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武大郎死後,潘金蓮能不能自由改嫁?

欄目:鉤沉考據
發布時間:2021-06-25 16:37:45
標簽:武大郎、潘金蓮
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武大郎死後,潘金蓮能不能自由改嫁?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七一年歲次辛醜(chou) 五月十五日癸卯

          耶穌2021年6月24日

 

 

 

潘金蓮與(yu) 西門慶通奸後,為(wei) 什麽(me) 還要一不做二不休幹脆毒殺了丈夫武大郎?因為(wei) 受了王婆的蠱惑。王婆說:“大官人家裏取些砒霜來,卻教大娘子自去贖一帖心疼的藥來,把這砒霜下在裏麵,把這矮子結果了,一把火燒得幹幹淨淨的,沒了蹤跡,便是武二回來,待敢怎地?自古道:‘嫂叔不通問’,‘初嫁從(cong) 親(qin) ,再嫁由身’。阿叔如何管得?暗地裏來往半年一載,等待夫孝滿日,大官人娶了家去,這個(ge) 不是長遠夫妻,諧老同歡?此計如何?”西門慶說“此計神妙”。潘金蓮雖是被拖著上了賊船,但還是親(qin) 手給丈夫灌下了毒藥。

 

那麽(me) 潘金蓮在毒死丈夫之後,能不能如願以償(chang) 改嫁給西門慶呢?故事有兩(liang) 個(ge) 版本。一個(ge) 是《水滸傳(chuan) 》版本,二人尚未來得及成親(qin) ,便給武鬆殺掉了。另一個(ge) 是《金瓶梅》版本,西門慶果然用“一頂轎子,四個(ge) 燈籠”將潘金蓮娶到家,做了幾年名副其實的夫妻。

 

不管是《水滸傳(chuan) 》,還是《金瓶梅》,當然都是小說家言。如果從(cong) 曆史的角度來看,按照宋代的法律(潘金蓮故事的背景設定是宋代),潘金蓮在丈夫去世之後,能不能自由地改嫁呢(這裏隻討論宋代孀婦有無再嫁權利的民法問題,至於(yu) 潘金蓮為(wei) 嫁西門慶而毒殺了親(qin) 夫,則是另外的刑法問題了)?

 

也許有人會(hui) 說,宋王朝不是要求寡婦守節嗎?不是大肆鼓吹婦女“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嗎?怎麽(me) 可能允許潘金蓮自由改嫁?但我要告訴你,這樣的看法是一種基於(yu) 對宋代社會(hui) 一知半解的想象與(yu) 成見。事實並非如此。

 

孀婦改嫁,在宋朝是很常見的事。宋朝女性改嫁的自由度,遠遠大於(yu) 其他王朝,包括許多人想象中的奔放盛世——唐王朝。宋史學者張邦煒先生研究過宋朝女性再嫁現象,他發現,“單單一部《夷堅誌》中所載宋代婦女改嫁的事竟達六十一例之多,其中再嫁者五十五人,三嫁者六人。這雖屬管中窺豹,但由此亦可想見其時社會(hui) 風尚之一斑。”張先生的結論是:“宋代婦女再嫁者不是極少,而是極多”;“宋代對於(yu) 婦女改嫁絕非愈禁愈嚴(yan) ,相反倒是限製愈來愈小,越放越寬”。(參見張邦煒《宋代婦女再嫁問題探討》)

 

宋朝的法律並無任何壓製民間孀婦改嫁權利的條文,隻是禁止居喪(sang) 改嫁、強迫改嫁、背夫改嫁——這些行為(wei) 在任何時代都是應該予以限製的。

 

整個(ge) 兩(liang) 宋時期,改嫁權利一度受到限製的女性群體(ti) ,隻有宗室女。北宋前期是禁止宗室女再嫁的,“宗婦少喪(sang) 夫,雖無子不許更嫁”,但這一禁令很快就解除了,元符二年(1099),朝廷還下詔確認了宗室女改嫁的權利:“宗女夫亡服闋歸宮,改嫁者聽”。這個(ge) 變化的過程,恰好與(yu) 唐朝的相反,唐朝前期,宗室女再嫁相當普遍,但唐宣宗時,又對宗室女改嫁作出限製:“公主、縣主有子而寡,不得複嫁。”

 

按隋唐禮製,“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醮”,即五品以上官員的妻妾如果喪(sang) 夫,是不允許改嫁的。但宋朝並無類似的禁製,官宦之家的孀婦也可以自由改嫁,改嫁也不影響她們(men) 受封,據《慶元條法事類》所載封贈令,“諸母被出若改嫁,非曾受後夫封贈者,聽封贈。”可知再適的宋朝女性可憑後夫或兒(er) 子的官職、功勳而獲封“誥命夫人”。

 

 

 

既然宗室女與(yu) 官宦家庭的女性都可以改嫁,按“禮不下庶人”的禮法習(xi) 慣,民間孀婦再嫁,就更不是問題了。當然,按宋朝立法,孀婦在居喪(sang) 期內(nei) 不可以議嫁,我們(men) 不要認為(wei) 這是“封建禮法”,即使從(cong) 夫妻情分、人倫(lun) 底線的角度來看,丈夫新亡、妻子急不可耐地改嫁,也是多數人難以接受的行為(wei) 。不過,法律規定的居喪(sang) 期有點長,“夫亡六年改嫁”,這麽(me) 長的守孝期對孀婦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元祐八年(1093)又作出了修改:“女居父母喪(sang) 及夫喪(sang) 而貧乏不能自存,並聽百日外嫁娶。”孀婦守夫孝百日便可議嫁娶。

