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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
為(wei) 什麽(me) 說“九二共識”是兩(liang) 岸和平統一進程的裏程碑?
作者:田飛龍(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來源:“中國新聞社”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七二年歲次壬寅五月初十日壬辰
耶穌2022年6月8日
今年是“九二共識”30周年。去年11月,中共中央在“第三個(ge) 曆史決(jue) 議”中明確提出了新時代解決(jue) 台灣問題的總體(ti) 方略,並將“九二共識”納入其中,作為(wei) 兩(liang) 岸關(guan) 係的前提和基礎。一個(ge) 中國原則正是“九二共識”的核心意涵,也是反製“台獨”及外部幹預勢力的底線依據。而“九二共識”是兩(liang) 岸和平統一進程的裏程碑,是客觀存在的政治共識,“共謀統一”內(nei) 含其中。尋回並維護這一共識,兩(liang) 岸一切既有和平發展成果才能有效延續,和平統一最終目標才能有序達成。
“九二共識”的客觀性與(yu) 規範性
台灣問題,從(cong) 性質上看,屬於(yu) 中國內(nei) 戰遺留問題,也是中國國家建構與(yu) 現代化發展問題。
在大陸構思針對港澳台問題之戰略框架的過程中,對港澳的“長期打算,充分利用”與(yu) 對台灣的“一綱四目”逐步成形,構成“一國兩(liang) 製”方針的早期探索和雛形。但限於(yu) 兩(liang) 岸敵對情勢和外部性的美蘇冷戰格局,這些構想並未轉化為(wei) 具體(ti) 的談判成果和製度現實。20世紀80年代,“一國兩(liang) 製”方針首先應用於(yu) 港澳並形成具體(ti) 製度成果,“和平統一、一國兩(liang) 製”也成為(wei) 對台工作的原則性框架。
90年代初,兩(liang) 岸高層回應民眾(zhong) 和平來往的強烈訴求,開始從(cong) “事務性協商”的範疇開展一種頗具中國智慧的協商談判模式,即授權民間機構開展專(zhuan) 項事務性協商,海協會(hui) 和海基會(hui) 的“兩(liang) 會(hui) 模式”由此成形。兩(liang) 會(hui) 協商機製是兩(liang) 岸關(guan) 係製度化協商的重要突破,現行的兩(liang) 岸20餘(yu) 項協議廣泛惠及兩(liang) 岸民眾(zhong) 來往的便利和權益保護。但作為(wei) 被授權的協商機構,兩(liang) 會(hui) 在工作接觸和文件表述方麵麵臨(lin) 著一個(ge) 前提性的問題,即如何表述兩(liang) 岸關(guan) 係及兩(liang) 岸機構協商的政治性質。這裏就觸及了一個(ge) 中國原則問題。
在“同大於(yu) 異”的政治基礎上,經過海協會(hui) 和海基會(hui) 的多次正式會(hui) 談及交換官方文件,最終確定了“九二共識”的口頭表述方案。無論是存檔的曆史文件,還是親(qin) 曆談判的參與(yu) 者,均有著充分的證據證明“九二共識”的客觀性。否認“九二共識”,背棄一個(ge) 中國原則,是兩(liang) 岸關(guan) 係範疇“曆史虛無主義(yi) ”的體(ti) 現,也是“台獨”主義(yi) 的底線挑釁。
“九二共識”達成後,次年(1993年)海協會(hui) 會(hui) 長汪道涵同台灣海基會(hui) 董事長辜振甫成功舉(ju) 行會(hui) 談。圖為(wei) “汪辜會(hui) 談”曆史性時刻。中新社記者賈國榮攝
在海協會(hui) 與(yu) 海基會(hui) 達成的“九二共識”口頭表述方案中,海協會(hui) 的版本是“海峽兩(liang) 岸都堅持一個(ge) 中國的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統一。但在海峽兩(liang) 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ge) 中國的政治涵義(yi) ”;海基會(hui) 的版本是“在海峽兩(liang) 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ge) 中國的原則,但對於(yu) 一個(ge) 中國的涵義(yi) ,認知各有不同”。
這兩(liang) 個(ge) 版本是兩(liang) 會(hui) 協商的最終版本,並在海協會(hui) 致函海基會(hui) 的最終文件中同時列出作為(wei) 權威的文本證據,海基會(hui) 複函未表示異議。這表明:其一,有關(guan) “九二共識”的兩(liang) 會(hui) 協商及兩(liang) 岸公權力機關(guan) 的審核同意程序是完整的,“口頭表述”也是雙方同意的默契形式;其二,兩(liang) 個(ge) 表述版本不存在原則性分歧,對一個(ge) 中國具體(ti) 涵義(yi) 的認知差異不影響對一個(ge) 中國本身的大原則的共識;其三,“九二共識”的核心意涵是海峽兩(liang) 岸同屬一個(ge) 中國,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即一個(ge) 中國原則和共謀統一原則。
2016年,時任台灣當局領導人馬英九赴金門和平紀念園區,與(yu) 海基會(hui) 前董事長辜振甫的遺孀辜嚴(yan) 倬雲(yun) 等人一起敲響和平鍾,期許兩(liang) 岸關(guan) 係繼續和平發展。中新社記者鄭巧攝
