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齊義虎作者簡介:齊義(yi) 虎,男,字宜之,居號四毋齋,西元一九七八年生於(yu) 天津。先後任教於(yu) 西南科技大學政治學院、樂(le) 山師範學院。主要研究中國古代政治思想史和儒家憲政問題,著有《經世三論》。 |
近日讀到易中天先生發表在《南方周末》上的與(yu) 秋風先生商榷的一篇文章,題目叫《這樣的“孔子”不離奇嗎?》。事情的起因是,秋風先生在其《你可能不認識的孔子:自由辦學創造民間社會(hui) 》一文中試圖以自由主義(yi) 去重新理解和闡釋孔子,可在易先生看來這是站不住腳的。對此易先生有針對性地講了三條反駁理由:一是封建宗法製下的君臣關(guan) 係並不是契約關(guan) 係,隻是政治妥協的產(chan) 物;二是古代政治的“自由空間”是實力妥協的結果,並非拜儒家禮治所賜,隻有法治才是自由的真正保障;三是孔子學說並沒有開啟平等的大門,在君臣關(guan) 係上講的是對等而非平等。
契約、自由、平等皆是現代自由主義(yi) 的核心概念,秋風先生試圖以此來詮釋孔子思想,雖是出於(yu) 好意,但作為(wei) 思想描述或有不準確之處。因為(wei) 這不光是一個(ge) 簡單的事實描述,更包含著強烈的價(jia) 值判斷。毋庸諱言,孔子肯定不是自由主義(yi) 者。在事實判斷這一點上,無疑易先生比秋風先生的理解更準確。但在價(jia) 值判斷上,秋風先生卻比易先生的態度更具溫情。換言之,在對待孔子和儒家的問題上,同為(wei) 自由主義(yi) 的信徒,易先生與(yu) 秋風先生相比較,雖長於(yu) “同情之了解”,卻短於(yu) “了解之同情”。同情者未必了解,而了解者又未必同情,這恰是今天我們(men) 許多人在對待孔子和儒家態度上的矛盾現象。
說孔子不是自由主義(yi) 者,作為(wei) 事實這是沒錯的;但因此判定孔子的思想不如自由主義(yi) 高明,這就未必正確了。不同於(yu) 自由主義(yi) 不等於(yu) 不如於(yu) 自由主義(yi) 。我們(men) 可以接受易先生對秋風先生的事實反駁,卻不能同意他由此而來的價(jia) 值判斷。現代學術講究價(jia) 值中立,因此,契約、權利也好,自由、平等也罷,都不應該成為(wei) 判斷思想高低的先入為(wei) 主的普適標準。與(yu) 其用自由主義(yi) 的概念來比量孔子的思想,不如放下各種主義(yi) 的成見,虛壹而靜,以孔子解釋孔子,以中國理解中國。以此視野再來看孔子,在與(yu) 易先生一樣的事實基礎上,我們(men) 或許可以得出不一樣的結論。
先來看一下關(guan) 於(yu) 契約抑或妥協的問題。顯而易見,秋風先生所言之契約關(guan) 係乃是“社會(hui) 契約論”意義(yi) 上的抽象契約,而易先生卻將之理解成具體(ti) 之合同契約,這第一步就對錯了槍口。前者乃是關(guan) 於(yu) 國家產(chan) 生的政治哲學,後者不過是一般的法律合約。而君臣關(guan) 係無疑屬於(yu) 政治關(guan) 係,非普通的法律關(guan) 係;即便放在大法學的範疇裏看,也是屬於(yu) 公法領域,而非私法領域。而且,作為(wei) 現代國家哲學基礎的社會(hui) 契約論,隻是一種理論假設,而非曆史事實。對於(yu) 現實中的公民個(ge) 體(ti) 來說,所謂的自由選擇隻是抽象自由,而非現實的自由選擇。所以易先生用實證的“自由選擇”標準來反駁秋風先生的契約論無異於(yu) 關(guan) 公戰秦瓊。若以這種自由選擇為(wei) 判斷標準,易先生是否也要否定掉人民主權理論的契約性呢?
