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旭東】從後果論看儒墨會通的一個可能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1-04-16 00:40:05
標簽:儒、後果論、墨
方旭東

作者簡介:方旭東(dong) ,男,西曆一九七零年生,安徽懷寧人,北京大學哲學博士。現任華東(dong) 師範大學哲學係教授,著有《尊德性與(yu) 道問學——吳澄哲學思想研究》《吳澄評傳(chuan) 》《中國儒學史(宋元卷)》(合著)《繪事後素——經典解釋與(yu) 哲學研究》《原性命之理》《理學九帖》《新儒學義(yi) 理要詮》等。

從(cong) 後果論看儒墨會(hui) 通的一個(ge) 可能

作者:方旭東(dong) (華東(dong) 師範大學哲學係暨中國現代思想文化研究所)

來源:《孔子研究》2021年第1期

 

 

 

內(nei) 容提要:通常,墨家被看作功利主義(yi) ,儒家則被認為(wei) 反對功利主義(yi) 。本文提出,儒家雖然不是墨家的那種功利主義(yi) ,但就其強調後果作為(wei) 判斷行為(wei) 是否善的依據這一點而言,儒家與(yu) 墨家都可以說是後果論。通過對孔子、孟子經典文本的分析,本文揭示,儒家與(yu) 墨家在義(yi) 利觀上相同之處遠遠超過人們(men) 想當然所以為(wei) 的不同。儒家跟墨家一樣,都欣賞“深謀遠慮的功利主義(yi) ”。

 

關(guan) 鍵詞:後果論 儒 墨

 

長久以來,墨家思想被看作功利主義(yi) (utilitarianism)[1],而儒家則被認為(wei) 反對功利主義(yi) 。筆者認為(wei) ,儒家固然不是墨家的那種功利主義(yi) ,但就其強調後果作為(wei) 判斷行為(wei) 是否善的依據這一點而言,儒家與(yu) 墨家都可說是後果論(consequentialism)。[2]眾(zhong) 所周知,邊沁、密爾等人的古典功利主義(yi) (classic Utilitarianism)是後果論的典範形態,承認墨家為(wei) 功利主義(yi) ,即意味著墨家為(wei) 後果論[3],所以,本文重點放在說明儒家思想是後果論上。

 

說儒家是後果論,完全可以想見它所激起的不解乃至反對之聲。對儒家思想稍有了解的人都很容易想到,孔子“罕言利與(yu) 命與(yu) 仁”(《論語·子罕》9.1)“君子喻於(yu) 義(yi) ,小人喻於(yu) 利”(《論語·裏仁》4.16),孟子講“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yi) 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1.1),等等。本文將質疑這種刻板印象。通過對孔子、孟子經典文本的分析,筆者將證明,儒家與(yu) 墨家在義(yi) 利觀上的相同之處遠遠超過人們(men) 想當然所以為(wei) 的不同。文章第一部分討論孔子,第二部分討論孟子。結語部分順帶討論一下董仲舒。

 

一、義(yi) 、利互訓:孔子義(yi) 利觀再檢討

 

關(guan) 於(yu) “子罕言利與(yu) 命與(yu) 仁”,其中,“罕”字意為(wei) “稀”、“少”,對此,一般不會(hui) 有什麽(me) 異議,關(guan) 鍵在怎麽(me) 理解“利”字。如果把“利”理解為(wei) 某種不好的東(dong) 西,“罕言”就帶有避而不談的意味,但這樣一來,“子罕言利與(yu) 命與(yu) 仁”就不好講了,因為(wei) 孔子當然不認為(wei) “仁”是不好的東(dong) 西。為(wei) 了解決(jue) 這個(ge) 困難,有人在句讀上做文章,如金人王若虛《誤謬雜辨》、清人史繩祖《學齋占畢》都認為(wei) 這句應讀為(wei) :“子罕言利,與(yu) 命,與(yu) 仁”。[4]“與(yu) ”在這裏作“讚許”解。

 

然而,即便這樣處理,也並不能說明孔子是出於(yu) 何種心理而對“利”“罕言”,換言之,不能說孔子“罕言利”就是因為(wei) 他厭惡或鄙夷“利”。其實,不需要費這樣的周章,像舊注那樣解釋就很好。何晏說:

 

罕者,希也。與(yu) ,及也。利者,義(yi) 之和也。命者,天之命也。仁者,行之盛也。孔子以其利、命、仁三者常人寡能及之,故希言也。(《論語注疏》卷九)

