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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嘉作者簡介:李德嘉,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現任職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著有《“德主刑輔”說之檢討》(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 |
從(cong) 孔子“無訟”真相看儒家的司法智慧
作者:李德嘉
來源:《文史天地》2022年第7期
一
“無訟”二字,出自《論語》中孔子所說的一句話:“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這句話字麵意思很簡單,就是說孔子認為(wei) 自己處理訴訟和其他人沒有什麽(me) 不同,也是要追求無訟的司法效果。可是什麽(me) 是“無訟”,如何才能做到“無訟”呢?孔子語焉不詳。關(guan) 於(yu) “無訟”的理解,人們(men) 曆來眾(zhong) 說紛紜。
文獻中最早對這句話進行解讀的是《大學》,其中認為(wei) 孔子所說“無訟”,並不是真正沒有訴訟,而是使“無情者不得盡其辭”。這裏的“情”,應該理解為(wei) “實情”。所謂“無情者”,就是指在訴訟中沒有說實話的一方,意思就是要讓不誠實的訴訟方不能去濫用訴訟的權利。關(guan) 於(yu) 訴訟求實或求真,也一直是我們(men) 國家傳(chuan) 統司法文化中的一個(ge) 特色,同時也是古代司法官員從(cong) 事調解活動的一個(ge) 前提。這樣講可能有點抽象,下麵我們(men) 來講一個(ge) 小故事。
《南史》中記載了傅琰所判的一則“爭(zheng) 雞案”。傅琰,字季珪,是南齊時候有名的循吏,因為(wei) 判案如神,被百姓稱之為(wei) “傅聖”。“爭(zheng) 雞案”正發生於(yu) 傅琰治理山陰縣期間。據史料記載,山陰縣好訟之風盛行,導致官府“獄訟煩積”,積壓了很多訟案。於(yu) 是,齊高帝就命傅琰去治理山陰縣,希望能夠改變那裏訴訟繁多的現象。結果,傅琰上任之後,就遇到了這起“爭(zheng) 雞案”。有一天早上,兩(liang) 個(ge) 老頭拿著一隻雞來找傅琰,各自爭(zheng) 奪不下,都說這雞是自己家的。傅琰升堂以後,就問這倆(lia) 老頭。早上給雞喂的什麽(me) 啊?一人說是粟子,一人說是豆子。於(yu) 是,傅琰就命人殺雞取嗉,結果打開雞嗉子一看,裏麵全都是粟米。於(yu) 是,傅琰認為(wei) 那個(ge) 說喂豆子的人說了謊,對他進行了處罰。
傅琰的處理方式在現代人看來很難理解。人家兩(liang) 個(ge) 人明明爭(zheng) 奪的是活雞的所有權,死雞人家還要不要呢?傅琰也沒問。他的處理方法是什麽(me) 呢?殺雞取嗉!所有權的標的都滅失了,活雞變成了死雞,這官司打的還有什麽(me) 意義(yi) 呢?傅琰在這個(ge) 案子中,並沒有把它作為(wei) 所有權爭(zheng) 議來處理,當然,那個(ge) 時候也沒有所有權的概念。法官這麽(me) 做的目的是什麽(me) 呢?主要是為(wei) 了發現,在訴訟中,誰是那個(ge) 撒謊的人。所以,民國時代的法學家吳經熊就認為(wei) 這是以道德的問題掩蓋了法律的爭(zheng) 議。
