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宋朝女性有沒有財產(chan) 繼承權?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賜稿
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七二年歲次壬寅五月廿三日乙巳
耶穌2022年6月21日
我們(men) 來探討一個(ge) 問題:古代中國的女性是否有財產(chan) 權。
我曾將這個(ge) 問題放到網上,詢問網友,結果許多網友都回答:沒有。還有人說,“母隨子貴,如果有兒(er) 子的話,作為(wei) 母親(qin) 才能獲得繼承家業(ye) 的名額”;“多年媳婦熬成婆,自然就有財產(chan) 權”;“當成武則天、慈禧,才有你說的財產(chan) 權”。我相信這些網友至少接受過九年基礎教育,但他們(men) 上的曆史課看來並沒有告訴他們(men) 相關(guan) 知識,以致許多人對於(yu) 國史的理解還是秉承著晚清近代以來的黑暗想象。
古代中國的女性其實是有財產(chan) 權的,包括財產(chan) 繼承權,以及對自己財產(chan) 的處分權。我們(men) 從(cong) 宋代說起。
為(wei) 了可以更生動一點介紹宋代女性的財產(chan) 權,我們(men) 還是來講述南宋《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收錄的一個(ge) 案例。巴陵縣(今湖南嶽陽)有一名未婚女子阿石,許配給廖萬(wan) 英為(wei) 妻。叔父石居易見侄女父母雙亡,沒什麽(me) 嫁妝,便劃撥了一塊田地送給她,並托侄兒(er) 石輝(即阿石的兄長)求售,換錢為(wei) 阿石添置嫁妝。誰知石輝是個(ge) 無賴,之前因為(wei) 胡作非為(wei) ,欠了一屁股債(zhai) ,居然將賣田所得的四百餘(yu) 貫錢挪用來還債(zhai) 。
阿石的未婚夫廖萬(wan) 英得知消息,上門向妻舅石輝索取陪嫁田。石輝耍賴,廖萬(wan) 英便將他告上了法庭。法官認為(wei) ,“女弟婚嫁,托孤寄命,非石輝之責,誰之責哉?既無毫發之助,反以乃叔助嫁之田,賣田歸己,是誠何心哉?”先將石輝“決(jue) 竹箄二十”,以示薄懲。
同時,法官也教誡廖萬(wan) 英:娶妻論財,非君子所宜為(wei) 。大丈夫磊磊落落,怎麽(me) 可以盯著妻子的一點奩產(chan) ?如今你“縱使得膏腴沃壤以自豐(feng) ”,亦已“盡失親(qin) 戚輯睦之義(yi) ”,可謂得不償(chang) 失,“更請思之”。
不過,法官盡管在道義(yi) 上批評了廖萬(wan) 英,但在法律上,還是承認阿石的嫁資“即廖萬(wan) 英杌上肉”,廖萬(wan) 英當然有權利要求石輝歸還未婚妻的陪嫁田。因此,法官最後的判決(jue) 支持了廖萬(wan) 英的訴求,判石輝賣田的交易為(wei) 無效交易,勒令石輝“贖回田產(chan) ,付廖萬(wan) 英”。
從(cong) 這個(ge) 判例,我們(men) 可以知道,宋代在室女(未婚女子)通常都是以“辦嫁資”的名目獲得一部分財產(chan) ,叫做“奩產(chan) ”,因為(wei) 一般來說,在室女終將出嫁,她的財產(chan) 也將作為(wei) 嫁妝帶至夫家。
給予在室女一份奩產(chan) ,是宋朝法律規定的分家析產(chan) 原則:“已嫁承分無明條,未嫁均給有定法。諸分財產(chan) ,未娶者與(yu) 聘財,姑、姊、妹在室及歸宗者給嫁資。”換言之,在分家析產(chan) 時,獲得一份奩產(chan) ,是在室女的法定權利。