 

這個(ge) 解釋的關(guan) 鍵,在於(yu) 將“利”說為(wei) “義(yi) 之和”,這樣,它就與(yu) “命”還有“仁”匹配,這三樣東(dong) 西都不是常人所能及(“常人寡能及之”),所以孔子不輕易許人(“希言”)。整個(ge) 解釋通下來,非常順暢。

 

“利者,義(yi) 之和”,這個(ge) 說法不是何晏的創造,而是《易傳(chuan) ·文言》對“元亨利貞”之“利”的解釋。邢昺疏:

 

雲(yun) “利者,義(yi) 之和也”者,《乾卦·文言》文也,言天能利益庶物,使物各得其宜而和同也。此雲(yun) “利”者,謂君子利益萬(wan) 物,使物各得其宜,足以和合於(yu) 義(yi) ,法天之利也。(《論語注疏》卷九)

 

《文言》關(guan) 於(yu) “利”的解釋,除了“利者,義(yi) 之和也”,還有一句:“利物足以和義(yi) ”。邢昺結合“利物足以和義(yi) ”對“利者,義(yi) 之和”做了疏通,“利益庶物”、“利益萬(wan) 物”是對“利物”的解釋,“和合於(yu) 義(yi) ”是對“和義(yi) ”的說明。

 

《文言》對“元亨利貞”的解釋,亦見《左傳(chuan) ·襄公九年》穆薑所引。[5]劉寶楠認為(wei) ,“利者義(yi) 之和”“利物足以和義(yi) ”雲(yun) 雲(yun) ,“此相傳(chuan) 古訓,故此注本之。”[6]他還博引古書(shu) ,力證“義(yi) 之和”乃“利”字本義(yi) 。

 

利與(yu) 不利,古人皆質言之。人未有知其不利而為(wei) 之,則亦豈有知其利而避之弗為(wei) 哉?利所以為(wei) 義(yi) 之和者,和猶言調適也。義(yi) 以方外,若但言義(yi) 不言利,則方外而不能和,故利為(wei) 義(yi) 之和。《周語》曰:“言義(yi) 必及利”。韋昭曰:“能利人物,然後為(wei) 義(yi) ”。此即“利物足以和義(yi) ”之誼,此即“利”字最初之誼。[7]

 

值得注意的是,劉寶楠這裏引到《國語·周語》有關(guan) “義(yi) ”“利”之說,原文還有“利製能義(yi) ”一語。[8]如果說《文言》論“義(yi) ”“利”,是以“義(yi) ”來解釋“利”,那麽(me) ,《周語》論“義(yi) ”“利”,是用“利”來解釋“義(yi) ”。綜合兩(liang) 種史料可知,在古人那裏,“義(yi) ”、“利”互訓。

 

就“子罕言利與(yu) 命與(yu) 仁”這一章而言,根據“義(yi) ”“利”可以互訓的原則來理解“利”,如上所論,大體(ti) 無誤。然而,孔子又有“君子喻於(yu) 義(yi) ,小人喻於(yu) 利”(《論語·裏仁》4.16)之說,如果“義(yi) ”“利”互訓,孔子又何必分君子小人而為(wei) 言?

 

劉寶楠注意到這個(ge) 問題,他解釋,孔子之所以那樣說,是鑒於(yu) 小人對“利”字的理解與(yu) 君子不同。

 

君子明於(yu) 義(yi) 、利,當趨而趨,當避而避。其趨者,利也,即義(yi) 也;其避者,不利也,即不義(yi) 也。然而,急君父之難,赴蹈水火而不顧其身,雖有似於(yu) 不利而亦趨之,則以合乎義(yi) ,即為(wei) 利也。視不義(yi) 之富貴如浮雲(yun) ,祿之以天下弗顧也,係馬千駟弗視也,雖有似於(yu) 利而亦避之,則以不合乎義(yi) ,即為(wei) 不利也。若小人則反是。故其所謂利,或君子所視為(wei) 不利;而其所視為(wei) 不利,或君子所視為(wei) 義(yi) ,所視為(wei) 利也。君子知利不外義(yi) ,故喻於(yu) 義(yi) ;小人知利不知義(yi) ,故喻於(yu) 利。時至春秋,君子道微,故夫子罕言利,則以其理精微,人或誤習(xi) 其說,而惟知有利,不複知有義(yi) 矣。至戰國,而孟子且辭而辟之,豈特如夫子之罕言哉?此解經說文字所當知世變也。[9]