在契約與(yu) 自由選擇關(guan) 係上的理論—現實混搭,注定了易先生反駁的似是而非。不過先別忙著收官,且讓我們(men) 順著易先生的思路將錯就錯地看下去。
在易先生看來,先秦儒家宗法封建製下的君臣關(guan) 係既然不是自由選擇的結果,“毋寧說是政治妥協的產(chan) 物”。在這裏易先生似乎把契約與(yu) 妥協絕然地對立了起來。殊不知,社會(hui) 契約本身也是妥協的產(chan) 物。按照天賦人權的學說,上帝或自然把權利平等地賦予每一個(ge) 人,這就是人類原初的自然狀態。但自然狀態不足以保障人權的實現,這才有國家的產(chan) 生。個(ge) 人讓渡出部分權力以組成主權國家,但國家公權力既可以保護人權,也可能破壞人權,成為(wei) 專(zhuan) 製壓迫的邪惡力量。所以在自由主義(yi) 看來國家是惡的,但卻又是必不可少的惡。如此來看,這組建國家的社會(hui) 契約又何嚐不是權衡利弊之後妥協的產(chan) 物呢?
再者,政治本來就是一門妥協的藝術,它需要在理想與(yu) 現實之間折衝(chong) ,在價(jia) 值理性與(yu) 工具理性之間調和。中國古人將秉持國政叫做調和鼎鼐,而西方民主政治的利益博弈、黨(dang) 派鬥爭(zheng) 又有哪一個(ge) 不是妥協的結果呢?易先生瞧不起妥協,難道還要頌揚那毫無妥協精神、不斷革命的烏(wu) 托邦理想和鬥爭(zheng) 哲學嗎?
其實,易先生推崇契約也好,鄙視妥協也罷,無非是想借這種區別來貶低封建主義(yi) 的孔子,抬高自由主義(yi) 的契約論。在易先生看來,社會(hui) 契約論乃是自由意誌選擇的結果,在價(jia) 值上具有天然的正當性;而孔子的君臣關(guan) 係及其整個(ge) 三級分權的封建體(ti) 係不過是實力原則主導下的“排排坐,吃果果”,是“黑社會(hui) 的坐地分贓”,在價(jia) 值上當然便不具有天然的合理性了。然而究其實,前者不過是西方學者虛無縹緲的理論假設,易先生卻信之不疑;後者是孔老夫子仁義(yi) 忠恕的淑世赤誠,易先生卻疑之不信,可奈何?
再者說,契約論真的如易先生以為(wei) 的那樣高明神聖嗎?說白了契約論卑之無甚高論,雖然理論外表裝潢的很華麗(li) 時尚,但其實質不過是資本主義(yi) 經濟上的產(chan) 權理論在政治領域的投影罷了。諸位不信,且聽我道來。在資產(chan) 階級眼中,國家是什麽(me) ?無非是一份龐大的企業(ye) 資產(chan) ,是一個(ge) 股份製的有限公司,所謂政治上的主權在民其實也就是經濟上的股權在民。股民通過集資組建公司,公民則通過讓權組建國家。國家的議會(hui) 也就是公司的股東(dong) 代表大會(hui) ,國家的政府(內(nei) 閣)也就是公司董事會(hui) ,國家的元首相當於(yu) 公司董事長,而內(nei) 閣總理則是CEO、總經理。作為(wei) 散戶的股民(公民)雖然名義(yi) 上是公司的主人,實際上不過普通員工而已,公司的管理權(執政權)主要還是被作為(wei) 大股東(dong) 的資產(chan) 階級所掌控。這才是契約論的本質,所謂的自由選擇對於(yu) 廣大的公民個(ge) 體(ti) 來說不過是一次“被自由”而已。在這一點上,馬克思對資產(chan) 階級法權之虛偽(wei) 性的批判可謂擊中要害。
契約論背後有著深刻的自然法學說背景,契約得以可能的前提便是自然權利學說,而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的概念又來自於(yu) 對自然正義(yi) (natural right)概念的歪曲和偷換。與(yu) 建立在道德基礎之上的自然法相比,契約不過是利益算計之後工具理性的人為(wei) 選擇罷了。前者出於(yu) 天(自然),而後者來自人(自由),而自然法要高於(yu) 人為(wei) 法。恰如易先生自己所說的:“請問,父子是契約關(guan) 係嗎?當然不是!父子關(guan) 係是可以選擇的嗎?當然不能!那麽(me) ,以此為(wei) 基礎的君臣關(guan) 係,難道就可選擇?當然也不能。……君臣關(guan) 係,幾乎剛一生下來就規定好了,根本就沒得選。”君臣關(guan) 係天生注定、不可選擇,恰說明它是自然關(guan) 係,而非人為(wei) 的契約關(guan) 係;它合乎自然法,高於(yu) 作為(wei) 契約的人為(wei) 法。正是基於(yu) 此,儒家才把君臣關(guan) 係視為(wei) 倫(lun) 理關(guan) 係中的五常之一。而以契約論來解釋君臣關(guan) 係,毋寧是降低了其原來的自然地位。
