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中國法律的曆史傳(chuan) 統——評《儒者論法》
作者:閆強樂(le)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來源:《原道》第39輯(陳明、朱漢民主編,湖南大學出版社2020年11月)
內(nei) 容摘要:儒家立場與(yu) 儒學傳(chuan) 統是認識中國古代法律的重要視角,儒者的主導使得中國古代法律的構建與(yu) 演變始終符合儒家對於(yu) 人性與(yu) 法律的基本判斷,在整體(ti) 上有利於(yu) 國家、民族、社會(hui) 、家庭、個(ge) 人的綜合性存續與(yu) 發展。《儒者論法》一書(shu) 是朱勇教授基於(yu) 儒者立場對於(yu) 中國法律傳(chuan) 統的思考,梳理中國古代法律“忠君”“治官”“約民”等曆史傳(chuan) 統,總結中國古代法律“德法共治”“權利換和諧”“則天立法”等基本特征,發掘中國古代國家治理“官法同構”的製度邏輯,明確“祖製”在中國古代社會(hui) 中發揮的國家根本法作用,闡釋宗族法在中國古代基層社會(hui) 中的有效治理作用,以祖製、六事法、宗族法全麵建構了中國古代的法律體(ti) 係。總體(ti) 而言,《儒者論法》秉持儒家基本立場,深入中國文化語境,貼合中國曆史觀念,展現了中國古代法律的鮮明特征與(yu) 國家治理製度的中國特色。
關(guan) 鍵詞:儒者;古代法律;曆史傳(chuan) 統;基本特征;國家治理
朱勇著《儒者論法》,法律出版社2020年1月
近代百年以降,歐風美雨、西法東(dong) 漸,中國法學研究始終麵臨(lin) 著不借助西方語詞便無法表達,但借助西方語詞又不能準確表達的困境,使得“原本井然有序的傳(chuan) 統中國法律的知識秩序,經由作為(wei) 異質文化類型的西方法律概念和法學理論的解讀以及重構,終於(yu) 割裂了傳(chuan) 統中國法律的知識秩序,也遮蔽了我們(men) 對傳(chuan) 統中國法律知識秩序的認知;進一步來講,這種研究範式還扭曲了我們(men) 對通過固有法律知識體(ti) 係反映出來的傳(chuan) 統中國的社會(hui) 生活秩序的認知”。反思近代以來的中國法律史研究曆程,中國法律史學一直都在西方法學理論與(yu) 概念的遮蔽之下,西方社會(hui) 曆史類型、法學學科分類體(ti) 係、法學概念成為(wei) 中國法律史研究的學術基礎,我們(men) 一直以西方的法學術語、法律價(jia) 值取向和法律思維方式來解讀中國古代法,以至出現了“外國法律史就是中國法律史,中國法律史反倒成了外國法律史”的局麵。麵對這樣的局麵,不僅(jin) 中國哲學社會(hui) 科學需要學者超越西方中心主義(yi) ,創造一種從(cong) 中國經驗出發,以回答中國問題為(wei) 鵠的,尊重中國特點、中國文化、中國傳(chuan) 統的哲學社會(hui) 科學的中國範式,作為(wei) 最具中國特色的哲學社會(hui) 科學學科之一的中國法律史學,更需要擺脫近似西方學術投影的存在形態,踏上一條艱苦的原創之路。那麽(me) 我們(men) 不禁要問,這條原創之路的該怎麽(me) 走出來?
