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法折衷”視野下的明清“儒家法學化”
作者:邱澎生(上海交通大學人文學院特聘教授)
來源:澎湃新聞
時間;孔子二五七二年歲次壬寅正月廿五日己酉
耶穌2022年2月25日
瞿同祖是20世紀卓越的社會(hui) 學家和曆史學家,在西方漢學界頗有聲譽。其著作《中國法律與(yu) 中國社會(hui) 》《清代地方政府》一版再版,可謂經典。本期私家曆史特邀四位學者“重讀瞿同祖”,與(yu) 讀者分享他們(men) 的學術思考。
儒家與(yu) 法家思想異同處何在?彼此關(guan) 係如何演變?都是中國學術史與(yu) 法律史有趣且又重要議題。瞿同祖先生《中國法律與(yu) 中國社會(hui) 》出版於(yu) 1947年,作為(wei) 著名社會(hui) 學家吳文藻主編“社會(hui) 學叢(cong) 刊”的甲集第五種,此書(shu) 將儒、法互動關(guan) 係放入中國政治社會(hui) 結構演變,對儒、法兩(liang) 派由先秦“對抗”走向漢代以後“折衷調和”的趨勢,做出宏觀又細致的分析。結合明清法製史一些新出研究成果,筆者將沿著瞿先生的“儒法折衷”視野,試著闡發明清“儒家法學化”現象,作為(wei) 向先生學術的誠心致敬。
《中國法律與(yu) 中國社會(hui) 》,商務印書(shu) 館2010年版
一、瞿同祖命題:儒、法由“對抗”走向“折衷”
瞿先生指出先秦時代儒家與(yu) 法家“都以維持社會(hui) 秩序為(wei) 目的”,但兩(liang) 派學說核心差別則表現在兩(liang) 者“對於(yu) 社會(hui) 秩序的看法”以及“達到這種理想的方法”。具體(ti) 而論,儒家“極端重視禮”,主張“德治”,欲以“貴賤、尊卑、長幼、親(qin) 疏有別的倫(lun) 常理想”建立理想社會(hui) 秩序。法家雖然“並不否認也不反對貴賤尊卑長幼親(qin) 疏的分別”,但更看重“法律政治秩序之維持”,強調“法治”,主張“一切的人在法律前均須平等,不能有差別心,不能有個(ge) 別的待遇”,希望以法律建立“一種客觀的絕對標準”,要求“人人守法”以“維持公平”(瞿同祖,《中國法律與(yu) 中國社會(hui) 》,台北:裏仁出版社,1984,頁361-371)。
先秦時代儒家與(yu) 法家異同在後代還有重要演變。瞿先生認為(wei) :儒家與(yu) 法家對理想社會(hui) 秩序具體(ti) 內(nei) 容與(yu) 實踐方法的差異甚或“對抗”,其實隻存在“戰國反秦的時代”,這兩(liang) 派思潮爭(zheng) 辯自西漢以後即“漸趨於(yu) 沉寂”,“儒法之爭(zheng) ”自西漢以後可謂已然“無形消滅”。漢代以後儒者雖然“仍以德治為(wei) 口號”,但已經“不再排斥法治”,此與(yu) 先秦儒家大有不同。瞿先生結論是:漢代以至明清兩(liang) 千年間,先秦儒法兩(liang) 家思想“絕對的衝(chong) 突”已漸消滅,漢代確立“禮治德治為(wei) 主、法治為(wei) 輔”的大原則,使得儒家與(yu) 法家對理想政治秩序的不同主張,由“對抗”走向“折衷調和”。
漢代以至明清的儒家與(yu) 法家思想何以由“對抗”走向“折衷”?瞿先生高屋建瓴地,將其原因概括為(wei) 四方麵:第一,自漢武帝推行所謂“儒家獨尊”政令,“百家皆在淘汰之列”,法家既已不存在,則“自無儒法之爭(zheng) ”。第二,秦漢以後已不再爭(zheng) 論政府是否應該“鑄刑鼎”頒布成文法律之類問題,國家需要法律已是客觀事實,“不容懷疑,不容辯論”,法律的需要與(yu) 價(jia) 值問題“自不存在”;而且,“事實上參與(yu) 製訂”法律者,也是同樣研讀儒家經典的“這班讀書(shu) 人”。漢代以後,便鮮少再有“專(zhuan) 門研究法律的法學家”,而且,曆代法典幾乎都成於(yu) “儒臣之手”。
