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田飛龍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hui) 論辯中的“一國兩(liang) 製”話語之爭(zheng)
作者:田飛龍(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布, 原載香港《明報》2022年9月23日
今年是香港回歸25周年,我常在與(yu) 外國智庫專(zhuan) 家及媒體(ti) 記者交往過程中遇到他們(men) 的一個(ge) 經典疑問:香港還是“一國兩(liang) 製”嗎?他們(men) 的理由很簡單,既然香港國安法授權中央在港執法,新選舉(ju) 法將民主派趕走,香港就不能算是“一國兩(liang) 製”了。數年前,青年本土派代表人物黃之鋒曾揚言“一國兩(liang) 製”已變成“一國1.5製”,後來幹脆直接宣稱“一國一製”了。他們(men) 共享的邏輯是:“一國兩(liang) 製”就是中央不能管理香港,至少不能具體(ti) 管理,不能深入內(nei) 部管理,否則就沒有自治,沒有自由了。
這是一種將國家主權與(yu) 香港自治權截然對立的、極端化的本土主義(yi) 法理學。在習(xi) 近平主席七一香港講話中專(zhuan) 門提及“一國兩(liang) 製”實踐規律之一就是,中央全麵管治權與(yu) 香港高度自治權相統一。這種“兩(liang) 權結合論”本是“一國兩(liang) 製”法理體(ti) 係的共識基礎,但卻長期被懸擱和邊緣化。類似的本土化理解在香港社會(hui) 和國際社會(hui) 流布已久,調整不易,造成“一國兩(liang) 製”共識的虛化和話語權爭(zheng) 奪的激烈化。
在國際話語權鬥爭(zheng) 中,“一國兩(liang) 製”從(cong) 來都是焦點之一。聯合國人權理事會(hui) 第51屆會(hui) 議於(yu) 9月12日至10月7日在瑞士日內(nei) 瓦召開,各國代表以及全球性NGO、民權領袖、媒體(ti) 記者等雲(yun) 集於(yu) 此,也有更多的視頻參與(yu) 者。筆者作為(wei) 中國青年憲法學者和研究“一國兩(liang) 製”的法律專(zhuan) 家,受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hui) 委托在本次會(hui) 議議程三“反對任意拘押”(Against Arbitrary Detention)的專(zhuan) 題會(hui) 議上做視頻發言,闡述中國在該領域的法治實踐尤其是香港國安法實施的具體(ti) 法理和司法正當性,並回擊來自某些外部代表的質疑與(yu) 批評。
《聯合國人權宣言》有專(zhuan) 門條款反對任意拘押,因該種行為(wei) 嚴(yan) 重違反人權與(yu) 法治。從(cong) 法學原理和一般性公眾(zhong) 價(jia) 值觀上,這一立場基本沒有異議。但“反對任意拘押”也如同其他人權議題一樣遭到了政治化和武器化,西方國家動輒以此種議題對發展中國家的主權和司法進行幹預甚至製裁,大搞雙重標準。歧視非西方的法治文明與(yu) 法治體(ti) 係,是西方“法律東(dong) 方主義(yi) ”(Legal Orientalism)的一種典型反應,這也體(ti) 現在類似的國際人權論壇之爭(zheng) 辯中。2021年2月,加拿大糾集50餘(yu) 國發表“反對國與(yu) 國關(guan) 係中使用任意拘押宣言”,實質針對中國司法當局對兩(liang) 名加拿大公民的依法拘捕和檢控行為(wei) 。西方的雙重標準很明顯,加拿大拘捕孟晚舟就是法治正義(yi) 和司法獨立,中國拘捕兩(liang) 名加拿大人就是任意和非法拘押,就是侵犯人權。宣言的某些條款確實是一般性國際人權法理的表達,但問題是西方並不能真正做到知行合一,平等對待。拘押屬於(yu) 公權力執法行為(wei) ,必須符合人權與(yu) 法治標準。我們(men) 反對任意拘押,但也一並反對外國濫用長臂管轄的非法拘押與(yu) 雙重標準。美國關(guan) 塔那摩基地的任意與(yu) 非法拘押流毒已久,美國國內(nei) 有良知的法學家和某些國際人權組織持續關(guan) 注並激烈批評,但美國至今沒有任何糾錯措施,國際人權機構也未采取有力的監督或製裁措施。美國國內(nei) 對移民家庭特別是移民兒(er) 童的非法拘押更是大規模侵犯人權的嚴(yan) 重事件,是對人權與(yu) 法治基本價(jia) 值的肆意踐踏,同樣沒有得到糾正和製裁。
