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夢華錄》細節:宋人上衙門告狀不下跪

欄目:鉤沉考據
發布時間:2022-06-08 01:01:56
標簽:《夢華錄》
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夢華錄》細節:宋人上衙門告狀不下跪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賜稿

          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七二年歲次壬寅五月初七日己醜(chou)

          耶穌2022年6月5日

 

 

 

正在播出的《夢華錄》中,有一個(ge) 細節處理深得我意:趙盼兒(er) 、周舍鬧到縣衙門,對薄公堂,他們(men) 是站著打官司的,而不是跪著聽審。(見上圖)

 

此處細節處理我認為(wei) 可以澄清今人一個(ge) 根深蒂固的誤解,即誤以為(wei) 包青天審案,草民得跪著。實際上,宋朝人上公庭告狀,並不需要下跪。我考據過這個(ge) 問題,不謙虛地說,我可能是這一問題的第一個(ge) 考據者。元明清時期,老百姓才被要求上衙門告狀得跪。許多古裝電視劇不管演什麽(me) 朝代都跪,應該是受了明清戲曲的影響。今人也常常以明清想象宋代,殊不知張冠李戴,錯將馮(feng) 京作馬涼了。

 

關(guan) 於(yu) 宋人上衙門打官司不要求下跪的考據,我寫(xie) 過兩(liang) 篇文章,一篇是長文,一篇是短文。長文收入《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中,短文更適合在公號上推送。

 

閑時看過一些宋代背景的古裝電視劇,如《包青天》、《少年包青天》、《大宋提刑官》,劇中都有司法審訊場景的再現。我發現,所有的導演都是這麽(me) 表現宋代審案的情景:訴訟兩(liang) 造被帶上公堂,下跪叩首,然後整個(ge) 受審的過程都一直跪著。

 

不能說這是今日導演的憑空想象,因為(wei) 元代以來的“包公案”雜劇、評書(shu) 、小說,都是這麽(me) 講述包拯審案的,比如,在元雜劇《包待製智勘後庭花》中,被告王慶等人被帶到開封府訊問,眾(zhong) 人跪下,王慶不跪,包公喝道:“王慶,兀那廝你怎麽(me) 不跪?”王慶說:“我無罪過。”包公說:“你無罪過,來俺這開封府裏做甚麽(me) ?”王慶說:“我跪下便了也。”遂下跪。

 

明小說《龍圖公案》中,包拯差趙虎前往蘇州捉拿犯人崔君瑞,不數日,崔君瑞解押到堂,跪在廳下,包拯問:“下麵跪的是誰?”左右雲(yun) :“崔君瑞也。”包拯喝令趙虎把崔君瑞捆打四十,用長枷枷起。清代評書(shu) 《三俠(xia) 五義(yi) 》中,包公審案,叫傳(chuan) 證人白雄,白雄到堂,也是在包公麵前跪下。

 

顯然,生活在元明清時期的底層文人在想象宋代司法庭審程序時,隻能以他們(men) 耳聞目睹的經驗為(wei) 藍本。也就是說,元明清時期的人到衙門告狀,或者作為(wei) 被告人、證人被傳(chuan) 喚到案,都是要下跪的。但是,宋人打官司,比如到開封案提起訴訟,是不是也要跪著聽審?

 

我考據過這個(ge) 問題——用的是笨法子:檢索宋人自己的記載。宋朝文獻浩如煙海,其中有兩(liang) 類史料肯定會(hui) 記錄宋人理訟問案的過程,第一類是《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折獄龜鑒》、《洗冤錄》等司法文獻,第二類是《作邑自箴》、《州縣提綱》、《晝簾緒論》等官箴書(shu) 。檢遍這些史料,均找不到任何要求民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證人下跪的記載,隻有個(ge) 別例子顯示,有一些告狀人在喊冤時,會(hui) “拜伏哀告”;有的犯人在認罪時,也會(hui) “叩首服罪”。

 

不過,上述文獻雖然找不到“跪審”的記載,但我們(men) 卻不能據此認為(wei) 宋朝人入衙門打官司不用下跪。我們(men) 需要找出明確說明宋人在接受審訊時沒有跪著的記載,論證才有說服力。

 

真讓我找到了。南宋鄭克的《折獄龜鑒》提到了兩(liang) 個(ge) 案例:其一,宋人葛源為(wei) 吉水縣令,“猾吏誘民數百訟庭下”,葛源聽訟,“立訟者兩(liang) 廡下,取其狀視”。其二,另一位宋人王罕為(wei) 潭州知州,“民有與(yu) 其族人爭(zheng) 產(chan) 者,辯而複訴,前後十餘(yu) 年。罕一日悉召立庭下”。《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收錄的一則判詞也稱:“本縣每遇斷決(jue) 公事,乃有自稱進士,招呼十餘(yu) 人列狀告罪,若是真有見識士人,豈肯排立公庭,幹當閑事?”