 

也就是說,孔子罕言之“利”與(yu) 小人“喻於(yu) 利”之“利”,字同而義(yi) 異。比劉寶楠(1791-1855)稍早的焦循(1763-1820)則認為(wei) ,這兩(liang) 個(ge) “利”字用法相同,而與(yu) “利者義(yi) 之和”的“利”有所區別,後者以“利物”言,前者以“利己”言。

 

言有古今之不同,賴聖賢發明之。文王係《易》,以利為(wei) 重,其時所謂利,以利物言,故孔子讚之雲(yun) :“利者,義(yi) 之和也。利物足以和義(yi) 。”蓋至孔子時所謂利,其以為(wei) 利己,於(yu) 是以“放利而行”為(wei) 利,故孔子罕言利而以義(yi) 為(wei) 利。[10]

 

可以看到,焦循對孔子罕言利的解釋與(yu) 傳(chuan) 統說法不同。他提出,至孔子時,人所謂利,是利己之利,孔子本人對利的理解追隨古人,以義(yi) 為(wei) 利,也可以說,以利為(wei) 義(yi) ,所以,孔子平時盡量避免說到“利”字(罕言利)。易言之,“子罕言利”的“利”字是世俗所用的“利己”之“利”。這個(ge) 解釋的問題在於(yu) 如何協調全句“子罕言利與(yu) 命與(yu) 仁”?

 

比較下來,似乎還是舊注引《易傳(chuan) 》“利者義(yi) 之和”來解釋“子罕言利”更服帖。不過,出於(yu) 前述原因,“義(yi) ”“利”可以互訓這一點,並不能很好地解釋“君子喻於(yu) 義(yi) ,小人喻於(yu) 利”章。無論對“君子”“小人”作何理解,都改變不了“喻於(yu) 義(yi) ”與(yu) “喻於(yu) 利”是區別對待的事實。歸根結底,如果“利”是一個(ge) 好東(dong) 西,小人關(guan) 心利、精通利(“喻於(yu) 利”),又有什麽(me) 不妥呢?

 

不能不承認,這裏存在著某種張力:一方麵肯定“利”有積極價(jia) 值,另一方麵又暗示不應當把注意力放在“利”上麵。關(guan) 心“義(yi) ”、從(cong) “義(yi) ”而行,與(yu) 關(guan) 心“利”、由“利”而行究竟有什麽(me) 本質差別呢?

 

朱熹等人認為(wei) ,孟子關(guan) 於(yu) “何必曰利”的論述很好地解答了這個(ge) 問題。朱熹本人在《論語集注》中對“利”的解釋沒有采用舊注,關(guan) 於(yu) “喻義(yi) 喻利”章,他是用他慣用的“天理”“人欲”一對概念去對應“義(yi) ”跟“利”:

 

喻,猶曉也。義(yi) 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11]

 

對於(yu) “子罕言利”章的“利”字,《集注》沒有具體(ti) 解釋。[12]這讓讀者弄不清楚這兩(liang) 章的“利”字含義(yi) 是否相同。如果兩(liang) 章的“利”字都作“人情之所欲”解,也就是說,君子也未嚐不欲利,那麽(me) ,何以單說“小人喻於(yu) 利”?事實上,當時就有人向朱熹提了這樣的問題:“君子之所為(wei) ,固非欲其不利,何獨以喻利為(wei) 小人乎?”,對此,朱熹以胡宏(五峰)之說應之。

 

胡氏言之悉矣。(胡氏曰:義(yi) 固所以利也,《易》所謂“利者義(yi) 之和”者是也。然自利為(wei) 之,則反致不奪不饜之害;自義(yi) 為(wei) 之,則蒙就義(yi) 之利而遠於(yu) 利之害矣。孟子之告梁王,意猶是也。)[13]

 

孟子之告梁王,就是《孟子·梁惠王上》第一章“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yi) 而已矣”。我們(men) 留到下一節討論,這裏對孔子的義(yi) 利說做一小結。

 