與(yu) 近代學者的匪夷所思不同,這個(ge) “爭(zheng) 雞案”在中國曆史上的評價(jia) 卻很高。史書(shu) 上說當時“縣內(nei) 稱神明,無敢為(wei) 偷”,老百姓都覺得傅琰斷案如神,於(yu) 是不再有人敢做小偷小摸的事情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馬小紅認為(wei) ,這個(ge) 案件反映了傳(chuan) 統法懲惡揚善的特點,對於(yu) 糾紛中誠實的一方予以保護,對說謊者予以懲罰,本身是傳(chuan) 統法的重要特點之一。
讓我們(men) 回到《大學》中關(guan) 於(yu) “無訟”的理解,如果法官可以做到明辨是非,在案件中去保護誠實守信的一方,自然可以做到人們(men) 對於(yu) 訴訟結果的信服,從(cong) 而實現案結事了,徹底化解爭(zheng) 端和矛盾。因此,對於(yu) 古代的法官來說,解決(jue) 糾紛的前提條件應該是明辨是非,這裏的是非一方麵體(ti) 現為(wei) 求真,另一方麵也意味著天理。古人常說:天理、國法、人情。這三者無疑是古代社會(hui) 在糾紛解決(jue) 中非常重要的三個(ge) 要素,就個(ge) 案而言,實現情、理、法三者在案件中的平衡自然是最佳的結果。而就一個(ge) 同時兼具治理一方社會(hui) 百姓的州縣官員而言,處理案件解決(jue) 糾紛隻是其工作的重要職責之一,更重要的問題是,如果能使百姓明天理、順人情,自然可以遵守國法,從(cong) 而實現社會(hui) 和諧。這其實也是儒家的社會(hui) 理想,通過德禮教化使百姓知廉恥明禮讓,然後實現無訟的社會(hui) 效果。孔子曾經說過這樣一句話:“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這句話的意思是說,如果僅(jin) 僅(jin) 依靠法律的力量,隻能讓百姓因懼怕受罰而守法,隻有通過德禮教化,才能讓百姓真正地從(cong) 內(nei) 心接受法律的約束。也隻有通過教化,人與(yu) 人之間依照禮的要求和睦相處,社會(hui) 自然和諧,許多爭(zheng) 訟也可以因此被化解。
二
調解是中國傳(chuan) 統法文化中在息訟解紛方麵獨具特色的司法文化傳(chuan) 統。在古代社會(hui) ,不僅(jin) 在鄉(xiang) 裏有裏老、鄉(xiang) 紳等所主持的民間調解活動,即使是在官府所進行的正式訴訟過程中,州縣官員也往往更願意選擇以非正式的調解方式來使當事人雙方自願息訟。可是,古人為(wei) 什麽(me) 這麽(me) 熱衷於(yu) 調解息訟呢?其中一個(ge) 很重要的原因和儒家的“無訟”文化有關(guan) ,在儒家眼中,法律並不能真正導人向善,唯有倡導德禮教化才能真正實現社會(hui) 和諧。故而,儒家的“無訟”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是希望寓教化於(yu) 糾紛的調解之中,絕不是單純以平息訴訟為(wei) 目標的和稀泥。
在孔子擔任魯國大司寇的時候,曾經處理過一起父子相訟的案件。有一對父子互相爭(zheng) 執不下,最終訴訟到了孔子那裏。俗話說,父子沒有隔夜仇,可是俗話又說無仇不成父子。可見父子之間血緣親(qin) 情割舍不斷,但是如果真正起了怨恨和矛盾,更是難以化解。父子之間因家庭糾紛而至於(yu) 相訟的地步,不僅(jin) 說明兩(liang) 人間的矛盾很深,而且在當時而言,把父親(qin) 告上官府的兒(er) 子更是忤逆不孝。對於(yu) 這樣的案子,作為(wei) 法官該如何裁判呢?判罰兒(er) 子,恐怕老父親(qin) 雖一時解氣,多年之後難免懊悔;判罰父親(qin) ,恐怕父子之間的仇怨更深。