第三,讀書(shu) 人通過選舉(ju) 應試在地方政府任官,大多需要負起“司法的責任”,任職中央政府官員也常需“參與(yu) 司法的討論”,“聽訟”既是做官“不可回避的責任”,並還成為(wei) 檢核官員政事表現的“考核成績之一”,因此,士人做官“自不得不留心吏治”,自然得要於(yu) 經史子集之外“多讀有用之書(shu) ”,居官者若是“不以律例為(wei) 急務”,不能熟讀法律相關(guan) 知識,則便“斷難勝任”吏事。
第四,其實,“儒、法兩(liang) 家思想的調協”早在先秦時代便已可能存在。瞿先生指出:先秦“法家固然絕對排斥禮治、德治”,但是,“儒家卻不曾絕對的排斥法律”,儒家其實隻是“不主張以法治代替禮治、德治”,孔子反對的是“刑罰不中”,他主張“禮、樂(le) ”為(wei) 主而“政、刑(罰)”為(wei) 輔,四者在孔子抱持政治理想裏本來即是各有作用,並且互有“連帶關(guan) 係”。因為(wei) 具有這條內(nei) 在理路,故而孔子以後儒家對法律的看法便更加“益趨於(yu) 折衷”。例如,孟子、荀子對刑法“已不如以前儒家估價(jia) 之低”;董仲舒在漢代以春秋折獄,實是“以儒家的經義(yi) 應用於(yu) 法律的第一人”,可稱為(wei) 是“以儒為(wei) 體(ti) ,以法為(wei) 用”,董氏“是真正溝通德治、法治,融會(hui) 儒法兩(liang) 家思想於(yu) 一的實行家”,與(yu) 兒(er) 寬的做法“異曲同工”。
基於(yu) 上述漢代以後儒、法兩(liang) 家由“對抗”走向“折衷”的看法,瞿先生強調:漢代以至清代“中國法的精神及其特征”,實可謂“儒法二家思想之調和”,中國曆代法律也自此呈現“禮教”與(yu) “法律”兩(liang) 相結合的緊密關(guan) 係,他據此結論道:“研究中國古代法律,必禮書(shu) 、法典並觀,才能明其淵源,明其精義(yi) ”(《中國法律與(yu) 中國社會(hui) 》頁408-425)。
瞿先生論點極有道理。但若仔細檢視明清法律發展曆程,則或可再做兩(liang) 項發揮:第一,明清士人界定“法家”方式有所變化,與(yu) 先秦法家用語頗有差異,似乎反映士人對此術語的某種“選擇性認同”。第二,應避免過度側(ce) 重後代禮教思想對製訂法律的單方麵影響,忽略了法律衝(chong) 擊乃至重塑儒家思想的重要線索。
二、排除“申韓”:士人對法家的選擇性認同
先談法家定義(yi) 在後代的演變。先秦法家固然因為(wei) 漢武帝“獨尊儒術”政策而幾乎退出儒家士人論述法律現象的問題視域,但這肯定是個(ge) 長期過程。三國時代劉劭在《人物誌·流業(ye) 》將“法家”與(yu) “儒學”,列入足以輔助“主德者”領袖人物的十二種不同“流業(ye) ”人材,他寫(xie) 道:“建法立製,強國富人,是謂法家,管仲、商鞅是也”;“能傳(chuan) 聖人之業(ye) ,而不能幹事施政,是謂儒學”。在劉劭心中,法家人材當然不遜於(yu) 儒學,他推許管仲、商鞅能夠“建法立製,強國富人”,批評儒學不能“幹事施政”,可見其對法家評價(jia) 甚高。
然而,隨著時代演變,法家的定義(yi) 與(yu) 評價(jia) 方式出現轉變,法家這一名詞雖然仍被使用,但遭受後人負麵評價(jia) 為(wei) 殘忍、嚴(yan) 酷的部分“法家”內(nei) 容,則為(wei) “申、韓之學”等名稱取代。如明嘉靖三十年(1551)唐堯臣為(wei) 《法家裒集》作序,他聲明法律知識雖然不同於(yu) “六經、語、孟”的儒家經典,但也還是有助“聖賢修治之道”,故而同樣都是“有俾於(yu) (治)理”的重要知識。與(yu) 此同時,唐堯臣在序文末尾鄭重澄清道:他雖然喜歡閱讀法律知識,但卻不敢“舍孔孟,以事申韓”。