根據以上對《論語》詮釋的討論可知,“子罕言利”的正解,不是說孔子厭惡或鄙夷“利”所以不願掛齒,而是說,作為(wei) “義(yi) 之和”的“利”,像“命”與(yu) “仁”一樣,一般人很難達到,所以孔子不輕易許人。關(guan) 於(yu) “君子喻於(yu) 義(yi) ,小人喻於(yu) 利”,如果要把“利”解釋為(wei) “利己”,從(cong) 而與(yu) “義(yi) ”相對,這就與(yu) “子罕言利”章難以統一,在堅持兩(liang) 章“利”字用法一致的前提下,即仍然肯定“喻於(yu) 義(yi) 利”章的“利”具有正麵價(jia) 值,借助孟子的相關(guan) 說法,可以合理地解釋孔子何以將“喻於(yu) 義(yi) ”和“喻於(yu) 利”分屬“君子”“小人”。對《論語》這兩(liang) 章詮釋的梳理,還有一個(ge) 收獲,那就是認識到《文言》“利者,義(yi) 之和”“利物足以和義(yi) ”的重要性。鑒於(yu) 包括《文言》在內(nei) 的《易傳(chuan) 》被認為(wei) 孔子所作,我們(men) 沒有理由在研究孔子義(yi) 利說時隻討論《論語》,而將《文言》撇下。[14]

 

從(cong) “利者,義(yi) 之和”“利物足以和義(yi) ”之說發展出義(yi) 、利互訓的做法,與(yu) 墨子的“義(yi) 可以利人”的思想頗有輝映之處。

 

子墨子曰:“和氏之璧、隋侯之珠、三棘六異,此諸侯之所謂良寶也。可以富國家,眾(zhong) 人民,治刑政,安社稷乎?曰:不可。所謂貴良寶者,為(wei) 其可以利也。而和氏之璧、隋侯之珠、三棘六異,不可以利人,是非天下之良寶也。今用義(yi) 為(wei) 政於(yu) 國家,人民必眾(zhong) ,刑政必治,社稷必安。所為(wei) 貴良寶者,可以利民也,而義(yi) 可以利人,故曰:義(yi) ,天下之良寶也。”(《墨子·耕柱》)

 

二、交相利:重審孟子義(yi) 利觀

 

孟子平生“辟楊墨”,根據這一點,人們(men) 很自然地認為(wei) ,如果墨子是功利主義(yi) 者,那麽(me) ,孟子就不可能是。尤其是,《孟子》開篇就是著名的“何必曰利”章。

 

然而,問題並沒有這麽(me) 簡單。我們(men) 先來看《孟子》原文。

 

孟子見梁惠王。王曰:“叟不遠千裏而來,亦將有以利吾國乎?”孟子對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yi) 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國?’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國危矣。萬(wan) 乘之國,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國,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萬(wan) 取千焉,千取百焉,不為(wei) 不多矣。苟為(wei) 後義(yi) 而先利,不奪不饜。未有仁而遺其親(qin) 者也,未有義(yi) 而後其君者也。王亦曰仁義(yi) 而已矣,何必曰利?”(《孟子·梁惠王上》1.1)

 

很多人根據這段話認定,孟子反對功利。實際上,孟子反對的是“言利”(“曰利”),而並非“利”本身。“未有仁而遺其親(qin) 者也,未有義(yi) 而後其君者也”,說的就是“仁義(yi) ”能夠帶來“利”。朱熹也認為(wei) ,“此言仁義(yi) 未嚐不利”[15]。二程指出,孟子所反對的,毋寧是“專(zhuan) 以利為(wei) 心”:

 

君子未嚐不欲利,但專(zhuan) 以利為(wei) 心則有害。惟仁義(yi) 則不求利而未嚐不利也。當是之時,天下之人惟利是求,而不複知有仁義(yi) 。故孟子言仁義(yi) 而不言利,所以拔本塞源而救其弊,此聖賢之心也。[16]

 

“君子未嚐不欲利”,這是明確肯定對“利”的需要是人的一種普遍現象,無論君子還是小人都不例外。朱熹解《論語》“喻義(yi) 喻利”章“利”字為(wei) “人情之所欲”,跟二程這裏所說是同一思路。因為(wei) “利”是好的,所以人不分君子小人都想要(“欲”),隻是君子與(yu) 小人的做法及結果都有所不同:君子是“不求利而未嚐不利”,小人則是“惟利是求”而“有害”。也就是前揭胡宏說的:“(君子)自義(yi) 為(wei) 之,則蒙就義(yi) 之利而遠於(yu) 利之害”;“(小人)自利為(wei) 之,則反致不奪不饜之害”。朱熹同樣認為(wei) ,“(君子)循天理,則不求利而自無不利;(小人)殉人欲,則求利未得而害己隨之”[17]。

 