 

宋代貧富差距很大,一部分人口沒有田產(chan) ,隻能租佃地主之田,依附地主而食,稱為(wei) “客戶”。有一些客戶不幸亡故,地主往往會(hui) 阻撓其妻子改嫁,因為(wei) 改嫁意味著原來的租佃關(guan) 係中斷了。針對這一阻撓客戶亡妻改嫁的現象,宋政府作出特別立法:“凡客戶身故,其妻改嫁者,聽其自便,女聽其自嫁。”申明客戶亡妻有自由改嫁的權利。

 

法律甚至承認父母具有要求守寡之女兒(er) 改嫁的特權:“婦人夫喪(sang) 服除,誓心守誌,唯祖父母、父母得奪而嫁之。”以人之常情,我們(men) 相信很少有為(wei) 人父母者會(hui) 願意看到自己的女兒(er) 守寡。所以,國家固然通過旌表節婦的方式勉勵女性守節,但旌表的效用肯定會(hui) 被法律的反向效應衝(chong) 淡。

 

總而言之,從(cong) 法律層麵說,假如武大郎為(wei) 自然死亡,潘金蓮守滿百日夫孝後改嫁給西門慶,是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的。故事裏的王婆提過一個(ge) 觀點:潘金蓮要不要再嫁,改嫁給哪位,作為(wei) 小叔子的武鬆並無半點權利加以幹涉。這話倒符合宋朝的法律精神,恰好這裏有一個(ge) 案例可以佐證:

 

南宋末,有一個(ge) 叫阿區的婦女,在丈夫李孝標去世後,先後改嫁李從(cong) 龍、梁肅。李孝標之弟李孝德到官府控告嫂子“背兄”,審判這個(ge) 案子的法官叫胡穎,是一位理學家,他雖認為(wei) 阿區“以一婦人而三易其夫,失節固已甚矣”,卻不能不承認,“其夫既死之後,或嫁或不嫁,惟阿區之自擇”,這是阿區的合法權利。最後胡頻維護了阿區改嫁的自由,並斥責誣告的李孝德:“小人不守本分,不務正業(ye) ,專(zhuan) 好論訴。”

 

再就社會(hui) 風氣而言,宋人也不以再嫁為(wei) 恥,對再嫁婦女絕無歧視之意,範仲淹訂立的《義(yi) 莊規矩》規定:“嫁女支錢三十貫,再嫁二十貫;娶婦支錢二十貫,再娶不支。”對再嫁女子的資助優(you) 於(yu) 男子再娶。範仲淹的母親(qin) 、兒(er) 媳,都有改嫁的經曆。北宋河間府的風俗,對守寡的女性,“父母兄弟恐其貧窮不能終誌,多勸其改節”,哪有什麽(me) “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觀念?

 

到了明清時期,士大夫開始對宋代女性的改嫁之風感到不可理解,一名清朝文人說:“宋世士大夫最講禮法,然有不可解者二:仕宦卒葬,終身不歸其鄉(xiang) ,一也;閥閱名家,不以再嫁為(wei) 恥,如範文正(範仲淹)幼隨其母改適朱氏,遂居長山,名朱說,既貴,凡遇推恩,多予朱姓子弟,其長子純佑與(yu) 王陶為(wei) 僚婿(同襟),純佑卒,陶妻亦亡,陶遂再婚範氏長姨(即純佑之妻),忠宣(範仲淹次子)但疏之而已,文正輒聽其改適,不為(wei) 之禁,尤不可解也。”時代精神之變遷由此可見一斑,寡婦守節成了盛行於(yu) 明清時期的社會(hui) 風氣,有學者統計了《古今圖書(shu) 集成》收錄的曆代節婦烈女名單,發現“有明一代節婦烈女多達35829人,年平均約130人,較宋代年平均1人猛增了129倍”(參見蔡淩虹《明代節婦烈女旌表初探》)。

 

 

 

但我們(men) 也需要注意,官府對節婦烈女的旌表,隻是表明當局倡導女性守節的價(jia) 值觀,並不表示對民間改嫁行為(wei) 的禁製。事實上,明清時期的法律也沒有禁止民間孀婦再嫁,《大清律》倒是有一條前所未有的禁令:孀婦“夫喪(sang) 服滿,果願守誌,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強嫁之者,杖八十”,顯示國家立法的價(jia) 值取向已向鼓勵守寡傾(qing) 斜,但也不是直接禁止改嫁,而是通過取消娘家人強迫女兒(er) 改嫁的特權來支持女性守節。

 

不過,從(cong) 元朝開始,命婦改嫁的權利就被剝奪了,按元朝法律,“婦人因得夫子得封郡縣之號,即與(yu) 庶民妻室不同,即受朝命之後,若夫子不幸亡歿,不許本婦再醮,立為(wei) 定式。如不尊式,即將所受宣敕追奪,斷罪離異”。按明清法律,“若命婦夫亡再嫁者”,杖一百,追奪誥命,並離異。但這一立法隻適用於(yu) 命婦,並不是針對社會(hui) 一般女性的改嫁。

 

因此,明清時期固然湧現了數以萬(wan) 計的節婦烈女,但民間,改嫁的孀婦恐怕更多,隻不過她們(men) 默默無聞,被修訂史誌的人忽略掉了。

 

 

責任編輯:近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