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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宋朝人是怎麽(me) 審理一起刑事案的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首發於(yu) 《南方周末》。收入吳鉤《宋:現代的拂曉時辰》一書(shu) ,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時間:孔子二五七一年歲次辛醜(chou) 十月廿一日丁醜(chou)
耶穌2021年11月25日
假設有這樣一種刑事司法製度——
一件刑事案進入了庭審程序,主審法官的責任是審查事實,根據證人證言、證物、法醫檢驗、嫌犯供詞,將犯罪事實審訊清楚,能夠排除合理懷疑。至於(yu) 犯人觸犯的是什麽(me) 法,依法該判什麽(me) 刑,他是不用管的。被告人畫押之後,便沒有審訊法官什麽(me) 事了。但如果審訊出錯,則由他負責任。
第一道程序走完,進入第二道程序。由另一位不需要避嫌的法官,向被告人複核案情,詢問被告人供詞是否屬實,有沒有冤情。如果被告人喊冤,前麵的庭審程序推倒重來,更換法庭重新審訊。如果被告人未喊冤,那進入下一道程序。
案子的卷宗移交給另外一位法官,這名法官將核查卷宗是否有疑點,如發現疑點,退回重審;如沒有疑點,則由他根據卷宗記錄的犯罪事實,檢出嫌犯觸犯的法律條文。然後,將案子移交給一個(ge) 判決(jue) 委員會(hui) 。
判決(jue) 委員會(hui) 負責起草判決(jue) 書(shu) ,交委員會(hui) 全體(ti) 法官討論。若對判決(jue) 沒有異議,則集體(ti) 簽署,將來若發現錯案,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責任。對判決(jue) 持異議的法官,可以拒不簽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見,呈請上司另審。判決(jue) 書(shu) 獲得全體(ti) 法官簽署之後,才可以進入下一道程序:送法院的首席法官做正式定判。
首席法官定判後,還需要對被告人宣讀判詞,詢問是否服判。這時被告人若稱不服判,有冤要伸,那麽(me) 將自動啟動申訴程序——原審法官一概回避,由上級法院組織新的法庭複審,將前麵的所有程序再走一遍。原則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翻供申訴的機會(hui) 。
如果被告人在聽判之後,表示服法。那麽(me) 整個(ge) 案子告一段落,呈報中央派駐各地的巡回法院複核。巡回法院若發現疑點,案子複審。若未發現疑點,便可以執行判決(jue) 了。但如果是死刑判決(jue) ,且案情有疑,則必須奏報中央法司複審。
——這樣的刑事司法製度,你會(hui) 如何評價(jia) 呢?你是覺得它很優(you) 良,還是很糟糕?不管你怎麽(me) 看,我想先說明,我上麵所述的,其實並不是什麽(me) 假設,而是在宋代一直實行的州級法院的刑事審判程序(當然我的描述使用了現代的語言)。你若不信,請聽我細說——
【鞫讞分司】
宋代實行中國曆史上獨一無二的“鞫讞分司”司法製度。鞫,即鞫獄,審訊的意思;讞,即定讞,檢法定罪的意思;鞫讞分司,就是“事實審”與(yu) “法律審”分離,其原理有點像英美普通法體(ti) 製下,陪審團負責確認犯罪是否屬實,法官負責法律的適用。在宋朝法院係統內(nei) ,負責審清犯罪事實的是一個(ge) 法官,叫做推司、獄司、推勘官;負責檢出適用之法律的是另一個(ge) 法官,叫做法司、檢法官。兩(liang) 者不可為(wei) 同一人。這便是“鞫讞分司”的基本精神。
宋朝的司法體(ti) 係,從(cong) 中央到地方,都設置了推司、法司兩(liang) 套平行的係統。中央的大理寺分設“左斷刑”與(yu) “右治獄”兩(liang) 個(ge) 法院,為(wei) 貫徹“鞫讞分司”的司法原則,“左斷刑”又切分為(wei) 斷司(推司)與(yu) 議司(法司);“右治獄”也分為(wei) 左右推(推司)與(yu) 檢法案(法司)。
