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

欄目:鉤沉考據
發布時間:2022-06-16 19:09:10
標簽:路見不平
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賜稿

          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七二年歲次壬寅五月十四日丙申

          耶穌2022年6月12日

 

 

 

施耐庵小說《水滸傳(chuan) 》改編成98版電視連續劇時,用了劉歡演唱的主題曲《好漢歌》:“路見不平一聲吼哇,該出手時就出手哇,風風火火闖九州哇……”大概想歌頌梁山好漢見義(yi) 勇為(wei) 的風格。但坦率地說,梁山泊中,殺人不眨眼的匪徒居多,見義(yi) 勇力的好漢寥寥可數,給我留下深刻印象的隻有一個(ge) 魯智深。

 

魯智深原為(wei) 一名提轄,因為(wei) 見小民金老漢與(yu) 女兒(er) 金翠蓮被惡霸鄭屠欺淩,出手教訓了鄭屠,誰知出手太重,鬧出了人命,才丟(diu) 了提轄之職,跑到五台山出家當和尚。做了和尚後,一日在劉太公的莊園投宿,正好碰上桃花山的二當家周通帶人上門強娶劉太公的女兒(er) ,魯智深立即出手,將周通揍得鼻青臉腫,並迫周通立誓:從(cong) 今以後,不再踏入劉家莊半步。

 

後來,魯智深在東(dong) 京大相國寺與(yu) 林衝(chong) 相識。林衝(chong) 的妻子當時在隔壁的嶽廟上香還願,不想撞見高衙門,被攔住了不肯放。林衝(chong) 聽說有人調戲娘子,馬上趕過去,隻見一名後生正攔著他娘子,糾纏不休:“小娘子,你且上樓去,和你說話。”林衝(chong) 趕到跟前,將那後生肩胛扳過來,喝道:“調戲良人妻子,當得何罪?”待下拳打時,認得是高太尉的義(yi) 子高衙內(nei) ,先自手軟了,雖然心裏憤怒,但還是放走了高衙內(nei) 。

 

這時,智深提著鐵禪杖,大踏步搶入廟來。林衝(chong) 見了,叫道:“師兄哪裏去?”魯智深說道:“我來幫你廝打。”林衝(chong) 隻好勸住他:“原來是本官高太尉的衙內(nei) ,不認得荊婦,一時間無禮。林衝(chong) 本待要痛打那廝一頓,太尉麵上須不好看。且饒了他。”與(yu) 魯智深相比,林衝(chong) 未免缺少一點血性。

 

假設高衙門在調戲林衝(chong) 娘子的時候,被趕過來的魯智深一頓暴打,導致出現“結腸破裂”之類的傷(shang) 害,按水滸時代的法律,魯智深會(hui) 不會(hui) 因此被問罪?

 

再假設,周通帶人上劉家莊搶親(qin) ,被魯智深痛打後,跑到衙門控告魯智深故意傷(shang) 害,魯智深又會(hui) 不會(hui) 被治罪?

 

當然不會(hui) 。因為(wei) 《宋刑統》明明白白規定:“諸被人毆擊折傷(shang) 以上,若盜及強奸,雖旁人皆得捕係,以送官司。”並用“議曰”的形式作出補充說明:“有人毆擊他人,折齒、折指以上,若盜及強奸,雖非被傷(shang) 、被盜、被奸家人及所親(qin) ,但是旁人,皆得捕係,以送官司。”周通搶親(qin) 與(yu) 高衙內(nei) 調戲婦女的行徑,大致可歸入古人所說的“強奸”範疇,屬於(yu) 誰見了都可出手抓捕的不法行為(wei) 。

 

《宋刑統》的這一規定,顯然是在鼓勵見義(yi) 勇為(wei) :在你看見有人施暴、搶劫、性侵他人時,即使事不關(guan) 己,你都應該“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法律不會(hui) 因此追究你的責任。

 