 

從(cong) “立訟者兩(liang) 廡下”、“召立庭下”、“排立公庭”等語,我們(men) 完全可以判斷,當時葛源、王罕等司法官在聽訟時,是讓訴訟人站著,而不是跪著。現在的問題是,“站著受審”到底是個(ge) 別法官的特別開恩,還是宋代的一般訴訟情景?

 

 

 

宋朝官箴書(shu) 《州縣提綱》裏麵有一份州縣理訟的“標準化”操作程序。根據這一理訟程序,“受狀之日,引(訴訟人)自西廊,整整而入,至庭下,且令小立,以序撥三四人,相續執狀親(qin) 付排狀之吏,吏略加檢視,令過東(dong) 廊,聽喚姓名,當廳而出。”可知訴訟人到法庭遞交起訴書(shu) 時,是用不著下跪的。

 

《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收錄有一份朱熹訂立的“約束榜”,對訴訟程序作出規範,其中一條說:州縣衙門設有兩(liang) 麵木牌,一麵是“詞訟牌”,一麵叫做“屈牌”,凡非緊急的民事訴訟,原告可在詞訟牌下投狀,由法庭擇日開庭;如果是緊張事項需要告官,則到“屈牌”下投狀:“具說有實負屈緊急事件之人,仰於(yu) 此牌下跂立,仰監牌使臣即時收領出頭,切待施行”。“跂立”二字也表明,民眾(zhong) 到衙門告狀無需下跪。

 

那麽(me) 法官開庭審理的時候,訴訟人又用不用跪著聽審呢?按《州縣提綱》的要求,開庭之時,法吏“須先引二競人(訴訟兩(liang) 造),立於(yu) 庭下。吏置案於(yu) 幾,斂手以退,遠立於(yu) 旁。吾(法官)惟閱案有疑,則詢二競人,俟已,判始付吏讀示。”顯然,在民事訴訟中,原告與(yu) 被告均站立於(yu) 公庭,接受法官的審問與(yu) 裁決(jue) ,並不需要跪著。《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收錄有另一份“詞訟約束”,是朱熹再傳(chuan) 弟子黃震任地方官時訂立的,其中規定:法庭對受理的詞訟,於(yu) “當日五更聽狀,並先立廳前西邊點名,聽狀了則過東(dong) 邊之下”。也透露了民事訴訟人站著聽審的信息。

 

那刑事案審訊呢?作為(wei) 犯罪嫌疑人的被告又用不用跪著受審?宋朝的另一部官箴書(shu) 《作邑自箴》提供了一條信息:“(法官)逐案承勘罪人,並取狀之類,並立於(yu) 行廊階下,不得入司房中。暑熱雨雪聽於(yu) 廊上立。”看來在刑事審訊過程中,受審的“罪人”也是立於(yu) 庭下,而不必跪著。宋人唐庚的《訊囚》詩也可以作為(wei) 旁證,此詩寫(xie) 道:“參軍(jun) 坐廳事,據案嚼齒牙;引囚至庭下,囚口爭(zheng) 喧嘩。參軍(jun) 氣益振,聲厲語更切。……有囚奮然出,請與(yu) 參軍(jun) 辯……”這名囚犯能夠“奮然出”,而且與(yu) 法官當庭對辯,也不可能是跪著的。

 

跪著受審的製度應該是入元之後才確立起來的,因為(wei) 元雜劇出現了跪訟的情節;到了明清時,在清初官箴書(shu) 《福惠全書(shu) 》中,“跪”已經被列為(wei) 訴訟人的“規定動作”:“午時升堂,……開門之後放聽審牌,該班皂隸將‘原告跪此’牌安置儀(yi) 門內(nei) ,近東(dong) 角門;‘被告跪此’牌安置儀(yi) 門內(nei) ,近西角門;‘幹證跪此’牌安置儀(yi) 門內(nei) ,甬道下……”隻有取得功名的士子鄉(xiang) 紳才獲得見官免跪的特權。

 

很明顯,清代官箴書(shu) 中的審訟場麵,完全不同於(yu) 宋代官箴書(shu) 中的審訟場麵。編撰“包公戲”的民間文人以及今日的古裝劇導演們(men) ,顯然是將元明清時期的司法製度套到宋人身上去了。

 

 

責任編輯:近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