朱勇教授新作《儒者論法》,為(wei) 我們(men) 認識中國傳(chuan) 統法律的曆史經驗,踏上學術研究的中國範式之路,呈現了頗具啟發意義(yi) 的嚐試樣本。《儒者論法》是朱勇教授的論文集,但不是簡單的論文匯集,而是收錄著作者多年來學術研究的代表性論文17篇。該書(shu) 有著觀察中國傳(chuan) 統法律的獨特視角和極具魅力的個(ge) 人風格,從(cong) 不同角度對於(yu) 中國傳(chuan) 統法律的發展曆程進行學術思考,嚐試建構中國古代法律的體(ti) 係框架與(yu) 基本特征,能夠為(wei) 法律史研究提供諸多有益的幫助和啟發。因此,筆者不揣淺陋,試圖在本文中勾勒該書(shu) 宏旨,籍以共享同好。
一、基於(yu) 儒者視角的中國法律傳(chuan) 統
中華文明源遠流長、博大精深,儒家立場與(yu) 儒學傳(chuan) 統是彰顯中華文明特性的重要視角,“從(cong) 儒學入手去努力發現和建構我們(men) 民族文化生命的內(nei) 在性和一貫性”,是認識中國傳(chuan) 統文化的重要路徑。《儒者論法》最大的思想特點,正是作者基於(yu) 儒者的立場,對中國法律傳(chuan) 統進行的闡釋與(yu) 思考。
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大一統中央集權製國家逐漸建立起一整套內(nei) 部邏輯自恰的政治理論與(yu) 政治實踐係統。通過中國曆代政治家的理論與(yu) 實踐,儒家思想成為(wei) 中國曆代王朝的國家意識形態,曆代相沿,“儒學”終成“國教”,從(cong) 國家治理到科舉(ju) 教育,從(cong) 君相言行到百姓日常,儒學深刻地影響著中國人的思維世界。與(yu) 此同時,儒學對中國古代法律也產(chan) 生了重大影響。縱觀中國傳(chuan) 統法律的曆史發展,以儒者為(wei) 主體(ti) 的政治家群體(ti) 主導立法,以儒者為(wei) 主體(ti) 的思想家群體(ti) 解讀律典,以儒者為(wei) 主體(ti) 的官僚群體(ti) 執行司法,儒家思想成為(wei) 立法、注律、司法實踐中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形成了法律儒家化、春秋決(jue) 獄等曆史傳(chuan) 統。這正如朱勇所指出的,“一部中國法製的曆史就是由儒者所主導的儒法結合的曆史”。儒者的主導使得中國古代法律的構建與(yu) 演變始終符合儒家對於(yu) 人性與(yu) 法律的基本判斷,在整體(ti) 上有利於(yu) 國家、民族、社會(hui) 、家庭、個(ge) 人的綜合性存續與(yu) 發展。《儒者論法》最主要的內(nei) 容特色,正是作者基於(yu) 儒者的立場,係統總結中國古代法律“忠君”“治官”“約民”的曆史傳(chuan) 統。
(一)“忠君”的曆史傳(chuan) 統
古代中國盡管是君主製中央集權體(ti) 製,以皇帝為(wei) 核心的皇親(qin) 國戚和天子近臣是具有政治法律特權的特殊存在,但在兩(liang) 千餘(yu) 年的帝製曆史中,儒家士大夫始終堅持以道統規製君主的政治理想。《儒者論法》深入發掘了“祖製”在中國古代社會(hui) 中發揮的國家根本法作用,明確了“祖製”的概念、內(nei) 容、主體(ti) 、性質、作用。作者強調指出,所謂“祖製是本朝開國皇帝以及先代皇帝構建的關(guan) 於(yu) 國家治理根本製度的規範體(ti) 係,其內(nei) 容涉及國家權力分配與(yu) 製衡、朝廷運行機製、重大事件決(jue) 策、重要職官任免、朝貢外交以及對於(yu) 特定群體(ti) 的規製、對於(yu) 特殊事件的處理等。祖製的適用主體(ti) ,包括皇帝及參與(yu) 國家重大決(jue) 策的朝廷百官、封疆大吏等統治集團上層成員,也包括宗室、外戚、宦官等皇帝近身群體(ti) 。就性質而言,祖製屬於(yu) 普通律令體(ti) 係的上位法,初步具備國家根本法的性質”。
