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玉平】中國古代的人口增加政策

欄目:中央黨校機關報儒家經典新解係列
發布時間:2021-09-15 16:43:32
標簽:人口增加政策

中國古代的人口增加政策

作者:倪玉平

來源:《學習(xi) 時報》

時間:孔子二五七一年歲次辛醜(chou) 八月初四日辛酉

          耶穌2021年9月10日

 

中國是一個(ge) 傳(chuan) 統的農(nong) 業(ye) 大國,人口是立國的根本,曆朝曆代都持有“民之多寡為(wei) 國之貧富”的觀念,認為(wei) “天下盛衰在庶民,庶民多則國勢盛,庶民寡則國勢衰”,主張通過增加人口數量來推動社會(hui) 經濟的持續發展和國家的長久繁榮昌盛。為(wei) 達到增加人口的目的,各王朝采取了一係列增加人口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ge) 方麵。

 

及時婚配。早婚多育是中國傳(chuan) 統的生育觀念,通過及時婚配來刺激生育是曆代王朝采取的重要人口政策,而製定政策的基本出發點,就是將男女的初婚年齡提前到他們(men) 可以生育年齡的最低限。《周禮》記載:“媒氏掌萬(wan) 民之判……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可見當時男女的法定婚齡分別是三十歲和二十歲。春秋戰國時期,越國規定女子十七之前須出嫁,男子二十之前須娶妻,同時對生育的家庭給予獎勵:“生丈夫,二壺酒,一犬;生女子,二壺酒,一豚。生三人,公與(yu) 之母;生二人,公與(yu) 之餼。”通過提供酒水、糧食等來鼓勵人口增長。西漢時期,政府積極通過經濟手段來推動人們(men) 早生、多生。他們(men) 將女子的初婚年齡降到十五歲,依當時的法律,女子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者,罰出五算。所謂的“算”,是當時漢代的人頭稅征收標準,一百二十錢為(wei) 一算。女子在哺育期間免服徭役,懷孕的則給予糧食二斛。隋、唐、宋時期,政府規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並聽婚嫁”。將初婚年齡定在男十五女十三。明朝稍有調整,規定“凡庶人娶婦,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並聽婚娶”。明政府不光這樣規定,還讓朱氏子孫帶頭示範。清朝的法定結婚年齡為(wei) 男十六,女十四。

 

保護婦女。婦女是生育的主體(ti) ,保護婦女是增加人口的前提和保障。早在戰國時期,朝廷即會(hui) 派出醫生照顧臨(lin) 產(chan) 婦女,還為(wei) 多胞胎戶提供幫助。其後,各代亦多次重申這些規定。兩(liang) 宋時期,繼續推行鼓勵百姓多生多育的政策,以保障嬰幼撫育。而對那些生育嬰兒(er) 後不能養(yang) 贍者,不論男女,也予以優(you) 待。紹興(xing) 八年(1138年),政府下令,“鄉(xiang) 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貧乏之家、生男女不能養(yang) 贍者,每人支免役寬剩錢四千”。以此增加貧困家庭嬰幼兒(er) 的存活率。

 

元代不允許買(mai) 賣婚姻,禁止“以女子典雇於(yu) 人,及典雇人之子女”,拒絕把女子當作商品。《元典章》記載,凡嫁娶聘禮和舉(ju) 辦婚宴,品官之外的庶人嫁娶聘財,上戶一百貫,中戶五十貫,下戶二十貫。操辦婚宴,品官不得超過四味,平民麵姓上、中戶不能超過三味,下戶不能超過二味。所有人等,均須按規定操辦婚禮,不得逾越。女子已經許嫁但未婚夫家犯逆罪,或者因盜竊被流放者,皆允許女子改嫁。這些法令和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婦女的家庭地位和社會(hui) 地位。

 

明政府鼓勵及時婚配,對多胞胎家庭也積極給予幫助。如果懷孕期的婦女觸犯了法律,也要對其減輕刑罰或緩期執行。《大明律》規定:“若婦人懷孕犯罪應拷決(jue) 者,依上保管,皆待產(chan) 後一百日拷決(jue) 。若未產(chan) 而拷決(jue) ,因而墮胎者,官吏減凡鬥傷(shang) 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產(chan) 限未滿而拷決(jue) 者,減一等。若孕婦犯死罪聽令穩婆入禁看視,亦聽產(chan) 後百日乃行刑。未產(chan) 而決(jue) 者,杖八十;產(chan) 訖限未滿而決(jue) 者,杖七十。”嚴(yan) 格保障孕婦的生育權利。到了清朝,政府仍然以多產(chan) 多育為(wei) 祥瑞,積極給予物資獎勵,相關(guan) 文獻在地方誌中的記載也隨處可見。

