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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永寶作者簡介:陳永寶,男,西元1984年生,吉林舒蘭(lan) 人,台灣輔仁大學哲學博士。現任廈門大學哲學係特任副研究員,台灣中國哲學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主要研究方向為(wei) 朱子理學、兒(er) 童哲學、美學、倫(lun) 理學。E-mail:cyblcz@163.com |
道德感動還是道德合“理”:儒家倫(lun) 理學的工夫路徑
作者:陳永寶(廈門理工學院助理教授,台灣中國哲學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布,原載《鵝湖》第47卷第2期(總號第554期)
倫(lun) 理學研究的美學傾(qing) 向和心理傾(qing) 向是近年來出現的研究倫(lun) 理學兩(liang) 種傾(qing) 向。如貢華南的《味與(yu) 味道》、埃裏希·弗羅姆的《自為(wei) 的人:倫(lun) 理學的心理探究》。雖然這兩(liang) 種傾(qing) 向並不能代表倫(lun) 理學研究的主流,但是這兩(liang) 種傾(qing) 向無疑為(wei) 枯燥的倫(lun) 理學研究提供了兩(liang) 種新的研究路徑。於(yu) 是,我們(men) 在對傳(chuan) 統倫(lun) 理學改造或變革的過程中,美學語詞和心理學概念的引入就成為(wei) 不可避免的敘述方式。但是這類研究帶來的的問題也伴隨著概念的使用而逐漸暴露出來。一是美學語詞的研究傾(qing) 向是否與(yu) 倫(lun) 理學研究的方向的具有一致性的問題;二是心理學概念的引入是否有將倫(lun) 理學研究帶入心理研究的歧途的問題。於(yu) 是,我們(men) 帶著這兩(liang) 個(ge) 疑問來查閱古代文獻,竟發現在中國傳(chuan) 統的古典文化中關(guan) 於(yu) 這兩(liang) 種研究早以被古人實踐,但均因時代的發展和取舍而被拋棄。也就是說,單純的美學取向,亦或是,單純的心理學取向,他們(men) 在本質上無法變動倫(lun) 理學研究的枯燥模式。相反,不恰當的引入,卻容易將已經非常清晰的倫(lun) 理問題反而變得更加難以回答,導致困難重重。
以朱子理學舉(ju) 例來看,朱熹所強調的天理規範雖然不同於(yu) 康德的道德義(yi) 務論,但是天理本然的不可抗拒性決(jue) 定了倫(lun) 理是一個(ge) 放之四海而皆準的規範倫(lun) 理學。因此,至少在朱熹的倫(lun) 理學建構中,他存在著康德義(yi) 務倫(lun) 理學的傾(qing) 向。當然,儒家本身含有德性倫(lun) 理學的存在方麵,這與(yu) 亞(ya) 裏士多德的德性倫(lun) 理學趨同。於(yu) 是,無論從(cong) 哪個(ge) 角度上講,以朱熹為(wei) 主體(ti) 的儒家倫(lun) 理學都不可能看成是一個(ge) 以美學研究為(wei) 主或以心理學研究為(wei) 主的倫(lun) 理學傾(qing) 向。
同時我們(men) 也需要注意,朱熹的儒家倫(lun) 理學裏是含有美學和心理學層麵的倫(lun) 理學。四者相較,規則倫(lun) 理學要多於(yu) 德性倫(lun) 理學;德性倫(lun) 理學要多於(yu) 美學倫(lun) 理學;美學倫(lun) 理學多於(yu) 心理倫(lun) 理學。也就是說,在這四個(ge) 研究維度中,康德的義(yi) 務倫(lun) 理學占有主要地位,而心理倫(lun) 理學則處於(yu) 最低的位置。因此,對儒家倫(lun) 理學的看法,僅(jin) 從(cong) 朱熹的角度來看,更趨向於(yu) 一種合“理(學)”的倫(lun) 理學,而不是道德感動的倫(lun) 理學。儒家所追求的更傾(qing) 向於(yu) 一種合“(天)理”性,而不能是一種道德感動性。這種合“理”也可以看成孔子對“仁”的表達,亦或者是孟子對“義(yi) ”的表達,而不是簡單的“感動”情緒。
