強烈的基層自治或直接民主製屬性。更可貴的是,對掌莊人(負責人)的這種基層民主式彈劾罷免機製,絕非紙上空言,也不乏真實兌(dui) 現事例。有據可查的,如範氏宗族第十二世宗子範啟乂、 二十七世宗子範安恭,因為(wei) 私吞義(yi) 莊收入,被族眾(zhong) 公議罷免。【38】


六、餘(yu) 論:契約性要害在於(yu) 自治

 

本文對於(yu) 範氏義(yi) 莊蘊涵的以“契約性”為(wei) 核心的“現代性”之初步解讀,因幾無前人成果可資參考,39故隻好簡單地將關(guan) 於(yu) 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的民法定義(yi) 及標準與(yu) 範氏義(yi) 莊情形一一對照。通過對照發現,範氏義(yi) 莊確係社團、財團兩(liang) 種法人屬性的合一。雖然加入這一福利互助組織有先賦性身份限製(僅(jin) 限範仲淹高祖範隋後裔),但這無妨於(yu) 近代契約性社會(hui) 組織屬性存在。其一,超出戶籍法上家庭(戶)範圍的個(ge) 人組合形態,隻要不是官辦的,就是通常所言的社會(hui) 組織;其二,別的社會(hui) 組織也常難免有先賦性身份(如民族、籍貫、學籍、職業(ye) 、服務機構等)限製,不獨宗親(qin) 組織如此;其三,義(yi) 莊組織以個(ge) 人而不是以家為(wei) 成員單位,加入自願且退出自由,符合契約法理的意思自治原則。

 

對於(yu) 義(yi) 莊組織所實踐的傳(chuan) 統自治,主要應從(cong) 兩(liang) 個(ge) 層麵來理解:一是從(cong) 基層(血緣)社會(hui) 組織自治的層麵來理解,二是從(cong) 契約主體(ti) 意思自治(義(yi) 莊作為(wei) 契約結合形態)層麵來理解。如此解讀範氏義(yi) 莊,不是要故意拔高古人、誇大曆史以滿足自信自豪,而是隻有這樣解讀才能拂去曆史現象表層覆蓋的濃厚(儒家宗法倫(lun) 理性)傳(chuan) 統塵埃,使義(yi) 莊創舉(ju) 所蘊含的人類製度文明共同遺產(chan) 、共同價(jia) 值——民間社會(hui) 組織通過積極地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使社會(hui) 生活臻於(yu) 更高境界——得以重光。


注釋
 
1參見劉思瀚:《近三十年來範氏義莊研究簡述》,載《泰山學院學報》2016年第5期。
 
2陳寅恪:《鄧廣銘〈宋史職官誌考證〉序》,載《金明館叢稿二編》,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5年版,第277頁。
 
3參見李毅鵬:《宋亡之後無中國, 明亡之後無華夏》,載《記者觀察》2013年第8期。另見許靜波:《狂歡抑或失範:新媒體場域下曆史類話題的發酵與傳播——以“崖山之後無中華”為例》,載《湖南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7 年第1期。
 
4內藤湖南「概括的唐宋時代観」歴史と地理9巻5號(1910年)。轉引自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1卷),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15頁。
 
5[日]宮崎市定:《宮崎市定中國史》,焦堃、瞿柘如譯,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61-280頁。
 
6吳鉤:《宋:現代的拂曉時辰》,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1-6頁。
 
7[英]梅因:《古代法》,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5頁。
 
8參見 (宋)範仲淹:《範仲淹全集》,李勇先等點校,四川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797-799、1173、1171、1188頁。下文引此書,僅簡注頁碼。
 
9(清)王植:《崇雅堂稿》,齊魯書社1997年版,第119頁。
 
10《範仲淹全集》,第1161頁。
 
11南宋人孫應時說“蓋(範)公之時,所賦族九十口,今而五倍之矣”。《範仲淹全集》,第1173頁。
 
12蘇州《範氏家乘》卷首,《凡例》第五則。注意,範氏義莊所聚範氏族人,並非蘇州範氏全部(另有範成大一支,與仲淹族源不同),也並非自始即分為十六房。義莊始創時隻有五房,分別是儒林房(範鈞為祖)、支使房(範钜為祖)、中舍房(範仲溫為祖)、監簿房(範純佑為祖)、朝奉房(範純懿為祖),初定此五房共管範氏義莊。其餘十一房係後來陸續產生,並參與義莊管理。先以範仲淹在世時即出生後來為官者立為新六房之祖:讚善房(範純古為祖)、忠宣房(範純仁為祖)、右丞房(範純禮為祖)、侍郎房(範純粹為祖)、宣義房(範幾道為祖)、秘丞房(範世京為祖)。多年後又以族人新有為官者列為新五房之祖:郎中房(範世延為祖)、大夫房(範世文為祖)、司理房(範正邦為祖)、駕部房(範聞為祖)、朝請房(範正倫為祖)。至此,以仲淹高祖範隋(唐懿宗鹹通年間浙江麗水縣丞)為始遷祖的蘇州範氏,在與範仲淹不出五服範圍內的十六房全部形成,這就是蘇州《範氏家乘》所言十六房。十六房均為範隋子孫,但隻有監簿房(長子範純佑)、忠宣房(次子範純仁)、右丞房(三子範純禮)、侍郎房(五子範純粹)四房為範仲淹子孫。也就是說,範仲淹嫡係子孫僅占範氏義莊組織成員的四分之一。參見佚名:《蘇州範氏家族》,載江西範氏網,來源:http: //www.jxfanshi.com/Item/Show.asp?id=1752&m=1,2019年12月17日訪問。
 