司馬光的《家範》提到一個(ge) 例子:某士大夫,“家甚富而尤吝嗇,鬥升之粟、尺寸之帛,必身自出納,鎖而封之。晝而佩鑰於(yu) 身,夜則置鑰於(yu) 枕下”,堪比巴爾紮克筆下的吝嗇鬼葛朗台。一日此人病危昏迷,兒(er) 子趁機偷了他的鑰匙,打開密室,將父親(qin) 藏著財物一搶而光。老頭子醒來,摸不著枕頭下的鑰匙,頓時被氣死,而不肖子孫們(men) 也不哭,隻顧著將哄搶到的家產(chan) 隱匿起來,卻因為(wei) 分產(chan) 不均,幾兄弟打起了官司,在室的姐妹也“蒙首執牒,自訐於(yu) 府庭,以爭(zheng) 嫁資”。
司馬光講這件事,是將它當“不知以義(yi) 方訓其子,以禮法齊其家”的反麵教材告誡後人,不過我們(men) 換一個(ge) 角度來看,女孩子敢跑上法庭要求分奩產(chan) ,說明至少有一部分宋朝女性已自覺地認識到,繼承父產(chan) 是她們(men) 應得的權利。
那麽(me) 在室女可以分得的奩產(chan) 到底有多少呢?北宋時,財產(chan) 繼承法承唐製,“姑、姊、妹在室者,減男聘財之半”。女性得到的奩產(chan) ,隻有男性聘財的一半。看起來似乎微不足道。但我們(men) 千萬(wan) 不要小瞧宋朝小娘子的奩產(chan) ,以為(wei) 它隻是一份可以挑著走的嫁妝。
實際上,宋代厚嫁之風極盛,陪嫁的奩產(chan) 不僅(jin) 有“首飾、金銀、珠翠、寶器”等財物,還包括“隨嫁田土、屋業(ye) 、田園”等不動產(chan) 。宋理宗朝時,一位鄭姓大戶送給女兒(er) 的奩產(chan) 是“奩租五百畝(mu) 、奩具一十萬(wan) 貫、締姻五千貫”;又有一個(ge) 叫做虞艾的縣丞之子,“娶陳氏,得妻家標撥田一百二十種,與(yu) 之隨嫁”。即便是貧窮之家,也要銖累寸積,為(wei) 女兒(er) 留點嫁資,恰如一首宋詩所形容:“十年辛苦寸粒積,倒篋傾(qing) 囊資女適。”
到了南宋時期,女性的法定財產(chan) 繼承權又得到擴展,而不僅(jin) 僅(jin) 是獲得一份嫁資。據南宋的幾份判詞:“在法:父母已亡,兒(er) 女分產(chan) ,女合得男之半”;“以他郡均分之例處之,二女與(yu) 養(yang) 子各合受其半”。可知南宋時,父母雙亡後,女兒(er) 能繼承的遺產(chan) 份額是兒(er) 子的二分之一。
“女合得男之半”的遺產(chan) 繼承原則,隻適用於(yu) 在室女與(yu) 兄弟共同繼承父財的情況。如果戶主生前沒有生育(或抱養(yang) )兒(er) 子,隻有女兒(er) ,宋人稱之為(wei) “戶絕”,因為(wei) 按傳(chuan) 統的禮俗,隻有男丁才能繼承香火、祭祀祖宗,沒有男丁,即意味著絕了香火。這是古人的觀念。根據宋朝的“戶絕繼承法”,“諸戶絕財產(chan) ,盡給在室女”。也就是說,在室女如果沒有兄弟,將可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產(chan) 。
不過,如果在室女有出嫁或歸宗(指出嫁後因離婚或喪(sang) 夫而回歸娘家)的姐妹,這些姐妹也可以分享遺產(chan) 。法律規定的遺產(chan) 分配準則非常之細致,在室女、歸宗女、出嫁女所得份額各不相同,我們(men) 後麵會(hui) 製成一個(ge) 表格,這裏隻記住一個(ge) 總的原則就行了:在室女繼承的遺產(chan) 份額多於(yu) 歸宗女,歸宗女繼承的遺產(chan) 份額又多於(yu) 出嫁女。如此遞減是合理的,因為(wei) 出嫁女與(yu) 歸宗女之前已經得到一份奩產(chan) ,她們(men) 可承繼的遺產(chan) 份額理應少於(yu) 在室女;而出嫁女有夫家贍養(yang) ,她從(cong) 娘家繼承的遺產(chan) 份額也理應少於(yu) 歸宗女。