可見,不夠格於(yu) 契約非但未能降低君臣關(guan) 係的倫(lun) 理正當性,反而凸顯出其超越於(yu) 人為(wei) 法構造之上的自然本性。同樣,相比較向壁虛造的社會(hui) 契約論,對等妥協的現實特征更加彰顯出我們(men) 古人偉(wei) 大圓通的政治智慧與(yu) 藝術。而這種政治藝術與(yu) 智慧的製度化形式便是孔子的禮治思想。
提到禮治便不能不提法治。因為(wei) 順著易先生前文的邏輯可以推導出:禮治是妥協的產(chan) 物,法治則是契約的結果。於(yu) 是在易先生的價(jia) 值坐標係裏,中國的禮治再一次敗給了西方的法治,其理由據說是契約的法治比妥協的禮治更能為(wei) 自由提供保障。但經過前麵我們(men) 對契約和妥協含義(yi) 的重新認識與(yu) 梳理,易先生的結論恐怕就不能那麽(me) 順理成章地成立了。為(wei) 了重新檢討易先生的第二條反駁理由,還是先讓我們(men) 梳理一下法治的含義(yi) 吧。
西方的法治思想深深植根於(yu) 古希臘和古羅馬的自然法傳(chuan) 統之中。法治之法既不是帝王之法,也不是易先生所以為(wei) 的人民之法,而是自然之法。帝王之法和人民之法皆屬於(yu) 人為(wei) 法,而自然法是上帝植根於(yu) 自然理論中的真正具有約束力的法律,它高於(yu) 世間一切的人為(wei) 法。這裏的人為(wei) 法一般是指人造的成文法,而自然法由於(yu) 其非人造性,並不體(ti) 現為(wei) 一係列的法條,而往往以社會(hui) 道德、人類良知、聖經義(yi) 理和宗教訓戒等不成文法的形式顯現自身。真正的法治乃是上帝和理性的統治,而非人的統治,隻有這樣在法的統治和公民自由之間才不會(hui) 存在矛盾。
另外,法治(the rule of law)也不等同於(yu) 依法治國(the rule by law)。前者是自然法的統治,而後者是人為(wei) 法的統治;前者是法自身的統治,後者卻是運用法律來進行統治;前者的統治者是自然法,後者的統治者卻是運用法律的立法者。立法者作為(wei) 絕對的主權者,它不僅(jin) 創製法律,並且高於(yu) 法律。不管這個(ge) 主權者是一個(ge) 君主還是全體(ti) 人民,都不受其自身所製定之法律的限製,主權者的地位永遠高居於(yu) 法律之上。所以依法治國歸根結底還是人治而非法治。這裏暴露出法治與(yu) 民主兩(liang) 種原則的內(nei) 在邏輯衝(chong) 突。
許多人把民主與(yu) 法治混為(wei) 一談,甚至將法治看做民主的基本內(nei) 容之一,其實大謬不然。民主的原則強調主權在民、一切權力來自人民,人民作為(wei) 主權者至高無上,人民的意誌就是最高的法律。但我們(men) 知道,人民的意誌可以忽東(dong) 忽西、變來變去,甚至走火入魔、偏執極端。所以在亞(ya) 裏士多德看來,從(cong) 民主製墮落為(wei) 暴民製隻有一步之遙。與(yu) 之不同,法治的原則強調自然法高於(yu) 一切,不管你是不可一世的君王還是撬動曆史的大眾(zhong) ,皆需要服從(cong) 自然的正義(yi) 原則,哪怕人民的意誌也不能違背於(yu) 此。