在地方,宋朝最發達的司法機構設置為(wei) 州府一級。人口最多、府事繁劇的開封府,至少設有使院、府院、左右廳、左右軍(jun) 巡院六個(ge) 法院;諸州一般均置三個(ge) 法院:當置司、州院與(yu) 司理院;有些大州的州院、司理院又分設左右院,即有五個(ge) 法院;當然一些小州則將州院與(yu) 司理院合並,隻置一個(ge) 法院。每一個(ge) 法院都配置若幹法官,叫做“錄事參軍(jun) ”、“司錄參軍(jun) ”、“司理參軍(jun) ”、“司法參軍(jun) ”,都是專(zhuan) 職的法官,除了司法審案之外,不得接受其他差遣,即便是來自朝廷的派遣,也可以拒絕,“雖朝旨令選亦不得差”。
州府法院既接受縣級法院初審案的上訴,本身也受理訴狀,審理刑案,所以訟務最為(wei) 繁忙。我們(men) 現在看電視劇,以為(wei) 開封府所有的案子都是包青天親(qin) 自審斷,其實這是不切實際的——你讓包青天變成三頭六臂,他也忙不過來啊。在開封府審案的通常是左右軍(jun) 巡院的職業(ye) 法官。
按照“鞫讞分司”的司法原則,州府法院的左右推官、左右軍(jun) 巡使、左右軍(jun) 巡判官、錄事參軍(jun) 、司理參軍(jun) 都屬於(yu) 推司係統,司法參軍(jun) 則屬讞司係統。有些小州沒有分司理參軍(jun) 與(yu) 司法參軍(jun) ,但對任何一起刑案的審判,同樣必須執行“鞫讞分司”的原則,推勘官與(yu) 檢法官由不同的法官提任。宋代縣一級的司法人員配置不是那麽(me) 完備,但還是設了推吏協助鞫獄、編錄司協助檢法。
在一起刑案的審判過程中,推勘官唯一的責任就是將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審訊清楚。按照宋朝的立法,“諸鞫獄者,皆須依所告狀鞫之。若於(yu) 本狀之外別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論”。意思是說,推勘官鞫問的罪情,必須限製在起訴書(shu) 所列舉(ju) 的控罪範圍內(nei) ,起訴書(shu) 沒有控罪的,法官不得自行問罪,否則,法官以“故入人罪”論處。這叫做“據狀鞫獄”。確立“據狀鞫獄”的司法原則,自然是為(wei) 了限製推勘官的權力,防止法官羅織罪名、陷害無辜。惟盜賊殺人重案不受“據狀鞫獄”的限製,允許窮究。
推勘官審清了案情,有證人證言、物證與(yu) 法官檢驗報告支撐,能夠排除合理懷疑,被告人服押,那麽(me) 他的工作便結束了。至於(yu) 被告人觸犯了哪些法條,當判什麽(me) 刑罰,則是另一個(ge) 法官——檢法官的工作。
檢法官的責任是根據卷宗記錄的犯罪事實,將一切適用的法律條文檢出來。從(cong) 司法專(zhuan) 業(ye) 化的角度來說,宋代立法頻繁,法律條文浩如煙海,一般的士大夫不可能“遍觀而詳覽”法條,隻有設置專(zhuan) 業(ye) 的檢法官,才可能準確地援法定罪。
從(cong) 權力製衡的角度來看,獨立的檢法官設置也可以防止推勘官濫用權力,因為(wei) 檢法官如果發現卷宗有疑點,可以提出駁正。如果檢法官能夠駁正錯案,他將獲得獎賞;反過來,如果案情有疑,而檢法官未能駁正,則將與(yu) 推勘官一起受到處分。宋人相信,“鞫讞分司”可以形成權力製衡,防範權力濫用,“獄司推鞫,法司檢斷,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在司法實踐中,獨立的檢法官設置,確實為(wei) 維係司法公正增加了一道防線。宋真宗年間,萊州捕獲兩(liang) 個(ge) 盜賊,州太守用法嚴(yan) 酷,指使人故意高估了盜賊所盜贓物的價(jia) 值,以圖置其於(yu) 死罪。萊州司法參軍(jun) 西門允在檢法時,發現贓物估價(jia) 過高,提出駁正,要求按盜賊盜搶之時的物價(jia) 重新估值,“公(即西門允)閱卷,請估依犯時,持議甚堅”,終使二犯免被判處死刑。
“鞫讞分司”的司法程序,宋亡之後即被遺棄。
【錄問】