基於(yu) 中國古代宗法立國、家國一體(ti) 的社會(hui) 結構,儒家士大夫將“孝親(qin) ”與(yu) “忠君”相聯係,“孝親(qin) 尊祖”成為(wei) 社會(hui) 主流意識形態,在這樣的思想影響下,“使得孝親(qin) 尊祖不僅(jin) 是一種道德要求,而且上升到一種政治原則”。儒者基於(yu) “孝親(qin) 尊祖”的思想基礎,儒者政治家、思想家設計了“祖製”對於(yu) 皇權及其附屬權力的製約機製,以約束皇權、限製近臣的方式,體(ti) 現儒者的“忠君”意識,為(wei) 國家的長治久安與(yu) 秩序穩定提供了有效地治理方案。
(二)“治官”的曆史傳(chuan) 統
中國古代政治製度自有其特點與(yu) 問題。自秦漢帝製伊始,中國便建立了頗具規模的政府體(ti) 製,形成了世界上最為(wei) 發達的官僚製度。中華帝國自秦漢創立的官僚體(ti) 製有著“超穩定結構”,是按照官僚脈絡組織起來的高度集權化的等級製政府;至於(yu) 法典,則是皇帝告誡官吏如何準確運用刑罰手段對公共職能的行使加以控製的指示。美國學者昂格爾所謂的“官僚製的法”、羅威廉所謂的“中華法律製度的官僚特征”、中國學者李貴連所謂的“治吏的法治宗旨”,都富有洞見地從(cong) 學理層麵闡釋了中華法係作為(wei) “行政化”法體(ti) 係的鮮明特征,為(wei) 超越西方中心主義(yi) 進而認識中國古代法律製度提供了重要的學術參考。《儒者論法》以古代官僚體(ti) 製建構中國古代法律體(ti) 係,係統闡釋了中國古代國家治理“官法同構”的製度邏輯,沿著“因事設官、依官製法”的大國治理之路,創造性地提出了中國古代的“六事法體(ti) 係”,從(cong) 而展現中國古代治國理政方式的“中國特色”。
申言之,中國古代國家治理體(ti) 係、政治製度、法律體(ti) 係,基於(yu) 中國自有的曆史傳(chuan) 統、文化傳(chuan) 統、經濟社會(hui) 發展水平,長期發展、漸進改進、內(nei) 生性演化,具有獨立於(yu) 其他文明的“中國性”,“從(cong) 秦漢至明清,中國曆史的主流是中央集權、統一管理的大國體(ti) 製。大國的政治格局、大國的民族情懷、大國的文化土壤,必然孕育出符合大國治理的製度與(yu) 法律”。“六事法體(ti) 係”理論解構了中國古代國家治理的帝國邏輯——官法同構,認為(wei) “通過直接‘治官’,推動間接‘治民’,古代法律實現了‘官民兼治’的雙重目標。國家法律將普通社會(hui) 主體(ti) 概括為(wei) 君、官、民三大類別,並對由其產(chan) 生的君官、官官、官民三大涉官關(guan) 係實行重點調整。重點調整涉官關(guan) 係,重點規製官吏行為(wei) ,推動法律對於(yu) 文武百官實施緊逼式“貼身”規製,促成了‘官法同構’的製度體(ti) 係建構模式”。在中國古代“官法同構”的製度體(ti) 係之下,履行管理職責的官僚體(ti) 係得到法律強製力量的有效支撐,以皇權為(wei) 核心的國家統治意誌通過官僚體(ti) 係逐級延伸,遍及版圖疆域每一角落。同樣體(ti) 現皇權、統治集團整體(ti) 利益的法律,則通過複雜的官僚體(ti) 係網絡,覆蓋社會(hui) 生活各領域,實施於(yu) 州縣地方,有效促進了國家治理與(yu) 社會(hui) 管理的秩序與(yu) 效率。“官法同構”的國家治理結構,基於(yu) 官本位的社會(hui) 關(guan) 係,使中國古代國家與(yu) 百姓之間通過官僚體(ti) 製,達成統一的社會(hui) 結構。
(三)“約民”的曆史傳(chuan) 統
中國古代基層社會(hui) 治理模式自成體(ti) 係。費孝通早已指出,“從(cong) 基層上去看,中國社會(hui) 是鄉(xiang) 土性的”;當代學者秦暉進一步將其概括為(wei) “國權不下縣,縣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倫(lun) 理,倫(lun) 理造鄉(xiang) 紳”。傳(chuan) 統中國基層秩序的建立、社會(hui) 控製的實現,均充分考慮並依托家庭、家族、宗族、族規的共同體(ti) 規範作用,宗族自治對於(yu) 維係基層社會(hui) 的有效治理起到了至關(guan) 重要的作用。