 

保護兒(er) 童及特殊群體(ti) 。保護兒(er) 童,包括禁止棄嬰溺嬰,收養(yang) 棄嬰孤兒(er) ,非常有利於(yu) 降低嬰兒(er) 死亡率,促進人口再生產(chan) 和增長。宋代立養(yang) 子法,準許無後嗣的民戶領養(yang) 孤兒(er) ,在各地創設專(zhuan) 門收養(yang) 棄嬰的慈幼局或嬰兒(er) 局,並設立舉(ju) 子倉(cang) 資助貧困之家養(yang) 子。元代嚴(yan) 禁溺嬰,尤其禁溺女嬰。按元代律例,“諸生女溺死者,沒其家財之半以勞軍(jun) 。首者為(wei) 奴,即以為(wei) 良,有司失舉(ju) 者罪之”。明代實行同樣的政策,民間所鬻子女,官為(wei) 收贖,嚴(yan) 禁棄嬰,給糧以收棄嬰;如敢再犯,連鄰裏一起加罪。成化二十一年(1458年),訓導鄭璟奏請申溺女之禁,朝廷重申嚴(yan) 禁“溺女”的陋俗,如再發生溺女之事,允許鄰裏告發,遣戍遠方。

 

曆代王朝也十分重視鰥寡孤獨者的婚配。《唐會(hui) 要》規定:“妻喪(sang) 達製之後,孀居服紀已除,並須申以婚媾,令其好合。”明確要求喪(sang) 偶之人須重新結婚。明朝天順年間規定,鄰裏之間要互相幫助,以便無力娶妻者得以完婚。乾隆初,因旗下戶口的大量增加,導致生計困難不能及時婚嫁的旗下男女日益增多,因此推行優(you) 恤婚姻的政策。對家計貧乏的八旗兵丁每名賞銀十五兩(liang) ,內(nei) 務府包衣賞銀七兩(liang) ,以助其完成婚嫁。

 

行政考核。在傳(chuan) 統社會(hui) ,轄區人口數量的增減曾長期被列為(wei) 評定官員政績的重要標準。西漢時期,南陽太守召信臣因戶口增倍,特旨遷河南太守。穎川太守黃霸,同樣因為(wei) 戶口年年增加,遷京兆尹,秩二千石。隋唐時期,戶口數量仍然是國家最為(wei) 看重的標準,“量準戶口增多,以進考第”。如果能夠做到戶口日增,則“先與(yu) 上考,不在當州考額之限”。宋初定製,“縣吏能招增戶口者,縣即升等,乃加其奉”,“縣令考課以戶口增減為(wei) 黜陟”。南渡之後,政府仍然按照這一規定執行,根據人口增減的數量,來評定官員政績的優(you) 劣。

 

元世祖即位之初,即確立了州縣戶“口增者賞之,隱匿者罪之”的方針。明初,政府也將“田野辟,戶口增”作為(wei) 中原之急務。永樂(le) 八年(1410年),仁宗為(wei) 皇太子,在監國南京時嚴(yan) 禁生子遺棄,並對禮部尚書(shu) 呂震說,人口眾(zhong) 多是“國家之祥”,但現在京師一帶卻出現了不願生養(yang) 孩子的情況,“不育者傷(shang) 天地之仁,失父母之道,宜嚴(yan) 禁止之”。他認為(wei) 增加百姓人口數量對國家而言是極為(wei) 有益的事情。

 

將人口增長與(yu) 國家治理相結合,也是曆代學者所關(guan) 心的問題。宋代學者葉適認為(wei) :“為(wei) 國之要,在於(yu) 得民。民多,則田墾而稅增,役眾(zhong) 而兵強。”認為(wei) 人口繁盛是國家富強的基礎。明代學者丘濬認為(wei) ,增加人口不僅(jin) 僅(jin) 是地方官員的重要工作,也是統治者義(yi) 不容辭的責任。

 

除以上各項措施外,曆代王朝還努力通過提高醫療水平、減免賦稅、賑濟災害等,共同為(wei) 人口增加的目標助力。即便是屢經戰火災荒的洗禮、王朝更替的衝(chong) 擊,中國人口卻仍然能由春秋時期的1500萬(wan) ,持續增長到漢代的6000萬(wan) 、唐代的7000萬(wan) 、宋代的1.4億(yi) 、清代的4.3億(yi) ,可謂是這一政策效果的最好體(ti) 現。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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