孔子對這個(ge) 案件的處理方式特別有意思,不僅(jin) 令今人難以理解,而且在當時也引起了很大的非議。孔子在接到案子之後,是既不審也不問,直接將父子二人關(guan) 入了同一間牢房,對其不理不睬,假裝沒這回事。父子二人在牢裏整天大眼瞪小眼。結果沒想到,3個(ge) 月之後,這個(ge) 父親(qin) 主動向孔子提出撤訴。孔子就把兩(liang) 個(ge) 人都放了。
那麽(me) 孔子這樣做的道理又在哪裏呢?孔子認為(wei) ,統治者平時不去教化百姓,讓百姓知禮義(yi) 、明孝悌,等到百姓犯罪的時候對其施以刑罰,這叫“不教而殺”,屬於(yu) 陷民於(yu) 罪。如果百姓可以接受教化,人人遵守禮義(yi) ,和睦相處,自然不需要法律的製裁就可以實現社會(hui) 的和諧。所以,教化百姓,就應該是為(wei) 政者的重要責任,百姓因缺乏教化而犯罪,這就是為(wei) 政者的失職。孔子將相訟的父子二人共同關(guan) 入牢房,使父子二人在牢裏朝夕相對,可以喚起父子之間天然的血緣親(qin) 情,原來因一時意氣而產(chan) 生的矛盾和誤解,自然在這3個(ge) 月的生活中慢慢化解。古人說,清官難斷家務事,這既是孔子化解父子矛盾的調解智慧,同時對父子二人也是一種無言的教育。
《漢書(shu) 》中記載了一個(ge) 韓延壽斷兄弟爭(zheng) 田案的故事。其中的主審法官韓延壽處理兄弟爭(zheng) 訟的方法與(yu) 孔子有異曲同工之妙。那麽(me) ,韓延壽又是如何處理兄弟爭(zheng) 田的案件呢?一次,韓延壽在巡視地方的時候,一對兄弟因為(wei) 爭(zheng) 奪田產(chan) ,而將對方告到了韓延壽這裏。結果,沒想到韓延壽聽罷兩(liang) 兄弟的陳述,既沒有著急分析其中法律關(guan) 係,也沒有批評教育兄弟二人爭(zheng) 訟的事情,而是表現得十分痛心。韓延壽自責地對滿堂官吏說:“出現兄弟父子相訟的情形,主要是為(wei) 官者的責任,他們(men) 沒有教化好百姓。現在,在我治理的地方,發生了這樣的事情,這一定是我治理無方,不能教化百姓,沒有使他們(men) 了解禮義(yi) 廉恥。我作為(wei) 父母官啊,實在沒臉坐在這裏。”說完,韓延壽就退回後堂,從(cong) 此稱病在家,不再理政。
各位恐怕覺得這位老爺太過任性,案子難辦也不能稱病回家吧?或者感覺韓延壽有點作秀,老百姓之間發生糾紛太正常不過,兄弟爭(zheng) 產(chan) 和官員有什麽(me) 關(guan) 係呢?實際上,這是韓延壽作出的一種姿態。韓延壽當時任左馮(feng) 翊,也就是京畿地區的行政長官,那麽(me) 他帶頭作出自我檢討,對下級官吏而言,無疑具有導向作用。果然,其他官吏看到韓延壽如此自責,也都紛紛開始自我反省,紛紛向韓延壽作檢討。這是韓延壽在借機整頓官風,強化官員的教化職責。所以,韓延壽閉門自省,一方麵是表示姿態,另外一方麵也確實是在自我反省。這一點,是今天在講到教化的時候所常常忽略的,其實教化的前提是樹立良好的官風、政風,儒家的教化是建立在對統治者提出約束和警示前提之上的。
這個(ge) 時候,所有地方官員都在自省,進行自我批評。大家可以想見,此時糾紛的當事人是什麽(me) 心情。兩(liang) 兄弟看到官員都這麽(me) 自責,心裏啊懊惱、羞愧極了。宗族裏麵的老人們(men) 也都批評兄弟倆(lia) 不懂事,給當事人無形中施加了很多的社會(hui) 壓力。於(yu) 是,兄弟倆(lia) 就主動來到韓延壽麵前負荊請罪,說情願將田產(chan) 讓給對方,再也不會(hui) 兄弟相訟了。韓延壽見到兄弟和好,非常高興(xing) ,與(yu) 父老鄉(xiang) 親(qin) 擺下酒席,慶祝兩(liang) 兄弟能夠悔過自新、和好如初。韓延壽處理兄弟爭(zheng) 田案和孔子斷父子相訟案的方法如出一轍,都體(ti) 現了儒家倡導教化為(wei) 先的理念,對於(yu) 發生在父子兄弟之間的爭(zheng) 訟,運用教化等柔性手段來處理,其實是一種寓教化於(yu) 調解之中的糾紛化解方式。