其實,不管是在宋朝,還是宋朝之前、之後,國家立法中都不乏鼓勵見義(yi) 勇為(wei) 的條款,比如《周禮·秋官》載,“凡盜賊軍(jun) 鄉(xiang) 邑及家人,殺之無罪。”據此立法,凡發現盜賊行凶、搶劫,危及鄉(xiang) 親(qin) 或家人的生命財產(chan) 安全,人們(men) 可以無限自衛,即便將盜賊殺掉,也不用負法律責任。

 

《周禮·地官》則載:“凡殺人而義(yi) 者,不同國,令勿仇,仇之則死。”所謂“殺人而義(yi) ”,即指因見義(yi) 勇為(wei) 而殺死犯罪分子,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要求被殺死之人的子孫不可以複仇。須知,西周尚鼓勵血親(qin) 複仇,血親(qin) 複仇被視為(wei) 合法的正當行為(wei) 。但是,被見義(yi) 勇為(wei) 者殺死的犯罪分子,其血親(qin) 卻不得複仇。

 

——這兩(liang) 條立法,大概是中國曆史上最早的給予見義(yi) 勇為(wei) 者的保護條款。漢朝法律規定:“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人欲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格殺“欲犯法者”的人,如果是當事人,即為(wei) 自我防衛;如果是第三方,則是見義(yi) 勇為(wei) 。不管是自我防衛,還是見義(yi) 勇為(wei) ,都豁免法律責任,用現代刑法學概念來說,這就是“正當防衛”。

 

 

 

《唐律疏議》規定:“諸被人毆擊折傷(shang) 以上,若盜及強奸,雖旁人皆得捕係,以送官司。”這一立法條款為(wei) 《宋刑統》所繼承。與(yu) 宋王朝並存的西夏,也有保護見義(yi) 勇為(wei) 行為(wei) 的立法:“諸人已為(wei) 盜詐時,畜物主人及喊捕者求別人幫助,於(yu) 盜人逃後追趕,除先追者外,其他人見其盜追趕者,將盜人射、刺、杖、斫,盜人死傷(shang) 時,追者不治罪。”

 

在傳(chuan) 統中國,見義(yi) 勇為(wei) 的行為(wei) 不僅(jin) 受法律保護和鼓勵;而且,緊急情況下,個(ge) 人能力範圍內(nei) 的見義(yi) 勇為(wei) 甚至是一種國民義(yi) 務,比如《唐律疏議》與(yu) 《宋刑統》均規定:“諸鄰裏被強盜及殺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聞而不救助者,減一等。力勢不能赴救者,速告隨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論。”

 

大略了解了傳(chuan) 統中國的立法條款與(yu) 立法精神之後,我們(men) 敢說,根據宋朝法律,桃花山的草寇往劉家莊搶親(qin) ,鄰居均有救護的義(yi) 務。在抵禦強盜的過程中,魯智深即使出手太重,失手將周通打死,也不必坐罪。

 

不管古今中外,見義(yi) 勇為(wei) 都是一種受到讚賞的行為(wei) 。今天不少發達國家和地區都製定有“見義(yi) 勇為(wei) 法”,鼓勵見義(yi) 勇為(wei) ,豁免公民在見義(yi) 勇為(wei) 過程中產(chan) 生的法律責任,比如加拿大的安大略省《見義(yi) 勇為(wei) 法》規定,自願且不求獎勵報酬的個(ge) 人,不必為(wei) 施救過程中因疏忽所造成的傷(shang) 害承擔責任。一些國家和地區甚至將見義(yi) 勇為(wei) 列為(wei) 公民義(yi) 務,比如德國法律規定:“遇到事故、險情或緊急情況,可以施救但拒絕施救者——尤其是在不會(hui) 給本人帶來危險以及不會(hui) 與(yu) 其它重要責任構成衝(chong) 突時,可處一年以下監禁或罰款。”將見義(yi) 勇為(wei) 當成犯罪行為(wei) ,設法要將見義(yi) 勇為(wei) 者送入監獄的做法,縱覽古今中外,還真特少見。

 

 

責任編輯:近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