所謂“舍孔孟,以事申韓”,唐堯臣明顯是將“申、韓”列為(wei) 價(jia) 值低於(yu) “孔、孟”的貶義(yi) 詞。盡管如此,唐堯臣認為(wei) 法律知識還是有如“中流之壼”,值得那些輕視“吏事”的“高明之士”重新考慮,希望他們(men) 轉換念頭,與(yu) 他共同學習(xi) 《法家裒集》這類法律書(shu) 籍。更值得玩味的是:《法家裒集》將“法家”冠於(yu) 書(shu) 名,則可見唐堯臣也並不貶抑法家這個(ge) 名詞。然則,唐堯臣強調自己不敢“舍孔孟,以事申韓”,則或可視為(wei) 他對先秦法家內(nei) 容采取某種選擇性認同,在留下“法家”作為(wei) 正麵評價(jia) 知識的同時,卻也排除掉申不害、韓非代表的先秦法家學說。
法家定義(yi) 在中國史上的潛流默移,不再包括與(yu) 先秦儒家相對抗的“申韓”之學,似乎至少南宋已然發生。如朱熹(1130-1200)即以法家代指司法官員:“今之法家,惑於(yu) 罪福報應之說,多喜出人罪,以求福報。夫使無罪者不得直,而有罪者得幸免,是乃所以為(wei) 惡爾!何福報之有!”(《朱子語類》,收於(yu) 《朱子全書(shu) 》,卷110,頁3553)。朱熹此處批評的法家,肯定不指申不害、韓非等先秦諸子,而就是泛稱當時職司審判官員;而他此處之所以批評“法家”,主要也並非這門學問本身,而是當時司法官員存在“喜出人罪,以求福報”而輕判人犯的不良司法風氣。朱熹批評法家追求福報而輕判人犯的風氣,清初仍然存在。王明德指責清初法官有人為(wei) 了“做好事、積功德”而破壞了法律的公平性:“迷惑於(yu) 浮屠邪教,不問理之是非,惟曰做好事,活得一個(ge) 是一個(ge) 。日為(wei) 記功自負,意謂其後必昌者……其所謂功德,是乃孽德,非功德也”(王明德,《讀律佩觿》,頁536-537)。
“喜出人罪,以求福報”以及“不問理之是非,惟曰做好事”的司法官員,固然受到朱熹與(yu) 王明德批評,但反過來,強調嚴(yan) 格打擊豪強與(yu) 特權,而不管個(ge) 別案件真相,這種心態也可能帶來流弊。萬(wan) 曆二十三年(1595)餘(yu) 懋學編輯《仁獄類編》,主張法官必須具備“好生之德”,他批評當時司法弊病:“近世典獄者,乃求其死而不得,然後予之生”。餘(yu) 懋學指出某些想要嚴(yan) 格打擊權貴犯罪的法官,碰到“巨室世祿”遭人控告,便不管案情真相,經常抱持“重法深文,幸其無出”的嚴(yan) 厲心態來處理個(ge) 案。對這些借著嚴(yan) 打無辜權貴以博取官場名聲者,餘(yu) 氏痛責他們(men) 日後必有惡報:“吾不知諸人之死所矣!”(餘(yu) 懋學,《仁獄類編》,《續修四庫全書(shu) 》子部法家類冊(ce) 973,頁571-572)。
餘(yu) 懋學標舉(ju) “仁獄”理想,主張法官須有“好生之德”。強調應當要以“好生”以及“慈愛、哀矜”精感主持司法審判乃至研讀法律的相關(guan) 言論,自十六世紀以後愈來愈多,在十八世紀即已經常出現在傳(chuan) 播任官必備知識的各種“官箴書(shu) ”(徐忠明,〈讀律與(yu) 哀矜:清代中國聽審的核心概念:以“官箴書(shu) ”為(wei) 素材〉,收入徐忠明、杜金《傳(chuan) 播與(yu) 閱讀:明清法律知識史》頁148-168)。
在強調應該抱持“哀矜、好生、慈愛”感情研讀法律的同時,士人有時也將法家稱作“法律家”;並且,還由前述朱熹使用法家的那種“他稱”,變成帶有某種集體(ti) 認同感的“自稱”。韓菼寫(xie) 於(yu) 康熙二十四年(1685)一篇書(shu) 序(收入《姚端恪公文集》,《四庫未收書(shu) 輯刊》7輯18冊(ce) ,頁197),介紹其師姚文然(1620-1678)長年擔任法官,強調姚氏任職刑部對“矜恤民命”的貢獻,並稱揚其在刑部始終堅守司法審判的公平性(“不骳法,不市恩,一酌乎人心之安,而猶恐失之”)。韓菼還盛讚姚文然的《白雲(yun) 語錄》:“參酌諸例,巨細畢貫,法律家可長據而守也”。韓菼推薦《白雲(yun) 語錄》值得“法律家”研讀學習(xi) ,可證“法家、法律家”已是這些士人認可並自我期許的正麵自稱,不隻是朱熹用以稱呼當時司法官員的他稱。