《儒者論法》收錄的宗族法研究論文,摘錄自作者久負盛名的博士論文《清代宗族法研究》。通過分析中國古代政治生活中官民“愛民如子”的統治方式、經濟生活中的“同居共財”“親(qin) 族先買(mai) 權”的交易習(xi) 慣,以及思維層麵“孝”觀念的社會(hui) 性等三個(ge) 深受儒家文化影響的社會(hui) 現象,作者引論出中華民族獨具風格的文化類型——宗法文化。認為(wei) “宗法文化”強調倫(lun) 常秩序,注重血緣身份,並使這種宗法因素滲透於(yu) 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各種社會(hui) 關(guan) 係中,進而從(cong) 總體(ti) 上影響民族意識、民族性格、民族習(xi) 慣的形成。在此基礎上,作者係統論述了宗族法的特色與(yu) 維持社會(hui) 穩定秩序的價(jia) 值,用帝製中國傳(chuan) 統的統治視角,分析清代宗族法的學理價(jia) 值,建構了宗族法的法理概念、製定背景、主要內(nei) 容、基本原則、指導思想、實施機構與(yu) 執行程序等意義(yi) 體(ti) 係。認為(wei) “宗族法是古代傳(chuan) 統國家法律的重要補充形式,宗族權貴為(wei) 維持宗族社會(hui) 的安定,同時也為(wei) 保護自己的特殊利益,以國家法律、民間習(xi) 慣及綱常禮教為(wei) 原型,刪減增補,加工整理,使其成為(wei) 宗族內(nei) 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宗族法,並以宗族自身力量和國家力量作為(wei) 其強製執行保證”。作者認為(wei) ,清代宗族法基於(yu) 儒家文化的宗法傳(chuan) 統,其主要內(nei) 容包括維護血緣、經濟、政治關(guan) 係三重標準的等級身份製,調整宗法性財產(chan) 關(guan) 係,保護宗法性婚姻、家庭和繼承製度,維持宗法性社會(hui) 秩序,維護國家統治,推行遵祖教等六個(ge) 方麵。清代宗族法以理學為(wei) 指導思想,特別重視在實際生活中約束族人的行為(wei) 方式,使其符合理學家的思想主張。
作者關(guan) 於(yu) 清代宗族法的研究,肯定了宗族法規對於(yu) 基層社會(hui) 治理的推動作用,不僅(jin) 係統總結了中國古代法律“約民”的曆史傳(chuan) 統,還開創了國內(nei) 學者法律人類學研究的統緒。改革開放以來,西方人類學思潮對中國法律史研究產(chan) 生了重大的影響。以梁治平為(wei) 代表的學者借鑒西方人類學概念、理論與(yu) 方法,對中國傳(chuan) 統法律文化進行再闡釋,提出了“用文化闡釋法律”的學術命題。《清代宗族法研究》最早地回應了西方人類學“大傳(chuan) 統和小傳(chuan) 統”理論的中國認知,基於(yu) 清代宗法族規的實證研究,對比分析西歐莊園法、印度村社法、中國宗族法的異同。在中國古代農(nong) 業(ye) 社會(hui) 的格局框架中,超越中國法律史研究的西方中心主義(yi) ,重新理解傳(chuan) 統中國法律以及國家與(yu) 社會(hui) 之間的互動關(guan) 係,著重分析了宗族法與(yu) 國家法之間存在著對立與(yu) 統一的張力,為(wei) 中國傳(chuan) 統法律的發展建構出“國家·宗族”二元的法律圖景,為(wei) 之後法律人類學研究、民間法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學術參考。
二、重建中國傳(chuan) 統法律的體(ti) 係框架