我們(men) 雖不否認,從(cong) 孔子、子思、孟子到朱熹,儒家在倫(lun) 理的勸導方麵,有利用感動的情緒作為(wei) 道德勸導工具,但那本質上是“工具性”的運用,而不是道德本質,更不會(hui) 成為(wei) 儒家示範倫(lun) 理學的目標指向。儒家示範倫(lun) 理學的目標指向應在於(yu) 人的行為(wei) 符合“天理”、“天道”,即符合自然、符合人們(men) 製定的規範。正如王慶節教授所言,儒家的規範不同於(yu) 法家的命令,不等於(yu) 法律的強製,而傾(qing) 向一種道德勸導。
一、感動的心理學解釋路徑
感動在漢語的語境中有動搖、觸動、感觸、觸動感情、引起同情,意為(wei) 受影響而引起反應,感傷(shang) 震驚。感動一詞在古代早以出現,如《荀子·樂(le) 論》中“故製《雅》、《頌》之聲以道之,使其聲足以樂(le) 而不流,使其文足以辨而不諰,使其曲直、繁省、廉肉、節奏足以感動人之善心。”[1]但在清末以來的分科體(ti) 係中,感動多作為(wei) 一個(ge) 心理學概念被廣泛使用。因此,一般來說,我們(men) 討論道德和倫(lun) 理學問題,除非是討論由“道德”行為(wei) 或“倫(lun) 理學”行為(wei) 進而產(chan) 生的現象對人的感官刺激,才會(hui) 在討論道德問題上和倫(lun) 理學問題中使用“感動”的詞匯。當“道德感動”作為(wei) 一個(ge) 獨立的概念出現時,則表明了這個(ge) 概念的使用有融合倫(lun) 理學與(yu) 心理的傾(qing) 向。而在這種傾(qing) 向中,心理學的程度明顯略重一些。因為(wei) ,“道德感動”與(yu) “感動道德”,由於(yu) 語詞的順序不同,二者分別可以解釋為(wei) 道德(形容詞)地感動(名詞)和感動(形容詞)的道德(名詞)。因此,當我們(men) 使用道德感動的時候,最為(wei) 顯明的含義(yi) 就是從(cong) 心理學的角度來分析倫(lun) 理傾(qing) 向。這是需要被注意的。
從(cong) 多學科交叉研究的角度來分析倫(lun) 理學現象或倫(lun) 理學問題,這不是什麽(me) 鮮見之事。但是,這種研究方法天然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即是說,如果我們(men) 衡量一個(ge) 倫(lun) 理學問題的“標準工具”不再是倫(lun) 理學範疇之內(nei) 的話,很可能造成分析本身出現大的問題。例如說,測量質量的標準工具天平與(yu) 測量重量的標準工具秤,雖然在某些特定時刻二者可以混用,但多數情況下混淆二者是會(hui) 產(chan) 生嚴(yan) 重的問題。如因地球本身是不規則的球體(ti) ,導致不同區域因地心引力的不同,同一物體(ti) A地的重量就與(yu) B地的重量會(hui) 相差較大,而二者的質量上是完全等同的。
這就是說,在多學科交叉的研究中,如果“工具標準”出現了偏差,是很容易將研究的方向引入歧途,進而得出似是而非的結論。用“感動”這個(ge) 心理學領域的概念來處理倫(lun) 理學問題,這個(ge) 風險是存在的。當然,我們(men) 可以借助古人在“感動”使用的靈活性來論證感動可以是一種“倫(lun) 理學”語詞,但考慮到古人使用語詞的模糊性或非精確性,這種“反應”其實並無實際的意義(yi) 。因為(wei) 在當代語詞的使用中,用“道德感動”作為(wei) 儒家示範倫(lun) 理學的“標準工具”,亦是存在這樣的問題。
在《說文解字》中,所謂“道”是“所行道也,從(cong) 辵,從(cong) 𩠐。一達謂之道。譯文:道,人們(men) 行走的道路。由辵。由首會(hui) 意。完全通達無歧叫做道。”[2]所謂“德”是“升也。從(cong) 彳,㥁聲。譯文:德,登升。”[3]道德被人熟知,應源於(yu) 《道德經》,意指為(wei) 開悟人心的大德智慧。其中,“道”的引申意較多,常見為(wei) “規律”;“德”常表示人性之天理顯現。如孔子的“仁”、孟子的“義(yi) ”,及宋明儒家的“理”。將其匯總,我們(men) 不難發現,“道德”二字無論是從(cong) 單字的使用上,還是從(cong) 詞組的運用上,“強製”的內(nei) 涵是不能被磨滅的。因此,道德感動應強調的是,一種因強力下作用下情感釋放。這種選擇,應對的是消解道德本身的強製而祈求一種對強製思維的“自在”解放,使道德不滑向“以理殺人”的法家思維之中。