簡而言之,民主強調人民最大,法治認為(wei) 自然法最高,二者在“誰是第一”的問題上針鋒相對。民主與(yu) 法治兩(liang) 種原則在理論上相對相反,但在現實中恰可以相輔相成。人民再大也大不過自然,法治的自然法傳(chuan) 統正可以克服民主的危險性。看一下美國的憲政體(ti) 製就會(hui) 發現,總統和國會(hui) 的選舉(ju) 體(ti) 現了民主的原則,最高法院的違憲審查體(ti) 現了法治的原則,而三權分立的總體(ti) 架構則體(ti) 現了共和的原則。美國的政治模式就是民主、法治與(yu) 共和這三大原則混合而成的。可惜的是,很多人隻為(wei) 美式民主所陶醉,卻無察於(yu) 其法治與(yu) 共和的立國精神,無怪乎有人斥之為(wei) 民主的迷信。
這裏順便說一下人權高於(yu) 主權的問題,這個(ge) 命題隻有透過自然法傳(chuan) 統才能理解。在近代西方社會(hui) 契約論的思想中,論證主權在民的邏輯前提乃是天賦人權,因為(wei) 隻有每個(ge) 人先具有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之後,才可能由他們(men) 讓渡出一部分權力來形成國家的主權。也就是說主權是由人權派生出來的。人權來於(yu) 先天的自然法,而主權來自於(yu) 後天的人為(wei) 法——社會(hui) 契約。按照自然法高於(yu) 人為(wei) 法的原則,當然是人權高於(yu) 主權了。
在近代自然權利學說的理論框架下,人權高於(yu) 主權的原則並沒有錯,錯隻錯在西方國家在運用這一原則的時候懷有私心、不夠徹底。在幹涉別國內(nei) 政的時候就祭出這麵大旗,但在對自己國家不利的時候就顧左右而言他。比如說自由移民,為(wei) 何在一國之內(nei) 是人權,在全世界範圍內(nei) 就不是人權了呢?在全球範圍內(nei) 的自由移民應該是全人類所共有的自然權利,隻是後來隨著主權國家的邊界壁壘越來越高,阻礙了人類這一權利的實現。若是按照人權高於(yu) 主權的原則,所有的主權國家都應該無條件地打開國門,尤其是美洲和澳洲的曆史上移民國家。對於(yu) 那些正在千方百計排斥外來移民的西方發達國家來說,恰是他們(men) 自己踐踏著其所宣揚的普世價(jia) 值。
然而,西方國家的政策虛偽(wei) 無害於(yu) 自然法的原則精神。由於(yu) 在中文裏“法”一般是指人為(wei) 法,所以中國沒有自然法的概念,但這並不妨礙我們(men) 同樣擁有自然法的思想。與(yu) 西方自然法相對應的中國傳(chuan) 統概念便是天理,或者又叫天經地義(yi) 。言之謂理,行之為(wei) 禮。禮者,天地之節文也。所以西方的法治在中國就是禮治。易先生惑於(yu) 表麵的名詞之異,加之對於(yu) 法治內(nei) 涵的誤解,未能了然於(yu) 禮法之間彼此相通的內(nei) 在精義(yi) ,所以才會(hui) 將禮治——法治分判為(wei) 二。
例如易先生說:“禮治,是自上而下維護統治秩序的;法治,則是自下而上保護公民權利的。”此說看似有理,實則大謬。自然法的本義(yi) 乃是自然正義(yi) ,而非自然權利。何為(wei) 正義(yi) ?天經地義(yi) 之自然秩序也。何為(wei) 權利?達成此正義(yi) 之手段也。禮治所維護的秩序正是此自然正義(yi) 。隻不過易先生不相信此為(wei) 正義(yi) ,便汙之為(wei) “統治秩序”,實則乃自然秩序也。易先生不相信自然正義(yi) 卻津津樂(le) 道於(yu) 公民權利,以至於(yu) 在目的與(yu) 手段之間舍本逐末迷失了方向。譬如言論乃是公民的權利,但“天下有道則庶人不議”,在有道之盛世公民的這項權利措而不用,豈不是更好呢?說白了,權利隻是正義(yi) 得不到保證的時候個(ge) 人退而求其次的自救手段。一個(ge) 好的治理模式,不光是給公民以權利,更重要是為(wei) 公民提供正義(yi) 的結果。
以上既已證明禮法不二,那麽(me) 易先生的第二條反駁理由也就毫無必要了。至於(yu) 易先生斷言的“法治不會(hui) 介入私人空間,隻會(hui) 限製政府權力”,似乎可以舉(ju) 出許多外國搞笑的法律條文來加以證偽(wei) 。例如不允許在自家院子裏晾曬衣服、男女接吻不得超過多長時間等等。好在現在網絡發達,有興(xing) 趣者一搜索便知曉,也就無需我來回應了。