中國古代法律體(ti) 係博大龐雜,自成體(ti) 係。法律文本方麵,律、令、例等多種法律文本並存;法律部門方麵,憲法、民法、刑法、訴訟、行政等多方麵法律部門並存;法律空間方麵,中央立法與(yu) 地區立法並存,由此形成了中國古代法律體(ti) 係的多重學術圖景,並以西方部門法律體(ti) 係為(wei) 基本的分析框架。事實上,自梁啟超、楊鴻烈開啟“大陸法係視野中的中國法製史”之濫觴,中國法律史學界就逐漸建立起中國古代法律體(ti) 係的西方部門法鏡像。這些研究無疑受到了“挑戰—回應”範式的影響,進而主觀建構式地形成了中西法律文明的衝(chong) 突。
但眾(zhong) 所周知,西方法律製度隻是在17世紀以後才開始逐漸在歐洲核心區域形成,其中具有典型代表的部門法概念與(yu) 製度體(ti) 係,甚至直至拿破侖(lun) 時代才創建完整的“六法體(ti) 係”。換言之,1799-1810年拿破侖(lun) 的法典編撰事業(ye) 確立了大陸法係法律體(ti) 係的基本模式,而這距今隻有短短的兩(liang) 百多年。吊詭的是,此種近200年才逐漸形成的東(dong) 西,被19世紀以來的政治家、哲學家、法學家、曆史學家想當然的當作東(dong) 西方社會(hui) 永久的鴻溝,由此催生的“部門法學視野下的中國法律史”研究範式,成為(wei) 百年中國法律史研究的主流範式,從(cong) 而整體(ti) 抹殺數千年來中國本土法律體(ti) 係的“中國特色”。因此,麵對以西方部門標準建構的中國古代法律體(ti) 係,我們(men) 需要深刻反思這種劃分標準的合理性與(yu) 妥適性。或許可以做這樣一種假設,當我們(men) 穿越中國古代任意一個(ge) 曆史時段,跨時空地與(yu) 古人進行對話,諸如民法、行政法的知識認知,必定難以與(yu) 古人做到有效的價(jia) 值溝通。
《儒者論法》所提出的“六事法體(ti) 係”理論,一改部門法體(ti) 係根據法律調整對象的法律屬性,以中國古代職官部門的設置為(wei) 劃分依據,按照中國古代法律調整對象所屬社會(hui) 事項的類型或者領域分類,“理解之同情”,“貼近感悟與(yu) 靜默體(ti) 悟”,對於(yu) 中國古代法律體(ti) 係進行部門分類,形成了以吏事法、戶事法、禮事法、兵事法、刑事法、工事法為(wei) 主體(ti) 的“六事法體(ti) 係”。“六事法體(ti) 係”按照中國古代法律對象所屬的法律類別,適應當時的政府官僚管理體(ti) 製,覆蓋中國古代文武百官、士農(nong) 工商全部社會(hui) 主體(ti) ,調整了中國古代政治、經濟、文化、社會(hui) 、軍(jun) 事、家庭、婚姻、基層、各類社會(hui) 關(guan) 係,基本實現對於(yu) 中國古代主要法律關(guan) 係的全麵調整與(yu) 全麵覆蓋,從(cong) 而提高了國家治理和法律應用的效率。
《儒者論法》基於(yu) 中國古代“忠君、治官、約民”的法律傳(chuan) 統,以祖製、六事法、宗族法全麵建構了中國傳(chuan) 統法律體(ti) 係:祖製重在規製國家統治最高層,宗族法重在規製社會(hui) 最基層,六事法重在體(ti) 現國家製定法的法律規製作用。這種基於(yu) 儒家立場的理論建構模式,發明了中國古代國家“官法同構”治理邏輯,更加符合中國古代法律的真實狀態,也展示了中國古代法律的鮮明特色。
三、總結中國傳(chuan) 統法律的基本特征
《儒者論法》還基於(yu) 儒者的立場,係統總結了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特征。
首先,《儒者論法》深入總結了中國古代法律“德法共治”的基本特征,認為(wei) 在國家治理模式方麵,中國古代社會(hui) 崇尚人文精神,在國家治理中堅持以人類自身的力量與(yu) 智慧來解決(jue) 人類所麵臨(lin) 的問題。同時期的其他一些國家則通過法律與(yu) 宗教的結合使法律獲得正當性、權威性,乃至神聖性,不同於(yu) 西方法律與(yu) 宗教的共融,中國正統儒家法律思想在人文精神的指導下,關(guan) 注人類自身的核心問題,否認超自然力的治理,強調依靠人類自身來解決(jue) 問題,由此構建了一個(ge) 道德與(yu) 法律相結合的官吏製約與(yu) 基層社會(hui) 治理模式。張晉藩先生指出,“德法互補,互相促進,共同治國在中國由來已久,是中國古代治國理政的成功經驗,也是中國傳(chuan) 統法文化中的精髓”。作者進一步認為(wei) ,“德法共治”的治理模式維護了國家統一、社會(hui) 穩定與(yu) 文化綿延,總結了中國古代法律治理的政治傳(chuan) 統與(yu) 民族智慧,展示了中華文化的人文情懷,體(ti) 現了中華民族的文化自信。