在2022年9月19日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hui) 議程中,國際記者聯合會(hui) (IFJ)和公民參與(yu) 世界聯盟(CIVICUS)的參會(hui) 代表就香港國安法及有關(guan) 執法行為(wei) 提出無端指責並施壓,試圖幹預中國香港事務並損害香港司法獨立。他們(men) 聲稱香港國安法侵害了香港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結社自由和民主,導致大量記者和民主派人士麵臨(lin) “任意拘押”和嚴(yan) 厲檢控。他們(men) 從(cong) 未嚴(yan) 肅思考和認真提及香港國安法的出台背景、理由以及有關(guan) 民主派人士從(cong) 事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wei) 的超常顛覆性。他們(men) 難道希望香港回到2019年的黑暴亂(luan) 序之中?拿著自由民主的抽象價(jia) 值和口號行走全球,已成為(wei) 西方炫耀軟實力和彰顯霸權的標準動作,也是幹預主義(yi) 的基本技法。案情事實的選擇性展示與(yu) 法理邏輯的偏執運用,成為(wei) 他們(men) 發言的內(nei) 在意圖和策略。問題是,各國皆有國安法,唯獨中國不可以給香港製定國安法嗎?唯獨香港就隻能是中國國家安全的長久漏洞以及西方幹預勢力“顏色革命”的政治天堂嗎?己所不欲,勿施於(yu) 人,西方的言行不一與(yu) 歧視性的雙重標準,導致他們(men) 的道理與(yu) 法理日漸蒼白無力,在國際社會(hui) 也日益缺乏道德尊嚴(yan) 和影響力。發言代表呼籲聯合國人權理事會(hui) 和其他“價(jia) 值觀相似”國家采取施壓行動,他們(men) 特別提出要幹預和介入黎智英案在今年12月份的正式開庭。這種司法幹預的企圖和非法和可鄙的,是對法治的背離,也是對人權武器的濫用。
香港國安法是“一國兩(liang) 製”框架下依據憲法和基本法製定的保護國家安全與(yu) 公共秩序的法律。一法可安香江,這是名副其實的,每一個(ge) 香港人都可以客觀理解和認同。有了該法,香港的繁榮穩定、高度自治與(yu) 每個(ge) 人的自由權利才能得以恢複常態,包括發言代表所在的諸多全球性NGO才能繼續在香港正常運作,而每一個(ge) 來香港旅行或定居的人不可能再遭受2019年修例黑暴運動那樣的恐懼和威脅。更安全的香港才會(hui) 更自由,這是法治與(yu) 人權的辯證法。這部法律采用了嚴(yan) 格的人權與(yu) 法治標準,並由香港本地執法機構承擔一般管轄責任,駐港國安公署有法定管轄權但一直保持高度的審慎與(yu) 節製。這是香港國安法對“一國兩(liang) 製”原理與(yu) 內(nei) 在平衡性的準確捕捉和運用,其原則性和分寸感值得肯定。上述代表提及的黎智英案、陳朗昇案和鄒幸彤案,確實是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有重要影響力的案件,但他們(men) 對有關(guan) 案情和法律定性的理解是偏頗的,刻意回避了嫌疑人行為(wei) 對國家安全的顛覆性,將其歸類到任意拘押在法理上是錯誤的。依法拘押是“一國兩(liang) 製”下香港獨立的司法權權能要素,是香港法治運行的必要條件。國際人權法的目標在於(yu) 反對“任意”拘押,而不是反對“任何”拘押,否則就會(hui) 嚴(yan) 重損害法治權威性和公共秩序,走向一種極端而激進的無政府主義(yi) 。香港不是“不設防城市”,香港也不是無法治城市,香港是“一國兩(liang) 製”下享有高度自治權特別獨立司法權的城市,香港的自由人權依賴於(yu) 司法獨立的良好運作和法治的規範保障。
這些案件是在香港司法獨立條件下立案和檢控的,香港國安法的有關(guan) 條文和程序得到了嚴(yan) 格的司法檢驗和解釋,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得到較為(wei) 充分的保障。香港法院的保釋決(jue) 定也是謹慎且合比例的,比如黎智英保釋案就前後經過了三次司法裁決(jue) 才最終定案,顯示出香港司法的專(zhuan) 業(ye) 性和保護人權的規範水準。在不同的國安法案件中,有些嫌疑人可以保釋,有些則不能保釋,其標準不是任意和專(zhuan) 斷的,而是香港國安法官準確解釋和適用有關(guan) 保釋條款的結果,是香港國安法與(yu) 香港普通法有機結合的結果。質疑、批判甚至要幹預這樣的司法結果,是對法治的無知和嘲弄。
無端指責香港國安法及呼籲幹預香港司法程序,隻能是對香港法治與(yu) “一國兩(liang) 製”的摧毀,是對香港公共秩序與(yu) 每個(ge) 人自由權利的威脅,與(yu)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hui) 的正當職責背道而馳。我們(men) 確信聯合國人權理事會(hui) 能夠明辨是非,采取正確的理解和行動。反對任意拘押,是人權主義(yi) 的關(guan) 切,但必須與(yu) 正當的司法權威相平衡,才能尋求到合乎法治標準的恰當理解與(yu) 最佳實踐。
從(cong) 此次參會(hui) 經曆與(yu) 有關(guan) 全球性NGO代表發言的法理和邏輯來看,由香港國安法帶來的“一國兩(liang) 製”話語權之爭(zheng) 遠未結束,“人權武器化”的西方霸權習(xi) 慣依然存在,中國維護“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國家司法主權的法律鬥爭(zheng) 和話語鬥爭(zheng) 還將深入展開。香港國安法的規範實施,包括對黎智英的合法審判,將堅持真正的法治與(yu) 人權標準,無懼於(yu) 外部勢力的無端指責和幹預,並最終贏得應有的理解與(yu) 認同。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