雖然我們(men) 說法治與(yu) 禮治名異實同,但大多數人還是會(hui) 有疑惑。因為(wei) 在他們(men) 的印象裏,禮治實行的是差等原則,而法治實行的是平等原則,如此來看二者又怎麽(me) 會(hui) 是一樣的呢?估計我們(men) 的易先生便是據此“常識”而斷定孔夫子沒有開啟平等大門的,因為(wei) 你孔子分明是主張等級製的嘛。殊不知,法治思想在其更長的曆史中也是主張等級製的。為(wei) 了說明這個(ge) 問題我們(men) 有必要區分一下對於(yu) 自然法的兩(liang) 種理解:古代的自然正義(yi) 觀和近代的自然權利觀。前者是主張等級製的,隻有後者才主張平等。
自然正義(yi) 觀認為(wei) ,自然本身呈現給我們(men) 的便是次第展開、錯落有致的和諧秩序,因此自然正義(yi) 也就是要維護這種和諧,讓千差萬(wan) 別的事物各司其職、各安其位。孟子說:“物之不齊,物之情也。”“等”本身是一種自然現象,比如年齡、性別、德性、才學,為(wei) 什麽(me) 非要把這一切自然差異人為(wei) 地抹平呢?而且“等”也是社會(hui) 分工的必然要求,不論是易先生所說的君—臣對等還是天子—諸侯—大夫—士的職位分類,都是社會(hui) 治理所不可或缺的製度安排。即便是今天號稱平等的西方民主國家,不也是要有部長—局長—處長的行政級別劃分嗎?不顧事實的抽象平等本身便是一個(ge) 人造的神話,是對自然差異性的違背和抹殺。所以相比於(yu) 平等製的人為(wei) 造作,等級製本是一種自然而然的社會(hui) 安排。
當然,現實中的等級製也有好壞之分。好的等級是人進步提升的階梯,壞的等級則是壓迫奴役人的工具;好的等級多是德性、才學、年齡的區分,壞的等級多是出身、財富、權勢的比量;好的等級製一般是流動性的,壞的等級製大多是封閉性的。近代的自然權利學說,為(wei) 了反對壞的等級製而徹底否定自然的差異性,把“保合太和,各正性命”的自然正義(yi) 原則轉換成天賦人權的權利學說,進而製造出抽象的個(ge) 人平等。但若從(cong) 自然的事實來看,差等才是自然現象,平等不過是一個(ge) 虛幻的人造物。
外在的形式平等固然是不可取的,但內(nei) 在的實質平等卻是值得追求的。這也就是孔子在大同理想中所向往的“人人皆有士君子之行”,以及後世儒家所講的“途之人皆可為(wei) 堯舜”。隻不過與(yu) 自然權利說的外在平等、起點平等和人格平等不同,孔子和儒家所追求的乃是內(nei) 在平等、終點平等和人性平等。因為(wei) 人性皆善,一旦複歸本性,自然人人平等。但複性需要一個(ge) 學習(xi) 的過程,更需要一個(ge) 次第的階梯,這就如同學校教育中的年級設置一樣。所以這個(ge) 過程的時間性就會(hui) 投射為(wei) 空間上的等級製形式,而等級製正是通向最終之德性平等的必要途徑。
孔子立足於(yu) 自然的現實,恰恰是以等級製的形式,為(wei) 後來者開啟了通往真正平等的大門。隻不過這裏的平等二字不是膚淺地、抽象地寫(xie) 在門上,而是安放在穿越大門的路盡頭。於(yu) 是易先生的第三條反駁便又一次落空了。
最後讓我們(men) 總結一下:君臣關(guan) 係不是人為(wei) 的契約關(guan) 係,而是比之更高級的自然關(guan) 係;禮治不僅(jin) 劃出了自由空間,更是正義(yi) 的保障;孔子不是用抽象的平等去糊弄人,而是以差等的階梯去接引人。這樣的孔子離奇嗎?本文通篇的論證已經給出了答案。那麽(me) 離奇的到底是誰呢?也許正是那些戴著意識形態有色眼鏡的易先生們(men) 吧。
作者惠賜儒家中國網站首發
附錄一:【秋風】你可能不認識的孔子:自由辦學創造民間社會(hui)
見儒家中國:https://www.biodynamic-foods.com/article/id/1891
附錄二:【易中天】這樣的“孔子”不離奇嗎——與(yu) 秋風先生商榷
見儒家中國:https://www.biodynamic-foods.com/article/id/1998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