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當“尚方寶劍”遇到“丹書鐵券”

欄目:鉤沉考據
發布時間:2021-06-17 19:01:43
標簽:丹書鐵券、尚方寶劍

【吳鉤】當“尚方寶劍”遇到“丹書(shu) 鐵券”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七一年歲次辛醜(chou) 五月初八日丙申

          耶穌2021年6月17日

 

 

 

今天許多人對於(yu) 傳(chuan) 統司法的想象,大概都是以“包青天”之類的民間文藝作品為(wei) 基準。在明代弋陽腔包公戲《高文舉(ju) 珍珠記》中,包青天是帶著一身法寶上場的:“(皇上)賜我金劍一把,銅鍘兩(liang) 口,鏽木一個(ge) ,金獅子印一顆。一十二條禦棍,……賜我黃木枷梢黃木杖,要斷皇親(qin) 國戚臣;黑木枷梢黑木杖,專(zhuan) 判人間事不平。”一件法寶對應一項禦賜的權力:“金劍”即尚方寶劍,可先斬後奏;“銅鍘”是“三口鍘刀”的原型:“龍頭鍘”專(zhuan) 殺皇親(qin) 國戚,“虎頭鍘”專(zhuan) 殺貪官汙吏,“狗頭鍘”專(zhuan) 殺犯罪奸民。都是十分可怕的進攻型法寶。

 

有意思的是,包公要對付的壞人,也擁有非常厲害的防禦型法寶——同為(wei) 禦賜的“丹書(shu) 鐵券”,俗稱“免死金牌”,比如根據元雜劇《包待製智斬魯齋郎》改編的潮劇《包公智斬魯齋郎》、川劇《破鐵券》,劇中的魯齋郎出身於(yu) 開國元勳之家,是一名無惡不作的花花太歲,但官府卻奈何不了他,因為(wei) 他有祖傳(chuan) 的“鐵券丹書(shu) ”護身。

 

這樣的包公戲“人設”,讓我忍不住腦補出一個(ge) 畫麵:如果《高文舉(ju) 珍珠記》裏的包青天遇上了《破鐵券》裏的魯齋郎,一方祭出尚方寶劍,另一方祭出丹書(shu) 鐵券,到底誰能克製住誰呢?這畫風,很像《封神榜》中闡教門人與(yu) 截教弟子的對決(jue) 。誰勝誰負,並非取決(jue) 於(yu) 誰是誰非,而是看誰的法寶代表了更高的權力。有反傳(chuan) 統習(xi) 慣的朋友也許會(hui) 據此提出批判:你看,中國的司法傳(chuan) 統就是這樣,沒有法治,隻有人治與(yu) 特權。

 

尚方寶劍與(yu) 丹書(shu) 鐵券的對決(jue) 畫麵,又仿佛是司法版的“鬻矛譽盾”故事:“楚人有鬻矛與(yu) 盾者,譽之曰:‘吾盾之堅,物莫能陷也。’又譽其矛曰:‘吾矛之利,於(yu) 物無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應也。”從(cong) 法理上說,尚方寶劍與(yu) 丹書(shu) 鐵券確實是自相矛盾的。

 

大概編寫(xie) 包公案的文人也想不出尚方寶劍與(yu) 丹書(shu) 鐵券到底哪家強吧,所以不敢讓這兩(liang) 件超級大法寶同時出現在公堂之上。《破鐵券》的那個(ge) 包公,手裏是沒有尚方寶劍的。那他又是怎麽(me) “破鐵券”的呢?

 

包公用了下三濫的詭計。他在奏報皇帝的文書(shu) 上寫(xie) 道:今有一人叫魚齊即,苦害良民,強奪人家妻女,犯法百端……皇帝看了大怒,批了一個(ge) “斬”字。包公收到禦筆批複的文書(shu) ,馬上在“魚”字下邊添了個(ge) “日”字,“齊”字下邊添個(ge) “小”字(齊字繁體(ti) 為(wei) 齊,齋字繁體(ti) 為(wei) 齋),“即”字上邊添上一點,於(yu) 是“魚齊即”變成了“魯齋郎”。然後立即斬了魯齋郎。編寫(xie) 《包待製智斬魯齋郎》的元朝文人,是將包拯這一詭計捧為(wei) 除暴安良之大智慧的。然而,倘若司法可以如此胡來,那包公一定是比魯齋郎更可怕的惡棍。幸虧(kui) 這樣的“包青天”隻存在於(yu) 民間文人的想象中,而非出現在真實的曆史中。