於(yu) 是,經過宋儒這樣的解釋,君子與(yu) 小人的區別,就不在於(yu) 是否把“利”作為(wei) 欲求對象,而在於(yu) 他們(men) 追求“利”的手段不同並且結果也不同。不妨說,小人是“直線”性的求法,君子是“曲線”性的求法;小人是身受“利”之害,君子是不為(wei) “利”所害;小人是有心求利而得不償(chang) 失,君子是無心求利而無往不利。

 

這種情況,也許就是人類“求利”一事上存在的某種“怪圈”(Crop Circle)。無論孟子的真實意圖是什麽(me) ,他告訴梁王的,就是這個(ge) “怪圈”。

 

設若梁王被孟子說服,那麽(me) ,他應該怎麽(me) 做呢?他無須放棄自己對“利”的追求,而隻用改變手腕或策略,不要再像從(cong) 前那樣把“利”作為(wei) 口號(曰利)(征利),而要學會(hui) 滿嘴仁義(yi) (曰仁義(yi) 而已)。之前的梁王可以說是“頭腦簡單的(naive)”功利主義(yi) 者,之後的梁王則可能變成了“老謀深算或深思熟慮的(deliberated)”功利主義(yi) 者。

 

我們(men) 不能確定孟子本人究竟是怎麽(me) 想的,但他在梁王麵前發表的這篇談話,聽上去無異是在說:“作為(wei) 國君,你一定要在臣民當中倡導行仁行義(yi) 的風氣,一旦臣民成為(wei) 仁義(yi) 之人,你就會(hui) 從(cong) 他們(men) 那裏受益無窮。”

 

注意,這裏孟子並沒有要求梁王自身成為(wei) 仁義(yi) 之人。他陳述的隻是他所相信的如下事實:“未有義(yi) 而後其君者”。翻成現代語言,就是:仁義(yi) 的臣民是其國君可靠的利的來源。當然,結合《孟子》其他地方的論述,我們(men) 知道,孟子也希望國君實行仁政,讓他的人民從(cong) 中受惠。如:

 

王如施仁政於(yu) 民,省刑罰,薄稅斂,深耕易耨,壯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入以事其父兄,出以事其長上。可使製梃以撻秦楚之堅甲利兵矣。(《孟子·梁惠王上》1.5)

 

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為(wei) 也?是故明君製民之產(chan) ,必是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樂(le) 歲終身飽,凶年免於(yu) 死亡。然後驅而之善,故民之從(cong) 之也輕。(《孟子·梁惠王上》1.7)

 

雖然孟子是從(cong) 王的角度論述行仁政的好處,但從(cong) 這些論述我們(men) 不難推知,王施仁政於(yu) 民,對民來說,就意味著從(cong) 中受益(利),如:刑罰得到減免(省刑罰),賦稅得到減輕(薄稅斂),產(chan) 業(ye) 大到可以贍養(yang) 父母妻子,正常年份豐(feng) 衣足食,年成不好也能免於(yu) 死亡,等等。

 

一方麵,仁義(yi) 的臣民給君(王)帶來利;另一方麵,施行仁政的王會(hui) 給他的人民帶來更多福利。可以說,他們(men) 之間也是一種“兼相愛,交相利”的關(guan) 係。君、民關(guan) 係的這種交互性尤其體(ti) 現在孟子關(guan) 於(yu) 君、民同樂(le) 的論述中:

 

臣請為(wei) 王言樂(le) :今王鼓樂(le) 於(yu) 此,百姓聞王鍾鼓之聲,管籥之音,舉(ju) 疾首蹙頞而相告曰:“吾王之好鼓樂(le) ,夫何使我至於(yu) 此極也?父子不相見,兄弟妻子離散。”今王田獵於(yu) 此,百姓聞王車馬之音,見羽旄之美,舉(ju) 疾首蹙頞而相告曰:“吾王之好田獵,夫何使我至於(yu) 此極也?父子不相見,兄弟妻子離散。”此無他,不與(yu) 民同樂(le) 也。今王鼓樂(le) 於(yu) 此,百姓聞王鍾鼓之聲,管籥之音,舉(ju) 欣欣然有喜色而相告曰:“吾王庶幾無疾病與(yu) ?何以能鼓樂(le) 也?”今王田獵於(yu) 此,百姓聞王車馬之音,見羽旄之美,舉(ju) 欣欣然有喜色而相告曰:“吾王庶幾無疾病與(yu) ?何以能田獵也?”此無他,與(yu) 民同樂(le) 也。今王與(yu) 百姓同樂(le) ,則王矣。(《孟子·梁惠王下》2.1)