13 參見朱林方:《“補王政所窮”: 範氏義莊與宗法製帝國修複機製》,載《天府新論》2014年第3期。
 
14 蘇州《範氏家乘》 卷首,《凡例》 第五則。另,參見[日]井上徹:《中國的宗族與國家禮製——從宗法主義角度所作的分析》,錢杭譯,上海書店出版社2008年版,第211-218頁。
 
15 《範仲淹全集》,第1159頁。
 
16 治平元年(1064年),範仲淹之子範純仁將《義莊規矩》奏呈朝廷,獲宋英宗批示“宜令蘇州依所奏施行”。參見《範仲淹全集》,第1159頁。
 
17 參見[日]井上徹:《中國的宗族與國家禮製——從宗法主義角度所作的分析》,錢杭譯,上海書店出版社2008年版,第211-218頁。
 
18 參見朱林方:《義莊: 宗法一體化國家治理體係的一個樣本》,載《華中科技大學學報》2014年第4期。
 
19 範仲淹《初定義莊規矩》中有“每房許給奴婢米一口”,“女使……年五十以上,聽給米”的規定。範純仁《續定義莊規矩》有“兄弟同居,雖眾,其奴婢月米通(計)不得累過五人”的規定。參見《範仲淹全集》,第797-798、1161頁。
 
20 範純仁《續定義莊規矩》規定“掌管人侵欺,並申官斷理納償”,“即掌管人有欺蔽者,聽諸位具實狀同申文正位”,“掌莊子弟侵欺,徑行申官斷理”,“掌莊子弟如有違犯,許諸房覺察,申文正位,委請公當子弟對眾點算,取見實侵數目……仍控告官府,乞行懲治”。參見《範仲淹全集》,第1160-1161、1167頁。
 
21 《續定義莊規矩》有“身不在平江府者,其米絹鈔並勿給”,“諸位子弟官己升朝,願不請米,捐助(以)贍眾者,聽”的規定,見《範仲淹全集》,第1161、1162頁。這些規定,可以理解為允許族人自願退出義莊福利體係,或通過遷徙自動退出義莊組織。
 
22 《範仲淹全集》,第370頁。
 
23 《範仲淹全集》,第1169頁。
 
24 《範仲淹全集》,第1159頁。
 
25 主要有北宋時範仲淹之子範純仁“複增其數”(畝數不詳),明萬曆年間範仲淹十七世孫範允臨“複助千畝”,清雍正乾隆間範仲淹第十九世孫範彌勳、二十世孫範瑤“增置田十頃”。參見(清)覺羅哈爾哈善:《重修文正書院興複義莊記》,載《範仲淹全集》,第1176頁。
 
26 參見潘光旦、全慰天:《蘇南土地改革訪問記》,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2年版,第 59-60頁。
 
27 參見李文治、江太新:《中國宗法宗族製和族田義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185頁。
 
28 主要有兩次:第一次是治平元年(1064年),範純仁奏呈宋英宗;第二次是嘉定三年(1210年),範之柔奏呈宋寧宗。兩次奏請朝廷,旨在尋求國家對《義莊規矩》 的備案確認,借國家之“背書”增強義莊規矩的法律效力。見《範仲淹全集》,第1159、1164頁。
 
29 《範仲淹全集》,第1160、1161、1162頁。
 
30 《範氏家乘》規定: “自後主奉者,例由合族公舉。”蘇州《範氏家乘》卷首,《凡例》第五則。
 
31 《範仲淹全集》,第1162頁。
 
32 《範仲淹全集》,第1160頁。
 
33 《續定義莊規矩》規定:“義莊大勾當人催租米不足,隨所欠分數,克除請受。”《範仲淹全集》,第1161頁。
 
34 《續定義莊規矩》規定:“義宅有疏漏,惟聽居者自修完……本位實貧乏無力修完而疏漏實不可居者,聽諸位同相視保明實,申文正位”,此即在文正公牌位前集體議決房屋修繕經費大事。對於族人擅取外姓子冒充己子“冒請月米者”,“許諸位徑申文正位公議”,此即在文正公牌位前集體議決對冒領福利者的處罰。《範仲淹全集》,第1162、1163頁。
 
35《範仲淹全集》,第1160頁。
 
36 《範仲淹全集》,第1161頁。
 
37 《範仲淹全集》,第1167頁。
 
38 參見(清)範安瑤續修: 《範氏家乘》左編卷四,《宗子傳》,乾隆十一年( 1746年)刻本。
 
39 在過去所有關於範氏義莊的研究中,僅有一篇文章初有現代性解讀的意思。焦楊《“範氏義莊”的公益信托基金》一文(載《山西財稅》2012年第11期)將範氏義莊解讀為“公益信托基金”,實際上有些誤讀。民商法學上理解的“公益信托基金”,是指金融信托機構接受他人委托進行管理經營的、旨在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的基金,並按約定將基金運營利息用於指定的公益項目或受益人的業務。曆史上的範氏義莊似乎不存在這種信托經營的性質,是義莊作為法人自行經營;義莊決不能視為金融信托機構。

 

範忠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