 

 

 

 

 

包公戲中必不可少的司法道具——三口鍘刀與(yu) 尚方寶劍,也出自元明清落魄文人的想象,絕無可能現身於(yu) 宋朝法庭。雖然宋代有“大將每出討,皆給禦劍自隨,有犯令者,聽其專(zhuan) 殺”的做法,這裏的“禦劍”很像是尚方寶劍。其實宋朝的“給禦劍”有點像漢晉時期的“假節鉞”,但權力要小得多:隻授予將帥處斬違犯軍(jun) 法之士兵的特權,屬於(yu) 戰時的特別舉(ju) 措,並不適用於(yu) 文官係統,更不可能應用於(yu) 司法係統的刑事審判。

 

明代後期開始形成“賜尚方劍”的製度,兵部尚書(shu) 、總督、巡撫常獲皇帝禦賜尚方劍,有專(zhuan) 殺之特權。但總的來說,晚明的“賜尚方劍”也是類似於(yu) “假節鉞”的戰時舉(ju) 措,不適用於(yu) 一般的刑事司法。不過,明代的“賜尚方劍”製度可能啟發了當時落魄文人的想象力,於(yu) 是他們(men) 在編撰包公戲時便給包拯加了一把尚方寶劍。

 

丹書(shu) 鐵券也不可能出現在宋朝的法庭上,因為(wei) 宋王朝並沒有丹書(shu) 鐵券的製度。唐朝有丹書(shu) 鐵券之製,今天我們(men) 在中國國家博物館可以看到一塊“錢鏐鐵券”,那就是唐昭宗賜給吳越國王錢鏐的丹書(shu) 鐵券;明朝也有丹書(shu) 鐵券之製,而且製度最為(wei) 完備:“功臣則給鐵券,封號四等:佐太祖定天下者,曰開國輔運推誠;從(cong) 成祖起兵,曰奉天靖難推誠;餘(yu) 曰奉天翊運推誠,曰奉天翊衛推誠。”這些功臣均賜鐵券。鐵券的形狀如同瓦片,“外刻履曆、恩數之詳,以記其功;中鐫免罪、減祿之數,以防其過。”如宰相李善長所持之券,本人可“免二死,子免一死”。諷刺的是,洪武初年所有獲得鐵券的功臣中,隻有湯和與(yu) 華高得善終,其餘(yu) 的全都死於(yu) 非命。

 

 

 

夾在唐朝與(yu) 明朝中間的宋朝,卻沒有給賜丹書(shu) 鐵券的製度(元朝雖也沒有賜鐵券之製,但其“答剌罕”封號實際上就是無形的丹書(shu) 鐵券)。按宋人的司法觀念,所謂的丹書(shu) 鐵券隻會(hui) 導致嚴(yan) 重的司法不公。今人講“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古時也有諺曰:“王子犯法,與(yu) 庶民同罪。”宋人亦說:“法者,天子與(yu) 天下共也,如使同族犯之而不刑殺,是為(wei) 君者私其親(qin) 也,有爵者犯之而不刑殺,是為(wei) 臣者私其身也,君私其親(qin) 、臣私其身,君臣皆自私,則五刑之屬三千止為(wei) 民也,慶賞則貴者先得,刑罰則賤者獨當,上不愧於(yu) 下,下不平於(yu) 上,豈適治之道耶?故王者不辨親(qin) 疏,不異貴賤,一致於(yu) 法。”

 

有些朋友或有疑問:宋人追捧的儒家不是主張“刑不上大夫”嗎?怎麽(me) 變成了“王子犯法,與(yu) 庶民同罪”?其實,“刑不上大夫”也不是你以為(wei) 的“貴族犯罪不問刑”的意思。孔子的弟子冉有曾向老師請教:“先王製法,使刑不上於(yu) 大夫,然則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乎?”孔子說:非也。貴族視尊嚴(yan) 重於(yu) 生命,當比庶民更知羞恥,若犯五刑之罪,則“白冠厘纓,盤水加劍,造乎闕而自請罪,君不使有司執縛牽掣而加之也”;若其罪至死,則“北麵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殺”。這便是“刑不上大夫”的本義(yi) 。宋人也持此解:“其所以不肆諸市朝而適甸師氏者,為(wei) 其人恥,毋使人見之也。”

 

換言之,“刑不上大夫”與(yu) “王子犯法,與(yu) 庶民同罪”並不對立。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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