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姚中秋作者簡介:姚中秋,筆名秋風,男,西元一九六六年生,陝西人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guan) 係學院教授,曾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教授、山東(dong) 大學儒學高等研究院教授。著有《華夏治理秩序史》卷一、卷二《重新發現儒家》《國史綱目》《儒家憲政主義(yi) 傳(chuan) 統》《嵌入文明:中國自由主義(yi) 之省思》《為(wei) 儒家鼓與(yu) 呼》《論語大義(yi) 淺說》《堯舜之道:中國文明的誕生》《孝經大義(yi) 》等,譯有《哈耶克傳(chuan) 》等,主持編譯《奧地利學派譯叢(cong) 》等。 |
公安大學教師李玫瑾關(guan) 於(yu) 藥家鑫殺人的彈鋼琴說,引發了一場混亂(luan) 的議論。不少人通過網絡媒體(ti) ,偶然也通過平麵媒體(ti) ,質疑甚至咒罵李教授,有人徑直斥之為(wei) 著名“犯罪漂白家”。這樣的說法引起一些專(zhuan) 家和新聞人的反感,他們(men) 斥責這些網民為(wei) “民粹主義(yi) ”,並要求他們(men) 尊重專(zhuan) 業(ye) 意見,尊重理性。
似乎與(yu) 此相呼應,身處漩渦中心的李玫瑾教授近日作出回應,表達了作為(wei) 專(zhuan) 家的自傲。她說,對網上罵聲感到很意外。她認為(wei) ,網友是希望她表示藥家鑫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但她是專(zhuan) 家,不可能做民意審判,絕不能說這句話。
隻是,略加思考就會(hui) 發現,李教授的這番話,好奇怪。李教授確實是一位犯罪心理學領域的專(zhuan) 家。但請注意,她發表這番言論的場所,絕非專(zhuan) 業(ye) 場合,那既不是犯罪心理學的學術研究場所,也不是案件庭審過程作為(wei) 專(zhuan) 家出麵陳述。相反,李教授的這番言論發表在案件判決(jue) 之前。並且,這番言論是即興(xing) 發表的,這從(cong) 其別扭的表達就可以清楚看出:“他拿刀紮向這個(ge) 女孩的時候,他的動作是在他心裏有委屈,在他有痛苦,在他有不甘的時候,卻被摁在鋼琴跟前彈琴的一個(ge) 同樣的動作。”這樣一番話顯然是未經深思熟慮的即興(xing) 式表達。
同時,這番言論也是發布在大眾(zhong) 媒體(ti) 上的,也許是中國傳(chuan) 播範圍最廣泛、在某些方麵也被認為(wei) 影響力最大的電視媒體(ti) 上——— 包括可能對法官、對法院及主管法院的部門產(chan) 生巨大影響力。
如此場合下發表的這番言論,隻能被當成一種稍微有點特別的民意對待。換言之,李教授其實就是在進行民意審判,盡管她有專(zhuan) 家的身份。事實上,在當代中國,幾乎所有引起爭(zheng) 議的專(zhuan) 家意見,都是以此種形態表達出來的。比如,北大法學院孫東(dong) 東(dong) 教授關(guan) 於(yu) “老上訪專(zhuan) 業(ye) 戶,至少99%以上精神有問題”的所謂專(zhuan) 家意見,也是發表於(yu) 大眾(zhong) 媒體(ti) 上的。此類意見在經濟領域更是漫天飛舞,比如,最近要求學生們(men) 沒有幾千萬(wan) 就不要來見自己的北師大某位教授,每一次都在大眾(zhong) 媒體(ti) 上,以帶有強烈情感色彩的語言預測甚至打賭,房價(jia) 還要上漲。
諸如此類的專(zhuan) 家意見,其實根本不是專(zhuan) 業(ye) 意見——— 請注意,這是兩(liang) 個(ge) 完全不同的概念。意見的性質在很大程度上由環境決(jue) 定,專(zhuan) 業(ye) 意見的表達需要專(zhuan) 業(ye) 的環境——— 當專(zhuan) 家們(men) 在大眾(zhong) 輿論場合表達意見的時候,他未必具有完備的專(zhuan) 業(ye) 主義(yi) 自覺。此時,專(zhuan) 業(ye) 理性未必在他的心靈中處於(yu) 主導性位置。他與(yu) 普通人一樣,也容易受到特定場合下誘發的特定情感影響,甚至不排除某種利益的影響。
也因此,如此表達的專(zhuan) 家意見,不過是嘈雜大眾(zhong) 意見中的一種。它們(men) 不應當享有什麽(me) 特權,質疑它們(men) ,也並不是反對理性。對於(yu) 這樣的意見,大眾(zhong) 完全有理由保持更多警惕。因為(wei) ,專(zhuan) 家的身份很容易讓他們(men) 享有某種特權,其看法很可能對承審案件的法官、對享有最終決(jue) 策權的官員,產(chan) 生重要影響。但其實,它們(men) 未必合乎專(zhuan) 業(ye) 理性。
據此,或許可以得出這樣一個(ge) 公共政策結論:所有人在公共輿論空間內(nei) 所表達的意見,都必須被當成大眾(zhong) 意見平等對待,官員意見、各種專(zhuan) 家及學者的意見,都應作如是看。治理社會(hui) 的共識,就是在各人等表達的大眾(zhong) 意見競爭(zheng) 過程中逐漸呈現出來的,這共識就構成公共決(jue) 策的民意。
當然,這絕不意味著,治理社會(hui) 過程中,理性、專(zhuan) 業(ye) 意見就不重要。它們(men) 非常重要,因而,專(zhuan) 業(ye) 意見必須在特定程序中表達,並同樣通過特定程序被甄別,被吸納到公共決(jue) 策過程中。比如,在法庭上,法醫的鑒定、犯罪心理學家的專(zhuan) 業(ye) 意見,透過特定程序,進入法官裁決(jue) 的考量過程中。
這樣,民意與(yu) 理性也就各得其所。優(you) 良的治理秩序必然是民意與(yu) 理性同樣發揮作用,為(wei) 此,優(you) 良的治理架構必須同時做到,民意與(yu) 理性都有暢通的渠道,得以順暢表達,並發揮各自的恰當作用。在不同領域中,兩(liang) 者的搭配比例略有不同。在司法決(jue) 策中,司法的專(zhuan) 業(ye) 意見居於(yu) 主導性地位,當然也不能忽視大眾(zhong) 的意見。畢竟,裁決(jue) 案件在很大程度上是為(wei) 了給大眾(zhong) 看的。而在政治、行政部門的大多數決(jue) 策過程中,民意應當居於(yu) 主導性地位,當然也不能忽視理性的專(zhuan) 業(ye) 意見。
原載於(yu) 南方都市報 2011-4-12
作者惠賜儒家中國網站發表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