但是,如果這樣理解可以成立,那麽(me) 道德的強製性就會(hui) 被削弱,甚至被消失。因為(wei) 以漢語的使用習(xi) 慣,我們(men) 更偏重於(yu) 位置偏後的主詞“感動”,而不是前麵的形容詞“道德”。於(yu) 是,這就形成了以心理學為(wei) 標準來衡量倫(lun) 理學的誤導勢能。如果不加前綴或在後麵做出適當的說明,這個(ge) 誤導的效果會(hui) 被無限放大。
二、“興(xing) ”的美學詮釋方法
麵對道德的“強製性”的弊端的修正中,我們(men) 也可以從(cong) 朱熹利用山水美學化解倫(lun) 理道德給人們(men) 生活帶來的不適感中看到相同的蛛絲(si) 馬跡。在朱熹看來,天理的嚴(yan) 肅確實構成了對人們(men) 行為(wei) 的強製,這種強製如果不加解決(jue) ,極有滑落到法家思維的風險。事實上,明清的早期理學家對理學思想的踐行中確實也出現了朱熹所預料到的這種情形,於(yu) 是才有戴震批評理學家“以理殺人”的儒家畸形狀態。在朱熹看來,規避這一個(ge) 弊端的功夫中,聖人早給出了方案,即聖人對於(yu) “強製的天理”不是否定或者逃避,而是“順理而已”[4],進而達到“從(cong) 心所欲不逾距”[5]的理想狀態。
因此,朱熹在吸收聖人的思想來化解道德法律化的努力時,將目光的側(ce) 重點集中在山水美學思想上,於(yu) 是,這種興(xing) 盛於(yu) 兩(liang) 宋美學的引入就成了他的一種選擇。張立文指出,朱熹通過“山水審美過程中能‘觀造化之理’”[6]的作用,達到了他倫(lun) 理目標指向的“心平而氣和,衝(chong) 融暢適,與(yu) 物無際。”[7]這是朱熹理解的聖人境界,形成了“心與(yu) 理一”的境界。張立文指出,“‘心與(yu) 理一’即能‘萬(wan) 物皆備於(yu) 我’,我自能在天地間無心而化,無意而順理。這種人格境界表現在道德行為(wei) 上,其德性之行也是無須著力渾成。”[8]
在朱熹闡述山水美學的眾(zhong) 多的美學觀念中,我們(men) 選取“興(xing) ”概念來加以說明。朱熹對“興(xing) ”的闡述源於(yu) 他對《詩經》的解讀:“直指其名,直敘其事者,賦也;本要言其事,而虛用兩(liang) 句釣起,因而接續去者,興(xing) 也;引物為(wei) 況者,比也”。[9]為(wei) 了更好說明問題,朱熹進一步解釋說,“說出那物事來是興(xing) ,不說出那物事是比。……比底隻是從(cong) 頭比下來,不說破。興(xing) 、比相近,卻不同。”[10]這個(ge) “興(xing) ”觀念最接近前麵心理學的“感動”。按照王慶節將感動的兩(liang) 種分法:道德感動與(yu) 美學感受,朱熹的“興(xing) ”應該屬於(yu) 美學感動。王慶節說,
並非所有的感動都是美學感動。這裏我們(men) 至少可以區分出道德感動與(yu) 美學感動,……例如我們(men) 不僅(jin) 為(wei) 道德壯舉(ju) 、英雄行為(wei) 所感動,也常常為(wei) 大自然的鬼斧神工,藝術品的回腸蕩氣、巧奪天工而讚歎和感動。……無論是道德感動還是美學感動,都無疑是一種價(jia) 值感動,所以是一種“好東(dong) 西”所激發的感動。應該說,這種感動的存在,就是價(jia) 值本身存在的見證。[11]
同時,王慶節在對此段的說明上,又添加一個(ge) 小注:
例如當代著名加拿大華裔詞學家葉嘉瑩教授,就曾將她稱為(wei) “情往以贈,興(xing) 來如答”的“興(xing) 發感動”視為(wei) 古典中國詩詞最重要的美學價(jia) 值基礎。[12]
兩(liang) 段引文基本證實了朱熹的“興(xing) ”應該符合王慶節所提出來的美學的感動。於(yu) 是,至此,我們(men) 就可以以朱熹的理學美學實踐作為(wei) 參考,來觀看“道德感動”是否可以構成倫(lun) 理判斷,亦或是道德功夫踐行的示範工具。
三、殊途同歸的倫(lun) 理學融合
在《說文解字》中,“感”被詮釋為(wei) “動人心也,從(cong) 心,鹹聲”[13],譯文為(wei) “感,使人心動。從(cong) 心,鹹聲”。“興(xing) ”被詮釋為(wei) “起也。從(cong) 舁從(cong) 同。同力也。虛陵切”[14]“興(xing) ”的字義(yi) 在後來的發展中,逐漸有了“動”的含義(yi) ,如《周禮》中的〈冬官考工記·弓人〉篇的“下柎之功,末應將興(xing) ”,鄭玄對其注曰:“興(xing) 猶動也,發也”[15]。於(yu) 是,二者相較,“感”與(yu) “動”的結合,“興(xing) ”為(wei) “猶動也”,二者都有“動”的趨向。