三
傳(chuan) 統司法官員運用教化解決(jue) 糾紛的根本原因在於(yu) ,傳(chuan) 統的司法功能不僅(jin) 在於(yu) 息訟解紛,同時被賦予了參與(yu) 基層社會(hui) 治理的意義(yi) 。古代基層政權中,司法與(yu) 行政不分,負責州縣治理的行政官員同時兼理司法,因此古代的基層法官被賦予了社會(hui) 管理者和教育者的雙重角色。在儒家的政治文化中,州縣官員也往往被稱為(wei) “父母官”。俗話說,“養(yang) 不教,父之過”,作為(wei) “父母官”的州縣官員猶如父母對待子女一樣,對治下百姓是具有教化之責的。從(cong) 上述的故事裏我們(men) 可以看到,中國的調解文化與(yu) 孔子“無訟”的思想有著深遠的聯係。但是,長期以來,我們(men) 對於(yu) 什麽(me) 是“無訟”卻有著誤會(hui) 。孔子“無訟”的原意並不是要消滅訴訟,更不會(hui) 有“恥訟”或“厭訟”的意思。孔子隻是希望通過教化的方式,使百姓知榮辱、明禮樂(le) ,從(cong) 而實現社會(hui) 治理,糾紛自然被消解於(yu) 無形。儒家關(guan) 於(yu) “父母官”的吏治文化深刻影響了古代官員的自我修養(yang) 和官員的獎懲機製。在這種情況下,傳(chuan) 統司法其實發揮了重要的基層社會(hui) 治理工作,父母官在訴訟的過程中滲透了儒家的人倫(lun) 精神和道德價(jia) 值,運用司法的場景以活生生的案例向基層社會(hui) 提供了儒家人倫(lun) 教育。
美國法律史學家伯爾曼曾經這樣分析教育之於(yu) 法律的意義(yi) :“法律不應隻圖方便,它應當致力於(yu) 培養(yang) 所有有關(guan) 人員——當事人,旁觀者和公眾(zhong) ——的法律情感。”伯爾曼認為(wei) ,隻有當公眾(zhong) 在法律程序當中喚起了他們(men) 對整個(ge) 生活的意識和對終極目的的意識的時候,法律才能真正地為(wei) 公眾(zhong) 所尊重。因此,司法應當起到教育公眾(zhong) 尊重法律、敬畏法律、信仰法律的作用。在傳(chuan) 統法官的心中,司法的最終目的應該是對被破壞的人倫(lun) 秩序、情感關(guan) 係的修複,在司法過程中運用調解的方式修複矛盾中受損的人倫(lun) 秩序,從(cong) 根本上說就是對傳(chuan) 統法律價(jia) 值的維護。中國古代的司法傳(chuan) 統寓教化於(yu) 糾紛調解過程之中的做法其實頗能反映儒家“無訟”的社會(hui) 理想,與(yu) 孔子處理父子相訟案的背後邏輯有著異曲同工之處。
現在,引起學界熱議的“楓橋經驗”其實就與(yu) 傳(chuan) 統司法通過儒家人倫(lun) 教化參與(yu) 社會(hui) 治理的實踐有關(guan) 。所謂“楓橋經驗”,其中一個(ge) 重要的經驗就是強調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傳(chuan) 統儒家官員運用教化方式解決(jue) 糾紛,在息訟解紛的過程中為(wei) 鄉(xiang) 村社會(hui) 塑造儒家的人倫(lun) 秩序,同時為(wei) 鄉(xiang) 村社會(hui) 培育鄉(xiang) 紳,作為(wei) 官民溝通、輔助教化的紐帶,最終期待以一種“潤物細無聲”的方式實現百姓的自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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