按照宋朝的司法製度,凡徒刑以上的刑案,在庭審結束之後,都必須啟動“錄問”的程序,即由一位未參加庭審、依法不必回避的法官核查案狀,再提審被告人,讀示罪狀,核對供詞,詢問被告人所供是否屬實,“令實則書(shu) 實,虛則陳冤”。必要時,還可以提審證人。被告人如果自認為(wei) 無冤無濫,即簽寫(xie) “屬實”,轉入檢法定刑程序;如果想喊冤,則可以翻供。一旦被告人翻供,案子即自動進入申訴程序:移交給本州的另一個(ge) 法院,重新開庭審訊。
錄問,用意在防範冤案、錯案,因為(wei) 在庭審中,推勘官完全可能會(hui) 鍛煉成獄,被告人屈打成招。所以宋人堅持在庭審之後、檢法之前插入了一道“錄問”的程序。刑案未經錄問,便不可以判決(jue) ;即使作出了判決(jue) ,也不能生效;如果生效,即以司法官枉法論處。宋哲宗年間,開封府右軍(jun) 巡院審理一起涉及侮辱宋神宗的案子,案子審結後上奏哲宗,哲宗“詔特處死”。因為(wei) 結案時未經錄問程序,所以有大臣提出抗議:“不惟中有疑惑,兼恐異時挾情鞫獄,以逃省寺譏察,非欽恤用刑之意。請今後獄具,並須依條差官審錄。”最後,哲宗隻好下詔,重申錄問的程序不可省略,今後司法機關(guan) 如審判不走錄問程序,以違製論。
以宋代的慣例,對犯下死罪的重案犯,還必須是“聚錄”,即多名法官一起錄問,以防作弊。有些重案實在是事關(guan) 重大,在聚錄一次之後,往往還要從(cong) 鄰州選官,再錄問一次,如真宗朝的一條“刑事訴訟法”規定:“諸州大辟罪及五人以上,獄具,請鄰州通判、幕職官一人再錄問訖。”
在錄問時候,若發現案情存在疑點,被告人可能含冤,錄問官有責任駁正,否則要負連帶責任:“諸置司鞫獄不當,案有當駁之情,而錄問官司不能駁正,致罪有出入者,減推司罪一等。”即出現錯案之後,錄問官按比推勘官罪減一等的原則問責。如果錄問官能夠及時駁正錯案,則可獲得獎勵:“錄問官如能駁正死罪一人者,命官減磨勘兩(liang) 年(免兩(liang) 年考核),吏人轉一資(升職);二人者,命官轉一官(升官),吏人轉二資;……如駁正徒流罪者,七人比死罪一人給賞。”古人相信人命關(guan) 天,因而駁正死刑判決(jue) ,獲得的獎賞最厚。
不論古今中外,在刑事審判中,多設一道把關(guan) 的程序,嫌疑人便減少幾分受冤屈的危險。我們(men) 無法統計宋代到底有多少刑案被告人因為(wei) 錄問程序而免於(yu) 冤死,但我們(men) 可以舉(ju) 出一個(ge) 例子來說明錄問的意義(yi) :北宋前期曾於(yu) 京師設“糾察在京刑獄司”,作為(wei) 專(zhuan) 門監察司法的機構,李宥擔任糾察官時,有一次錄問開封府審訊的一個(ge) 死刑犯,發現“囚有疑罪,法不當死”,卻被開封府尹往死裏整。李宥即給予駁正,並對開封府尹提出彈劾,迫使府尹被坐罪免職。
同“鞫讞分司”製度一樣,錄問的司法程序,在宋亡後也被遺棄了。
【判決(jue) 】
一宗刑案如果錄問時沒有發現問題,檢法時也沒有發現問題,那麽(me) 就轉入下一個(ge) 程序:擬判。我們(men) 以州法院為(wei) 觀察樣本,判決(jue) 書(shu) 通常是由推官或簽判起草的,他們(men) 根據推勘官審訊清楚的犯罪事實,以及檢法官檢出的法律,“以事實為(wei) 依據,以法律為(wei) 準繩”,擬出判決(jue) 書(shu) 草稿。然後,這份判決(jue) 書(shu) 交給本州政府的法官集體(ti) 討論。宋朝實行連署判決(jue) 製度,連署的法官類似於(yu) 是一個(ge) “判決(jue) 委員會(hui) ”,州的行政長官——州太守則是委員會(hui) 的當然首席法官。
法官們(men) 如果對判決(jue) 書(shu) 沒有什麽(me) 異議,就可以簽署了。但簽名意味著負責任,日後若是發現這個(ge) 案子判錯了,那麽(me) 所有簽字的法官都追究責任,用宋人的話說,“眾(zhong) 官詳斷者,各令著名,若刑名失錯,一例勘罰。”這叫做“同職犯公坐”。當然,如果你覺得判決(jue) 不合理,也可以拒絕簽字;倘若有法官拒絕簽署,那麽(me) 判決(jue) 便不能生效。