之所以梳理“感”與(yu) “興(xing) ”二者的字源,意在說明二者至少自漢以後,就有了混淆使用的趨向。於(yu) 是,“感”為(wei) 心之動也,“興(xing) ”為(wei) 意之起也,但“心動”與(yu) “意起”之間的區別,恐怕是非常難以區分的。因此,我們(men) 在當代使用二個(ge) 詞語的時候,混淆使用的現象非常普遍。自近代分科體(ti) 係產(chan) 生以來,“感”與(yu) “興(xing) ”逐漸走上了不同的發展道路,“感”因近“心”,常被用於(yu) 心理現象的描述;而“興(xing) ”偏重於(yu) “意”,往往為(wei) 美學現象所采用。二者,都可以在先秦至明清的古本找到相應的佐證。也正是因為(wei) 使用習(xi) 慣的使然,古人在使用這兩(liang) 個(ge) 詞語時,不會(hui) 太多在意。
我們(men) 在理解這兩(liang) 個(ge) 字時,一般傾(qing) 向於(yu) 將“感”定位於(yu) 一種主動狀態,是“因物而感”,表達一種較強的情緒;而傾(qing) 向於(yu) 將“興(xing) ”定位為(wei) 一種被動狀態,是“隨物而興(xing) ”,表達一種較弱的情緒。因此,我們(men) 來用兩(liang) 個(ge) 詞與(yu) 道德組合,“道德感動”與(yu) “道德興(xing) 起”實際上沒有太多的區別,或者至少是一種情感強烈狀態上的差異。但如果我們(men) 沿著這條思路繼續分析,卻發現:由於(yu) 道德感動與(yu) 道德興(xing) 起的差異不大,也就意味著二者在心理學與(yu) 美學的兩(liang) 個(ge) 維度的“跨界思考”中也基本含有相同的意義(yi) 與(yu) 價(jia) 值。
綜上,“感動”在我們(men) 以往習(xi) 慣用“興(xing) ”來表示。興(xing) ,是一種描述人在某種特定環境中展示出的美學感動狀態。但是,用心理學或美學的“感動”標準來替代倫(lun) 理道德的“規範”標準,可能會(hui) 存在一定的風險。但是,在倫(lun) 理道德中適當注重心理學感動亦或是美學的“興(xing) ”的幹涉,是有助於(yu) 預防倫(lun) 理滑落到道德法律化的泥潭,這種跨學科研究本身是有一定的意義(yi) 和價(jia) 值的。
注釋:
[1] (戰國)荀況《荀子校釋》,王天海校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二0一六年,頁八0九。
[2] (東漢)許慎《(文白對照)說文解字》,李翰文譯注,北京,九州出版社,二00六年,頁一五四。
[3] (東漢)許慎《(文白對照)說文解字》,頁一五五。
[4] 原文為:至於聖人,則順理而已,複何為哉!黎靖德《朱子語類》,北京,中華書局,一九九四年,頁五。
[5] 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二0一一年,頁五六。
[6] 張立文《朱熹大辭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二0一三,頁四一九。
[7] 朱熹《朱子全書》,第25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二00二年,頁四九七七。
[8] 張立文《朱熹大辭典》,頁四三五。
[9] 黎靖德《朱子語類》,頁二0六七。
[10] 黎靖德《朱子語類》,頁二0六九。
[11] 王慶節《道德感動與儒家示範倫理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二0一六,頁二四。
[12] 同上注,頁二四。
[13] (東漢)許慎《(文白對照)說文解字》,頁八六四。
[14] (東漢)許慎《(文白對照)說文解字》,頁二二七。
[15] (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彭林整理:《周禮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二0一0年,頁一七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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