 

樂(le) 民之樂(le) 者,民亦樂(le) 其樂(le) ;憂民之憂者,民亦憂其憂。樂(le) 以天下,憂以天下,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梁惠王下》2.4)

 

如果王與(yu) 民同樂(le) ,民(百姓)就會(hui) 祝福他;如果王不與(yu) 民同樂(le) ,民(百姓)就會(hui) 怨恨乃至詛咒他。同樂(le) 的結果就是統治能夠穩定長遠,怨恨的極點就是人民揭竿而起。雖然孟子立論的出發點是勸王行仁政、王道,但他揭示的這種“一報還一報”的道理,與(yu) 墨子所言並無二致。

 

夫愛人者,人必從(cong) 而愛之;利人者,人必從(cong) 而利之;惡人者,人必從(cong) 而惡之;害人者,人必從(cong) 而害之。(《墨子·兼愛中》)

 

總之,《孟子》“何必曰利”章不是在勸人放棄功利(“利”),而是告訴人們(men) 一個(ge) “秘密”:要想得到“利”,就必須學會(hui) 迂回,先行仁義(yi) ,而後“利”就自然出現。這是就個(ge) 體(ti) 的一般情況而言,就君民關(guan) 係來說,國君從(cong) 百姓的仁義(yi) 中獲利,百姓則從(cong) 國君的仁政中獲利。在對“交相利”原理的認識上,孟子並不亞(ya) 於(yu) 墨子。

 

結語

 

以上,我們(men) 結合曆代注疏,對反映孔、孟義(yi) 利觀的經典文本的涵義(yi) 做了辨析,所得出的結論與(yu) 人們(men) 長久以來習(xi) 以為(wei) 常的看法完全相反。可以看到,無論是孔子還是孟子,對“利”都沒有價(jia) 值“歧視”,都肯定人對“利”的需求,並且,以“利”來規定“義(yi) ”。表麵看,孔、孟強調仁義(yi) ,仔細研究,則可以發現,孔、孟所說的仁義(yi) 或仁政,其主要內(nei) 容就是“利”。後世對儒家之所以形成反功利主義(yi) 的印象,一定程度上是受漢代董仲舒“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的影響。

 

按:此語出自《漢書(shu) ·董仲舒傳(chuan) 》,原作:“仁人者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春秋繁露》所載略異:“仁人者正其道不謀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18]。已有論者指出,“不急其功”與(yu) “不計其功”意思大不相同,而董仲舒的本意應是前者。[19]筆者認為(wei) ,更重要的是,董仲舒所說“不謀利”“不計(急)功”這些話是針對“仁人”而論的。換言之,這個(ge) 思想是孔子“君子喻於(yu) 義(yi) ,小人喻於(yu) 利”的延續。另一方麵,對於(yu) 孟子所言“求利”之“怪圈”,董仲舒也心領神會(hui) ,他同樣對比了君子(諸如原憲、曾、閔)與(yu) 小人(即小民)的不同做法及後果,認為(wei) 小人“忘義(yi) 殉利”,結果給自己招致災禍。

 

天之生人也,使之生義(yi) 與(yu) 利。利以養(yang) 其體(ti) ,義(yi) 以養(yang) 其心。心不得義(yi) 不能樂(le) ,體(ti) 不得利不能安。義(yi) 者,心之養(yang) 也;利者,體(ti) 之養(yang) 也。體(ti) 莫貴於(yu) 心,故養(yang) 莫重於(yu) 義(yi) ,義(yi) 之養(yang) 生人大於(yu) 利。奚以知之?今人大有義(yi) 而甚無利,雖貧與(yu) 賤,尚榮其行以自好,而樂(le) 生,原憲、曾、閔之屬是也;人甚有利而大無義(yi) ,雖甚富,則羞辱大,惡惡深,禍患重,非立死其罪者,即旋傷(shang) 殃憂爾,莫能以樂(le) 生而終其身,刑戮夭折之民是也。夫人有義(yi) 者,雖貧能自樂(le) 也;而大無義(yi) 者,雖富莫能自存;吾以此實義(yi) 之養(yang) 生人大於(yu) 利而厚於(yu) 財也。民不能知,而常反之,皆忘義(yi) 而殉利,去理而走邪,以賊其身,而禍其家,此非其自為(wei) 計不忠也,則其知之所不能明也。[20]

 