值得強調的是,《儒者論法》關(guan) 於(yu) “德法共治”理論對於(yu) 中國當代法治建設推動作用的研究,還高度彰顯了作者作為(wei) 儒者的經世致用學術情懷。古代社會(hui) ,儒家士大夫無論居廟堂之高,參政議政,抑或處江湖之遠,著書(shu) 立說,均以儒者的姿態踐行經世致用的為(wei) 學理念。朱勇教授的學術研究曆程很好地體(ti) 現這一學術傳(chuan) 統。朱勇教授認為(wei) ,“從(cong) 事法律史研究,既需要在學術研究上具有史學與(yu) 法學的雙重知識結構,也需要在學術生涯中兼具史學家、法學家的雙重學術品格:濃鬱的學術情懷,堅定的社會(hui) 責任。沒有濃鬱的學術情懷,沒有厚重的文化底蘊,沒有‘板凳要坐十年冷’的學術韌勁,對於(yu) 法製史的研究難以深入;沒有堅定的社會(hui) 責任感,沒有對於(yu) 國家、民族、社會(hui) 鞠躬盡瘁的赤子之心,在法學研究方麵,也難以形成有助於(yu) 法製進步、國家發展的優(you) 秀學術成果”。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國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進行第三十七次集體(ti) 學習(xi) ,朱勇教授就這個(ge) 問題進行講解。2017年以來,朱勇教授先後在上海、四川、廣東(dong) 、遼寧、湖北、寧夏進行調研,全麵了解各地法治建設方麵的成就和經驗、問題與(yu) 困難、思考與(yu) 對策,為(wei) 全麵推進依法治國提供係統學術建議。可以說,朱勇教授包括《儒者論法》在內(nei) 的學術研究,始終保持了史學家濃鬱的學術情懷與(yu) 法學家堅定的社會(hui) 責任,對當代中國法治建設發揮了重要的谘政建言作用。
其次,《儒者論法》係統總結中國古代法律“權利換和諧”的基本特征。中國古代社會(hui) ,儒家思想是國家主流意識形態,深刻影響民眾(zhong) 的人格養(yang) 成以及人際關(guan) 係,重點強調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內(nei) 修外治之道。在這種思想文化影響之下,古代社會(hui) 秩序控製與(yu) 國家治理的主要手段直接通過對於(yu) 人的管理,以法律形式劃分人的身份、等級,確定相應的差異性權利義(yi) 務關(guan) 係,通過限製個(ge) 體(ti) 的方式來強化共同體(ti) 的作用,個(ge) 體(ti) 放棄或讓渡部分權利而獲得共同體(ti) 的身份與(yu) 資格,因此享受共同體(ti) 提供的利益,從(cong) 而置換共同體(ti) 的整體(ti) 和諧。立基於(yu) 此,作者認為(wei) “權利換和諧是中國古代實現社會(hui) 控製與(yu) 國家統治的主要路徑”,這種治理方式符合中國的國情民俗,是古代儒家政治家、思想家、法律家深刻思考與(yu) 精致設計的製度產(chan) 物,體(ti) 現了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的價(jia) 值追求,為(wei) 中國古代“超穩定社會(hui) 結構”的形成提供了製度與(yu) 思想的支撐。
第三,《儒者論法》基於(yu) 中國古代儒家思想“天人合一”的天道自然觀念,全麵總結了中國古代法律的自然主義(yi) 特征。作者認為(wei) “在中國古代,法律的製定遵循‘則天立法’原則,以“天”為(wei) 製定法律的最終根據;在法律的實施方麵,實行‘刑獄時令’、‘災異赦宥’製度;對於(yu) 人命案件的處理,適用‘以命抵命’製度”,“自然主義(yi) ”這一特征使中國古代法律自身披上了一件先天合理的外衣,也在具體(ti) 的適用過程中使法律具有較強的靈活隨意性和自然神秘的色彩,從(cong) 而塑造了具有中國傳(chuan) 統儒家特色的法律體(ti) 係——中華法係。