大致看來,法家用語的長期演變,似乎有如對先秦法家言論主張的一種“選擇性記憶”,先將法家中性化為(wei) 司法官員,再以“申韓之學”概括重罰、酷刑與(yu) 殘忍等負麵內(nei) 容,把申韓之學排除於(yu) “法家”指涉內(nei) 容,再將好生、哀矜等儒家仁心、仁政概念澆灌進來,打造成更正麵的法家內(nei) 含,這可謂是明清士人對法家的一種選擇性認同。這個(ge) 法家稱謂方式的長期演化,應可用以豐(feng) 富瞿先生所謂“儒法二家思想之調和”在宋元明清時代的呈顯方式。
三、法律納入儒家“聖經”:明清“祥刑”論述的開展
漢初以來,董仲舒與(yu) 其他經學家常以《春秋》等儒家經典補充解釋法律判決(jue) ,形成當時顯著的“經義(yi) 折獄”司法傳(chuan) 統。下逮東(dong) 漢與(yu) 魏晉司法係統,也都曾經援引經學家學說修訂法條。如學者指出,董仲舒等漢代儒者在獲得君主與(yu) 層峰當局認可之下,批評當時“知律令而不知經術”的“刀筆俗吏”,以“原心定罪、議事以製、微言大義(yi) ”等公羊家春秋經義(yi) 作為(wei) 學理基礎,獲得某種司法判案的解釋權,將儒家三綱五常倫(lun) 理道德規範更密集地引入法條文字之內(nei) ,從(cong) 而打開了“法律儒家化”的閘門,致使秦代法家“法統”在意識形態上遭受巨大挫敗,徹底改變了中國古代法律價(jia) 值取向和法文化發展路線(俞榮根,《儒家法思想通論》,頁583-584)。
盡管“春秋折獄”在兩(liang) 漢也曾造成“惟動機是論”而“置客觀事實不顧”的司法流弊,但董仲舒春秋折獄使用“原心定罪”的經義(yi) ,原本是要在引入儒家倫(lun) 常義(yi) 理的同時,強調要將涉案人“意圖、動機、目的”更好地結合到犯罪行為(wei) 造成的客觀結果,他其實是“想跳脫當時僵化而嚴(yan) 酷的律條”,從(cong) 實際案情出發,“綜合考慮行為(wei) 主客觀情狀”以作出更完義(yi) 的裁決(jue) (黃源盛,〈兩(liang) 漢春秋折獄“原心定罪”的刑法理論〉,收入柳立言編《傳(chuan) 統中國法律的理論與(yu) 實踐》,頁73-75、84-86)。
漢儒固然批評“知律令而不知經術”的“刀筆俗吏”,但比漢儒更懂法條內(nei) 容的兩(liang) 漢法吏哪裏可能立即認輸投降呢?東(dong) 漢初年的公元一世紀後半,王充看到當時輿論是“世俗常高文吏,賤下儒生”,官場實際情況是“儒者寂於(yu) 空室,文吏嘩於(yu) 朝堂”,於(yu) 官場升遷得意者,仍是文吏而非儒生。何以如此?因為(wei) 漢代官僚係統講究以簿書(shu) 法令辦事,這些有誌從(cong) 事文吏職業(ye) 者,自幼即是“以朝廷為(wei) 田畝(mu) ,以刀筆為(wei) 耒耜,以文書(shu) 為(wei) 農(nong) 業(ye) ”,他們(men) 長期鑽研簿書(shu) 法令,一般儒生哪裏都能像董仲舒那般既通儒學又懂法律呢?以簿書(shu) 法令決(jue) 定學問好壞,文吏與(yu) 儒生高下立判。簡言之,漢代文吏看重簿書(shu) 法令,當時行政與(yu) 司法係統真實情況即是:“文吏治事,必問法家。縣官事務,莫大法令”(《論衡》卷12《程材》)。
自漢代以“春秋折獄”開啟“法律儒家化”閘門,儒家綱常倫(lun) 理確實更顯著地引入其後曆朝法律與(yu) 法典,但郡縣製國家實際政治運作主要仍然憑借中央朝廷頒布與(yu) 核可的法令,儒家經書(shu) 與(yu) 簿書(shu) 法令成為(wei) 兩(liang) 種並行不悖的學問,也都可以幫助學習(xi) 者取得任官資格。當然,儒生為(wei) 官必須接觸簿書(shu) 法令,熟悉法令的文吏也可以雅好儒學,兩(liang) 套學問確實可以兼通於(yu) 某些個(ge) 別人物身上,但兩(liang) 種學問似乎長期處在某種“各行其是”狀態,儒生與(yu) 文吏隻按個(ge) 人興(xing) 趣選擇研讀經書(shu) 或是法律兩(liang) 種學問,似乎沒有出現匯通彼此學理的努力。與(yu) 此同時,經學與(yu) 法學兩(liang) 種學問所能給予讀書(shu) 為(wei) 官者的幫助與(yu) 好處,卻似乎正在翻轉,慢慢變成強調儒學重要性的官員日益瞧不起隻懂簿書(shu) 法令的文吏。