董仲舒認為(wei) ,小民的問題出在他們(men) 無知(其知之所不能明),小民對“利”的理解太過狹隘,隻知物質之利(即通常所說的財貨),不知精神之利,所謂精神之利,包括可以養(yang) 心之義(yi) 。

 

這裏,董仲舒沒有說明,為(wei) 什麽(me) 小人對物質之利的追求會(hui) 給他們(men) 帶來災禍。其實,孟子關(guan) 於(yu) “不奪不饜”的論述已經說得再明白不過了。所以,理性的功利主義(yi) 者必然是交相利,而不是像小人這種隻顧追求一己之利的“頭腦簡單的功利主義(yi) 者”。儒家與(yu) 墨家一樣,都不喜歡“頭腦簡單的功利主義(yi) ”,而欣賞“深思熟慮的功利主義(yi) ”。

 

*本文寫(xie) 作受惠於(yu) 與(yu) 西南財經大學段江波教授的討論,宣讀於(yu) 山東(dong) 大學儒學高等研究員主辦的“儒墨會(hui) 通與(yu) 社會(hui) 治理”學術會(hui) 議(濟南,2020),論文第一部分以“孔子論利”為(wei) 題演講於(yu) 上海交通大學舉(ju) 辦的“溫故何以知新論壇”(在線,2020),林安梧教授、伍曉明教授多有切磋,在此一並鳴謝。

 

注釋:
 
[1]中國學者,可能最早是梁啟超在1904年發表的《子墨子學說》一文中將墨子思想與邊沁、密爾的功利主義進行比附的,不過他用的是“實利主義”一詞。胡適1917年提交給哥倫比亞大學的博士論文TheDevelopment on the Logical Method in Ancient China(先秦名學史)使用了utilitarianism這個術語去稱呼墨家。馮友蘭1923年提交給哥倫比亞大學的博士論文A Comparative Study of Life Ideals(天人損益論),有一章Utilitarianism:Mo Tzu。馮友蘭在其出版於1930年的《中國哲學史上冊》當中用“功利主義”這個中文名詞去命名墨子哲學。西方學者,如葛瑞漢(Angus C.Graham)、史華慈(BenjaminSchwartz)等人將墨家思想(Mohism)視為功利主義的一種形式(a form of utilitarianism)。關於墨子功利主義在英語世界的著作出版情況,可參聶韜:《墨子“功利主義”思想研究的英語書寫》(《四川師範大學學報》,2015年第3期,19-30頁)。需要指出的是,中英文學界也不乏反對墨子為功利主義者的聲音,如郝長墀(參見所著《墨子是功利主義者嗎?——論墨家倫理思想的現代意義》,載《中國哲學史》2005年第1期,70-78頁),Dennis M.Ahern(參見所著:“Is MoTzu a Utilitarian?”,Journal of Chinese Philosophy,1976,3(2):185-193),David E.Soles(參見所著:“Mo Tzuand the Foundation of Morality”,Journal of Chinese Philosophy,1999,26(1):37-48.)Daniel M.Johnson(參見所著:“Mozi’sMoral Theory:Breaking the Hermeutical Stalemate”,Philosophy East and West,2011,61(2):347-36)等人。他們的論文發表後,都引來相應的反駁。本文主要關注儒家的後果論問題,對此方麵的爭論不予置評。
 
[2]後果論(consequentialism)有多種形式,如果要舉出其基本特征,一般認為,可能就是“某些規範性屬性隻取決於結果”(certain normative properties depend only on consequences)這一點。參見Walter Sinnott-Armstrong為斯坦福哲學百科(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撰寫的“後果論”(consequentialism)詞條,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consequentialism/,First published Tue May 20,2003;substantive revision Mon Jun 3,2019.
 
[3]事實上,方克濤(Chris Fraser)為斯坦福哲學百科撰寫的“墨家”(Mohism)詞條就說墨家哲學提供了“一種鬆散而複雜的後果論形式”
 
(a loose yet sophisticated form of consequentialism),
 
參見: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mohism//#ethics,First published Mon Oct 21,2002;substantive revision Tue Sep 22,2020.
 