這樣的“同職犯公坐”機製,可以促使每一個(ge) 負有連署責任的法官謹慎對待他經手的判決(jue) ,從(cong) 而最大可能減少出現錯判。宋太宗時,蓬州良民張道豐(feng) 等三人被官府誤當成劫盜,給抓了起來,知州楊全生性“悍率蒙昧”,欲判張道豐(feng) 三人死罪,基本上就要定案了。但錄事參軍(jun) 邵曄發現案子有疑點,硬是不肯在判決(jue) 書(shu) 上簽字,要求楊知州核實。楊全不以為(wei) 然,不過錄事參軍(jun) 不簽字,判決(jue) 書(shu) 便不能生效。這時張道豐(feng) 等人也“呼號不服”,州法院隻好將他們(men) “係獄按驗”。不久,真正的劫盜落網,張道豐(feng) 三人無罪釋放,知州楊全因“入人罪”,被削籍為(wei) 民。邵曄則受到朝廷嘉獎,宋太宗讚許他:“爾能活吾平民,深可嘉也。”賜給邵曄五萬(wan) 貫錢,同時下詔要求各州縣法官以楊全為(wei) 戒。
對判決(jue) 持有異議的法官,還可以采取比較消極的做法——在判決(jue) 書(shu) 上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見,這叫做“議狀”。日後若證實判決(jue) 確實出錯了,“議狀”的法官可免於(yu) 問責。
在所有負有連署責任的法官們(men) 都簽字畫押之後,這份判決(jue) 書(shu) 終於(yu) 可以送到州太守手上了,太守如果沒有什麽(me) 意見,便可以定判結案了。定判是太州的權力——所以我們(men) 稱他是州法院判決(jue) 委員會(hui) 的當然首席法官。不過司法程序走到這裏還未結束。定判後,法院還需要向犯人宣讀判決(jue) 書(shu) ,問犯人是否服判。犯人若稱服判,案子才算結絕,可以上報提刑司,等候提刑司的複核。
宋代實行“斷由”製度,所有刑事訴訟與(yu) 民事訴訟在結案宣判之後,法院要給原告與(yu) 被告兩(liang) 造出具結案文書(shu) ,結案文書(shu) 中必須包含“斷由”。“斷由”是什麽(me) 呢?就是法官作出判決(jue) 的理由,是基於(yu) 哪些法律條文、什麽(me) 法理依據而作出該判決(jue) 的。如果法院隻給出一個(ge) 簡單的判決(jue) 而拒絕出具“斷由”,那麽(me) 當事人可以越訴,到上級法司控告原審法院。
如果犯人聲稱不服判決(jue) 呢?這時將自動啟動申訴程序,前麵走過的庭審、錄問、檢法諸程序,全部推倒重來,案子回到起點,由上級法司組織另一批法官(原審法官回避)或者移交給另一個(ge) 法院重新開庭審理。這叫做“翻異別勘”,——又是一個(ge) 隨著宋亡而消失的優(you) 良司法製度。
【翻異別勘】
“翻異別勘”是實行於(yu) 兩(liang) 宋時代的一項司法製度。翻異,即翻供;別勘,即另外審理。宋代的刑案被告人在錄問、宣判與(yu) 臨(lin) 刑之際,都可以喊冤翻異。一旦翻異,案子便自動進入別勘的申訴程序。
宋朝的“翻異別勘”一般有兩(liang) 種形式:被告人在錄問環節翻異,即移交本州的另一個(ge) 法院重審(宋人在諸州均設置兩(liang) 三個(ge) 法院的意義(yi) ,這時候便顯示出來了),這叫做“移司別勘”;被告人在錄問之後翻異,則由本路的提刑司選派法官組成臨(lin) 時法庭,或委托其他州的法院複審,這叫做“差官別勘”。不管是哪一種別勘,原審法官都必須回避。
從(cong) 本質上來說,“翻異別勘”其實就是一種自動申訴的司法機製。刑事被告人每一次翻異,就必須安排另外的法官重審,為(wei) 此支付了巨大的司法資源,並不得不忍受緩慢的司法效率。——這正是宋政府令人欽佩的地方,是宋人“恤刑”思想的製度表現。
當然會(hui) 有一些犯人利用“翻異別勘”的機製,一次次服押,又一次次翻異,於(yu) 是一次次重審,沒完沒了。為(wei) 避免出現這種浪費司法資源的狀況,在司法公正與(yu) 司法效率之間必須達成一種平衡。宋人想到的辦法就是,給予“翻異別勘”作出次數限製,北宋實行的是“三推之限”,即被告人有三次“翻異別勘”的機會(hui) ,別勘三次之後,犯人若再喊冤,將不再受理。南宋時又改為(wei) “五推製”,即被告人可以五次“翻異別勘”。