最後,《儒者論法》以法律與(yu) 親(qin) 情的關(guan) 係為(wei) 對象,深入考察了中國古代情法關(guan) 係以及解決(jue) 模式,並分析了中國古代情法關(guan) 係解決(jue) 模式對於(yu) 法律觀念、法律傳(chuan) 統的影響。情與(yu) 法的關(guan) 係是一種人剪不斷、理還亂(luan) 的特殊存在,是中國古代社會(hui) 治理麵臨(lin) 的重要難題。中國古代社會(hui) 重視宗法倫(lun) 理,“以血緣關(guan) 係與(yu) 婚姻關(guan) 係為(wei) 紐帶聯結而成的親(qin) 屬團體(ti) 內(nei) 部,自然形成包括權利與(yu) 義(yi) 務等內(nei) 容的倫(lun) 理親(qin) 情關(guan) 係”。受儒家思想影響的倫(lun) 理規範主要在維持血緣、婚姻關(guan) 係的倫(lun) 理秩序方麵起到規製作用,而國家法律則專(zhuan) 注於(yu) 人的社會(hui) 性,調整普遍存在的一般性社會(hui) 關(guan) 係。每一個(ge) 社會(hui) 的個(ge) 體(ti) 必須同時履行基於(yu) 家庭倫(lun) 理關(guan) 係而形成的親(qin) 情義(yi) 務和以國家統治為(wei) 基礎的法律義(yi) 務,兩(liang) 者之間的衝(chong) 突往往不可避免,這種衝(chong) 突集中體(ti) 現在親(qin) 情與(yu) 法律的關(guan) 係上,成為(wei) 中國古代社會(hui) 所麵臨(lin) 的治理難題。作者認為(wei) ,“在主宗法、重倫(lun) 理的東(dong) 方社會(hui) ,為(wei) 化解親(qin) 情與(yu) 法律的衝(chong) 突,傳(chuan) 統的中國文明確立了一條複雜的、具有典型東(dong) 方色彩的情法關(guan) 係原則:情法並立、互為(wei) 輕重,既不以法傷(shang) 情,又不以情淹法,情法並重,共同為(wei) 治。其具體(ti) 方法是,倫(lun) 理入於(yu) 法,親(qin) 情義(yi) 務法律化;區別不同情況,分別采取法就於(yu) 情、情讓於(yu) 法、或情法互避的解決(jue) 模式”。中國古代社會(hui) 以儒者為(wei) 主導的立法者所確立的解決(jue) 親(qin) 情與(yu) 法律的衝(chong) 突解決(jue) 模式,符合儒家主流思想的禮法並用原則,符合中國的國情民俗,體(ti) 現了中國古代社會(hui) 法律治理的曆史經驗。
總之,朱勇教授以正道直行的儒者視角,幾十年如一日深入探索中國法律的曆史傳(chuan) 統。《儒者論法》展現了作者一以貫之的學術關(guan) 懷,從(cong) 中國古代法律“忠君、治官、約民”的曆史傳(chuan) 統的總結,到“德法共治”“權利換和諧”“則天立法”“官法同構”等原創學術概念的提出,再到重構中國古代法律體(ti) 係、總結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特征,中國法律的曆史傳(chuan) 統在作者的全方位論述中愈益清晰近切。當前,世界曆史進入中國時刻,中國時刻的哲學社會(hui) 科學研究需要創建中國風格、中國氣派和中國特色的學術範式。我們(men) 有理由相信,通過幾代學者的艱辛努力,一定能成功鍛鑄哲學社會(hui) 科學的中國範式,這既是《儒者論法》的核心旨趣,也是中國法律史學人共同的時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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