十四世紀前期的柳贇,在為(wei) 元代泰定四年(1327)重刊《唐律疏議》作序時寫(xie) 道:“嗚呼!法家之律,猶儒者之經。五經載道以行萬(wan) 世,十二律垂法以正人心。道不可廢,法豈能以獨廢哉?”(《唐律疏議》,劉俊文點校,中華書(shu) 局,1993年,頁664),這段話語有如是在為(wei) 熟悉“法家之律”的文吏爭(zheng) 取多一點尊嚴(yan) ,可以想見當時輿論已是儒家經書(shu) 獨尊而“法家之律”遭受輕視。對比王充描述的“世俗常高文吏,賤下儒生”,此時確實已然是時移勢易而高下翻轉。
盡管學者對明清法學水平有種種負評,但十五、十六世紀之後,儒家士人開始更有意識地在儒家知識體(ti) 係內(nei) 部試圖帶入法律知識的重要性,正式開啟了融合經學與(yu) 法學的新局麵,這或可謂是一種“儒家法學化”新局麵。
明孝宗弘治元年(1488)刊行丘浚(1421-1495)《大學衍義(yi) 補》。丘浚希望將儒家懸為(wei) 理想的“二帝三王以來傳(chuan) 心經世之遺法”,灌入“有體(ti) 有用”的儒者之學。在丘浚看來,“刑”不僅(jin) 可與(yu) “禮、樂(le) 、政”相輔相成,同為(wei) 有利“王道”理想政治秩序的重要知識,而且,“刑,又所以輔禮、樂(le) 、政之所不及”,“斷獄者,一以輔治為(wei) 先,則刑行,而治道立矣”。強調儒家經書(shu) 也包含極為(wei) 重要的法律知識,這是丘浚的理念,也是《大學衍義(yi) 補》以《慎刑憲》統括法律知識的全書(shu) 宗旨。
類似丘浚看待法律與(yu) 儒家經書(shu) 關(guan) 係者頗不乏人。王樵(1521-1599)在嘉靖年間任職刑部時的讀書(shu) 情況是:“治律令,如士人治本經”,也就是以精研科舉(ju) 自選專(zhuan) 經的認真態度研讀法律知識。王樵於(yu) 萬(wan) 曆二十三年(1595)出版《讀律私箋》,在這部注釋《大明律》的書(shu) 序,王樵表明將以“先儒釋經”體(ti) 例撰寫(xie) 此書(shu) :“竊考先儒釋經,不連經文,自為(wei) 一書(shu) ,恭依此例”。王樵是明代重要的經書(shu) 注釋家,曾出版《尚書(shu) 日記》《春秋輯傳(chuan) 》《周易私錄》《周官私錄》等書(shu) ,這些儒家經注自出版以來即受時人看重。檢視《尚書(shu) 日記》和《讀律私箋》,兩(liang) 書(shu) 體(ti) 例確是基本類同,正是王樵《讀律私箋》標舉(ju) 的“先儒釋經,不連經文,自為(wei) 一書(shu) ”體(ti) 例。對於(yu) 批注經書(shu) 與(yu) 注釋法律,王樵展現著同等熱情,儒學與(yu) 法學對他而言,已是全無高下等差的嚴(yan) 肅學術事業(ye) 。
王樵研讀法律的態度也與(yu) 明清士人標舉(ju) “好生、哀矜”同調:“有人精於(yu) 法,而易入於(yu) 刻。法非使人刻也,倚法以削,則入於(yu) 刻而不自知。故用心又以仁恕為(wei) 本”(王樵,《方麓集》,卷6,〈西曹記〉),“刻(薄)”不是研讀法律應有態度,有誌成為(wei) 法學專(zhuan) 家的王樵,他服膺的讀律態度是:“用心”當“以仁恕為(wei) 本”。然則,“仁恕”不也是儒家經書(shu) 傳(chuan) 達的基本理念嗎?儒學與(yu) 法學之間原本界限,至此可謂相去幾希吧?