姐妹們(men) 有時候還會(hui) 遇到其他與(yu) 她們(men) 競爭(zheng) 繼承遺產(chan) 的人——按照宋人慣例,戶絕之家往往會(hui) 以繼嗣的方式接續香火,“使祖宗之享祀不忒”,繼嗣之人也有權利獲得一部分遺產(chan) 。
繼嗣可以分為(wei) 兩(liang) 種形式,一種是夫亡妻在,由妻子選立繼子,這叫做“立繼”;另一種是夫妻均亡,由近親(qin) 尊長選命繼嗣之人,這叫做“命繼”。根據“戶絕繼承法”,立繼子享有與(yu) 親(qin) 生子同等的遺產(chan) 繼承權利,按“女合得男之半”的原則分配遺產(chan) ;命繼子的繼承份額則依情況而定:
如果隻有在室女與(yu) 命繼子分割遺產(chan) ,在室女得四分之三,命繼子得四分之一;隻有歸宗女與(yu) 命繼子,歸宗女繼承二分之一,命繼子繼承四分之一,另四分之一入官;同時有在室女、歸宗女與(yu) 命繼子,則命繼子得五分之一,女兒(er) 共得五分之四,這五分之四的財產(chan) 中,在室女得三分之二;隻有出嫁女與(yu) 命繼子,則出嫁女繼承三分之一,命繼子繼承三分之一,餘(yu) 下三分之一入官。
除了在室女、出嫁女與(yu) 歸宗女,其他身份的女性有時候也能從(cong) 娘家繼承到一部分財產(chan) ,如按《宋刑統》所載沿襲自唐朝的戶令,民戶分家析產(chan) 之時,“其未娶妻者,別與(yu) 聘財;姑、姊、妹在室者,減男聘財之半”。按天聖年間編訂的《戶絕條貫》,在戶絕情況下,如果被繼承人沒有女兒(er) 、孫女,被繼承人之姑、姐妹與(yu) 侄女也可以繼承到總共為(wei) 三分之一的財產(chan) :“今後戶絕之家如無在室女有出嫁女者,將資財、莊宅、物色除殯葬營齋外,三分與(yu) 一分;如無出嫁女,即給與(yu) 出嫁親(qin) 姑、姊、妹、侄一分”。
女性分得的財產(chan) ,包括不動產(chan) ,是受宋代法律保護的。因此在前麵的案例中,廖萬(wan) 英才能夠勝訴。按紹興(xing) 年間的一項立法,“田宅與(yu) 女折充嫁資,並估價(jia) 赴官投契納稅。其嫁資田產(chan) 於(yu) 契內(nei) 分明聲說,候人戶齎到稅錢,即日印契置曆,當官給付契書(shu) 。”家長將一部分不動產(chan) 分給女兒(er) 作為(wei) 奩產(chan) 之後,需要赴官辦理公證手續,並交納契稅,然後由官方發給新契書(shu) ,契書(shu) 內(nei) 注明了嫁資田產(chan) 。這樣,不但政府可以收到稅錢,民間也可避免產(chan) 權爭(zheng) 端,“若不估價(jia) 立契,雖可幸免一時稅錢,而適所以啟親(qin) 族兄弟日後訴訟”。
奩產(chan) 公證的立法,以及廖萬(wan) 英訴石輝案的判決(jue) ,均顯示宋朝女性的奩產(chan) 是獨立於(yu) 娘家財產(chan) 之外的,親(qin) 族兄弟不可以侵占。等到在室女成親(qin) ,奩產(chan) 便以嫁妝的形式帶至夫家,“妻家並不得追理”。
責任編輯:近複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