[4]轉引自楊伯峻:《論語譯注》,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99頁。[5](穆)薑曰:“亡。是於《周易》曰:‘《隨》,元亨利貞,無咎。’元,體之長也;享,嘉之會也;利,義之和也;貞,事之幹也。體仁足以長人,嘉德足以合禮,利物足以和義,貞固足以幹事。然,故不可誣也,是以雖《隨》無咎。今我婦人,而與於亂,固在下位。而有不仁,不可謂元;不靖國家,不可謂亨;作而害身,不可謂利;棄位而姣,不可謂貞。有四德者,《隨》而無咎。我皆無之,豈《隨》也哉?我則取惡,能無咎乎?必死於此,弗得出矣!”(《春秋左傳注疏》卷三十,“襄公九年”,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871頁)[6]劉寶楠:《論語正義》,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卷十“子罕第九”,319頁。[7]劉寶楠:《論語正義》,320頁。許慎《說文解字》:利,銛也。刀和然後利。從刀,和省。《易》曰:“利者,義之和也。”段玉裁注:上雲刀和然後利者,本義也。引《易》者,引伸之義也。(段玉裁:《說文解字注》,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180頁下)無論“利”字本義為何,可以肯定的是,漢代之後,對“利”的解釋就離不開“義之和”了。[8]原文如下:晉孫談之子周適周,事單襄公,立無跛,視無還,聽無聳,言無遠;言敬必及天,言忠必及意,言信必及身,言仁必及人,言義必及利(韋昭注:能利人物,然後為義。《易》曰:利物足以和義。),言智必及事,言勇必及製,言教必及辯,言孝必及神,言惠必及和,言讓必及敵;晉國有憂未嚐不戚,有慶未嚐不怡。襄公有疾,召頃公而告之曰:“必善晉周,將得晉國。其行也文,能文則得天地。天地所胙,小而後國。夫敬,文之恭也;忠,文之實也;信,文之孚也;仁,文之愛也;義,文之製也;智,文之輿也;勇,文之帥也;教,文之施也;孝,文之本也;惠,文之慈也;讓,文之材也。象天能敬,帥意能忠,思身能信,愛人能仁,利製能義(韋昭注:以利為製,故能義也。),事建能智,帥義能勇,施辯能教,昭神能孝,慈和能惠,推敵能讓。此十一者,夫子皆有焉。……”頃公許諾。及厲公之亂,召周子而立之,是為悼公。(《國語集解》,“周語下第三”,“晉損談之子周適周,事單襄公”,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88-89頁,著重號為引者後加)[9]劉寶楠:《論語正義》,320頁。[10]焦循:《孟子正義》,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卷十二“滕文公章句下”,418頁。[11]朱熹:《論語集注》卷二,《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73頁。[12]朱熹對這一章的解釋主要引了二程的話:“罕,少也。程子曰:‘計利則害義,命之理微,仁之道大,皆夫子所罕言也。’”(《論語集注》卷五,《四書章句集注》,109頁)按二程理解,孔子罕言“命”與“仁”,是因為這兩個話題或微妙或重大,所謂“命之理微,仁之道大”,不好隨便開口。至於孔子為何罕言“利”,與舊注看法不同,二程認為,那是因為,孔子考慮到,如果對“利”談得過多,會妨礙人們對“義”的追求。但是,何以“計利”則“害義”?二程在這裏沒有進一步解釋。這個問題要等到胡宏才有下落,詳下正文所論。有意思的是,劉寶楠對孔子“罕言利”的解釋采取了與二程解釋孔子罕言“命”同樣的說法:“夫子罕言利,則以其理精微”(《論語正義》,320頁)。[13]朱熹:《論語或問》卷四“裏仁第四”,《四書或問》,《朱子全書》第六冊,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694頁。[14]當然,研究孔子的義利說,除了這裏所說的《易傳》,還應當包括更多經典,比如《左傳·成公二年》就記了這樣一段重要的孔子之言:既,衛人賞之以邑,辭。請曲縣、繁纓以朝,許之。仲尼聞之曰:“惜也,不如多與之邑。唯器與名,不可以假人,君之所司也。名以出信,信以守器,器以藏禮,禮以行義,義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節也。若以假人,與人政也。政亡,則國家從之,弗可止也已。”(著重號為引者後加)
 
[15]朱熹:《孟子集注》卷一“梁惠王章句上”,《四書章句集注》,201頁。[16]此為朱熹《集注》所引,參見《四書章句集注》,202頁。[17]朱熹:《孟子集注》卷一,《四書章句集注》,202頁。
 
[18]“對膠西王越大夫不得為仁第三十二”,《春秋繁露義證》,北京:中華書局,2015年,262頁。
 
[19]參見李澤厚:《中國古代思想史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151頁。
 
[20]“身之養重於義第三十一”,《春秋繁露義證》,257-25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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