清嘉慶三年(1798)出版的汪泩《祥刑經解》,也試圖結合儒家經書(shu) 與(yu) 法律知識。《祥刑經解》依“原刑、立刑、致刑、麗(li) 刑、明刑”分為(wei) 五卷,分別錄入《易經》《周禮》《書(shu) 經》《禮記》《詩經》與(yu) 《春秋左傳(chuan) 》。持與(yu) 《大學衍義(yi) 補·慎刑憲》十四個(ge) 子目相比較,《祥刑經解》五卷主題雖然篇幅較小,但對法律知識結構的分析應該可說是更加精致。
汪泩為(wei) 何撰寫(xie) 《祥刑經解》?此書(shu) 〈自序〉做了交待。汪泩對經書(shu) 的“祥刑”命題一直頗有興(xing) 趣,但他“少讀經書(shu) ,雖亦章句求解”,卻對經書(shu) 體(ti) 會(hui) 不夠“親(qin) 切”。等他在廣東(dong) 地方任官“曆十餘(yu) 年”,看到“訟獄繁多,麗(li) 於(yu) 刑者十六七,而幻偽(wei) 百出,惴惴焉,惟不得其當是懼!深念刑一及身,則畢生莫贖,況死者不可複生,敢不敬歟?”親(qin) 身參與(yu) 審判過程,讓汪泩體(ti) 貼到經書(shu) “祥刑”義(yi) 理,對“刑期無刑,義(yi) 歸於(yu) 祥”這類經書(shu) 內(nei) 容有了更親(qin) 切認識,故而“采摭先儒舊說,間出己意”輯成此書(shu) 。汪泩強調:要想真正理解“經之所訓,所謂仁心”這些經書(shu) 蘊含的“祥刑”精義(yi) ,便還是得於(yu) 司法實務做體(ti) 會(hui) :“尚有從(cong) 事之實在,固非空持此心,而可以為(wei) 祥也”。經書(shu) 義(yi) 理與(yu) 司法審判雖然看似兩(liang) 種知識體(ti) 係,但在此卻成為(wei) 可以有機結合並能促成相互理解的奇妙綜合,儒學與(yu) 法學至此可謂渾然一體(ti) 。
汪泩結合經書(shu) 與(yu) 法律相互勾稽的讀書(shu) 態度,絕非特例。幕友王有孚(1890-1952)在嘉慶十年(1805)出版《一得偶談》,李文運稱揚此書(shu) :“其談學問也,直抉經史之精蘊,非經生家常言。其談案牘也,用律而不為(wei) 律縛,常於(yu) 疎節闊目中,得其意於(yu) 言外。惟早徹書(shu) 理,故能細究律意,是使書(shu) 與(yu) 律二而一者也”(王有孚,《一得偶談》,頁377)。“直抉經史之精蘊”的儒家“書(shu) 理”,以及“用律而不為(wei) 律縛”的法學“律意”,王有孚使其變成“二而一者”。對李文運而言,法學與(yu) 儒學在《一得偶談》可謂達到了某種令人稱讚的均衡。
道光年間朱橒編成《粵東(dong) 成案初編》,其自序寫(xie) 道:“夫律例,本乎聖經,發為(wei) 政教。其質也,則本之於(yu) 書(shu) 。其坊也,則本之於(yu) 禮。其斷也,則本之於(yu) 春秋。其和也,則本之於(yu) 詩。其變也,則本之於(yu) 易。”(《粵東(dong) 成案初編》,頁3)。“聖經”在這裏是指以五經為(wei) 主的儒家經典,朱澐將代表法學知識的“律例”,勾連到五經各自闡發的“質、坊、斷、和、變”五層理想社會(hui) 政治秩序,可謂是將法律知識提升到與(yu) 儒家五經相貫通的新境界。這類“律例本乎聖經”的言論主張,對當時有誌研讀法律的士人與(yu) 官員而言,看來已是頗確定而又常見的共同認知(邱澎生,〈律例本乎聖經:明清士人與(yu) 官員的法律知識論述〉,《明代研究》第21期,頁75-98)。