但是,如果被告人控告本案法官受賄枉法而枉斷其罪的,或者聲稱其冤可以立驗的,不在“三推”或“五推”之限。又由於(yu) 宋朝對大辟案的判決(jue) 持慎之又慎的態度,也有一部分案子突破了法定次數的限製,一次次翻異,一次次別勘。孝宗淳熙年間,南康軍(jun) 民婦阿梁,被控與(yu) 他人合奸謀殺親(qin) 夫,判處斬刑,但阿梁“節次翻異,凡十差官斟鞫”,翻異近十次,前後審理了九年,阿梁仍不服判,最後,法官據“罪疑惟輕”原則,從(cong) 輕發落,免於(yu) 阿梁一死。
——說到這裏,我想補充一句:中華文明在很早時候就發育出“疑罪從(cong) 無”的司法思想,《尚書(shu) 》說,“與(yu) 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宋人蔡沈對這個(ge) 古老的司法原則作了一番解釋:“辜,罪。經,常也。謂法可以殺,可以無殺。殺之,則恐陷於(yu) 非辜;不殺之,恐失於(yu) 輕縱。二者皆非聖人至公至平之意。而殺不辜,尤聖人之所不忍也。故與(yu) 其殺之而還彼之生,寧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責。”我們(men) 今日的司法講究“既不放過一個(ge) 壞人,也不冤枉一個(ge) 好人”,但有時候兩(liang) 者是有衝(chong) 突的,不可兩(liang) 全其美,隻能在“可能枉”與(yu) “可能縱”中二選一,而宋朝人與(yu) 現代文明國家,都毫不猶豫地選擇了“寧縱不枉”。
如果被告人沒有在錄問、宣判與(yu) 臨(lin) 刑喊冤翻異呢?是不是就從(cong) 此失去申訴的機會(hui) ?不是的。被告人或其親(qin) 屬還可以在判決(jue) 後的法定時效之內(nei) ,向上級司法機關(guan) 提起上訴。上訴後,即由上級司法機關(guan) 組織法庭複審,嚴(yan) 禁原審法院插手。如果司法機關(guan) 沒有按照製度要求受理上訴,而是將案子踢回原審法院呢?人民可以越訴,監察部門可以提出彈劾:“率臣諸司州郡,自今受理詞訴,輒委送所訟官司,許人戶越訴,違法官吏並取旨重行黜責,在內(nei) 令禦史台彈糾,外路監司互察以聞。”
即便犯人沒有翻異或上訴,複審的機製還是會(hui) 自動開啟——按照宋朝的司法製度,縣法院對徒刑以上的刑案,其判決(jue) 是不能生效的,必須在審結擬判之後申解州法院複審;州府法院受理的刑案,也需要定期申報提刑司複核,提刑司若發現問題,有權將州府審結的案子推倒重審;最後,疑案還須奏報中央大理寺裁決(jue) 。
我們(men) 看電視劇《包青天》,會(hui) 發現那劇中包公審案,明察秋毫,一樁案子,當庭就問個(ge) 清清楚楚,然後大喝一聲“堂下聽判”,辭嚴(yan) 義(yi) 正宣判後,又大喝一聲“虎頭鍘侍候”。但實際上,在宋朝,絕對不可能出現這樣的審訊與(yu) 判決(jue) 情景。包拯果真如此斷案,則嚴(yan) 重違犯司法程序,將受到責罰。
今天許多朋友說起傳(chuan) 統中國的司法,也習(xi) 慣輕蔑地以“人治”、“缺乏程序正義(yi) ”、“有包青天情結”相概括。然而,如果宋朝人聽到這樣的評價(jia) ,首先就會(hui) 不同意,因為(wei) 宋人立製,最講究“事為(wei) 之防,曲為(wei) 之製”。“防”什麽(me) ?防止在司法審判過程中出現獨大的權力,防止獨大的權力製造冤案錯案;如何“製”,宋人將審判過程切分為(wei) 無數個(ge) 環節,推勘、錄問、檢法、擬判、連署判決(jue) 書(shu) 、宣判、翻異別勘、上訴複審、複核、疑獄奏讞……環節環環相扣,又彼此獨立,相互製衡。其設計之精巧,足以令人歎為(wei) 觀止,即使在今日看來,也會(hui) 覺得過於(yu) “繁瑣”。
難怪民國的法學家徐道鄰先生要說,“中國傳(chuan) 統法律,到了宋朝,才發展到最高峰”;“就製度來講,這一段時期,確實是舉(ju) 世無雙。”宋史學者王雲(yun) 海先生也說,宋代司法製度“達到我國封建社會(hui) 司法製度的頂峰”,其“周密的判決(jue) 製度在中國古代實在是首屈一指的”。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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