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義虎】“婚禮式頒證” 做法欠妥

欄目: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1-04-22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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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義虎

作者簡介:齊義(yi) 虎,男,字宜之,居號四毋齋,西元一九七八年生於(yu) 天津。先後任教於(yu) 西南科技大學政治學院、樂(le) 山師範學院。主要研究中國古代政治思想史和儒家憲政問題,著有《經世三論》。



    最近,中國民政部擬推“婚禮式頒證”, 以期改變“輕登記、重婚宴”,初衷無非如下:婚姻屬於法律關係,應以結婚登記為準,而不該以自家婚宴為重,且如今婚宴越來越奢侈攀比,也給親戚朋友增加了禮金負擔,所以要移風易俗;由於“輕登記、重婚宴”的習俗,夫妻雙方對婚姻的嚴肅性認識不夠,以至於社會離婚率越來越高,所以需以法律的形式強化夫妻對婚姻的神聖感。

 
  兩個初衷看起來似乎不錯,不過做法未必妥當。先來想想,一對男女是為誰而結婚?不把這個問題弄清楚,就不能明確國家與社會、法律與禮俗的各自職責和邊界。
 

  這個問題的答案有三種:第一種是為父母、家族,這也是中國人傳統的婚姻觀。按照《禮記》的說法,所謂婚姻就是“合兩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婚姻家庭的首要社會職能是繁衍子孫、養育後代。
 

  第二種是為自己、為愛情,這是現在普遍流行的婚姻觀。這種婚姻觀以個人主義為底版,以浪漫主義為色彩,以婚姻自主為原則,以愛情至上為口號。中國現行《婚姻法》也是以感情為首要標準來判斷一樁婚姻是否還具備延續之必要性。
 

  第三種是為國家、民族,這種婚姻觀不太常見,但在法理上有依據。現代國家將個人從家庭、家族、部族中解放出來,使之不再是私民,而成為公民。既然個人是國家的公民,那麽公民便沒有私事,婚姻便是其對國家應盡的義務。俄羅斯為了應對人口銳減的危機,準備對適齡卻無子女的公民征收“單身稅”,可以說是這種婚姻觀的最好體現。
 

  第三種婚姻觀理論上看是第一種婚姻觀從家到國的放大,其目的是要保證民族的延續、實現國家的強大。這在麵臨人口負增長危機的國家和地區已成了一種現實。大陸目前占主流的婚姻觀還是前兩種,尤其是第二種,這是民政機構製定相關政策的事實基礎。
 

  以此來看,前述兩條初衷便皆不可取。先看第一條,婚姻既是法律關係但更是倫理關係,婚姻登記隻不過履行一個法律確認的程序,並不是婚姻得以成立的本質基礎。既然婚姻是個人的家事、私事,人們“輕登記、重婚宴”又有何不可?
 

  關於親友的禮金負擔問題,也是隻見其一未見其二。城市化使得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越來越疏離,婚禮中的“隨份子”恰成人際交往的一種彌補。再者,隨禮也是相互的,它實際上成為一種長期的變相儲蓄。有本社會學著作叫《禮物的流動》,講的就是這個道理。
 

  第二條理由更是荒謬,離婚率高難道是法律不獨尊的結果嗎?古代的婚姻完全是民間的自主行為,無需官府的確認,那時可有今天的高離婚率?至於婚姻的神聖、雙方的責任,靠的又豈是法律的震懾?婚姻的基礎既不在感情也不再法律,而在倫理。今天之離婚率居高不下恰是第二種婚姻觀的結果。此前最高法院提出了一份對《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大談個人財產製,既徹底顛覆了傳統的家產製,更削弱了夫妻共同財產製。這與婚前夫妻財產公證一樣,是導致婚姻解體的法律隱患。
 

  夫妻關係為人倫之首,《周易》曰:“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想為婚姻關係奠定牢固的基礎,關鍵是要反思愛情至上婚姻觀,進而在法律上予以修正,而不是變相地鼓勵婚姻解體。作為政府管理機構,民政部首先要履行好自己婚姻登記的職能,對於社會自治的領域應該予以必要的尊重,對於禮俗更是不可輕言移易,避免權力擴張,如此或許更能“我無為而民自正”。
 

       發表於《僑報》2011年4月21日


       作者惠賜儒家中國網站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