四、結語:認真看待明清“儒家法學化”現象
筆者無意將丘浚、王樵、王有孚、汪泩、朱橒研讀法律知識的興(xing) 趣或熱情,普及到明清全體(ti) 士人,但本文提及這些明清士人與(yu) 官員的法律知識論述,在筆者看來,可能反映了十五世紀以後在中國逐漸出現的一種“儒家法學化”現象。
瞿先生提出漢代以後“儒法折衷”的曆史視野固然重要,但我們(men) 不宜隻以“春秋折獄”或“法律儒家化”概括漢代以後“儒法二家思想之調和”,應該繼續細究這個(ge) 長期“調和”過程的內(nei) 部轉折,要看到“儒生、文吏”兩(liang) 種職業(ye) 絕非立即出現“此升彼降”。王充觀察到“常高文吏,賤下儒生”的東(dong) 漢世俗輿論,何時才變成元代初年柳贇呼籲應該“也要”尊重簿書(shu) 法令學問重要性的“道不可廢,法豈能以獨廢哉”新局勢?我們(men) 不應將可能曆時千年才終底於(yu) 成的文吏“賤”而儒生“高”新時勢,嚴(yan) 重扁平化為(wei) 隨著西漢“法律儒家化”即能水到渠成的自然流變。
更重要的是,漢代以後“儒法二家思想之調和”,其底層可能長期存在著元代柳贇區分“法家之律”與(yu) “儒者之經”的某種雙元格局,兩(liang) 者各自重要,但卻也長期“各行其是”。西漢“經義(yi) 折獄”有如標榜要以“儒者之經”救濟“法家之律”,那其實像是一種以儒學單麵向救濟法學闕失的說辭,可能要等到十六世紀以後,“法家之律”與(yu) “儒者之經”的地位變得更加平等,透過“祥刑”論述而使法學與(yu) 儒學兩(liang) 者變成可以相互澆灌的思想資源,從(cong) 而出現了明清的“儒家法學化”現象。儒家法學化現象反映的時人試圖超越儒學與(yu) 法學對立關(guan) 係趨勢,若持與(yu) 儒、釋、道“三教合一”論述,在晚明由“部門化邏輯”轉向“非部門化邏輯”的新發展(錢新祖《焦竑與(yu) 晚明新儒思想的重構》,宋家複譯,台大出版中心,2014,頁130-131),兩(liang) 種現象合而觀之,其實也饒富趣味。
最後也必須補充的是,晚明以後日漸清晰的“儒家法學化”現象,既有法學與(yu) 儒學兩(liang) 套知識在中國長期發展的內(nei) 在理路,也與(yu) 十六至十八世紀之間明清審轉複核製度加嚴(yan) 加密的外在製度變化相關(guan) 。在此製度性壓力之下,司法官員不僅(jin) 必須更加講究法律知識,幕友與(yu) 訟師這兩(liang) 大類當時中國的法學專(zhuan) 家,也因此有了更大的職業(ye) 發展空間(邱澎生,《當法律遇上經濟:明清中國的商業(ye) 法律》,浙江大學出版社,2017,頁170-172)。由此看來,瞿先生七十多年前借由分析中國法律與(yu) 中國社會(hui) 而開啟的法律社會(hui) 學研究,未來仍有極多義(yi) 蘊可待擴充與(yu) 續做深化。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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