割據、“台獨”與(yu) 外部幹預的危害
民進黨(dang) 自2016年“全麵執政”以來,可謂全麵背棄“九二共識”,全麵開展“去中國化”的經濟離岸和政法隔離操作。在國際化路線上,民進黨(dang) 則采取了“一邊倒”式的親(qin) 美政策,背離聯大決(jue) 議及國際社會(hui) 共識,妄圖依靠美國支持在國際空間製造“兩(liang) 個(ge) 中國”或“一中一台”的分裂事實,從(cong) 根基上破壞一個(ge) 中國原則。2021年10月,蔡英文公然提出“兩(liang) 岸互不隸屬”論,直接挑戰“兩(liang) 岸同屬一個(ge) 中國”的“九二共識”核心意涵,其觀念“台獨”和法理“台獨”又進一步。
與(yu) 島內(nei) 的割據化、“台獨”化形成互動,美西方勢力的幹預行動持續升級。美國在一個(ge) 中國問題上的立場倒退和“切香腸”式的深度幹預,是“九二共識”及兩(liang) 岸和平統一進程的最主要威脅之一。美國通過專(zhuan) 門法案支持“台灣國際化”,策動盟友“挺台”及在國際空間製造台灣的“準國家”形象與(yu) 定位,模糊化“一個(ge) 中國”的國際認知。“五眼聯盟”、歐盟、日本等均有協同性質的涉台行動或跡象。立陶宛“台灣代表處”風波、世界衛生大會(hui) 闖關(guan) 風波等種種跡象,都是支持“台灣國際化”與(yu) 幹預主義(yi) 的具體(ti) 案例。未來,兩(liang) 岸之間,中美之間,以及國際組織與(yu) 國際社會(hui) 有關(guan) 議程之中,圍繞體(ti) 現一個(ge) 中國原則的“九二共識”之爭(zheng) 、“一個(ge) 中國”具體(ti) 國際法內(nei) 涵之爭(zheng) 恐還將繼續和深化。
2022年2月,國務院台辦發言人馬曉光在北京重申,堅持“九二共識”、反對“台獨”依然是國共兩(liang) 黨(dang) 交流合作和對話的基礎。中新社記者楊可佳攝
從(cong) “九二共識”到完全統一
“九二共識”不僅(jin) 客觀存在,更具有規範約束力。兩(liang) 岸關(guan) 係的完整發展,必然以完全統一作為(wei) 最終目標,而“九二共識”所提供兩(liang) 岸事務性協商的前提及具體(ti) 製度化成果,在邏輯與(yu) 功能上也應當是服務於(yu) 完全統一的遠景目標。
在民族複興(xing) 的新時代看待和運用“九二共識”,必須有長時段的曆史眼光和政策史思維,即“九二共識”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兩(liang) 岸70餘(yu) 年政治互動及朝向和平統一方向進展的一個(ge) 裏程碑成果,應當放在“和平統一、一國兩(liang) 製”的大邏輯下準確而完整地進行定位。因此,“九二共識”的定海神針地位就不僅(jin) 僅(jin) 是維持“現狀和平”的政治之錨,還是引領和平統一進程的動力引擎。
2016年,由台灣民間團體(ti) 召集,千餘(yu) 名台灣民眾(zhong) 聚集在台北民進黨(dang) 中央黨(dang) 部前,呼籲即將上台的當局堅持“九二共識”。中新社記者陳小願攝
2019年1月2日,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告台灣同胞書(shu) 》發表40周年紀念會(hui) 上係統回顧了包括“九二共識”在內(nei) 的兩(liang) 岸關(guan) 係曆史進程和共識基礎,提出了指向最終和平統一目標的“一國兩(liang) 製”台灣方案。這是大陸堅持一個(ge) 中國原則、“共謀統一”之時間表與(yu) 路線圖的合法、合情、合理的推進性措施,也是向兩(liang) 岸中國人發出的有關(guan) 民族複興(xing) 與(yu) 國家統一的正當倡議。
遺憾的是,民進黨(dang) 當局為(wei) 其一黨(dang) 之私利而無節製汙名化“九二共識”,利用甚至介入香港修例風波以打擊“一國兩(liang) 製”,並修訂所謂的“國安五法”和“反滲透法”,對推進兩(liang) 岸和平統一大業(ye) 、回應“一國兩(liang) 製”台灣方案倡議的島內(nei) 統派力量與(yu) 有識之士進行殘酷的政治排擠和法律懲治,製造島內(nei) 的“涉統恐怖”。民進黨(dang) “台獨”勢力和美西方幹預勢力更對“九二共識”進行了嚴(yan) 重的幹擾和破壞,在島內(nei) 形成所謂“天然獨”的泛本土主義(yi) 意識形態及綠色恐怖的政策體(ti) 係,在美台互動中則形成了“台灣牌”的國際政治效應與(yu) “一個(ge) 中國”的認知衝(chong) 突。這些都是兩(liang) 岸和平統一的主要障礙因素。
為(wei) 此,我們(men) 更要將“九二共識”的曆史真相、規範內(nei) 涵與(yu) 發展前景從(cong) 曆史、法理和政策體(ti) 係的層麵講清楚,並堅定開展反“台獨”、反幹預的政治和法律鬥爭(zheng) ,牢牢把握兩(liang) 岸關(guan) 係的主導權和主動權。在兩(liang) 岸關(guan) 係未來進程中,隻有堅定激活並充分釋放“九二共識”內(nei) 含的“同屬一中”“共謀統一”的規範價(jia) 值和共識因素,緊密團結兩(liang) 岸中國人合力塑造完全統一的時和勢,民族複興(xing) 與(yu) 國家統一的強關(guan) 聯及其製度化實現才會(hui) 成為(wei) 可能。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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